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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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修封禁及禁制方针

@路西法人抱歉,让您久等了;感谢您整理及草拟方针的努力,使条文变得没有那么杂乱。 -- 月都 2023年5月17日 (三) 16:29 (UTC)回复[回复]

(+)赞成Special:Diff/76271880,如果给予新的理由或提议,应该可以重提过去的讨论。 -- 月都 2023年5月17日 (三) 16:29 (UTC)回复[回复]

(~)补充:傀儡是有可能互相模仿,CU外不能100%肯定与主账号的关系,其后的中维破坏者多数已被鸭子封掉,社群是否掌握事情的全貌。 -- 月都 2023年6月3日 (六) 16:32 (UTC)回复[回复]

再修封禁方针

已更改提案;如有意见,欢迎在框内提出。 -- 月都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回复[回复]


现行条文

管理员应当在执行封禁前了解情况,并必须解释并佐证其执行的封禁。封禁应具有威慑作用,以防维基百科受破坏及扰乱,阻止当前持续的破坏行为避免往后再出现同类情况,再犯者或会被延长封禁期限;封禁时亦应鼓励有不当行为的用户以社群认同为建设性的编辑方式贡献维基百科。

封禁仅可用于组织维基百科到破坏或扰乱,而绝非“惩罚”用户之用;封禁不可用作复仇、贬损或惩罚用户,更不应在无当前的行为问题下使用封禁。一般不应以未持续发生且当前已无扰乱风险之事由作追溯式封禁。

提议条文

管理员应当在执行封禁前了解情况,并必须解释并佐证其执行的封禁。封禁是预防性措施,避免往后再出现同类情况,再犯者或会被延长封禁期限;封禁时亦应鼓励有不当行为的用户以社群认同为建设性的编辑方式贡献维基百科。

封禁仅可用于阻止维基百科到破坏或扰乱,而绝非“惩罚”用户之用;封禁不可用作复仇、贬损或惩罚用户,更不应在无当前的行为问题下使用封禁。一般不应以未持续发生且当前已无扰乱风险之事由作追溯式封禁。

  • 某种程度上,路西法人是说对了,最终还是为了阻止再犯,意义是确实存在:阻吓或吓阻是指使人害怕而停止某种行为,威慑是指使用封禁来让人恐惧屈服。
  • Deter,尤其是指出阻止的方法,既可解为做某事将有坏结果的威胁;也可解为使某人难以做某些事情,对于破坏者设置自动封禁,技术上阻止24小时内继续编辑,事实上禁制时段视为不允许继续编辑。

Google Translate:

  • 阻吓 ⇒ deter
  • 吓阻 ⇒ deter
  • 威慑 ⇒ deterrence
  • deter ⇒ 阻止/吓住/威慑
  • deterrence ⇒ 威慑/妨碍物
  • 从2021年2月2日起,通用行为准则(UCoC)属于维基媒体方针:任何维基媒体项目的当地方针不得规避/削弱/忽视此方针。

参见UCoC章节3.2

当某人实际上或被认为具有权力/特殊权限/影响力的时候,对别人采取不尊重/残酷/暴力行为,就会构成滥用职权。在维基媒体的情境,它可能以辱骂或心理虐待的形式出现、以及可能与骚扰的部分重叠。

  • 公务、官方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获委任的公务人员、维基媒体基金会或分支的官方和工作人员,利用权威/知识/资源,以恐吓或威胁别人。
  • 滥用资历和权势:利用自己的职位或名誉来恐吓他人。我们希望在运动中具有丰富经验和权势的人表现得格外谨慎,因为他们的敌对言论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强烈反应。具有社群权威的人,拥有被视为可靠的特殊权限,不应滥用此权限来攻击反对者。
  • 心理操纵:恶意地使某人怀疑自己的知觉/感受/理解,以赢得辩论或强迫某人按照自己的方式行事。
  • LTA:原因不在于罪大恶极,如何制造寒蝉效应,而是数个月来发生同类的事情,短期内较大可能继续破坏;不管一个人,还是一群人,只要通过鸭子测试,明显的模仿或分身均可被封禁。
  • 危险性:防止他们威胁用户的安全。
  • 吓阻理论,我认为词汇常用于刑罚,通过严惩他们来杀鸡儆猴;设置较长的封禁时间,因为较短的封禁时间,不足以防止同类行为。
  • 维基百科的警告讯息,起初是用于促进沟通协作,鼓励有成效或和睦相处的行为;指明用户可能会被封禁,目标不在于把贡献者吓跑,让他们有心理准备,预告是副作用较小的方案。

-- 月都 2023年5月17日 (三) 23:24 (UTC)回复[回复]

(-)强烈反对以上观点:
  1. UCoC明显不阻止依照方针指引作出防止破坏的吓阻性封禁,显然不属于“辱骂”、“心理虐待”、“骚扰”、“滥用职权”、“滥用资历和权势”、“心理操纵”任何一点,您引用了却完全没有说明如何违反了。请停止过度诠释UCoC。
  2. “我认为词汇常用于刑罚”不代表词汇就只能用于刑罚。
  3. 封禁方针指明封禁应具有吓阻性质跟警告讯息用什么语调完全无关。
请你说话不要一块一块,“设置较长的封禁时间,因为较短的封禁时间,不足以防止同类行为”连句子都称不上,我读你的留言读得很辛苦。--西 2023年5月18日 (四) 02:25 (UTC)回复[回复]
  • 我想说的是阻吓或威慑,不认为是一个较好的词汇,上方留言是我的重新翻译版本,意义上相对接近于英文版本。
  • 我认为阻止一词可以应对所有情况,LTA怎么吓他们也不肯离开,根本就不感到害怕。
  • 76937184/76937767,回应关于警告讯息的部分。
-- 月都 2023年6月3日 (六) 16:32 (UTC)回复[回复]
(!)意见:请问何谓“预防性措施”呢?--Kriz Ju留言) 2023年5月19日 (五) 21:00 (UTC)回复[回复]
预防性是指防止可能发生的事情。 -- 月都补签)2023年5月28日 (日) 00:12 (UTC)回复[回复]
(-)反对:可能发生的事情是指什么?几率和可能性如何评估呢?什么条件可以被认为会发生何事?难以定义和评估。以此看来,个人反对。封禁不是用来消灭所有疑虑和可能性的,要这样说,把所有人都封禁自然也不会有破坏。下次请记得签名。--Kriz Ju留言) 2023年5月30日 (二) 16:35 (UTC)回复[回复]
当时赶着写,所以漏签了;我认为您说的蛮有道理,预测总会有不准确。 -- 月都 2023年6月3日 (六) 16:32 (UTC)回复[回复]
现行条文

防止扰乱

管理员可因用户作出不适合维基百科文明协作氛围或影响其他参与者协作共建百科全书的扰乱行为而实施封禁,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属严重扰乱的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用户在首次被封禁前会收到数次警告,但执行封禁时仍应当在被封禁用户的对话页提供适当说明或理据以减少争议;再犯者在被重新封禁前可能不需再次警告。

纯粹扰乱 以下账号均具有明显扰乱维基百科的可能性,可在无警告的情况下被封禁(一般为不限期封禁

提议条文

防止扰乱

管理员可因用户作出不适合维基百科文明协作氛围或影响其他参与者协作共建百科全书的扰乱行为而实施封禁,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属严重扰乱的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用户在首次被封禁前会收到数次警告,但执行封禁时仍应当在被封禁用户的对话页提供适当说明或理据以减少争议;再犯者在被重新封禁前可能不需再次警告。

纯粹扰乱 以下账号均具有明显扰乱维基百科的可能性,可在无警告的情况下被不限期封禁:

显然不是在建设百科全书,涵盖范围较广,英维没有补充,只说是它是常使用的原因,所以提议修改位置;纯破坏用户,常见程度较高。 -- 月都 2023年5月17日 (三) 23:33 (UTC)回复[回复]

如果是移动条文而不是整个NOTHERE删除就可以。另外可在无警告的情况下予以不限期封禁。--西 2023年5月18日 (四) 02:27 (UTC)回复[回复]

现行条文已被修改;如有意见,欢迎在框内提出。 -- 月都 2023年7月17日 (一) 23:23 (UTC)回复[回复]


原提议条文

管理员应当在执行封禁前了解情况,并必须解释并佐证其执行的封禁。封禁是预防性措施,避免往后再出现同类情况,再犯者或会被延长封禁期限;封禁时亦应鼓励有不当行为的用户以社群认同为建设性的编辑方式贡献维基百科。

封禁仅可用于阻止维基百科受到破坏或扰乱,而绝非“惩罚”用户之用;封禁不可用作复仇、贬损或惩罚用户,更不应在无当前的行为问题下使用封禁。一般不应以未持续发生且当前已无扰乱风险之事由作追溯式封禁。

新提议条文

管理员应当在执行封禁前了解情况,并必须解释并佐证其执行的封禁。封禁仅可用于阻止维基百科受到破坏或扰乱,避免往后再出现同类情况,再犯者或会被延长封禁期限;封禁时亦应鼓励有不当行为的用户以社群认同为建设性的编辑方式贡献维基百科。

封禁不可用作复仇、贬损或惩罚用户,更不应在无当前的行为问题下使用封禁。一般不应以未持续发生且当前已无扰乱风险之事由作追溯式封禁。

以上。 -- 月都 2023年6月3日 (六) 16:32 (UTC)回复[回复]

( ! ) 将于七天后公示:如有意见,欢迎在下方提出。 -- 月都 2023年6月18日 (日) 23:39 (UTC)回复[回复]
您移除“吓阻”我就继续(-)反对,封禁必须同时有强烈的吓阻及教育意识,缺乏任何一个作用均不可;阻止当前及未来扰乱行为正是吓阻。且阁下此部分修订方式极具误导性,“原提议条文”部分可让人以为是现今方针条文,以致他人没看清就不知道什么条文被移除了。--西 2023年6月19日 (一) 02:00 (UTC)回复[回复]
首先谢谢您提出意见,我明白您维护维基百科的善意;然而很抱歉地告诉您一个坏消息:当前仍然没有采纳您的提议,具体原因请见下方。 -- 月都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回复[回复]
现行条文

管理员应当在执行封禁前了解情况,并必须解释并佐证其执行的封禁。封禁应具有威慑作用,以防维基百科受破坏及扰乱,阻止当前持续的破坏行为避免往后再出现同类情况,再犯者或会被延长封禁期限;封禁时亦应鼓励有不当行为的用户以社群认同为建设性的编辑方式贡献维基百科。

封禁仅可用于组织维基百科收到破坏或扰乱,而绝非“惩罚”用户之用;封禁不可用作复仇、贬损或惩罚用户,更不应在无当前的行为问题下使用封禁。一般不应以未持续发生且当前已无扰乱风险之事由作追溯式封禁。

提议条文

管理员应当在执行封禁前了解情况,并必须解释并佐证其执行的封禁。封禁只可用于阻止维基百科受到破坏或扰乱,避免往后再出现同类情况,再犯者或会被延长封禁期限;封禁时亦应鼓励有不当行为的用户以社群认同为建设性的编辑方式贡献维基百科。

封禁不可用作复仇、贬损或惩罚用户,更不应在无当前的行为问题下使用封禁。一般不应以未持续发生且当前已无扰乱风险之事由作追溯式封禁。

➕️ 吓阻的赞成理由:对于累次被封禁的维基人来说,设置较长封禁时间的原因是较短封禁时间不足以阻止同类行为。
➖️ 吓阻的反对理由:对于首次被封禁的维基人来说,设置较长封禁时间可能制造恐慌,被封禁者的情绪变得不稳定,因而做出激进行为。


➕️ 吓阻的赞成理由:对于曾经建设维基百科的参与者,他们会担心封禁带来的后果,那就是被禁止编辑维基百科,有助于打消他们扰乱维基百科的念头。

➖️ 吓阻的反对理由:对于持续破坏维基百科的参与者,他们会无视封禁带来的后果,任何禁制是家常便饭,自动封禁过期后继续捣蛋,相信其他方法不能阻止破坏行为,威吓可能让他们变得雀跃。


➕️ 吓阻的赞成理由:使用封禁来让人知道不可以扰乱维基百科,因此被视为有效的做法。

➖️ 吓阻的反对理由:教育用户可以使用提醒的方法,礼貌地指出您认为不妥当的地方。


👤 月都的综合意见:我认为阻止一词能够全方位应对所有情况,任何做法都是围绕着阻止的中心;此提案以讨论的理据作为主要考量,选择较为稳妥的方针条文。 -- 月都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回复[回复]

仍然(-)反对,一日移除“deter吓阻”一意而只剩“stop/block阻止”就仍然是与英维不一致(封禁的目的必定是一致)且剥夺了一定意思。还是那句,任何移除“吓阻”一词而没有适当同义词取代的提案就会无限期反对。--西 2023年7月1日 (六) 07:26 (UTC)回复[回复]
LuciferianThomas所言有理。我甚至觉得这部分完全没必要修改,我建议提案人不要继续浪费时间在这部分上。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4日 (二) 16:29 (UTC)回复[回复]
我会说是热诚,大家都心系维基百科;至于不要继续浪费时间,向您说不好意思,因为我辜负您的期望没有做到。 -- 月都 2023年7月15日 (六) 00:01 (UTC)回复[回复]
  1. 回应Special:Diff/76259549吓阻理论的英文版本是Deterrence_(penology)Penology的中文版本是刑罚学;这里的方针以中文为准,deter/stop/block的翻译只供参考。
回应Special:Diff/77282709,即便不代表词汇只能用于刑罚,吓阻一词带有让人害怕的意思,最终目标是阻止某人做出扰乱维基百科的行为;威慑一词只有让人恐惧屈服的意思。
  1. 修订位于名为「原则」的章节,这里的原则是指所有封禁的基本准则,如果继续保留吓阻/威慑的相关同义词,那就是说基本上封禁必须有让人害怕/恐惧/屈服的效果,但有可能使得被封禁者感到惶悚不安,再加上被封禁本身带来不愉快情绪,因而造成混乱失控不是奇怪现象。
  2. 虽然您和我都希望维基百科不会变差,但是经过综合考量后,我认为需要剥夺在条文里吓阻或威慑的意思。
-- 月都 2023年7月15日 (六) 00:01 (UTC)回复[回复]
扭曲原意不可取。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5日 (六) 00:11 (UTC)回复[回复]
您说的有道理。 -- 月都 2023年7月17日 (一) 23:23 (UTC)回复[回复]
您继续吧,我继续维持我的反对意见。反正又不是只有我反对您。--西 2023年7月15日 (六) 01:41 (UTC)回复[回复]
就算您反对,还是希望您同意。 -- 月都 2023年7月17日 (一) 23:23 (UTC)回复[回复]
现行条文

