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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胡文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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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

作為當事人原話的記錄,「出處」就是當事人自己,無須提供其他「出處」。 本內容與網際網路上流傳的諸多版本大意基本吻合,但細節上不盡相同。 mr 2009年5月22日 (五) 05:47 (UTC)[回覆]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與本討論頁面無關,已由Gzdavidwong於2009年5月22日 (五) 18:35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

請參閱Wikipedia:NOT,若仍然不明白,請在Wikipedia:互助客棧/求助提出,謝謝。—瓜皮仔Canton 2009年5月22日 (五) 18:35 (UTC)[回覆]

此文太偏頗

似中共官方定調。—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07.3.198.160對話貢獻)於2011年11月11日 (五) 12:57加入。

汗,難道你連殺人犯都想捧成民主鬥士?我真的是看不出來這是屁股問題還是腦袋問題了68.150.236.64 (留言) 2011年12月28日 (三) 19:47 (UTC)[回覆]
由於中共的習慣,真相往往撲朔迷離;究竟是殺人犯還是真的為了除貪,在沒有明確定論的情況下最好把另一個說法簡單敘述一下吧。另,樓上說話能否乾淨點? --LunarShaddowღIvy (留言) 2012年2月18日 (六) 09:33 (UTC)[回覆]

其實是逼上梁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