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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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奕含事件
日期2017年4月27日 (2017-04-27)-2017年8月22日 (2017-08-22)
地点 中华民国台北市松山区宁安街
参与者当事人:林炳煌、赖嘉芳
当事人:陈国星(艺名:陈兴,现用名陈星)
结果林奕含于《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出版后不久自杀身亡之后,引发关注小说内容与补习班相关规定。
影响立法院通过《补习及进修教育法》修正案

林奕含事件是发生在台湾的一起案件,一度遭指控为性侵害诱奸,但最终检察官调查后发现,双方其实是“两情相悦”[1][2]。此案件引起社会对女权补习班相关法规的重视。

2017年2月,作家林奕含出版长篇小说处女作《房思琪的初恋乐园》,故事使人联想作者自身遭到性侵害[3]。4月27日,林奕含上吊自杀[4][5][6]。隔日,出版《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一书的游击文化出版社受林奕含父母林炳煌、赖嘉芳之托转发公开声明进而引起各方关注[7]

事件经过

起因

2017年2月林奕含出版长篇小说处女作《房思琪的初恋乐园》,故事中描述遭到性侵害的情节[3][8]。林奕含在新书发表会上曾说:“书里面的李国华的原型也是我所非常认识的一个老师……在听到这样的事情的当下,他完完全全地改变了我的一生。”[9][10][11] 3月她在“博客来OKAPI”的采访中提到:“书里那个老师的原型人物,我常常跟我的医生说,万一那个人哪天老死了、寿终正寝了,我会轻视自己一辈子。……我不是生来就会仇恨别人的人,可是我确实地想要物理性地伤害他,但我做不到。”[12][13]

2017年4月27日,林奕含在其住处上吊自杀[4][14][6]。隔日,出版《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一书的游击文化出版社受林奕含父母林炳煌、赖嘉芳之托转发声明:林奕含选择结束生命,是因为走不出被补习班老师性侵害梦魇,书中的角色房思琪等人的故事都是林奕含的亲身遭遇,她写书的目的,是希望社会上不要再有第二个房思琪,并希望将此声明用各种方法传给台湾每一个人看。[7][15]稍后,出版社又补充说明:林奕含父母并非要求究责,作品内容和作者经历也不能百分之百画上等号[16][17]

2017年5月5日林炳煌、赖嘉芳晚间11时许再透过LINE群组发出声明“奕含曾经告诉我们夫妻说,另外还有3位女学生跟她一样,被同一位老师伤害。奕含把其中一个被黑道威胁,强拍裸照的女学生,带入房思琪的遭遇中;另一个在PTT网路控诉的女学生,代入郭晓奇的经历中;还有一个受害者是她台南女中的学妹。”[18]

2017年5月13日林炳煌、赖嘉芳在扶轮社LINE群组再度发表声明“.....但还是有一些人继续装聋作哑说没有一个老师,长年用他老师的职权,在诱奸、强暴、性虐待女学生。 ...我们一定会全力配合检调...”[19]

事件开始发酵

2017年4月28日林奕含父母的声明使某些网友开始人肉搜索《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李国华其人的原型。

2017年5月2日,高雄市议员萧永达召开记者会,称当年诱奸林奕含的补习班老师是陈兴(本名陈国星,现用名陈星)。[20]

2017年5月9日,是日稍早,出版社发表道歉声明,表示当初转发林奕含父母声明的原意,是为了缓解当下的纷扰与不安。经过内部检讨后认为第一时间除转发声明外亦应加注出版社立场希望提醒一个简单、却常心急忘记的基本立场:没有人可以代替奕含说话。“房思琪是不是林奕含”、关于作品内容与作者经历之间的对应关系,这个问题不仅无礼,更有违理解创作者的心意。即使是“改编自真人真事”的故事在创作的过程中被拆解与变造,单从作品就要拼凑出所谓的真相不只徒劳,作者也不会希望自己的创作仅仅被化约为一则诱奸事件。[21]

2017年5月9日,当日晚间,陈国星在沉寂多日后发表5点声明,先是澄清未逃亡与湮灭证据人现在正在台北,与林奕含是在准备上大学(18岁)已无师生关系后才短暂交往两个月,这段恋情在其父母知悉后要求分手,此后再无来往。林的忧郁症在16岁已发作,和他无关。小说内容在新书发表会中,她已明确表示不是书中女主角。并表示自己将会配合司法调查。[22][23]

2017年5月12日立委林俊宪于政论节目中根据网友取自林奕含的部落格文章影射为“于2008年8月11日,林奕含当时高中二年级暑假,年仅17岁。当时就读台南女中,同心补习班国文老师陈国星邀她去台北参观美术展,之后回到公寓性侵害林奕含[24][25]。林奕含曾想提告补习班老师,但陈告诉她“告不成”。林也担心父亲的名誉,导致林以性侵后创伤压力症候群终其一生[26][27],曾18岁自杀第一次,19岁自杀第二次,20岁自杀第三次”[28]

犯罪侦查

虽然林奕含的家属曾公开声明不愿提出告诉,但有多位民众告发,故检察官立即开始侦办,2017年5月1日,由检察事务官搜索陈国星住处带回相关证物解析。对自杀案件进行司法相验时,林奕含的父母拒绝警方进入林奕含陈尸处进行相关日记、电脑纪录及其他文书等有关性侵害资料之搜证,林父亦同时再次向警察表示家属不愿究责,并表明请检警毋再打扰家属。嗣后林奕含家属经检察官多次传唤到侦查庭并询问是否对陈国星提出告诉,林奕含家属仍均表明不愿提出告诉。[29]

