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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南海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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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土地?

如果条约中不指明权利继承国的话,东北也会成为无主土地?这对吗?不应该是看侵占前是谁的吗?--铁塔·抵制日货联盟留言2015年11月1日 (日) 05:07 (UTC)[回复]

“不是南海当事国,应该恪守在南海主权领土争议上不选边站队的承诺”

中国既然这么说了,列这么多支持、反对的国家有什么意义?--Gqqnb留言2016年7月12日 (二) 12:04 (UTC)[回复]

但关我们怎样编辑什么事呢?既然有组织愿意表态,也基于对于事件发生都有表述正反意见的常识。不认为列出有何不需?——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7月12日 (二) 12:26 (UTC)[回复]
那些所谓反对仲裁的国家之态度的范围、强度、用字显然不可能相同,若只有中国单方面的说法恐怕靠不住,应该double check另一造的说法,也就是该在注释引用当事国的话或来源。更何况,那些国家在裁判结果做出后的立场还是一样吗?恐怕未必。事后反应比事前啦啦队重要的多,但目前混在一起的写法有误导之嫌。--WildCursive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11:55 (UTC)[回复]

连未自动确认的号也来了

这场大戏绝对好看。先关注为敬,贯彻路过围观精神。——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7月12日 (二) 12:27 (UTC)[回复]

条目创建了一年多,忽然上了动态热门条目,个人预估短期内这条目会有编辑战, 囧rz……--秋意假发浓(我已关闭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6年7月12日 (二) 12:33 (UTC)[回复]
昨天就已经发生编辑战了,但管理员不作为并没有全保护--Gqqnb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15:33 (UTC)[回复]

关于名字

要用官方名字,还是用中文媒体常用的南海仲裁案呢?中文维基 应该以中文优先吧--叶又嘉留言2016年7月12日 (二) 17:17 (UTC)[回复]

就算要用“官方名字”,也该是菲律宾诉中国案?--Kanashimi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00:43 (UTC)[回复]
我一年多前创建时有写“亦称菲律宾诉中国案”,现在版本和我创建时已经差异相当大。不过我现在不敢修改了,刚看到en那边已经全保护条目。--秋意假发浓(我已关闭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06:11 (UTC)[回复]
案件登录之名称The Republic of Philippines v.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最通用而少争议的。而且中国未直接参与,故与正规意义之仲裁有差距。但可如Texas v. Johnson德克萨斯州诉詹森案)、Leser v. Garnett莱瑟诉加内特案)、Reed v. Reed里德诉里德案)、United States v. Progressive, Inc.美利坚合众国诉进步案)等采“诉”字。无论是“菲律宾诉中国案”或“菲律宾共和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均属简明,这是裁判案件之通常采用名称,法律文件或大学法律系/法学院谈案例基本上都习惯依此格式。--WildCursive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11:37 (UTC)[回复]

建议改名:“菲律宾控告中国案”→“南海仲裁案”

菲律宾控告中国案” → “南海仲裁案”:WP:COMMONNAME--Quest for Truth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06:11 (UTC) (~)补充[回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今天,一个临时组建的仲裁庭,就菲律宾前任政府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作出所谓裁决,企图损害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2. 凤凰网:中国应如何反击南海仲裁案
  3. on.cc东网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出炉后,指中方在南海的“九段线”主张无法律依据。
  4. 台湾苹果日报引述中央广播电台:位于海牙的国际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在台湾时间今天(12日)下午5时公布南海仲裁案的仲裁结果

南海仲裁案”是两岸三地最常用的名字,至于“菲律宾诉中国案”、“菲律宾控告中国案”之类名称非常罕见。--Quest for Truth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06:32 (UTC)[回复]

