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潘同春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潘同春,号皆生,浙江余姚县人,明末政治人物。

生平

潘同春少年嗜学,崇祯三年(1630年)庚午科浙江乡试第七十一名举人,崇祯十年(1637年)丁丑科二甲进士。授山西蒲州知州[1]。累官工部员外郎。甲申,传闻降李自成,弘光朝廷清算,判其六等拟杖应赎[2]。卒年九十[3]

参考资料

  1. ^ 明崇祯刻本《崇祯十年丁丑科进士三代履历》:潘同春,皆生,易二房,戊申四月初三日生。余姚县人。庚午七十一名,会八十二名,二甲四十五名。都察院覌政。戊寅,授山西蒲州知州。
  2. ^ 清同治十年江苏书局刻本《明纪·卷五十八福王始末》:六等拟杖应赎者员外郎潘同春、吴泰来、主事张琦、行人王于曜……
  3. ^ 清乾隆五十七年刊本《绍兴府志·卷之四十九》:潘同春,字皆生,山阴人。父机,自余姚徙居郡城,孝友甚著。尝倡筑海塘虑潮汐峕至工无所施望而祷之涛息遂得竣郡饥镕卮带散给之。卒年九十。同春少嗜学,父课之勤,而母惜之,昏令就寝。同春用木斗蔽其灯,俟母寐,乃起诵。崇祯庚午举于鄕,属主考黄道周所㧞士。丁丑,出马世奇门。初守蒲州,父著《六谕衍义》及《劝惩录》示之。庚辰大祲,仿监门为图请命设法行赈,民获全活。晋工部郎。韩象云郊饯之曰:此州三十年无满秩使君矣。俞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