防止扰乱

管理员可因用户作出不适合维基百科文明协作氛围或影响其他参与者协作共建百科全书的扰乱行为而实施封禁,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属严重扰乱的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用户在首次被封禁前会收到数次警告,但执行封禁时仍应当在被封禁用户的对话页提供适当说明或理据以减少争议;再犯者在被重新封禁前可能不需再次警告。

纯粹扰乱 以下账号均具有明显扰乱维基百科的可能性,可在无警告的情况下被封禁(一般为不限期封禁

提议条文

防止扰乱

管理员可因用户作出不适合维基百科文明协作氛围或影响其他参与者协作共建百科全书的扰乱行为而实施封禁,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属严重扰乱的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用户在首次被封禁前会收到数次警告,但执行封禁时仍应当在被封禁用户的对话页提供适当说明或理据以减少争议;再犯者在被重新封禁前可能不需再次警告。

纯粹扰乱 以下账号均具有明显扰乱维基百科的可能性,可在无警告的情况下予以不限期封禁:

参考路西法人的建议。 -- 月都 2023年5月28日 (日) 00:12 (UTC)回复[回复]

( ! ) 将于七天后公示:如有意见,欢迎在下方提出。 -- 月都 2023年6月18日 (日) 23:39 (UTC)回复[回复]

 公示7天:修改防止扰乱章节的提议条文。 -- 月都 2023年7月28日 (五) 16:20 (UTC)回复[回复]

 通过。 -- 月都 2023年8月7日 (一) 11:23 (UTC)回复[回复]
现行条文

管理员应当在执行封禁前了解情况,并必须解释并佐证其执行的封禁。封禁应具有威慑作用,以防维基百科受破坏及扰乱,阻止当前持续的破坏行为避免往后再出现同类情况,再犯者或会被延长封禁期限;封禁时亦应鼓励有不当行为的用户以社群认同为建设性的编辑方式贡献维基百科。

封禁仅可用于阻止维基百科收到破坏或扰乱,而绝非“惩罚”用户之用;封禁不可用作复仇、贬损或惩罚用户,更不应在无当前的行为问题下使用封禁。一般不应以未持续发生且当前已无扰乱风险之事由作追溯式封禁。

提议条文

管理员应当在执行封禁前了解情况,并必须解释并佐证其执行的封禁。封禁只可用于阻止维基百科受到破坏或扰乱,避免往后再出现同类情况,再犯者或会被延长封禁期限;封禁时亦应鼓励有不当行为的用户以社群认同为建设性的编辑方式贡献维基百科。

封禁不可用作复仇、贬损或惩罚用户,更不应在无当前的行为问题下使用封禁。一般不应以未持续发生且当前已无扰乱风险之事由作追溯式封禁。

封禁应具有【阻吓/吓阻/威慑】作用意思是让用户害怕后果而不做出破坏相关词汇倾向于惩罚的重心。为什么封禁不应该有惩罚的用途?在阻止用户损害维基百科的同时,思考对用户未来建设维基百科的影响。 -- 月都 2023年7月17日 (一) 23:23 (UTC)回复[回复]

仍然(-)反对。你把上面讨论折叠了不代表我和Sanmosa的意见就没了。你搬十万次还是一样的结果。--西 2023年7月18日 (二) 17:19 (UTC)回复[回复]

再修禁制方针

现行条文

全站范围禁制 全站范围禁制褫夺在中文维基百科的一切编辑权利,被禁制人士不论使用任何账号或IP地址均禁止在任何情况下编辑中文维基百科的任何部分,依照 § 禁制申诉规范在其用户讨论页提出的申诉为唯一例外。全站范围禁制可用于以下情况:

  1. 屡次绕过封禁:全站范围禁制在用户主账号被不限期封禁,且用户查核最少三次确认滥用多重账号的情况自动生效。
  2. 全域锁定:全站范围禁制在用户账号于中文维基百科被不限期封禁,且因跨维基破坏或滥用多重账号而被全域锁定的情况自动生效;因账号被盗而被全域锁定者不在此限。
提议条文

全站范围禁制 全站范围禁制褫夺在中文维基百科的一切编辑权利,被禁制人士不论使用任何账号或IP地址均禁止在任何情况下编辑中文维基百科的任何部分,依照 § 禁制申诉规范在其用户讨论页提出的申诉为唯一例外。全站范围禁制可用于以下情况:

  • 全域锁定:全站范围禁制在用户账号于中文维基百科被不限期封禁,且因跨维基破坏或滥用多重账号而被全域锁定的情况自动生效;因账号被盗而被全域锁定者不在此限。

当前不允许绕过封禁,实际上相当于禁制;若想解除可提出封禁申诉,所以不建议提出禁制申诉。 -- 月都 2023年5月17日 (三) 23:24 (UTC)回复[回复]

离个题,我建议各位提案的时候在标题概括一下自己想做什么,不然存档到讨论页一排都是“建议修订xx方针”“再修xx方针”“建议修订xx方针 2”什么的 囧rz……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5月18日 (四) 01:15 (UTC)回复[回复]
我认为您的建议是值得考虑,如果太多或重写就会让标题冗长;此外,本来想原话题,编辑冲突只能想新话题。 -- 月都 2023年5月28日 (日) 00:12 (UTC)回复[回复]
封禁和禁制都是不允许绕过的,但封禁是针对账号,禁制是针对个人,所以实际上有更广的执行度。提出的理由跟上次提案通过前已被回应的理由相同,讨论过于近期,基本上是为无效论点。反而是这两种列明状况应走完整的社群共识解封而非单靠管理员解除,能列出来的两个情况都可严重了,仅仅一个管理员的判定未必足够。--西 2023年5月18日 (四) 02:32 (UTC)回复[回复]

修订WP:BANEX

现行条文
在以下情况下用户的编辑不受禁制影响:
  1. 回退非常显而易见的严重破坏(如页面被替换为不当内容)或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内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提出对禁制本身的合理疑虑。此包括:
    • 要求阐明禁制范围;及
    • 提出禁制申诉。
被禁制用户进行其认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况的编辑行为,必须即时通过讨论页或编辑摘要等方式说明如何符合上述情况;如对某操作有否违反禁制有疑虑时,应要求澄清而非径自为之。
提议条文
在以下情况下用户的编辑不受禁制影响:
  1. 回退非常显而易见[注 1]的严重破坏(如页面被替换为不当内容)或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内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例如提出对禁制本身的合理疑虑。此包括:
    • 要求管理员对其他用户违反互动禁制的行为采取行动(但通常不能超过一次,且应仅提及违规事实);及
    • 要求阐明禁制范围;及
    • 提出禁制申诉。
被禁制用户进行其认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况的编辑行为,应该即时通过讨论页或编辑摘要等方式说明如何符合上述情况;如对某操作有否违反禁制有疑虑时,应要求澄清,而非径自为之。

注释

  1. ^ “非常显而易见”:即任何有理智的人都无法不同意的情况。

看了WP:VPO的相关讨论,我认为有必要修改禁制方针,使方针更合理。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8月16日 (三) 16:02 (UTC)回复[回复]

现行方针甚至比如互动禁制的对方如果到你的讨论页骚扰,你不能提报对方,否则就是违反禁制。新修订的方针则允许你对对方违反禁制提报一次。--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8月16日 (三) 16:13 (UTC)回复[回复]

建议同时引入en:WP:CTBE以对应单向互动禁制时骚扰被禁制用户的情况。--Mys_721tx留言) 2023年8月19日 (六) 17:59 (UTC)回复[回复]
(+)支持。--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8月24日 (四) 09:37 (UTC)回复[回复]
是否可以公示了?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8月27日 (日) 16:08 (UTC)回复[回复]
Ping之前在WMLO案参与讨论的用户:@Mys 721txDewadipperCangjie6Mafalda4144Longway22Hoben7599SanmosaNewbambooBlackShadowGLuciferianThomas,如有打扰还请见谅。--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5日 (二) 03:47 (UTC)回复[回复]
我没有意见。——Aggie Dewadipper 2023年9月5日 (二) 06:55 (UTC)回复[回复]
谢谢,没有意见。但比较在意这样WMLO君可以提前解封吗?--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9月5日 (二) 08:41 (UTC)回复[回复]
(+)支持,而且认为应解除User:WMLO的无理封禁,以及凭着个人对规则的极度(节删)、反常识的离谱解读而对User:WMLO实行无理封禁的User:Mys 721tx必须公开承认自己的错误并郑重向User:WMLO道歉,否则User:Mys 721tx应当遭受弹核或滥权审判。Cangjie6留言) 2023年9月6日 (三) 19:38 (UTC)回复[回复]
Mys 721tx的操作在方针上是没有问题的,有问题的是方针。--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7日 (四) 01:18 (UTC)回复[回复]
已节删非常显然的人身攻击,亦请阁下停止对管理员假定恶意。管理员已清晰提供理由的封禁即非“无理”,请撤回肆意指控。一般而言是法无禁止即可行,但禁制方针本质就是相反,禁制方针未有明确容许的行为就是被禁止的(使用布告板提高对方在本站原先并未明确容许),苗君以此判定封禁不可能视为游戏规则、肆意解读方针甚至滥权,反而是按章办事的表现;后续讨论中认为可以加这个豁免是后来的社群诠释,此亦不能改变苗君执行封禁之时确实未有这条豁免的事实,不可能以此认为苗君滥权。--西 2023年9月7日 (四) 01:23 (UTC)回复[回复]
补充一句:在User_talk: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封禁申诉中足以见到,即使根据未修定的原条文,不认同User:Mys 721tx的解读与执行的,认为User:Mys 721tx的解读是无理、执行是滥权的维基人,不只我一个,甚至不只两三个,是有一定数量的。个别编辑/管理员/有权者以个人说法去为User:Mys 721tx荒谬的言与行怎么文饰、怎么护短都好,一切自然地看在地球村的睽睽众目中。--Cangjie6留言) 2023年9月10日 (日) 09:24 (UTC)回复[回复]
不反对。对第一条的修订的意见:请善用脚注。--西 2023年9月5日 (二) 04:06 (UTC)回复[回复]
已修改。--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5日 (二) 04:18 (UTC)回复[回复]
作为原提议人表示(+)支持。--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3年9月10日 (日) 13:22 (UTC)回复[回复]

公示 7 日:自 2023年9月16日 (六) 16:02 (UTC) 开始公示,于 2023年9月23日 (六) 16:02 (UTC) 结束公示。 --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2日 (二) 11:04 (UTC)回复[回复]

仍然有两个(?)疑问
  • 如果赋予其中一方“要求”的权利,是否应该同时给予另一方“自辩”的权利?以及这样是否抵触互动禁制的本意?
  • 当前存在不通过提报页面就能完成提报的方法,即向管理员邮件列表发送举报邮件,这样是否能够达致相同的效果?如果能,则是否应该用其替代草案中的“要求”一句?
--🎋🎍 2023年9月12日 (二) 16:06 (UTC)回复[回复]
  • 这份草案来自BlackShadowG翻译enwiki,故而我没有多做修改,实际上也有Mys 721tx所说的问题:单向互动禁制时骚扰被禁制用户,被禁制用户无法以条文的“要求管理员对其他用户违反互动禁制的行为采取行动”请求管理员采取行动,但后来我认为“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例如提出对禁制本身的合理疑虑。”这里改为“例如”允许了单向互动禁制时骚扰被禁制用户,被禁制用户请求管理员采取行动。因此的“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自然也包括自辩的权利。
  • “但通常不能超过一次”限制了提报只能一次,也给了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放宽条件的权利,因此个人认为不超过一次没有抵制互动禁制本意。这里是否应该明确任何“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通常不能超过一次,提请社群讨论。
  • 不是所有人都使用邮件。
--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2日 (二) 17:10 (UTC)回复[回复]
可见修改案仍有模糊之处,建议在厘清"通常不能超过一次"和"应仅提及违规事实"的范围后再修改方针。-Mys_721tx留言) 2023年9月12日 (二) 17:13 (UTC)回复[回复]
承蒙诸君参与讨论,作为当事人业已解封。看到此讨论,容本人发表一些针对当事管理员处理行为的意见。规则只是原则,既然只是原则,那么就要在必要时刻依照常识行事。从此案的讨论来看(无论是讨论页还是客栈),均体现出一点:即但凡具备点常规认知的管理员,就不应执行此种法条的错误阐释。管理员也只能符合一般人的认知行事,进而协调社群:其中例子可见“用户讨论页选择性移除言论构成曲解讨论”的规则,就是由管理员Xiplus做出符合社群认知的解释后,而后所形成的良性定例修改。否则此规则若按修订前的字面解释,别人是有权选择性移除的。
反观,User:Mys 721tx是以个人的违背常理的不当解读在伤害普通用户权益后,把这个问题丢给社群处理;相当于其肯定法条的错误阐释的同时,又在浪费社群的时间告诉他何为“常识“。此类讼棍或扰乱性封禁本就不应被提倡,更不应免其责任。此案所引起的方针修改,我不会否认修改尝试本身的作用,但我得说,如果“公理”必须要靠轻辱用户的过程才能得以实现,那么我没有自信向周围的人推广这个站点。另对比当前版本方针的“封禁应当有威慑作用”的条文,也不免让人觉得为社群感到耻辱,请问是在威慑什么?用这种个人扭曲的反常识事物对普通用户所作的“威慑”,我只会称之为暴政路西法人停止为暴政辩护。谢谢。——WMLO议程表 2023年9月16日 (六) 11:02 (UTC)回复[回复]

