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快速刪除方針/存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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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速刪 G15(孤立頁面)第1項的意義

WP:CSD G15(孤立頁面)「1.沒有對應文件的文件頁面;」是什麼意思?有人將「對應」解讀為「內鏈」、「文件」解讀為「條目」,因此變成:「內容沒有內鏈至其他條目,也沒有其他條目內鏈至此的條目頁面」,這樣對嗎?-Kolyma留言2012年4月12日 (四) 13:25 (UTC)

不!「文件」指的File:(檔案:)開頭的,因此不適用在條目上。這條的狀況是指一個不存在的檔案,卻有一個對應文件描述頁。--Alberth2 汪汪 2012年4月12日 (四) 15:02 (UTC)
指的是這種頁面:http://test.wikipedia.org/wiki/File:Lone.png?uselang=<lang> 注意第一行字。Liangent (留言) 2012年4月12日 (四) 15:06 (UTC)
謝謝兩位。--Kolyma留言2012年4月13日 (五) 11:25 (UTC)
抱歉那個誤解G15中文意思的是我。造成K兄麻煩以及各位困擾請見諒。也感謝各位指導 ☺謝謝你 -- ♬ 士多啤梨 ☺ 2012年4月13日 (五) 13:28 (UTC)

關於快速刪除的標準R3

Wikipedia:快速刪除#R3:「名稱錯誤的重定向,包括條目標題繁簡混用、消歧義使用括弧或空格錯誤、間隔號使用錯誤。」,我想此項標準最原始的意義是用於建立錯誤的重定向。我想確認以下狀況是否應該適用R3:

  1. 有人同時建立的兩個內容完全相同的條目A和條目B(例如:王小明、王小明博士),經其他編者考量後,認為條目A的名稱較符合維基百科的命名規範,因此將條目B(例如:王小明博士)重定向至條目A(例如:王小明),但又因為條目B的名稱可能是不需要的重定向,因此同時又在條目B掛上{{d|R3}}模板。
  2. 已有依正常命名規範命名的條目A(例如:王小明),後有人建立了筆誤的條目C(例如:王小朋),但內容可確認就是在講述條目A相同的事情,因此其他編者將條目C改重定向至條目A,但又考量到此錯誤名稱非常出現之誤用,因此也掛上{{d|R3}}模板。
  3. 已有條目D(例如:中華電視公司戲劇節目列表 (1990年代)),後有人認為條目D可以併入條目E(例如:中華電視公司戲劇節目列表),因此以複製方式將條目D寫入條目E,同時將條目D改為重定向,再掛上{{d|R3}}模板。

以上三種算是蠻常出現在快速刪除後選中的狀況,但個人認為這些狀況可能與最初的R3目標略有不同,因此在此提出,想了解大家對處理這三種狀況的看法。--Alberth2 汪汪 2012年5月10日 (四) 14:01 (UTC)

  • (!)意見我覺得1是可以接受的,因為「王小明博士」明顯不合維基命名規則;2要看看是否常見錯別字;3是變相未經討論刪除一個條目,不能接受。--Nivekin請留言 2012年5月10日 (四) 16:11 (UTC)
    • 或許可以考慮稍微修飾語句為「名稱明顯錯誤的重定向......」(這樣寫似乎有點模糊 XD),後面說明部分再補充「如果為條目合併後產生的重定向頁面,不適用此項標準」。--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12日 (六) 08:45 (UTC)
我遇到的問題是,軟式分類重定向中繁簡重定向問題。因為系統目前不支持分類重定向,而同時系統又支持分類的自動繁簡換轉,因此如果把category:中華軟式重定向到category:中华的話,機器人當前無法識別二者有什麼不同--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5月11日 (五) 06:32 (UTC)
針對這個狀況,是否考慮乾脆新開一個「O5. 經繁簡轉換後,名稱重複之分類重定向。」(詳細用詞應該還需要調整)--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12日 (六) 08:45 (UTC)

再次建議引入A7(英文版編號)速刪理由

原始提議及討論

以下討論已結束,請不要對此存檔進行任何編輯。

那些明顯會被刪除的普通人傳記還要放存廢討論七天真是浪費社群精力。--MakecatTalk 2012年4月10日 (二) 12:30 (UTC)

確實是,支持一下。--YFdyh000 2012年4月10日 (二) 15:42 (UTC)
(+)支持烏拉跨氪 2012年4月10日 (二) 15:47 (UTC)
強烈(+)支持。--Symplectopedia留言2012年4月10日 (二) 16:33 (UTC)
(+)贊成。--鐵鐵的火大了抓兔子啦,抓兔子啦…… 2012年4月11日 (三) 06:48 (UTC)

既然無人反對,討論一下引入英文版哪些A7理由,以及用詞等等?--MakecatTalk 2012年4月12日 (四) 09:40 (UTC)

要如何界定「普通人」與「非普通人」?--Alberth2 汪汪 2012年4月12日 (四) 15:04 (UTC)
尚未見到一個清楚而不易被濫用的A7定義。在存廢討論中也常見有人把有關注度條目直接提刪的例子,速刪便更危險了。放存廢討論七天不見得怎麼浪費社群精力,但錯刪了便絕對地浪費原作者心血--Nivekin請留言 2012年4月12日 (四) 15:47 (UTC)
--MakecatTalk 2012年4月13日 (五) 10:06 (UTC)
  1. ^ Past discussions leading to schools being exempt from A7.
  2. ^ It is irrelevant whether the claim of notability within the article is not sufficient for the notability guidelines. If the claim is credible, the A7 tag can not be applied.

試著翻譯一下:

A7. 沒有跡象顯示是重要的條目(個人、動物、組織和網絡內容)

沒有跡象顯示這條關於真實個人、個別動物、組織(例如樂隊、俱樂部或公司,但不包括教育機構1或網絡內容的條目的主題具有重要性。本準則與可供查證可靠來源不同,同時本準則較知名度的標準低。本準則適用於與網絡內容有關的條目,以及人物、組織和個別動物本身的條目,而適用於他們的書籍、唱片、軟體或其他作品的條目。本準則適用於動物物種,只適用於個別動物。本準則適用於任何聲稱重要而可信的條目,即使該聲稱沒有可靠來源或不符合維基百科知名度指引。2如條目對其重要性的聲稱是不可信的,則本準則適用於該條目。如果你不清楚該聲稱是否可信,你可以改善條目,或提出存廢討論

註1:英文維基中有關將學校機構從A7移除的討論
註2:該條目中的知名度聲稱是否不符合知名度指引是無關緊要的。如條目的知名度聲稱是可信的,則A7理由不適用。

--Gakmo留言2012年4月13日 (五) 18:01 (UTC)

強烈支持A7,但我覺得得不到的東西才是最珍貴的。究竟什麼是一個重要度聲稱(claim of significance)?姑勿論其可信性,要怎樣才構成一個聲稱?而且謙虛是美德,現在有為數不少的條目連聲稱都欠奉。我們又如何分辨一個關注度聲稱和宣傳用語(promotional statement),這又會否推動編者在寫這四類條目時加入過度表彰該主題的語句?要怎樣做才能彰顯關注度而不失中立?以上數問是我將A7的問題放大的結果。我在英語維基也有掛A7的經驗,對於只有一兩句的沒有來源的生者傳記當然立刻可以掛,但當面對較長的條目,去辨識條目里有沒有關注度聲稱就比較難了。在避免傷害新手和錯判,加上在中文維基,我覺得較多人會接受保留個30天看看的關注度處理的模式,而且對生者傳記的要求沒那麼嚴格的前提下,還是將這個美麗的速刪理由留在月亮比較圓的彼方吧。我個人比較傾向刪除條目的,但還是在存廢討論見吧,現在AFD還有很多空間,塞不爆。--Lakokat 2012年4月14日 (六) 07:23 (UTC)
(+)支持--2011wp留言2012年4月14日 (六) 14:48 (UTC)
(=)中立理由大概同上...鑑別生者傳記/組織/網絡用語事件之類的重要性單憑A7有些武斷,知名度夠高但是只是沒有重要成分或者極重要卻是小圈裡面的事,與咱的觀點一同中立...但是A7實行的話倒也不是壞事喵--罪貓奈野:橙貓大萌紫貓同樣還有藍最關鍵的是靈夢貓!留言2012年4月16日 (一) 21:50 (UTC)
A7將會加重管理員在執行刪除前,鑑別該條目重要性的負擔。這意味著管理員還要撥出時間查下網路,或者選擇性地信任一些掛A7的用戶(例如過去擔任巡查員較久的用戶,相對容易取得信任)。這是一個重視效率的做法,但前提是掛A7在用戶觀念上、做功課都有到位,否則會有被拿來濫用的可能性。所以我認為還是要設定門檻,例如在存廢討論不曾參與實務或素行不良者,不准掛A7,一律不回應請求。反之,符合條件者若被管理員查證多次誤判者,一個禮拜禁止再掛A7。--Mihara57留言2012年4月18日 (三) 01:23 (UTC)
(:)回應管理員在A7速刪前還要花時間認證提刪者身份,不也是浪費時間……。難道說只有巡查員或以上資格才可掛A7? 但以往經驗,他們的判斷也不可盡信……--Nivekin請留言 2012年4月18日 (三) 04:40 (UTC)
我想會常掛A7的人,在存廢討論多半也是固定那些人,管理員若常去存廢討論巡一下,久了自然而然也知道誰是誰了。反之,若有管理員連存廢討論究竟誰常出現都不曉得,那處理A7確實是會浪費時間,還不如去處理其他速刪理由更有效率。至於那些不常跑存廢討論,偶爾才掛一兩次A7的人,確實出錯的可能性比巡查員高太多了,不像巡查員對關注度的標準那麼會拿捏。如果要一一回應這些人的請求,那麼處理起來會更加綁手綁腳的,對管理員的負擔變得比較重。目前存廢討論還能容許偶爾出現一兩次的小失誤,直到有人糾正為止。但如果要多增加一個A7的新選項,那麼巡查員自己除了要有自信外,也要弄清楚自己是否有按照A7最基本的要求去執行,將失誤率降到最低。--Mihara57留言2012年4月18日 (三) 13:01 (UTC)
A7不是就是個「沒有跡象顯示人物重要」麼,這麼簡單的東西有什麼不好掛的……--鐵鐵的火大了抓兔子啦,抓兔子啦…… 2012年4月23日 (一) 09:27 (UTC)
沒有跡象顯示人物重要」很多時候都是「條目內沒有提供顯示人物重要的證據」或「提刪者沒有具備知道此人物重要的知識」,不代表條目應該速刪--Nivekin請留言 2012年4月23日 (一) 09:38 (UTC)
馬上又有一個例子, 請參考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2/04/23#夏遠鴻--Nivekin請留言 2012年4月23日 (一) 09:57 (UTC)
沒證據的東西本來就該刪除,他自己不寫怪誰?--鐵鐵的火大了抓兔子啦,抓兔子啦…… 2012年4月23日 (一) 13:31 (UTC)
「沒證據」跟「還未有證據」有很大分別;這種條目提到存廢討論一般很快便有人作出補充,但若速刪便補充的機會也沒有了。當然你可以盡怪創條目的人寫得不好,可是有讓其他編輯改善的機會,為甚麼要剝奪呢?--Nivekin請留言 2012年4月23日 (一) 16:46 (UTC)
以英語維基的情況來看好了,掛上A7的速刪模板,會提供創建者連結至討論頁申訴的機會。不過通常會演變成掛A7的用戶,以速刪時限壓迫創建者在幾個小時內提出說明,並立即改善條目,否則不會撤銷A7。也就是掛上A7後的用戶,道義上應該待在線上幾個小時,而不是掛完就不管它了。另一方面孤立無援,基本上不太有其他人參與討論、幫忙翻案或改善條目,歸咎原因很多,而主因是時限太短了,誰想白忙一次呢,不要忘了討論頁也要刪的。從英語維基用戶掛A7可以看出,不像「頁面存廢討論」是仰賴眾人達成的共識跟默許,而是仰賴掛模板的用戶與管理員兩人穩定的判斷。A7後續引起的爭議多嗎?我注意還是有,畢竟這比提刪強勢多了,就算花幾個小時寫的東西,掛上一個A7等幾個小時就沒了,新手難以接受才是理所當然的吧。所以,與其最後演變成針對性的雙方對立,不如把爭議都放在「頁面存廢討論」一併解決。--Mihara57留言2012年4月23日 (一) 21:42 (UTC)
(-)反對
  1. 快速刪除的機制,僅靠一個掛模板者+一個管理員共兩人,快的話數分鐘內就會讓條目被刪除,但若不幸兩正好對此條目主題都不熟悉,那就有可能不幸砍到一個原本有改善機會的條目。
  2. 快速刪除應該是要處理不容易爭議的東西,只要是可能會有爭議的就應該交由存廢討論處理。
  3. 現在的存廢討論中,可是有不少編者藉這討論在協助改善被提送之條目,以讓其能繼續保留。這種條目送到存廢討論絕對不是浪費社群資源。
--Alberth2 汪汪 2012年4月23日 (一) 22:06 (UTC)
可以把條件改為較嚴格的,只有明顯的普通人或機構可以刪除--2011wp留言2012年4月26日 (四) 13:24 (UTC)
很難定義「明顯的普通人或機構」,對自已不認識的都可能認為是「普通人」……--Nivekin請留言 2012年4月28日 (六) 14:29 (UTC)
我覺得可能A7是用來刪除「xxx是xx中學校隊隊員」的……--鐵鐵的火大了抓兔子啦,抓兔子啦…… 2012年4月30日 (一) 06:36 (UTC)
「xxx是xx中學校隊隊員」, 但這xxx也有可能是學界精英, 接受過報章訪問, 何不放上存廢討論讓人有機會補充. 若沒人補充, 7天後也反正會刪, 何必急在一時?--Nivekin請留言 2012年5月1日 (二) 04:12 (UTC)
如果真的是學界精英的話,谷歌第一頁必能出來結果,反正巡查員也是要例行谷歌的。能找到就直接追加上來源,找不到的話,無名小卒直接速刪,省得討論浪費時間,人看著還煩。--鐵鐵的火大了抓兔子啦,抓兔子啦…… 2012年5月1日 (二) 08:04 (UTC)
遇上不熟悉領域的人或團體,有些情況在Google後還不一定可以明確作出正確拚斷;快速刪除的目的在於在處理明顯不合適的頁面或檔案,執行快速刪除前還得先Google搜尋一次就已經不符合快速刪除的目的了?此外,身為目前主要執行存廢討論結果的人,並不認為無名小卒送去存廢討論處理是浪費時間。--Alberth2 汪汪 2012年5月1日 (二) 09:11 (UTC)
並不是每個人都願意花這個時間,否則就不會討論得這麼熱烈了。對一般維基人而已,送存廢討論所花的操作時間遠遠大於掛速刪模板。因此除非能簡化前者的操作程序,否則此議題永遠不會消失。至於後續作業時間是幾天(存廢討論)或幾分鐘(速刪),我倒認為一般維基人不必太在乎。除非對該條目極度反感,否則提報者並不需要回頭去盯住此事。--Kolyma留言2012年5月1日 (二) 11:48 (UTC)
其實這問題幾年前我曾經提過,應該最嚴謹處理的快速刪除的提送程序實在是太簡單了,而最正式的管道:存廢討論提送確很麻煩,以至於許多明明應該交由存廢討論的東西被直接送到快速刪除,為了方便而失去應有的「謹慎」原則。現在有Twinkle就方便多了,對專業的巡察朋友們而言,提送存廢討論應該已經不會麻煩了,唯一的麻煩大概是還要另外輸入理由。至於我所說的交由存廢討論不會浪費大家的實間,是因為事實上現在的存廢討論中,大多數人對於沒興趣的討論是跳過不參予討論。有多少人是每個存廢提案都逐一搜尋、研究然後都提出意見或協助改善的?--Alberth2 汪汪 2012年5月1日 (二) 14:29 (UTC)
應該不是每個維基人都能直接使用 Twinkle 吧!若「一般維基人」(我上面即已強調,包括未安裝特殊功能者)無法使用,就不算是完全解決操作方便性的問題。況且,本議題的重點是有一些維基人看不慣「明顯會被刪除的普通人傳記還要放存廢討論七天」(引用開版者所言),也有不少人回應,值得重視。現有英語維基A7規則中的「重要性」一詞容易陷入主觀判斷,故提出修正意見於「A7規則正面表列」新的子標題,敬請移駕參與討論。--Kolyma留言) 2012年5月4日 (五) 23:08 (UTC)--Kolyma留言2012年5月4日 (五) 23:21 (UTC)
為有效聚焦於當前討論議題,擬掛 closed 模板,若有異議請儘快提出,謝謝!-Kolyma留言2012年5月6日 (日) 13:32 (UTC)

案例討論

以下討論已結束,請不要對此存檔進行任何編輯。

反對者相當擔心普通人物的認定歧見。我倒覺得還好,隨手抓了2個當前送存廢討論的人物條目作例子:

  • 賀琦琦: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北省,邯鄲市第三十一中學,高三7班,勞動委員。學生會衛生部長。
  • 苗勇: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北省,邯鄲市第三十一中學,09屆高三7班,班長。學生會主席。

這種應該不會有歧見吧!

而這位黃一禾小朋友更是「普通」。我常常遇到這類條目,尤其以兒童居多,並不會有什麼爭議性的。況且掛速刪後還有管理員把關,有什麼好擔心的!

反對者也擔心提報者、管理員不熟悉相關領域。果真如此,那提報者原本就不該提報,管理員更是不該刪除啊!現在的管理員被盯得這麼緊,哪一位不是謹謹慎慎的,大家又何必操心太多!-Kolyma留言2012年5月1日 (二) 12:37 (UTC)

連「安寧和莊媛之子安秀澤的乳名燦燦」都無法掛速刪,真的是無奈。--Kolyma留言2012年5月1日 (二) 13:06 (UTC)

再怎麼看,夏遠鴻條目應該都不會是A7的對象;我想您要表達是提報者的判斷問題吧?我認同規則要明確,以降低對提報者判斷力的依賴,否則容易造成後半段管理者的負擔。我建議應正面表列A7條件,例如綜整上述例子,就可以大略歸納出:(1)中學及其以下之學生,其知名度僅及於校內及親朋者;(2)無新聞媒體報導之兒童。據我所知,這類條目相當常見(今天就有好幾個)。若能實施,一定會有成效。而且第(1)項還可以考慮擴及所有學生。-Kolyma留言) 2012年5月1日 (二) 16:22 (UTC)-Kolyma留言2012年5月1日 (二) 16:41 (UTC)
目前的經驗中,因為每個人解釋快速刪除討論標準的寬鬆都不一樣,我想未來類似夏遠鴻這樣的條目,確實很有機會有人會認為是不知名人物便以這個A7提出;一樣的,沒有關切過A7制定討論的管理員,也很有可能光從字面解讀來判斷是否刪除。--Alberth2 汪汪 2012年5月2日 (三) 01:01 (UTC)
因此,A7規則宜更為明確,故提出修正意見於新子標題,敬請移駕討論。--Kolyma留言2012年5月4日 (五) 22:55 (UTC)
為有效聚焦於當前討論議題,擬掛 closed 模板,若有異議請儘快提出,謝謝!-Kolyma留言2012年5月6日 (日) 13:32 (UTC)

A7規則修訂版(僅限人物並正面表列)

原始提議及討論

以下討論已結束,請不要對此存檔進行任何編輯。

綜合大家的意見,很顯然英語維基速刪 A7 規則有太大的解釋空間,並不是理想的參考範本。建議採取正面表列方式,並先限縮於人物,以求及早落實。例如:

A7. 看不出值得收錄的人物。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 無新聞媒體報導之兒童;
  2. 知名度僅及於校內及親朋之學生;
  3. ……
  • 使用模板{{d|A7}}、{{d|people}}。

這樣子光是5月1日就可以有效攔截黃一禾安寧和莊媛之子安秀澤的乳名燦燦苗勇賀琦琦周笑玥五個條目,而且不會有什麼爭議。

  • 黃一禾:姓名:黃一禾 性別:女 生日:1999年5月4日 身高:154(還在長高中) 體重:40kg 出生地:陝西 現居地:廣東廣州 喜歡的顏色:藍色、紫色、綠色 愛好:游泳、畫畫、跳舞、唱歌、書法 喜歡的明星:Justin Bieber、倉木麻衣
  • 安寧和莊媛之子安秀澤的乳名燦燦:燦燦 是安寧和莊媛之子安秀澤的小名 安秀澤男 漢族 出生與2012年10月19日 祖籍黑龍江 生肖屬兔
  • 苗勇賀琦琦:如上文
  • 周笑玥: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北省,邯鄲市第三十一中學,09屆高三7班,宣傳委員。學生會秘書長。

