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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管理员解任投票/Shizhao/第4次/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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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注度未过期问题,我一直对关注度要挂1个月持保留意见。虽然遵守社群意见,但是我认为偶尔搞错日子就提删,也没什么不可以,只要不是故意或者恶意就行了。如果因为关注度未过期要受处罚,那么关注度过期许久也没有提删是否也应该处罚?--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4月4日 (日) 01:46 (UTC)

另外,我不认为参与过条目编写就应该搞什么所谓避嫌--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4月4日 (日) 02:06 (UTC)
避嫌应该是涉及到存废讨论和对用户封禁把,WP:管理员#避嫌里只提到了这些-Mys 721tx(留言)-U18协会招人了 2010年4月4日 (日) 02:11 (UTC)
正式方针的“避嫌”写得很清楚,是“管理员不应该在一项事宜中使用普通用户和管理员的双重身份”,后面是常见情况的例子。-Gslin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03:48 (UTC)

(!)意见: Shizhao说"因为所写内容与生化危机游戏条目几乎完全重复", 可否举出具体例子?--Johnson Lau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03:46 (UTC)

(!)意见从单调的利益角度看,以Shizhao每天庞大的贡献量与那些为数不多的错误相比,错误明显能被抵过。若辞退他,可说近10%的站务会忽然无人得继,在短期内将造成混乱。而在人心上,从过往三次罢免他遭否决来看,Shizhao可说颇得民心。所以,辞退他会是百害而无一利。窗帘布(议会厅) 2010年4月4日 (日) 04:03 (UTC)

(!)意见, Emcc83在程序正式开始后才更改理由, 加入燕窝无政府主义两项新证据, 是否已经得到所有连署人同意? 如否, 有关新加证据是否有效? 另外, 如果理由可以不停更改, 对当事人是否公平?--Johnson Lau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04:04 (UTC)

虽然我认为有关新理由应无效, 但以燕窝作理由实在荒谬, 那明显是广告 + 侵权--Johnson Lau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04:08 (UTC)
无政府主义的例子, 是无来源的疑似原创研究--Johnson Lau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04:14 (UTC)
明升加的内容全是抄百度百科的,我是觉得有不满提罢免是ok,但要提出指控之前不能自己先查一下或问一下删除理由?这样乱枪打鸟只是降低这个罢免案的严肃性。--ffaarr (talk) 2010年4月4日 (日) 04:50 (UTC)
(:)回应侵权来源[1]Mys 721tx(留言)-U18协会招人了 2010年4月4日 (日) 05:18 (UTC)
1. 如果连回退侵权都要费时解释, 不如从此取消回退功能好了. 2. 你的签名对源码构成了扰乱的效果--Johnson Lau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06:54 (UTC)
当然要解释,如果你觉得麻烦,可以辞掉管理员职务,又相当管理员,又觉得麻烦有那么好的事情吗?鱼与熊掌不可兼得也。一起来凹凸2010年4月4日 (日) 08:25 (UTC)
现在情况基本明晰了。提醒某些人,不要口口声声反对凸共,却用同样的手段来对付别人,那样和凸共没什么区别。外语学院—23—理工东门 DD6121HS5☎ 投诉热线9686002010年4月4日 (日) 08:09 (UTC)