个人无意见,不要又发生移动战就好,因为您提到的名字已经有人创建重定向。--秋意假发浓(我已关闭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07:41 (UTC)[回复]
顺带一说,一年多前我创建这条目时,也没有“南海仲裁案”这词(我绝对不是为一年多前的自己说话XD)--秋意假发浓(我已关闭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07:46 (UTC)[回复]
感谢@秋意假髮濃的前导贡献。时移势易,正如昔日的汉城,今天叫首尔;这宗案直至最近才广受媒体注目,并有了新的名字,并且新名字得到更多人的认受性,维基百科应该与时并进。--Quest for Truth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08:16 (UTC)[回复]
总之,在大家讨论出共识前,先不要移动条目(话说现在也已经移动保护了),至于哪个条目名较佳,我个人无意见,保持(=)中立。--秋意假发浓(我已关闭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08:59 (UTC)[回复]
(!)意见:保护理由为User:Pangkakit(移动菲律宾控告中国案南海仲裁案与移动菲律宾控告中国案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与User:Wildcursive(移动南海仲裁案菲律宾控告中国案与移动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菲律宾控告中国案)的移动战,已被User:和平奋斗救地球保护(到2016年7月26日过期)。请User:PangkakitUser:Wildcursive先用Wikipedia:命名常规解决--林勇智 2016年7月13日 (三) 08:20 (UTC)[回复]

(-)反对
1. 依案件登录之名称The Republic of Philippines v.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最通用而少争议的,没有依媒体的必要,而且各国媒体报导用字仍略有差异。
2. 中国既未直接参与,故与传统意义之仲裁在形式与实质上均有差距。且菲律宾原提诉之对象是“国际海洋法法庭”,是由该法庭所任命的5位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做出决定的,其中包括4位该法庭的法官(3位现任、1位加纳籍的前任庭长兼本案首席)与1位海牙当地曾任荷兰国际法学会会长的海洋法专家教授,本案的性质不仅仅是仲裁。
3. 但可如Texas v. Johnson德克萨斯州诉詹森案)、Leser v. Garnett莱瑟诉加内特案)、Reed v. Reed里德诉里德案)、United States v. Progressive, Inc.美利坚合众国诉进步案)等之翻译采“诉”字。
4. 无论是“菲律宾诉中国案”或“菲律宾共和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均属简明,这是裁判案件之通常采用名称,法律文件或大学法律系/法学院谈案例基本上都习惯依此格式,维基亦已有前例如上。 --WildCursive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11:43 (UTC)[回复]

