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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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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
提請審議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公佈日期2005年8月28日
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
最新修正2012年10月26日(第1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階普通法律
立法歷程
修正案
列表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現狀:施行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法律,主要規管違反治安管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該法於2005年8月28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前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幾乎沒有直接對應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律制度比較,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律以其獨立存在的歷史地位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在人民生活中發揮着重要的作用[1]。而該法亦被部分人士稱為「小刑法」[2]

歷史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前身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55年,《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起草小組成立,主要執筆人是吳世昌,原公安部消防局局長、武警少將劉式浦也是該法的主要起草人。1956年,中共八大提出,大規模階級鬥爭已經過去,應健全民主法制,也加快了立法進度。由於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經起草數年時間,歷經反覆徵求各界意見和修改令劉式浦感到焦躁。在一次「大鳴大放」會上,劉式浦就該法的立法進度太慢作出批評,之後險些被錯劃為「右派」,後來以「只是同情右派,屬於思想錯誤」了結。不久後劉式浦得知該法已經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1]

1957年10月22日[3],《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在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十一次會議通過並施行。由於當時的法律名稱尚未進行嚴格的分類規範,國務院通過的行政法規稱「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有的也稱為「條例」,而該法則以「條例」命名。但就法律規範的位階而言,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雖然以「條例」命名,實際上屬於法律[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的全部舊法均已廢除,但仍需部分留用《違警罰法》。儘管當時爭議很大,1957年《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還是吸收了很多《違警罰法》內容。另外關於法律名稱的爭論分歧也比較大。在制定的過程中,有部分人士建議法律名稱加上「行政」兩個字,即「治安行政管理處罰條例」,直至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仍然存在爭議。最終為突出其行政管理性質,正式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作為法律名稱[1]。與此同時,條例實施後,針對「罰款」處罰上的爭議開始出現,此後也令毛澤東開始關注此問題。1958年,公安部決定暫停「罰款」處罰[1]

1986年,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並於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修訂,並重新公佈施行[4]。儘管當時對「條例」和「法」已有區別,但仍以尊重歷史、適應現實的原則,繼續沿用「條例」名稱,以便群眾更好地適應法律[1]。另外在1996年制定《行政處罰法》時,已經考慮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與行政處罰法的關係問題。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作為特別法,與行政處罰法並不牴觸[5]

進入21世紀後,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治安湧現出諸多新情況、新問題。與此同時,新公佈的《刑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制定,使得該條例中的一些規定與之相牴觸,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也使執法者遭遇尷尬。另外為適應經濟發展水平,既有的條例所規定的罰款數額明顯偏低,需要加大罰款幅度。2004年10月,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修訂[4],同時其名稱也由「條例」更名為「法」,以此更加符合《立法法》的規定[1]。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於2006年3月1日起施行[6]。公佈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單位作為處罰對象,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法的規定處罰[3]

2011年1月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印發第588號國務院令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46件行政法規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7]。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僅對第六十條第四項進行修改[8]

2017年1月,公安部曾公佈《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徵求意見稿)》。由於對徵求意見稿爭議較大,最終國務院暫緩了修訂草案的批准工作[2]。其後,有關完善和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呼聲不斷[2]

2023年6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2023年8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司法部部長賀榮在作說明時稱,修訂草案立足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將新出現的影響社會治安的行為納入管理範圍,並增加相應的處罰措施。針對近年來出現的熱點社會問題,修訂草案增列數種應予處罰的行為,其中包括考試作弊、組織領導傳銷、以搶奪方向盤等方式妨礙公共交通工具駕駛、升放攜帶明火的孔明燈高空拋物無人機「黑飛」、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器材等,同時對損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從重處罰,並增加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記錄封存制度的規定,以及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一年內二次以上違法可執行行政拘留。另外,修訂草案與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等其他法律銜接協調,進一步合理設定處罰措施和幅度,優化處罰程序[9][10]。9月1日,《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至9月30日。據全國人大官網顯示,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8天來,已收到59302人提出的70161條修改意見,是同期徵求意見的五部法律草案中最多的一部[2]