不知大家意見如何?-Kolyma留言2012年5月2日 (三) 13:29 (UTC)

安寧和莊媛之子安秀澤的乳名燦燦直接算惡搞了吧,還「出生與2012年10月19日」呢。Liangent (留言) 2012年5月2日 (三) 13:48 (UTC)

使用正面表列的方式很有可能衍生出過於冗長的規條。我建議把責任丟還給編寫者,即「條目中無法舉出主角具有影響力超越自身交際圈之事蹟者」假如內容有寫出他有做過某些重要的事,那麼可能還需要多查一下;像上頭這幾種例子,連作者的一手資料都舉不出他有什麼重要事蹟,那還要其他人討論,就太無聊了。--Reke留言2012年5月2日 (三) 18:31 (UTC)

上述例子中我歸納出的共同點是:「只有個人之生理、居住、興趣、就學之資料」...... XD。--Alberth2 汪汪 2012年5月3日 (四) 02:53 (UTC)~
這樣描述反而不容易框住標的,例如條目寫出職業時,就不符合。如果要歸納成一句話,Reke 君的寫法比較好些。至目前尚未看到反對意見(只有修正意見),若有,敬請儘快提出。-Kolyma留言2012年5月4日 (五) 22:51 (UTC)
兩個問題:
  1. 僅針對「人」?
  2. 舉例如果內容寫到「曾參加XX比賽獲得OO成績」、「曾出版XXXXX之書籍」,這樣應該已經算是「影響力超越自身交際圈之事蹟」吧?
--Alberth2 汪汪 2012年5月5日 (六) 14:25 (UTC)
若有比賽成績或出版作品,討論個七天應該還好吧?--Reke留言2012年5月5日 (六) 17:24 (UTC)
當然 ^^ ,我是主張盡量限縮快速刪除標準的。正好看到現在存廢討論中,又有幾個被以「不知名人物」理由提送的人:宋向清羅樂康遲鵬姜恩榮馮斌馬瑞則;我想了解大家若依照上述定義,會將哪幾個題目列入符合此定義的?--Alberth2 汪汪 2012年5月5日 (六) 17:40 (UTC)
遲鵬便是一個好例子, 見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2/05/03, [1]--Nivekin請留言 2012年5月6日 (日) 04:19 (UTC)
沒有來源的內容當然可以被刪。A7關心的是「條目是否說明人物重要」而不是「人物是否真的重要」。如果愛因斯坦的條目里只寫「他在xxx上過中學」那一樣也會被刪,你寫出他發現了相對論自然可以保留,否則自然該刪除。--鐵鐵的火大了大海啊你四條腿駿馬啊你全是水。) 2012年5月6日 (日) 04:42 (UTC)
重複一次我上面的回應:『「沒證據」跟「還未有證據」有很大分別;這種條目提到存廢討論一般很快便有人作出補充,但若速刪便補充的機會也沒有了。當然你可以盡怪創條目的人寫得不好,可是有讓其他編輯改善的機會,為甚麼要剝奪呢?』--Nivekin請留言 2012年5月7日 (一) 10:29 (UTC)
愛因斯坦絕對不是我們要處理的對象。建議此議題到此為止,謝謝兩位!--Kolyma留言2012年5月7日 (一) 11:51 (UTC)
宋向清絕對不是A7對象,因為已描述許多交際圈外之事蹟,況且是被以「自我宣傳」為由提刪,而非「不知名人物」;遲鵬雖被提報「不知名人物」,但並不符合當前研擬討論中的A7條件,因為已描述數十項個展、群展資料,均為超越交際圈之事蹟;姜恩榮也不符合A7條件,因為「撰寫醫學、科普及保衛世界和平等論文50餘篇,數篇論文受到國內國際報刊評選獎勵」,明顯為超越交際圈之事蹟。
羅樂康馮斌完全符合符合當前研擬討論中的A7條件,應該不會有歧見才對;馬瑞則未描述易經研究的著作或成就,我認為也符合Reke君的A7定義,只是不曉得其他人是否有意見。-Kolyma留言2012年5月6日 (日) 04:43 (UTC)
為避免相關條目被刪除後失去連結,將上述符合A7之條目內容抄錄於下:
  • 羅樂康:羅樂康,香港居民,1995年1 月27日出生,3歲就讀上水惠州幼稚園,後就讀東華三院港九電器 月27日出生,3歲就讀上水惠州幼稚園,後就讀東華三院港九電器商聯會小學下午校和保良局馬錦明中學,成績一般
  • 馮斌:馮斌,出生於1983年6月1日,山東省聊城市人,畢業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目前在中國地質科學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勘查研究所工作。
  • 馬瑞則:馬瑞則簡介:性別:男;出生日期:1970年1月12日;祖籍:河北黃驊;專業與特長:易經的研究與應用 陰陽風水大師 環境風水與健康 各類疾患的風水調整與化解
Kolyma留言2012年5月6日 (日) 04:43 (UTC)
目前我對「條目中無法舉出主角具有影響力超越自身交際圈之事蹟者」這樣的標準持不反對之意見。(好繞口的說法 XD )--Alberth2 汪汪 2012年5月6日 (日) 09:43 (UTC)
謝謝您!我想措詞上還可以再修。-Kolyma留言2012年5月6日 (日) 09:59 (UTC)
我剛才發現一個問題:目前討論的案例中,像苗勇賀琦琦周笑玥這類中學校內學生會幹部,其交際圈很難及於全校同學,但影響力卻有可能。因此如果寫出「建立全校學生自律規章」這樣的內容,即為影響力超越自身交際圈之事蹟。可是這樣的內容應該仍是需要被快刪的,所以 Reke 君提案的措詞可能還得再調整一下。--Kolyma留言2012年5月6日 (日) 11:47 (UTC)
「條目中無法舉出主角具有影響力的事蹟,或舉出之事蹟影響範圍不大於主角所在國家之最小地方自治單位。」--Reke留言2012年5月6日 (日) 18:05 (UTC)
感覺上 Reke 君的邏輯大概是「未列舉影響力超越XXX(範圍)之事蹟者」,只是前一版的範圍是「交際圈」,而這一版的範圍則是「主角所在國家之最小地方自治單位」。我想一個「普通人物」的主要活動及影響力範圍不外乎家庭、親朋、就讀學校及就業機構,如果以此為界限,粗估至少可以框住九成以上的人,而這些人幾乎都是A7要處理的對象。框不住的,就算不見得能上得了維基,但至少也值得擺到頁面存廢討論一番。若依此標準來看:家庭、大部分親朋、中學以下就讀學校的確會落在「主角所在國家之最小地方自治單位」的範圍內沒錯,但少部分親朋、不可忽視其比例之就讀大學及就業機構,就會落在「主角所在國家之最小地方自治單位」的範圍之外。上述案例中的馮斌便是如此:山東聊城人,畢業於北京某大學,就業於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某機構。當然目前馮斌條目沒寫出「事蹟」,但如果寫了一些在該大學或該機構內的事蹟呢?
目前看起來,只用單一「範圍」似乎有點困難,綜合「家庭、親朋、就讀學校及就業機構」等多個「範圍」也許比較可行,而這也與 Alberth2 君的理念頗為一致。-Kolyma留言) 2012年5月7日 (一) 15:20 (UTC)-Kolyma留言2012年5月7日 (一) 15:34 (UTC)
那就結合起來變成「未列舉影響力及於主角之家庭、親朋、就讀學校及就業機構以外人事物之事蹟」吧!用「只有個人之生理、興趣、家庭、就學、就業之資料」我覺得有些問題,假如我寫出我參加國小校內演講比賽的心路歷程,或者像心理感受這些都稱不上某種「資料」。--Reke留言2012年5月7日 (一) 16:01 (UTC)
萬一無法產出較理想的一般性描述;也許就得使用 Alberth2 君所提那樣的列舉性描述,但措詞可能還得再調整得更精準一點,例如:「只有個人之生理、興趣、家庭、就學、就業之資料」(家庭包含居住),這樣就能有效處理目前所舉的案例。--Kolyma留言) 2012年5月6日 (日) 13:12 (UTC)--Kolyma留言2012年5月9日 (三) 15:52 (UTC)
已參考大家意見提出修正版於新子標題,敬請移駕討論。為有效聚焦於當前討論議題,此處擬掛 closed 模板,若有異議請儘快提出,謝謝!-Kolyma留言2012年5月19日 (六) 09:55 (UTC)

擴展至動物、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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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Alberth2 君的另一個問題:原先想用正面表列方式,因此先限縮至人物以利推動。現在看起來將人物條件歸納為一句話應屬可行,便可考慮同時處理「個別動物、組織」等其他類別的問題。當我看到1121宿舍條目,便覺得也該處理。

  • 1121宿舍:1121宿舍是中國人民大學品園六樓十一樓的一間宿舍。先居住六人,都是中國人民大學金融學四班的女生。六人來自不同的省會,但是相處融洽,是一個非常有愛的宿舍。舍友們都很喜歡這個宿舍。

--Kolyma留言) 2012年5月6日 (日) 09:36 (UTC)--Kolyma留言2012年5月6日 (日) 09:50 (UTC)

其實物、組織都比人簡單,「無可靠來源之動植物個體或物品,或此類事物特定少數的集合」全部速刪就可以了。措辭可能要斟酌,精神上就是無特定範圍的集合名詞,例如「馬」若沒有文獻介紹,還可以送交討論。但是個體例如「一匹名叫英九的馬」,或者特定某些個體的集合如「英九養的那群馬」,若沒有文獻就速刪。「宿舍」要被刪必須送七天討論,「1121宿舍」或者「中國人民大學宿舍」就直接速刪。--Reke留言2012年5月6日 (日) 18:16 (UTC)
我猜想「動物」(個體或少數集合)應該是針對「寵物」類條目而設立。該類條目原本就不宜收錄,從嚴處理比較不會有異議,Reke 君的提議應屬可行。但「組織」可就不同了,實不宜給予同等待遇。--Kolyma留言) 2012年5月9日 (三) 16:13 (UTC)--Kolyma留言2012年5月9日 (三) 16:50 (UTC)
英文維基條目多、人力夠,有條件強迫編輯者自己負責找來源。相形之下,中文維基可就沒這個條件,而這也是先前討論中許多維基人對A7(原版)持保留態度的原因之一,實不容忽視。也許需要像先前人物條目一樣,先花一點時間探討「值得速刪」的組織條目有什麼共同性,再來研擬規則。-Kolyma留言) 2012年5月9日 (三) 16:50 (UTC)--Kolyma留言2012年5月11日 (五) 12:27 (UTC) 
原版A7提到組織時有註解「例如樂隊、俱樂部、公司」。印象中比較適合提速刪的組織條目應該是學校或機構內社團、小公司,前者可以用影響力範圍約束之,後者則可以用訂定資本額、營業額、員工數之條件。--Kolyma留言2012年5月9日 (三) 17:14 (UTC)
我有一個問題,人力不夠為什麼就不能強迫編輯者自己找來源?不是應該人力充足才不必要求編者自己找(因為很多人能幫忙),人力不足才要你寫條目時自己先把來源附上以示負責嗎?--Reke留言2012年5月9日 (三) 17:33 (UTC)
前文所述「人力夠」原另有用意(不必怕新手流失),不過為避免討論失焦,已自行刪除。前兩節的討論中的確有人認為「條目內沒有提供顯示人物重要的證據,……不代表條目應該速刪」。不過「動物」(個體或少數集合)是特殊狀況,相信「無來源便可提速刪」仍有可能達成共識;但「組織」或目前尚未討論到的「網路內容」恐怕就行不通了。-Kolyma留言) 2012年5月11日 (五) 12:30 (UTC)--Kolyma留言2012年5月11日 (五) 23:46 (UTC)
已參考大家意見提出修正版於新子標題,敬請移駕討論。為有效聚焦於當前討論議題,此處擬掛 closed 模板,若有異議請儘快提出,謝謝!-Kolyma留言2012年5月19日 (六) 09:56 (UTC)

擴展至網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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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版A7尚有「網站內容」(或網路內容)類,但在中文維基上,被「直接」提報頁面存廢討論的相當少,即使是掛模板後30天提報的也並不多。目前仍在頁面存廢討論上的,看起來僅有5/8的師潮(直接提報)與5/10的淡藍網(關注度30天後提報)而已,其內容抄錄如下:

  • 師潮:師潮(英文:Tutorwave),香港課程指南,是一個香港課程評價網站,由梁懿豐(Andy Leung)與 伍嘉豪(Tony Ng)於2012年創辦。
  • 淡藍網:淡藍網,原為「淡藍色的回憶」於2000年11月16日創辦,是目前中國大陸瀏覽人數最多的、最具影響力的同志網站。 http://www.danlan.org

由於參考案例不足,暫時無法歸納出具體而可行性高的重要性「定性」規則。另一種方式是使用「定量」規則:依據 Alexa 網站排名查詢,淡藍網(danlan.org)全球排名54,718、CN排名6,803、鏈入網站數277。香港師潮網站一時找不到,而類似性質的英國 tutorwave.com 全球排名4,761,831、鏈入網站數11」。同樣的,案例太少而暫時難以定下標準。希望對 Alexa 網站排名有研究的維基人能夠提供一些意見。--Kolyma留言2012年5月12日 (六) 04:07 (UTC)

同意諸君的觀點。看起來網站內容暫不適合列入。--Kolyma留言2012年5月13日 (日) 11:27 (UTC)
為有效聚焦於當前討論議題,擬掛 closed 模板,若有異議請儘快提出,謝謝!--Kolyma留言2012年5月13日 (日) 11:29 (UTC)

A7規則草案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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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諸君意見,A7規則草案修訂二版擴及人物、動物、組織(樂隊、俱樂部、社團)、公司如下:

初稿:A7. 未述明重要性。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 人物:無第三方可靠來源,且未列舉影響力及於主角之家庭、親朋、就讀學校及就業機構以外人事物之事蹟;
  2. 動物:無第三方可靠來源之個體或特定少數集合單一或少數個體,或未列舉影響力及於動物之一般日常作息以外人事物之事蹟
  3. 組織(樂隊、俱樂部、社團):無第三方可靠來源,且未列舉影響力及於成員之家庭、親朋、就讀學校及就業機構以外人事物之事蹟;
  4. 公司:無第三方可靠來源,且製造業員工數未滿100人或非製造業員工數未滿50人。
  • 使用模板{{d|A7}}、{{d|people}}。

其中公司員工數標準係參考台灣、香港「中小企業」標準而取其寛鬆者(大陸標準找不到)。敬請大家提供意見。--Kolyma留言) 2012年5月19日 (六) 09:48 (UTC)--Kolyma留言) 2012年5月21日 (一) 03:52 (UTC)--Kolyma留言2012年6月10日 (日) 03:07 (UTC)

