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顯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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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顯著性(distinctiveness),又稱商標的識別性商標的區別性[1],是指商標所使用的標識,應該具有便於識別、不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衝突、或者通過高知名度取得的顯著特徵。[2]

顯著性的強度

商標根據其顯著性的強度可以由強至弱分為五類,分別是:

  1. 臆造商標(fanciful marks)
  2. 隨意商標(arbitrary marks)
  3. 暗示商標(suggestive marks)
  4. 描述性商標(descriptive marks)
  5. 通用名稱商標(generic terms)

其中,臆造商標、隨意商標、暗示商標被認為是顯著性較強的商標(strong mark),一般在註冊的時候容易被接受。而描述性商標和通用名稱商標被認為是顯著性較弱的商標(weak mark),註冊時往往容易被拒絕或者需要更多資料來說明其顯著性。[3][1][2]

顯著性的獲得

除了使用顯著性較強的商標外,如果能夠證明一個顯著性較弱的商標獲得了「第二含義」(secondary meaning),這個商標也可能被接受。一般第二含義可以通過大量使用,提升知名度等方式獲得。[2][4]但如果第二含義逐漸發展,也有可能使某個商標成為通用名稱,導致其不再具有顯著性。[5]

來源

  1. ^ 1.0 1.1 袁博. "便于识别"与商标的固有显著性. 知識產權報. [2014-02-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2-22). 
  2. ^ 2.0 2.1 2.2 汪澤. 商标显著性研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2014-02-15]. [永久失效連結]
  3. ^ Abercrombie & Fitch Co. v. Hunting World, 537 F.2d 4 (2nd Cir. 1976)
  4. ^ 大陸商標--顯著性應成為商標唯一構成要件. [2014-02-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6). 
  5. ^ 从“优盘”商标撤销案看商标显著性的界定. 中國知識產權雜誌. [2014-02-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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