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帝侯
選帝侯(德語:Kurfürst,複數為 Kurfürsten,「kur」意為「選擇」,「Fürst」意為「諸侯」。發音:ⓘ),簡稱選侯,意指擁有選舉羅馬人民的國王的權利的德意志諸侯,選帝侯在不同時期數量時有變化,但在大多數時候為七人,即科隆總教區總主教、美茵茲總教區總主教、特里爾總教區總主教、萊茵-普法爾茨伯爵、薩克森-維滕貝格公爵、勃蘭登堡藩侯與波希米亞國王。擁有選舉皇帝權力的教區與國家稱為選侯國。選舉出的國王經教宗加冕即可稱為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神聖羅馬帝國滅亡後,選帝侯封號仍為德意志帝國所使用,但已無實權。
起源
選舉德意志君主的制度源自於古日耳曼人時期的選舉部落首領風俗,後被法蘭克人繼承並保留下來。隨着法蘭西王國王權的加強,王位世襲制取代了選舉制,惟德意志地區仍然保留了國王選舉制。任何自由人都能擔任候選人,不過投票權僅限於那些有地位和名望的貴族。一小部份諸侯在1125年的羅馬人的國王選舉大會上支持薩克森公爵洛泰爾,洛泰爾以承認他們的地位換取他們的支持。不久,國王由特定選舉人選舉產生的制度被確立下來,一個由部份諸侯組成的專門團隊握有選舉權。選舉團在1152年和1198年兩次被提及。
來自於教宗烏爾巴諾四世的一封信建議實行古老的法則,羅馬人的國王應由七位「選侯」選舉產生。他們是:
三個王公主教:
四個世俗諸侯:
三個總教區是德意志境內最古老和具有權勢的主教教座,自東法蘭克四大公爵時代就承襲重要職務。四大世俗諸侯則代表東法蘭克王國時期的四大民族:法蘭克人(法蘭克尼亞公國)、薩克森人(薩克森公國)、士瓦本人(士瓦本公國)、巴伐利亞人(巴伐利亞公國)。
法蘭克尼亞公國和士瓦本公國在13世紀時已滅亡,萊茵-普法爾茨伯爵和勃蘭登堡藩侯分別成為了此兩國的繼任者,而阿斯坎尼家族的薩克森公國因諸子繼承而分裂為數個以薩克森為名的小公國,其選侯席位則由主支薩克森-維滕貝格公國獲得。原先維特爾斯巴赫家族的巴伐利亞公爵身兼萊茵-普法爾茨伯爵,同時佔有巴伐利亞與法蘭克尼亞兩席選侯席位。自從公爵奧托二世去世後,幾個兒子瓜分了其領地,經過一系列戰爭後,1329年的帕維亞條約規定上巴伐利亞公爵路易二世的次子魯道夫繼承萊茵-普法爾茨,路易二世的幼子路易得到了巴伐利亞。至此,維特爾斯巴赫家族主支分為長系(萊茵-普法爾茨)和幼系(巴伐利亞)。由於當時維特爾斯巴赫家族的另一個較疏遠的分支繼承了勃蘭登堡藩侯,使得其餘選侯拒絕維特爾斯巴赫家族主支的長幼兩系同時躋身選侯(這將使維特爾斯巴赫家族確保七張皇帝選票中的三張,近乎壟斷皇位),因此不得不在維特爾斯巴赫家族主支兩系中選擇一個。波希米亞王國雖然處於非德意志地區,然而在維特爾斯巴赫家族主支一分為二後,波希米亞國王得以頂替巴伐利亞公爵成為選侯之一。
1257年,在選侯們擁立的對立國王荷蘭伯爵威廉二世死後,七位諸侯分裂為兩大陣營,分別支持康沃爾伯爵理查德和卡斯蒂利亞國王阿方索為國王,其中科隆總教區總主教、美茵茲總教區總主教、萊茵-普法茨伯爵、波希米亞國王支持理查德,而特里爾總教區總主教、薩克森公爵、勃蘭登堡藩侯支持阿方索,雙方都宣稱對方不合法,於是開始了「大空位時期」,直至1273年哈布斯堡伯爵魯道夫獲得七位王公的一致承認而加冕為「羅馬人民的國王」。
確立
1356年,盧森堡家族的查理四世皇帝為了謀求諸侯對其子繼承王位的承認,在紐倫堡制訂了著名的憲章「金璽詔書」,正式確認大封建諸侯選舉「羅馬人民的國王」的合法性。詔書以反對俗世的七宗罪為宗教依據,確立了帝國的七個選帝侯。他們分別是三個教會選帝侯:美茵茲總教區總主教,科隆總教區總主教,特里爾總教區總主教,和四個世俗選帝侯:波希米亞國王、萊茵-普法爾茨伯爵、薩克森-維滕貝格公爵、勃蘭登堡侯爵。[1]七選侯選舉出來的人只能稱「羅馬人民的國王」,只有經過教宗加冕後的,才能使用「神聖羅馬帝國皇帝」頭銜[2]。
在哈布斯堡家族掌權時,選侯常能左右未來繼承人的去留,甚至干涉王權。如宗教改革時,馬丁·路德遭到教廷迫害出逃,所有的王公皆因震懾於教皇的命令,不敢收留路德。最後是哈布斯堡家族的幾名選帝侯公然歡迎路德,並讓他藏身於薩克森選帝侯的領地,保護了馬丁·路德即是一例。
變更
初期
穩定在七位,選侯團中成員和數量在17世紀前一直沒有變化。
三十年戰爭時期
- 從七位到八位
- 從八位到九位