(!)意见:事实证据确凿,请予以罢免,以防后患无穷。正义的力量站起来吧,岂因声音微小而不呐喊?奥耶!— [ M  2010年4月4日 (日) 05:00 (UTC)

  • (!)意见 - 我认为回退页面内容一般不涉及使用管理员权限,只要不是长期打编辑战或明显破坏,不应该成为罢免管理员的理由。--Mewaqua 2010年4月4日 (日) 06:26 (UTC),后有修改
User:Mewaqua阁下您好:维基正式方针提出:滥用或误用回退功能可能导致管理员取消用户的回退权限。但由于管理员自动获得回退权限,因此无法在不取消其管理员权限的同时,单独取消其回退权限。Emcc83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07:16 (UTC)
User:Johnson Lau阁下您好:根据维基正式方针:默认的回退操作会自动生成类似于“取消甲(对话)的编辑;更改回乙的最后一个版本”的自动编辑摘要。这样的回退只能用于明显的非建设性的编辑,例如破坏被封禁用户的编辑用户名字空间内的页面。至于其他类型的撤销(如回退增加侵权内容的编辑),请尽量附带详细的编辑摘要,以便日后查阅或跟进。Emcc83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07:32 (UTC)
User:Johnson Lau阁下您好!请注意您的言辞!另您所以提出堆积票数页面标明:本页在英语维基百科的对应页面是一项指引,但在中文维基百科尚未达成共识,仅供参考。并非维基正式方针。所以无所谓可能违反一说。Emcc83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08:07 (UTC)
注意什么言辞? 你想说Wikipedia:善意推定吗? 本页在英语维基百科的对应页面是一项指引,但在中文维基百科尚未达成共识,仅供参考。呵呵--Johnson Lau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08:52 (UTC)
既然是编辑争议,恰恰证明了User:Shizhao滥用或误用回退功能。维基正式方针提出:默认的回退操作只能用于明显的非建设性的编辑,例如破坏被封禁用户的编辑用户名字空间内的页面Emcc83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09:31 (UTC)
不能说是编辑争议,而应该是方针或者惯例本身的问题,也可以说是技术问题。--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10年4月4日 (日) 09:37 (UTC)
User:Hat600阁下您好,“北京地铁是编辑争议”是您的原话吧。我眼睛花了吗?Emcc83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09:46 (UTC)
User:Emcc83阁下您好,经过帝吧观光团鉴定,您的眼睛没花。不过请您拿出一个方针的链接出来用这样的超长蓝色字体告诉我哪里说了我不能反悔了?--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10年4月4日 (日) 09:55 (UTC)
达师别老加无意义链接--Liangent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10:25 (UTC)
扰乱一下。--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10年4月4日 (日) 10:33 (UTC)
Wikipedia:不要为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FrankLSF(77) 2010年4月7日 (三) 12:59 (UTC)

(!)意见:从目前的管理员user:Shizhao的答辩可以看到这些词语“错误以为条目中已经有......” "认为新增内容过于八卦,于条目无益......"(这个完全是自认为,未给出任何理由回退有来源内容,因为这个段落就是叙述她的“生活及艺术爱好”而管理员却认为八卦,一个人的爱好是摄影并不是八卦,另外八卦新闻是指谣言绯闻,不过从管理员的思维来看,他可能觉得过于娱乐,如若这样的话,你可以讨论是否删除'生活及艺术爱好"这个段落,而不是只删除一句话。他本人还有这样一句话“一时看错了条目版本差异页面.....”,综上可知,该管理员不是“错以为”就是“自认为”或者是“ 一时看错”,由此可见对该管理员的罢免完全合乎情理。--一起来凹凸 2010年4月4日 (日) 13:03 (UTC)

