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Sanmosa/於2017年8月15日撤銷對守望者愛孟的封鎖的理由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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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守望者愛孟為受全域禁制的用戶,其他用戶需注意不可協助或代理被實施全域禁制的個人參與維基媒體相關的活動。

本文轉載自User talk:守望者愛孟#封禁撤銷

封禁撤銷

User:守望者愛孟於2014年2月2日因「多次站外攻擊管理員」得永久封禁措置。而守望者愛孟於封禁後提交多次封禁申述是2017年7月。考慮到封禁是以杜漸防萌防止破壞,非以懲處用戶一時之過失。事已多年,用戶已得到對往日之行之恰當懲處。觀其申述見其生懊悔之心,悔往昔之行,本人決定接納他的封禁申述解除封禁,理由如下。

對守望者愛孟之永久封禁是兩組理由。一)於2014年2月之決定「於站外持續對用戶進行人身攻擊」、二)「與中華愛國陣線有關聯、並以「「User:中華愛國陣線作出一系列行為」。於2014年2月後之封禁決定雖屢遭推翻,唯至今理據仍然生效。與2016年8月之另一封禁維持至今。

所謂站外持續人身攻擊行為,本人認為當時管理員的封禁處置是恰當的。雖封禁方針無相關規定,然守望者愛孟及另一用戶涉於非維基百科網站外言語涉維基百科維基百科人之事,致使其名譽或有損,管理員依據守望者愛孟往昔曾遭封禁又復語涉使人不寧,施行封禁以阻止、使其思省行舉,乃可行之法。然而,該封禁施行之時長則可商,務使用戶可於期間悔往昔之行,使日後毋有易逾方針之舉。此亦是封禁方針所舉,人皆可能有錯,然應予其機會,永久封禁乃最終且一切方法皆不奏效之手段。視當時情勢,對用戶施行一定期限之封禁可能會較永久封禁為佳。

管理員認為案過往之例可對守望者愛孟施行永遠封禁。即Sysywjel和百樂兔封禁前例。管理員強調他們是視維基百科作為民主試驗場,使用破壞性的方法來表達他們的不滿和批評,挑戰中文維基百科運行、管理制度,把相當多的維基人精力時間投進相關討論,構成擾亂。而守望者愛孟與他們類同,故永久封禁。經查,守望者愛孟於當時並無擾亂行為,而是對管理員之操作及部分行為持有異議及質問,即便當中有言語不當以至涉人身攻擊,考慮到其行為並無作出即時、危險的紛亂行為(註一),不宜直接把他的行與其他封禁案類比。因無充分證明用戶有嚴重且危險之行將破壞維基百科,造成不可逆轉的破壞,若以永久封禁懲之,並不恰當。於封禁後守望者愛孟得到其他用戶求情及聯署解封(註二),顯示永久封禁之決定或未周全,引起頗多質疑。

至於封禁說明中,「社群網站新浪微博以及相關的通訊軟體QQ進行人身攻擊,並且將當事人進行人身攻擊」、「演變到後來變成自己人攻擊外來者般的敵對」。若守望者愛孟之行為是於維基百科媒體下網站作出,施行此刑罰以使其遵行文明禮儀之則,並無疑義。然而據當時封禁方針所載,未有訂明站外行為如何處置,是故執行永久封禁決定屬合法但不合理,故引起後來社群討論站外封禁事(註三)。就封禁行為所指站外攻擊,今時已難以稽查,雖然亦有部分網站截圖(註四),但未能充分證明是守望者愛孟所為。當然就往日社群成員紛爭之事,紛爭與吵架是不允許的,有損百科編輯的和諧及融洽。守望者愛孟往日是有對其他編者言辭不遜之語,若是在維基百科媒體網站而言,其行為業已受懲,使其知所收斂,多番承諾日後會與其他編者保持和睦及遵守禮儀,可見用戶有悔過之心(註五)。而所謂站外行徑不限於網頁及聊天軟體的一系列無法查證是否本人之行為及是否干涉用戶於維基百科外的申述自由,「每人皆有公正評論事情之權利,不容剝奪。此權利是個人自由之支柱。」」(註六),應不予考慮作為封禁之理由。此外,2017年1月社群亦否決了把「站外行為作封禁」理由再次加入封禁方針,是以依照年初的共識封禁用戶不應考慮站外行為,而僅限用戶於維基百科媒體網站之行作。行政員AT於選舉中亦認同此作法。(註七)雖守望者愛孟之封禁在2014年,今年之決議不應追溯往日決定,然其提出申述要求解封,經重新審視,依今年社群共識,站外封禁理由不應視作有效。

