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刑
《吕刑》是中國西周时期周穆王命吕侯参照夏朝的赎刑制度制定。[1]
内容主旨
现保存在《尚书》中的《吕刑》篇,虽然不是法典,但保留了西周法制的原则,反映了《吕刑》关于刑书条目、刑罚分类、审判原则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墨子·尚贤下》提到《吕刑》。《墨子》提到先王将《吕刑》书之竹帛,传给子孙。《墨子·尚贤下》引用的《吕刑》片段就是《尚书·吕刑》的一段。[2]
参见
参考资料
- ^ 《尚书·吕刑篇序》:“训夏赎刑,作《吕刑》。”
- ^ 《墨子·尚贤下》:“古者圣王既审尚贤,欲以为政,故书之竹帛,琢之盘盂,传以遗后世子孙。于先王之书《吕刑》之书然:‘王曰:於!来!有国有土,告女讼刑。在今而安百姓,女何择言人?何敬不刑?何度不及?’能择人而敬为刑,尧、舜、禹、汤、文、武之道可及也。是何也?则以尚贤及之。”转引自李零:《简帛古书与学术源流(修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1月北京第2版,第44页。ISBN 9787108027177
- 《中国法制史》,蒲坚著,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ISBN 7-304-02441-0,第三章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