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Sanmosa/於2017年8月15日撤銷對守望者愛孟的封鎖的理由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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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維基媒體基金會的《全域禁制方針》,被全域禁制的用戶被禁止參與或利用任何維基媒體基金會旗下的網站、平台或活動(包括線上和線下活動);被實施全域禁制的個人不得通過他人間接參與前述網站、平台或活動。不論被禁制個人或他人是否認為這些參與行為有益,這些參與行為都因禁制而被禁止。
現時,守望者愛孟為受全域禁制的用戶,其他用戶需注意不可協助或代理被實施全域禁制的個人參與維基媒體相關的活動。

本文轉載自User talk:守望者愛孟#封禁撤銷

封禁撤銷

User:守望者愛孟於2014年2月2日因「多次站外攻擊管理員」得永久封禁措置。而守望者愛孟於封禁後提交多次封禁申述是2017年7月。考慮到封禁是以杜漸防萌防止破壞,非以懲處用戶一時之過失。事已多年,用戶已得到對往日之行之恰當懲處。觀其申述見其生懊悔之心,悔往昔之行,本人決定接納他的封禁申述解除封禁,理由如下。

對守望者愛孟之永久封禁是兩組理由。一)於2014年2月之決定「於站外持續對用戶進行人身攻擊」、二)「與中華愛國陣線有關聯、並以「“User:中華愛國陣線作出一系列行為”。於2014年2月後之封禁決定雖屢遭推翻,唯至今理據仍然生效。與2016年8月之另一封禁維持至今。

所謂站外持續人身攻擊行為,本人認為當時管理員的封禁處置是恰當的。雖封禁方針無相關規定,然守望者愛孟及另一用戶涉於非維基百科網站外言語涉維基百科維基百科人之事,致使其名譽或有損,管理員依據守望者愛孟往昔曾遭封禁又復語涉使人不寧,施行封禁以阻止、使其思省行舉,乃可行之法。然而,該封禁施行之時長則可商,務使用戶可於期間悔往昔之行,使日後毋有易逾方針之舉。此亦是封禁方針所舉,人皆可能有錯,然應予其機會,永久封禁乃最終且一切方法皆不奏效之手段。視當時情勢,對用戶施行一定期限之封禁可能會較永久封禁為佳。

管理员认为案过往之例可对守望者爱孟施行永远封禁。即Sysywjel和百乐兔封禁前例。管理员强调他们是视维基百科作为民主试验场,使用破坏性的方法来表达他们的不满和批评,挑战中文维基百科运行、管理制度,把相当多的维基人精力时间投进相关讨论,构成扰乱。而守望者爱孟与他们类同,故永久封禁。经查,守望者爱孟于当时并无扰乱行为,而是对管理员之操作及部分行为持有异议及质问,即便当中有言语不当以至涉人身攻击,考虑到其行为并无作出即時、危险的纷乱行为(註一),不宜直接把他的行与其他封禁案类比。因无充分证明用户有严重且危险之行将破坏维基百科,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若以永久封禁惩之,并不恰当。于封禁后守望者爱孟得到其他用户求情及联署解封(註二),显示永久封禁之决定或未周全,引起颇多质疑。

至於封禁說明中,「社群網站新浪微博以及相關的通訊軟體QQ進行人身攻擊,並且將當事人進行人身攻擊」、「演變到後來變成自己人攻擊外來者般的敵對」。若守望者愛孟之行為是於維基百科媒體下網站作出,施行此刑罰以使其遵行文明禮儀之則,並無疑義。然而據當時封禁方針所載,未有訂明站外行為如何處置,是故執行永久封禁決定屬合法但不合理,故引起後來社群討論站外封禁事(註三)。就封禁行為所指站外攻擊,今時已難以稽查,雖然亦有部分網站截圖(註四),但未能充分證明是守望者愛孟所為。當然就往日社群成員纷争之事,纷争与吵架是不允许的,有损百科编辑的和谐及融洽。守望者爱孟往日是有对其他编者言辞不逊之语,若是在維基百科媒體網站而言,其行為業已受懲,使其知所收斂,多番承諾日後會與其他編者保持和睦及遵守禮儀,可見用戶有悔過之心(註五)。而所谓站外行径不限于网页及聊天软体的一系列无法查证是否本人之行为及是否干涉用户于维基百科外的申述自由,“每人皆有公正評論事情之權利,不容剝奪。此權利是個人自由之支柱。」”(註六),应不予考虑作为封禁之理由。此外,2017年1月社群亦否决了把“站外行为作封禁”理由再次加入封禁方针,是以依照年初的共识封禁用户不应考虑站外行为,而仅限用户于维基百科媒体网站之行作。行政員AT於選舉中亦認同此作法。(註七)虽守望者爱孟之封禁在2014年,今年之決議不應追溯往日决定,然其提出申述要求解封,經重新審視,依今年社群共识,站外封禁理由不應視作有效。