WP:BANEX新草案

在以下情况下用户的编辑不受禁制影响:

  1. 回退非常显而易见的严重破坏(如页面被替换为不当内容)或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内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但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注 1];例如:
    • 请求管理员对其他用户违反互动禁制的行为采取行动[注 2];及
    • 请求管理员对其他用户违反方针指引而直接对自己造成影响的行为采取行动[注 3]
  3. 提出对禁制本身的合理疑虑,此包括:
    • 要求阐明禁制范围;及
    • 提出禁制申诉。
被禁制用户进行其认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况的编辑行为,应该即时通过讨论页或编辑摘要等方式说明如何符合上述情况;如对某操作有否违反禁制有疑虑时,应要求澄清,而非径自为之。

注释

  1. ^ “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即同一件事只能提出一次
  2. ^ 提及对方时建议以差异链接取代对方的用户名
  3. ^ 例如被其他用户骚扰

根据上面的意见做了调整。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2日 (二) 18:13 (UTC)回复[回复]

可考虑设立标准报告模板以确保报告仅提及某一页面中有违反互动禁制之事实而完全避免提及另一用户。-Mys_721tx留言) 2023年9月12日 (二) 18:19 (UTC)回复[回复]
同意。--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2日 (二) 18:23 (UTC)回复[回复]

这样的模板如何:

=== 請求檢視疑違反互動禁制的編輯 ===
* [[Special:Diff/00000000]]
* {{pagelinks|1=User talk:Example}}
* 违反互动禁制。
* 发现人:XXXXX

增加了一条“提及对方时应尽量以差异链接取代对方的用户名”。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2日 (二) 18:39 (UTC)回复[回复]

这里征求意见:
是用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但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例如

允许所有争议解决,每件事只限一次。
还是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但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即为

只允许提出对方违反禁制,和自己受到对方行为的直接影响的争议解决。--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2日 (二) 18:51 (UTC)回复[回复]
建议整个AN3/ANM改按事件作标题,“某某页面编辑争议”“User:某某行为不当”,此案所辖情况就“请求查看疑违反互动禁制的编辑”。然后像英维那样开分段给涉事用户做“一次陈述”(不论是什么情况的提报,途人有问题就再分段提出,由此可维持讨论秩序,互动禁制的用户则可避免直接回应对方,只作出自己视角的陈述。--西 2023年9月14日 (四) 08:01 (UTC)回复[回复]
赞同,这个要另立规范AN3/ANM提报流程。--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4日 (四) 13:14 (UTC)回复[回复]

(!)意见参照现有个案问题,应当重视监查条款之实际运用是否得当,认为修正条款,需按照社区争议应对之流程、梳理本地重大争议或非常典型之个案作为修正案一部分,辅助社区和代权人理解适用条款时需要留意之问题,并依据案情争议程度确立扩大讨论、复核和程序检讨等机制,避免相关内容引用存在之主观化和非公正、缺乏制衡等问题。——约克客留言) 2023年9月13日 (三) 04:08 (UTC)回复[回复]

@BlackShadowGNewbamboo想咨询原提案人及有表达疑问用户的意见,新提案是否可行,是否应修改。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4日 (四) 06:12 (UTC)回复[回复]

“但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是否意味着双方仍然能在同一个提报串下多次互相回应?这点需要解释清楚。--🎋🎍 2023年9月14日 (四) 15:12 (UTC)回复[回复]
可以增加一个词明确一下:
  • 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讨论(可以发几次)
  • 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陈述(只能发一次)
--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4日 (四) 15:21 (UTC)回复[回复]
我希望社群能确认选择哪种版本: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但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讨论即为

只能提出对方违反禁制,和自己受到对方行为的直接影响的争议解决的讨论,但可以多次回应。
或: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但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陈述例如

可以提出任何争议解决,但只能作出一次陈述,不能多次回应。--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4日 (四) 15:29 (UTC)回复[回复]
一点意见:
  1.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但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陈述[注 1],且应仅提及争议本身,即为:
    • 请求管理员对其他用户违反互动禁制的行为采取行动[注 2];及
    • 请求管理员对其他用户违反方针指引而直接对自己造成影响的行为采取行动[注 3]
    • 在遭到以上二点所述之指控时为自己作出辩解,且应仅阐明自己的行为如何不违反编辑禁制。

注释

  1. ^ “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陈述”:即同一件事只能作出一次陈述,不能多次回应,亦不能增删修改陈述内容
  2. ^ 提及对方时建议以差异链接取代对方的用户名
  3. ^ 例如被其他用户骚扰
--🎋🎍 2023年9月14日 (四) 16:01 (UTC)回复[回复]

参考Newbamboo意见修改:

在以下情况下用户的编辑不受禁制影响:

  1. 回退非常显而易见[注 1]的严重破坏(如页面被替换为不当内容)或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内容;
  2.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但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陈述[注 2],且应仅提及争议本身,即为:
    • 请求管理员对其他用户违反互动禁制的行为采取行动[注 3];及
    • 请求管理员对其他用户违反方针及指引而直接对自己造成影响的行为采取行动[注 4];及
    • 在遭到以上二点所述之指控时为自己作出辩解,且应仅阐明自己的行为如何不违反方针及指引。
  3. 提出对禁制本身的合理疑虑,此包括:
    • 要求阐明禁制范围;及
    • 提出禁制申诉。
被禁制用户进行其认为符合以上禁制例外情况的编辑行为,应该即时通过讨论页或编辑摘要等方式说明如何符合上述情况;如对某操作有否违反禁制有疑虑时,应要求澄清,而非径自为之。

注释

  1. ^ “非常显而易见”:即任何有理智的人都无法不同意的情况。
  2. ^ “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陈述”:即同一件事只能作出一次陈述,不能多次回应,亦不能增删修改陈述内容。
  3. ^ 提及对方时应尽量以差异链接取代对方的用户名。
  4. ^ 例如被其他用户骚扰等情况。

公示 7 日:自 2023年9月21日 (四) 16:37 (UTC) 开始公示,于 2023年9月28日 (四) 16:37 (UTC) 结束公示。 --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4日 (四) 16:37 (UTC)回复[回复]

@桐生ここ:我对于当前版本不太放心。“即”字论为限定解释,应该考虑设置不兜底条款,即以常理为基础而非规则性的硬式。比如我在互助客栈的讨论中,为了检讨Mys 721tx的滥权言行,不可避免地提及那互动禁制用户的名字(好了,我现在作为互动禁制一方又在“间接提及”用户了。根据上方“即字论”的严苛定义,您们是否又觉得需要被提报到管理员布告板了?届时再增加一堆规定?再次通过轻辱用户的过程实现公理?然后再谓之管理员“按章办事的体现”“错的是方针,不是管理员”之类?)施行过于严格的定义反而不是一件好事。所以对当前版本表示(-)强烈反对。如有必要,至少应将两个版本(即现行的版本和@User:BlackShadowG君提供的英维译本)一并列出得到社群倾向性共识后施行方为佳。——WMLO议程表 2023年9月18日 (一) 06:27 (UTC)回复[回复]
请参考历史讨论,有“即为”和“例如”两种版本,当时仅Newbamboo有表达意见,认为应限定为“即为”,没有其他人表达意见,因此就采取该方案公示。
请社群重新讨论并确定: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但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陈述,且应仅提及争议本身,即为

还是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但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陈述,且应仅提及争议本身,例如

--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8日 (一) 09:22 (UTC)回复[回复]
( π )题外话:WP:IBAN的“直接或间接于本站内提及或评论另一方”的“提及”是否只代表提到该用户名。--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8日 (一) 09:34 (UTC)回复[回复]
同样认为经过多次修改的版本反而不如最初翻译自英维的版本:
  1. 但通常不能超过一次”变成了“每件事不能超过一次陈述”,还加上了不能增删修改陈述内容的规定,我认为这只是画蛇添足。首先中维本身在站务上就不如英维活跃,如果第一次陈述未得到社群相应,再进行陈述显然是合理的。此外,举报人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继续提供事件的细节,或者为其叙述增加更详细的内容,这也没有理由被禁止。直接限制只能陈述一次的做法,无异于鼓励在官僚体系下照本宣科地执行规条,这个条文明显忽略了常识的重要性
  2. 且应仅提及违规事实”变成了“且应仅提及争议本身”,这里反而把应该清晰化的语言模糊化了。“仅提及违规事实”代表着举报人只应该说明对方做出了什么违反编辑禁制的行为(例如:“A回退了我的编辑”、“A在某页面指责我的行为”),但变成“仅提及争议本身”就可以进行很广泛的解释了,可以把整起争议甚至禁制本身是怎么回事都添油加醋地解释一遍(例如:“A做过什么什么样的行为,与我的立场有什么什么样的不同,因为什么什么不当行为被禁制。现在他回退了我的编辑,这不仅违反了什么什么方针,我还相信这是受到什么什么立场的驱使,他屡教不改,我建议管理员施以不限期封禁”没错,这也半句不离争议,都是有关“争议本身”的发言),我相信这不是社群希望看到的。
  3. 还有上方WMLO君指出的,把“例如”变成“即为”,我实在看不懂这样做的必要性在哪里,难道社群没有常识来辨别什么是“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必须要方针来框定哪些内容属于这些情况?上方WMLO引用了Wikipedia:规则只是原则这篇论述,我觉得很应景,摘取其中一句话:“在任何情况下,方针指引都不是用于精确定义原则。阅读这些方针指引页时,应该使用常识来理解,必要时忽略这些规则”,显然这样的条文已经是把常识的重要性给忽略了。
  4. 请求管理员对其他用户违反方针及指引而直接对自己造成影响的行为采取行动;及在遭到以上二点所述之指控时为自己作出辩解,且应仅阐明自己的行为如何不违反方针及指引。,先不提“其他用户违反互动禁制的行为”/“其他用户违反方针及指引而直接对自己造成影响的行为”有多少差别,还专门给出一条可以自辩的规定……嗯,我更加认为这个条文在默认社群没有常识来判断何为“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了,还需要明确框定这种情况。
综上,我必须明确(-)反对这个版本的条文,并强烈请求回滚至最初的英译条文。当前的版本做出过于严格和死板的规定,简直是在鼓励照本宣科地执行规条,完全忽略在解决问题时常识的重要性。再次引用这句话:“在任何情况下,方针指引都不是用于精确定义原则。阅读这些方针指引页时,应该使用常识来理解,必要时忽略这些规则”--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3年9月18日 (一) 13:50 (UTC)回复[回复]
Ping之前参与讨论的用户:@Mys 721txDewadipperCangjie6Mafalda4144NewbambooLuciferianThomas,如有打扰请见谅。--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8日 (一) 18:16 (UTC)回复[回复]
补Ping @Longway22。--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8日 (一) 18:35 (UTC)回复[回复]
谢谢black阁下之总结陈词,认为确实需要检讨很多方面之问题,社区在该案应当考虑以上因素和见解。--约克客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02:05 (UTC)回复[回复]
一、使用“即为”是为了防止规则过于模糊而遭到随意解释,若真有不得已的情况,那上面提到的IAR已经足以弥补,故(-)反对将即为改成例如。
二、若每件事可以进行多次陈述,无异于让双方可以继续进行无意义互动,完全违背互动禁制的本意,故(-)强烈反对允许进行多次陈述和增修。--🎋🎍 2023年9月19日 (二) 04:42 (UTC)回复[回复]
感谢BlackShadowG君及Longway22阁下的补充意见,而本人的意见已经在上方陈述过,不在此赘述。(+)支持BlackShadowG提供的英维译本。至于那个严苛限定的条文,说的未免狠一点,这只会醖酿出一群法匠阻碍社群公理之实现。——WMLO议程表 2023年9月19日 (二) 05:08 (UTC)回复[回复]
“作必要且符合社群规范的争议解决”一条下似乎为解决互动禁制的问题而设立,但对于其他类型的禁制是否适用?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9月20日 (三) 02:49 (UTC)回复[回复]
另,提报对方可以强制规定用固定链接(在功能区有),或者d:zh:U:。但需不需要第三人通知对方?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9月23日 (六) 07:45 (UTC)回复[回复]
我们先确认一点,就是现行方针的确需要修正,确保可以向管理员提报不违反禁制。具体方针细节的争议,双方是否可以提供一个折中方案?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20日 (三) 04:32 (UTC)回复[回复]
事实可能需要修正之关键不是条文框架,而应当是约束代权人或其他关联代权行为之中,所显而易见违背基本操守、违背公义等等之活动或表征,
而且同时应考虑提报机制本身是否具备充足因素保证争议不被利益关联第三方诉诸妨害,如利用机制漏洞及社区实际局限等,而反复、重复提报所有与单一方相左者:或仅有单纯与单一方就个案存有不统一意见者,或未有支持单一方诉诸不友好对待与其冲突方者,或与单一方有所冲突方者间达成共识者等等。
另外,如该议案提交中典型之施行禁制争议个案可见,本身背景亦属本地实际长期未能有效处理诸多个案问题之争议一环,重点本身如社区资源可见,是禁制之赋予,即为弥补社区自治力等无法有效应对争议或系统问题,所采用之折中手段。而有关禁制关联衍生之问题,如个案可见,即为受禁制表面限制下,基于施行折中方案前同一类本地未能解决问题因素,而重新提交之情况,
如此应查看相关既定已形成所谓折中方案本身,是否仍可维持有效避免扩大维基本地局限问题。
如果仅就个案情况而言,必须关注之因素是折中替代处理实际采编活动争议之,单纯禁制发生采编活动争议是否具备有效性、建设性,和其他效益影响等叠加,必要是适用重新检讨禁制施行程序(替代直接梳理采编争议或其他方案),而非仍着眼于完善表面文章治理。--约克客留言) 2023年9月21日 (四) 03:59 (UTC)回复[回复]
基本上反对这项修订。修补漏洞然后制造另一个漏洞。
无可否认,确实现行方针未有向受互动禁制用户提供足够指引,指出当对方违反互动禁制时,应该如何回应,例如电邮管理员邮件列表。
但如果因此就容许受互动禁制用户于提报时,于站内提及及评论对方,那当其中一方违反互动禁制时,互动禁制就会即时形同虚设,随时令争议再起。
当要发出互动禁制,即是双方争议已经去到极度白热化,绝对不应该允许在站内有任何一丝互动之可能。
以上。--J.Wong 2023年9月23日 (六) 10:20 (UTC)回复[回复]
我仍不改变“不反对”修订之立场,但望社群复检当时社群引入IBAN时的讨论,考虑当初不将提报对方违反禁制列入可接受行为范围内的原因是否仍然适用。另,在读完当初引入IBAN的讨论后,更确定WMLO等人声称互相提报符合方针一说没有社群共识依据,本就未曾列入方针且有共识不采纳,单纯就是为了个别人士利益而扭曲方针,行为不可取。不否认社群在这段时间内达成新的初步共识,但此前绝无方针依据,请诸位坚称管理员操作“违反常识”的用户考量当初发言是否同时“违反有原因而通过的共识”。--西 2023年9月23日 (六) 14:34 (UTC)回复[回复]
由于当前已有依据此初步共识的“判例”,故争议点在于选择:
  1. BlackShadowG版(英文维基原版)
  2. Newbamboo版(限制提报陈述一次)
  3. Wong128hk版(维持现行方针并说明允许EMAIL)
--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23日 (六) 14:51 (UTC)回复[回复]
Wong128hk版的方案和我上一次讨论时提出的差不多,应该明确指引一条不会违反编辑禁制的渠道,但我绝对无法接受允许进行多次提报、陈述或增修的方案,原因和Wong128hk阁下在引入互动禁制方针时和现在的见解相同。另外就之前引起争议的事件而言,双方编辑禁制的原因就是因为在管理员布告版进行的无意义互动,那么继续试图在管理员布告版解决新的争议无异于缘木求鱼,故我认为之前引起争议的事件不足以作为考虑本修订案的依据。--🎋🎍 2023年9月24日 (日) 06:28 (UTC)回复[回复]
想再补充一点,请诸位好好想想为什么要有“互动禁制”,就是社群或管理员相信用户与受禁制者或受禁者与受禁者之间,已经无可能单靠正常交流讨论去排解纷争。既然已经无法通过讨论去排解纷争,还提供讨论空间或要求通过妥协、讨论去订定如何理解及执行方针,无异于缘木求鱼,为执行添加大量障碍。所以条文必须极之清晰,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不应该存在任何讨论空间。要照本宣科就照本宣科。--J.Wong 2023年9月24日 (日) 07:47 (UTC)回复[回复]