(:)回应
1. 相信你同意维基百科:命名常规的“使用中文”吧!留意官方名称只有英文,官方并未提供中文译名。把官方英文名称自行翻译成中文,并不等于官方中文名称。实际上目前是不存在官方中文名称的。现在我们讨论中文名称的话,有必要考虑中文媒体的使用状况,(命名常规的“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称”),反而外国的外文媒体采用什么词语没有相干。除非你说的微小差异是好像“南海仲裁案”和“南海仲裁”的一字之差,然则我对有没有“案”字没有偏好。
2. 就算你怎样咬文嚼字,也无损“南海仲裁案”一词广泛使用的事实。命名常规的要求是:“总的来说,所有条目命名都应当首先使用大多数中文用户最容易理解最不容易混淆的文字,同时尽量确保其他人可以简单符合常识地连结到这些条目”。一般中文用户看到“菲律宾诉中国”,根本不会立即联想起南海,可能还要思索一番这到底是关于金钱还是什么的案件。“南海仲裁案”简单易明。法庭的确用arbitration仲裁的字眼,可是由于中国参与的程度而导致名不符实,可在条目内容解释。例如“十月革命”虽然不在十月发生,但是历法的问题不会使我们对条目标题有异议。--Quest for Truth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13:51 (UTC)[回复]
3. 你所举的案件,在中文世界大概也没有别的名称,自然应该如此直译。我唯一同意的是“诉”比“控告”好。
4. 条目标题不用冗长的法律文件原文,这已经是常识吧!--Quest for Truth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13:51 (UTC)[回复]
(!)意见有名的案件,例如en:O. J. Simpson murder case不见得使用法律文件名。 --Kanashimi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14:17 (UTC)[回复]
条目原始名称既无不合理或不准确处,修订用字即可,符合先到先得。辛普森案的被害人(前妻)已死亡,自然无从提告,故由加州检察官提告。加州的公诉案件都是由州检以People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之名提告,辛普森案亦如是。公诉案之一造就是行使侦/调查权的一方,也就是A查B由C裁判,这与“甲告乙”是由第三方丙调查裁判不同,“甲告乙”的格式可呈现案件的双方。修订现名为“菲律宾诉中国(案)”或“菲律宾共和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即已符专业,没半个中文字存在争议。--WildCursive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14:52 (UTC)[回复]
@Wildcursive人家@Kanashimi举出辛普森案为例子,就是要指出你的逻辑是何等不合理。按阁下说“菲律宾诉中国案”的逻辑,辛普森案的英文条目标题应为“People v. O.J. Simpson”,中文条目标题应为“人民诉辛普森案”。目前却并非这样,究其原因,请见英文版的讨论en:Talk:O. J. Simpson murder case#Requested move 2 January 2015,简单来说就是WP:常用名称更重要。WP:命名常规的“常用名称”排第二,仅次于“使用中文”,目前两岸三地的人莫不用“南海仲裁案”之类的名字来指称这件事,没有人说“菲律宾诉中国案”,这就是本条目的标题不合理之处,请阁下WP:使用常识。--Quest for Truth留言2016年7月14日 (四) 23:20 (UTC)[回复]
@乌拉跨氪请问讨论结果是否为移动到菲律宾诉中国案?--林勇智 2016年7月14日 (四) 07:28 (UTC)[回复]
竟是对原条目名措辞的修改,是否移动至南海仲裁案待议。乌拉跨氪 2016年7月14日 (四) 17:21 (UTC)[回复]

(:)回应

就是提告控告发动这类法律程序,和仲裁并非互斥,仲裁只是提告/控告被接受后所采解决程序的一种。

案件的起点是菲律宾于2013年1月向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告, 这是个客观事实,也是案子的本质。这法庭接受告诉后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附件任命了5位中的4位(而且5位中的4位事实上正是来自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法官,首席还是知名的前庭长),并藉用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法院)的地点与程序来做成裁决,与真正由PCA自行收案、协商仲裁员、自行做成的仲裁案有别。

真正的仲裁通常是经当事人协议、让当事人选择第三方、由当事人参与程序,所以大多数的仲裁是基于合意。也因此,当事人通常没有不接受裁判的理由。

在判决结果出炉两天后,以胜诉败诉来说明此案的中文网页就有至少2万4100笔。此案的后段程序看似仲裁,但整体实质就是诉讼

除了前日留言所列案件,兹再摘举数例:

美国Marbury v. Madison马伯利诉麦迪逊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United States v. Nixon美国诉尼克森案)、Snyder v. Phelps斯奈德诉菲尔普斯案)、City of Anaheim v. Angels Baseball LP安那罕市政府诉天使球团案

加拿大Egan v Canada艾根诉加拿大案

香港Cho Man Kit v Broadcasting Authority曹文杰诉广管局案)、Leung TC William Ro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梁TC威廉·罗伊诉律政司司长案

欧洲人权法院Schalk and Kopf v Austria夏克与科夫诉奥地利案)、Norris v. Ireland诺里斯诉爱尔兰案

虽然中文维基的法律相关条目仍待扩充,但上列不同管辖、不同层级、不同年代、不同性质、不同当事者的知名司法案件均由不同编者依此格式创建撰写或翻译,以标明当事人。以译版较多的案件为例,可看出绝大多数语版维基对司法案件条目均依此格式翻译命名,如例1例2

若无菲律宾发动司法程序,就不会有本案。为保留这关键,将官方的Case name Philippines v. China en:Philippines v. China 译为现行的菲律宾诉中国案最妥,但我也能接受“菲律宾中国仲裁案”这样的命名。

