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所規定的罪名。該罪名是指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現行法律條文
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
歷史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確立源於1957年12月23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條例》。該條例第7條規定[1]:
如果因違反本條例和本條例實施規則而引起檢疫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金。
1979年公布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引用了《國境衛生檢疫條例》的規定,列為該法第178條法律。同時將最高可判刑期由2年提升至3年,並將所處罰金的規定改為「可以並處或單處罰金」[1]。
1997年公布之《刑法》關於該罪的法律改為第332條,在保留1979年《刑法》第178條的基礎上,增加了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1]。
應用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僅適用於《國境衛生檢疫法》所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現行版本中規定的檢疫傳染病包括鼠疫、霍亂和黃熱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檢疫傳染病[1][2]。
2020年前,適用此罪名定案的案例極少[1]。同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對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適用做了進一步的明確[1][3]。《意見》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且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4]:
- 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採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
- 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採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塗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
-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
-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 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
- 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區別
儘管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有相似之處,均為關於傳染病防治的犯罪,均屬於法定犯、實害犯、危險犯和過失犯,但兩罪也有明顯區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主體需實施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四種法定行為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傳播嚴重危險;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主體需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在行為主體上,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行為主體是一切單位和個人;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行為主體則是出入境的旅客、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員工、負責人,國境口岸的有關單位或者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國境口岸交通工具的負責人等出入國境的自然人或單位。在兩罪規制的傳染病範圍上,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規制的傳染病範圍是甲類傳染病以及按照《傳染病防治法》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規制的傳染病範圍是檢疫傳染病[2]。在司法實踐中,實務機關將結合嫌疑人的犯罪情節,對法條競合的犯罪行為擇一重罪從重處罰[1]。
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
2020年1月,隨著2019冠狀病毒病[註 1]在中國大陸開始暴發,1月20日國家衛健委將該疾病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5]。同年3月13日,隨著《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出台,對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1]。此時2019冠狀病毒病開始在全球範圍暴發,中國大陸境內疫情趨於向好。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目的是防止疫情境外輸入,以此更好實施「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防控策略[6]。
2022年12月26日深夜,國家衛健委宣布,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不再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7]。202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出台《關於適應新階段疫情防控政策調整依法妥善辦理相關刑事案件的通知》。自1月8日起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不再納入檢疫傳染病管理之日起,對違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為,不再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目前正在辦理的相關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時妥善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於被羈押狀態的,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解除羈押強制措施;涉案財物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8]