引入en:WP:CTBE

见上方,提请讨论。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8月27日 (日) 16:08 (UTC)回复[回复]

原则上支持,但您维需先排除用户使用原就中性的词批评他人就被指控人身攻击的思想。建议先把什么才构成人身攻击厘清再说。--西 2023年8月27日 (日) 16:55 (UTC)回复[回复]

关于WP:GAME的中文译名

Wikipedia:游戏维基规则的讨论页面早已有人曾提出“游戏维基规则”这一译名不妥,应当更名,但几年来仍未达成共识。因此我在此再次提议更名。

原因:“游戏维基规则”一词并不符合传统中文表达习惯,尤其是“游戏”一词极少作为及物动词出现。中文母语者初次见到此标题容易误解为“‘游戏维基’规则”。实不相瞒,我第一次见此标题时,还以为是什么“把编辑维基百科当成游戏”的奇怪规则[开玩笑的]

提议:鉴于“游戏维基规则”翻译自英文“Gaming the system”,我建议将译名更改为“Wikipedia:玩弄规则”。首先是“玩弄”一词更符合“Gaming”的本义,而且“玩弄规则”也符合中文表达习惯。至于为什么不是“玩弄维基规则”,我个人认为,已有前缀“Wikipedia:”作为提示的情况下,再加入“维基”一词显得多此一举,读者显然可以看出此文章讲述的是维基百科的规则。况且英文名中也只是“the system”,而非“the system of Wikipedia”。

综上,关于Wikipedia:游戏维基规则是否应当更名为Wikipedia:玩弄规则,请诸位提出意见,谢谢。--Yzf99 2023年6月6日 (二) 18:12 (UTC)回复[回复]

“游戏人间”在成语典解释[1],或轻松看个法师在人间福报专栏开释[2],若是玩弄在辞典里[3],个人觉得用游戏维基并无不妥。--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6月6日 (二) 18:50 (UTC)回复[回复]
字典中或者是哪里有相关的释义只能说明现在这个命名没有语法的错误。考量是否妥当还应该考虑到对于一般公众,这个含义是否足够普及,是否足够通俗。很明显现在这个名字在这方面并不好。--MilkyDefer 2023年6月7日 (三) 02:28 (UTC)回复[回复]
“游戏人间”属约定俗成的中文成语,类推造词会使读者不知所云。中文确实较少使用“游戏”作为及物动词组成动宾短语。--Yzf99 2023年6月7日 (三) 03:07 (UTC) +1 回复[回复]
阁下之说法如按照下述意见,似与讨论认知存在偏差,为避免进一步扩大争议,应可撤回阁下对“游戏”用法之有关断言,考虑更契合多背景使用体验之论述处理方式为佳。--约克客留言) 2023年6月10日 (六) 09:59 (UTC)回复[回复]
不反对。如果更名动作太大而有争议,也可考虑只加别名到序言和重定向。--YFdyh000留言) 2023年6月6日 (二) 20:30 (UTC)回复[回复]
挺有道理。--MINQI留言) 2023年6月6日 (二) 20:58 (UTC)回复[回复]
说点题外话,基本上我不觉得这条规则是给一般读者看的;会“游戏”规则的人,多半已经对规则有所熟悉。单纯就此而言,没有什么理由要求相关页面更名。至于整体而言是否应该更名嘛,我倒是没有什么意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6月7日 (三) 03:03 (UTC)回复[回复]
有啊,刷自动确认就是最容易出现“游戏规则”的人啊。近期比较少,但早几个月和之前都蛮常见的。--西 2023年6月7日 (三) 03:13 (UTC)回复[回复]
觉得没必要,毕竟这种行为的确跟把维基百科当自家游乐场没两样,不过不反对改名--SunAfterRain 2023年6月7日 (三) 15:53 (UTC)回复[回复]
不反对。但有一点,应在条目中同时提及旧名(如:玩弄规则,或称游戏维基规则)。我记得先前一次讨论中,魔琴特别指出我在发言时某段使用了某词汇的旧名(即维基命名空间),应该使用统一名(维基命名空间)。嘛,这种“指出”倒不是什么大事,但我认为没什么意义,且有话题转移的疑虑。有点类似中国大陆教育部把“说服”的读音统一,但仍有很多人使用“Shui Fu”,然后你在跟别人讨论某个课题使用这个发音的时候,有人指出:“抱歉,但“说服”发音教育部已经统一为‘Shuo Fu’”是喔:)那请问这对我所要讨论的主题有什么影响么?[开玩笑的]因此就算要改名,应同时提及,以避免此类挑词情况,及照顾使用旧词之编辑。——WMLO议程表 2023年6月8日 (四) 09:20 (UTC)回复[回复]
按照规制,提及不合“标准”中文的说法,会收到要求使用标准中文的警告[开玩笑的]。--约克客留言) 2023年6月10日 (六) 09:54 (UTC)回复[回复]
个人更倾向加个别名就好,现在的语序“游戏”放前面也不是真的错,加个别名倒是不碍事。类似于即使正式而言是“方针和指引”,跟不懂的人说的时候直接叫“规则”更明了。--西 2023年6月9日 (五) 05:09 (UTC)回复[回复]
倒也不是语序问题,主要还是现在的名称容易引起歧义(游戏[维基规则]/[游戏维基]规则)。虽然此名称已使用多年,但个人认为最好还是加以修改,不能因噎废食。另外我不太清楚,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是否有使用“游戏”一词作及物动词的习惯?如有的话,不同地区设置不同名称亦可。--Yzf99 2023年6月9日 (五) 11:47 (UTC)回复[回复]
我对于不符合传统中文文法有异议,这只是不符合现代白话文语法,“游戏规则”本来就是古文“意动用法”的体现。--Cat on Mars 2023年6月9日 (五) 20:06 (UTC)回复[回复]
这里不是文言维基百科,中文维基百科应当以现代标准汉语写成。因此,古文常用而现代汉语不常用的语法并不适合出现在文章中。--Yzf99 2023年6月10日 (六) 06:24 (UTC)回复[回复]
我同意CatOnMars君的看法。事实上,这更不能算是文言,而是当代汉语文学仍有运用的语法。我倒是认为直接写“玩弄规则”实在太过庸俗。——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6月10日 (六) 13:48 (UTC)回复[回复]
“仍有运用”与“常用”、“多数人能理解”还是有区别的。能在讨论页多次引发争论,足以证明“游戏xx”并非一读就懂的常见用法。至于“庸俗”与否,维基百科作为百科全书式包罗万象的网站,理应使用更加通俗易懂的语言以贴近广大读者。“通俗”不等于“庸俗”,况且个人认为“玩弄规则”的表达也没到“庸俗”的程度。--Yzf99 2023年6月11日 (日) 05:05 (UTC)回复[回复]
承上,见传灯录有载南泉扣大寂之室,顿然忘筌,得游戏三昧,含义相对褒义,佛学辞典有解释游戏作“佛菩萨游于神通,化人以自娱乐”。似乎基于现境域相对推向贬义解释,亦无不妥,需兼顾不同语文理解与现代大一统化认知意识间矛盾,或添加辅助论说多个语文理解,以衡平相关新晋之现代语文异议。--约克客留言) 2023年6月10日 (六) 04:16 (UTC)回复[回复]
我的意见同上,这里不是文言维基百科。中文维基百科应当以现代标准汉语写成。--Yzf99 2023年6月10日 (六) 06:28 (UTC)回复[回复]
诸守则及约定自身并未明确限制用户的各自语文理解,不能强制要求用户按照某时刻划定的单一语文标准作出理解,而且如果增加系统性偏好之元素为内容其一约束,恐违反维基通常、可阻碍社区意见多元度和参与度。--约克客留言) 2023年6月10日 (六) 10:10 (UTC)回复[回复]
我在前面的回复中也提过,如果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有使用“游戏+某名词”组成动宾短语的习惯,那么不同地区使用不同译名亦可。现实情况是,在中国大陆所使用的现代汉语中,“游戏维基规则”的说法并不符合习惯。您似乎也曲解了避免地域中心这一方针,因为无论来自任何地方的编者,在编辑中文维基百科时都应当使用符合多数中文用户习惯的文法。例如,来自粤语区的编者在编辑时可能会无意间掺杂粤语的惯用词及文法,比如将“xx有很大影响力”说成“xx有好大影响力”,尽管这也许并不严重影响理解,但也应当避免。对于文言来说同理。--Yzf99 2023年6月10日 (六) 13:41 (UTC)回复[回复]
阁下举例似乎并非适切。--约克客留言) 2023年6月11日 (日) 02:47 (UTC)回复[回复]
看了一下,我感觉改名为“玩弄规则”确实会比较好。我觉得这里的重点不是在于“游戏维基规则”一词符合传统中文表达习惯与否,而是在于“游戏维基规则”一词能不能让人看得明白。出于新手友善的考量,“玩弄规则”作为比“游戏维基规则”意涵更清晰的称呼,应该予以使用。上面我看到有人说“玩弄规则”这名字“庸俗”,我真诚建议他跟所有认同他这个想法的人看一看鲁迅的《汉文学史纲要》,要真没时间的话只看第一篇也可以,我的意思就是不要把中文字词特地去神化,没有什么词语比其他词语来得高贵。Sanmosa 解气但不解恨 2023年6月10日 (六) 14:19 (UTC)回复[回复]
见仁见智。书面词汇还是有体面与否的差别。当然我可以理解现代人不一定理解古典词汇,所以要改掉也不是不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6月10日 (六) 15:25 (UTC)回复[回复]
诚阁下如独秀宣言“推倒迂晦的、艰涩的山林文学,建设明了的、通俗的社会文学”。乎,再助力文字一番运动?--约克客留言) 2023年6月11日 (日) 02:44 (UTC)回复[回复]
我说的这个情形也不是中文独有的。法学德文与一般德文也是差不多的情况,一般人未经训练无法看明白法学德文,比如“失火”在法学德文与一般德文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表达方式,但法学德文的表达方式更艰涩难明。Sanmosa 解气但不解恨 2023年6月11日 (日) 05:03 (UTC)回复[回复]
陋室深信基于本地文明等论述及相应精神,有关称谓之辨识和传意等等,亦需要一定程度之抛砖玉设置,以体现本地社区长久必须奉行之基石理念,同时无论雅俗之见均亦可在既定环境下共续、故而认为亦可进一步深化相关讨论,便利作为不同新晋或长期参与者等交互意见,形成阶段解构之记录作为当下之存真。--约克客留言) 2023年6月12日 (一) 02:22 (UTC)回复[回复]
英文Gaming the system算是一种动名词,因此既可以视为动词(例如定义一节的第一句“游戏维基规则的编者”),也可以视为名词(例如不同的意图一节中“应当慎用‘游戏维基规则’这一术语”),后者情况便不适合直接转换为“玩弄规则”。不过这只是小事,稍微调整一下语句就行了(例如改为“应当谨慎称呼他人‘玩弄规则’”),故(+)支持更名。巴波留言) 2023年6月10日 (六) 15:59 (UTC)回复[回复]
阁下最后的意思应该只是支持微调内容表述吧?--约克客留言) 2023年6月11日 (日) 02:45 (UTC)回复[回复]
他应该是这个意思没错。Sanmosa 解气但不解恨 2023年6月11日 (日) 04:52 (UTC)回复[回复]
需要他解释,我的理解不同,怀疑他最后的意见是页面要更名、页面全文语句要微调表述方式。--YFdyh000留言) 2023年6月11日 (日) 04:57 (UTC)回复[回复]
我以为约克客问的就是这个意思……Sanmosa 解气但不解恨 2023年6月11日 (日) 05:04 (UTC)回复[回复]
“应该只是支持”,约克客的意思是页面不更名、只微调表述吧--YFdyh000留言) 2023年6月11日 (日) 05:36 (UTC)回复[回复]
YFdyh000说得没错,我的意思是“页面更名并微调语句”。条目中某些当动词用的“游戏维基规则”可以直接改成“玩弄规则”没问题,例如示例一节中的小标题“游戏共识形成程序”→“玩弄共识形成程序”。但某些当名词用的“游戏维基规则”,则需要微调语句。巴波留言) 2023年6月11日 (日) 07:17 (UTC)回复[回复]
我刚才写了个更新草案,大家有时间的话可以看看。@Yzf99Mafalda4144MilkyDeferLongway22YFdyh000@MINQIEricliu1912LuciferianThomasSunAfterRain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巴波Sanmosa 解气但不解恨 2023年6月11日 (日) 07:52 (UTC)回复[回复]
另外,考虑到这个指引是从enwiki那边翻译过来的,而enwiki那边的内容比zhwiki这边又多了一些,因此也可以讨论一下要不要把那些新的内容也给翻译过来。Sanmosa 解气但不解恨 2023年6月11日 (日) 07:53 (UTC)回复[回复]
游戏维基规则(另称玩弄),当作类昵称?
基本上还是认为不用改名,就方针指引内容调整解释就可以,虽然就现在而言可能越来越多人难以理解“游戏”在文学中包括的涵义,提外更不用说不少古人条目里也还是藏着文言文,本人没念书初见这条方针如此翻译也能理解莞尔一笑切中信达雅,觉得好喔真是奈你何啊,改用玩弄是很直观,但就没有原本的况味了。--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6月11日 (日) 09:22 (UTC)回复[回复]
@Mafalda4144你能,但我却不能。说真的,我第一次看“游戏维基规则”,我还想着这到底是什么鬼?你悟性高只能说是你幸运,但不能由此认定其他人都像你一样悟性高。我就单纯想问一个问题:写出来的规则如果根本没人看得明白的话,到底有什么用?Sanmosa 解气但不解恨 2023年6月11日 (日) 09:38 (UTC)回复[回复]
如上述意见及讨论等所表述之,更名之动作可能过于武断,而且应当系统考虑避免指称更为标签化、避免扩大深层次矛盾,应契合社区系统奉行之文明共议等路线基础,采用更包容之方式,向用户论说多个理解定义间之内容,协助较为缺乏相关基础之参与者进一步理解该长久奉行术语之立基。--约克客留言) 2023年6月12日 (一) 02:27 (UTC)回复[回复]
“游戏”通常能带给玩游戏的人乐趣与成就感(不管是否建筑在他人的痛苦与不便之上),但“玩弄”是否也通常如此呢?这我就不敢说了。这大概就是@Mafalda4144所谓的“况味”吧!?我建议大家把这份“乐趣与成就感”纳入是否替换的考量,因为这确实很影响语意。谢谢!-游蛇脱壳/克劳 2023年6月11日 (日) 16:43 (UTC)回复[回复]
(▲)同上,玩弄跟游戏的意味似乎有明显差异。--西 2023年6月11日 (日) 16:46 (UTC)回复[回复]
A豆内我悟性很低的说经常都是在拨接状态这是我难得有接上维基大神5G网络的时候XD
玩笑说完就是,社群是讨论出个“虽不满意但可以接受的状态”,如果最后比较多伙伴认为“玩弄更能贴合Gaming”的意思,我的接受度很高的没问题。当然我还是反对改名所以我的可供参性很低(ㄟ
话说Gaming粗暴直译不就赌博对吧?早期的命名当前看来是造成困扰了,但基于这里是维基百科,我一直想不起来也找不到,谁说过“请把维基百科当作敲门砖,在这里看到的内容,是要引导你思考走向下一步的”,所以若越来越多的读者对于“游戏维基”这词实在理解不能,既然是方针指引可以是机会教育的空间(对吧),是不是就把为什么用游戏一词引下去呢?趁机将内容修正调整也不错。--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6月11日 (日) 17:14 (UTC)回复[回复]
有此区别。可以考虑定一个正名,并允许一堆别名,大家依情况自取“游戏”“玩弄”“戏耍”等称呼,反正站内术语、不统一不算少。就如{{已打捞}}与{{已改善}}的含义相似但力度不同。--YFdyh000留言) 2023年6月11日 (日) 17:23 (UTC)回复[回复]
  • 玩弄程序”、“玩弄规则”,常出现在两岸三地法律或运动新闻,是现代中文惯用语,无歧义。“游戏规则”在google的结果通常指某种游戏的游戏规则,有歧义。 -- Shyangs留言) 2023年6月11日 (日) 18:29 (UTC)回复[回复]
    无歧义但属于比较严重的指控。虽然该指引说“是严格禁止的”,但实践中可能不会直接严辞批评,可能会善意推定。该指引讲述和约束恶意运用规则,但实践中或许会称多次误用雪球、鸭子测试者为游戏规则,但非玩弄规则?--YFdyh000留言) 2023年6月11日 (日) 18:38 (UTC)回复[回复]
    WP:GAMING 第一句就说是“恶意”。建议你另开话题修掉本指引的“恶意”两字。--Shyangs留言) 2023年6月11日 (日) 18:47 (UTC)回复[回复]
    (※)注意利用现实法律之说法支持对维基站务系统约定进行更改,相信是相当典型之极不适切——也十分玩味提案之以个别语文标准而转变面向不同用户之通行约定术语,是否在系统性问题未能释除疑虑之下,滋长如宣示语文正统权威、限制用户各自表述语文之空间及致变相呈现WP:OWNER,认为潜在之种种歧义可能,都应当被考虑在案。--约克客留言) 2023年6月12日 (一) 02:42 (UTC)回复[回复]
    “此有激之言何尝如新丰老翁捶折其臂之出于实事者哉乃讥其为子春之罪人毋乃太迂谓子美玩弄严武藐视礼法”。君不用以为“游戏”较“玩弄”古雅。古人亦用“玩弄”一词,非自创之不文不白词汇。--Shyangs留言) 2023年6月12日 (一) 06:17 (UTC)回复[回复]
    不知阁下所云原仅为噤声。请阁下切勿擅自扩展言论、诉诸为抵触礼仪之用。--约克客留言) 2023年6月15日 (四) 14:25 (UTC)回复[回复]
  • 我觉得直接“滥用规则”就可以了。实际上也没有查到哪家政府在正式公文里使用“玩弄规则”,词用的接受度可能不如“操弄规则”。并且感觉“游戏规则”本意是“把规则当儿戏”,虽然“玩弄”也有“不正当使用”的意思,但还有“戏弄”“不严肃、不尊重的态度对待人或事物”等意思,在理解上会产生歧义。--Cat on Mars 2023年6月15日 (四) 08:17 (UTC)回复[回复]
    “滥用规则”、“操弄规则”、“玩弄规则”可以,无歧义。“游戏规则”,显然有歧义。有些人莫名其妙好古,跟约克客Longway22学的?约克客在我引用抱经堂文集,指出古人亦用“玩弄”一词,直接哑口无言了。现在我再引用两岸官媒的用例(中央社[4]新华社[5])。 “玩弄规则”,现代语义就是 "gaming the rules"。想反驳的人,可以引用两岸官媒让我们看看“游戏规则”的意思是 "game rules" 还是 "gaming the rules" 。难怪会有人觉得德文、英文法律书、教科书比中文清晰易懂,不是语言歧视,就是中文用户有人不说人话,喜欢歧义句,造成歧义句在中文社区泛滥。--Shyangs留言) 2023年6月15日 (四) 09:19 (UTC)回复[回复]
    第一,我指出古文的本意想要指出理据不当。第二,“玩弄”本身属于多义词,固然不属于你所推崇的那种适用于法条、较英文清晰易懂的语言,所以我也强调未见“应用于正式公文”。我建议“滥用”,一方面更为清晰表示“不正当使用”的意思;另一方面我觉得没有必要和英文一一对应,既然中文定义是“恶意利用”就按照中文来就行,“滥用”比“玩弄”判定标准更为清晰。从内文来看,“GAME”的三条内容“游戏方针与指引使用”“游戏共识形成程序”“游戏对扰乱行为的制裁”改成“滥用方针指引”“滥用程序”“滥用制裁”也比“玩弄”合适。----Cat on Mars 2023年6月15日 (四) 09:54 (UTC)回复[回复]
    阁下请勿诉诸人身,阁下回复之问题事实上如果按照脉络解释,是已经推翻初提案人之古今标准主张基础,同时亦可进一步开启不同用户各自表述之空间,请阁下理解,当前状况既已属于“歧义”。--约克客留言) 2023年6月15日 (四) 14:23 (UTC)回复[回复]
    同意阁下所言之,认为基于相应多种不同语文理解,各有情理所在而引致歧义之,但且亦仍可按照上既已提出之意见,以内文细修之处理方式厘清有关定义和诠释等歧义,无需更改该长久稳定之案题。--约克客留言) 2023年6月15日 (四) 14:32 (UTC)回复[回复]
不就"舞文弄法"吗?--Anghualee留言) 2023年6月24日 (六) 21:23 (UTC)回复[回复]
游戏、玩弄、滥用等等都是表达的习惯而已,还是翻译问题,个人觉得改与不改区别不大。--newerdrawn留言) 2023年7月4日 (二) 18:30 (UTC)回复[回复]