早已另有南沙群岛主权争议南海相关条目,本条目应依法律专业惯例命名,并以直接相关之法律程序和论述为主,适合其他条目的应移出或分出。

-- WildCursive留言2016年7月15日 (五) 04:14 (UTC)[回复]

常用高于其他。在几乎没有中文来源使用诸如“菲律宾诉中国案”或者类似名称的条件下,您主张再怎么说都站不住脚。 --达师 - 334 - 554 2016年7月15日 (五) 07:15 (UTC)[回复]
@Wildcursive阁下所举的案例,根本是稻草人攻击。英文维基有en:MOS:LEGAL,包含所谓“依法律专业惯例命名”的原则,可是首先这是一份“指引”,凌驾其上的“方针”是维基百科:命名常规。不同的原则诸如“常用名称”“名从主人”“先到先得”等等彼此相冲的情况,在维基很常见,而且已经有一贯的次序去定夺。那些案例之所以都是同一个“XX诉YY案”的格式,全部都是没有其他的常用名称,所以才轮到其他原则,即按照法律专业惯例。之前我们已经指出辛普森案作为反证,英文维基曾经热切讨论改标题为“人民诉辛普森案”,结果是遭到一致反对,理由是WP:常用名称更为重要,方便用户搜寻和辨识。可见,当一宗案有了一个常用名称后,并不需要硬性规定按照法律专业惯例命名。--Quest for Truth留言2016年7月15日 (五) 16:52 (UTC)[回复]

维基是依理据决定的地方,"菲律宾诉中国"等用语就有约7万笔中文页面,遑论其他语言。更何况,常设仲裁法院从2013年迄今的新闻稿就是用“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也是我前述的名称之一。

这显然是最权威、最一致、也最专业的定名

-- WildCursive留言2016年7月15日 (五) 08:04 (UTC)[回复]

(+)支持 --CreeCore留言2016年7月15日 (五) 10:18 (UTC)[回复]

这个文件出现“南海仲裁案”这个标题--林勇智 2016年7月15日 (五) 12:27 (UTC)[回复]
你也可以说,这些文件的共同特征是都出现“菲律宾共和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菲律宾诉中国)”的标题,而且官方的Case name依然维持 Philippines v. China 这不可少且具识别性的司法案件名称元素. --WildCursive留言2016年7月15日 (五) 15:50 (UTC)[回复]
@Wildcursive亏你说得出“理据”二字。首先,其他语言的使用状况并非考虑之列,这里是中文维基,条目的标题用中文,我们只需考虑中文语境的使用状况。然后是你自己用Google找出"菲律宾诉中国"等用语就只不过有约7万笔中文页面,请阁下不妨再搜寻一下,"南海仲裁案"有压倒性的674万笔中文页面。而你拿些非官方翻译出来,更不能说明什么。既然都并非官方的翻译,根本无法作参考之用,说服力无异于其他中文媒体。最后,我承认这宗案是近两星期才突然热闹起来,获得广泛关注,而“南海仲裁案”也大概是最近才出现的词语;但是,维基百科并不是一本抱残守缺的百科全书,随着事态的变化,有新标题取代旧标题是常有的事,汉城也更新为首尔,希望阁下与维基百科都能够与时并进。--Quest for Truth留言2016年7月15日 (五) 17:23 (UTC)[回复]
插句话:“汉城也更新为首尔”是因为名从主人吧?如果此条目以名从主人为标准,应为“菲律宾诉中国案”?若否,则阁下举此例似乎不太恰当...-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WikiNews2016年7月16日 (六) 00:50 (UTC)[回复]
就首尔一事,转述稍早前其他维基人(可能是red16或者cwek)所言:“汉城”能改为“首尔”是因为从中宣部层面往下媒体一次性全都改了。而此案显然并非如此。 --达师 - 334 - 554 2016年7月16日 (六) 06:28 (UTC)[回复]
@和平奮鬥救地球hat600维基百科讨论页的格式,不利把回应分段,可能因此你们误会了我的意思,我的上半段发言主要针对“常用名称”,然而,首尔的例子,关键是“与时并进”。大家或许不知道或忘记了,首尔的条目创建于2003年,早于改名之先。韩国宣布改名前,“汉城”毫无疑问是当年最适合的标题,这也的而且确是当年的条目标题。2005年宣布改名后,虽然维基社群曾经有过一番争辩,但是最后都把条目标题更新为“首尔”。如果今天有人在讨论页贴出十条2000年至2004年新闻稿的连结,证明“汉城”是“最权威、最一致、也最专业的定名”,请问大家会否把条目移回创建之时的“汉城”?现在正正有人贴了些过时的新闻稿连结出来,欲以此证明一个曾经是合适的标题名字,本人于是以首尔为例子反驳。不论条目标题由“汉城”改为“首尔”是套用了哪一条原则,我的论点——维基百科应该与时并进,不应抱残守缺——是绝不动摇的,以前的名字再权威、再专业、再一致,也比不上现在的常用名称。--Quest for Truth留言2016年7月16日 (六) 20:52 (UTC)[回复]
再权威、再专业、再一致,也比不上常用名称。 --达师 - 334 - 554 2016年7月16日 (六) 06:30 (UTC)[回复]

