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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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


組成人員
主任 習近平
副主任 李強王滬寧蔡奇
辦公室主任 王滬寧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機構類型 中共中央議事協調機構
辦事機構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 北京市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簡稱中央深改委)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黨和國家各領域全面深化改革的最頂層設計的議事協調機構。

沿革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於2013年11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決定成立。2014年1月22日舉行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共計23名領導人參加,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主持召開。習近平擔任小組組長,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強劉雲山張高麗擔任副組長。組成人員共23人,除上述組長、副組長外,還有馬凱王滬寧劉延東劉奇葆許其亮李建國汪洋孟建柱趙樂際栗戰書杜青林趙洪祝王晨郭聲琨周強曹建明張慶黎周小川王正偉[1]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成立後,中央各部門、地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紛紛成立各自的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2]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中央財經領導小組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改為委員會。為加強黨中央對涉及黨和國家事業全局的重大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強化決策和統籌協調職責,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中央財經領導小組、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分別改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中央財經委員會中央外事工作委員會,負責相關領域重大工作的頂層設計、總體布局、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4個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分別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中央財經委員會辦公室中央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3]

組成人員

2023年第二十屆第一次會議時的組成人員是:

主任
  • 習近平(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
副主任
  • 李強(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
  • 王滬寧(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 蔡奇(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書記處排名第一的書記、中央辦公廳主任、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書記)

下設小組

在第一次會議上決定下設6個專項小組[1]

  • 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專項小組
  • 民主法制領域改革專項小組
  • 文化體制改革專項小組
  • 社會體制改革專項小組
  • 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專項小組
  • 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專項小組

6個專項小組的負責人為:

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專項小組

  • 組長:
    • 徐紹史(2014年—2017年2月)(國家發改委主任)[2]
    • 劉鶴(2017年5月—)(國家發改委副主任)[5]
  • 副組長:
    • 劉鶴(2014年—)(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國家發改委副主任)[2]

民主法制領域改革專項小組

  • 組長:
    • (不詳)
  • 副組長:
    • (不詳)

文化體制改革專項小組

  • 組長:
    • 劉奇葆(2014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宣部部長)[2]
  • 副組長:
    • 劉延東(2014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2]

社會體制改革專項小組

  • 組長:
    • (不詳)
  • 副組長:
    • (不詳)

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專項小組

  • 組長
    • 趙樂際(2014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組部部長)[6]
  • 副組長:
    • (不詳)

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專項小組

  • 組長
    • 趙洪祝(2014年—)(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委副書記)[7]
  • 副組長:
    • 黃樹賢(2014年—)(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7]

辦事機構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8]。2018年改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歷次會議

