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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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人民法院
分類高等法院
位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
創建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創建時間1949年
應用範圍
上級最高人民法院
下級中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一級的地方審判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層級的人民法院,為副省級單位[1]。上訴法院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下級法院為中級人民法院

設置範圍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自治區直轄市設立高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按甲類職務任免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復函》(〔80〕幹辦字652號)、《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幹部配備的通知》(中辦發〔1985〕47號)規定,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行政級別標配為副省部級[2]。《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中發〔2006〕11號),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按同級黨政部門副職規格和條件配備兩名左右的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置下列高級人民法院:

此外,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審級相當於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行使高級人民法院的部分職能和中級人民法院的全部職能。

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以下案件:

  • (一)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 (二)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 (三)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 (四)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參考文獻

  1. ^ 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预算公开情况. [2022-06-19]. 
  2. ^ 中共中央辦公廳.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中办发〔1985〕47号). 北京. 1985-09-01 (中文(簡體)). 
  3. ^ 中共中央辦公廳.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 北京. 1985-09-01 (中文(簡體)).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