(+)支持,此案牵涉到中、菲、越、台四方政府之利益,南海仲裁即概括菲控中案。--Cbls1911留言2016年7月15日 (五) 13:19 (UTC)[回复]

(-)反对,南海一词地域中心,中国南海还是菲律宾北海呢。--Gqqnb留言2016年7月16日 (六) 20:58 (UTC)[回复]
根据WP:BIAS:“不过,条目的命名仍应该采用中文可靠来源中最常使用的名称,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一个名词在中文地区被广泛使用,譬如南海、东海、中南半岛等固有词汇,则无论它的地理性质是否具有中国中心均可采用,相关说明请参见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达师 - 334 - 554 2016年7月17日 (日) 07:41 (UTC)[回复]
人家是叫西菲律宾海的。但是国际上不是都叫南中国海么?日本海地域中心么?有关系么? -- 铁塔·抵制日货联盟留言2016年7月18日 (一) 05:38 (UTC)[回复]
虽然我个人是不认为菲律宾人民会来看中文维基,但如果他们同样也有“西海仲裁案”的简称,我们可以用重定向补足,就跟钓鱼台和尖阁诸岛的处理方式一致。--Cbls1911留言2016年7月19日 (二) 16:16 (UTC)[回复]

(-)反对,放长来看,南海仲裁案应该不会只有一次,这次也不是决定性的仲裁,涉及范围也有所限制并未及南海全域,主要为中菲之争而非全域国家参与的最后大仲裁,未来或有越南诉菲律宾,或甚至是中国诉马来西亚的可能,以中文而言,几凡涉及南海之仲裁案,俱可认知为南海仲裁案,故认为这种命名不行。Cherjau留言2016年7月22日 (五) 22:05 (UTC)[回复]

提案:进行投票

由于移动保护期限快到了,在下忝为本条目的小小创建者(其实创建者也不代表具备条目所有权,只是我脸皮厚),为解决问题,请求大家踊跃投票,以供管理员做为日后参考依据。

本次投票最低门槛为自动确认用户,IP用户或投票后被封禁的用户都视为无效票。各位不须投{{反对}}票,只能单选一项投{{支持}}票,一来是方便计数,二来是因为两方的说法各有道理,投票期限订于保护期结束,系统自动解除移动保护时。--秋意假发浓(我已关闭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6年7月21日 (四) 16:22 (UTC)[回复]

菲律宾控告中国案(这是范例,请在下面两项二选一投票,谢谢)