下列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歷次(全體)會議,均由習近平主持且在北京召開。

第十八屆

  1. 第一次會議:2014年1月22日舉行。審議通過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工作規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專項小組工作規則》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細則》[1]
  2. 第二次會議:2014年2月28日舉行。審議通過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2014年工作要點》,審議通過了《關於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立法工作方面要求和任務的研究意見》、《關於經濟體制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專項小組重大改革的匯報》、《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實施方案》、《關於深化司法體制社會體制改革的意見及貫徹實施分工方案》,聽取了關於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以來各地區各部門改革工作進展情況的匯報,部署了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工作[9]
  3. 第三次會議:2014年6月6日舉行。審議了《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建議根據會議的討論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之後按照程序報批實施。審議通過了《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上海市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方案》、《關於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方案》。部署了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工作[10]
  4. 第四次會議:2014年8月18日舉行。審議了《中央管理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關於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建議根據會議的討論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之後按照程序報批實施。審議通過了《關於推動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重要改革舉措實施規劃(2014-2020年)》、《關於上半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進展情況的報告》。總結了改革工作,分析了改革形勢,部署了下一階段工作[11]
  5. 第五次會議:2014年9月29日舉行。審議了《關於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方案》、《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建議根據會議的討論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之後按照程序報批實施[12]
  6. 第六次會議:2014年10月27日舉行。審議了《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進展和可複製改革試點經驗的推廣意見》、《關於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的意見》,審議通過了《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13]
  7. 第七次會議:2014年12月2日舉行。審議了《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關於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試點方案》和《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試點方案》,建議根據會議的討論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之後按照程序報批實施[14]
  8. 第八次會議:2014年12月30日舉行。審議通過了《關於2014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總結報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2015年工作要點》、《貫徹實施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重要舉措2015年工作要點》[15]
  9. 第九次會議:2015年1月30日舉行。審議通過了《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考察辦法(試行)》、《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副組長提名考察辦法(試行)》、《中管企業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考察辦法(試行)》[16]
  10. 第十次會議:2015年2月27日舉行。審議通過了《中國足球改革總體方案》、《關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上海市開展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工作的意見》[17]
  11. 第十一次會議:2015年4月1日舉行。審議通過了《鄉村教師支持計劃(2015-2020年)》、《關於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重要舉措實施規劃(2015-2020年)》[18]
  12. 第十二次會議:2015年5月5日舉行。審議通過了《關於在部分區域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的總體方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方案》、《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中國科協所屬學會有序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擴大試點工作實施方案》[19]
  13. 第十三次會議:2015年6月5日舉行。審議通過了《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關於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關於招錄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20]
  14. 第十四次會議:2015年7月1日舉行。審議通過了《環境保護督察方案(試行)》、《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關於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試點方案》、《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關於推動國有文化企業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指導意見》[21]
  15. 第十五次會議:2015年8月18日舉行。審議通過了《關於改進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機制的意見》、《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總體方案》、《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工作專項督導辦法》、《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22]
  16. 第十六次會議:2015年9月15日舉行。審議通過了《關於實行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意見》、《關於支持沿邊重點地區開發開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關於鼓勵和規範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引入非國有資本的指導意見》、《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法官、檢察官工資制度改革試點方案》、《關於加強外國人永久居留服務管理的意見》[23]
  17. 第十七次會議:2015年10月13日舉行。審議通過了《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關於進一步推進農墾改革發展的意見》、《關於國有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的指導意見》、《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24]
