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入境权
香港入境权(英语:Right to Land in Hong Kong),是指在香港享有入境香港、不受逗留条件规限下留在香港且不得被遣送离境的权利。[1]在1987年7月1日香港居留权纳入香港法律前,香港入境权代表香港居民的居留状态。现拥有居留权的人士均享有入境权[2],而失去居留权的人士(从未拥有居留权的人士除外)则获保留入境权。[3]
拥有香港入境权的人士无需香港签证/进入许可即可自由进出香港,可在港自由读书、工作和居留而不需要任何许可也不受任何限制。只拥有入境权人士的香港居民身份证上载有“R”标记。[4]
英属香港入境权
历史
自香港开埠到香港主权移交为止,除日占时期外,香港一直是英国的直辖殖民地(1981年后改称英国属地)[5]。直到香港居留权被载入法律,在香港居留权利的规定与英国国籍法密切相关[6]。在1960年代之前,所有英国臣民都可以不受限制地入境英国并在任何英国领土上生活和工作[7]。然而,1960年代大批来自前非洲及亚洲殖民地的人士涌入英国定居,英国议会通过法律加强对共和联邦公民进入英国的移民控制。香港跟随英国做法,对来自港外的人移入施加了更大的限制。在英属香港出生的英国臣民被授予本土人身份,以表明他们拥有在香港居留的权利,并在之后赋予香港入境权。[6]
在殖民地建立后的百年间,香港与中国大陆之间并没有边界管制[8]。直到1950年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内战中取得胜利,才出现了边境管制。该年5月,香港政府首次运用1949年《入境者管制条例》(英语:Immigrants Control Ordinance 1949)以每日配额制度限制广东省本地人以外的移民入境[6],同时实行“香港身份证”制度[9],1958年又颁布《入境(管制及罪行)条例》(英语:Immigration (Control and Offences) Ordinance)。但香港政府在遣返非法移民方面相对宽松,允许大量非法移民登记为居民[8]。尽管如此,香港政府对中国移民拥有几乎无限的酌情驱逐权,直到1971年在香港居住超过7年的华裔居民获得了香港入境权。尽管他们仍可能因严重犯罪而被驱逐出境,但这使他们免于移民管制并可在香港自由生活和工作。[6]
释义
由于香港入境权牵涉到不少当时的香港法例的定义,需予以说明。
- 香港本土人(Hong Kong belonger)指在紧接1983年1月1日之前[10]——
- 在香港出生的英籍人士;
- 凭在香港入籍而成为英籍人士的人;
- 根据《1948年英国国籍法》第7(2)条在香港登记而成为英籍人士的人;
- 与上述(i)、(ii)或(iii)节所述的人结婚或曾与其结婚的英籍人士,或属上述(i)、(ii)或(iii)节所述的人的子女的英籍人士;
- 居港英国公民(resident British citizen)指以英国公民身份,或以部分为联合王国本土人而部分则为英国公民的身份,在任何期间内已至少连续7年通常居于香港的英国公民[10];
- 居港联合王国本土人(resident United Kingdom belonger)指在1983年1月1日以前的任何期间内,已至少连续7年通常居于香港的联合王国本土人[10];
- 联合王国本土人(United Kingdom belonger)指紧接1983年1月1日之前,因在联合王国出生、被领养、入籍或登记而成为联合王国及殖民地公民的人,或此等人士的妻室或子女[10];
- 华籍居民(Chinese residents)指有纯粹或部分中国人血统及通常在香港连续居住不少于七年的移民。
1971年规定
香港法例第115章《1971年人民入境条例》第8(1)条界定以下人士拥有香港入境权[11]:
- 香港本土人;
- 居港联合王国本土人;
- 华籍居民;
1987年定义
香港法例第115章《人民入境条例》第8条规定[12],居港英国公民和居港联合王国本土人拥有香港入境权,即具有以下权利:
- 在香港入境;
- 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条件,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及
- 不得向他发出遣送离境令。
如有递解离境令根据当时《人民入境条例》20(4)条,针对居港英国公民和居港联合王国本土人拥有香港入境权的人作出,则在该递解离境令有效的期间,该项入境权停止有效。
对香港入境权的剥夺
1997年6月30日生效的《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条例》[注 1]撤除约22000名英国公民的香港入境权并给予他们无条件逗留的准许。[13]无条件限制逗留身份并非一项法定权利,而令某人得以进入本港及在本港逗留的许可应在该人离境时失效。不过,作为一项行政措施,获给予无条件限制逗留身份的人士,倘在离境后十二个月内返回香港,将获准保留该等身份。香港政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未必会容许已取得入境权的英国公民保留这项权利,建议一次过废除该等人士的入境权,留待香港主权移交前或主权移交后居留权法例制定后使他们取得香港居留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入境权
自香港主权移交起,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第2AAA条规定[1],前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入境权即具有以下权利:
- 在香港入境;
- 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条件,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及
- 不得向他发出遣送离境令。
如有递解离境令针对任何根据前款拥有香港入境权的人作出,则在该递解离境令有效的期间,该项入境权停止有效。
拥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入境权人士的旅行证件上可能会盖有以下签注:“ 本旅行证件持有人有香港入境权。 ( 香港法例第115 章, 入境条例第2AAA 条)。 ”。