希望您不要断章取义--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4月4日 (日) 13:13 (UTC)
  • 看一下所谓回退有来源的内容。被回退的内容是服装设计、摄影、书法、旅游都是江青的爱好。所谓的来源当中,提到的只有影展。书生的回退当中并没有将条目中该段文字关于影展的地方也删除。因此,关于服装设计书法旅游这三点的来源在哪里?这些没有来源,但是又牵涉到江青私人生活的文字,是百科能轻意编写的吗?其次,引用所谓的八卦的条目内容中,条目本身说的是特别是在娱乐新闻中被用作于谣言、绯闻等小道消息代称。这其中有个字。中文这种使用字的文法是什么意思,应该很容易知道吧。上面却自己认为八卦新闻是指谣言绯闻,排除任何其他的可能性,也可以说,引用的来源和他陈述之间有很多差异。而对于没有来源的私人生活描述判断是八卦(条目中没有引述其他来源的说法,和谣言不也是接近了),真的是差很多吗?这些不也是提出者的主观自认为?-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13:57 (UTC)
      • (:)回应--楼上仅仅回应了江青这个条目,而对于我说的其他内容请问该作何解释?错了就是错了,疏忽就是疏忽,本人认为该管理员的疏忽大意已经构成对他罢免的理由,所以我支持罢免--一起来凹凸 2010年4月4日 (日) 14:40 (UTC)
在这个问题上我作为当事人必须回复一下,实际上来源并不是此处而是另外一处,而且具体位置我自己也忘记了,而且的而且,我也忘记了这几个字是不是我写上去的。那现在就当是我写的,但是当时回退的内容不仅仅是这几个字,而且没有说明一点点理由,甚至我去用户页问,去客栈问,直至客栈关闭问题也没有,直到今天也没有。好了,我想大家明白我为何要支持罢免了。—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14:29 (UTC)
要罢免就需要提出证据,要提出证据就得要进行搜证,研究,分析和归纳。提出罢免案之后又追加证据,这是不是表示在提出前的搜证,研究和分析都没有做好。而且,提出的理由往往是大量,实际数量却很低。这是不是也有一种标题杀人法的感觉和不必要的误导呢?如果说两条,6条是大量,两千多条要维基化的条目算是什么?等待清理的条目的数量也远远高过目前提出的所有证据的数十倍,这样的证据能算是大量?想要说服其他人认同你的观点(罢免),首先就是要能显示出你提出的证据,分析论点的可信度够高,而不是用形容词在视觉上达到效果(八卦不也是类似的手法),发现证据不够又去找,可是补充出来的结果也是问题很多,甚至可能出现判断有误差的状况。这种罢免案,如同有用户提到,可信度就会逐渐降低。此段与上段回应无关,而是对于整体状况。特此说明。-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14:34 (UTC)
      • (:)回应--罢免案还没有结束,证据完全可以追加,维基上没有条文规定在罢免没有结束之前不可以追加证据,证据越多罢免的理由才更充分,提出的大量=无数很低的小量的总和。罢免案结束前证据可以无限追加--一起来凹凸 2010年4月4日 (日) 14:49 (UTC)
  • 罢免规范当中没有规定不可以追加证据,当然也没有规定追加的证据也会让罢免案,以及罢免提出者维持同样的可信度。大量=无数很低的小量的总和,那么,试问你提出的三个大量分类当中,各自的大量是多少?两条是大量?6条是大量?把这两个加起来扩大10倍可不可以算是大量都还有待商榷。标题杀人法建议你去研究一下。八卦新闻不也是往往标题耸动,内容却失之甚远。罢免案就是要建立会参与投票的人能否信任与跟进,在这一点上不能掌握(就累积的观察而言,过去所有对书生提出的罢免案,无论是证据,手段或者是描述都很糟糕和拙劣),提再多次也没有多少差异。-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15:21 (UTC)
      • (:)回应--罢免案还没有结束,请提出罢免者继续追加证据,你不认同追加证据?意思就是要对方停止追加证据,请提出罢免者不要停止,证据越多越好。另外请注意你的用语,手段拙劣这样的话是对别人的贬低,这里不是骂娘的地方,请你学习维基礼仪--一起来凹凸 2010年4月4日 (日) 15:35 (UTC)
各位请先参看一下维基百科:申请罢免管理员:"答辩:在罢免提出后,被罢免人有5天的答辩期,对于罢免申请中指出的问题进行答辩。如果罢免人在5天内没有答辩,被视为无答辩意见(不过仍可在投票期间发表意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4月4日 (日) 15:27 (UTC)