內容

《治安管理處罰法》共分為6章119條內容,包括「總則」、「處罰的種類和適用」、「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處罰程序」、「執法監督」和「附則」。其中「總則」囊括了本法的適用範圍與政府機構職責;「處罰的種類和適用」明確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和針對不同類型違法者的例外規定,對於特定類型的違法者可以根據不同情形採取從輕、減輕、不予處罰,或者從重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分為四節,分別是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利以及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處罰程序」分為調查、決定、執行三個部分,明確治安管理處罰流程的具體規定;「執法監督」明確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針對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履行的責任[11]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及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11]

爭議

「緊急狀態」相關爭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載明了關於拒不執行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相關條款,其內容如下: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在實際操作中,地方政府在防汛救災[12]、特定時間禁止燃燒秸稈[13]以及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乙類甲管防控等期間,如有違反相應規定的行為均可按照該規定進行處罰。然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進入緊急狀態必須經過相應的法律程序[註 1][註 2]。尤其是中國大陸各地出現疫情後,從未因疫情而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或授權國務院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因此無論是從法理上還是事實上,都沒有進入緊急狀態[15]。另外「緊急狀態條款」存在諸多不確定法律概念,更具有模糊性,因此有淪為「口袋罰」的傾向[16]。也有部分人士認為,該條文中的「緊急狀態」應當作擴大理解,既可以指《憲法》中規定的國家層面的「緊急狀態」,也可以指其他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及授權的地方層面的「緊急狀態」[17]

引入傷害民族感情罪罰

2023年9月,《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公佈,其中第三十四條首次將「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行為納入處罰範圍。此次修訂引發爭議,一些法律學者公開提出反對意見。大部分人士普遍認為,修訂草案並未對「傷害中華民族感情」或「有損中華民族精神」的行為做出具體定義,導致法律人士和網民質疑其可能演變成新的口袋罪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勞東燕在微博中表示這是內涵極為模糊的概念,容易造成任意擴張行政處罰的範圍,並且可能激化警民矛盾。勞東燕指出,民族精神與民族感情屬於文化精神層面的事務,國家可以進行倡導,但不應通過法律強制的方式來推行,並警示這將會刺激民粹主義極端民族主義情緒的蔓延,從而進一步惡化公眾輿論環境,甚至給中國的外交造成障礙。《環球時報》前主編胡錫進也為此發文批評,認為應對相關內容做進一步完善,針對疑義將「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情況做出細化,例如直接指明上述言行與法西斯軍國主義民族分裂勢力等之間的關係,以此避免誤解[18][19][20]。另外華東政法大學憲法學教授童之偉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劉思達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碧均對此提出批評[19][21]。湖南官方媒體紅網則評論認為,「不是說冒犯民族情感的行為不應該被處罰,而是在具體法律用語的應用上,必須做到嚴謹精確」[22]

另外,草案的第59條[註 3]也同樣引起學者擔憂。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宏在一篇文章中表示,將「侮辱」、「謾罵」當作阻礙行為,意味着普通人或許會僅僅因為辱罵被拘留,違背了現代法治的「少拘慎罰」觀念。不過最初發表於澎湃新聞的文章則被刪除[18]。除此之外,允許公安機關強制檢查人身、採集公民肖像、指紋、血液等信息、禁止未經批准的無人機飛行等也納入草案中,反對意見認為其縱容濫用公權力[19][23]。而中國官方媒體《光明日報》則稱:「這些新的舉措,都是為了適應新的社會形勢,更好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將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24]。9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辦公室發言人就此回應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將認真梳理和研究,提出修改完善或者妥善處理的建議。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修改情況的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25]

最終,在出現了多起強烈民族主義的惡性事件以及任意以愛國為名的浮濫舉報下,2024年6月公佈的新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二次審議稿也不再包括傷害民族感情等以及具體違法事項等字眼。[26]

備註

  1. ^ 依據《憲法》第六十七條和第八十九條的規定,有權決定緊急狀態的機關分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國務院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14]。依據《憲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緊急狀態的宣佈須經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批准。
  2. ^ 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或者社會秩序構成重大威脅,採取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減輕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3. ^ 以侮辱、謾罵、威脅、圍堵、攔截等方式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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