所有的「可靠來源」應改為「第三方可靠來源」,不然公司、社團官網在寫作該公司或社團本身的資料時,是可以算可靠來源的。--Reke留言2012年5月19日 (六) 15:18 (UTC)
同意,已加入(下劃線)。-Kolyma留言2012年5月20日 (日) 07:10 (UTC)
第二項,只要提及「個體動物」(en:Category:Individual animals)就可以了,不需要用到「特定少數集合」("特定少數集合")這麼精確、艱深,因為像兩岸互贈保育類動物提及數個動物以上的情形說實在並不是那麼多見。其次,動物若受到名人、組織、事件的光環加持而成為條目,已是宣稱其重要性了。這種情況,原則上應該比照第一項,故為符合A7應要補充可作重要性參考的描述。另外第四項,同樣也應該要提及可作重要性參考的描述,而不是只將人數指標做為門檻而已。--Mihara57留言2012年5月19日 (六) 15:58 (UTC)
Mihara57君總共提到三件事,在此分開回應以利於後續的各自深入討論。
(:)回應「個體動物」:前幾天看到《聯合報》副刊有一篇文章提到某女子結婚的條件是連她的2隻愛貓都得一併娶,如果有人為2隻愛貓上維基寫個條目,「個體」就框不住它。如果您覺得「個體或特定少數集合」措詞太過艱深,那麼改為「單一或少數個體」為何?-Kolyma留言2012年5月20日 (日) 08:08 (UTC)
我覺得我們可能都有點誤解了。這裡指的是以單一生物體為單位,而不是以動物族群、動物家族為單位,也不是指動物的數目。對應人物,其實就是「個人」的意思。就算兩隻貓,還是指個體動物,傳主有兩位跟個體這單位是沒關係。我覺得「單一或少數個體」比較好懂,同意。--Mihara57留言2012年5月21日 (一) 02:56 (UTC)
(:)回應「動物重要性具體條件」:中文維基對個體動物的收錄要求非常嚴格,以馬小九(馬英九愛犬)條目為例,即使已經列舉非常多的第三方可靠來源,卻仍被三度提刪。因此,這一類可以嚴格一點沒關係,似乎沒有必要像人物類一樣地定義重要性具體條件。-2012年5月20日 (日) 08:08 (UTC)
我想還是寬鬆一點吧?著眼條目是否有宣稱重要性的內容,第三方可靠來源才是附屬的考量。心理已預期政治人物的動物(en:Category:Animals in politics)多數過不了關注度這一關,不代表可以掛A7速刪省事。其次,就算提交存廢討論後條目刪了,但之前的討論卻能保留下來了。這對將來釐清原本有希望保留下來的動物條目,卻因為欠臨門一腳不能保留下來,可以提供參考。最後,類似馬小九這樣的條目可能因為送交存廢討論,碰巧遇到改善的機會,所以我主張比照人物。--Mihara57留言2012年5月21日 (一) 02:56 (UTC)
您的意思是:「動物:無第三方可靠來源之單一或少數個體,且未列舉影響力及於擁有者之家庭、親朋、就讀學校及就業機構以外人事物之事蹟;」?-Kolyma留言2012年5月21日 (一) 04:07 (UTC)
擁有者可能是知名人物、家庭或組織(如動物園、研究機構、經紀公司、警察單位…),又與擁有者共同參與社交活動或執行任務。或者擁有者雖平凡,但可能因某事件捧紅了動物。所以草擬修改為「且未列舉影響力及於動物之一般日常作息以外人事物之事蹟;」另外我建議草案中的家庭都刪除掉,雖然我們知道一些人物是因為與家庭中的某個知名成員共同參與社交活動而增加曝光度,但是條目中卻不一定會提及這些社交活動(婚後對外界的影響力,例如塑造良好形象等),所以家庭本身就是個漏洞了。例如曾馨瑩曾文惠陳萬水。--Mihara57留言2012年5月21日 (一) 10:29 (UTC)
(:)回應動物:下一版將會照您的意思修改。--Kolyma留言2012年5月23日 (三) 13:12 (UTC)
已先行修改(刪除線及下劃線)--Kolyma留言2012年6月10日 (日) 03:19 (UTC)
(:)回應刪除各類條件中的「家庭」:我大約瞭解您的意思,不過您舉的幾個例子有些不理想。曾馨瑩條目已提到「台灣富豪」郭台銘、「知名模特兒」林志玲舞蹈教練、「鴻海科技集團」尾牙及教舞等,影響力都已超過主角「家庭」之外;曾文惠條目已提及「前總統」李登輝的妻子(即第一夫人)、與「新黨立委」謝啟大及馮滬祥的訴訟案等,影響力都已超過主角「家庭」之外;陳萬水條目已提到「親民黨主席」宋楚瑜的夫人,影響力已超過主角「家庭」之外。三者之中,陳萬水寫得最差,連陪同宋氏兩度參選總統而獲得全台知名度之事,都雙字未提,但也不至於落入速刪。
比較典型的案例應該是古代皇帝的第幾皇子,有些並無任何事蹟可寫,因而常被維基人提出檢討。但即便如此,我認為仍不應落入目前的A7,而是擺至頁面存廢討論慢慢商量。因為皇帝、總統的家庭,原本就不是一般家庭,哪怕只是個新生兒,為其立個條目都不為過(英國、日本皇室便是如此),因為其影響力早已超越主角「家庭」之外了。
因此,我認為「家庭」二字仍留著無妨。--Kolyma留言2012年5月23日 (三) 13:21 (UTC)
我的意思是傳主的事跡乏善而陳,至於知名配偶的事跡那又是另外一回事,該傳主與知名配偶的關係才是重點,故應該將兩者切割開來看。即使除去教舞跟尾牙這兩個部份,曾馨瑩與郭台銘是配偶關係這項訊息就夠了。而曾文惠陳萬水您是仰賴自己過去閱讀新聞的知識,已落入重要訊息外的判斷了,條目中無論出不出現訴訟案、競選活動都不會影響到配偶這層訊息。傳主排除配偶此一身份後,就無「家庭」之外的具體事蹟可言,後續會造成影響力是傳主以「家庭」以成員的身份活動受到關注(但這些種種關注的源頭,來自於我們意識到當初兩人結成的婚姻關係),但偏偏這些後續就算不被提及也不會被速刪,不會被速刪就不是我們討論的範圍。上面寫「影響力及於主角之家庭、親朋、就讀學校及就業機構以外人事物之事蹟」(影響力與事蹟,兩者缺一不可)那麼與知名人物「結為家庭」算不算事跡呢?在我看來它是算的。可是又與「及於……以外人事物之事蹟」說法有衝突。意思是傳主可能包含婚姻的事跡,但光這樣的事跡還不足以宣稱重要度,那表示僅僅提及傳主與知名配偶的婚姻關係,還是可能遭到速刪。--Mihara57留言2012年5月24日 (四) 03:14 (UTC)
我覺得我們的看法大致相似,需要再辨明的應該就是您最後舉的例子:當條目僅提及傳主與「知名配偶」的婚姻關係,您認為依現有草案的規則,會因沒有提及「事蹟」而遭速刪,但那是不妥的。
對此,我認不必對「事蹟」太過拘泥,可以將擁有「知名配偶」本身也視為一種「事蹟」或其成果展現。因此若以陳萬水條目為例,只要有寫出「是親民黨主席宋楚瑜的夫人」,就不應列入A7。
我覺得「家庭」二字讓該句更為完整(我原想用完美),拿掉實在可惜。如果仍有可能讓大家誤解,我覺得加註解說明可能會更好。--Kolyma留言2012年5月26日 (六) 13:47 (UTC)
或許建議修訂一下或補充說明比較好,而不要拿掉「家庭」。我發現這草案的解讀已漸漸出現兩種分歧,互相產生衝突了:一種是除了這些生活圈認識的有限人們之外,傳主是否對更多人群具有的關注度、影響力,至於事蹟是什麼就不那麼要求了(不一定用刪去法,掛不掛A7憑日常所知判斷對人群有無關注度、影響力,這觀念似乎可以解除nivekin的疑慮);另一種是影響及於這些生活圈發生的事蹟,因為具普遍性所以才不加以承認,也就是不列入宣稱重要性的參考中(一律採用刪去法,超出該生活圈的事蹟宣稱重要性即承認,能有效攔截一些像個人網誌化的條目,但很怕極端的例子:例如知名配偶、獲獎的客服人員)。請Kolyma提出新的草案的同時,儘可能另外明確地指出它們的範圍與標準,看能否熊與掌兼得。我想我應該沒有其他疑慮的了,希望討論盡早結束。--Mihara57留言2012年5月26日 (六) 16:04 (UTC)
實在想不出簡單又週延的註解方式。建議先以目前版本試行,遇有「問題案例」產生時,再來檢討修正可能還比較容易。--Kolyma留言2012年6月10日 (日) 03:19 (UTC)
(:)回應「第四項(公司)」:原本以為員工數(或資本額、營業額)的量化標準最客觀,當然比「定性的」重要性具體條件來得好。不過會有下方您所提的資料取得困難度問題,所以必須另擬重要性具體條件,或者暫不實施。--Kolyma留言2012年5月20日 (日) 08:16 (UTC)
我有個疑問,第四項要如何知道員工人數?事實上,很少有條目的內文中會提及員工人數,相關資料多記載於人力銀行的公司簡介頁面,如此還要大費周章去查尋,那麼就失去了A7的本意了。而且未達中小企業門檻的算微型企業,以公司規模來推估重要性,雖然具有參考作用,但做為A7的條件仍不是一個萬全的作法。如此,我覺得應該回歸實際狀況,就內文中比較常出現的相關內容來判斷是否有宣稱其重要性,尤其是那些我們不承認以外的部分。--Mihara57留言2012年5月19日 (六) 16:47 (UTC)
在台灣,104人力銀行幾乎都可以查到各公司的員工數;不過在其他地區可能沒有方便的管道。-Kolyma留言2012年5月20日 (日) 07:10 (UTC)
第二項動物的部分建議同Mihara57,第四項公司部份最好不要以公司人數為標準,因為這樣已經不能「快速」處理了,如果找不到合適的判斷標準,公司部分就暫先不要列入。--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0日 (日) 03:41 (UTC)
(:)回應:公司部分改為更寬鬆的條件:「無第三方可靠來源,且無專屬網站的現存公司。」如此可行嗎?-Kolyma留言2012年5月20日 (日) 08:31 (UTC)
如果它的客戶不是一般大眾,不一定要有專屬網站呀,有些公司其實意外的低調。--Mihara57留言2012年5月21日 (一) 03:17 (UTC)
那我就想不出簡單可行的規則了。公司類條目案例不多,遠比不上人物類,已先行移除。--Kolyma留言2012年5月21日 (一) 03:52 (UTC)
人物: 如是tvb一個演員, 沒有提及tvb以外人事物之事蹟, 是否合速刪?--Nivekin請留言 2012年5月20日 (日) 04:14 (UTC)
如果該人物是個專職演員,且沒有其他特殊事蹟或親屬關係,那麼最低限度也該提出一兩部他曾經演出的作品。如果他同時身兼歌手,那麼就算只提到一兩張已發行的音樂作品,一部戲劇作品都沒提到,仍不符合速刪。如果他是一位知名人物的配偶,連一個作品都沒提到,還是不符合速刪。如果他因為一個特殊事件被捧出知名度,卻對其職業細節隻字未提,同樣不符合速刪。反正,任何一樣有宣稱其重要性的訊息即可,不必限於他的職業。現在Kolyma設定的條件,就是先排除普遍性的個人資料,以及知名度沒有超過人際關係或學習、工作環境以外的人物。反之,如果他們有任何一樣特質會吸引更多人們注意,想追蹤他們的近況或過去,那麼就該掛關注度模板。--Mihara57留言2012年5月20日 (日) 05:39 (UTC)
謝謝 Mihara57 君的解說。TVB演員條目只要一列出「作品」,其影響力便超出就業機構(TVB)之外(因為觀眾遍及各處),就不會被目前的A7條件框住。-Kolyma留言2012年5月20日 (日) 08:44 (UTC)
謝謝。那此例是否同樣適用於網上作家、YOUTUBE音樂家、藝術演出者(包括街頭藝人)、學界運動員、極端例子是某品牌的獲獎客戶服務專員等?--Nivekin請留言 2012年5月20日 (日) 08:54 (UTC)
目前的版本的確攔不住有列舉作品的網上作家、YOUTUBE音樂家、藝術演出者,有列舉校外獎項的學界運動員,有列舉公司外獎項的客戶服務專員。建議現階段標準不要訂得太嚴,寧可以後視需要再調整,否則很難以達成共識而成功踏出第一步;況且,粗估目前的版本平均每日已可有效攔截3-5個條目。-Kolyma留言2012年5月20日 (日) 10:58 (UTC)
我的看法是不適合此例,最好也不要網羅這些人物。nivekin之前的立場就很明確,就是擔憂有人對關注度有疑慮的條目以A7誤刪。這些人物同樣有作品(以非商業作品為主),或有不定數的Fans(網友、客戶、觀眾……工作同事、同校師生等),甚至得過獎項(先不管公信力),才會吸引人們注意、肯定。創建者若認定傳主有影響力,最好不要以A7速刪,仍然掛關注度模板。現代的新聞媒體對於業餘人士作為專題報導的尺度很寬,難保當中不會有成為條目的可能性,這些早有前例。最後一個例子,我聽起來像是民眾票選出來的優良客服人員,這樣的事跡算有達到外界的影響力(幫忙建立公司形象)。雖然以預期心理來看,媒體不太可能報導這種人物就是了,但最好也是掛關注度模板。--Mihara57留言2012年5月21日 (一) 00:15 (UTC)
同意。我研提的A7規則草案,原本就無意網羅這些人物。--Kolyma留言2012年5月21日 (一) 01:40 (UTC)
公司員工數作為一個衡量標準可能不太妥當。人數很少的公司未必就沒有關注度。像Twitter只有10幾雇員時,已經是全球知名了,instagram被facebook收購時也不過10幾個人--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5月21日 (一) 02:03 (UTC)
同意。看起來公司類不易產出簡單可行的規則,已先行刪除。--Kolyma留言2012年5月21日 (一) 03:52 (UTC)

根據上面討論,A7.2似乎為「動物:無第三方可靠來源之單一或少數個體,或未列舉影響力及於動物之一般日常作息以外人事物之事蹟;」但我在想,若果真的有那些事蹟,是否很大機會會有第三方可靠來源呢?--Gakmo留言2012年5月31日 (四) 11:55 (UTC)

那要看創建者的動機、心態是如何,是否已事先預期關注度的要求,例如常曝光的名人寵物、動物演員、動物園明星、克隆動物、賽馬跟馬術的名馬等條目就容易保留下來。如果他得到的資訊來源是網路新聞、電視、報刊、書籍,那麼就有很大的機會有第三方可靠來源。如果他得到的資訊來源是Youtube、個人網誌、日常生活(限於小圈子、少數人的所見所聞),那麼就不太可能有第三方可靠來源。除非牠引發的話題性十足,吸引大量網友討論,進而引來媒體採訪。不過當中被媒體注意的動物其比例是不高的,而且光憑趣味性、一時性的話題,最終恐怕也難滿足關注度的要求。總之,條目中有提供第三方可靠來源的話,就可以依據專題報導的深度與各方來源的數量,來決定是否要掛關注度模板,這樣對巡查員來說也比較省事。若無提供第三方可靠來源,就要看內容中所描述的事蹟是否有宣稱傳主的重要性(不知是一律排除生活圈內的所有事蹟?或是評估生活圈外的人群對事蹟的關注度?)。--Mihara57留言2012年5月31日 (四) 13:42 (UTC)
謝謝回覆,建議修訂為A7.2.1「動物:無第三方可靠來源之單一或少數個體」,A7.2.2「動物:單一或少數個體而未反映其具有影響力」--Gakmo留言2012年6月1日 (五) 01:40 (UTC)
(!)意見:「動物:單一或少數個體而未反映其具有影響力」這樣的文字在未來可能很容易被擴大解讀,個人認為原本提出的修正意見「一般日常作息以外人事物之事蹟」會較好。--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2日 (六) 01:32 (UTC)
(!)意見( ✓ )同意, 人類也是動物--Nivekin請留言 2012年6月7日 (四) 12:15 (UTC)
為有效聚焦於當前討論議題,擬掛 closed 模板,若有異議請儘快提出,謝謝!--Kolyma留言2012年6月13日 (三) 13:59 (UTC)

A4(中文版編號)規則草案修訂三版

以下討論已結束,請不要對此存檔進行任何編輯。

綜合以上諸君意見,A74規則草案再次修訂如下:

A74. 未述明重要性的真實人物、動物或組織。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 人物:無第三方可靠來源,且未列舉影響力及於主角之家庭、親朋、就讀學校及就業機構以外人事物之事蹟;
  2. 動物:無第三方可靠來源之單一或少數個體,未列舉影響力及於動物之一般日常作息以外人事物之事蹟;
  3. 組織(樂隊、俱樂部、社團):無第三方可靠來源,且未列舉影響力及於成員之家庭、親朋、就讀學校及就業機構以外人事物之事蹟;
  • 使用模板{{d|A74}}、{{d|people}}。

敬請大家提供意見。--Kolyma留言) 2012年6月11日 (一) 10:37 (UTC)--Kolyma留言) 2012年6月22日 (五) 13:53 (UTC)--Kolyma留言2012年6月23日 (六) 01:17 (UTC)

謝謝Kolyma。(?)疑問,<2.動物>中的「,或」是否應改為「,且」?--Gakmo留言2012年6月13日 (三) 01:36 (UTC)
抱歉,弄錯了,應該是「且」才對。--Kolyma留言2012年6月13日 (三) 12:23 (UTC)
比較完整也不長,暫時沒什麼意見。--MakecatTalk 2012年6月13日 (三) 01:42 (UTC)
  • 試試以下的條目:
  1. 任志剛, 生於香港,籍貫廣東東莞常平,1993至2009年間曾任金融管理局總裁;
  2. 阿博(Bo[5];2008年10月9日-) 是美國白宮現時的第一犬;
  3. at17是香港歌唱創作女子音樂組合,成員為盧凱彤(Ellen)及林二汶(Eman)

--Nivekin請留言 2012年6月13日 (三) 02:25 (UTC)

如果條目「只寫出上面的內容」,那麼依據現擬草案:任志剛條目不符合A7,因為「曾任金融管理局總裁」已屬於影響力及於主角之家庭、親朋、就讀學校及就業機構以外人事物之事蹟;阿博條目也不符合A7,因為「是美國白宮現時的第一犬」已屬於影響力及於動物之一般日常作息以外人事物之事蹟;at17條目則符合A7,因為除了描述成員姓名外,沒有寫出任何事蹟。
也許有人認為at17的成員皆已有條目,即表示其影響力足夠。但此條目既然是團體,就應該寫出團體的相關內容,沒寫出來就得接受規則的檢驗。-Kolyma留言2012年6月13日 (三) 12:23 (UTC)
再跟Kolyma確認一下,「主角之家庭、親朋、就讀學校及就業機構」、「一般日常作息」是指生活圈的界定嗎?如果是的話,從上述的回答來看,應該是指影響力及於日常生活圈以外的人群?尤其人群中有知名人物或專業人士,並結合夫妻關係跟主雇關係時。接著,「後來林二汶的聲音獲黃耀明賞識,並帶同好友盧凱彤一同前往試音(符合A7,可速刪,因為這是出道前的事蹟,而且還未組團)……正式簽約獨立音樂廠牌「人山人海」,組成at17。(不符合A7,若是地下樂團不會跟專業公司簽約,並大量發行商業化的作品,A7目的是為了排除校園樂團、地下樂團)……後漸獲得廣大樂迷認同,更於2005年的叱吒樂壇流行榜頒獎典禮中被票選成為叱吒樂壇我最喜愛的組合。(不符合A7,一般樂團不會獲得如此獎項,更何況是有一定規模跟公信力的票選活動)」這不就是事蹟(影響力及於日常生活圈以外的人群)了嗎?看樣子認知上仍有落差……。--Mihara57留言2012年6月13日 (三) 13:14 (UTC)
我上面的解讀是基於如果條目「只寫出上面的內容」;若看的是at17條目的「完整內容」,則有太多太多「影響力及於成員之家庭、親朋、就讀學校及就業機構以外人事物之事蹟」,實在沒什麼好討論的。所以,並沒有認知上的落差。-Kolyma留言2012年6月13日 (三) 13:26 (UTC)
ok!我了解了…是我弄錯了。--Mihara57留言2012年6月13日 (三) 13:35 (UTC)
at17是香港歌唱創作女子音樂組合,成員為盧凱彤(Ellen)及林二汶(Eman)」這個小小條目,至少要提及簽約公司為「人山人海」,以此間接宣稱它們是一支商業樂團。如果是地下樂團,那麼就該去強調它引起的話題性,是否有別於一般的地下樂團。不過如果這草案成立的話,我會建議願意花點時間再查Google、點選內部連結或已知道該樂團的巡查員,仍以改善條目、掛關注度模為優先,但是若被人搶先掛A7速刪、管理員又刪太快,那也沒辦法了。--Mihara57留言2012年6月13日 (三) 14:23 (UTC)
對了。能否專為A7設定一個速刪時限?避免管理員刪得太快。--Mihara57留言2012年6月13日 (三) 14:35 (UTC)
當然也可以在規則下方加註執行要點,但我不建議如此。第一,創建條目者本就應為其所撰寫的內容負責;第二,相信大多數的維基人都會「花點時間再查Google、點選內部連結……以改善條目、掛關注度模為優先」;第三,有價值而未被合理描述的條目就算「被人搶先掛A7速刪、管理員又刪太快」,遲早也會有人再次創建,不用擔心太多。-Kolyma留言2012年6月13日 (三) 14:55 (UTC)
有關速刪時限一事,在下並不贊同。當初 makecat 君開版詞是這麼寫的:「那些明顯會被刪除的普通人傳記還要放存廢討論七天真是浪費社群精力」。大家花這麼多時間與心力討論,係因「普通人」的界定問題而起,與時間無關;若為這些條目再定時限,那就失去速刪的意義了。--Kolyma留言2012年6月13日 (三) 15:18 (UTC)
at17的例子說明我們面對的仍是同一個問題:『一些本來具關注度但寫得不夠好的條目,提到存廢討論一般很快便有人作出補充,但若速刪便補充的機會也沒有了。當然你可以盡怪創條目的人寫得不好,可是有讓其他編輯改善的機會,為甚麼要剝奪呢?』--Nivekin請留言 2012年6月13日 (三) 16:01 (UTC)
(:)回應:如果沒弄錯,閣下已經四次表達類似的意見,其中三次還用粗體字。我相信關心此議題的人都看見了,也非常清楚您的理念。但是很抱歉,由於反應還算可以,在下認為A7仍值得推動。--Kolyma留言2012年6月14日 (四) 12:47 (UTC)
(:)回應:如果問題不被解決,再寫一百次意見也會是一樣。問題始終是一個,要怎樣定規則才可以儘量避免有關注度的題目被誤刪。我不反對A7本身,但到目前仍未有一個可接受的A7規條--Nivekin請留言 2012年6月14日 (四) 12:54 (UTC)
我想十全十美的規則是不太可能訂得出來;而且就算訂出來,勢必篇幅長到令大家受不了。若是在目前的規則下加註:「若認為條目重要性不足,但無法判定是否符合條件,請提報存廢討論。」您覺得如何?-Kolyma留言2012年6月14日 (四) 13:22 (UTC)
另外如果例子1與2有下列的變種,又如何判斷:
  1. 任志柔, 生於香港,籍貫廣東東莞常平,1993至2009年間曾任九龍巴士公司總裁;
  2. 阿精(CHING[5];2008年10月9日-) 是美國明星麥當娜的愛犬;--Nivekin請留言 2012年6月13日 (三) 16:18 (UTC)
上面這兩種沒問題,比較困難的是樂團、社團、同好會這類宣稱重要性的描述。這幾條草案中是否能提及「知名」、「公眾」的人事物或地點,也算是一種宣稱重要性的參考。例如白宮是知名地點、美國明星是知名職業、九龍巴士公司是知名企業的重要職位、金融管理局是知名政府機關的重要職位。at17如果後面那兩位歌手,至少也要提及「職業歌手」或「知名歌手」(歌手不像總裁,能立即看出重要性,更何況連唱片公司都沒提),不看內連或不查網路,又不認識她們的話,可以參考的依據太少了。--Mihara57留言2012年6月13日 (三) 16:38 (UTC)
同意。--Kolyma留言2012年6月13日 (三) 16:54 (UTC)
好,那再把標準線往下拉一點,看甚麼時候才到臨界點:
  1. 江至任, 生於香港,籍貫廣東東莞常平,1993至2009年間曾任美都餐室總經理;
  2. 阿喵(2008年10月9日-) 是香港演員張景淳的愛貓 --Nivekin請留言 2012年6月13日 (三) 17:18 (UTC)
依據現擬草案,兩個條目都不符A7。
這類藝人的寵物,大多數會被合併在藝人條目中,所以頂多掛合併模板。例如芭黎絲·希爾頓#寵物就是。--Mihara57留言2012年6月14日 (四) 15:19 (UTC)
A7的目的是要有效處理「明顯會被刪除的條目」。我們不可能訂出十全十美的規則,只要能有效處理八成的對象條目,應該就算是好的規則。剩餘的二成也就是所謂「臨界點」附近的條目,不太容易判斷是否符合A7。那麼很簡單,巡查者不要提報、管理員不要速刪,那不就成了!-Kolyma留言) 2012年6月14日 (四) 13:06 (UTC)--Kolyma留言2012年6月15日 (五) 09:54 (UTC)
提醒一下, 提報速刪不是巡查員的專利, 所有編輯都可以提, 包括對速刪條文一知半解的人。管理員是否每一位都會好好把關, 那便只可拭目以待--Nivekin請留言 2012年6月15日 (五) 08:21 (UTC)
瞭解,因為自己不是巡查員,即已多次提報速刪。至於管理員對速刪的把關,我覺得還好。--Kolyma留言2012年6月15日 (五) 09:54 (UTC)
shizhao已說明不同的管理員面對速刪模板,會有不同判斷,以及不同的處理方式。如果不能硬性規定管理員,那麼只能期望他們自己在往後少量的誤判中慢慢修正了,然後反省誤判是在什麼情況下發生的。回到之前我提醒過的,管理員對於不熟悉、無法信任的用戶所掛的A7,請多花一點時間了解條目是否有宣稱重要性(若有內連也請點一下),再判斷要不要刪,或先忙其他的回頭再處理。若有討論頁申訴、改善及擴充內文的情形陸續出現(再掛完A7模板之後仍陸續更新),也請觀望一陣子,寬限時間就不硬性規定了。--Mihara57留言2012年6月15日 (五) 18:48 (UTC)
但幾個小時是一回事,七天又是另外一回事。英語維基條目掛上A7的條目,仍可拖上數個小時還未被刪,這畢竟也是事實。但我並未找到他們有關速刪時限的討論,如果大家認為幾個小時的寬限是不需要的,那我也不堅持這點。再來是,如果討論頁有人留言呢?是否要給予討論的時間?如en:Talk:Violet Eloise Whaleyen:Talk:Genius Collectiveen:Talk:Hotel Osijeken:Talk:Tabernacle of Faith International in Pasigen:Talk:240Sweet Artisan Marshmallows(以上皆有刪除可能,看不見者請見諒)。以下有三種選項:A.不管討論頁有無留言,條目跟討論頁都一起速刪,A7速刪模板中也不提供討論頁的連結。B.條目先速刪,但討論頁因為有留言,可以先保留幾個小時。C.因討論頁有留言,所以條目跟討論頁都保留幾個小時。--Mihara57留言2012年6月13日 (三) 16:02 (UTC)
(:)回應緩衝時間:如果只是幾個小時,影響並不大,也可讓原作者或其他維基人有挽救條目的機會(如果就像 nivekin 君所設想的那種情況),在下贊同。就請 Mihara57 君直接提議個數字吧!-Kolyma留言2012年6月14日 (四) 12:31 (UTC)
(:)回應有討論頁:我認為這是整體性的問題,若有需要應該在wp:快速刪除頁首處理,而不是在A7中處理。-Kolyma留言2012年6月14日 (四) 12:31 (UTC)
en:Violet Eloise Whaley(傳主因加州的一棟鬼屋而知名,現在轉去頁面存廢討論了)為例,2012年6月13日 (三) 20:18掛A7,2012年6月14日 (四) 11:28撤A7,這樣已經拖過12小時,但還不滿24小時。所以我對緩衝時間的建議是,掛A7後,請管理員至少等1個小時再刪(總要給人時間留言或改善、擴充),尤其是一看就知道是平凡人的小小條目可以優先處理。管理員不易判斷的條目,就等看看有沒有其他巡查員、或路過的維基人來檢視,中間要等多久請自行判斷,最遲24小時內做出了斷。有留言者,則一律給予24小時的寬限,這是考慮大家的作息時間不同,各自專長、閱歷也不同,要確保大家起床、下班後都來得及處理。經由上面的討論跟測試後,我明白草案再討論下去也難以盡善盡美,只好儘量在實行上更有彈性點。--Mihara57留言2012年6月14日 (四) 15:01 (UTC)
上面提到的速刪時間間隔本就沒有規定,也無法規定。英文版過了10幾個小時才刪,原因可以有很多,例如有爭議,正在討論;或者是這段時間內路過的管理員覺得速刪沒把握(臨界點),就先不理,讓其他有經驗管理員接手(其實說白了就是大家看著比較像燙手山芋,誰也不願意管);甚或根本就是這段時間沒管理員去處理速刪而已。中文版的速刪,掛了幾天才刪的也不是沒有。原因可能是管理員人手緊張,平常愛處理速刪的恰好都這幾天不怎麼在線。我印象比較深的一次,速刪里好幾十個頁面1-2天了沒人刪,將心比心,其實最可能的原因是一看這麼多要處理,自己沒這麼多時間去做,就不管了,結果就是看到人的都一個想法:這麼多要刪,沒時間啊,不管了,讓別人干吧。就這麼拖下去了(我也是其中之一)。然後在經過不知多長時間之後,終於有一個看不下去的、手賤的管理員上來一頓狂刪,於是速刪終於清靜了....總結一下這些羅羅嗦嗦的話,就是其他用戶的感覺可能會是:刪慢了——怎麼沒人處理啊?管理員都死哪去了;刪快了——怎麼一眨眼就給刪了,我還沒來得及討論呢。切記:我們有WP:存廢覆核請求。因此,不管上面討論的這條速刪規則如何,刪不刪、什麼時候刪還是應該根據管理員的判斷,結合對話頁的討論來個案處理比較合適。--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6月15日 (五) 09:39 (UTC)
( ✓ )同意,快點通過吧。小鬍子 - (對話) 2012年6月15日 (五) 17:35 (UTC)
( ✓ )同意--2011wp留言2012年6月18日 (一) 03:01 (UTC)