我在什么地方提到不认同追加证据?我上面写的是罢免规范当中没有规定不可以追加证据,请你指出来,这句话你是怎么解释为不认同追加证据,还是这是你认为?任何证据能不能够受到其他人采信,当然有包括表达的形态,要是所谓的证据都一定是觉对要采信的,请参考你们那边的现实状况。
我说过去所有对书生提出的罢免案,请问你有看到过去两个字吗?过去两个字的意义你明白吗?还是你认为这个罢免案已经处于过去的状况?或者是你没有用心在阅读其他人的意见然后就回复?此外,单是说过去对书生的罢免案充斥谩骂,过程手段拙劣就是骂娘?积压工作里面还有个分类是粗劣翻译,你怎么不说这个分类在骂娘?还是这是你对反对意见的回应态度?-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15:58 (UTC)
  • 楼上请注意用善意推断,你是怎么得出对方没有认真看你的意见呢?你贬低过去的人难道就不是贬低了吗?你是用粗劣去反证你拙劣的用词很到位吗?不觉得不好意思吗?不觉得这种用词是对人的一种伤害吗?维基礼仪不是这样的。--一起来凹凸 2010年4月4日 (日) 18:45 (UTC)
(:)回应。按照你的说法,进行谩骂的人不算是手段低劣和粗糙了吗?你对于维基礼仪的理解真是有趣啊。此外,请你解释一下,粗劣翻译又怎么不是在贬低呢?标准要一致喔。-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21:32 (UTC)
目前回应我的人还没几个(包括书生)。我的问题很简单,为什么书生直到人家罢免你才在罢免页说明条目回退原因,为什么不愿意与其他维基人沟通,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14:59 (UTC)
一些回退争议没有回应留言,是因为有些已经被其他人恢复了;有些我发现错误,自己恢复了;有些其他人帮忙解释了。因此我也觉得既然已经恢复或解释,我也没有必要或者也无意进一步加剧争议,因此有些就没有回复--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4月4日 (日) 15:19 (UTC)
既然User:Shizhao阁下自己都认为,被其他人恢复被其他人解释了,更进一步证明了User:Shizhao没有再继续当管理员的必要了。Emcc83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15:31 (UTC)
请注意,我说的是有些我可能回退不妥的条目而已,而不是所有的回退,请不要断章取义!而且这些有些只是我期间编辑总数的千分之一左右。如果你认为编辑1000次,也不能犯一次错误,1000次编辑犯了一次错管理员就应该罢免,那么普通用户编辑1000次错了一次是否就应该封禁?更何况您指控的几次回退编辑,分布的时间广度为3个多月,我不知道3个多月数千次编辑中发生了几次可能是错误的编辑(依据上面的指控)也可以被认为是频繁的,大量的破坏--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4月4日 (日) 15:38 (UTC)
另外,如果在我的对话页留言中,没有留下用户对话页的链接的,我一向是不回应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4月4日 (日) 15:23 (UTC)
(!)意见:书生真太忙了 每天那么多人找 一般小事 根据我的观察 也就看了留言 去后台处理了吧 确实很少收到书生的留言回复—我是火星の石榴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15:52 (UTC)
User:Shizhao都忙成这样了,都力不从心了,建议正好趁此机会辞去管理员职务,让不忙的,效率高的,有能力的人来担当管理员。Emcc83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16:05 (UTC)
mediawiki没有后台的,也就那几个特殊页面,还有些action=delete之类--Liangent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16:36 (UTC)
