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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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犬契約(英文:yellow-dog contract),是來源於英美勞動法的一種熟語,意指企業雇主在雇用勞動者時,以「勞動者不得加入工會」作爲條件,與勞動者簽訂的契約[1]

黃犬契約的目的在於限制勞動者的自由結社權,並且削弱工會與企業主進行抗爭和談判的實力,侵犯了各國勞動法和憲法中規定的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因此世界各國普遍禁止企業簽訂黃犬契約。以美國為例,此種簽約模式已為1932年的聯邦制定《法諾裡斯-拉瓜地亞法》(Norris-La Guardia Act)禁止。在日本,則是為《勞動組合法》第七條禁止。在台灣,則以《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禁止。

黃犬契約的語源來自英文的「Yellow-dog Contract」。由於英文中的「yellow dog」(黃狗)有卑鄙奸詐的含義,因此用來形容破壞勞動者的團結,使之屈服於企業雇主的壓力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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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Barry Cushman, Doctrinal Synergies and Liberal Dilemmas: The Case of the Yellow-Dog Contract, 1992 Sup. Ct. Rev. 235 (1993). Available at: https://scholarship.law.nd.edu/law_faculty_scholarship/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