(!)意見:Nivekin 君已表態不反對A7,而且對現有規則內容雖仍不滿意,但也未再表示反對或修改意見。因此,在下認為現有規則草案仍可視為達成共識。若有異議請儘快提出,謝謝!-Kolyma留言2012年6月22日 (五) 13:53 (UTC)

來點問題:虛構的人物、動物或組織又如何?包含在內嗎?卍田卐JC1 2012年6月22日 (五) 14:01 (UTC)
不算速刪吧……要不就會死一大堆了--KOKUYO留言2012年6月22日 (五) 14:21 (UTC)
(:)回應:本議題源自英文版A7,原文及早先 Gakmo 君翻譯的中文版都已明確指出是針對「真實個人、個別動物、組織」,故與虛構的人物、動物或組織無關。後面的草案雖未提及,但大家的討論始終未脫離此一精神。若認為有需要針對虛構人物、動物或組織作探討,建議另開議題,以免失焦。--Kolyma留言2012年6月22日 (五) 17:26 (UTC)

(&)建議:A4規則草案修訂三版「內容」自6月15日起已無異議,而自6月22日提議「達成共識」後迄今亦無異議。2日後若再無反對意見,將據以修改WP:快速刪除,並結束討論。-Kolyma留言) 2012年6月27日 (三) 11:47 (UTC)-Kolyma留言2012年6月27日 (三) 11:50 (UTC)

無反對意見,完成。--Kolyma留言2012年6月29日 (五) 17:20 (UTC)

再開

以下討論已結束,請不要對此存檔進行任何編輯。

還是覺得太長,再開一段,per KOKUYO,個人建議開,確定虛構的是包括,還是不包括-卍田卐JC1 2012年6月22日 (五) 15:51 (UTC)

(:)回應:不包括!詳如前節。--Kolyma留言2012年6月22日 (五) 17:29 (UTC)
那麼請寫下,別這麼不清不楚的。此時的共識到日後就亂來的了。卍田卐JC1 2012年6月23日 (六) 00:14 (UTC)
同意,已修改。--Kolyma留言2012年6月23日 (六) 01:17 (UTC)

探討快速刪除之標準-A3重複的內容

目前快速刪除之標準「A3. 複製自其他中文維基計畫,或是與其他中文維基計畫內容相同的文章。或者是透過Transwiki系統移動的文章。」,這條標準在三年前修訂時,當時考慮的範圍僅有與「其他中文維基計劃」(維基詞典、維基新聞、維基教科書、維基語錄、維基文庫、維基物種、維基學院等......)重複的內容,並沒有考慮到與「中文維基百科」其他條目內容相同的情況(當時的討論內容可以參考:修訂討論1修訂討論2)。但現在大家遇上與其他條目重複內容的條目,也會引用A3提送快速刪除,這已經超出了最初制定A3標準的目的。因此,想在此徵詢大家的意見,是否需要把「與中文維基百科其他條目重複的內容」也列入A3的範圍?--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20日 (三) 03:07 (UTC)

英文版的A10就是這個作用。
A10. Recently created article that duplicates an existing topic.
A recently created article with no relevant page history that duplicates an existing English Wikipedia topic, and that does not expand upon, detail or improve information within any existing article(s) on the subject, and where the title is not a plausible redirect. This does not include split pages or any article that expands or reorganizes an existing one or that contains referenced, mergeable material. It also does not include disambiguation pages. (When the new title is a reasonable term for the subject, converting the new article to a redirect may be preferable to deletion.)
  • {{db-a10|article=existing article title}}, {{db-same|article=existing article title}}
  • This deletion rationale should only be used rarely. In the vast majority of duplicate articles, the title used is a plausible misspelling or alternate name for the main article, and a redirect should be created instead. This criterion should only be used if its title could be speedy deleted as a redirect.

--MakecatTalk 2012年6月20日 (三) 08:30 (UTC)

其實我不贊成A3現在被衍申解讀為「與中文維基百科其他條目重複的內容」的情況,因位重覆的狀況有很多種,有的條目是經過多次修改後,某一版本開始才被人直接從別的相關條目複製文字過來;有的是反過來,有人將此條目文字複製到其他原本存在的條目去。我是認為這些「與中文維基百科其他條目重複的內容」的條目根本不應該快速刪除,應該要交由存廢討論確認會較為妥當。不過,參考英文的A10,明確指出是「新建立的第一個版本編輯歷史就是完全相同」,這樣的標準就比較不會有問題。--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20日 (三) 12:35 (UTC)
這樣好了:「與中文維基百科其他條目的內容完全相同,且無法使用重定向處理。」-卍田卐JC1 2012年6月20日 (三) 12:59 (UTC)
什麼情況是無法使用重定向處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20日 (三) 13:26 (UTC)
即可以即時改為重定向的情況下不得使用此項。-卍田卐JC1 2012年6月20日 (三) 13:38 (UTC)

A3修改提案

看來還是直接提案比較快,建議現有A3避免用於與中文維基其他條目重複的情況,因此在A3標準下加入說明:

A3. 略............
  • 不包括與中文維基百科其他條目內容重複的條目。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21日 (四) 18:14 (UTC)

不知不覺也提出討論超過一個禮拜了,如果再沒有其他意見,就準備列入Wikipedia:快速刪除中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30日 (六) 01:06 (UTC)

完成:已加入Wikipedia:快速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日 (日) 14:02 (UTC)

新增A5提案

為了讓大家有機會討論條目內容重複情況下是否需要快速刪除,因此提出A5建議(A4應該要是上面的#再次建議引入A7速刪理由)。

A5. 條目建立時之內容即與其他現有條目內容相同,且名稱不適合做為其他條目之重定向。
  • 不包括拆分、合併、重組後產生之條目,或是引用相關資料之條目。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21日 (四) 18:14 (UTC)

可以舉例嗎?我看文字不明白。謝謝。小鬍子 - (對話) 2012年6月23日 (六) 03:56 (UTC)

簡單的說:
  1. 條目被建立時,第一個版本的內容與當時其他現存條目完全相同,且這個條目的名稱不適合改為重定向,就可以提送;
  2. 如果名稱可以作為重定向,就應直接改重定向,不要速刪。
  3. 如果是多個條目合併產生的新條目,不適用。
  4. 如果是從主條目拆分產生的條目,不適用;如有疑慮,應存廢討論處理。
至於例子嘛......我再想想......:--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24日 (日) 05:54 (UTC)
努力找了些例子:
  1. 2012年4月21日 (六) 18:44建立的PYOCOPYOCO ULTRA,建立時內容完全複製自超幼嫩的小雞們,如果認為這名稱不適合作為重定向,就可提送快速刪除。(雖然當時我還是把它改為重定向了)
  2. 2012年6月23日 (六) 01:38建立的行政院組織再造,建立時內容完全複製自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但名稱可以作為重定向,所以直接改重定向就好了。
  3. 2012年6月6日 (三) 11:42建立的韓國山峰列表,建立時內容完全複製自芳台山發旺山寶蓮山烽火山_(江原道),但屬於合併,故不適用快速刪除。
  4. 2012年6月17日 (日) 16:51建立的柳孝榮,建立時內容完全複製自男女共學_(組合),但屬於拆分,不適用快速刪除,如認為不應單獨建立條目,應交由存廢討論。(這部份或許需要討論)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24日 (日) 06:34 (UTC)
另外,由於第四可作重定向之用,故亦不應快速刪除。卍田卐JC1 2012年6月24日 (日) 08:08 (UTC)
不知不覺也提出討論超過一個禮拜了,如果再沒有其他意見,就準備列入Wikipedia:快速刪除中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30日 (六) 01:07 (UTC)

完成:已加入Wikipedia:快速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日 (日) 14:02 (UTC)

這樣可以速刪的嗎?

(×)快速刪除惡作劇[2]--Nivekin請留言 2012年6月19日 (二) 10:43 (UTC)
  • 2012年6月19日 (二) 19:02 AT (對話 | 貢獻)刪除頁面陳鳳蘭 (CSD G3: 破壞: 無聊或惡搞)
  • 然而,WP:CSD同時表明-
8. 惡作劇

這個是明顯的惡作劇,那個是惡作劇,不一樣的。--肚子又餓了(留言) 我的遊戲 2012年6月20日 (三) 07:39 (UTC)

兩者各有其用意,不宜二選一。現有問題在於措詞不易區別,故研擬修改意見如下。--Kolyma留言2012年6月24日 (日) 11:09 (UTC)

(&)建議:G3 保留「明顯的惡作劇」;WP:快速刪除#非快速刪除理由第8項由「惡作劇」改為「疑似惡作劇,但無法確認;」並將WP:不要製造惡作劇#處理惡作劇的方法第二段由「惡作劇一般都不能快速刪除」改為「惡作劇一般都不容易確認能否提報快速刪除」。--Kolyma留言2012年6月24日 (日) 09:41 (UTC)

3日後若再無反對意見,將據以修改WP:快速刪除,並結束討論。--Kolyma留言2012年6月29日 (五) 23:07 (UTC)
支持。--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29日 (五) 23:14 (UTC)
2011wp對話頁 | 用戶貢獻)君已完成。-Kolyma留言2012年7月4日 (三) 12:06 (UTC)

探討快速刪除之標準 - G10 原作者提出

這次探討Wikipedia:快速刪除#G10:「原作者清空頁面或提出刪除,且貢獻者只有一人(對條目內容無實際修改的除外;提請須出於善意,及附有合理原因)。」其中爭議已久的關鍵「附有合理原因」。

今天遇到兩個條目(濱海新區歷史天津海河教育園區)在被提送侵權討論後,被原作者(也是唯一對內容有實質貢獻的編者)掛上{{d|G10}}模板。根據個人過去處理快速刪除G10的慣例,這種即將因為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刪除的條目,雖然原作者未提出理由,但仍會同意此項快速刪除。不過,後來有其他用戶認為這樣的作法不符合「合理理由」的要求,並不應該快速刪除。因此利用這次機會在這邊提出一些討論:

  1. 一般習慣上,在提送快速刪除時,通常只會直接掛上「{{d|G10}}」這樣的模板,這種情況下其實就是沒有提出理由,是否應強制要求使用G10理由時,提送者應在模板或是編輯摘要中寫出理由,才能受理?
  2. 如果允許只掛上「{{d|G10}}」模板即受理請求,為方便並統一管理員的處理,是否應更明確規範哪些情況下可以直接視為有適為合理理由?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4日 (三) 02:41 (UTC)

根據過去兩個禮拜以來幾個以G10理由刪除的狀況,整理出幾種被掛上G10的狀況:
  1. 用戶建立條目或是上傳檔案後數分鐘後,突然未提出理由的掛上{{d|G10}},或是清空頁面後再由其他用戶掛上模板。範例:Vixx(條目有實際內容,但關注度不名)、張秀季(條目無實際內容)、File:未命名-1.png(不曉得是不是因為發現名稱不對?)
  2. 用戶建立條目後,因為內容問題被其他用戶提送存廢討論或侵權,建立條目的用戶就掛上{{d|G10}}。範例:濱海新區歷史天津海河教育園區
  3. 用戶將自己建立的頁面移動後,將舊名稱自動產生的重定向頁面掛上{{d|G10}}。範例:深圳地鐵北車長客電動列車
  4. 用戶將他人建立的頁面移動後,將舊名稱自動產生的重定向頁面掛上{{d|G10}}。範例:Template:User Chengdu/doc
  5. 用戶在討論頁上掛上專題模板,該討論在一直沒有討論的情況下將頁面清空(通常是數年後才清空),再由其他用戶掛上{{d|G10}}。範例:Talk:廬山溫泉區
個人覺得以上狀況中,第四點應該有爭議(因為原始名稱並不是掛模板用戶建立的),其他幾點在現在慣例中幾乎都是可以被刪除的,但是特別是第一點,其實也都沒有寫出理由,如果要落實「附有合理原因」的話,可能都屬於不能被刪除的狀況。--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4日 (三) 05:19 (UTC)
翻出以前的討論(Wikipedia_talk:快速刪除/準則/存檔/2011年#提刪自己創建的頁面),可供大家參考。--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5日 (四) 05:27 (UTC)
本人再增加第6種情況:用戶建立頁面後自行清空,其他用戶掛上{{d|G10}}。範例:Template:Unix&Unix-like--2011wp留言2012年7月5日 (四) 07:13 (UTC)
這個與第一種重複了。--CHEM.is.TRY 2012年7月5日 (四) 09:43 (UTC)
  • (:)回應:G10的舊版原文是"任何由原作者提出刪除請求的條目,如果作者能夠合理地說明該條目是錯誤的創建,並且該條目只被該作者編輯過"。我的觀點是明文寫著維基百科向依CC-by-sa-3.0協議和GFDL協議釋出內容,而內容一經遞交,亦自會依此等協議無可逆轉而釋出。你只要在維基上按下我同意遵守上述規則協議(協議)亦提交編輯, 這內文便已經屬公眾資產, 不能原作者說刪便刪。當然一些明顯不適合放在維基的文章由原作者提出刪除我絕不反對--Nivekin請留言 2012年7月5日 (四) 07:45 (UTC)
  • (:)回應:上面第二點我也不認為應速刪。「因內容問題被其他用戶提送存廢討論或侵權」不代表一定會/要刪(見維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存檔/2012年4-6月#劉沛蘅)--Nivekin請留言 2012年7月5日 (四) 07:51 (UTC)
  • 話說回來「原作者」指的是條目的創建者(歷史記錄里最早留名的那位),還是條目的實際作者?比如A在別的網站寫了條目(假設wp:CVwp:NOT等都沒問題),然後B維基人複製過來。那麼這個「原作者」實際上是A還是B?(如果G10指的是B的話,那麼管理員可以直接刪掉,刪完後立刻把內容原封不動的貼回去就行了。)--124.114.153.18留言2012年7月5日 (四) 10:38 (UTC)
    • 是A是B其實不是很重要,依據維基百科編輯框下方「■請在提交編輯前確認以下事項■」:維基百科向依CC-by-sa-3.0協議和GFDL協議釋出內容,而內容一經遞交,亦自會依此等協議無可逆轉而釋出。其實一但發佈後,不論是在維基百科上,還是維基百科外,都是沒有權利要求收回,而現在G10在維基百科李存在的目的,算是一種基於情理上的通融,讓大家有機會反悔。--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5日 (四) 13:46 (UTC)
根據CC的FAQ[4]

創用CC許可協議是不撤銷的。這意味著,您不能夠阻止已經依照創用CC許可協議獲得了您的作品的人依照該許可使用您的作品。您根據自己的意願在任何時候,停止使用創用CC許可協議對您的作品進行授權;但是您不能從流通中撤回已存在的使用創用CC許可協議授權的您的作品的複製品, 無論他們是簡單的複製品,還是彙編作品中收錄的您作品的複製品,或者基於您的作品創作的演繹作品的複製品。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7月6日 (五) 01:15 (UTC)

這樣的話,阿比蓋爾和布列塔妮·漢瑟爾的第一個版本就不能收回--2011wp留言2012年7月6日 (五) 05:22 (UTC)
此外,有些用戶濫用G10,把條目移動到自己用戶頁下「消滅」條目,這種現象如何杜絕?(見Wikipedia:互助客棧/求助/存檔/2011年4月#將條目移動到自己用戶頁下作為子頁面是否有問題?)--2011wp留言2012年7月6日 (五) 05:43 (UTC)
這個問題在Wikipedia_talk:快速刪除/準則/存檔/2011年#提刪自己創建的頁面也曾討論過,其實這只要管理員們在處理快速刪除前有確實檢察編輯歷史的話,就可以避免。--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6日 (五) 07:36 (UTC)
所以依據書生提供的連結來看,發佈者確實有權利停止授權;因此在維基百科的運作中來看:
  1. 在無其他人實際參與內容編輯以前,第一位作者要求收回應該是允許的,甚至不需要理由......。
  2. 在有其他人實際參與內容編輯後,第一位作者還是可以要求移除第一版的內容,但被修改過後的第二版以後要繼續保留。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6日 (五) 07:49 (UTC)
根據我在「台灣創用CC計畫」的FAQ中找到的說明