书生你忙归忙,你有没有想到某一天你因为你“太忙了”而导致被罢免?再者,“如果在我的对话页留言中,没有留下用户对话页的链接的,我一向是不回应的”我想不单是我,很多在你用户页留言的朋友都不属于此类吧(你可以将此话归类为我的推断)。书生如果日后还是管理员,能否将你花在1000次编辑的时间,分出1/10来回答一下维基人?毕竟维基是给人看的,不是给电脑看的。—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16:12 (UTC)
另外不知为何,尊贵的书生先生,至今依然没有回答我为何要回退江青条目,是否回答一个这样简单的问题我依然要“求”你几次,还是你刻意回避这个问题?—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16:15 (UTC)
我其实不算忙。在维基百科上的编辑每天多则50-60次,少则10多次,甚或有些天没有编辑--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4月5日 (一) 09:18 (UTC)
插一下我自己的问题 你如果不忙 麻烦把那个图片的问题解决下(3.4留言) 我记得我当天还去推上留言给你了 为什么把图替换回有问题的版本 我自己到现在还是一头雾水呢 我这还是难得来找你一次—我是火星の石榴 (留言) 2010年4月5日 (一) 10:07 (UTC)
你不该用完全不同的一张图片覆盖另一张图片--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4月5日 (一) 11:57 (UTC)
  • (!)意见,请原谅我在上面补充而不是下面,因为那个分段我不想跟,但又找不到分段之前的部分,所以不好插。我不明白为何Shizhao在这个答辩中说明删除原因时如此爽快,但在当时对维基人不闻不问。倘若你能处理好这个问题,请问是否会有如此罢免?—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13:42 (UTC)
  • (!)意见但是我认为偶尔搞错日子就提删,也没什么不可以,只要不是故意或者恶意就行了。如果因为关注度未过期要受处罚,那么关注度过期许久也没有提删是否也应该处罚?就Shizhao的这种态度,我是十分反对的,杀人犯固然不对,但杀人犯未经审判就处决的理论,其持有者明显不适合于做判罪者。至于关注度过期太久,我有一个疑问:为何挂关注度模板的人在关注度很久的情况下不处理?为何管理员在模板过期的情况下不作为?—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13:33 (UTC)
  • (!)意见,就江青条目,作为当事人我想发表一些意见。先不说江青条目编辑我出了什么差错。就以今天来说,我依然不知道我到底错在哪里。为什么?因为我编辑江青条目过后,Shizhao立即给我一个没有任何理由的回退。我在他的留言页面发问,没有任何回应。直到我在客栈里再发问,直至发问关闭,我都没有从他的口中获得任何为何回退的信息,倒是其它管理员跟我说他当时不应该这样回退。我承认我自己不是维基新人,我也承认我对维基的守则不甚了解,虽然我不是新人。但是回答回退原因是否真的这么困难?我不知道Shizhao你以前是否跟某些人有过大型的编辑争执,我不知道Shizhao你是否觉得回答重复的问题很麻烦,但起码我违法了有个通知单,犯罪了有法院判刑。Shizhao这样做与滥用私刑无异。如果任由Shizhao这种对用户不尊重的气氛在维基百科里蔓延,我觉得对中文维基百科社区绝对是一种十分严重的伤害,不管是对我这种用户还是对新手甚至是IP用户。我这里不是在否认Shizhao对中文维基的贡献,只是我想说,他的做事方式让我认为他绝对不适合做维基管理员,除非他肯认错并改正。—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11:54 (UTC)
  • 罢免的理由当中有一项是以下列出的条目,不符合被封禁用户的编辑或用户名字空间内的页面这些条件,换句话说,只要不是破坏,则不能使用默认回退操作。。但是,参考回退功能的说明:默认的回退操作会自动生成类似于“取消甲(对话)的编辑;更改回乙的最后一个版本”的自动编辑摘要。这样的回退只能用于明显的非建设性的编辑,例如破坏、被封禁用户的编辑或用户名字空间内的页面。至于其他类型的撤销(如回退增加侵权内容的编辑),请尽量附带详细的编辑摘要,以便日后查阅或跟进。因此,我们建议以其他方式进行其他类型的回退。。罢免的理由是认为使用回退功能是不被允许的,但是方针并为如此陈述与明文禁止。那么,在引用同一个方针来解释书生是否违规前,提出者有没有仔细阅读一下方针的内容,以及你提出的内容,两者有没有差异,有没有误导的可能性存在。
