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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討論:B24862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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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n.MQ留言2012年6月19日 (二) 16:01 (UTC)[回覆]

Re: 「類單眼相機」一詞的重要定義就是:無須(也無法)更換鏡頭

請問上面這個『類單眼』無法更換鏡頭的定義,是有出處根據,還是您自己根據個人原創研究定義的?雖然我並不贊同『類單眼』這個名詞的使用,但的確有很多一般的消費者是將mirrorless相機視為類單眼的一類(例如癮科技的這篇報導,除此之外在Google中搜尋『類單眼』,也會出現大量實際上是在討論mirrorless相機的頁面),所以提及M4/3有時會被歸類為類單眼並不是我個人的意見,我只是在陳述有很多人這樣認為的事實,相比之下,您在相關條目中撰寫了大篇幅評論式的內容,反而是您個人的意見論述,而不是在述說一種事實狀態。--泅水大象訐譙☎ 2012年6月19日 (二) 18:10 (UTC)[回覆]

首先請尊重維基百科的發言習慣,最新的發言要放在討論的最下面,還有請記得簽名。關於上述這問題,我要再度重申我之前已經提過的,我本人並不支持『類單眼』這種稱呼方式的使用,縱使用在高階消費相機上我都覺得『類單眼』這稱呼很不倫不類,非單眼就非單眼,哪有因為它塊頭長得比較大或性能比較好就變成類單眼?但是,維基百科的精神在於收錄繼存的事實,而不是去評論其對錯,只要還有不少的廠商或消費者認為mirrorless與高階消費機是同一類的產品,那就有值得在文中一提的必要,縱使他們的分類方式不符合我個人的理念,但我還是尊重他們的觀點。還有,我從沒說過『類單眼已經被大多數人認為是mirrorless相機』,我既沒有提過『多數人』這概念,也沒有說類單眼都是mirrorless(事實上,我是說對某些民眾廠商來說他們認為mirrorless是類單眼的其中一類),如果您不是蓄意在曲解我的敘述方式,大概就是邏輯學得有點差了……--泅水大象訐譙☎ 2012年6月21日 (四) 08:09 (UTC)[回覆]

那Olympus把PEN Digital系列放在數位單眼的類別之下,是不是因此得證mirrorless也是單眼相機的一類?各廠商的稱呼與分類方式我只做中立的敘述,但我並沒有告訴讀者誰對誰錯,也沒有灌輸『因為這些廠商這麼說,所以我們就得這麼分類』的概念。同理,沒有任何廠商使用『輕單眼』、『小單眼』這樣的稱呼方式,我們是否應該將其刪除?當然不是,因為我搜尋過網路上的狀況,發現的確有些人使用輕單眼、小單眼的稱呼方式,就跟用類單眼的稱呼方式一樣,這些都是『部分群眾』的用法,所以我沒有針對我個人的意見主張去判斷哪些稱呼方式該保留、哪些該刪除(例如我覺得『輕單眼』這用法就很蠢,E-M5隻比EOS 1000D輕不過70g,哪有啥『輕』可言?)

何況,使用類單眼這稱呼的並不是您說的『零星少數人』,7-Eleven可不是默默無聞的小公司,Google上面數千萬筆的搜尋結果也代表了至少有相當的人數是這樣在稱呼的。而且您有啥資格認為別人都不懂只有您懂啥叫類單眼?或許對很多人來說那只是產品定位問題,只要不是單眼反光相機但有類似產品定位的都可以叫類單眼,畢竟『類單眼』從來就不曾是一個擁有明確科學定義、被明白地寫在教科書上的名詞。既然名詞本身的定義都很模糊,我們又有啥資格利用這模糊的定義來分辨別人的對錯?--泅水大象訐譙☎ 2012年6月21日 (四) 08:53 (UTC)[回覆]

我不知道閣下是有多專家多內行到可以批評別人懂不懂數位相機,但至少對於維基百科的政策,我相信敝人的理解應該還是比您深入很多的。所以說穿了其實您根本沒有掌握到我一直在告訴您重點:維基百科只需要敘述實際存在的現象,但並不該加入太多個人的喜好判斷在裡面。我們並不知道7-net把G1X放在單眼相機的種類裡面到底是誤植還是基於某種商業操作目的,更不用說我並沒有把他們的作法奉為圭臬還啥的(這點請不要亂抹黑扭曲別人的意見好嗎?),我只是在敘述『還是有人是把mirrorless跟高階消費機放在同一類』的現象。或許您認為您找的那幾個網站連結在相機銷售方面比較專業,但妙的是包括PCHome與T客邦都把Ricoh GXR放在微單眼的分類內,但只要內行一點真正懂相機結構的人都知道,GXR的鏡頭與感光元件其實是封裝在同一個模組裡面,並且以插件的方式與機身連結,所以構造上它比較接近不能換鏡頭的消費相機,而不是mirrorless。所以如果真的要考究,那些網站一樣不夠專業。但我並不會因此說這些網站的連結不值得參考,因為維基百科的重點只在於提及『有人這樣分類』而不是去評論『這樣分類對不對』,您高興的話可以去個人部落格或論壇上高談闊論,但只要在維基百科這裡,就請尊重這裡的規則!--泅水大象訐譙☎ 2012年7月15日 (日) 17:49 (UTC)[回覆]
先糾正兩件維基百科上的發言規矩:新的發言請放在討論串最下面,還有發言後請簽名。
這件事情討論這麼久以來,閣下還是一直在鬼打牆,您還是一直陷在想要在維基百科上宣揚自己意見與理念、想要辯解對錯的框框裡,而忽略了維基百科的重點在於收錄「存在的現象」而不是去辨析這現象到底是對是錯。言下之意,某甲與某乙的分類與定義方式,並不能拿來否定某丙的分類方式,某甲與某乙的分類方式只能用來證明某甲與某乙的做法存在,而某丙的分類方式只要有證據支持其存在,它就是「存在的現象」,不會因為其分類方式與某甲和某乙不同,就被推翻不能在維基百科上提及,或是在百科條目內文中說他這樣的分類法是錯的。所以閣下在上面舉的那一堆例子根本是浪費時間,難道對於數位相機,已經接觸超過十年以上的我會懂得比您少、會不知道上面這些現象?只能說您的領悟力真的有點不知該怎麼形容,我在跟您講解的是維基百科的中立政策,您卻老是在跟我扯些重複的東西。請把平常在論壇上那種「我就是要辯贏,我的分類法是對的,別人是錯的」的那種發言心態轉換一下,學會接受維基百科的風格,否則講再多也只是浪費彼此的時間而已。這是身為「維基百科的內行人」而不是「相機內行人」給您的建議!--泅水大象訐譙☎ 2012年8月10日 (五) 09:38 (UTC)[回覆]

保護請求

保護請求請到Wikipedia:請求保護頁面提出,而非Wikipedia talk:請求保護頁面。替您移動了。謝謝。Lakokat 2013年2月28日 (四) 04:02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