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又称为物上请求权,其为一种物权法上的请求权,目的是为了要使物权之内容得以完全实现,故当该物权遇到特定事由的妨碍,导致物权人无法完全实现其基于该物权所拥有之权利内容时,物权人得以行使此等请求权以排除该特定事由之妨碍。关于物权请求权之规定,中华民国民法是规定在第7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则是规定在第34、35条。
关于物权请求权而言,主要有三种类型:返还请求权、除去妨害请求权、防止妨害请求权。
返还请求权
就返还请求权而言,中华民国民法于第767条第1项前段规定:“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皆为返还请求权之具体规定。欲行使此项权利,必需要符合下列两个要件:
- 请求权之主体须为所有人
- 此项返还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之所有人,此时所有人本于其所有权得以对抗无权占有人,请求其返还无权占有物。
- 相对人必需要是无权占有人
- 而此等返还请求权之相对人应该是无权占有人,而此占有人依据中华民国最高法院29年上字1061号判例[1]认为,其须为现在占有人,至于是“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在所不问,至于“占有辅助人”系受他人之指示而占有,故非属占有人之一种。
除去妨害请求权
所有权人在其所有权遭到妨害时,自然可以请求除去该妨害,以保持其所有权的圆满与完整,中华民国民法于第767条第1项中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第35条皆对此设有规定。而在此所谓的妨害,是指除了占有以外,任何可能侵害或阻碍所有权行使的方法。且此等妨害必须要具备不法性,亦即在所有人有忍受义务的情况下,所有人并不能行使除去妨害请求权。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除去妨害的请求包含涂销登记在内。
防止妨害请求权
对于任何所有人可以预见将可能会使其所有权遭受到妨害的事由,所有人皆得对之行使防止妨害请求权,就此,民法于767条第1项后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第35条皆对此设有规定。至于本项请求权中所谓的妨害,其内容与除去妨害请求权的妨害相同。而行使此项请求权应以给付之诉为之。
消灭时效
在台湾,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原则上应该要适用民法总则关于时效之规定,司法院亦曾有解释[2]认为,物权请求权应适用民法第125条15年消灭时效之规定,然而司法院大法官为了要贯彻不动产登记之功能,所以其后在释字107号[3]及164号[4]解释中皆认为,已登记不动产之物权请求权并无民法第125条消灭时效之适用。
在日本,判例及通说,谓所有权,以对于标的物之圆满的支配为内容,具有回复所有权圆满状的作用之物上请求权,在所有权存续之期间,不断的滋生,应不因时效而消灭。法国民法(二二六七条)虽规定无论物权的诉权或人的诉权,均因三十年时效而消灭,然判例及学者均认为此规定不适用于不动产之返还请求权,在被告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物以前,得随时行使之(一九五〇年七月十二日法国破毁院判例(Planiol, t,1,No.2446 et Suiv))。[5]在德国,其民法第902条第1项规定:“已登记之权利,其请求权不受时效之限制。”故可知仅有未登记之物权请求权才有消灭时效之适用。[6]
其他物权之适用
过去中华民国民法第767条之规定曾经引发其他物权是否可以适用的争议,主要是因为第767条规定在物权编的所有权章,而非规定在通则,且另一方面,第858条亦规定:“第七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于地役权准用之。”因此将导致是否会产生“明示其一者,排除其他”的效果,使其他未就此有所规定的物权不得予以适用。中华民国最高法院在52年台上字904号判例[7]中亦明确的否定了地上权对于民法第767条物权请求权的适用。然而过去台湾学界通说皆认为,物权请求权应该为其他种物权类推适用才是。[8]然而上开争议在2008年1月的修法中终于获得了解决,民法第767条第2项明文规定第一项关于物权请求权之规定,于其他物权亦可准用之。因此将使民法第767条成为所有物权的共通条款。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部分,其于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以及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就此二条规定于总则编中,且内容中的“权利人”解释上即可包含所有权人及其他物权人而言,故无中华民国民法修正前之适用问题。
参照
-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29年上字1061号判例[永久失效链接]
- ^ 司法院28年院字1833号解释[永久失效链接]
- ^ 釋字107號解釋. [2009-03-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1-28).
- ^ 釋字164號解釋. [2009-03-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1-28).
- ^ 釋字107號解釋,史尚寬大法官不同意見書. [2009-06-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5-04-19).
- ^ 釋字164號解釋,鄭玉波大法官不同意見書. [2009-06-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5-09-07).
-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904号判例[永久失效链接]
- ^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通则‧所有权,第166-1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