此外,参考破坏的方针当终对于侵权破坏的描述:将明知有版权的内容加入维基百科,而违反维基百科版权方针的行为是破坏。但因为用户可能不知道所添加的内容侵权或者不明了维基百科反对侵权的方针,所以只有当用户被告知相关反对侵权方针内容之后仍重复侵权行为才是侵权性破坏。。这里的描述是有引起争议的地方。当用户在甲条目被告知不能在维基放入侵权的内容,那么,该用户稍后在B条目放入侵权内容,算不算在这个描述里面?而更广义的来说,在编辑功能页面上,很清楚的说明请在提交编辑前确认以下事项,第一条就是侵犯著作权。当用户储存送出内容的时候,也就代表该用户已经了解侵权内容是违反维基的基本规定,那么,在规范上,该用户其实已经知到侵权是违法,不然就不该按下我接受上述方针止引并提交编辑的按钮。按下去了,代表知道并且接受这些方针。如此以来,是不是也在规范上显示该用户已经处于被告知的状态下,那么,他提出的内容,就算是第一次亲权,也可以依此证明是破坏
如果从这几项规定来看,对于侵权使用回退功能也就不算是违反规定,因为侵权也是破坏的一种。但是什么时候侵权的内容该被定义为破坏呢?恐怕就是目前方针有争议的部分了。-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16:45 (UTC)
目前也没有方针要求侵权回退必须填写来源,欢迎辞中提到过版权的相关事宜,退一步讲,在“请在提交编辑前确认以下事项”中的第一条就是切勿侵犯著作权。出了问题说明目前的迎新工作没做好而不是管理员的问题--Mys 721tx(留言)-U18协会招人了 2010年4月4日 (日) 17:11 (UTC)
User:Mys_721tx阁下您好!维基正式方针指出:至于其他类型的撤销(如回退增加侵权内容的编辑),请尽量附带详细的编辑摘要,以便日后查阅或跟进。因此,我们建议以其他方式进行其他类型的回退。而请阁下留意,以上列举的证据条目,Shizhao全部采用默认的回退操作,而非其他类型的回退Emcc83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17:30 (UTC)
尽量-Mys 721tx(留言)-U18协会招人了 2010年4月4日 (日) 17:34 (UTC)
“罢免的理由是认为使用回退功能是不被允许的”,您这算是胡言乱语吗?还诽谤我“误导的可能性”!Emcc83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16:55 (UTC)
请问换句话说,只要不是破坏,则不能使用默认回退操作是不是你提出的?是不是在罢免的陈述当中?请你解释,引用你提出的理由,是怎么样胡言乱语?指出你的陈述(不能使用)与方针描述上的差异,而这项差异有没有误导的可能性存在(这是一个疑问,并非认定),叫作毁谤,也请你说明一下。如果你无法具体说明,就请收回你的指责。不要忘了,这是公开的答辩,但是不是指责区。最后,我同一段发言,请不要任意拆散。-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17:04 (UTC)
算了,为了照顾某些人的智力状况,我把逻辑分析写一遍。
  • 默认的回退操作会自动生成类似于“取消甲(对话)的编辑;更改回乙的最后一个版本”的自动编辑摘要。这样的回退只能用于明显的非建设性的编辑,例如破坏、被封禁用户的编辑或用户名字空间内的页面。
  • 以上方针换句话说:默认的回退操作只适用于明显的非建设性的编辑,具体说默认的回退操作仅适用于1破坏2被封禁用户的编辑3用户名字空间内的页面
  • 现在请注意看逻辑分析:我所列举的证据不属于2,3的范围。
  • 换句话说,如果这些证据条目中被回退的内容不是明显的破坏,Shizhao的操作就是违反维基正式方针的。Emcc83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17:13 (UTC)
侵犯版权都足以置基金会于法律的不利地位了,如何不是破坏?-Mys 721tx(留言)-U18协会招人了 2010年4月4日 (日) 17:24 (UTC)
  • 如果他是新手,可能不懂的维基(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如果你用善意推断的话,他是想为人类社会做出一点贡献,但你却说他说破坏,那样会吓走他的。--一起来凹凸 2010年4月4日 (日) 18:25 (UTC)
善意推定是善意推定,与回退侵权内容何干?对于侵权行为的善意推定是就是假定用户不是故意侵权-Mys 721tx(留言)-U18协会招人了 2010年4月4日 (日) 18:30 (UTC)