入境权与居留权关系
所有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士都享有香港入境权,但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士不能被递解离境。
凭借入境权获得居留权
根据港英时期《人民入境条例》,属共和联邦公民并在紧接1983年1月1日之前凭借当时有效的第8(1)(a)条享有香港入境权的人,享有香港居留权。因此,香港本土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前身,同时修例也将居留权扩大到通常居住七年的非本地出生的华人,以及之前享有入境权的共和联邦公民。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条例》的过渡性条文,前述人士如为中国籍,则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如为非中国籍,且满足
- 他在紧接1997年7月1日以前已在香港定居;
- 他在紧接1997年7月1日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自1997年7月1日起计的18个月内返回香港定居;或
- 他在紧接1997年7月1日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自1997年7月1日起计的18个月后返回香港定居,而且必须没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则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1]
拥有香港入境权人士可以通过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七年以获得香港居留权。
失去居留权而保留入境权
一般而言,非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如不符合过渡性安排的条件,如在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以及非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满21岁时未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将丧失香港居留权,但仍可按照法例自动拥有香港特区的入境权。拥有入境权的人士可随时自由进出香港,在香港居住、读书或工作而不受任何限制。[3]
两项权利的保障差异
在港英时期,两者皆由《人民入境条例》保障。在香港主权移交后,居留权见于《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并写入香港基本法,而入境权由《入境条例》单独规定。尽管两者都是法定权利,但入境权通过立法会即可剥夺,但居留权的改变可能要修改基本法。
可被逐出香港
与居留权不同,只有入境权的人士如果被判犯有可判处 2 年或以上监禁的罪行,可以被港督或行政长官递解离境。如果港督或行政长官认为递解拥有香港入境权的人离境对公众有利(conducive to the public good),也可以将其递解离境[14]。也可以且在递解离境令有效的期间,入境权停止有效。香港行政长官已将该项权力转授保安局局长。[15]
权利、便利和待遇
一般而言,拥有香港入境权人士权利和其他非永久性居民相同,但他们不会被遣送离港,在香港不受任何逗留条件限制,个别待遇等同香港永久性居民。
旅行便利
只拥有香港入境权人士,可以凭借载有“R”标记香港身份证可豁免“签证”或“入境许可”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或等同旅游[16][17],并可登记后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助过关系统[18]。此安排等同于香港永久性居民。
拥有入境权的中国籍香港居民和无法取得任何国家的护照或其他地区的旅行证件的非中国籍香港居民可以申请回港证。拥有入境权但无法取得任何国家的护照或其他地区的旅行证件(BN(O)护照除外)的人士可以申请香港签证身份书。
所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均享有香港入境权。
公营房屋
只有现居于香港并拥有香港入境权的人士才可作为公屋申请者。[19]
教育权利
拥有香港入境权人士,受教育权利和香港永久性居民完全一致,不需要出示旅行证件或持有香港签证/进入许可,他们将会被视为本地学生,可受资助且无需持有学生签证。
驾驶商用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第374B章第11条及第15条之规定,拥有香港入境权人士合资格申请及续领商用车辆正式驾驶执照。
政治权利
只拥有香港入境权人士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政治权利,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无权担任香港高级公务员和要求永久性居民的职务。
税务待遇
所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包括只拥有香港入境权的香港居民,不论首置与否,在港置业需要缴付楼价15%的买家印花税和15%的从价印花税。除非其是和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近亲共同购入的住宅物业,而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才可享受等同于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税率。[20][21]
参见
注释
参考来源
- ^ 1.0 1.1 1.2 第115章 《入境條例》 Cap. 115 Immigration Ordinance. www.elegislation.gov.hk. 2021-08-01 [2023-02-19] (中文(繁体)及英语).
