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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争议”一段

1 违宪事实乃被大法官会议所认定,所以不是“争议”,而应改称“违宪”,或清楚写明“系争条款违宪”。 2 作为百科全书行文,理应先写大法官所主张的违宪理据,才去写相反意见。本条只有相反意见,于理不合。 3 我个人倾向另立行政一体的条目,使所有与此有关的事实与争论(如必需)都放在那边,之后于本条目的有关行政一体或系争条款的争论完全删除,只表明有关争论将记录于新条目上。 —Kittyhawk2 (留言) 2007年12月26日 (三) 04:29 (UTC)[回复]

机关条目的事件章节,应更为谨慎

此处章节本当仅放置关于机关内本身发生的相关事件,而非连委员本身的行为偏差与轶事都写入其中。

更不能将候选委员在立法院审议资格时 最后也并没有当选委员的内容,也写入机关条目。

这边并非人物条目(更何况维基对在世人物条目的资讯来源与正确性 更是要求)或是维基新闻动态区,而是相对单纯处理的机关条目。福克大叔留言2013年1月12日 (六) 02:3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