案例
涉案主體 | 最後披露情況 | 情節描述 |
---|---|---|
丁某某 | 2020年3月31日,公安機關對丁某某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 丁某某是伊朗穆斯塔法大學學生。2020年2月19日,丁某某從伊朗出發,先後在莫斯科、上海、蘭州等地停留並換乘交通工具,抵達中衛後被送至中衛大酒店隔離。丁某某曾自述其在旅途期間出現症狀,在上海入境填寫《入境健康申明卡》時並未如實申報,隱瞞自身症狀,致使上海海關在其入境時未能及時採取管控措施。2月26日被確診。丁某某的行為引起病毒傳播嚴重風險,造成了上海、蘭州、中衛等地共200餘名密切接觸者被隔離的嚴重後果[6]。 |
余某、唐某 | 2021年1月21日,上海市松江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將余某、唐某移送松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 余某、唐某均為赴菲律賓務工人員。2020年8月30日、9月3日,余某、唐某先後2次進行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陽性。為了躲避疫情儘快回國,9月7日,二人通過中介,花錢購買偽造的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並以偽造證明向使館隱瞞疫情,騙領綠色健康碼。9月9日,二人乘坐中國東方航空MU212航班抵達浦東國際機場,入境後核酸檢測呈陽性,隨即被送往隔離點隔離觀察。9月10日確診後,被送往上海市公共衛生臨床中心治療。[9] |
劉某等三人 | 2021年1月14日,連雲港海關緝私分局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 2020年9月14日,江蘇某農業產業園發展有限公司向連雲港海關申報進口一票凍尖吻平鮋,共計4個冷凍貨櫃。9月18日上午,連雲港海關對1、2號貨櫃貨物取樣進行病毒檢測。當天下午,某公司員工周某在明知貨物病毒檢測結果尚未作出,海關尚未下達放行指令,不得向貨主及其代理人交付涉案貨物的情況下,擅自開具作為提貨唯一憑證的出門證,將之交付給袁某。劉某、袁某使用違法開具的出門證,安排司機將未取樣送檢的3、4號貨櫃提走,並拆箱在甲公司冷庫堆放。最終該票貨物因病毒抽檢結果呈陽性被全部銷毀。司機、搬運工等多人因接觸該批貨物被隔離,後經核酸檢測均為陰性。[9] |
曹某保 | 2021年11月17日,廣西憑祥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判處曹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 2021年4月,曹某保一行5人從廣西憑祥市友誼關口岸出境至越南,在越南完成隔離後先後到越南多地考察,期間曹某保發病,便委託陪同考察的越南工作人員購買感冒藥,自行服用後體溫恢復正常。而其入住隔離酒店有數名員工也被確診。4月28日,曹某保回國,在入境口岸未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隱瞞其在入境越南後隔離期間所入住酒店存在多例確診病例、其出現發熱等相關臨床表現等事實,且在酒店集中隔離觀察時違反隔離防疫要求,私自離開隔離房間與朋友接觸。其不如實填報的行為造成459人被集中及延期進行隔離醫學觀察,產生直接經濟損失;另造成友誼關海關口岸現場工作人員共計29人被要求居家隔離14天[10]。 |
黃某某 | 2021年1月15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 2020年12月16日,黃某某在明知自己為感染者的情況下,委託他人將血清檢測報告結果改為陰性,並用改後的血清檢測報告騙領健康碼,於12月18日乘坐航班從莫斯科飛抵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入境。黃某某入境後在《入境健康申明卡》上仍隱瞞病情,後經入境防疫檢測及上海市公共衛生臨床中心確診為感染者。[11] |
王某 | 2021年某月某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判處王某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 2021年5月6日,王某從義大利博洛尼亞乘坐航班前往荷蘭阿姆斯特丹。同日在中國駐荷蘭大使館指定機構進行核酸和血清IgM抗體檢測,其後核酸結果為陽性。為方便違規乘機,王某指使他人將核酸檢測證明改為陰性,將證明日期改為同年5月15日,並以該證明向大使館騙領帶有「HDC」標識的健康狀況聲明書二維碼。5月18日,王某從阿姆斯特丹國際機場搭乘航班飛抵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其入境時在填報《健康申明卡》時隱瞞自己核酸檢測陽性的事實。入境後現場核酸檢測結果呈陽性,遂於當日被送往上海市浦東醫院,確診後於5月20日被轉送至上海市公衛中心接受治療。王某在被治療、隔離期間,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主動向偵查機關提供了檢測報告等書證,系坦白,符合從輕處罰的條件。[11] |
注釋
- ^ 在中國大陸,該疾病於武漢暴發初期的2020年1月初因病例原因不明,而稱為「不明原因肺炎」;1月13日國家衛健委將此種病毒引發的病症稱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2月7日更名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2022年12月26日更名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世界衛生組織在2020年2月11日將此疾病定名為「2019冠狀病毒病」。參見2019冠狀病毒病名稱爭議條目。
參考資料
-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从美国返京瞒报的黎某,为啥不是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专家解释. 北晚新視覺網綜合. 2020-03-17 [2023-08-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8-23).
- ^ 2.0 2.1 【疫情治理研究系列】刑法利剑 铸国门坚盾. 東南大學法學院. [2023-08-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8-26).
- ^ 屈 煒. 疫情防控,出入境须知法守法(律师信箱) ——解读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 人民日報海外版. 2020-03-21: 05 [2023-08-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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