就刑法第227条第1、3项“与未满14岁或16岁之女子为性交行为”罪嫌部份调查,经核对电信帐单资料,两人于2009年5月后始有通信,此时林奕含已逾16岁,无法以妨碍性自主论处。[29]

就刑法第228条第1项“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罪嫌部分调查,检察官认为补习班老师对林奕含之在校成绩及参与大学学测,无任何决定权柄,难认定有利用权势之可能。[29]

就刑法第221条“强制性交”罪嫌部分,林奕含之两名闺蜜皆作证表明:林奕含曾主动邀约二人与陈国星聚会,当时双方互动就像情侣,林奕含从来没有跟其说过她遭性侵害。[29]

就刑法第226条第2项“强制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杀”罪嫌部份,林奕含神经科门诊及精神部病房医疗纪录中均未提及曾遭受性侵害一事。林奕含遗书内容主要系与亲友道歉诀别,并未提及任何有关其曾遭性侵害之内容,且死亡前1、2日曾与林奕含以脸书传讯联络及见面之大学好友A12则称林奕含罹有精神疾患,经常想要自杀,当日即向其表示想自杀等语,是即难认林奕含之自杀与曾遭性侵害有关。[29]

2017年8月22日检察官调查终结,调查过程中均无其他被害人告诉或告发陈国星涉有妨害性自主罪嫌,且查询台南市警察局和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等均无相关报案纪录。除告发人主观臆测之指述外,无其他客观积极证据可资佐证,故认其罪嫌均不足,台南地检署下全案不起诉处分。检方认定陈星与林奕含是两情相悦,且发生关系时林女已满16岁,认为陈星没有触法。[30]据检方调查,林奕含生前曾经跟好朋友表示,陈星是其男友,因此认定双方为一般男女之正常交往,陈星不起诉。[31]因林奕含家属自始未提起告诉,故依法不具有再议权。2017年9月6日职权再议部份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检察署审议维持原处分,全案不起诉确定。[29]

厘清生病时间

林奕含罹患精神疾病的时间点,根据2017年1月9日其亲自受访的报导,谈到她于高二16岁(2007年)即固定到台大神经科接受偏头痛、忧郁症诊疗。[32]

谈判经过

林奕含2009年9月,入学台北医学院不久后就想休学,她的母亲调阅电话通联纪录赫然发现女儿被陈国星疑似诱奸,愤而在同年10月邀对方在喜来登饭店谈判,林奕含在闺密世世陪同下出席[33],席间达成分手共识,检方认定并未发生被要求下跪与威胁提告[34]

影响

2017年5月12日,台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教育局宣布将要求补习班教师必须使用真名,并上网登记教职员名册[35][36]

2017年5月16日,台南市政府整合各局处联合启动行动方案,“保儿少防狼师”,此次行动方案包括全面盘点、实名落实、网路合作及服务加值四大主轴,将严格执行补习班稽查与管理[37]。5月26日,立法院通过《补习及进修教育法》修正案,规定补习班应揭露负责人及教职员工真实姓名;外籍教师必须提出良民证;补习班人员若获知有性侵害、性骚扰等情形,有通报责任。[38]

报导者》2017年6月21日刊登文采访林奕含生前好友,指出当初林的书本来有一间知名出版社看上,总编以市场为由,坚持要提到以前在校的表现、成绩、外在等林奕含认为不是事实的内容。总编并要求直接跟她的主治医生通话,确认林目前状况能否面对,并以“成人”姿态告诉林奕含“现实世界”的规则,即使奕含告诉她承受得住,对方仍然不相信。双方在一个月后取消合作,对林奕含是一大打击。[39]

宝瓶出版社朱姓社长2017年6月24日在脸书回应,并公布给林奕含的退稿信全文,否认了报导内容。[39][40]朱姓社长于发表声明后企图跳楼自杀。警方循线打电话给朱的妹妹,朱的心理师、宝瓶出版社人员与其亲友也先后赶到劝说,僵持1个多小时,在亲友的劝说之下,跳楼者才被劝回屋内。[41]

《报导者》在脸书贴出致歉声明,表示没有要诋毁议论宝瓶出版社的意思,另没有善尽平衡报导的职责,因此郑重的向朱亚君道歉,并已将报导中与宝瓶出版社相关的段落删除。《报导者》进一步请各界不要再对相关当事人攻击、猜想。[42]

陈国星的补教生涯中断,在福建开课被终止[43][44]陈国星的女儿受到舆论攻击,和男友的婚事告吹,并曾试图上吊自杀获救[44]

公开本名

林奕含父母的声明在网路流传后,中华民国卫生福利部有关官员宣称公开林奕含的姓名违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条第1项,要求台南市政府社会局调查,社会局则要求出版社撤下该声明,并使媒体产生寒蝉效应,导致稍后发出的新闻报导大多不敢再明言林奕含之名,改用“A女”、“A作家”等代称。有律师批评卫福部此举明显错误[45][46]。时事评论员姚立明也抨击卫福部的作法非常荒谬,居然保护加害者的权益[47]。2017年5月3日,卫福部承认报导林奕含案事关社会公益,可直书林奕含本名[48]

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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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