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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专题讨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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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的简繁转换

我与一个IP用户在越狱 (iOS)上发生了简繁转换争议,但WP:格式手册没有写明应如何处理法律名词,希望得到其他编者的建议。--Python6345留言2024年2月25日 (日) 14:59 (UTC)[回复]

法規名稱一般而言應當視為專有名詞,不予以地區詞轉換(僅繁簡轉換)。——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25日 (日) 16:46 (UTC)[回复]
同上,WP:地区词处理,法律用语不需要“贴近其语言习惯”而应维持原貌、避免过度转换,参考文献甚至禁用简繁转换。--YFdyh000留言2024年2月25日 (日) 18:04 (UTC)[回复]
不可一概而论吧。法律通用的名词和本地法律专用的名词还是不一样吧--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2月26日 (一) 02:29 (UTC)[回复]
完全对应有足够来源可以考虑。专有名一般不转换吧,例如《個人信息保護法》[1]、《個人資料(私隱)條例》[2][3],后者大陆名可以译作“个人信息(隐私)条例”(及少量例子),但就难找到原文了。--YFdyh000留言2024年2月26日 (一) 03:25 (UTC)[回复]
其實如果涉及國名或地名之類,又是否轉換?確實是值得斟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26日 (一) 09:07 (UTC)[回复]
专有名词应该保留原文,可加括注,通用名词可转换。--Kethyga留言2024年3月5日 (二) 15:2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