創用 CC 授權有不可撤回的特性,因此一旦您的著作以創用 CC 釋出後,即無法撤銷! 這主要是因為創用 CC 授權是對不特定的大眾進行授權,因此無從撤銷。同時,也為了穩定創用 CC 的授權機制,以確保公眾對此機制的信賴。因此當您在釋出著作的同時,也要將此特性一併考量進去喔。

對照上面書生提供的「創用CC中國大陸」FAQ的說明,我認為結合兩邊的意思應該是:
  1. 如果我的作品已經依據CC釋出並由別人使用後,我不能要求別人停止使用。
  2. 如果我的作品依據CC釋出後,我還是可以把我的作品收回來。(例如我原本建了一個以CC授權的網站,我還是可以在某天把這網站改為Copy Right,只是對於已經在這一天以前採用CC引用我網站資料的人,我不能對他要求版權)
所以,這讓我想到一個問題,我今天在維基百科編輯按下「我接受上述方針指引並提交編輯」後,這些文字是已經屬於「維基百科」了嗎?還是維基百科純粹只是讓我存放這些文字的媒介而已?--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6日 (五) 08:20 (UTC)

修改方向

歸納目前為止觀察到的G10使用狀況,要明確規範哪些情況下可以直接視為有「合理理由」其實蠻困難的,我想目前為止,可以有以下幾個修改方向:

  1. 落實「內容一經遞交,亦自會依此等協議無可逆轉而釋出。」這句話,取消G10。
  2. 落實「合理理由」的條件,也就是如果未在掛上{{d|G10}}的同時寫出理由,就不應該快速刪除。意思就是目前大多數掛上{{d|G10}}的狀況(包括原作者無理由清空頁面),都不應該被刪除。
  3. 取消「附有合理理由」的條件;但是加上時間的但書,例如:在頁面建立一個月內(或是?週內,時間可討論),作者可以無理由要求刪除。因為目前通常比較沒有爭議的刪除其實都是短時間內就立刻被清空頁面或是提出的。

個人是偏好第三種,這其實也是我一年多前提出的意見。--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9日 (一) 06:11 (UTC)

  • (:)回應 個人是偏好第二種。在歷史中可見G10設立的主要目的是方便作者刪除建立上出現錯誤的條目,而不是讓人三心兩意收回貢獻。第三種在時間上是沒有意義的,因為不是個別網站版規,而是對釋出版權的概念問題--Nivekin請留言 2012年7月9日 (一) 06:25 (UTC)
我覺得不限時吧,依據「內容一經遞交,亦自會依此等協議無可逆轉而釋出。」,刪完別人在署名重新粘貼回去就行= =--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7月9日 (一) 09:35 (UTC)
「刪完別人在署名重新粘貼回去就行"就已經違反了cc的by條款。我覺得出於善意,目前的規則還是合適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7月9日 (一) 13:05 (UTC)
不違反cc的by條款,要先複製成TEMP PAGE, 把主頁面刪除,再把TEMP移回去...--Nivekin請留言 2012年7月10日 (二) 12:13 (UTC)
所以......我們大概只能繼續維持現在這個讓大家自行判斷「非非善意理由」的默契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2日 (四) 06:09 (UTC)

建議廢除速刪G15標準的第五種

對應內容頁面為重定向的討論頁,前提是討論頁建立於重定向之後,或者討論內容已經存檔,例外情況是該討論頁也是重定向,並指向內容頁面重定向目標所對應的討論頁;

為什麼一定要刪掉,還產生紅鏈,留著不是更好?--MakecatTalk 2012年7月7日 (六) 13:22 (UTC)

重定向的talk一般沒人看,把它也重定向掉就不紅鏈了(後邊那段是我提議加的)。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7日 (六) 14:54 (UTC)
看了這段字我有些疑問,所以我想確認:重定向頁面的討論頁,如果也是重定向對應頁面的討論頁,究竟符不符合這條?--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8日 (日) 10:01 (UTC)
那個就是我弄的「例外情況」,可能文字表達的有些彆扭……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8日 (日) 10:06 (UTC)
真糟糕,我真的也開始無法理解這個例外情況的敘述了 XD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9日 (一) 05:44 (UTC)
不是雙重重定向麼?--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7月9日 (一) 09:27 (UTC)
啊?真的是指雙重重定向嗎?--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0日 (二) 07:27 (UTC)

那說一下我寫的時候想表達的吧:

對於Talk:Article:「對應內容頁面(Article)為重定向的討論頁,……,例外情況是該討論頁(Talk:Article)也是重定向,並指向內容頁面(Article)重定向目標(Page)所對應的討論頁(Talk:Page)」所以是這個例外所描述的~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10日 (二) 08:09 (UTC)

這種好像經常都被刪了....卍田卐JC1 2012年7月10日 (二) 14:46 (UTC)
這種現在好像都幾乎還是被刪了,我記得以前G15原本是:「對應內容頁面為重定向的討論頁,前提是討論頁建立於重定向之後,或者討論內容已經存檔」,由於討論頁的重定向幾乎都是因為移動產生的,那時後依照這樣的文字都會刪除討論頁的重定向。--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1日 (三) 15:15 (UTC)
那我去跑機器人都建上怎樣……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11日 (三) 16:50 (UTC)
所以我們得趁機確認到底這種重定向的討論頁重定向是否要刪?--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1日 (三) 23:14 (UTC)
英語維基好像是不刪……--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7月12日 (四) 05:03 (UTC)
感覺刪除一來麻煩,二來也不節省資源,留著好了。--MakecatTalk 2012年7月12日 (四) 06:10 (UTC)
就我的理解第五點這一點本來就是針對重定向頁面的重定向討論頁,而這個重定向討論頁其實一直都是快速刪除的大宗業務,我們就趁機討論要不要刪除這種重定向討論頁,如果不要,就直接刪掉第五點,也不用這麼複雜的文字敘述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2日 (四) 06:12 (UTC)
改成和主頁面指向相同的重定向好了。--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7月15日 (日) 08:11 (UTC)
主頁面指向的是條目,討論頁指向的是討論頁。
倒不如改成「因主頁面移動產生之重定向例外。」卍田卐JC11+1=2←數學公式 2012年7月15日 (日) 10:10 (UTC)
我想我們應該先確認,到底這種討論頁的重定向是否要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6日 (一) 12:36 (UTC)
留著吧,只要主條目不空討論頁就留著,主頁面是重定向討論頁也留著。--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7月16日 (一) 12:39 (UTC)

如果要討論頁重定向要留著,這條應該可以直接刪掉了,還有甚麼情況下,重定向頁面的討論頁需要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7日 (二) 06:38 (UTC)

這裡原本的情況是,有一些條目經過討論後合併到另一個條目去,原有的討論頁就被當作討論歷史存檔保留了下來,另一種情況是,本來沒有討論頁的重定向頁,卻有人給重定向頁建立討論頁,這一種情況就可以刪除。至於移動產生出來討論頁重定向,好像有鏈入頁面的就可以保留。——♠白布¤飄揚§§ 2012年7月17日 (二) 10:52 (UTC)
合併時把討論頁內容也一起合併了,改成重定向吧,查看重定向的討論頁可不方便。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17日 (二) 11:51 (UTC)
關於重定向頁面的討論頁,歸納一下各種狀況:
  1. 討論頁為移動後產生的重定向:保留
  2. 討論頁被合併後,改為重定向:保留
  3. 有人在討論頁留下討論意見:刪除?還是合併到重定向對應的討論頁後,再改為重定向?
狀況三似乎還是可以作為重定向後繼續保留,這樣一來,好像沒有需要刪除的狀況了......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7日 (二) 13:07 (UTC)
有人在討論頁胡言亂語:刪除……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17日 (二) 13:12 (UTC)
目前胡言亂語的討論頁,有時候會有人用G1,也有時後是提送存廢討論;應該不需要為了胡言亂語的討論頁單獨開一項。--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7日 (二) 13:43 (UTC)

提案

根據上面的討論,似乎沒有人認為重定向頁面的重定向討論頁需要被刪除(例如:頁面A重定向到頁面BTalk:頁面A也重定向到Talk:頁面B,這狀況指的是Talk:頁面A是否需要被刪除),那我們就直接廢除G15的第五點:「對應內容頁面為重定向的討論頁,前提是討論頁建立於重定向之後,或者討論內容已經存檔,例外情況是該討論頁也是重定向,並指向內容頁面重定向目標所對應的討論頁;」。--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1日 (六) 02:19 (UTC)

(+)贊成--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7月23日 (一) 06:21 (UTC)

這邊討論的同時,Category:快速刪除候選裡出現了大量由機器人清出來這類的重定向討論......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4日 (二) 06:14 (UTC)

覺得這種東西還是合併到目標去吧,不然哪天想找存檔了都翻不出來。就是這麼一堆得花點時間收拾了……--Jimmy Xu  ·  · 2012年7月24日 (二) 06:21 (UTC)
這就會變成兩種狀況:
  1. 單純討論頁移動後產生的的重定向,保留?(本提案之內容)
  2. 有內容的討論頁,在主頁面被合併或是改為重定向後,討論頁跟著合併到新討論頁(接著通常會改為重定向),然後保留這個重定向?刪除這個重定向?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4日 (二) 08:47 (UTC)
大概是,主頁面是重定向,討論頁就也是重定向,吧。不過有時候討論頁放比如{{oldafdfull}}這種東西怎麼辦?--Jimmy Xu  ·  · 2012年7月24日 (二) 08:55 (UTC)
有{{oldafdfull}}還是保留吧,重定向頁的存廢討論似乎是比較關心這個重定向名本身……--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7月24日 (二) 12:58 (UTC)
我也同意{{oldafdfull}}應該保留,畢竟是重定向也是會被提送存廢討論的,在未來如果又有人想要再提送存廢討論,可以方便查詢過去討論紀錄。--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4日 (二) 23:50 (UTC)
再次確認,真的沒有人主張重定向頁面的討論頁重定向需要被刪除?再兩天沒其他意見就準備刪去G15第五點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9日 (日) 22:55 (UTC)
完成:已刪除此點。--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3日 (五) 07:10 (UTC)

建議把快速刪除的標準G14改名為A6,並限定在條目名字空間

按照快速刪除的標準所說,G14主要適用於條目。但是{{NotMandarin}}說「本模板無法使用在條目名字空間以外的頁面」。因此本人建議把G14限定在條目名字空間,否則Wikipedia:CC-by-sa-3.0協議文本等頁面也能快速刪除。2009年7月3日達師提議把G14改入A組,2009年10月3日曾經發起投票,但未通過。本人現再次申請。--2011wp留言2012年8月6日 (一) 15:16 (UTC)

相關討論見Wikipedia_talk:快速刪除/準則/存檔/2009年。--2011wp留言2012年8月6日 (一) 15:16 (UTC)

建議廢除管理員避嫌方針的「管理員不得刪除自己提議刪除或者投票刪除的頁面」,並廢除Wikipedia:快速刪除的G8

「管理員不得刪除自己提議刪除或者投票刪除的頁面」,這句話本來就有問題。假設管理員A把XXX提交存廢討論,用戶B把XXX提案快速刪除,管理員A把XXX刪除,是否違反此規則?


現在有很多管理員刪除沒有掛{{d}}或{{vfd}},也沒在WP:AFD討論的頁面,大致可分成以下幾種情況:

  1. 刪除MediaWiki頁面,如MediaWiki:Tog-watchmoves
  2. 解封用戶後刪除用戶頁,如User:Πrate
  3. 因用戶奪取而刪除,如User:Joy
  4. 用Nuke刪除未掛{{d}}或{{vfd}}的頁面;
  5. 刪除符合快速刪除標準但未掛{{d}}或{{vfd}}的頁面,如石虎 (消歧義)
  6. 因技術原因刪除未掛{{d}}或{{vfd}}的頁面,如Template: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行政區劃
  7. 用Twinkle刪除頁面後,會自動刪除重定向到被刪除頁面的頁面;(這條是新加的)--2011wp留言2012年7月12日 (四) 06:52 (UTC)
  8. 因移動請求而刪除頁面。

再看看以下兩條:

管理員可直接刪除符合下列準則而又掛有快速刪除模板的頁面或檔案。

Wikipedia:快速刪除

G8. 管理員因技術原因刪除頁面。
  • 只有管理員可以使用G8刪除,一般用戶不可使用{{d|G8}}。

Wikipedia:快速刪除

這2條相互矛盾,管理員可以使用G8刪除未掛{{d|G8}}的頁面,但上面又說不允許。

因此,我建議:

  1. 刪除Wikipedia:快速刪除的G8標準;
  2. 刪除Wikipedia:快速刪除的「另外,管理員須避嫌,不得處理自己的快速刪除請求。」這句話;
  3. 刪除Wikipedia:管理員的「管理員不得刪除自己提議刪除或者投票刪除的頁面」這句話;
  4. 設置Wikipedia:管理員直接刪除頁面規範(暫定名),限制管理員直接刪除頁面行為。--2011wp留言2012年7月12日 (四) 06:33 (UTC)
(!)意見:G8一般是因為移動請求等,需要暫時刪除頁面的,也不是自作主張隨便刪的,可以考慮管理員使用G8時必須在摘要里給出請求依據?--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7月12日 (四) 06:54 (UTC)
沒有辦法給出摘要,因為這是是直接移動失敗,詢問是否刪除以便移動之後系統自動生成的。--MakecatTalk 2012年7月12日 (四) 06:58 (UTC)
(!)意見
  1. G8保留,因為這算是授權處理移動請求的一種宣告。
  2. 不須要另外建立Wikipedia:管理員直接刪除頁面規範,相關規範直接在Wikipedia:快速刪除裡面講清楚就好。
  3. 避嫌裡的「管理員不得刪除自己提議刪除或者投票刪除的頁面」這句話確實可以考慮改一改,我記得幾年前有討論過這個問題,當時好像是認為重點是管理員只要有依據共識動作就可以了。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2日 (四) 11:04 (UTC)
我的兩個解釋一下,第一個是(並且其他同類的多半是)內容移動/合併到translatewiki,或者消息需要修正(我刪的原文:將我移動的頁面加入我的監視列表,需要加入「移動的文件」)而我認為沒有在本地修改的必要(即,本地沒有定製內容而只是早期的軟體本地化遺留,或其他不熟悉MediaWiki本地化系統的管理員的操作);第二個是我機器人錯誤操作大量建立的,逐個掛{{d|G10}}的話,真處理刪除的管理員得累死……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12日 (四) 15:23 (UTC)
改成「一般情況下,管理員不應該刪除自己提議刪除或者投票刪除的頁面」似乎好一些--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7月13日 (五) 01:33 (UTC)
建議把G8改為:
G8. 因技術原因需要刪除的頁面。
  • 包括解封用戶後刪除用戶頁、因用戶奪取而刪除、刪除MediaWiki頁面、因移動請求而刪除頁面、(他人建立的用戶頁、被替代的模板、無有用內容的消歧義頁等)。
  • 使用{{d|G8}}等。

其中括號的內容是從英文版en:WP:CSD#G6翻譯過來的,需要進一步討論是否加入G8。--2011wp留言2012年7月13日 (五) 04:39 (UTC)

被替代的模板是啥意思?--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7月13日 (五) 09:17 (UTC)
括號內容的東西以目前中文維基的作法,應該都是要存廢討論處理的,特別是被替代的模板、無有用內容的消歧義頁,這不適合單獨由管理員決定。--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3日 (五) 23:02 (UTC)

第二版

G8. 管理員因技術原因刪除的頁面。
  • 包括解封用戶後刪除用戶頁、因用戶奪取而刪除、刪除MediaWiki頁面、因移動請求而刪除頁面。

--2011wp留言2012年7月17日 (二) 05:15 (UTC)

這樣的內容目前沒有意見。--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7日 (二) 06:40 (UTC)
本人還要把「另外,管理員須避嫌,不得處理自己的快速刪除請求。」改為「在有爭議時,管理員不應處理自己的快速刪除請求。」,且把「管理員不得刪除自己提議刪除或者投票刪除的頁面」改為「管理員不得刪除有爭議且未產生共識的自己提議刪除的頁面」,同時允許管理員直接刪除明顯符合快速刪除的標準且無爭議的頁面--2011wp留言2012年7月18日 (三) 13:23 (UTC)
關於快速刪除的部份:什麼情況需要急迫到讓管理員自己刪除自己認為應該快速刪除的東西?快速刪除現在的機制是只要兩個人認同,就可以進行刪除的動作;如果管理員可以直接刪除自己認為可以快速刪除的東西,那就等於單憑自己一人的判斷就可以決定,而且他人還不易有機會再次審視。--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8日 (三) 22:53 (UTC)
個人認為管理員刪除任何頁面都以Delete模板請示,除非是緊急情況,已經確定為嚴重的破壞,利用不應利用的空間創建頁面或一稿多投的情況等等,我是見過一位管理員這樣做,他還把自己的討論頁自己半保護,這樣應不應該需要去避嫌?--Flame 歡迎泡茶 2012年7月19日 (四) 02:36 (UTC)
MediaWiki頁面不能亂掛delete模板,否則可能被用戶直接在界面上看到。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23日 (一) 06:45 (UTC)

G8因為沒有用戶反對已經修改了。--2011wp留言2012年8月6日 (一) 14:54 (UTC)

第三版

「管理員除了明顯符合G1、G2、G3、G10、G11、G15、G16、A1、A2、R2、R3、R5、F1、F5、F6、O1、O3、O4的標準外,不得直接刪除未掛快速刪除模板的頁面」--2011wp留言2012年7月23日 (一) 00:04 (UTC)
意思是:管理員可以直接刪除明顯符合這些快速刪除理由的條目嗎??我認為這些都不應該單由管理員一個人直接決定刪除的。此外,上面提到的MediaWiki,我覺得可以另外討論該如何處理。我認為除了緊急狀況、以及操作上會有困難的狀況以外,都不應該允許單憑管理員一個人決定刪除條目--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3日 (一) 23:31 (UTC)
「管理員除了明顯符合G3、G10、G15、F6、O1、O3、O4的標準外,不得直接刪除未掛快速刪除模板的頁面」--2011wp留言2012年7月24日 (二) 06:56 (UTC)
我還是認為G3, G10, G15, O3, O4都不該由管理員自行判斷後直接刪除(主要是「明顯」其實是很主觀會有爭議的),至於O1一般用戶不掛模板,管理員也不可能去刪除,如果列入這個,是允許自己任意刪除管理員自己的用戶子頁面嗎?F6我不熟悉,所以我暫時沒有議建。--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4日 (二) 07:40 (UTC)
明白MediaWiki不可亂來,但如果真的要去到非刪不可的情況應可怎辦,包括可能因為技術的問題而提刪的內容。--Flame 歡迎泡茶 2012年7月24日 (二) 09:43 (UTC)
還是找我之前做過的舉例吧,被機器人錯誤創建的頁面呢?手工對抗自動操作顯然效率極低,當然也可以把自動的刪除操作改成自動標記{{d}},但進行後,這些頁面便進入CAT:CSD和非批量提交的頁面混在一起,使其他管理員難以對付。最近Jimmy-bot提交的也是這個問題,把整個分類都占滿了,想看看有什麼廣告之類的提前處理都難找。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24日 (二) 21:37 (UTC)
cmnamespace?--Jimmy Xu  ·  · 2012年7月24日 (二) 23:19 (UTC)
其實我會覺得,這時候更需要手工一個一個確認,以避免機器人出錯。昨天的大量,其實需要的是時間......,而且是非迫切需要立刻刪除的東西,讓大家慢慢清理其實也沒有關係。--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4日 (二) 23:53 (UTC)
我沒說清楚還是咋的,是兩個問題:1、我要刪除的是我自己批量創建的同類東西,要確認也理論上再找一個管理員確認此類頁面可以刪除,然後就可以批量刪除,而無需逐個確認。2、把Jimmy-bot的例子拿出來是說雖然這個例子是需要逐個確認的,但無論是否需要逐個確認,把不是迫切需要刪除的東西批量放入速刪分類,使得迫切需要刪除的東西無法快速得到處理。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25日 (三) 04:14 (UTC)
我覺得維持避免管理員自行決定快速刪除的原則是必要的,狀況一,如果可以能夠有個動作讓大家知道刪除前有經過另外的管理員確認,那應該沒甚麼問題。狀況二,其實現在的解決方案(另外建一個獨立的分類)已經避免和其他快速刪除混在一起的問題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5日 (三) 06:06 (UTC)
那個明顯不算解決方案吧,就是我一個臨時的hack。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25日 (三) 06:49 (UTC)
(!)意見CSDF6需要確認。至少需要速刪通知。如果用戶剛上傳一個文件,準備放到條目上之前就被刪了,而且都不知道,咋辦。 -- Tusooa Zhu 2012年7月26日 (四) 06:52 (UTC)
比如F6的圖像應該咋提刪七天後刪除?--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7月26日 (四) 07:50 (UTC)
偶爾還有一種狀況,原本有被條目使用,結果被別人未說明理由就直接從條目中移除圖像(純粹移除,不是替換),然後圖像就被掛上F6.......--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6日 (四) 22:50 (UTC)
合理使用的文件頁上要有到條目的連結。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31日 (二) 02:38 (UTC)
是啊,以方針而言這些刪除動作都是沒有錯的,只是對於那些上傳檔案,並依規定添加入條目的人,就會覺得莫名奇妙。 XD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31日 (二) 23:24 (UTC)