我感觉这讨论因为到后期讨论得越来越乱了,所以也没人继续参与了,那我就稍稍总结一下上边的讨论吧:参与讨论者主要就“玩弄规则”与“游戏(维基)规则”两名之间何者更为适合争论,但后来也有其他人提出了其他不同的可能性,这里我稍稍做个分类:

  • 白话类:“玩弄规则”、“滥用规则”、“操弄规则”
  • 古风类:“游戏(维基)规则”、“舞文弄法”

参与讨论者之中,偏向白话类的多数认为原有名称(即“游戏(维基)规则”)不符合(现代)中文表达习惯且有歧义(或让人看不明白),而白话类的名字是现代中文惯用语且无歧义;至于偏向古风类的多数认为原有名称符合传统中文表达习惯,而白话类的名字庸俗,故不倾向改动现名。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4日 (二) 16:17 (UTC)回复[回复]

这里也更新一下我的个人意见:由于我参与讨论时白话类的名字只有“玩弄规则”一个,因此我当时直接支持“玩弄规则”这个名字,但我现在感觉“滥用规则”这个名字可能比较适合中文维基百科,因为“滥用”这个词语在中文维基百科里高度常用,而且也不会产生任何理解上的问题。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4日 (二) 16:17 (UTC)回复[回复]
@Yzf99Mafalda4144MilkyDeferLongway22YFdyh000@MINQIEricliu1912LuciferianThomasSunAfterRain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巴波克勞棣ShyangsAnghualee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4日 (二) 16:21 (UTC)回复[回复]
虽然我相信各位与会人员的智商,可惜世风日下,势必需要用更浅显易懂甚至粗暴的方式,“滥用规则”比起“游戏规则”更一目了然。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3年7月4日 (二) 16:42 (UTC)回复[回复]
亦认同“滥用(维基)规则”更为恰当。“滥用”:胡乱地或过度地使用(《现代汉语词典》);胡乱的过度使用(《(中华民国)教育部重编国语词典修订版》)。两地均有使用以及解释几乎一致。--MINQI留言) 2023年7月4日 (二) 18:20 (UTC)回复[回复]
“滥用规则”确实不错。方针中应有至少一处提及“游戏规则”这个长期名称。其他别名无意见。--YFdyh000留言) 2023年7月4日 (二) 20:53 (UTC)回复[回复]
我打算在引言正文以加注“此前曾称游戏(维基)规则”的方式处理。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4日 (二) 22:30 (UTC)回复[回复]
(!)意见选取gaming the system其中一项特征盖过案题,不认为是恰如其分地如原题一样简明精要地诠释,滥用性质之活动既已如该案文内表示,属于游戏维基活动之其中一项——概论原意明显属于系统性之危害行为,如执意必须更改所谓不被误解云云,应以大论形式指明为系统性地利用维基规则全面破坏维基核心。以上。--约克客留言) 2023年7月5日 (三) 01:50 (UTC)回复[回复]
这个提议不错,感觉可以放在nutshell和引言正文内提示读者这点。我在确定最终译名后会在更新草案中同时处理此事。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5日 (三) 01:57 (UTC)回复[回复]
另外,我先假定你对“gaming the system”的原意的理解(即“系统性地利用维基规则全面破坏维基核心”)是正确的,如果不要求译名简短扼要的话,我还想到两个可行译名:“(系统性)利用规则危害维基百科”和“(系统性)恶意利用规则”。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5日 (三) 02:02 (UTC)回复[回复]
如果其他所谓误解,均是无法直接根据全部内容意识到含义,那末任何简称化更改均也是会继续制造这类误解,只能说很遗憾中文中心思维可能固化了“系统性地产生误解”。修正案大概也要同时考虑这种系统性因素,将以维基之矛攻维基之盾作为一个关键研判因素。--约克客留言) 2023年7月5日 (三) 02:22 (UTC)回复[回复]
或许吧,但我也确实是尽力了,至少我还愿意管这里的讨论。Sanmosa 2023年7月5日 (三) 02:30 (UTC)回复[回复]

由于自2023年7月4日 (二) 16:17 (UTC)起的意见多数均认可使用“滥用规则”一名,谨认定现时的社群共识为“‘WP:游戏维基规则’应更名为‘WP:滥用规则’”,另已参照YFdyh000于2023年7月4日 (二) 20:53 (UTC)的意见与Longway22于2023年7月5日 (三) 01:50 (UTC)的意见调整WP:游戏维基规则/更新草案2023的表述。根据Wikipedia:共识#提案讨论及公示时间,互助客栈中的提案在已讨论达30日后可在已取得共识的前提下公示,故现公示下列提议7日:

  1. 将现时WP:游戏维基规则页面的内容替换为WP:游戏维基规则/更新草案2023的内容(但移除更新草案中的隐藏符号);
  2. 将“WP:游戏维基规则”页面移动至“WP:滥用规则”的名字下;