  18. 第十八次會議:2015年11月9日舉行。審議通過了《全國總工會改革試點方案》、《上海市群團改革試點方案》、《重慶市群團改革試點方案》、《關於加快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的若干意見》、《關於促進加工貿易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家高端智庫建設試點工作方案》[25]
  19. 第十九次會議:2015年12月9日舉行。審議通過了《國務院部門權力和責任清單編制試點方案》、《關於做好新時期教育對外開放工作的若干意見》、《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中國三江源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方案》、《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司法體制改革試點的請示》、《公安機關執法勤務警員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公安機關警務技術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2015年工作總結報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2016年工作要點》[26]
  20. 第二十次會議:2016年1月11日舉行。審議通過了《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關於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的意見》、《關於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關於開展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科協系統深化改革實施方案》、《關於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規定》、《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27]
  21. 第二十一次會議:2016年2月23日舉行。習近平強調各地區各部門要把抓改革作為一項重大政治責任。會議聽取10項匯報[28]
  22. 第二十二次會議:2016年3月22日舉行。審議通過了《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關於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關於建立貧困退出機制的意見》、《關於加強兒童醫療衛生服務改革與發展的意見》、《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關於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的意見》、《關於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的意見》、《關於加強和規範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29]
  23. 第二十三次會議:2016年4月18日舉行。審議通過了北京市廣東省重慶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關於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關於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指導意見》、《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空間規劃(多規合一)試點方案》、《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有關改革舉措實施規劃(2016-2020年)》[30]
  24. 第二十四次會議:2016年5月20日舉行。審議通過了《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深化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意見》、《關於支持和發展志願服務組織的意見》、《探索實行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試點方案》、《關於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意見》、《各地區以改革舉措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情況》[31]
  25. 第二十五次會議:2016年6月27日舉行。審議通過了《關於完善人大代表聯繫人民群眾制度的實施意見》、《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關於設立統一規範的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的意見》、《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福建)實施方案》、《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關於海南省域「多規合一」改革試點情況的報告》、《2015年各地全面深化改革推進情況和工作建議綜合報告》[32]
  26. 第二十六次會議:2016年7月22日舉行。審議通過了《貧困地區水電礦產資源開發資產收益扶貧改革試點方案》、《關於加強文化領域行業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方案》、《關於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關於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關於各地區各部門開展改革督察情況的報告》[33]
  27. 第二十七次會議:2016年8月30日舉行。審議通過了《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關於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推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經驗的若干意見》、《脫貧攻堅責任制實施辦法》、《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准入負面清單編制實施辦法》、《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關於在部分省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的報告》、《關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關於公共文化設施開展學雷鋒志願服務的實施意見》、《關於清理規範改革試點情況的報告》、《關於全面深化改革重要舉措出台和落實情況的評估報告》[34]
  28. 第二十八次會議:2016年10月11日舉行。審議通過了《關於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關於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關於促進移動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關於深入推進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關於進一步健全相關領域實名登記制度的總體方案》、《省級空間規劃試點方案》[35]
  29. 第二十九次會議:2016年11月1日舉行。審議通過了《建立以綠色生態為導向的農業補貼制度改革方案》、《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華文化走出去工作的指導意見》、《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關於劃定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增設巡迴法庭的請示》、《關於進一步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意見》、《關於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關於全面加強電子商務領域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試行)》、《濕地保護修複製度方案》、《海岸線保護與利用管理辦法》、《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落實情況報告》[36]