因此,2014年2月T.A Shirakawa以「社群網站新浪微博以及相關的通訊軟體QQ進行人身攻擊,並且將當事人進行人身攻擊」和嗣後人神之間決定推翻T.A Shirakawa解封決定而來的第二次同一理由封禁應予終止。由於延續至今之封禁之緣由告無效終止,我決定推翻此部分封禁。

另一封禁原因是經用戶查核,守望者愛孟與中華愛國陣線存著關聯。相關證據涉用戶個人隱私不予公開,具體而言即有匿名用戶於用戶查核頁面發表有關守望者愛孟之個人訊息而相關訊息非常隱密不易得知故可判斷是繞過封禁,且核查後中華愛國陣線與該IP重合。若據用戶查核,守望者愛孟與中華愛國陣線同為一人,屬操縱傀儡,然而於2016年8月蘇州宇文宙武指出曾和兩人見面(註八),並非同一人。雖其與守望者愛孟有交情,然其為資深用戶,想必不會於此重大事件上故意造假,捏造一人是兩人之謊言,本人認為可信納其證詞。而另一查核員證明中華愛國陣線與守望者愛孟技術上並非同一人(註九),因此,單憑得知後台訊息應該未足以判斷二者同一人。由於用戶查核員並無確實結論及存在與用戶查核互相矛盾之可靠證據,未能得出有效、確定結論。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寧縱毋枉是原則」(註十),應秉疑罪從無原則視作證據不足。而用戶查核員是基於可靠證據方有相關結論並作出判斷,故認同其以作封禁理由。

然而即便守望者愛孟確有濫用傀儡,換言之是在2014年以後使用中華愛國陣線作出一系列活動。然事已逾三年,即使有相關行為,亦已得到相應處置,自2016年8月20日就此行為封禁至今。而守望者愛孟遭封禁後,自2015年之後無相關行為即未有試圖操作傀儡或使用IP繞過封鎖,且在目前情況下,未見守望者愛孟將來會使用傀儡試圖繞過封鎖作出破壞,故按照封禁方針及過往事例(註十一),被永久封禁用戶可以解封用戶以給予其最後的機會(註十二),可由社群觀察其日後有否依然違反維基百科方針之行為。我決定引用此條款作解封,自2016年8月以來之另一封禁予以終止。

守望者愛孟於2014年遭永久封禁後,仍有為數不少用戶為之說項,雖封禁不會因用戶求情改易,而是據用戶行為是否對百科全書造成傷害及管理員自行據事裁量,因此管理員從不考慮用戶之間的封禁聯署提請,以免因群眾壓力影響決定。但觀乎用戶之說情,則理性及持平(註十三)之編輯必不會認同守望者愛孟之行為嚴重影響了維基百科全書之運作,否則毋須為已封禁用戶執言,於此,可信相關用戶之行為屬理性而非群眾之言。相關事實於2016年8月的授獎投票可作證明,不少用戶支持守望者愛孟獲得維基百科獎項(註十四),可以肯定投票用戶明知守望者愛孟遭封禁後應屬破壞、擾亂者之列,復歸無期,仍願意給予其維基百科榮譽以表彰,則顯然其並非具長期破壞、擾亂行為之鉅蠹。亦是社群成員願意信任、接納守望者愛孟為社群一員的例子。據維基百科:申請成為管理員/Bencmq所載,「人事任免投票是一種民意調查,是社群尋求達成更廣泛共識的一種方法」。而榮譽投票亦應具同等性質,是較低標準之民意調查,檢視用戶貢獻是否獲得其他社群成員肯定。在該項投票,其他編者明知其處封禁情況下,仍授其獎項以嘉許以表彰其往日貢獻。我認為可代表維基百科編者的部分民意,即便其曾有不恰當之行為有違相關方針,但其他編輯仍然認為他屬於良好表現的維基百科人予信任。我認為應讓社群依然信任的被封禁用戶能有繼續編輯機會。