第四版

管理員不得刪除自己提議刪除的頁面,但是如果需要刪除5個以上符合同一快速刪除理由的頁面,可以先行刪除,但要在某頁面公告--2011wp留言2012年8月2日 (四) 08:54 (UTC)

(-)反對,Nuke可以一次請求批量刪除,只要有證據證明是其他用戶根據CSD要求的即可;其餘必須一個一個掛一個一個刪。--達師218372 2012年8月3日 (五) 06:10 (UTC)
那麼像{{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行政區劃}}這種形式的刪除是否應該允許?--2011wp留言2012年8月3日 (五) 06:41 (UTC)
而且[5]有很多Nuke刪除沒有一個掛上delete,如User:202.172.25.111--2011wp留言2012年8月3日 (五) 06:45 (UTC)
@Hat600:至少允許用把頁面列在某頁面來代替掛模板。Liangent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09:15 (UTC)
然後MediaWiki空間我的意見是,這個空間不是用來寫東西的,至少在現在的MediaWiki版本中。所有對此空間的操作均為系統維護,創建、編輯、刪除等應該執行一樣的標準。Liangent留言 2012年8月3日 (五) 09:20 (UTC)
不行,頁面被鏈入不會通知監視這個頁面的人。MW不能速刪也不會怎麼樣。--達師218372 2012年8月5日 (日) 16:01 (UTC)
MW那交AFD占空間嗎?話說現在MW空間操作有沒有方針/指引/或其他形式的什麼共識的。Liangent留言 2012年8月5日 (日) 17:21 (UTC)

管理員避嫌方針的修訂建議

本人因為各種原因未繼續參與此討論,現恢復此討論。

英文版管理員避嫌方針內容如下:

In general, editors should not act as administrators in cases in which they have been involved. This is because involved administrators may have, or may be seen as having, a conflict of interest in disputes they have been a party to or have strong feelings about. Involvement is generally construed very broadly by the community, to include current or past conflicts with an editor (or editors), and disputes on topics, regardless of the nature, age, or outcome of the dispute.

One important caveat is that an administrator who has interacted with an editor or topic area purely in an administrative role, or whose prior involvement are minor or obvious edits which do not speak to bias, is not involved and is not prevented from acting in an administrative capacity in relation to that editor or topic area. This is because one of the roles of administrators is precisely to deal with such matters, at length if necessary. Warnings, calm and reasonable discussion and explanation of those warnings, advice about community norms, and suggestions on possible wordings and approaches, do not make an administrator 'involved'.

In cases which are straightforward, (e.g. blatant vandalism), the community has historically endorsed the obvious action of any administrator – even if involved – on the basis that any reasonable administrator would have probably come to the same conclusion. Although there are exceptions to the prohibition on involved editors taking administrative action, it is still best practice in cases where an administrator may be seen to be involved to pass the matter to another administrator via the relevant noticeboards.

A user seeking administrator or uninvolved user help may use the {{uninvolved|type|details}} template to request assistance. Requests will appear in Category:Requests for uninvolved help until removed.

en:Wikipedia:Administrators

請對相關內容發表意見。--2011wp留言2012年8月13日 (一) 05:38 (UTC)

建議快速刪除標準G15增加沒有頁面連入的模板

建議一星期內沒有頁面連入的模板可快速刪除... Asiaworldcity留言2012年8月26日 (日) 04:36 (UTC)

首先難以判斷是否已經1個星期沒有任何鏈入。其次不少模板因為其使用方式(強制subst、JS調用等)故不會有鏈入但非常重要(比如Template:BLP_editintro),不能隨便刪的。還是存廢討論吧,七天不算長。--YFdyh000 2012年8月26日 (日) 04:53 (UTC)
(-)反對. Liangent留言 2012年8月26日 (日) 08:33 (UTC)
(-)反對--CHEM.is.TRY 2012年8月27日 (一) 01:04 (UTC)
(-)反對 贊同YFdyh000的意見,可以存廢討論但不應該CSD--張樹人留言·Talk·電郵·Email·IM - LGBT協會 2012年9月2日 (日) 17:26 (UTC)

A4速刪實施檢討

不合A4速刪之紀錄

以下討論已結束,請不要對此存檔進行任何編輯。

紀錄以便作檢討:

--Nivekin請留言 2012年7月3日 (二) 08:00 (UTC)

個人認為這個條目正好介於標准邊緣,所以退回{{d|A4}}模板,不知道大家的看法?--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5日 (四) 13:06 (UTC)

也順便追加一個案例邱曉輝一起探討,被刪除前的內容如下:

邱曉輝,男,漢族。1960年11月生人,江蘇省徐州市人。當代非著名詩人、旅行家、美食家、圖書館學研究學者。廣播電視大學圖書館學專業專科畢業,中央黨校大學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成人教育漢語言文學專業本科畢業。圖書館副研究館員(副教授)。共發表論文36篇,獲國家級和省部級獎勵29次。入選圖書館專業論文集6次。所寫論文下載被引頻次數百,有文章被劍橋科學文摘收錄。其創作的《中國圖書館員之歌》發表於「圖書館報」。

目前為止,以A4標準刪除的條目我先列入User:Alberth2/temp2做紀錄。--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5日 (四) 13:06 (UTC)

再追加幾個個檢討案例:鄭金鈴余亞飛吳詠珊_(無線)徐松 (電工技術研究員)--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5日 (四) 22:58 (UTC)

觀察到目前為止,先前擔心大家對文字解讀不同的事情果然發生了,首先,上面我提出的條目都是曾經有人掛上{{d|A4}}模板後被我退回的條目,而又根據其他用戶給我的意見,沒參與先前我們那串討論的人,可能沒辦法光從現在的文字理解「重要性」的定義。或許我們需要再研究看看文字上有沒有辦法更精確的敘述出我們想要的那個定義。--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6日 (五) 07:24 (UTC)

劉綸鑫,(1943年2月-),江西大學研究生,中山大學文學碩士,現擔任南昌大學客贛方言與語言應用研究中心主任、中國音韻研究會理事、中國漢語方言學會理事、江西省政府特殊津貼獲得者。其主要著作有《客贛方言比較研究》等及論文40餘篇。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7日 (六) 01:50 (UTC)
下午我再把個人認為最近這幾個有疑慮的按例整理後方便大家討論。--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7日 (六) 01:53 (UTC)
整理出目前曾被以{{d|A4}}提送但內容可能有爭議的條目。
  1. 邱曉輝:刪除前的內容可參考前面,其中提到「共發表論文36篇,獲國家級和省部級獎勵29次。入選圖書館專業論文集6次」
  2. 韓紹傑:這條目很有趣,提到「電腦系統字體《邯鄲體》的創作者」,並宣揚這個《邯鄲體》的價值,基本上以另外一項快速刪除標準應該沒問題,但是如果以A4來看,算不算符合呢?
  3. 鄭金鈴:被掛上{{d|A4}}時的版本為[6],其中提到「因為在旺角街頭賣鴨舌帽(俗稱cap帽)而成名,分別受到《明報》及無綫電視《星期日檔案》的訪問」。
  4. 余亞飛:其中提到「漫畫作品入選全國第六屆美展;國畫《萬世師表》入選「紀念孔子誕辰2550周年」美展(中國美協主辦);國畫《南宋丞相江萬里.高風亮節後人師》獲新加坡"醒獅杯"書畫精品大賽特等獎;......」。
  5. 吳詠珊_(無線):這個被我回退模板其實可能是有爭議的,因為這條目真的沒什麼內容,我只是因為「於無線新聞開始擔任記者」這句話認為記者的身分已經讓影響力超越就業機構以外了。
  6. 徐松_(電工技術研究員):其中提到「主要論著 1 徐松,高景德,鄭逢時.帶整流負載同步發電機的數字模擬:(Ⅰ)——快速數值積分法,電工技術學報,1992(1):1-7. 2 ......」
  7. 劉綸鑫:刪除前的內容可參考前面,其中提到「其主要著作有《客贛方言比較研究》等及論文40餘篇。......」
以上案例希望可以讓大家確認是否符合/不符合我們先前制定A4標準時後的目標?此外,我們或許也需要再次檢討目前「未述明重要性的真實人物、動物或組織。」這樣簡單的敘述可能無法讓其他未曾參予討論的人明確了解我們希望的範圍。--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7日 (六) 07:21 (UTC)
  1. 鄔家麟:其中提到現主持三個電台節目,影響力已超越就業機構以外。
  2. 李壽初:其中提到有多篇著作,影響力已超越就業機構以外。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8日 (日) 02:06 (UTC)
  1. 包陪容包玉剛女兒; 吳光正老婆

--Nivekin請留言 2012年7月9日 (一) 04:02 (UTC)

以這個條目的內容,對於我這個原本不知道包玉剛也不曉得吳光正的人而言,真的會覺得她符合A4。因為條目中也沒提供內部連結,我也不會想到要去查詢這兩個名字......;這種情況下,要不會不小心被判斷屬於A4可能也很難......--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9日 (一) 05:48 (UTC)
是「未述明」而不是「沒有」,寫傳記條目理因註明其重要性。--MakecatTalk 2012年7月9日 (一) 06:37 (UTC)
上列條目大致可以分成兩類:第一類是因本人之關注度而創建,如包陪容以外的所有條目皆是;第一類是因其關係人之關注度而創建,如包陪容
目前所列之第一類條目,看起來都不適合提刪A4。記得當初Makecat君開版倡議時,即點出A4要處理的對象是「那些明顯會被刪除的普通人傳記」。上列條目如果放到存廢討論,有經驗的維基人都知道勢必要經過一番爭議,絕不是「明顯會被刪除」,故不宜提刪A4。
而像包陪容這種名人的妻女,當初A4提案時即有過相當程度的討論(曾馨瑩曾文惠陳萬水)。只是這個條目寫得比那三個條目更為簡略,也因此能更有效地挑戰A4尺度。
「依我之見」,包陪容除與包玉剛吳光正條目所述重覆部份外,僅餘「是包玉剛得力助手」幾個字,實無單獨存在之必要性。
先前也有維基人主張提刪者要注意是否有未載入而足以證明其重要性的資訊,雖然本人並不贊同此一觀點,還是略花時間用 google 查了一下。結果顯示包陪容的確很低調,報導極少,而且幾乎都與父親、丈夫的名字一起出現,不脫「包玉剛女兒」、「吳光正夫人」的角色,實在不需在維基單獨立傳。--Kolyma留言) 2012年7月14日 (六) 08:19 (UTC)--Kolyma留言2012年7月14日 (六) 13:02 (UTC)
在討論的不是包陪容是否應在維基單獨立傳的問題,而是這條目是否合速刪,不容其他編輯補充或建議合併。在之前的討論中(見A4(中文版編號)規則草案修訂三版),麥當娜的愛犬及張景淳的愛貓都被認定不合a7 (a4),難道人不如狗?--Nivekin請留言 2012年7月16日 (一) 02:45 (UTC)
有關名人的親屬或寵物條目,建議特別加註處理會比較容易解決問題。最簡單的作法是加註:「具全國性知名度人物的親屬或寵物條目不適用本規則」即可。
其實名人的親屬或寵物條目是否該刪(或重定向,以下略),關鍵在於「有沒有描述其與名人關係之外的內容」。依此,包陪容(條目現況,以下同)絕對該刪;曾馨瑩也該刪,因為內容與郭台銘條目相關章節幾乎完全一樣;曾文惠陳萬水則仍可保留。但這是否該屬A4所管轄,可能還得再探討。-Kolyma留言) 2012年7月20日 (五) 22:43 (UTC)-Kolyma留言2012年7月21日 (六) 10:50 (UTC)

今天有幾個中國工程院院士的條目被人提交A4:董石麟董海山董春鵬董玉琛。--MakecatTalkDC10 2012年7月17日 (二) 01:26 (UTC)

其實這正是我之前所擔心的狀況,一樣的文字,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解讀,尤其是沒參予過之前建立A4標準討論的人,對於「未述明重要性」就可能會有較大範圍解釋。目前為止我在User:Alberth2/temp2紀錄了A4啟用後,近百個曾被掛上A4的條目,就大約有30%的條目我認為是不適合這個理由的,而且其中有將近一半也被刪除了......。如果想不出辦法讓說明文字可以更加準確的描述先前的定義,我實在是很想建議取消A4。--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7日 (二) 13:55 (UTC)
任何規則實行之初,必有其磨合期。A4規則花了那麼多時間與篇幅討論,表示複雜度高,磨合較有難度,也不足為奇。有關您的統計,若從另一角度來看,表示有70%的條目被有效處理,成果其實很好啊!
有些不當提交的條目,其罪過明顯不在規則本身(如上述中國工程院院士的條目),透過討論來讓提交者更能夠掌握尺度可能比較合宜。--Kolyma留言2012年7月20日 (五) 22:11 (UTC)
再者,提報速刪被管理員否決一事,並非罕見(我自己就有好幾次經驗),沒有必要對A4過度苛求。--Kolyma留言2012年7月21日 (六) 10:55 (UTC)

(!)意見:看不到提刪者帳號,不知是否為固定的族群?通知他們閱讀立案前的討論資料應該有幫助。請問管理員是否有權限查出提刪者?我願意協助溝通。至於管理員方面,族群固定,應該比較容易處理。也許可以考慮 A4 暫由 Alberth2 專責處理刪除事誼。--Kolyma留言2012年7月22日 (日) 01:01 (UTC)

刪除前的資料應該要有管理員權限才看的到,如果需要,我可以一一列出資料,只是,要別人去閱讀我們先前那串攏長的討論,大家可能也沒有耐心看完那麼多字,也不一定抓的到其中的重點,我們可能需要先重新擬一段比較完整,又不會太攏長的說明;只要這段文字先擬好,做成模板,其實我也可以直接依據刪除記錄通知相關進行刪除動作的人,讓他們認識A4的精神。此外,以快速刪除而言,其實我是認為不適合只由某一位管理員處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2日 (日) 02:33 (UTC)
單看上面, Tom Dupont(1987年香港小姐競選季軍)是惡作劇(應是林穎嫺), 但不是a4;馬東敏可合併至李彥宏……--Nivekin請留言 2012年7月27日 (五) 01:27 (UTC)

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2/07/31#過期小小作品

若有人堅持「中國工程院機械與運載工程學部院士」可以用A4速刪,那還是廢除這個「寧枉毋縱」的速刪理由吧!--Nivekin請留言 2012年7月31日 (二) 13:17 (UTC)

就這件事而言,明顯是胡鬧,多位參與投票者也認同,我認為沒必要當真。--Kolyma留言2012年8月1日 (三) 15:14 (UTC)
最近的A4提送狀況(User:Alberth2/temp2)確實不大好,我也很想廢除了!
  1. 李壽雍 (曾任國民黨江蘇省黨部委員、指導委員、常務監察委員,中央大學教授,湖南大學文法學院院長等職) User:范
  2. 林賓尼 (網路作家)User:Ffffnm + User:石
  3. 黃心穎 (2012年度香港小姐競選)User: 范 + User:Aoke1989
  4. Namiachy (為很多國內著名歌手擔任詞曲、編曲以及唱片製作人)User:Aoke1989
  5. 劉文軍 (許多新聞報導)User:范 + User:Shizhao
  6. Rush戰隊 (多次WCG冠軍)USer:Mys 721tx + User:Lakokat
  7. 劉倚帆 (劉墉的長女)User:Zhxy 519 + User:Makecat
  8. 環法尊道長 (環法尊道長道場法事略)User:Zhxy 519 + User:Shizhao
  9. 張應斌 (有許多發表專著)User:Ffffnm + User:Wing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31日 (二) 23:21 (UTC)
看起來問題點在於:有幾位執行 A4 速刪的管理員明顯無法適切掌握尺度。先前我曾建議由熟悉 A4 的 Alberth2 君專責處理,但他認為不適合只由某一位管理員處理,只好作罷。日前我曾緊盯著Category:快速刪除候選,希望能協助攔下不適當的 A4。結果發覺快速刪除條目處理真的是「非常快速」:當我就其中一個不當 A4 條目掛 hangon、寫理由並通知完提刪者之後,另外兩個同類條目已經被刪除掉了。就算當天是特例,並非時時刻刻都被處理得這麼快速,我也沒那麼多時間做這碼子事。
在此提議:在Category:快速刪除候選添加「A4 注意事項」,內容可以是:

A4 處理對象為明顯無法通過WP:頁面存廢討論的條目,若您覺得不易確認,建議留給其他熟悉此項規則的管理員,或與 Alberth2 君討論。

不知是否合宜?-Kolyma留言2012年8月1日 (三) 16:09 (UTC)
要不要邀請那幾位「無法適切掌握尺度」的管理員參與一下討論? 我覺得掛錯模版是沒有方法可以防止的; 但最後把關的管理員必須有足夠能力判斷. 其實很多時新共識的方針, 舊有的管理員都不能掌握得很好. 是不是要引入「管理員進修計劃」?--Nivekin請留言 2012年8月1日 (三) 16:27 (UTC)
如同我先前說過的,沒有參與當初討論的人實在是難以從現在的字面暸解A4原始的精神(其實大概所有的快速刪除標準都有這樣的情況),此外「或與 Alberth2 君討論。」這句話絕對不能加進去啦 XD ,不能在準則裡加上特定人的名字啦,頂多我們主動上門去討論。不過我今天下午要去搭飛機,所以可能會有幾天沒辦法出現在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1日 (三) 23:06 (UTC)
Alberth2 君的確在 A4 花了很大的苦心,Nivekin 君也是,令人佩服。不過想想若將名字寫入,的確有可能會被當成箭靶,算了。其實管理員內部應該要有組織分工比較好,目前似乎沒有。--Kolyma留言2012年8月2日 (四) 01:36 (UTC)
(:)回應 「明顯無法通過WP:頁面存廢討論的條目」這句已經有很大爭議空間. 很多如名人親屬, 選秀佳麗等確實是無法通過存廢討論, 但並不合A4的精神--Nivekin請留言 2012年8月2日 (四) 01:05 (UTC)
同意。若改為「A4 處理對象為重要性不足,明顯無法通過WP:頁面存廢討論的真實人物、動物或組織條目,敬請詳閱規則。若您覺得該條目不易判斷是否符合條件,建議留給其他熟悉此項規則的管理員。」如何?-Kolyma留言2012年8月2日 (四) 01:36 (UTC)
「明顯」一詞其實非常主觀,一人覺得明顯,另一人可能覺得不甚明顯。這樣寫法,執行上可能有問題。--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8月2日 (四) 01:52 (UTC)
您誤解了。現在不是訂方針或指引,而是提醒管理員注意的事項而已。--Kolyma留言2012年8月2日 (四) 03:57 (UTC)
我覺得這個「提醒」內容比較適合的作法是:將提醒內容做成一個模板,用於通知我們認為可能對A4有些誤解的用戶。--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2日 (四) 06:14 (UTC)
兩項作法分別針對管理員與提刪用戶,我認為都值得推動。有關在Category:快速刪除候選添加「A4 注意事項」一事,如果沒人反對上述內容,很快就可付諸實行;有關以模板提醒對A4有些誤解的提刪用戶一事,要有管理員權限才好執行,可能得麻煩 Alberth2 君了。--Kolyma留言2012年8月2日 (四) 10:54 (UTC)