以上。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7日 (五) 15:18 (UTC)回复[回复]

请问,是怎么统计出来支持改名滥用规则的人比较多?基本上我从来没支持过改名的说。--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7月7日 (五) 20:12 (UTC)回复[回复]
再请问,滥用是指怎么个滥用法呢?--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7月7日 (五) 20:13 (UTC)回复[回复]
例如将针对维基编者的方针“谎称”同样适用于来源。--MINQI留言) 2023年7月7日 (五) 20:54 (UTC)回复[回复]
我记得我的更新草案应该有定义句和nutshell?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8日 (六) 01:46 (UTC)回复[回复]
我依循“共识不强求一致同意”、“共识应采纳多数人的意见”这两条方针,以及排除了在3整日内都没回应我的留言的人,因为在3整日内都没回应我的留言的人一般情况下应该不再活跃于此讨论串,我不预期他们仍有兴趣管这里的讨论。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8日 (六) 01:45 (UTC)回复[回复]
大体感觉没问题。--MilkyDefer 2023年7月8日 (六) 04:35 (UTC)回复[回复]
(-)反对,如果沉默就代表同意那太粗暴了,通篇看下来加别名是较大的共识,讨论若没持续下去,因没人回应就认为默认更名了,这真的无法接受。--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7月8日 (六) 04:52 (UTC)回复[回复]
加别名也能达到同样的导引效果的话,没有必要以默认为名强制更名。--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7月8日 (六) 04:56 (UTC)回复[回复]
不认为这个意见属于合理反对。一来我完全看不出来“通篇看下来加别名是较大的共识”这点,支持加别名的人甚至比支持更名的人还少,我认为你是在给出失实陈述;二来我做的完全不是“沉默就代表同意”,我的原话是“由于自2023年7月4日 (二) 16:17 (UTC)起的意见多数均认可使用‘滥用规则’一名”,也就是说我本来就只把近期的意见纳入考量,那些没那么近期的意见我一开始就没特别打算管,毕竟不再活跃于此讨论串的人现在是不会关心这个议题的,而只有有心参与讨论的人能使讨论具有意义。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8日 (六) 10:17 (UTC)回复[回复]
(-)反对(!)意见:滥用单纯是“abuse”,无法体现动词“游戏”“gaming”的意思。可算是错译。--49.216.48.66留言) 2023年7月8日 (六) 05:13 (UTC)回复[回复]
至少对于繁体中文而言,还是有将“游戏”单独(非“游戏人间”)作为动词的用法。--49.216.48.66留言) 2023年7月8日 (六) 05:16 (UTC)回复[回复]
另外,“维基”一词在这边的确感觉有些冗余。--49.216.48.66留言) 2023年7月8日 (六) 05:18 (UTC)回复[回复]
这里是中文维基又不是英文维基中文版,英文名称仅供参考,重要的是中维人们想怎么称呼它。日维(ja:Wikipedia:规则の悪用)和西维(es:Wikipedia:No abuses de las reglas del sistema)都能本地化怎么中维不行?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3年7月8日 (六) 05:32 (UTC)回复[回复]
我觉得Milkypine已经说了我想说的话了,所以我同样不认为这个意见属于合理反对。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8日 (六) 10:18 (UTC)回复[回复]
既然已有西班牙语维基百科的先例,撤回原本对于“滥用”一词的反对。--2402:7500:586:FE1D:0:0:FE66:48EF留言) 2023年7月8日 (六) 12:08 (UTC)回复[回复]
(!)意见更新草案2023存在改名之外的更动,这些更动没有在上述讨论中被逐一查看。--Cookai饼块🍪💬留言 2023年7月8日 (六) 05:46 (UTC)回复[回复]
@sanmosa有人需要你解释一下什么叫做“系统性”。如果没有理解错误,唯一的额外改动是定义从原来的“恶意使用维基百科方针和指引”变成“系统性恶意使用维基百科方针和指引”。--Cat on Mars 2023年7月8日 (六) 07:10 (UTC)回复[回复]
这点我是参考Longway22于2023年7月5日 (三) 01:50 (UTC)的意见调整的,对应的词是“systematicly”,如果实在感觉不太合适,我可以再调整。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8日 (六) 10:08 (UTC)回复[回复]
@Cookai1205CatOnMars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8日 (六) 10:21 (UTC)回复[回复]
与CatOnMars所说的无关,我指的是其它修饰语句的部分。我自己大致看是修的蛮好的,但我无法确定都没问题,上述讨论也没有提到。我个人觉得要公示草案应该要把条文差异都放上来。--Cookai饼块🍪💬留言 2023年7月8日 (六) 13:01 (UTC)回复[回复]
大家都在各自表述,却被原创总结推论为是要改名为滥用,滥用一词为“胡乱、过多地使用。”
这样的词意起不比玩弄更难理解吗?一开始不是要推白话文运动还是本地化?
另外要先谢谢Sanmosa主持这个方针的修改动向,不过您却将目标引导到自己想要的必定可以结果,合适的会译主持人应该要站在每一边,从中找出“粗略的共识”,在大家都不满意但是可以接受的范围内继续前进,请往回看,在您进一步提出之前应发公示之前,这个讨论是偏向无共识的,接着您跳出来分类,没有投票没有等更多人参加讨论,将目标引导到了修改为滥用,回应的人是明确同意吗?没有得到大多数的认同,然后就提出公示?这里提请发起投票程序,若没这个程序依旧(-)反对修改为滥用规则。--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7月8日 (六) 14:24 (UTC)回复[回复]
请举例说明何种对维基规则的不当使用不适用于“滥用”一词——不符“胡乱地或过度地使用”。--MINQI留言) 2023年7月8日 (六) 14:37 (UTC)回复[回复]
参照WP:投票不能代替讨论的说法,“由于非正式投票不能创造共识,投票极少能帮助发展方针与指引,反而经常对之产生不良后果……没有指引是通过投票制定的”,我不认为社群的其他人认可就此事发起任何形式的投票。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8日 (六) 15:30 (UTC)回复[回复]
@Cookai1205条文差异见special:diff/77636796/78004940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8日 (六) 16:29 (UTC)回复[回复]
程序上我没有异议。但我觉得“系统性”还需要解释,当前方针中除了“系统性偏见”之外就只有“系统性的骚扰”这种用法,阁下又使用“systemticly”解释“系统性”。结合我对剑桥词典“in a way that is done according to an agreed set of methods or organized plan”的解释,“系统性”具有组织性、成套化,这与“滥用”和“Gaming”胡来的一点矛盾,“game the system”应该是“利用规则阻碍系统(维基百科)目标”,定义其实可以不用改动。以上不算是反驳意见,因为我也希望能够尽快推进改名,如果投票会支持你,但是也要有一点保留意见。----Cat on Mars 2023年7月8日 (六) 17:07 (UTC)回复[回复]
关注度要改名,后续讨论冷掉后,也没有这么粗暴鬼祟的强制进行下去,如果发起投票,大多数人赞成改名并明确改为使用什么名,那当然乐见其成,不能不让人投票觉得投票没用,就您各位觉得滥用好改滥用,滥用和玩弄比较起来,玩弄更显白话文本地化,不好意思这么说,您各位正在实践游戏维基规则。--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7月8日 (六) 18:57 (UTC)回复[回复]
但是我在2023年7月8日 (六) 15:30 (UTC)说的话确实没有错。试问我尝试救活一个讨论又有什么错?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8日 (六) 23:41 (UTC)回复[回复]
而且你这里的论调相当于声称所有反对你的投票提议的人都是在“滥用规则”(或“游戏维基规则”),你这样做无疑是在绑架社群。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9日 (日) 08:08 (UTC)回复[回复]
@Sanmosa君,我在意的是程序正义,我前面没说清楚也很抱歉,还要让您原创解读一番真是不好意思,让我惊吓的是,居然就发起公示了这太夸张了吧?
讨论冷掉后,明明选项应该是有,1,改为“玩弄规则”,或是2,“仅是加上别名”,然后是3,半路杀出的要让人想一下滥用什么的“滥用规则”,没有人说您捞冷掉的讨论不好,我说过了,好的主持人应该要做到站在每一边也就是中立,而不是鬼祟的把目标引导到主持人希望的结果,我最早说过,如果都支持改名的意见较多那很好,接下来的步骤明显该是那就要让人有投票的机会,而不是因为没有人想讨论然后就默默的继续进行,说更直接一点,这样是强暴,没有拒绝ㄛ所以就这样ㄛ,只要您列出三个选项,让大家票选,最后出来如果就是拗口的滥用,那才能继续进行下去。
提问:把方针名本地化(原创)后,然后持续翻译方针内容,若套用到条目相关方针指引里,这该是什么呢?--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7月9日 (日) 13:21 (UTC)回复[回复]
就这个议题发起投票能不能达致“程序正义”我深感怀疑,毕竟你还是没有回应我在2023年7月8日 (六) 15:30 (UTC)的留言里提到的论点。这里好像也就只有你一个人认为需要投票,如果你真要发起投票的话,请你至少先找到相当数量的用户认可你的见解。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9日 (日) 13:54 (UTC)回复[回复]
@CatOnMars可以可以,我又移除了。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8日 (六) 23:38 (UTC)回复[回复]
(-)反对“滥用”,(+)支持“玩弄”。滥用指过度使用以致泛滥,如“滥用权力”,“滥用外文”;“滥用规则”就是特权阶层过分制定规则,过分依赖其作用。“玩弄”有不当使用之义,简明、贴合原文、又无歧义。您维对译名的讨论越发滑稽了,我不想讲小学生词义辨析。--PexEric 💬|📝 2023年7月10日 (一) 07:54 (UTC)回复[回复]
““滥用规则”就是特权阶层过分制定规则,过分依赖其作用”,上面这么多人都把词典里的词义列出来,还要自己强行解释。我都无法理解“滥用”和“过分制定”怎么可以对等,一个是使用,一个是制造,一个是生产者,一个是消费者,完全是偷换概念。----Cat on Mars 2023年7月10日 (一) 12:18 (UTC)回复[回复]
是为汉语并无惯用“使用规则”之动宾搭配,因无基于“过度使用”之“滥用”一说。正常解读,规则之使用者自然是规则之制定者。这正是歧义之所在,并非我偷换词典释义。--PexEric 💬|📝 2023年7月11日 (二) 06:58 (UTC)回复[回复]
尚不认为社群已就相关议题达成共识。但改善指引页面说明是可行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7月10日 (一) 09:32 (UTC)回复[回复]
就该点而言,定名问题可能仍然会持续造成争议,确实应可由整合及增进社区理解方面继续入手,讨论适切补充述明,或可采用整理各方论述形式于单独版面,作为辅助版面,以处理完成该阶段之共识行程。--约克客留言) 2023年7月11日 (二) 02:15 (UTC)回复[回复]
收到新意见,所以先撤下公示。但我感觉如果我要用公示的方式才能让人认真地就这个议题发表意见的话,那些人其实也不是真的对这里的讨论特别上心,不过这也不是这里特有的问题,我也不特别叙述太多了。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10:47 (UTC)回复[回复]
大家都有各式各样的事要忙,上次被标注的时候关掉通知没立刻看就真的忘记了。有人愿意担主持人工作持续进行下去也是好的,建议考虑发起投票,若这个方针的命运最后就是要改名了,也有个明确的依据进行下去,再@一次大家,要不要参与也就看大家兴趣到哪里了。--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7月11日 (二) 02:51 (UTC)回复[回复]
过度上心“互煮”不见得是好事。关于订正译名的提案,不单单是支持反对的问题了,他人再一提出新想法,便愈加混乱。因此辅以投票还是相当可行的。--PexEric 💬|📝 2023年7月11日 (二) 07:37 (UTC)回复[回复]
投票吧,累了。人家求闻百科都能光速改成“不要钻规则的空子”,到了你维基百科就开始人多嘴杂,进步派保守派守旧派八仙过海,行事效率无穷低,一天24小时刨掉标准的八小时睡眠八小时工作,剩下八小时至少六个小时都在舌战群儒,写条目哪有斗法快乐啊。--MilkyDefer 2023年7月14日 (五) 13:58 (UTC)回复[回复]
寡头政体是牺牲了意见的搜集,转而追求效率,这和我们的理念是有所冲突的。——WMLO议程表 2023年7月28日 (五) 12:12 (UTC)回复[回复]
(+)支持游戏维基规则容易引起误解,应该更名为Wikipedia:滥用维基规则--Gaolezhe留言) 2023年8月14日 (一) 06:32 (UTC)回复[回复]

投票事宜

既然确实有人想投票,那就我牵头做最后一周的意见收集吧。当前可以确认的名称候选包括:

  • 标题维持“游戏维基规则”不变,内文也不变。任何读过这六个字产生过一丝怀疑的人,都是语文课/国语课没好好听讲的问题学生。
  • 标题维持“游戏维基规则”不变,在内文中新增“玩弄规则”、“滥用规则”等用词。
  • 标题更改为“玩弄规则”,内文中的“游戏规则”类似字样全部修订,但是保留对旧名称“游戏维基规则”的提及和解释。
  • 标题更改为“滥用规则”,内文中的“游戏规则”类似字样全部修订,但是保留对旧名称“游戏维基规则”的提及和解释。

Any more ideas? --MilkyDefer 2023年7月22日 (六) 08:47 (UTC)回复[回复]

