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專員

本頁使用了標題或全文手工轉換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律政策專員(英語:solicitor general直譯:事務律師,中國大陸作副檢察長,香港作法律政策專員,依照其在不同司法管轄區的不同職責又譯作法務部長訟務次長律政廳副廳長等)通常為律政專員(law officer)的一種,作為司法管轄區政府在法庭訴訟中的首席代表。在擁有律政司(attorney general,或譯作檢察總長)的系統中,法律政策專員通常是該司法管轄區律政司的副手及排名第二的律政專員。法律政策專員可能會在法庭上向政府提供法律建議或代表政府參與訴訟(因司法管轄區而異,有時亦因同一司法管轄區的不同擔任者而異)。

各地法律政策專員列表

被稱作「Solicitor General」(翻譯為「法律政策專員」、「法務部長」等)的包括以下官員:

澳洲

加拿大

英國

美國

香港

其他

參見

參考文獻

  1. ^ 1999年第11號條例《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 www.elegislation.gov.hk.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2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