因此,2014年2月T.A Shirakawa以“社群网站新浪微博以及相关的通讯软体QQ进行人身攻击,并且将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和嗣后人神之间決定推翻T.A Shirakawa解封决定而来的第二次同一理由封禁應予終止。由於延续至今之封禁之缘由告无效终止,我決定推翻此部分封禁。

另一封禁原因是經用戶查核,守望者愛孟與中華愛國陣線存著關聯。相關證據涉用戶個人隱私不予公開,具體而言即有匿名用戶於用戶查核頁面發表有關守望者愛孟之個人訊息而相關訊息非常隱密不易得知故可判斷是繞過封禁,且核查後中華愛國陣線與該IP重合。若據用戶查核,守望者愛孟與中華愛國陣線同為一人,屬操縱傀儡,然而于2016年8月苏州宇文宙武指出曾和兩人见面(註八),并非同一人。虽其与守望者爱孟有交情,然其为资深用户,想必不会于此重大事件上故意造假,捏造一人是两人之谎言,本人認為可信纳其证词。而另一查核员证明中华爱国阵线与守望者爱孟技术上并非同一人(註九),因此,单凭得知后台讯息应该未足以判断二者同一人。由于用户查核员並無確實結論及存在與用戶查核互相矛盾之可靠证据,未能得出有效、確定結論。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寧縱毋枉是原則」(註十),應秉疑罪從無原則視作證據不足。而用戶查核員是基於可靠證據方有相關結論並作出判斷,故認同其以作封禁理由。

然而即便守望者愛孟确有滥用傀儡,換言之是在2014年以後使用中華愛國陣線作出一系列活動。然事已逾三年,即使有相关行为,亦已得到相应处置,自2016年8月20日就此行為封禁至今。而守望者愛孟遭封禁後,自2015年之后无相关行为即未有試圖操作傀儡或使用IP繞過封鎖,且在目前情况下,未见守望者爱孟將來会使用傀儡试图绕过封锁作出破壞,故按照封禁方針及過往事例(註十一),被永久封禁用戶可以解封用戶以給予其最後的機會(註十二),可由社群觀察其日後有否依然違反維基百科方針之行為。我決定引用此條款作解封,自2016年8月以來之另一封禁予以終止。

守望者愛孟於2014年遭永久封禁後,仍有為數不少用戶為之說項,雖封禁不會因用戶求情改易,而是據用戶行為是否對百科全書造成傷害及管理員自行據事裁量,因此管理員從不考慮用戶之間的封禁聯署提請,以免因群眾壓力影響決定。但觀乎用戶之說情,則理性及持平(註十三)之編輯必不會認同守望者愛孟之行為嚴重影響了維基百科全書之運作,否則毋須為已封禁用戶執言,於此,可信相關用戶之行為屬理性而非群眾之言。相關事實於2016年8月的授獎投票可作證明,不少用戶支持守望者愛孟獲得維基百科獎項(註十四),可以肯定投票用戶明知守望者愛孟遭封禁後應屬破壞、擾亂者之列,復歸無期,仍願意給予其維基百科榮譽以表彰,則顯然其並非具長期破壞、擾亂行為之鉅蠹。亦是社群成員願意信任、接納守望者愛孟為社群一員的例子。據維基百科:申請成為管理員/Bencmq所載,“人事任免投票是一種民意調查,是社群尋求達成更廣泛共識的一種方法”。而榮譽投票亦應具同等性質,是較低標準之民意調查,檢視用戶貢獻是否獲得其他社群成員肯定。在該項投票,其他編者明知其處封禁情況下,仍授其獎項以嘉許以表彰其往日貢獻。我認為可代表維基百科編者的部分民意,即便其曾有不恰當之行為有違相關方針,但其他編輯仍然認為他屬於良好表現的維基百科人予信任。我認為應讓社群依然信任的被封禁用戶能有繼續編輯機會。