第一个可以不用啦,酸到都溢出萤幕惹XD,前面讨论下来内文也有诸多需要更新及编修的,看来也进行到相当程度了。--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7月22日 (六) 14:25 (UTC)回复[回复]
第一个好,就是上课睡大觉的家伙。——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7月25日 (二) 00:54 (UTC)回复[回复]
( ✓ )同意:——WMLO议程表 2023年7月27日 (四) 22:55 (UTC)回复[回复]
一或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7月28日 (五) 05:29 (UTC)回复[回复]
问一句,二是怎么新增?我只反对三,一、二、四均可。--MINQI留言) 2023年7月28日 (五) 13:08 (UTC)回复[回复]
名不正则言不顺,提案既无善始又无善终。理据不当在先,命名争端在后,改名失败在所难免。1+4,要么不改,要么改成“滥用”。----Cat on Mars 2023年7月30日 (日) 17:22 (UTC)回复[回复]
竟然真的会有人认真地支持1 捂脸……--MilkyDefer 2023年8月6日 (日) 03:52 (UTC)回复[回复]
一。不及物动词活用为及物动词很有艺术家的风范,我觉得挺好。--洛普利宁 2023年8月6日 (日) 04:00 (UTC)回复[回复]
先前没注意,这边投二。--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8月6日 (日) 04:44 (UTC)回复[回复]
反对一,可接受二、三、四。--巴波留言) 2023年8月9日 (三) 18:37 (UTC)回复[回复]
投二,在内文先解释游戏维基的意思,并将玩弄规则或滥用规则重定向到游戏维基,之后等玩弄规则或滥用规则比较常用之后,再改标题为玩弄规则或滥用规则。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8月10日 (四) 13:04 (UTC)回复[回复]
(!)意见,二有这样的意思吗?不是仅增加别称和修正内文?--Mafalda4144留言) 2023年8月11日 (五) 03:03 (UTC)回复[回复]
我是说先投二,等之后玩弄规则或滥用规则比较常用之后再重新讨论修改。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8月13日 (日) 12:19 (UTC)回复[回复]
支持一,对二中立,反对三、四。另外(&)建议用波达计数法举行正式的投票。--Yiningx留言|主账号) 2023年8月11日 (五) 12:34 (UTC)回复[回复]
反对一的后半段,二、一的前半段皆可。--银河市长☎️— 2023年8月11日 (五) 13:26 (UTC)回复[回复]
支持三和二,之前看的时候还想着和游戏有什么关系。--杂七杂八🏠 2023年8月13日 (日) 08:53 (UTC)回复[回复]
反对一,支持二。反对现阶段行选项三、四。--西 2023年8月14日 (一) 03:50 (UTC)回复[回复]
支持四--Gaolezhe留言) 2023年8月14日 (一) 06:34 (UTC)回复[回复]
支持三,反对一,作为新人一开始看这个标题的时候就纳闷这是个啥玩意儿,既然标题体现的意思无法与第一直觉相符,那就没有做到“标题”应尽之事。--龙腾猫跃留言) 2023年8月19日 (六) 14:12 (UTC)回复[回复]
看样子这是真的没有办法搞出共识。--MilkyDefer 2023年8月28日 (一) 14:20 (UTC)回复[回复]
似是一堆支持二但没人反对?其他选项都有人反对。--西 2023年9月5日 (二) 04:09 (UTC)回复[回复]
仅支持四方案,玩弄仍然具有口语化,滥用一词更能体现这种行为具有的严重性,同时也符合正式方针的严肃性--СлаваУкраїні! 2023年9月9日 (六) 07:28 (UTC)回复[回复]
@MilkyDefer:时已过一个月,显然没有共识,但是都支持投票解决此争议。既然如此,何不如前几次般设立投票专页,公之社群?——WMLO议程表 2023年9月18日 (一) 06:37 (UTC)回复[回复]
我觉得现阶段尚难有共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9月18日 (一) 08:45 (UTC)回复[回复]

提议重组现有的用户权限组

初期讨论

过滤器助理组的设立

通过:
提案无人反对。规则条文将先行修改。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8月17日 (四) 00:40 (UTC)回复[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就其他议题,我的意见是:
二、此前本站社群的共识应当是在设立具有相关权限之专门职务以后撤销回退员过滤器查阅权,而非直接予以撤销;我认为截至当前为止,相关共识没有改变。未继续推动设立专门职务的讨论是社群的怠惰(或不可抗力),不太算是寻求绕过共识直接撤销权限的理由。请先考虑继续推动设立具有相关权限之专门职务以实践社群最初共识,若这次讨论尚无进展,再考虑直接撤销权限,亦并非难事。
三、今年一月互助客栈曾有相关讨论,社群共识大抵支持赋予巡查豁免者不带重定向移动权限。我不反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7月6日 (四) 15:30 (UTC)回复[回复]
我认为隐私问题大于一切,不能因为“反破坏需求”而无视隐私问题,而当时的社群共识显然包含了“出于隐私考量,回退员的隐藏过滤器源码阅读权应予剥夺”这点。社群无能力设置具隐藏过滤器源码阅读权的用户权限组不是无视隐藏过滤器源码阅读权带来的隐私问题的理由,而我对隐私问题的重视也是我在OA2021前有一定程度上的远见地早早提出管理人员上任选举须应用安全投票的原因。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6日 (四) 22:55 (UTC)回复[回复]
另外回退员移除查看私有过滤器设置的后续是考虑设一个新组来承载相应权限,但新组考虑没有?既然提案者这么上心,或者可以先考虑推进新组的创建先?(当然也可以说,社群某些编辑有点乌合之众,这样半吊子的决定都能想得出来,比鸭乸还不靠谱)——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7月7日 (五) 01:16 (UTC)回复[回复]
我上心的只有隐私问题,“反破坏需求”什么的我不关心。我当时一知道隐藏过滤器源码阅读权有隐私问题后,就立即自主请辞回退员了。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7日 (五) 01:34 (UTC)回复[回复]
此前本站社群的共识应当是在设立具有相关权限之专门职务以后撤销回退员过滤器查阅权,而非直接予以撤销;我认为截至当前为止,相关共识没有改变。未继续推动设立专门职务的讨论是社群的怠惰(或不可抗力),不太算是寻求绕过共识直接撤销权限的理由。同Ericliu1912,与原有撤销过滤器查阅权限的共识冲突。--西 2023年7月7日 (五) 01:51 (UTC)回复[回复]
见我此前在2023年7月6日 (四) 22:55 (UTC)的留言。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7日 (五) 05:46 (UTC)回复[回复]
回退员拔掉查看私有过滤器的必要后续是建新组承载,如果新组搞不定,那要么无视掉这个蹩脚的共识,要么尽快推进新组的创建,而不是直接拔了算了。——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7月7日 (五) 01:57 (UTC)回复[回复]
我认为隐私问题为大,“反破坏需求”在隐私问题面前只是虚无飘渺的东西。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7日 (五) 05:49 (UTC)回复[回复]
赞同提议2、3,1那个拔不拔倒是无所谓,不过就如上面提到的,提议2大概还要搭配新建的Wikipedia:过滤器助理群组,但当前尚未通过。--冥王欧西里斯留言) 2023年7月7日 (五) 03:02 (UTC)回复[回复]
我记得之前回退员没夺权的原因之一是没有设立承接该权限的用户组,可能会严重影响反破坏,建议讨论时考虑到这点。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7月7日 (五) 15:26 (UTC)回复[回复]
如果社群对于所谓“隐私”问题足够重视,相关议题就不会一路拖延,以至于提案人还要出此下策,寻求直接撤销相关权限。我想这次也是一个提醒,社群是时候彻底解决此前讨论之遗绪。——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7月7日 (五) 15:29 (UTC)回复[回复]
我倒是想知道这“可能会严重影响反破坏”到底有多“严重”,我觉得这说法完全是在夸大其词,难不成中文维基百科在2012年到2017年间反破坏的工作真的受毁灭性的影响吗?我觉得不是。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7日 (五) 16:30 (UTC)回复[回复]

大家都来齐了,实在太好。所以User:Temp3600/过滤器助理到底还有没有争议需要处理?还是已经可以直接公示?--Temp3600留言) 2023年7月9日 (日) 18:42 (UTC)]回复[回复]

我回看了一下之前的讨论,我实在是看不出任何就当时的提案的合理反对意见。我觉得要是你真想公示的话,连着我的提案2打包一起也可以。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01:09 (UTC)回复[回复]
我觉得是可以直接公示了,至于要不要跟上面回退员的权限组合修正案一起公示倒是无所谓。--冥王欧西里斯留言) 2023年7月10日 (一) 03:20 (UTC)回复[回复]
此案通过即分拆回退和过滤器阅览权直接生效(依过往共识),上方提案二连公示都用不着(事实性修订)。--西 2023年7月10日 (一) 03:23 (UTC)回复[回复]
@LuciferianThomasWP:回退功能的条文需要修改,所以实际上仍然需要公示,顶多就是让WP:回退功能的条文修改跟User:Temp3600/过滤器助理打包公示而已。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03:25 (UTC)回复[回复]
简单啊。等技术上过滤器助理设立、回退员正式移除过滤器查看权(已有共识)时,“回退员没有过滤器检阅权”才正式生效,此时“原有但不再有过滤器检阅权”的修改即符合共识方针下的事实性修订,跟中维2018年被剥夺用户查核权后用户查核方针事实性修订(Special:Diff/48893035)类似。--西 2023年7月10日 (一) 03:41 (UTC)回复[回复]
中文维基百科2018年被剥夺用户查核权的事情是WMF进行的,而WMF的决定是不受社群限制的,这跟需要社群共识才能设立过滤器助理组的情况不同。而且,User:Temp3600/过滤器助理之前的公示也没有通过,让WP:回退功能的条文修改跟User:Temp3600/过滤器助理打包公示其实是符合你说的做法的。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03:53 (UTC)回复[回复]
反正多公示一案也不成什么问题(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7月10日 (一) 09:20 (UTC)回复[回复]
@LuciferianThomas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09:25 (UTC)回复[回复]
纯粹觉得没必要。你们喜欢就行,反正又不是错。--西 2023年7月10日 (一) 09:41 (UTC)回复[回复]

考虑到我的提案2跟其他提案没有显著关联,我觉得提案2其实可以分开讨论。看回上方的讨论,基本上反对提案2的人都只是反对单独施行提案2,而并不反对(甚至支持)提案2与过滤器助理相关方针同时施行。既然这里有人提到过滤器助理相关方针的事,而且反响也没我想像中那么差,我感觉可以将提案2与过滤器助理相关方针的提案综合一下,因此现有以下提案:

  1. User:Temp3600/过滤器助理的内容替换WP:过滤器助理的现有内容,并在替换后将WP:过滤器助理设为执行方针;以及
  2. 修改WP:回退功能如下,以反映提案通过后回退员的私有过滤日志阅读权被剥夺的事实:
现行条文

权限总览 对比起一般用户,回退员可以:

  • 快速回退最后一位用户对某一页面的编辑;
  • 查看标记为私有的防滥用过滤器的过滤日志;
  • 查看被标记为私有的防滥用过滤器(2022年12月,社群决定移除回退员的此权限,惟未实际执行)
  • 移动页面时不在原页面创建重定向;
  • 查看未受监视的页面列表。

(……)

额外功能 自2012年6月19日起,回退员可以查阅私有防滥用过滤器的过滤日志,可以Special:AbuseLog搜索私有过滤器的触发记录(一般用户只能显示“触发防滥用过滤器”,回退员可以显示过滤器编号),亦可以检查或阅读有关过滤日志的详细资料。以上各项功能于2011年12月之前曾开放予所有自动确认用户,但为了保障安全,已被全域禁用了但自2017年9月6日起重新开放给回退员,使其能够浏览隐密过滤器的过滤设置。

提议条文

权限总览 对比起一般用户,回退员可以:

  • 快速回退最后一位用户对某一页面的编辑;
  • 查看标记为私有的防滥用过滤器的过滤日志;
  • 移动页面时不在原页面创建重定向;
  • 查看未受监视的页面列表。

(……)

额外功能 自2012年6月19日起,回退员可以查阅私有防滥用过滤器的过滤日志

Special:AbuseLog搜索私有过滤器的触发记录(一般用户只能显示“触发防滥用过滤器”,回退员可以显示过滤器编号)功能于2011年12月之前曾开放予所有自动确认用户,但为了保障安全,已被全域禁用了回退员自2017年9月6日起曾一度重获以上权限,但出于隐私问题,以上权限已于(权限剥夺技术上生效当日)重新被剥夺,相关权限现由管理员过滤器助理持有。

以上,两者应视为一整体。为方便称呼,此综合提案可称为“提案2A”。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11:00 (UTC)回复[回复]

@Ericliu1912CwekLuciferianThomas@S8321414Yining Chen魔琴Temp3600(所有曾参与提案2及/或此处过滤器助理相关方针的讨论的人)。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11:05 (UTC)回复[回复]
(?)疑问:为何此权限对编辑数的要求比回退员还要少二分之一?--Yichen Ding留言|主账号) 2023年7月10日 (一) 14:30 (UTC)回复[回复]
@Temp3600确实有些诡异。要不要调高一下?调高到1000或2000都是不错的选择。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14:32 (UTC)回复[回复]
原意是让"在其他维基项目上的管理员"可以方便获权而设的。我现在重读,觉得改为全域1000/2000编辑次数会较合适。--Temp3600留言) 2023年7月10日 (一) 14:45 (UTC)回复[回复]
@Temp3600暂时冒昧代改为“需在全域编辑1000次或以上”。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14:50 (UTC)回复[回复]
看起来没什么问题。--冥王欧西里斯留言) 2023年7月10日 (一) 23:51 (UTC)回复[回复]
所以回退员以后到底还能不能查阅私有防滥用过滤器日志及搜索搜索私有过滤器的触发记录?这好像跟下面“检查或阅读私有过滤日志的详细资料”同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7月10日 (一) 12:13 (UTC)回复[回复]
  • 这一点值得讨论。我建议回复2017年9月6日前之安排。--Temp3600留言) 2023年7月10日 (一) 14:07 (UTC)回复[回复]
    附议Temp3600。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14:31 (UTC)回复[回复]
合理,已调整。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14:52 (UTC)回复[回复]
  • 话说这样是不是仍应保持"额外功能"之称?还是可以看日志。--Temp3600留言) 2023年7月10日 (一) 17:09 (UTC)回复[回复]
    已再调整。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23:08 (UTC)回复[回复]
@Temp3600:请问“高度可信”是多高?不了解防滥用过滤器有多么隐私,可以说明一下吗?“良好账号保安操守”和“了解正则表达式”有无现存验证方法?还是只需要被提名人承诺就可以?--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7月15日 (六) 09:21 (UTC)回复[回复]

