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Sanmosa/于2017年8月15日撤销对守望者爱孟的封锁的理由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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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守望者爱孟为受全域禁制的用户,其他用户需注意不可协助或代理被实施全域禁制的个人参与维基媒体相关的活动。

本文转载自User talk:守望者爱孟#封禁撤销

封禁撤销

User:守望者爱孟于2014年2月2日因“多次站外攻击管理员”得永久封禁措置。而守望者爱孟于封禁后提交多次封禁申述是2017年7月。考虑到封禁是以杜渐防萌防止破坏,非以惩处用户一时之过失。事已多年,用户已得到对往日之行之恰当惩处。观其申述见其生懊悔之心,悔往昔之行,本人决定接纳他的封禁申述解除封禁,理由如下。

对守望者爱孟之永久封禁是两组理由。一)于2014年2月之决定“于站外持续对用户进行人身攻击”、二)“与中华爱国阵线有关联、并以““User:中华爱国阵线作出一系列行为”。于2014年2月后之封禁决定虽屡遭推翻,唯至今理据仍然生效。与2016年8月之另一封禁维持至今。

所谓站外持续人身攻击行为,本人认为当时管理员的封禁处置是恰当的。虽封禁方针无相关规定,然守望者爱孟及另一用户涉于非维基百科网站外言语涉维基百科维基百科人之事,致使其名誉或有损,管理员依据守望者爱孟往昔曾遭封禁又复语涉使人不宁,施行封禁以阻止、使其思省行举,乃可行之法。然而,该封禁施行之时长则可商,务使用户可于期间悔往昔之行,使日后毋有易逾方针之举。此亦是封禁方针所举,人皆可能有错,然应予其机会,永久封禁乃最终且一切方法皆不奏效之手段。视当时情势,对用户施行一定期限之封禁可能会较永久封禁为佳。

管理员认为案过往之例可对守望者爱孟施行永远封禁。即Sysywjel和百乐兔封禁前例。管理员强调他们是视维基百科作为民主试验场,使用破坏性的方法来表达他们的不满和批评,挑战中文维基百科运行、管理制度,把相当多的维基人精力时间投进相关讨论,构成扰乱。而守望者爱孟与他们类同,故永久封禁。经查,守望者爱孟于当时并无扰乱行为,而是对管理员之操作及部分行为持有异议及质问,即便当中有言语不当以至涉人身攻击,考虑到其行为并无作出即时、危险的纷乱行为(注一),不宜直接把他的行与其他封禁案类比。因无充分证明用户有严重且危险之行将破坏维基百科,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若以永久封禁惩之,并不恰当。于封禁后守望者爱孟得到其他用户求情及联署解封(注二),显示永久封禁之决定或未周全,引起颇多质疑。

至于封禁说明中,“社群网站新浪微博以及相关的通讯软件QQ进行人身攻击,并且将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演变到后来变成自己人攻击外来者般的敌对”。若守望者爱孟之行为是于维基百科媒体下网站作出,施行此刑罚以使其遵行文明礼仪之则,并无疑义。然而据当时封禁方针所载,未有订明站外行为如何处置,是故执行永久封禁决定属合法但不合理,故引起后来社群讨论站外封禁事(注三)。就封禁行为所指站外攻击,今时已难以稽查,虽然亦有部分网站截图(注四),但未能充分证明是守望者爱孟所为。当然就往日社群成员纷争之事,纷争与吵架是不允许的,有损百科编辑的和谐及融洽。守望者爱孟往日是有对其他编者言辞不逊之语,若是在维基百科媒体网站而言,其行为业已受惩,使其知所收敛,多番承诺日后会与其他编者保持和睦及遵守礼仪,可见用户有悔过之心(注五)。而所谓站外行径不限于网页及聊天软体的一系列无法查证是否本人之行为及是否干涉用户于维基百科外的申述自由,“每人皆有公正评论事情之权利,不容剥夺。此权利是个人自由之支柱。””(注六),应不予考虑作为封禁之理由。此外,2017年1月社群亦否决了把“站外行为作封禁”理由再次加入封禁方针,是以依照年初的共识封禁用户不应考虑站外行为,而仅限用户于维基百科媒体网站之行作。行政员AT于选举中亦认同此作法。(注七)虽守望者爱孟之封禁在2014年,今年之决议不应追溯往日决定,然其提出申述要求解封,经重新审视,依今年社群共识,站外封禁理由不应视作有效。

因此,2014年2月T.A Shirakawa以“社群网站新浪微博以及相关的通讯软体QQ进行人身攻击,并且将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和嗣后人神之间决定推翻T.A Shirakawa解封决定而来的第二次同一理由封禁应予终止。由于延续至今之封禁之缘由告无效终止,我决定推翻此部分封禁。

另一封禁原因是经用户查核,守望者爱孟与中华爱国阵线存着关联。相关证据涉用户个人隐私不予公开,具体而言即有匿名用户于用户查核页面发表有关守望者爱孟之个人讯息而相关讯息非常隐密不易得知故可判断是绕过封禁,且核查后中华爱国阵线与该IP重合。若据用户查核,守望者爱孟与中华爱国阵线同为一人,属操纵傀儡,然而于2016年8月苏州宇文宙武指出曾和两人见面(注八),并非同一人。虽其与守望者爱孟有交情,然其为资深用户,想必不会于此重大事件上故意造假,捏造一人是两人之谎言,本人认为可信纳其证词。而另一查核员证明中华爱国阵线与守望者爱孟技术上并非同一人(注九),因此,单凭得知后台讯息应该未足以判断二者同一人。由于用户查核员并无确实结论及存在与用户查核互相矛盾之可靠证据,未能得出有效、确定结论。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宁纵毋枉是原则”(注十),应秉疑罪从无原则视作证据不足。而用户查核员是基于可靠证据方有相关结论并作出判断,故认同其以作封禁理由。