  30. 第三十次會議:2016年12月5日舉行。審議通過了《關於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審計監督的若干意見》、《國務院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關於健全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試點方案》、《關於開展知識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總體方案》、《關於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意見》、《關於制定和實施老年人照顧服務項目的意見》、《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大熊貓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方案》、《東北虎豹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方案》、《圍填海管控辦法》、《關於加強「一帶一路」軟力量建設的指導意見》和《關於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情況的報告》[37]
  31. 第三十一次會議:2016年12月30日舉行。審議通過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2016年工作總結報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2017年工作要點》、《關於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關於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點工作方案》、《關於開展落實中央企業董事會職權試點工作的意見》、《關於清理規範重點支出同財政收支增幅或生產總值掛鉤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38]
  32. 第三十二次會議:2017年2月6日舉行。審議通過了《新時期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方案》、《關於加強黨對地方外事工作領導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關於改革駐外機構領導機制、管理體制和監督機制的實施意見》、《關於改革對外工作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關於改革援外工作的實施意見》、《關於社會智庫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家科技決策諮詢制度建設方案》、《關於推進公共信息資源開放的若干意見》、《按流域設置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試點方案》、《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件便利化改革方案》、《關於深化中央主要新聞單位採編播管崗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試行意見》、《關於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意見》;聽取了《關於全國總工會改革試點工作總結報告》、《上海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關於群團改革試點工作總結的報告》、《重慶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關於群團改革試點工作總結的報告》[39]
  33. 第三十三次會議:2017年3月24日舉行。審議通過了《全面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關於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審議了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改善貧困地區孩子上學條件、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全面推行河長制等民生領域改革落實情況的督察報告[40]
  34. 第三十四次會議:2017年4月18日舉行。審議通過了《關於加快構建政策體系、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意見》《關於進一步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的意見》《關於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的指導意見》《關於改革完善短缺藥品供應保障機制的實施意見》《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關於禁止洋垃圾入境推進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審議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6個專項小組開展改革督察工作情況的報告》[41]
  35. 第三十五次會議:2017年5月23日舉行。審議通過了《關於深化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關於規範企業海外經營行為的若干意見》、《關於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長效機制的若干意見》、《關於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建設總體方案》、《跨地區環保機構試點方案》、《海域、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的意見》、《關於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情況和下一步工作建議的報告》。會議審議了《關於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三次會議上重要講話精神情況的報告》、《關於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情況匯報》、《關於科技領域重點改革工作情況匯報》、《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進展情況匯報》、《關於足球領域重點改革工作情況匯報》[42]
  36. 第三十六次會議:2017年6月26日舉行。審議通過了《祁連山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方案》、《中央企業公司制改制工作實施方案》、《地區生產總值統一核算改革方案》、《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總體方案》、《關於改進境外企業和對外投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見》、《全國和地方資產負債表編制工作方案》、《關於設立杭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暫行規定》、《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江西)實施方案》、《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貴州)實施方案》。會議審議了《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福建)推進建設情況報告》、《中國(廣東)中國(天津)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兩年進展情況總結報告》[43]
  37. 第三十七次會議:2017年7月19日舉行。審議通過了《關於創新體制機制推進農業綠色發展的意見》、《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關於深入推進公共文化機構法人治理結構改革的實施方案》、《關於加強和改進中外人文交流工作的若干意見》、《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關於完善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監管體系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意見》、《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總體方案》、《關於健全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會議審議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改革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報告》、《關於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督察情況報告》[44]
  38. 第三十八次會議:2017年8月29日舉行。審議通過了《關於完善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見》、《關於探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的意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關於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強法官檢察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意見》、《關於上海市開展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的框架意見》。審議了《關於脫貧攻堅責任制實施辦法落實情況的督察報告》、《寧夏回族自治區關於空間規劃(多規合一)試點工作情況的報告》[45]