綜上,由於守望者愛孟於2014年永久封禁後無用戶討論頁申訴以外之編輯活動及破壞行為,因其封禁至今已逾三年已得到足夠懲處且封禁目的不是絕罰以把用戶永久隔絕於中文維基百科。管理員應在合適情況予他們改過之機會。守望者愛孟自2015年後無繞過封禁之事,及用戶多番於封禁申述表達其希望參與編輯條目之願望及作出保證不參與紛爭,本人認為其具悔意。鑒於封禁已一段時間及上述之說明,本人認為應按照封禁方針列明的給予用戶機會重新開始。職是之故,本人決定2014年2月以來、2016年8月對守望者愛孟之封禁應予終止,恢復其於中文維基百科全書一切權利。苟非用戶在解封後於維基媒體豁下網站有新的違規情況,不應以往昔之行再施封禁或推翻本決定。

因此,撤銷2014年2月起、2016年8月起之封禁。並請社群成員按照封禁方針規定,觀察守望者愛孟於解封後有否違反方針之編輯行為。

決定如上。

註釋:

  • 1)Schenck v. United States, the opinion of the Court.
  • 2)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4年2月#.E8.AF.B7.E6.B1.82Wing.E9.98.81.E4.B8.8B.E7.BB.99.E6.84.BF.E6.84.8F.E8.B4.A1.E7.8C.AE.E7.BB.B4.E5.9F.BA.E7.9A.84.E7.BC.96.E8.80.85.E4.B8.80.E6.AC.A1.E6.9C.BA.E4.BC.9A
  • 3)Wikipedia_talk:封禁方针#.E8.A3.9C.E5.9B.9E.E5.B0.81.E7.A6.81.E6.96.B9.E9.87.9D.E4.B8.AD.E6.9C.89.E5.8F.AF.E8.83.BD.E6.98.AF.E8.A2.AB.E4.B8.8D.E5.B0.8
  • 4)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7373947,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7373947
  • 5)User talk:守望者愛孟,封禁申訴,2014年3月8日、2014年4月4日、2014年4月5日。2017年7月10日。
  • 6) Ambard v. Attorney General for Trinidad and Tobago. Lord Atkin’s opinion.
  • 7)Wikipedia:申请成为行政员/AT
  • 8)Special:Diff/41295670
  • 9)Wikipedia:用戶查核請求/2017/4#.E5.AE.88.E6.9C.9B.E8.80.85.E7.88.B1.E5.AD.9F
  • 10)R. v. Kingston (1948)
  • 11)Special:Diff/32583483Special:Diff/30570333Special:Diff/16952877
  • 12)Wikipeida:封禁方針/永久封禁:「永久封禁一個用戶可被理解為完全禁止該用戶進行編輯(如無管理員解封的話)……,我們建議給該用戶一個最後機會——在某段時間暫時解封該用戶,並在被觀察的情況下繼續編輯,以確保他/她未來不再違反維基百科的政策。」
  • 13)Locher v.United States, the dissent by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 14)Wikipedia:维基奖励/授奖提名投票/维基推广奖/守望者爱孟


補充:就這個解封決定,我同意Alexander Misel 於守望者愛孟討論頁的說話,希望永封的用户能采用恰当方法重回正轨。亦如Wing在對百樂兔、蘋果派封禁一事所說的被永久封禁用戶若能保證日後進行建设性、合作性的編輯,可獲得解封的意見。

千村狐兔留言) 2017年8月15日 (二) 14:3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