}}

不是a4也是g11--CHEM.is.TRY 2012年8月27日 (一) 01:10 (UTC)

TW

以下討論已結束,請不要對此存檔進行任何編輯。

還未有{{d|A4}}模板可掛?--Nivekin請留言 2012年7月6日 (五) 05:48 (UTC)

已在Wikipedia:互助客棧/技術#Twinkle速刪需要增加A4提報請求幫助。--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6日 (五) 07:21 (UTC)

建議修改A4文字敘述

以下討論已結束,請不要對此存檔進行任何編輯。

建議修改A4文字敘述如下:

A4. 未述明重要性且未列舉影響力及於主題自身環境以外的真實人物、動物或組織。

加上橫線部份是這次新增的文字,另外,我建議舉些例子來說明不合此標準的狀況:例如:曾出版發表著作、曾接受媒體訪問。(這些是目前出現過的狀況)--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8日 (日) 09:58 (UTC)

包陪容的例子應該可以是歸類於「未述明」。再稍微修正提議修改的文字敘述如下:

A4. 未在條目中列舉影響力及於主題自身環境以外,以述明重要性的真實人物、動物或組織。

加上橫線部份是這次新增的文字。--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0日 (二) 07:31 (UTC)

明天如果還是沒意見,我就把這些字加進入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6日 (一) 12:34 (UTC)

完成:已經加入。--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7日 (二) 13:11 (UTC)

今天引用條文時,發覺好像少了幾個字:「未在條目中列舉影響力及於主題自身環境以外之事蹟,以述明重要性的真實人物、動物或組織。」--Kolyma留言2012年7月22日 (日) 07:23 (UTC)
已經加進去。--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24日 (二) 08:44 (UTC)

幾個案例探討 @ Aug. 10th

中華國際人權促進會(2012年8月10日刪除之版本),內容為:

中華國際人權促進會
是國際青少年人權協會的台灣分會,是由一群關心青少年人權教育的顆伴於2007年創立,
為內政部登記之全國性社會團體,創辦人與理事長為許雅琛女士。

內容有提到「是國際青少年人權協會的台灣分會」,這樣不知道符不符合A4的定義?--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10日 (五) 03:06 (UTC)


小將 嶺腳 ,內容為:

嶺腳村,中國浙江省紹興市新昌縣小將鎮下轄的一個村。 嶺腳村位於新昌縣小將鎮東部,地處羅坑山下,距離縣城35公里,離鎮政府5公里.嶺腳村有160戶人家,約為509人;嶺腳村有山林面積1萬多畝,其中毛竹山3800多畝,耕地面積300餘畝,水田250畝;嶺腳村地處山區,村民收入主要以毛竹為主.現任村委書記丁治松,村委主任項永興。

雖然名稱怪怪的,但根據內容應該是一個實際存在的村,若硬要以A4套進來,似乎也符合「未列舉影響力及於主題自身環境以外之事蹟,以述明重要性的組織」,只是,如果這樣解釋,那種多小型行政區劃條目大概都......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10日 (五) 03:06 (UTC)


開南哥許魁麟

爆紅原因: 本來是一位紅不起來的臨演,由於鍾明軒po歌爆紅,開南哥模仿鍾明軒po歌,卻始終無人注意 由於最近網路出現一位嗆聲鍾明軒的國中女生,開南哥拍影片po網回嗆因此爆紅 然而他又在臉書po文嗆聲巴哈姆特的網友更讓他聲名大噪

家庭 目前無網友知情他的家庭情況

開南鼻孔哥的來源 聲稱自己就讀開南大學又在嗆聲影片中表示自己目前大三 加上每次po歌的影片中,網友都會看到他的鼻孔 曾經在臉書名稱自稱自己是"開南之光"

如果光從這樣的內容,會有人以A4提送其實不算太過分;但是實際上網搜尋,還發現現在網路上真的有這麼一個「開南哥」,因此這個案例嚴格來說也不適用A4。不過,以這樣的內容而言,我想這個案例可以徵一隻眼閉一隻眼,只是如果未來要避免這類網路素人條目都直接被掛上A4,可能也須要思考該如何處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12日 (日) 00:57 (UTC)

(?)疑問 好像原來是沒有A4這一項的(至少我從未見過),而且上面的標準寫的很模糊,同時個人感覺與關注度、G11等有重疊,希望有誰能把標準寫的具體、通俗一些?--Jack No1留言 什麼樣的節奏是最呀最搖擺?什麼樣的歌聲才是最開懷? 2012年8月25日 (六) 00:45 (UTC)

提案廢除A4標準

正式提議廢除A4標準,理由如下:

  1. 目前的文字敘述還是無法讓大多數人準確理解制訂此項準則的目標,多數人對目前文字的解讀幾乎都會變成「關注度不足」,過去近兩個多月以來,誤使用A4標準的案例比例偏高(可參考User:Alberth2/temp2)。
  2. 雖然在提醒誤使用A4標準的用戶後,可以讓這些用戶理解A4準則的精神,但是持續會有新的巡查用戶來使用快速刪除的準則,我並沒有辦法永久關注A4準則的使用狀況,一旦沒有持續關注,A4準則還是會被新的巡察用戶當作「關注度不足」使用。
  3. 沒有了快速刪除,這些「未在條目中列舉影響力及於主題自身環境以外之事蹟,以述明重要性的真實人物、動物或組織」的條目依然可以被提送存廢討論,經由存廢討論可以更準確的判斷這些條目是否真的不適合存於維基百科。

簡單的說,一但沒有人長期關注並與使用A4提送快速刪除的用戶溝通,以目前的文字敘述而言,未來A4準則必然會與原本的目的偏離,因此建議廢除此項快速刪除的標準。--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25日 (六) 07:46 (UTC)

如果通過「提醒」能讓用戶明白,為什麼不把「提醒」用的文字直接寫入標準呢?Liangent留言 2012年8月25日 (六) 08:19 (UTC)
目前為止,我的「提醒」都不是幾句話就可以讓用戶明白的,通常都是需要與用戶之間進行多次問答才行......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25日 (六) 08:36 (UTC)
舉例?Liangent留言 2012年8月25日 (六) 11:15 (UTC)
目前有過的問答大概是User_talk:Alberth2#Re:CSD A4User_talk:Alberth2#Re:關於陳依婷、趙小彪條目的快速刪除。其實我也考慮過在Wikipedia:快速刪除中加上「範例」,但是這仍然會有個問題,因為現在許多人都只是看著{{d}}模板裡出現的文字訊息,或是TW選單上的文字來解讀,範例再多,也是沒辦法放到{{d}}模板裡或是TW選單裡的。--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25日 (六) 13:43 (UTC)
培訓好管理員就行了。btw. 那個模板叫{{tl}}不是{{t1}}。Liangent留言 2012年8月25日 (六) 14:04 (UTC)
這一樣是必須要有人持續做下去的問題,管理員也是一樣持續會有新血。--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25日 (六) 23:32 (UTC)
管理員(理論上)應該是要先看過Wikipedia:快速刪除的。btw. 2011wp已經把一些Wikipedia:快速刪除中的文字加到模板里了,滑鼠指上去就會出現。Liangent留言 2012年8月26日 (日) 00:15 (UTC)

( ✓ )同意 我知道A4可能是用來防止維基百科成為簡歷存放處,因為從目前的標準看,關注度不足需要至少37天(關注度模板30天+提請刪除7天)的漫長曆程才能被刪除,但是我覺得關注度不足和A4、A4和某些不應刪除的正常文章之間的區別很模糊,就算管理員很明白,但是普通用戶不明白還是沒用的,因為畢竟速刪操作還由普通用戶發起的,如果不能清楚地了解模板用途並錯用或濫用則會是一個大麻煩。我個人的意見是取消A4和關注度模板,將這原來A4和關注度模板涉及的問題直接放入存廢討論,至少7天的討論時間應該已經足夠了。--Jack No1留言 什麼樣的節奏是最呀最搖擺?什麼樣的歌聲才是最開懷? 2012年8月26日 (日) 02:01 (UTC)

Sports boy(a),來幫看看……Liangent留言 2012年8月26日 (日) 08:50 (UTC)
( ✓ )同意但是所有關注度不足的,可以直接放存廢討論7天,而不是37天。--GCMG(TALK) 2012年8月26日 (日) 16:38 (UTC)
其實目前大多數符合A4標準的條目在A4制定以前,是連掛上關注度模板都不需要,直接被提送存廢討論,因此即使沒有A4,那些條目通常也可以在七天內確定是否適合繼續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8月27日 (一) 00:31 (UTC)
( ✓ )同意,另建議管理員作進修計劃,以便資深管理員可以及時掌握一些新達成共識的方針,不致錯判--Nivekin請留言 2012年8月28日 (二) 11:47 (UTC)
如果想讓所有管理員熟悉的話,方針修改了給unblock-zh發個郵件吧?Liangent留言 2012年8月28日 (二) 12:19 (UTC)
真是只圖省事。應該往每個人討論頁貼消息。--達師218372 2012年8月30日 (四) 09:46 (UTC)

完成:已移除A4準則,Twinkle部分正在同時請求協助移除中。--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9月10日 (一) 05:52 (UTC)

關於「李心釋」條目的刪除或禁止新的編輯

此頁面系本人創立,考慮刪除的原因: 個人經歷記憶不全,感覺難以完善,請編輯考慮刪除此頁面。 考慮禁止新的編輯原因: 本人不滿於目前這個條目任何人都可編輯,擔心聲譽受損,請編輯鎖定頁面,除了本人,禁止新的編輯。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李心釋對話貢獻)於2012年10月13日 (六) 15:13加入。

關於無內容條目的速刪

剛才巡查看到這麼個條目:劉忻怡。我看到之時這個條目已經創建貌似有兩分鐘,裡面除了兩個副標題外無實際內容。其實按照反應本能應該直接掛A1或G1速刪的,但後來想了一下,可能是新手在創建條目時喜歡一點一點來寫(很多人在新手時期都喜歡這樣),先寫個標題,再一句一句地慢慢「謹慎」擴充。如果這時候就給刪了似乎很打擊他們(如果他們的確是想一點一點寫的話)。所以掛速刪之時還是遲疑了一下,等了幾分鐘後還是掛上去了。不過我還是想問是否處理這類條目時先等幾分鐘為好(至於那些正在比賽誰速刪掛的多的競速巡查者那我沒話說了…… 囧rz...)?如果新手想添加東西幾分鐘內應該會有新修改,等待一段時間(大概創建後10分鐘?)若是沒有新的修改,或者添加的是無意義內容,再直接掛速刪,這樣不至於總傷到那些潛在的貢獻者......請大家給給意見。-- 2012年9月28日 (五) 04:41 (UTC)

如果不是破壞的話等15分鐘吧,另外條目空間下的測試頁是不是也要等一會兒讓他測試完?--2001:DA8:4001:9020:95D7:255E:FB05:7D90留言2012年9月28日 (五) 05:53 (UTC)
提議挺好,另英文版新頁面頁已有提示(見en:Special:NewPages),我認為也是靠巡查員自律吧。我覺得測試頁(如符合G2)可直接快速刪除,因為我們有沙盒而且可以用戶直接在自己的用戶頁測試,可在提速刪時順道告知--Lakokat 2012年9月28日 (五) 09:12 (UTC)
施工的話,最好掛上{{Inuse}},我就不會理住了——Sakamotosan 2012年9月28日 (五) 12:56 (UTC)
我覺得15分鐘是不是太短了?個人覺得很多人寫wiki可能會精雕細琢用上1個小時。另外建議在編輯文章的界面(或者新手指南)當中加入「如果您需要長時間的編輯,並且告訴其他編輯者暫時不要修改本頁面,請放置 Template:Inuse」,這樣多好 Star Brilliant留言2012年9月28日 (五) 13:03 (UTC)
我建議是否設計個模仿"過於短小"的模板,但性質比過於短小嚴重些,主要是針對無破壞卻又無實際內容的條目(例如小於50位元組),掛上此模板的條目若過15或30分鐘無改善將自動請求速刪。或者規定A1或G1的刪除時間必須晚於條目創建後15分鐘?-- 2012年9月28日 (五) 18:16 (UTC)
只有信息框的A2的我一般是刪後吧代碼貼到用戶討論頁面上,如果是一看沒幾個字我可能就直接幹掉了= =--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9月28日 (五) 18:26 (UTC)
提醒可以,但總覺得在條目空間施工,不如在用戶空間施工好——Sakamotosan 2012年9月29日 (六) 00:50 (UTC)

做了這個東西,不知道有沒有用,由破壞警告1號模板修改而成,適用於巡查時進行單層級別警告。(個人認為性質比模板:Uw-substub嚴肅,如果此模板不管用可以掛破壞警告。與創建不當頁面有關的警告模板內容類似,但這個似乎更具體些。)

您創建的條目無實際內容
你好,歡迎參與維基百科,根據我們的方針及指引,任何新創建的條目必須是有實際意義的內容,且至少有50個字的正文方能保留在維基百科。無實際意義內容的條目會立即遭到快速刪除。您最近有創建的條目便是屬於此類型。
您不需要在創建條目時就一次性寫完所有內容,可以在條目創建後再逐漸完善擴充條目。但請務必確保您創建條目時至少把定義先寫清楚,並有一定實際內容及長度,以免遭到刪除。
如果您要進行測試或練習,請到您的用戶頁面進行,或使用沙盒進行編輯測試,並參閱歡迎頁面以了解維基百科的運作。 -- 2012年9月29日 (六) 04:11 (UTC)

應該還是有用,不過新手畢竟是新手,應該加上一些具體引導他們「在用戶頁面測試或練習」的內容。比如加上這個special:我的用戶頁/sandbox,新手一點就能建立自己的沙盒了。
改了一下你做的模板,看看這樣會不會稍微好一點。

您最近創建的條目無實際內容,並可能被刪除
您好,歡迎參與維基百科並作出建設性的編輯。根據我們的方針,任何新創建的條目必須包含有實際意義的內容,且正文至少有50字方能保留在維基百科,否則將會遭到刪除。您最近創建的條目可能不符合這項要求。
您不需要在創建條目時一次性寫完所有內容,可以日後慢慢擴充、完善,但請務必確保把定義先寫清楚,並有一定實際內容及長度
如果您需要一點一點地寫條目,建議您點這裡創建一個自己的沙盒並在這裡寫作,謝謝。

--Dream-Q 2012年10月8日 (一) 14:02 (UTC)

快速刪除標準

提2個建議:

  • 全外文條目。如果準備由其他語言的維基條目進行翻譯,那麼條目暫時全篇是外文可以接受,但是如果是在中文維基百科原創的條目,那麼不因使用{{notmandarin}}掛2周後刪除,而應該快速刪除,基於以下理由:這些外文是哪裡來的,如果是複製而來,既然不是從其他維基語言文本進行複製的,那麼複製自其他來源很可能有版權問題;如果是作者自行創作的,那麼在中文維基百科先用其他語言撰寫一遍再自行翻譯也不合邏輯。總而言之,除了準備從其他維基語言翻譯這一種情況外,其餘的全外文條目不應該被接受。如此可以方便判斷惡作劇、關注度等問題。
  • 生者傳記。生者傳記應至少擁有一個有效來源,對於無來源的生者傳記應該快速刪除或者限期內至少補充一個有效來源(如3天),具體而言,如果此人在其他語言版本中已經有了有效的來源,那麼中文維基百科也予以認可,如果是中文維基百科進行原創的那麼需要至少提供一個來源。以此作為關注度的最基本篩選,同時也可以避免虛構等問題出現,也可以快速刪除無聊的自傳而不要放在存廢討論或者掛關注度討論浪費精力。真正該保留的生者提供一個來源是輕而易舉的。對於無來源的生者傳記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
  1. 快速刪除。
  2. 通知原作者3日內補充來源,否則刪除。
  3. 這類條目在某個頁面上集中陳列可供大眾補充,若掛出的當天為n日,那麼第n+2日一早就將無補充的條目刪除,即至少有1整天的補充時間。(不建議這個方案,和我的初衷相違背)

對於Lucky point system陳靜(大陸)這樣的條目無速刪依據真的很遺憾,將其提交存廢討論或者提交關注度問題很浪費大家時間,減少了大家查看其他真正需要討論的條目的精力。(關於外文條目那個我強烈要求!) -- 豆腐daveduv留言 2012年9月30日 (日) 21:04 (UTC)

我倒是覺得可以考慮恢復原來的A4……-- 2012年9月30日 (日) 21:31 (UTC)
幾點意見
  1. 個人認為外語條目不論來源是不是其他語言維基百科都適用{{notmandarin}},必竟這裡是中文維基百科,讓一個純外文內容一直放在這似乎也是怪怪的。
  2. G12的標準是有「未列明來源且語調負面的生者傳記。」,重點是「語調負面」,並不是所有生者傳記都可以使用G12,如果沒有負面語調根本不適用G12。
  3. Lucky point system陳靜(大陸)這兩個條目其實直接提送存廢討論就好了,提送存廢討論其實也不是多麻煩的事情,沒有必要什麼事情都要以快速刪除解決,可能有爭議存在的東西就不該使用快速刪除。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1日 (一) 23:35 (UTC)
  • 樓上的閣下似乎沒有明白我要表達的意思,我是在這裡討論快速刪除標準本身,而不是在詢問如何執行現有規則:
  1. 在中文維基百科中,編者不懂外文也是很正常的,就算是懂英文的人,看到一篇原創的(即這篇外語條目只存在中文維基百科上,無對應的其他語言)德文瑞典文之類的條目掛上來,拿什麼理由去存廢討論呢?在存廢討論的頁面大家又有什麼能力去討論呢?或者換言之,我在德文維基百科弄出宣傳或者惡搞條目會被快速刪除,但是我把這個德語條目發在中文就安全啦,因為只會被先{{notmandarin}},至少存活2星期,普通編者想提議刪除都不知道找什麼理由。
  2. 因為沒有負面語調的無聊自傳無法使用G12快速刪除,所以希望能將「刪除可能有爭議」與「刪除無爭議」的生者傳記區分得更加仔細。
  3. 將一個條目提送存廢討論是很輕鬆的,但是大家在存廢討論中查看和討論並不輕鬆,現在存廢討論的頁面中,有大把的條目要麼關注度到期大家都沒有動作(不知道是沒人理睬還是大家都覺得要保留),要麼是一個條目有人提出刪除後就再也無人附和或是反對(也不知道是沒人理睬還是大家都覺得要刪除),只有一部分是真正有必要討論和能夠引起討論的條目,這就是說,那些無必要討論的條目無端耗費了大家精力。因此預先過濾要進一步加強,而不是把存廢討論頁面作為什麼都可以扔進去的回收站。從而導致了這種問題Wikipedia_talk:頁面存廢討論#存廢討論的怪現象,並不是大家平時不關心,而是當大把條目要討論時,關注度到期的忘了提刪,有必要保留的條目卻漏了查看這樣的事情也就會越來越多。

-- 豆腐daveduv留言 2012年10月2日 (二) 18:08 (UTC)

  1. 其實以目前的經驗,如果放放個宣傳或者惡搞獨的英文內容,一樣會被以宣傳或破壞的理由提送快速刪除,並不是外文內容就只能以{{notmandarin}}處理。其實這些外文的提刪理由和中文是一樣的,只要看的懂內容,原創一樣是可提送存廢討論的。
  2. 先前A4標準的問題在未能有一個精確且讓大家都可以有相同理解的敘述,造成很多使用上的爭議,只要大家可以想出可以準確區分「刪除可能有爭議」與「刪除無爭議」的敘述文字就可以了。
  3. 存廢討論的目的就是要確保有沒有不同意見的存在,即使放了一個禮拜都沒有其他意見,這只是確認了提送人的意見是受到了默認,不應該因為都沒人發表不同意見就覺得是浪費時間或浪費精力。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2日 (二) 23:26 (UTC)
補充一些我的看法:
  1. 快速刪除是只需要兩個人(一位是掛模板的用戶、一位是看到模板後處理的管理員)的決定,就可以讓條目被刪除的動作,而且處理的時間非常「快速」,萬一不巧條目主題是這兩人都不熟悉的,有可能就會意外刪除到可以保留的條目,因此標準的制定應該要嚴謹且明確。
  2. 存廢討論除了有做確認提刪理由是否無誤的功能,也是個最後補救的機會,其實有不少被提送的條目都是在這一個禮拜中被改善的。
  3. 至於存廢討論是不是因為被提報的條目數目太多而降低了大家參與討論的意願,這點或許真的需要調查看看。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3日 (三) 02:08 (UTC)
我對第一個提議持保留態度。雖然這情況很罕見,但不能排除有些使用者先寫了文言文,然後忘了這中文維基只接受現代標準漢語所以就放到這裡來了,也可能是他們不知道有文言文維基的存在。而且,全外文條目我認為也受方針與指引監管,如果發現侵權、廣告或惡作劇,也可提報並處理。從實際情況來看,這塊沒有太大問題。我覺得還是留14天給這些用戶改善吧。第二個是en:BLPPROD吧,對實行有保留。--Lakokat 2012年10月4日 (四) 07:11 (UTC)

