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數學中 ,高斯引理[1]以高斯命名,是關於整系數多項式的命題,或者更一般地說,是關於一個唯一分解整環的敘述。
高斯的引理斷言兩個本原多項式的乘積仍是本原多項式(本原多項式是指:系數的最大公因數為1的整系數多項式)。
高斯引理有一個推論,有時也被稱為高斯引理。其斷定一個本原多項式在整數上是不可約的 ,若且唯若它在有理數上是不可約的。
整系數多項式版本
當一個整系數多項式 的系數的最大公因數是1,我們稱其為本原多項式。那麼有以下高斯引理:
高斯引理 (本原版本). 兩個本原多項式的乘積仍是本原多項式。
證明:
以下以反證法證明。
設整系數多項式都是本原的,並反設不是本原多項式。
於是是非本原的整系數多項式,因此可選整除所有系數的質數。
但皆是本原的,從而可分別選定為滿足的最小整數。現在我們知道的項系數是
根據假設,該項系數應該被整除,矛盾,故得證。
高斯引理 (不可約版本). 如果一非常數整系數多項式在有理系數多項式環內可約,則他在整系數多項式環內也可約。
證明:
設是一在內可約的非常數整系數多項式。於是可取兩個非常數的有理系數多項式使得。
透過適當選取整數,可以假設皆是本原多項式(當然也就是整系數多項式)。
由上一個引理,也是本原多項式。於是是的系數的最大公因數,故是個整數。
現在,我們有且是整數,於是也就證明了在內也可約。
參考資料
- ^ Article 42 of Carl Friedrich Gauss's Disquisitiones Arithmeticae (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