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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情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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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情起复,简称夺情,是中国古代丁忧制度的延伸,意思是为国家夺去了孝亲之情,可不必去职,以素服办公,不参加吉礼。夺情在文官之中不多见,但在武官之中就每每出现,国家不可能要求作战中的军人回家服丧,本来就谈不到“丁忧”,古人称之“墨绖从戎”,又称“金革之事不避”(墨绖,又称墨缞,黑色丧服;金,刀剑;革,铠甲;金革在此指战争)[1]

各朝事例

中国古代礼制规定政治人物一旦承重祖父母,亲父母的丧事,“自闻丧日起,不计闰,守制二十七月,期满起复”。意思是必须回乡守丧二十七个月,事后再重返官场(皇帝只需27日)。但是为了因应各种局势,“夺情”可以合法地不守礼制。

贾充母亲去世的时候,晋武帝以东南有战事为由,派杨嚣前去宣布命令,让贾充只丁忧六十天,随即夺情[2]

北周王谦就夺情起复,《周书·王谦传》:“朝议以谦父殒身行阵,特加殊宠,乃授谦柱国大将军。以情礼未终,固辞不拜,高祖手诏夺情,袭爵庸公。”

唐代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夺情起复制度,但在唐玄宗后夺情已较少见。唐朝末年,天下大乱,皇权衰微,宰相韦贻范在丧母去职后因有军阀李茂贞支持,才隔了三个月就复出再次拜相,且没有推辞就上表谢恩。

明朝唐顺之南京兵部主事时,父亲去世,恰逢倭寇屡犯沿海,也被明世宗夺情,召为员外郎[3]

明朝文官夺情起复者主要有阁臣、尚书、侍郎等一些政治人物。一些人便利用各种手段,营求夺情。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夺情行为,都会引起伦理问题,明英宗因此于正统七年(1442年)下令:“凡官吏匿丧者,俱发原籍为民。”正统十二年(1447年)又下令:“内外大小官员丁忧者,不许保奏夺情起复。”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因为夺情的问题,曾经引起一连串的事件,《明史纪事本末·江陵柄政》:“己卯,张居正父丧讣至,上以手谕宣慰……然亦无意留之。所善同年李幼滋等倡夺情之说,于是居正惑之,乃外乞守制,示意冯保,使勉留焉。”据文秉,《定陵注略》记载:“大珰冯保,挟冲主,操重柄,江陵素卑事之。新郑既逐,保德江陵甚,凡事无不相呼应如桴鼓。江陵闻父讣,念事权在握,势不可已,密与保谋夺情之局已定,然后报讣。”夺情一事乃是与司礼监掌印太监冯保串通好的,明神宗实录亦言张居正“夺情之本谋尽露矣!”[4]当时有许多政治人物出于政治上的原因,抗议“夺情”,都被皇帝一一批驳,反对派遭到严惩,甚至动用了“廷杖”的刑法,许多人被打得皮开肉绽,终身残疾。张居正自此事件后,更加偏恣,《明史》载:“居正自夺情后,益偏恣。其所黜陟,多由爱憎。左右用事之人多通贿赂。”[5]

咸丰七年二月初四日(1857年2月27日)曾国藩父曾麟书卒。当时兵部右侍郎衔曾国藩正在襄办湘军,原本应该夺情,但是他竟于二十一日离营回湘。当时左宗棠写信骂他:“《纲目》一书,于夺情题后一事,总以其人所处之时地为断,所以重纲常、维名教而警偷薄之俗也。至‘金革之事无避’一语,经义直捷了当,更无可疑;诚以兵礼、丧礼同一凶事,并无所谓希荣忘哀之念;而干戈之际,事机急迫,有万不能无变者。顺乎天理之正,即乎人心之安,则世俗所谓‘夺情’者,乃圣贤所谓‘遵礼’,又何拟议之有?”

参考文献

  1. ^ 此语典故自《礼记》。孔颖达《礼记正义》:“此一经,是权礼也。若值国家有事,孝子不得遵恒礼,故从权事”
  2. ^ 《晋书·卷四十·列传第十》:以母忧去职,诏遣黄门侍郎慰问。又以东南有事,遣典军将军杨嚣宣谕,使六旬还内。
  3. ^ ·张廷玉等,《明史》(卷205):“倭躏江南北。赵文华出视师,疏荐顺之。起南京兵部主事。父忧未终,不果出。免丧,召为职方员外郎。”
  4. ^ ·顾秉谦等,《大明神宗显皇帝实录》(卷68):“万历五年十月……丙戌,张居正乞回籍守制,得旨勉,留首言:‘臣受非常之恩,宜有非常之报,何暇顾旁人之非议,徇匹夫之小节,拘拘常理之内。’观此,而夺情之本谋尽露矣!”
  5. ^ 《明史》卷二百一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