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薩克
扎薩克,又作札薩(蒙古語:ᠵᠠᠰᠠᠭ,鮑培轉寫:jasaγ,西里爾字母:засаг;阿爾泰語:јасак;圖瓦語:чазак;系蒙古語詞彙意思是「執政」,有酋長及政府之意),是中國清代朝廷授予蒙古貴族和少數藏人、回部(今維吾爾族先民)世襲領主的官職。
扎薩克制度的雛形為明末時蒙古圖們汗所立左右翼「五執政」,漸漸演化為蒙古諾顏的官稱。
札薩克由朝廷授予,受當地將軍、都統、駐紮大臣的節制。設札薩克的蒙古部落,稱為外藩蒙古,札薩克為一旗之行政、軍事長官,相當於內屬蒙古的總管(旗長)。外藩蒙古的札薩克一般有爵位,大多可以世襲。在新疆的哈密廳、吐魯番廳,朝廷也冊封回部貴族首領為札薩克,視同蒙古之一旗。
旗仿滿洲八旗制而編成,各旗有旗長,亦即世襲之扎薩克,掌理領內之行政,並以協理台吉為之副,佐理旗務。分世管及公中二種。世管者,各旗王公的首長世世承襲其職者之謂;公中者,不拘爵秩之高下,選出其人,特授敕命之謂[1]。
在札薩克的封地內,山川、河流、山林、牧地、田產均歸其所有,且不向清政府擔負任何徭役、稅賦。人民統歸其管轄並交納賦稅,承擔徭役,而且札薩克對他們有生殺予奪之權。雍正之後,在漢族移民定居的內扎薩克蒙古地區,清政府為避免稅賦流入扎薩克之手,實行蒙漢分治。
中華民國成立初期保留了該制度,外蒙古的札薩克在1923年被蒙古人民黨廢除[2],1935年滿洲國將札薩克制改為旗長制[3],1947年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後全面廢除札薩克制度。
參考文獻
- ^ 方保漢:《近代邊疆政制述略》
- ^ 1921 оны Ардын хувьсгал, 1921-1924 оны ардчилсан өөрчлөлтүүд. mnutulgatan. [2020-03-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3-01).
- ^ 伪兴安各省公署主要活动. 內蒙古區情網. [2020-03-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