若您认同此名,请于其下投支持票

  1. (+)支持--秋意假发浓(我已关闭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6年7月21日 (四) 16:22 (UTC)[回复]

菲律宾诉中国案

  1. (+)支持--Cherjau留言2016年7月22日 (五) 22:05 (UTC)[回复]
  2. (+)支持--Yp8080123留言2016年7月23日 (六) 10:19 (UTC)[回复]

南海仲裁案

  1. (+)支持:以下为Google等搜索引擎的结果:菲律宾控告中国案:840000项结果;南海仲裁案:3050000项结果;菲律宾南海仲裁案:2720000项结果;菲律宾诉中国案:1460000项结果--林勇智 2016年7月23日 (六) 09:43 (UTC)[回复]
  2. (+)支持:考虑到受此仲裁案影响之国家不只中菲两国,用南海仲裁案的名称较具概括性。--Cbls1911留言2016年7月23日 (六) 17:15 (UTC)[回复]
  3. (+)支持:中文的主要说法,且此案主体是南海--叶又嘉留言2016年7月24日 (日) 01:39 (UTC)[回复]
  4. (+)支持 -- 铁塔·抵制日货联盟留言2016年7月25日 (一) 04:18 (UTC)[回复]
  5. (+)支持大中华地区两岸三地中文媒体的普遍称呼 -- Pangkakit留言2016年7月25日 (一) 13:00 (UTC)[回复]

结果

已移动,共识为WP:COMMONNAME--Lakokat 2016年7月28日 (四) 05:20 (UTC)[回复]

内容整合。--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7月13日 (三) 06:53 (UTC)[回复]

(-)反对,现时条目太长,而且国际反应一段比例过重,分拆出来十分合理。 --Quest for Truth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08:02 (UTC)[回复]
(-)反对,如合并会条目过长。--Emphrase💬📝 2016年7月13日 (三) 18:39 (UTC)[回复]
长不一定是不合并的理由,问题是主条目的内容应该是子条目所应该包含,也就是说子条目仍有欠缺,既然如此,应该重新整合,或将主条目的国际反应整合过去,或反之整合回来。——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7月14日 (四) 05:42 (UTC)[回复]
我就是认为应该将主条目的国际反应移过去,好好整合,不应反其道将两个条目合并。--Quest for Truth留言2016年7月14日 (四) 22:55 (UTC)[回复]
  1. (-)反对,理由同上。--西安兵马俑(留言) 2016年7月16日 (六) 08:56 (UTC)[回复]

仲裁庭的主体?

RFI

孔杰荣所说:“大家必须了解,星期二的裁决不是由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作出的,而是由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回应菲律宾提诉中国仲裁案所设的仲裁庭作出的

问题点在这里。--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07:11 (UTC)[回复]

这个法庭根本不是正式法庭,而是一个临时组建的草台班子,整个事件就是诈骗。--tcjttcjt2016年7月14日 (四) 15:01 (UTC)[回复]

新华社通稿看了快一千次了,谢谢。--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6年7月16日 (六) 08:39 (UTC)[回复]
@Hat600和平奮鬥救地球Quest for Truth 各位怎么看?但毫无疑问,此临时仲裁庭在常设仲裁法院之下--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6年7月16日 (六) 08:46 (UTC)[回复]
@Red16请问你的问题是关于仲裁庭怎样组成吗?在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官网解释,"The PCA is not a court in the traditional sense, but a permanent framework for arbitral tribunals constituted to resolve specific disputes."(常设仲裁法院PCA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法庭,却是一个为组成临时仲裁庭而设的常设框架,由临时仲裁庭解决特定的纠纷。)即是常设仲裁法院本身并没有法庭,也没有常设的法官,它的运作方式是每一次接到案件时,才成立临时仲裁庭,控辩双方各自有权委任最多四名仲裁员,但并不需要双方同意才能开始,而今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一开始就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没有委任仲裁员,所以今次全部仲裁员才是菲律宾方面委任的。--Quest for Truth留言2016年7月16日 (六) 19:15 (UTC)[回复]

