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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申请解除权限/存档/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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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权限

(:)回應,首先说明一下情况:我创建的这些词的正文,是根据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上的内容添加的。该网站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主办,“委员会于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经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进行科技名词审定、公布的权威性机构”,并提出“三、凡已公布的各学科名词,今后编写出版的各类教材都应遵照使用。”[6]。现在看来,不知这个情况是否属于这个“公布”和“遵照使用”的范畴中。
与此同时,其他同类网站已经有先例:如百度百科,在每个科技名词前都会自动添加上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对应条目的内容,并声明“本内容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如[7]
目前已经重写了一小部分条目,既然提出了此问题,就先暂时不动,需要讨论是否与维基百科政策相冲突。如果最终社区讨论认为这是侵权行为,那就说明我的解读有误,会尊重决定并全部重写这些条目的。——Shakiestone (留言) 2011年9月19日 (一) 11:45 (UTC)
維基百科不是教材吧?而且,維基百科也不是中國的附屬機構,完全沒有必要跟隨中國的規定。—AT 2011年9月19日 (一) 11:53 (UTC)
(※)注意:由于涉及页面较多,为不影响短期内维基百科条目的正常阅读,现已将所有页面重写完毕,基本上不以原内容作为来源,故已不含侵权内容。讨论将继续进行。——Shakiestone (留言) 2011年9月19日 (一) 20:10 (UTC)
請回應我提出的觀點。—AT 2011年9月20日 (二) 01:57 (UTC)
我承认維基百科不是中國(大陆或台湾)的附屬機構,但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和國立編譯館業为维基百科用词提供了权威的指导体系,科技学术名词方面的使用还是较为规范的。现在问题是并不知道其中的内容可否用于维基百科,也就是涉及到一个使用权的问题。——Shakiestone (留言) 2011年9月20日 (二) 02:27 (UTC)
我理解您的觀點。但是,最起碼應該添加引號,不然等同侵權。—AT 2011年9月20日 (二) 02:32 (UTC)
首先,他们的作品应该不属于s: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范畴,所以理论上来讲除了有自由版权的声明,否则是不可以拿来用的。当然,比较短的内容作为一个“定义”来用,例如xx对xx的定义是xxx并附上来源,我觉得问题是不大的。只要长度较小。--Ben.MQ 2011年9月20日 (二) 05:02 (UTC)
Ben君所言甚是,援引簡短定義並無問題,長則不妥。另外,網頁底部明言版權所有,被控何以草率如此。然而,乃念並非畜意,亦無執於己見,提醒了事。請往後謹慎而為。—J.Wong 2011年9月21日 (三) 03:38 (UTC)
(:)回應,具体研究了一下,百度百科(作为维基百科的同行)在导入全国科技名词委审定公布的科技名词中已加注定义的科技名词时,是“签署授权协议”的[8],如此看来,“定义”这部分还是存在版权问题的,是我此前将其误当作可转载信息了。谢谢各位维基人抽空提醒与建议。——Shakiestone (留言) 2011年9月25日 (日) 16:24 (UTC)

本人有兩個考慮點︰

  • 一、用戶使用回退權是否無可避免;
  • 二、該等編輯是否須要回退,即縱非使用回退權仍須回退。

本人並不認同書生機械人移除模板是破壞,《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存廢討論》確成共識,刪除後移去模板鏈並無不妥。但其後同舟君提案覆核,汪汪管理員發還重議。察蘋果派君編史,可知其退於六月二日,後於發還一日。本人認為其回退乃可視為回復原貌,使社群公平重新審視其狀。故該等回退乃為必須。然而,正如以上諸君所言。又蘋果派君獲授權之時,《回退功能》亦已載有自定義回退描述。另外,亦可留言要求書生機械人自行修復。故此,使用回退權並非無可避免。否納辯解。此等回退未應厚非。不過本人極為失望,乃君無回應用戶質詢,以致事情鬧大。雖《回退功能》及《權限申請》並無定明,但《禮儀》則曰︰「不要忽略問題本身。如果他人反對您的編輯,請出示您認為合適的理由。」可見閣下對方針及指引有欠熟悉。未熟規則而行事,實可衍出嚴重後果。鑒於該等編輯必須回退,未應厚非,茲嚴重警告,望君改善以上諸種問題。今小懲大誡,望往後不會再犯,否則或會即除不論。—J.Wong 2011年6月18日 (六) 04:56 (UTC)

逾六个月没有任何编辑活动

  • Ochloese讨论 | 貢獻
    狀態:   完成
    需複審或解除之权限:patroller, rollbacker
    理由:虽没有编辑活动尚不足六个月(即将),但据其讨论页“由于不幸的资料遗失,暂时未能登入,只好冒死露IP,誓死编维基。你仍可在此留言,我会尽量留意本页”,出于安全考虑,亦应除权。
    t m yan OMG 2011年7月15日 (五) 11:38 (UTC)
    鑒該留言已張達一月之久,可信為用戶留言,故視為請辭,感謝其貢獻。—J.Wong 2011年7月15日 (五) 15:13 (UTC)
正打算來申请除权,就發現已經完成。效率真高... ochloese via tmpA 2011年8月11日 (四) 05:52 (UTC)

已封禁或除权用户复审

全域封禁例外与IP封禁例外并非相同权限,没有必要去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27日 (三) 12:08 (UTC)
请见下面的叙述--UAL55 (留言) 2011年4月30日 (六) 15:02 (UTC)

請辭或棄去無用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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