然而即便守望者爱孟确有滥用傀儡,换言之是在2014年以后使用中华爱国阵线作出一系列活动。然事已逾三年,即使有相关行为,亦已得到相应处置,自2016年8月20日就此行为封禁至今。而守望者爱孟遭封禁后,自2015年之后无相关行为即未有试图操作傀儡或使用IP绕过封锁,且在目前情况下,未见守望者爱孟将来会使用傀儡试图绕过封锁作出破坏,故按照封禁方针及过往事例(注十一),被永久封禁用户可以解封用户以给予其最后的机会(注十二),可由社群观察其日后有否依然违反维基百科方针之行为。我决定引用此条款作解封,自2016年8月以来之另一封禁予以终止。

守望者爱孟于2014年遭永久封禁后,仍有为数不少用户为之说项,虽封禁不会因用户求情改易,而是据用户行为是否对百科全书造成伤害及管理员自行据事裁量,因此管理员从不考虑用户之间的封禁联署提请,以免因群众压力影响决定。但观乎用户之说情,则理性及持平(注十三)之编辑必不会认同守望者爱孟之行为严重影响了维基百科全书之运作,否则毋须为已封禁用户执言,于此,可信相关用户之行为属理性而非群众之言。相关事实于2016年8月的授奖投票可作证明,不少用户支持守望者爱孟获得维基百科奖项(注十四),可以肯定投票用户明知守望者爱孟遭封禁后应属破坏、扰乱者之列,复归无期,仍愿意给予其维基百科荣誉以表彰,则显然其并非具长期破坏、扰乱行为之钜蠹。亦是社群成员愿意信任、接纳守望者爱孟为社群一员的例子。据维基百科:申请成为管理员/Bencmq所载,“人事任免投票是一种民意调查,是社群寻求达成更广泛共识的一种方法”。而荣誉投票亦应具同等性质,是较低标准之民意调查,检视用户贡献是否获得其他社群成员肯定。在该项投票,其他编者明知其处封禁情况下,仍授其奖项以嘉许以表彰其往日贡献。我认为可代表维基百科编者的部分民意,即便其曾有不恰当之行为有违相关方针,但其他编辑仍然认为他属于良好表现的维基百科人予信任。我认为应让社群依然信任的被封禁用户能有继续编辑机会。

综上,由于守望者爱孟于2014年永久封禁后无用户讨论页申诉以外之编辑活动及破坏行为,因其封禁至今已逾三年已得到足够惩处且封禁目的不是绝罚以把用户永久隔绝于中文维基百科。管理员应在合适情况予他们改过之机会。守望者爱孟自2015年后无绕过封禁之事,及用户多番于封禁申述表达其希望参与编辑条目之愿望及作出保证不参与纷争,本人认为其具悔意。鉴于封禁已一段时间及上述之说明,本人认为应按照封禁方针列明的给予用户机会重新开始。职是之故,本人决定2014年2月以来、2016年8月对守望者爱孟之封禁应予终止,恢复其于中文维基百科全书一切权利。苟非用户在解封后于维基媒体豁下网站有新的违规情况,不应以往昔之行再施封禁或推翻本决定。

因此,撤销2014年2月起、2016年8月起之封禁。并请社群成员按照封禁方针规定,观察守望者爱孟于解封后有否违反方针之编辑行为。

决定如上。

注释:

  • 1)Schenck v. United States, the opinion of the Court.
  • 2)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4年2月#.E8.AF.B7.E6.B1.82Wing.E9.98.81.E4.B8.8B.E7.BB.99.E6.84.BF.E6.84.8F.E8.B4.A1.E7.8C.AE.E7.BB.B4.E5.9F.BA.E7.9A.84.E7.BC.96.E8.80.85.E4.B8.80.E6.AC.A1.E6.9C.BA.E4.BC.9A
  • 3)Wikipedia_talk:封禁方针#.E8.A3.9C.E5.9B.9E.E5.B0.81.E7.A6.81.E6.96.B9.E9.87.9D.E4.B8.AD.E6.9C.89.E5.8F.AF.E8.83.BD.E6.98.AF.E8.A2.AB.E4.B8.8D.E5.B0.8
  • 4)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7373947,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7373947
  • 5)User talk:守望者爱孟,封禁申诉,2014年3月8日、2014年4月4日、2014年4月5日。2017年7月10日。
  • 6) Ambard v. Attorney General for Trinidad and Tobago. Lord Atkin’s opinion.
  • 7)Wikipedia:申请成为行政员/AT
  • 8)Special:Diff/41295670
  • 9)Wikipedia:用户查核请求/2017/4#.E5.AE.88.E6.9C.9B.E8.80.85.E7.88.B1.E5.AD.9F
  • 10)R. v. Kingston (1948)
  • 11)Special:Diff/32583483Special:Diff/30570333Special:Diff/16952877
  • 12)Wikipeida:封禁方针/永久封禁:“永久封禁一个用户可被理解为完全禁止该用户进行编辑(如无管理员解封的话)……,我们建议给该用户一个最后机会——在某段时间暂时解封该用户,并在被观察的情况下继续编辑,以确保他/她未来不再违反维基百科的政策。”
  • 13)Locher v.United States, the dissent by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 14)Wikipedia:维基奖励/授奖提名投票/维基推广奖/守望者爱孟


补充:就这个解封决定,我同意Alexander Misel 于守望者爱孟讨论页的说话,希望永封的用户能采用恰当方法重回正轨。亦如Wing在对百乐兔、苹果派封禁一事所说的被永久封禁用户若能保证日后进行建设性、合作性的编辑,可获得解封的意见。

千村狐兔留言) 2017年8月15日 (二) 14:3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