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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罪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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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罪銀清朝乾隆後期設立的一項以罰金贖罪的制度,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以銀兩來免除刑罰。該罰金是繳給皇帝本人,並非政府;這是一種充實君王個人財庫的做法。

簡介

根據傳統的觀點,議罪銀制度是和珅提議設立的[1]。但根據張世明等人的考證,在乾隆中期,皇帝就開始了議罪銀制度的實踐。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乾隆的弟弟果親王弘曕私自委託蘇州織造薩載購買蟒袍、優伶等,事情暴露後,薩載請求以白銀一萬兩抵罪,由兩江總督高晉代奏。

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高晉因為堂兄弟高恆貪污,自請交部論罪。乾隆帝說:「交部議罪,不過革職留任,汝自議來!」要求高晉自己給錢抵罪,於是高晉自請以銀二萬兩抵罪,還分期付款,一年五千兩,四年完繳。由此說明議罪銀制度是乾隆帝親手創制的[2]

乾隆後期,和珅成為主持議罪銀制度的大臣,議罪銀不入國庫,而是進入乾隆帝的私庫。議罪銀與罰俸、納贖、捐贖不同,不由吏部戶部主持,而是由軍機處及其下轄的密記處管理,由軍機大臣管理。議罪銀罰款的對象,主要針對地方督撫布政使、織造、鹽政、稅關監督等官,甚至包括一些大鹽商、參商。沒有奏摺權的大臣和商人,由其他大臣代奏。和珅福長安阿桂福康安、明興、富勒渾等人都擔任過代奏大臣。嘉慶四年(1799年),乾隆帝駕崩、和珅被處死後,議罪銀制度廢除。

參考文獻

  1. ^ 牟潤孫《論乾隆時期的貪污》
  2. ^ 張世明、王旭《議罪銀新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