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电信法修正草案第九条争议事件
删除争议
以名词使用来说,“电信法修正草案第九条”要比“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电信法T9修法”更通用也更正式,前者可使用搜寻验证,后者则是在另一条目中创建。 原先是前者重定向后者,我想将两者反转,之后认为前者名称不完整,所以进行移动到“电信法修正草案第九条争议事件”。—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Nchild(对话|贡献)于 2014年2月1日 (日) 16:10(UTC)加入。
- 我提起删除就是为了移动做准备,请您理解!请不要直接复制粘贴来移动页面,这样会丢失页面编辑历史--南瓜(留言) 2014年2月1日 (六) 16:11 (UTC)
- 了解了,刚刚已经看到你的通知。--nchild(留言) 2014年2月1日 (六) 16:20 (UTC)
建议改名:“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电信法T9修法争议事件”→“电信法修正草案第九条争议事件”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电信法T9修法争议事件” → “电信法修正草案第九条争议事件”:参见Talk:电信法修正草案第九条争议事件--南瓜(留言) 2014年2月1日 (六) 17:19 (UTC)
- (+)支持:两者的讨论页内容建议已保存作为日后佐证。--bnb674(talk) 2014年2月13日 (四) 15:15 (UTC)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电信法修正草案第九条争议事件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www.giddens.tw/blog/post/39222017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0202102143/http://www.giddens.tw/blog/post/39222017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