綜上,由於守望者愛孟於2014年永久封禁後無用戶討論頁申訴以外之編輯活動及破壞行為,因其封禁至今已逾三年已得到足夠懲處且封禁目的不是絕罰以把用戶永久隔絕於中文維基百科。管理員應在合適情況予他們改過之機會。守望者愛孟自2015年後無繞過封禁之事,及用戶多番於封禁申述表達其希望參與編輯條目之願望及作出保證不參與紛爭,本人認為其具悔意。鑒於封禁已一段時間及上述之說明,本人認為應按照封禁方針列明的給予用戶機會重新開始。職是之故,本人決定2014年2月以來、2016年8月對守望者愛孟之封禁應予終止,恢復其於中文維基百科全書一切權利。苟非用戶在解封後於維基媒體豁下網站有新的違規情況,不應以往昔之行再施封禁或推翻本決定。

因此,撤銷2014年2月起、2016年8月起之封禁。並請社群成員按照封禁方針規定,觀察守望者愛孟於解封後有否違反方針之編輯行為。

決定如上。

註釋:

  • 1)Schenck v. United States, the opinion of the Court.
  • 2)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存檔/2014年2月#.E8.AF.B7.E6.B1.82Wing.E9.98.81.E4.B8.8B.E7.BB.99.E6.84.BF.E6.84.8F.E8.B4.A1.E7.8C.AE.E7.BB.B4.E5.9F.BA.E7.9A.84.E7.BC.96.E8.80.85.E4.B8.80.E6.AC.A1.E6.9C.BA.E4.BC.9A
  • 3)Wikipedia_talk:封禁方針#.E8.A3.9C.E5.9B.9E.E5.B0.81.E7.A6.81.E6.96.B9.E9.87.9D.E4.B8.AD.E6.9C.89.E5.8F.AF.E8.83.BD.E6.98.AF.E8.A2.AB.E4.B8.8D.E5.B0.8
  • 4)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7373947,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7373947
  • 5)User talk:守望者愛孟,封禁申訴,2014年3月8日、2014年4月4日、2014年4月5日。2017年7月10日。
  • 6) Ambard v. Attorney General for Trinidad and Tobago. Lord Atkin’s opinion.
  • 7)Wikipedia:申請成為行政員/AT
  • 8)Special:Diff/41295670
  • 9)Wikipedia:用戶查核請求/2017/4#.E5.AE.88.E6.9C.9B.E8.80.85.E7.88.B1.E5.AD.9F
  • 10)R. v. Kingston (1948)
  • 11)Special:Diff/32583483Special:Diff/30570333Special:Diff/16952877
  • 12)Wikipeida:封禁方針/永久封禁:「永久封禁一個用戶可被理解為完全禁止該用戶進行編輯(如無管理員解封的話)……,我們建議給該用戶一個最後機會——在某段時間暫時解封該用戶,並在被觀察的情況下繼續編輯,以確保他/她未來不再違反維基百科的政策。」
  • 13)Locher v.United States, the dissent by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 14)Wikipedia:維基獎勵/授獎提名投票/維基推廣獎/守望者愛孟


補充:就這個解封決定,我同意Alexander Misel 於守望者愛孟討論頁的說話,希望永封的用戶能採用恰當方法重回正軌。亦如Wing在對百樂兔、蘋果派封禁一事所說的被永久封禁用戶若能保證日後進行建設性、合作性的編輯,可獲得解封的意見。

千村狐兔留言) 2017年8月15日 (二) 14:3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