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法國大革命時期
- 從九位到七位到九位
- 從九位到八位
- 1777年巴伐利亞選侯絕嗣,其領地因繼承移轉於普法茨選侯,兩者合二為一。
拿破崙戰爭時期
- 從八位到六位
- 薩伏伊
- 從八位到十位
帝國要職
傳統上,每個選帝侯席位都對應一項帝國宮廷要職。中世紀時這些皇帝家臣作為皇帝的代表在帝國內代行皇權,是位高權重的實權官員,但隨着諸侯權勢的增長,這些職位在選帝侯時代已經成為單純的榮譽。
盾徽 | 中文譯名 | 德語名 | 拉丁語名 | 擔任選侯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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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大宮相 | Reichserzkanzler für Deutschland | Archicancellarius per Germaniam | 美茵茲總教區總主教 | ||
意大利大宮相 | Reichserzkanzler für Italien | Archicancellarius per Italiam | 科隆總教區總主教 | ||
勃艮第大宮相 | Reichserzkanzler für Burgund | Archicancellarius per Galliam | 特里爾總教區總主教 | ||
大獻酌官 | Erzmundschenk | Archipincerna | 波希米亞國王 | ||
大司膳 | Erztruchseß | Archidapifer | 普法茨選侯 (至1623) | 三十年戰爭後被褫奪選侯資格 | |
巴伐利亞選侯(1623–1706) | 補任原屬普法茨的選侯空缺,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時被褫奪選侯資格 | ||||
普法茨選侯(1706-1714) | 補任原屬巴伐利亞的選侯空缺 | ||||
巴伐利亞選侯(1714-1806) | 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後恢復選侯資格 | ||||
大司馬 | Erzmarschall | Archimarescallus | 薩克森選侯 | ||
大司闈 | Erzkämmerer | Archicamerarius | 勃蘭登堡選侯 | ||
大司庫 | Erzschatzmeister | Archithesaurarius | 普法茨選侯(1648–1706) | 新設選侯席位,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時因普法茨補任大司膳而撤銷 | |
漢諾威選侯(1710–1714) | 重設席位 | ||||
普法茨選侯(1714–1777) | 巴伐利亞恢復選侯資格後重新出任原職,1777年普法茨與巴伐利亞構成共主聯邦後出缺 | ||||
漢諾威選侯(1777–1814) | 1777年普法茨與巴伐利亞構成共主聯邦重設此職以授漢諾威 | ||||
大司纛 | Erzbannerträger | Archivexillarius | 漢諾威選侯(1708–1710;1714–1777) | 新設選侯席位,1710年因漢諾威選侯轉任大司庫而撤銷該職;1714至1777間因普法茨選侯重任大司庫而重設此職以授漢諾威 |
消亡
1806年,神聖羅馬帝國被拿破崙勒令解散,選侯權失去了意義。選帝侯在後來的德意志帝國以一種榮譽爵位的形式存在下去,但已與原意相去甚遠。
參考文獻
- ^ 馮作民. 第三章第二節. 中古歐洲(下). 西洋全史 六. : 505.
- ^ 成為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需要哪些條件? | 故事 StoryStudio. [2019-09-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04)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