敬请阁下注意,本文讨论的是User:Shizhao作为管理员的操作流程是否规范问题,请不要转移话题到侵犯版权。另根据维基方针“至于其他类型的撤销(如回退增加侵权内容的编辑)”,对于侵权的处置应使用其他类型的撤销,而Shizhao在以上证据条目中始终使用默认的回退操作!Emcc83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17:39 (UTC)
没错啊,侵权属于明显不具建设性啊,回退破坏为何不能用默认的回退权?再说,方针里说是尽量使用其他类型撤销-Mys 721tx(留言)-U18协会招人了 2010年4月4日 (日) 17:42 (UTC)
方针原话是至于其他类型的撤销(如回退增加侵权内容的编辑),请尽量附带详细的编辑摘要。关于侵权已经请阁下注意了,本文讨论User:Shizhao的操作流程问题。Emcc83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17:53 (UTC)
Emcc83阁下您好!换句话说,如果这些证据条目中被回退的内容不是明显的破坏,Shizhao的操作就是违反维基正式方针的,请在提交编辑前确认以下事项中提示过切勿侵犯版权。是不是说明不要侵犯版权是已经被提示过了的?如果已经被提示过了,那么是不是明显非建设性的编辑。方针中是尽量使用其他回退方式,而不是要求必须使用其他回退方式—Mys 721tx(留言)-U18协会招人了 2010年4月4日 (日) 17:59 (UTC)
  • (!)意见:没有什么好说的。我在一个讨论网站也做到类似管理员的等级,也是天天有人在叫嚣要网主这网主那的,指控和你们整天骂书生兄的基本上差不多。不明白为什么几乎每个我去的大网都总有一班“专横跋扈、擅权心切的管理员”和一班“别有用心、唯恐不乱的反对派”。人类争权夺利的本性真是丑恶至极。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10年4月4日 (日) 17:33 (UTC)
  • (+)支持:如果你退下,我还是非常支持的,一个人在一个位置呆久了难免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退下去休息一下,然后调整好了再上来也是不错的,祝你一路走好,--一起来凹凸 2010年4月4日 (日) 18:20 (UTC)


现在的回应开始是为了照顾某些人的智力状况,我把逻辑分析写一遍,打算要人身攻击了,是吗?怎么这时候就看不到另外一位前面提到维基礼仪的出来制止呢?这种发言也可以算是骂娘了,怎么就不吭声了?这不是双重标准吗?
自己认为以上方针换句话说:默认的回退操作只适用于,将方针当中的这样的回退只能用于明显的非建设性的编辑,例如,缩减成为只有这三类。实际上常见的非建设性编辑只有这三类?
方针当中描述的是至于其他类型的撤销(如回退增加侵权内容的编辑),请尽量附带详细的编辑摘要,以便日后查阅或跟进。,并非禁止。怎么在解释自己的逻辑时没有看到这部分呢?
先前提到,换句话说,只要不是破坏,则不能使用默认回退操作是不是你提出的?是不是在罢免的陈述当中?你承不承认这是你发表的?引述你发表的部分,请你解释一下,怎么样算是胡言乱语?而我提出方针当中对于侵权内容的增加算不算破坏的解释会引起争议,你就置于不顾吗?不要忘记了,你提出的罢免理由之一就是不是破坏编辑,不可以用默认回退。而你提出的证据当中,包含对于侵权内容的回退。如果增加侵权内容算是破坏(这也是许多用户在平常编辑当中的看法),那么这方面的证据就没有效。如果你坚持增加侵权内容不算是破坏,那你就需要提出有力的证据让这个论点站得住脚,因为这是你的论述当中一个很重要的基础。然而,根据目前方针的描述,这方面是会引发争议和不同的解释空间。
在高谈逻辑之前,你有没有将这些你需要弄清楚的规范好好的理解一遍?要照法规来,那就得要在法规上站得住脚,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
最后,我提醒Emcc83一起来凹凸两位,你们有没有想清楚你们现在进行的事情的目标是什么?要透过什么方式达到你们的目的?譬如说吧,你想要约到美眉(目标),那就不能让她讨厌你。而假设一位美眉最讨厌抽烟的人,你想要约她但是又会在她面前抽烟,你认为你有多大的机会成功?你们两位现在作的事情刚好是朝反方向走,而且愈来愈明显。如果说还要第三者教你们该作,该想的事情,可见在发动前你们不是没想清楚,就是根本想不到深一点的层次。-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4日 (日) 21:2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