第十九屆(改組前)

  1. 第一次會議:2017年11月20日舉行。審議通過了《關於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制度的意見》、《關於加強貧困村駐村工作隊選派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關於拓展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的請示》、《關於改革完善全科醫生培養與使用激勵機制的意見》、《中央團校改革方案》、《關於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諮詢的工作規範》、《關於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引入第三方評估的工作規範》、《關於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定不移將改革推向深入的工作意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工作總結》、《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工作規則(修訂稿)》、《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專項小組工作規則(修訂稿)》、《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細則(修訂稿)》。審議了《關於加大督察力度狠抓改革落實情況的報告》[46]

第十九屆(改組後)

  1. 第一次會議:2018年3月28日舉行。審議通過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工作規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專項小組工作規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細則》、《關於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關於形成參與國際宏觀經濟政策協調的機制推動國際經濟治理結構完善的意見》、《進一步深化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進一步深化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進一步深化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公安機關執法勤務警員職務序列改革方案(試行)》、《公安機關警務技術職務序列改革方案(試行)》、《關於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關於加強公立醫院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審議了《關於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構改革情況的報告》、《關於第一輪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總結和下一步工作考慮的報告》[47]
  2. 第二次會議:2018年5月11日舉行。審議通過了《關於地方機構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的指導意見》、《推進中央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試點實施意見》、《高等學校所屬企業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方案》、《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規定》、《關於加強和改進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見》、《關於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和《關於黨的十八大以來有關改革任務分工調整的請示》、《黨的十九大報告重要改革舉措實施規劃(2018—2022年)》。審議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進展情況報告》[48]
  3. 第三次會議:2018年7月6日舉行。審議通過了《關於支持河北雄安新區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指導意見》、《關於建設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關於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進一步激發居民消費潛力的若干意見》、《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實施方案(2018-2020年)》、《關於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關於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第三方績效評價工作的指導意見》、《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關於浙江等地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需要中央層面解決的事項清單及工作建議》、《關於開展縣以下事業單位管理崗位職員等級晉升制度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關於推進軍民融合深度發展若干財政政策的意見》、《關於增設北京互聯網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關於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廳的方案》。[49]
  4. 第四次會議:2018年9月20日舉行。審議通過了《關於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關於建立更加有效的區域協調發展新機制的意見》、《關於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的若干措施》、《關於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關於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體制的意見》、《關於統一規劃體系更好發揮國家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的意見》、《關於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意見》。[50]
  5. 第五次會議:2018年11月14日舉行。審議通過了《海南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方案》、《海南省建設國際旅遊消費中心的實施方案》、《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有關財稅政策的實施方案》、《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綜合財力補助資金的管理辦法》、《關於調整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工作方案》、《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方案》、《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關於加強縣級融媒體中心建設的意見》、《關於深化改革培育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的意見》、《關於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關於加強和改進出版工作的意見》、《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試點方案》、《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和《「街鄉吹哨、部門報到」——北京市推進黨建引領基層治理體制機制創新的探索》。[51]
  6. 第六次會議:2019年1月23日舉行。審議通過了《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總體實施方案》、《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實施意見》、《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指導意見》、《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關於鼓勵引導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的意見》、《關於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實施意見》、《關於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關於構建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的指導意見》、《天然林保護修複製度方案》、《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海南)實施方案》、《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方案》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2019年工作要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2018年工作總結報告》、《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深化改革落實情況總結評估報告》。[52]
  7. 第七次會議:2019年3月19日舉行。審議通過了《關於新時代推進西部大開發形成新格局的指導意見》、《關於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的若干意見》、《關於促進人工智能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關於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導意見》、《石油天然氣管網運營機制改革實施意見》、《關於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53]
  8. 第八次會議:2019年5月29日舉行。審議通過了《關於創新和完善宏觀調控的指導意見》、《關於在山西開展能源革命綜合改革試點的意見》、《關於深化影視業綜合改革促進我國影視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關於加強創新能力開放合作的若干意見》、《關於治理高值醫用耗材的改革方案》、《關於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關於進一步推進移風易俗建設文明鄉風的指導意見》和《關於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會議精神深入推進改革督察工作的報告》。[54]
  9. 第九次會議:2019年7月24日舉行。審議通過了《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組建方案》、《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關於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關於深化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長城、大運河、長征國家文化公園建設方案》、《關於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快建立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的意見》、《區域醫療中心建設試點工作方案》、《國家產教融合建設試點實施方案》、《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範區建設總體方案》。[55]
  10. 第十次會議:2019年9月9日舉行。審議通過了《關於推動先進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深度融合發展的實施意見》、《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關於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關於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關於減輕中小學教師負擔進一步營造教育教學良好環境的若干意見》、《關於實施重要農產品保障戰略的指導意見》、《統籌監管金融基礎設施工作方案》、《關於加強科技創新支撐平安中國建設的意見》、《綠色生活創建行動總體方案》、《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加強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見》。[56]
  11. 第十一次會議:2019年11月26日舉行。審議通過了《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關於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的意見》、《關於深化我國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關於全面加強新時代大中小學勞動教育的意見》、《關於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關於加強農業科技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央有關部門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重要舉措分工方案》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全面深化改革評估報告》。[57]