關於快速刪除準則R3

提議將這條明確為僅限「條目標題繁簡混用、消歧義使用括弧或空格錯誤、間隔號使用錯誤」這幾種情形。因目前如包括所有的「名稱錯誤的重定向」的話,有時界限並不好劃定。我認為除了前述幾種情形之外的「名稱錯誤」應更適合走RfD處理而不是速刪(名稱錯誤的理由有時並不是顯而易見的,例如剛才被提出速刪的福特維多利亞皇冠->福特LTD維多利亞皇冠)。

另注,該條準則曾經被修改成「指向錯誤名稱的重定向」,因在討論頁沒看到相關討論且Deletereason-dropdown也未變化,已撤銷該修改。

以上。--Jimmy Xu  ·  · 2012年10月14日 (日) 13:34 (UTC)

另或也可包含如誤將「維基百科」寫成「維百基科」(能從內容看出確為手滑等)且沒必要按常用筆誤保留的重定向,但不應包含不能一眼看出為筆誤的命名錯誤等。--Jimmy Xu  ·  · 2012年10月14日 (日) 19:45 (UTC)

已更新。移動產生的目前可走G10。--Jimmy Xu  ·  · 2012年11月3日 (六) 02:46 (UTC)

關於G15的第五條

「不存在用戶的用戶頁及用戶頁子頁面,隨用戶更名產生的用戶頁重定向除外。」,這裡的「用戶」指的是維基百科的註冊用戶還是所有維基百科使用者,是否包含IP用戶。IP用戶為自己建立的用戶頁和用戶子頁面是否應該掛G15速刪--YFdyh000 2012年11月8日 (四) 06:13 (UTC)

我想這牽涉到是否認同IP用戶建立「用戶頁」?個人是覺得畢竟無法確保IP為永久使用,IP用戶不應該建利用戶頁,或許可以考慮將IP用戶頁面列入孤立頁面的範圍。--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1月8日 (四) 06:52 (UTC)
看起來沒人反對,已微調了Template:Delete/desc,若有問題再討論。--YFdyh000 2012年11月11日 (日) 06:55 (UTC)
這樣一改的意思是「IP acct only」還是「不存在的用戶及IP用戶」還是只有「不存在的用戶」……--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11月13日 (二) 08:40 (UTC)
好暈沒看懂。我的意思是沒有不在某個註冊帳號下的用戶頁(也就是IP用戶下的用戶頁和子頁面)。不存在的用戶是什麼意思,被刪號?/封禁/更名?--YFdyh000 2012年11月13日 (二) 08:47 (UTC)
那意思就是像User:dlsfhfgdjksfgsdjfi這種沒有被建立的用戶,以及IP用戶的用戶頁(及子頁面)都可以算G15?--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11月13日 (二) 08:55 (UTC)
啊,這個我之前沒想到,應該也算吧,還沒建立用戶的用戶頁給誰看。第二個我覺得應該算,沒有註冊用戶建立了很可能就廢掉扔那了,大多數用戶的IP都是動態的。剛想到有些特殊情況,比如公共代理伺服器IP的標記頁面還應該排除啊……--YFdyh000 2012年11月13日 (二) 09:25 (UTC)
這樣就麻煩了,要不等那個用戶頁多長時間沒edit後再掛模板?--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11月13日 (二) 09:57 (UTC)
那也可以,都先標記巡查,讓以後的機器人檢查出來清理,就像O3那樣?那這項應該怎麼敘述呢……--YFdyh000 2012年11月13日 (二) 10:02 (UTC)
大概是「未創建用戶及IP用戶的用戶頁及用戶子頁面,且超過xx天沒有任何編輯」?--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11月13日 (二) 10:10 (UTC)
那還得放方針版徵求/討論一下吧,感覺好麻煩,誰有興趣代勞一下嗎……--YFdyh000 2012年11月13日 (二) 10:14 (UTC)
同求代勞者--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11月13日 (二) 10:20 (UTC)
……以前我設過的IP用戶頁在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10/12時就被用IP用戶,不是傀儡帳號。IP用戶不可設置用戶頁為理據刪了……--C933103(留言) 2012年12月14日 (五) 14:54 (UTC)

{{d|G3}}的濫用

現在幾乎想刪除什麼條目都有人掛「純粹破壞」,有時候管理員也按此刪除。剛才巡查又看到一個[7]。--MakecatTalk 2012年1月11日 (三) 13:22 (UTC)

個人認為這是沒有A7的後果,這種明知為無意義而不可能保留的條目也要交AFD等上很久,而不是盡快刪除掉,自然使得一些編輯用範圍最廣的G3來清理這些條目。因此,我還是贊成引入A7,專門來處理這種條目。(為供參考,提供A7原文如下:)
An article about a real person, individual animal(s), organization (for example, a band, club, or company, not including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5] or web content that does not indicate why its subject is important or significant. This is distinct from verifiability and reliability of sources, and is a lower standard than notability. This criterion applies only to articles about web content and to articles about people,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 animals themselves, not to articles about their books, albums, software, or other creative works. This criterion does not apply to species of animals, only to individual animal(s). The criterion does not apply to any article that makes any credible claim of significance or importance even if the claim is not supported by a reliable source or does not qualify on Wikipedia's notability guidelines.[6] The criterion does apply if the claim of significance or importance given is not credible. If the claim's credibility is unclear, you can improve the article yourself, propose deletion, or list the article at articles for deletion.
Zzarch (留言) 2012年1月12日 (四) 07:49 (UTC)

提議修訂快速刪除標準:G3、R4

提議修訂CSD G3R4

現狀

G3. 純粹破壞。
  • 使用模板{{d|G3}}、{{d|attack}},或對於重定向頁,使用模板{{d|R4}}、{{d|R3}}、{{d|wr}}。
R4. 故意破壞的結果。(如將一個頁面移動到一個沒有意義的標題上,當重新移動回正確名稱時,就會留下一個重定向頁)
  • 使用模板{{d|R4}}
注意R4與G3是等價的。另外,此類頁面也可以用{{d|R3}}刪除。

問題和解決方案

問題如下:
  1. G3僅「純粹破壞」四個字,可以解讀的範圍太大,近期濫用有加劇之勢。
  2. 壞笑話(列入WP:破壞)是否算純粹破壞?無人能說明。
  3. CSD模板上G3已經和R4合併。英文版中也已合併。
解決方案:
  1. R4合併入G3
  2. 從英文版翻譯G3的新版本並替代現有的G3。

提議的修訂版本

提議的修訂如下:

G3. 純粹破壞或明顯的惡作劇。
包括明顯的錯誤信息、明顯的惡作劇、信息明顯錯誤的圖片,以及清理移動破壞時,將頁面從無意義的名稱移回原名稱時留下的重定向。
  • 使用模板{{d|G3}}、{{d|attack}},或對於重定向頁,使用模板{{d|R4}}、{{d|R3}}、{{d|wr}}。

討論區

請在英文版翻譯結束後再行討論。--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2年1月11日 (三) 16:24 (UTC)
上面的版本就是在英文版翻譯基礎上做了一定的調整得到的。請看看清楚。--達師218372 2012年1月12日 (四) 04:07 (UTC)

(?)疑問,是否R4會被廢除?-HW 抗議SOPA 2012年1月20日 (五) 03:51 (UTC)

已經被不知道誰(沒有查歷史)加入了方針。--達師218372 2012年1月29日 (日) 13:09 (UTC)

現在已經1月31日了,已經可以加入方針了。--肚子又餓了 (留言) 2012年1月31日 (二) 02:47 (UTC)

我也(+)支持,明顯的惡搞沒必要保留7日才刪。Ben.MQ 2012年1月30日 (一) 13:29 (UTC)

提議:新增快速刪除標準A7

提議

提議新增快速刪除標準如下:

A7. 條目沒有指出其主題重要性(僅關於真實人物、動物個體、非院校類組織、網路內容的條目)。
僅適用於關於真實人物、動物個體、非院校類組織(如公司、樂團、俱樂部等)、網路內容的條目,其中沒有明確指出其主題的重要性與知名度所在。這一標準比起知名度方針更加嚴格,並且不適用於任何已斷言其主題重要性的條目。
請注意:這一標準不適用於書刊、專輯、軟體、或任何其他作品,即使它們的創作者符合這一標準。這一標準不適用於已斷言其主題重要性的條目,除非條目中的斷言明顯沒有達到維基百科的知名度標準,或明顯為虛假或不可信。任何提出可信的重要性斷言的條目均不適用這一標準,即使這些斷言沒有被可靠來源支持。

提議者評論

這一標準為直接翻譯英文維基百科上的快速刪除方針。有鑑於此方針依本人所知尚未被提交中文維基社群考慮,僅僅在2009年的討論頁上有編輯指出這一方針需要討論,而今年早些時候本人的疑問亦沒有被回答,故鬥膽在此提議社群考慮這一方針。

提出這一方針的目的主要是為能及時解決一些很顯然絕無可能存留的條目,如「某某人是某某學校的一名學生」(無下文)這種條目,很顯然在能夠提出至少一個關於重要性的斷言前,完全不值得社群進行存廢討論。現行對於這種條目的處理,不是提交存廢討論,便是依G2、G3、G11、或A1速刪。然而依本人意見,以上所有方針對於這種條目都不夠精確:

  • G2:這一方針要求頁面明顯是以測試維基百科功能的目的而創建的,而這些頁面的創建大多是因為創建者意圖它們最終被維基百科收錄。
  • G3:創建沒有重要性斷言的條目本身並非破壞行為。
  • G11:這些條目不一定用宣傳性語調寫成。
  • A1:由於這些條目通常會給出主題(只是沒有斷言其重要性),這一方針不適用。

因此,依本人意見,這一標準的引入會解決目前這一矛盾,並減輕存廢討論的負擔。

提議者:ZZArchtalk to me 2012年1月14日 (六) 11:58 (UTC)

討論

請在此處對上述提議進行討論。

比如Jimbo Wales家的狗。--達師218372 2012年1月14日 (六) 13:52 (UTC)
改成寵物吧,通俗點。烏拉跨氪 2012年1月14日 (六) 15:05 (UTC)
哈巴狗算不算寵物?Liangent (留言) 2012年1月14日 (六) 15:35 (UTC)
某人的寵物。烏拉跨氪 2012年1月14日 (六) 16:14 (UTC)
馬小九阿博--Nivekin請留言 2012年1月16日 (一) 02:52 (UTC)
把範圍縮小了,章魚保羅Liangent (留言) 2012年1月14日 (六) 16:43 (UTC)
動物個體不一定是寵物,比如我可以寫「阿黃是德克薩斯州山林中的一頭野生棕熊,目前仍生活在野外」,那麼在沒有其他訊息的情況下,這個條目的主題明顯不是任何人的寵物,但是適用這一標準。ZZArchtalk to me 2012年1月14日 (六) 20:59 (UTC)
個體上生物學的意義與此完全不同,所以我說要確定一下這到底指什麼。烏拉跨氪 2012年1月15日 (日) 04:12 (UTC)
介紹一下生物學含義吧。Liangent (留言) 2012年1月15日 (日) 07:03 (UTC)
個體在生物學上指「變型」,即是某物種的某些類群或單獨單位出現了某些與其他大多數不同時,這些類群或個體即是「變型」或「個體」。比如紅色的玫瑰,其花瓣周圍出現的黃色的邊,就可以叫做黃邊個體。但這類的關注度一般是不足的,除非其在學術期刊上被發表出來。烏拉跨氪 2012年1月15日 (日) 08:10 (UTC)
  • 依我觀察,現在這類條目大部分是有用戶看不過眼以A1 G2 G3 G11速刪的多,現在作為巡查員的我也常常遇到這問題,所以本人支持加入這一項。--途人 2012年1月14日 (六) 15:59 (UTC)
確實,幾天前還有人指出用速刪處理這些條目找不到明確的方針,個人認為這一項標準應該很符合常識。ZZArchtalk to me 2012年1月16日 (一) 06:45 (UTC)
難以理解之處請務指明。ZZArchtalk to me 2012年1月14日 (六) 22:00 (UTC)
(:)回應:比如:
  • 「他是一個電視演員,演過一個電視節目。」:速刪,沒有指明重要性。
  • 「他是一個電視演員,在大陸廣為人知,尤其因某電視節目出名。」:不能速刪,即使沒有來源查證。ZZArchtalk to me 2012年1月16日 (一) 03:00 (UTC)
這只是根據寫的方法,而不是條目主體的重要性來速刪,我覺得不大合適。如有新手寫了一個「霍金是一個全身癱瘓的物理學家,寫過幾部書」, 那是不是速刪?(假設未有霍金條目)--Nivekin請留言 2012年1月16日 (一) 03:09 (UTC)
小小作品和機械翻譯也都是根據寫的方法來速刪的。如果這個人的關注度足夠將其明確的指出其做過的任何一件關注度符合的事,是一句話就可以了。但非要寫成恐怕也很難。就「沒有任何對其主題的重要性或知名度的斷言」這句話而言,能不能改成「沒有明確的指出其重要性和知名度所在」?烏拉跨氪 2012年1月16日 (一) 06:25 (UTC)
贊同,已修訂。ZZArchtalk to me 2012年1月16日 (一) 06:41 (UTC)
(※)注意 小小作品不是速刪的, 是要經30天掛模版, 給予機會補充, 再經存廢討論才可刪除--Nivekin請留言 2012年1月16日 (一) 06:31 (UTC)
這個方針並不是專門來對待小作品的。比如洋洋上千字的文章,介紹一家公司,但其實沒有說出任何這家公司值得選入維基百科的理據,照樣應該速刪。以英文維基百科為例(因我常巡察英文維基百科新條目),有八成被刪除的新建條目都是以A7來刪除的,這些條目都是完全沒有任何有重要性的說明,例如「某公司是某某市從事某某行業,做某某產品」,寫了上千字,還是沒有說明重要性。這些條目提交存廢實在是浪費空間,也無怪中文維基百科上的存廢討論鮮有人至。ZZArchtalk to me 2012年1月16日 (一) 06:41 (UTC)
PS. 存廢討論鮮有人至有一部分原因是,其被擋在牆外了。烏拉跨氪 2012年1月16日 (一) 06:50 (UTC)
但有太多的新條目本身是有關注度的,只不過是創作的人不懂的如何在文字及參考來源中突顯這點。比如上面的霍金,如果第一個寫的人能力有限,是否應容該一段時間給其他人改善,而不是草草由兩個人決定速刪。我每天處理關注度過期的條目,也發覺有部份是有來源,只是未有人補充([8])。如新增了A7,這些條目便很可能不會掛關注度而直接掛A7,就沒有補充的機會了。另一個例子是徐華鳳, 第一版會不會A7?--Nivekin請留言 2012年1月16日 (一) 06:48 (UTC)
英文維基百科上關於A7已經討論到了頭暈,而共識是A7僅用於那些明顯到完全不需用網路或其他途徑查證的條目(比如我家的狗、鄰居的車庫樂團、班上的秘密社團、新開的網店等等等等)。如果霍金像你說的那樣寫的話,提刪者和刪除者都至少要Google一次吧。ZZArchtalk to me 2012年1月16日 (一) 07:09 (UTC)
如果要舉「真實世界」裡可以利用A7的實例的話,那翻了兩頁最新文章就能找到[9][10]ZZArchtalk to me 2012年1月16日 (一) 07:17 (UTC)
『「他是一個電視演員,演過一個電視節目。」:速刪,沒有指明重要性。』又豈是你在說的例子?--Nivekin請留言 2012年1月16日 (一) 10:03 (UTC)
那演員之流暫時放過也不妨,因為這裡有很多扯皮的可能。--管閒事Inspector留言(←討論頁被牆? 2012年1月17日 (二) 07:34 (UTC)
太不清楚用途的速刪只會做成爭議--Nivekin請留言 2012年1月20日 (五) 03:11 (UTC)

提議修訂快速刪除的標準:G11

G11是最常用的速刪標準之一,但仍有不同解讀。此次修訂希望社群能充分討論,儘量杜絕尺度把握的問題。

現狀

G11. 明顯以廣告宣傳為目的而建立的頁面,或任何只有該頁面名稱中的人物或團體的聯繫方法的頁面。
只針對專門用於宣傳的頁面,這些頁面需要經過完全重寫才能體現百科全書性。需注意,僅僅以某公司或產品為主題的條目,並不直接導致其自然滿足此速刪標準。
  • 使用模板{{d|G11}}、{{d|spam}}。

問題和解決方案

問題如下:
  • 問題只有一個,尺度問題。
解決方案:
  • 建議參照英文版對內容進行限定。

英文版翻譯版本

G11. 明顯的廣告宣傳頁面
全部是廣告宣傳的頁面,如果是條目,它需要經過完全重寫才能符合百科全書的寫作方式。
對某一公司或產品進行中立的描述的頁面不符合此條。
廣告宣傳不一定是商業廣告,人、非商業組織、觀點等任何事物均可以是宣傳的內容。參見WP:SOAP
  • 使用模板{{d|G11}}、{{d|spam}}。

  • 上述條款中「排他的」的英文原文是「exclusively」。

討論區

(:)回應:如果不是故意誤導讀者以為使用者頁面是一篇正式的百科文章,個人認為使用者頁面上的宣傳性詞語並無大礙。Zzarch (留言) 2012年1月12日 (四) 20:45 (UTC)
(!)意見我強烈覺得建立在用戶頁也應該速刪。en那邊的標準是"Non-disruptive statements of opinion on internal Wikipedia policies and guidelines may be made on user pages, as they are relevant to the current and future operation of the project."--tOMG 2012年1月23日 (一) 07:08 (UTC)
  • 同意「exclusively」應採用「完全地」,但個人覺得英文版也有「排他」的意思,不知大家怎麼看。至於用戶頁,應該免除「完全重寫」的要求,因用戶頁本身就不是條目。--途人 2012年1月11日 (三) 15:15 (UTC)
  • 提議2周後(1月25日)無其他意見將視為達成共識加入方針。--達師218372 2012年1月20日 (五) 03:48 (UTC)
  • (&)建議:保持現狀。如果修改請考慮改為「需要完全重寫根據常識除原作者外沒有人計劃部分重寫」。有的廣告條目wikify一下,加個infobox,陳述點董事長是誰之類的事實,實際上主體還是廣告,特別是一些沒有關注度的小公司,都可以用這一條速刪。有保留價值的條目不會因為這一條被速刪。--哪位維基人能夠一下打死五個2012年1月21日 (六) 15:42 (UTC)
  • (?)疑問請教下若按照調整後的標準,出現[11]這樣的新頁面(假設不侵權)應該怎麼處理?裡面也有很多是事實,例如旗下品牌、上市時間、品牌重塑情況,雖然和宣傳語句穿插,但是也不需要「完全重寫」,刪句子就行了。尤其是出現事實比例更高,宣傳比例更低的類似頁面呢?如果調整後這樣的頁面不可G11了我還是Strong (-)反對吧,--tOMG 2012年1月23日 (一) 07:08 (UTC)
  • (!)意見:實務上的經驗,會比較麻煩的部份是:如果稍作修改即可改善,那......是誰要改善?又如果就是沒人要改善......--Alberth2 汪汪 2012年1月23日 (一) 15:06 (UTC)
  • (?)疑問(!)意見,請問修改前後有何分別?修改後好像是更貼近英語維基了,但有種違和感(即感覺怪怪的)。如果問題是「exclusively promotional」一詞,我認為該詞中文意思是「完全帶宣傳性質」,與修改前「專門用於宣傳的頁面」不盡相同,只是角度不同了,前者是形容那個頁面,後者是頁面的目的。而「全部是廣告宣傳的頁面」則令我聯想到該條目每一句都是宣傳語句。或許尺度問題就是我們應否猜度其目的,那提刪就好了。--Lakokat (留下一條線) 2012年2月4日 (六) 06:14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