该仲裁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7组建的一次性机构。根据该附件,其人员指定应为冲突各方各指定一人,其余由各方协议指定;由于中国不参与,因而除了菲律宾的名额外,其余均由国际海洋法庭庭长指定;这是与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关系,除此以外无其它关系。备选仲裁员的名单由联合国秘书长维护,而不是由常设仲裁法院的仲裁员选出。附件中并无提及常设仲裁法院。另外据报道,其秘书服务由常设仲裁法院提供。 --达师 - 334 - 554 2016年7月17日 (日) 07:39 (UTC)[回复]

嗯,这么说就对了,二者吻合。希望在正文内容有所体现(因为某部门的舆论就是这样,仲裁由常设仲裁法院PCA做出,不是隔壁的联合国国际法院,仲裁在解决领土问题,所以才是废纸一张。绝口不提仲裁庭本身的事情)--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6年7月17日 (日) 07:47 (UTC)[回复]

且不论这起案件的实体内容的审理争议结果,仅仅考虑它的程序的合法性,当着全世界这么多国家与国际法专家,中国政府与仲裁庭作为争端双方,谁的主张合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南海仲裁庭的本质,是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组成的一次性仲裁机构,它没有上级管辖部门,也就是说它不隶属于国际法院、不隶属于国际常设仲裁法院、不隶属于国际海洋法法庭、不隶属于联合国安理会。--newmangling留言2016年11月19日 (日) 14:53 (UTC)[回复]

“国际反应”一节中的部分来源并非是针对此案的立场

“国际反应”一节中部分国家(尤其是“支持争议双方进行双边会谈或反对仲裁”的国家)的信息来源并非是对菲律宾控告中国案的反应,不少来源来自更早的时间,且文章并未提到或暗示仲裁案相关内容而仅是对南海争议作出的表示;如莱索托、巴勒斯坦利比亚毛里塔尼亚波兰俄罗斯塞尔维亚等。
建议使用更合适的来源或移去这些国家。 Lmy2321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19:24 (UTC)[回复]

波兰、斯洛文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究竟支持谁的立场?

  • 波兰和斯洛文尼亚在中国外交部的说法中是支持中国南海立场的,为何仲裁案后倒戈?
  • 波黑究竟支持谁的立场?我看到它同时出现在支持仲裁和反对仲裁的国家名单中。
  • “支持仲裁的国家”列表来源是否可靠?那个国外媒体会不会跟随美国而夸大其辞?
  • 支持仲裁就代表反对中国的立场吗?支持对话就代表反对仲裁吗?这一点应予以说明。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 旭日东升和曙光对话贡献)于 2016年7月14日 (四) 15:20 (UTC) 加入。[回复]

 印度的立场也存疑"India supports freedom of navigation and over flight and unimpeded commerce, based on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s reflected notably in UNCLOS," said Ministry of External Affairs.,应以事后各国外交部的声明为准,媒体的说法和之前的70个国家支持中国都有扯虎皮嫌疑 -- 61.171.145.127留言2016年7月15日 (五) 15:08 (UTC)[回复]

越南到底支持谁

中国说有70多个国家支持中国立场

亚细安大概就3个内陆国家,老挝 柬埔寨 缅甸吧,其他7个不用说了,连马来西亚 文莱通通有争议。--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6年7月16日 (六) 08:38 (UTC)[回复]

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与本讨论页面无关,已由达师 - 334 - 5542016年7月30日 (六) 10:18 (UTC)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回复]

新加坡支持仲裁?

刚刚搜索相关新闻,没说支持仲裁:https://tw.news.yahoo.com/南海仲裁-新加坡支持和平解決爭端-151746827.html119.128.144.68留言2016年12月8日 (四) 14:44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南海仲裁案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8年7月4日 (三) 01:5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