  12. 第十二次會議:2020年2月14日舉行。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2019年工作總結報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2020年工作要點》,以及《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改革方案》、《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關於深化事業單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關於深入推進國家高端智庫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關於推動基礎設施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關於進一步推進服務業改革開放發展的指導意見》。[58]
  13. 第十三次會議:2020年4月27日舉行。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健全公共衛生應急物資保障體系的實施方案》、《關於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改革的指導意見》、《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總體實施方案》、《全國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總體規劃(2021—2035年)》、《關於深化體教融合促進青少年健康發展的意見》、《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重要改革舉措實施規劃(2020—2021年)》。[59]
  14. 第十四次會議:2020年6月30日舉行。會議審議通過了《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關於深化新一代信息技術與製造業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關於加快推進媒體深度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關於深化國有文藝院團改革的實施意見》。會議還聽取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進展情況匯報。[60]
  15. 第十五次會議:2020年9月1日舉行。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推進對外貿易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關於新時代振興中西部高等教育的若干意見》、《關於規範民辦義務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關於進一步規範醫療行為促進合理醫療檢查的指導意見》、《關於進一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若干意見》。會議還聽取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農村改革進展情況匯報。[61]
  16. 第十六次會議:2020年11月2日舉行。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新時代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的意見》、《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關於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關於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意見》、《關於文化企業堅持正確導向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實施方案》、《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若干意見》。會議還聽取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教育領域綜合改革進展情況匯報。[62]
  17. 第十七次會議:2020年12月30日舉行。會議審議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全面深化改革總結評估報告。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中央企業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的若干意見(試行)》、《關於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關於建立健全政務數據共享協調機制加快推進數據有序共享的意見》、《關於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新時代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關於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的意見》、《關於設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63]
  18. 第十八次會議:2021年2月19日舉行。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2020年工作總結報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2021年工作要點》。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完善重要民生商品價格調控機制的意見》、《關於推動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關於縣以下事業單位建立管理崗位職員等級晉升制度的意見》、《關於全面加強藥品監管能力建設的實施意見》、《關於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意見》、《關於持續防範和整治「村霸」問題的意見》、《關於加強訴源治理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意見》。[64]
  19. 第十九次會議:2021年5月21日舉行。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方案》、《關於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若干意見》。[65]
  20. 第二十次會議:2021年7月9日舉行。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的指導意見》、《種業振興行動方案》、《青藏高原生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方案》、《關於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貿易投資便利化改革創新的若干措施》。[66]
  21. 第二十一次會議:2021年8月30日舉行。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強化反壟斷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的意見》、《關於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戰略和應急物資儲備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關於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67]
  22. 第二十二次會議:2021年11月24日舉行。會議審議通過了《科技體制改革三年攻堅方案(2021-2023年)》、《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關於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意見(試行)》、《關於讓文物活起來、擴大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的實施意見》、《關於支持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開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先行先試改革的若干措施》。[68]
  23. 第二十三次會議:2021年12月17日舉行。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關於進一步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關於深入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的若干意見》、《關於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的指導意見》、《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髮展的意見》。
  24. 第二十四次會議:2022年2月28日舉行。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加快建設世界一流企業的指導意見》、《推進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關於加強基礎學科人才培養的意見》、《關於推進國有企業打造原創技術策源地的指導意見》。
  25. 第二十五次會議:2022年4月19日舉行。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加強數字政府建設的指導意見》、《關於進一步推進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關於建立健全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意見》、《「十四五」時期完善金融支持創新體系工作方案》、《關於完善科技激勵機制的若干意見》。
  26. 第二十六次會議:2022年6月22日舉行。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區劃工作的意見》、《關於開展科技人才評價改革試點的工作方案》、《強化大型支付平台企業監管促進支付和金融科技規範健康發展工作方案》。[69]
  27. 第二十七次會議:2022年9月6日舉行。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新型舉國體制的意見》、《關於深化院士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關於全面加強資源節約工作的意見》、《關於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鄉村醫療衛生體系健康發展的意見》。[70]

第二十屆

  1. 第一次會議:2023年4月21日舉行。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的意見》、《關於加強和改進國有經濟管理有力支持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意見》、《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工作規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專項小組工作規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細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2023年工作要點》。[71]
  2. 第二次會議:2023年7月11日舉行。審議通過了《關於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促進構建新發展格局的意見》、《深化農村改革實施方案》、《關於推動能耗雙控逐步轉向碳排放雙控的意見》、《關於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試點的意見》、《關於進一步深化石油天然氣市場體系改革提升國家油氣安全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關於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指導意見》。[72]
  3. 第三次會議:2023年11月7日舉行。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關於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關於健全自然壟斷環節監管體制機制的實施意見》、《關於加強專家參與公共決策行為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指導意見》。[73]
  4. 第四次會議:2024年2月19日舉行。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增強對優勢地區高質量發展保障能力的意見》、《關於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關於進一步提升基層應急管理能力的意見》、《關於加快形成支持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的意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2023年工作總結報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2024年工作要點》。[7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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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