- ^ 立法會十一題:獲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及居留權事宜 LCQ11: Acquisition of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and right of abode in Hong Kong. 香港政府新闻公报. 2001-05-16 (中文(香港)).
- ^ 3.0 3.1 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情況 Loss of Hong Kong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入境事务处. 2019-03-04 [2023-0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2-19) (中文(香港)).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智能身份證 The Smart Identity Card. 入境事务处. 2023-04-12 [2023-05-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17) (中文(香港)).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Carroll, John. A Concise History of Hong Kong. Rowman & Littlefield. 2007. ISBN 978-0-7425-3422-3 (英语).
- ^ 6.0 6.1 6.2 6.3 Chen, Albert H.Y. The Development of Immigration Law and Policy: The Hong Kong Experience (PDF). McGill Law Journal. 1988, 33 (4): 631–675 [2019-11-0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11-01) (英语).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Hansen, Randall. The Politics of Citizenship in 1940s Britain: The British Nationality Act. Twentieth Century British History. 1999, 10 (1): 67–95. doi:10.1093/tcbh/10.1.67 (英语).
- ^ 8.0 8.1 Law, Kam-yee; Lee, Kim-ming. Citizenship, economy and social exclusion of mainland Chinese immigrants in Hong Kong.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Asia. 2006, 36 (2): 217–242. S2CID 154437658. doi:10.1080/00472330680000131 (英语).
- ^ 建烨. 粵港澳地區在一九四九年十月的形勢. 香港独立媒体. 2019-10-04 [2023-07-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03) (中文(澳门)).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10.0 10.1 10.2 10.3 第115章 《入境條例》[30/06/1997] Cap. 115 IMMIGRATION ORDINANCE [30/06/1997]. 199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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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入境条例》第20条 总督可向任何入境者发出递解离境令,如该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犯可处以不少于2年监禁的罪行;或总督认为递解该人离境对公众有利。 而《释义及通则条例》附表8规定,对香港总督的提述,须解释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提述。
- ^ 立法會十二題:遞解及遣送離境事宜 LCQ12: Deportation and removal of persons. 香港政府新闻公报. 2001-02-21 [2023-0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2-20) (中文(香港)).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香港學生. 澳门科技大学. [2023-05-06] (中文(澳门)).[失效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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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法定有效进出本澳的证件之中国籍人士,包括内地居民(逗留最多 30 天 )、香港居民 ( 持有载有“*”、 “* * *”和“R”代号之香港身份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港证之人士,准予在澳逗留最多一年)、台湾同胞(逗留最多 30 天)可豁免签证及入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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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家庭 | 公共租住房屋申請簡介 Ordinary Families | Introduction of application for Public Rental Housing. www.housingauthority.gov.hk. 2023-06-06 (中文(香港)).
申请者及其家庭成员必须现居于香港并拥有香港入境权,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带逗留条件所限制 (与逗留期限有关的条件除外)。未获香港入境权人士不能包括在申请内。
- ^ 買家印花稅 Buyer's Stamp Duty (BSD). 香港税务局. 2023-02-09 [2023-02-20] (中文(香港)).
- ^ 從價印花稅 - 第1及第2標準稅率 Ad valorem stamp duty (AVD) - Scale 1 and Scale 2. 香港税务局. 2023-05-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3-06) (中文(香港)).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