为了顺利交接,建议在过滤器助理方针通过后,即日接受申请,并以MMS提示现任回退员此项制度更改。现任回退员仍必须符合过滤器助理的申请条件才可获得此新身份。回退员的相关权限则正式于方针通过一个月后移除。--Temp3600留言) 2023年7月10日 (一) 14:12 (UTC)回复[回复]

附议。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14:31 (UTC)回复[回复]
可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7月11日 (二) 02:33 (UTC)回复[回复]
看起来没什么问题。--冥王欧西里斯留言) 2023年7月11日 (二) 02:56 (UTC)回复[回复]
支持这个提案,不过我有个问题我时常会查看过滤器日志是否有被误封用户,我是否可以以此为理由申请过滤器助理呢?还望解答谢谢。--~~Sid~~ 2023年7月14日 (五) 12:47 (UTC)回复[回复]
如果你是指查阅该项滥用日志的详细资料,这不算是常规目的,所以在申请理据中没有列为常规原因。然而,你可尝试以"其他经社群确认为有必要阅览不公开过滤器的用户"为理由申请。--Temp3600留言) 2023年7月14日 (五) 13:35 (UTC)回复[回复]
好的谢谢解答。--~~Sid~~ 2023年7月14日 (五) 13:40 (UTC)回复[回复]
有一执行上的问题:参考时间不应采方针通过时间而是实际配置时间,不然方针通过一个月phab还没过就啥也不是。--西 2023年7月25日 (二) 16:41 (UTC)回复[回复]
@LuciferianThomas所以我写的是“权限剥夺技术上生效当日”。我的建议是在权限剥夺技术上生效前维持该括注,在权限剥夺技术上生效后将括注替换为生效日期。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26日 (三) 09:48 (UTC)回复[回复]
是回复Temp3600的留言,没注意提案是否有差异。--西 2023年7月26日 (三) 12:11 (UTC)回复[回复]

活跃度

  • 我听说有人觉得三个月的活跃度太紧了。大家觉得六个月如何?别的提议也行。--Temp3600留言) 2023年7月13日 (四) 20:31 (UTC)回复[回复]
个人认为过滤器助理取得社群信任这点其实比活跃重要。因此,不如将活跃度设为6个月,但是过滤器助理的上任需要经过社群讨论至少一周、取得一致共识并获得5人以上有人事任免权者支持方可当选。同时,考虑到门槛比较高,同时界面管理员又是受到社群信赖者且也较精通技术方面的问题,可以让不是管理员的界面管理员同时担任当然过滤器助理。--クオン·千の海を越えて·愛おしき欠片 2023年7月13日 (四) 23:52 (UTC)回复[回复]
先设立了权限再说吧。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4日 (五) 01:08 (UTC)回复[回复]
不是不可以,但我还是有点担心隐私问题。另外,我们也没太多人关注权限申请页面,要找到5个有人事任免权的人其实有相当的难度。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4日 (五) 01:08 (UTC)回复[回复]
如果当选依然是由管理员决定,那我觉得许可门槛也没有本质上的提高,更像是简单把回退员权限拆分掉了,和设立这个权限的初衷是减少隐私泄漏多少有些出入。更何况,现在中文维基百科很少有人持有的小权限已经太多,进一步增加这种权限本身也会使管理进一步复杂化。--クオン·千の海を越えて·愛おしき欠片 2023年7月14日 (五) 12:26 (UTC)回复[回复]
你都能说“现在中文维基百科很少有人持有的小权限已经太多”了,再结合“要找到5个有人事任免权的人其实有相当的难度”这点,难道你不觉得你的提议也会引致“很少有人持有的小权限”继续出现,继而“使管理进一步复杂化”?此外,“使管理进一步复杂化”并不是不重视隐私的理由,为了隐私问题而“复杂化”原本相对“简单”的程序并不是自找麻烦,而是必要的觉悟。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4日 (五) 13:43 (UTC)回复[回复]
@Temp3600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4日 (五) 16:01 (UTC)回复[回复]

鼓励及时除权的安排

为了鼓励过滤器助理在休假(指暂时不参与过滤器有关工作)时及时除权,建议为无争议自行除权的过滤器助理复权提供方便。具体条文:

  • 于"持权要求"下开设三级标题"自行冻结权限",条文为"如过滤器助理预计自己在未来暂时无法参与过滤器事务,应及时自行除权或申请暂时解除权限。如日后希望复职,可在再次申请时注明,管理员可无须讨论批准该申请。
  • --Temp3600留言) 2023年7月14日 (五) 14:00 (UTC)回复[回复]
(?)疑问:这样有何意义?--Yining Chen留言|贡献) 2023年7月14日 (五) 14:26 (UTC)回复[回复]
我也想问这个问题。而且,要是真的要这样做的话,这安排仅限于过滤器助理似乎也不太好。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4日 (五) 14:30 (UTC)回复[回复]
@Temp3600你要不要囘来关注一下这边的提案?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6日 (日) 11:51 (UTC)回复[回复]
@Temp3600?如果没回应的话,那我就默认维持“三个月的活跃度”安排与不增加“鼓励及时除权的安排”的条文了。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26日 (三) 09:50 (UTC)回复[回复]

最后确认

@Temp3600Sanmosa In vain 2023年8月7日 (一) 00:28 (UTC)回复[回复]
现公示提案2A 7日,具体修改参见上方所示。此次公示的提案将维持“三个月的活跃度”安排,且并不增加“鼓励及时除权的安排”的条文。Sanmosa In vain 2023年8月10日 (四) 00:09 (UTC)回复[回复]
@Sanmosa当前的草案是6个月活跃度--银河市长☎️— 2023年8月10日 (四) 06:28 (UTC)回复[回复]
@銀河市長已修正描述。Sanmosa In vain 2023年8月10日 (四) 07:08 (UTC)回复[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StangEricliu1912可以报P站赋权了。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8月17日 (四) 00:45 (UTC)回复[回复]
@Sanmosa希望咱理解的没什么问题;同时您们可以做一下本地化,现在twn上这个组叫滥用过滤器助手 / 濫用過濾器協助人員,如果需要可以本地覆盖一下。 Stang 2023年8月17日 (四) 04:02 (UTC)回复[回复]
@Stang中文名应统一改为“过滤器助理”。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8月17日 (四) 04:05 (UTC)回复[回复]
我倒是觉得应该叫做“滥用过滤器助理”,可以简称“过滤器助理”。另外,“滥用过滤器”就是滥用行为的过滤器,我认为“防滥用过滤器”是冗赘翻译,也应该一起调整。——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8月17日 (四) 07:27 (UTC)回复[回复]
提交了一些编辑请求,等待处理 Stang 2023年8月17日 (四) 08:31 (UTC)回复[回复]
这个组已经创建完成了,接下来是本站的一些paperwork了。 Stang 2023年8月17日 (四) 08:31 (UTC)回复[回复]
@Stang请问回退员的abusefilter-view-private与abusefilter-log-private权限是否已经移除?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8月17日 (四) 13:29 (UTC)回复[回复]
没有啊,上面的讨论不是为了顺利交接……回退员的相关权限则正式于方针通过一个月后移除 Stang 2023年8月17日 (四) 13:32 (UTC)回复[回复]
@Stang啊,这点我忘了。到时社群记得要移除那些权限就是了。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8月17日 (四) 13:47 (UTC)回复[回复]
怎么没人写给回退员发的信息的初稿啊, Stang 2023年8月20日 (日) 15:11 (UTC)回复[回复]

@StangSanmosa公告和修改的条文仅移除回退员abusefilter-view-private之权限,但请求移除的则是abusefilter-log-private和abusefilter-view-private。--银河市长☎️— 2023年8月31日 (四) 12:54 (UTC)回复[回复]

当时删漏了,现在补删就可以。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8月31日 (四) 12:56 (UTC)回复[回复]
什么意思?是要多移除还是少移除?——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8月31日 (四) 16:21 (UTC)回复[回复]
说的是WP:回退功能的条文的事情,请求移除的权限仍应是abusefilter-log-private和abusefilter-view-private。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9月1日 (五) 14:47 (UTC)回复[回复]
如果不在实际公示内容中,就不应该移除。——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9月2日 (六) 10:42 (UTC)回复[回复]
公示时仅有abusefilter-view-private应需重新公示?--银河市长☎️— 2023年9月2日 (六) 05:38 (UTC)回复[回复]
@SanmosaStang先留个程序性反对继续执行移除权限,期望的权限移除未符过往公示,而公示要求的回退员通告也还没发,pre-requisite还没达到就反对执行“方针通过一个月后移除权限”。请重新公示。--西 2023年9月3日 (日) 01:04 (UTC)回复[回复]
(▲)同上--银河市长☎️— 2023年9月3日 (日) 12:52 (UTC)回复[回复]
(-)反对使用“偷梁换柱”的方法一次除掉两项权限。首先,此前的多次讨论均只论证了移除abusefilter-view-private的必要性,然而此前有过明确支持保留abusefilter-log-private权限的意见。个人不认为这种事可以用“漏删”这样的理由简单略过。--Yining Chen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0日 (日) 12:24 (UTC)回复[回复]
同Yining Chen,(-)反对偷梁换柱。--桐生ここ[讨论] 2023年9月12日 (二) 03:23 (UTC)回复[回复]
@SanmosaTemp3600Stang请重新公示--银河市长☎️— 2023年9月11日 (一) 07:51 (UTC)回复[回复]
回退员通告没人写,先找个人来写吧,我没时间。另外,我个人高度不认可Yining Chen上方的说辞,安保问题不能以他这种态度来看待,如果单移除abusefilter-log-private而不移除abusefilter-view-private的话,这里做的事也相当于没有意义了。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9月11日 (一) 09:58 (UTC)回复[回复]
其实是移除abusefilter-view-private。公开abusefilter-view-private确实比abusefilter-log-private更有风险,因为有了日志并不能完全判别规则。因此我认为以保安问题的角度看待,abusefilter-log-private的急迫性较低,故abusefilter-view-private应照原定时程移除,至于移除abusefilter-log-private应尽速重新公示,改为公示后一周移除。@Sanmosa您是否同意此做法?--银河市长☎️— 2023年9月11日 (一) 11:05 (UTC)回复[回复]
(?)疑问:为何此前并未讨论移除abusefilter-log-private权限,此处却能“直接公示”?提案人Sanmosa此前将两者混为一谈,现在却以“这里做的事也相当于没有意义”为理由一次移除两项权限,是否有游戏维基的嫌疑?--Yiningx_Puppet留言|主账号) 2023年9月12日 (二) 09:01 (UTC)回复[回复]
先前公示没有移除abusefilter-log-private的相关内容。如果Sanmosa认为已有共识,公示先前没写进公示而后来移除者是最基本的;如果公示通过,就假定没有异议,反之若有异议就必须进行讨论--银河市长☎️— 2023年9月12日 (二) 10:52 (UTC)回复[回复]
您可能误解了本人的意思。本人非常赞同您的观点,即移除的项目都要公示;然而Sanmosa希望移除的项目在此前并未经讨论。因此本人的意思是,对于是否要移除abusefilter-log-private权限这一点或许还需进一步讨论。--Yiningx_Puppet留言|主账号) 2023年9月12日 (二) 15:43 (UTC)回复[回复]
我认为还是要请提案人解释一下为什么移除该权限为必要之举。——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9月13日 (三) 08:58 (UTC)回复[回复]
我认为应该解释的我已经解释得非常清楚了,我应该也没有必要重复。此外,我从未反对任何重新公示相关提案的提议,我仅仅是不满意特定用户的用语与态度(“高度不认可Yining Chen上方的说辞”)而已,我对于部分用户超译我的说法的举动实在无法理解。此外,还是回到回退员通告没人写的问题,先找个人来写回退员通告吧,不然这提案再重新公示也不是没有用吗?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9月16日 (六) 12:12 (UTC)回复[回复]
因为无论是社群早前第一阶段共识,以及近来的相关讨论,从头到尾都是针对过滤器阅读权,而并不针对过滤器日志阅读权。我不认为在除去过滤器阅读权的情况下,单纯阅读日志以助于反破坏能有什么安全疑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9月16日 (六) 15:50 (UTC)回复[回复]
没人说您“反对任何重新公示相关提案的提议”,现在问题是该提案或许需要“打回”重新讨论。希望您能正视社群对此提案在程序上的疑问,并对此做出适当解释。--Yining Chen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7日 (日) 06:33 (UTC)回复[回复]
我也不反对这样处理,我也不排除我有看错一些东西的可能。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9月17日 (日) 09:47 (UTC)回复[回复]
(!)意见:非公开日志阅读权从2012年到2017年非公开阅读权开放的这5年间是否有因此对反破坏造成影响?在不确定那5年间是否有影响的情况下,我觉得可以在非公开阅读权撤销后进行观察,如果真有因为非公开日志阅读权造成反破坏工作受到影响,再来考虑除权也不迟。Lily135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12:21 (UTC)回复[回复]

赋予巡查豁免者移动时不留重定向的权限

通过:
无人反对此提案。Sanmosa In vain 2023年8月8日 (二) 01:03 (UTC)回复[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我没想到过滤器助理的事情可以讨论这么久啊,为了过滤器助理的事情拖着这完全没争议的提案也不好,那我再分拆一下吧。现拟赋予中文维基百科的巡查豁免者移动时不留重定向的权限,并:

修改WP:巡查豁免权页面如下:
现行条文

此外,拥有本权限的用户,也拥有文件移动的权限可依据文件名指引的规范,移动命名不合规定的文件。

提议条文

此外,巡查豁免者也拥有以下权限:

  1. 文件移动的权限:拥有本权限的用户可依据文件名指引的规范,移动命名不合规定的文件;以及
  2. 移动时不留重定向的权限:拥有本权限的用户可在合适的情形下移动页面时选择不创建默认为自动创建的重定向页
修改WP:重定向#移动时不留重定向章节如下:
现行条文

一般来说,移动页面时,会自动留下重定向。某些用户组(拥有suppressredirect权限的用户)可以通过取消选中标有“保留重定向”的复选框来阻止创建重定向,称为移动时不留重定向suppressing redirect)。当前,这些群组包括管理员、巡查员、回退员等。在某些情况下,移动页面时自动创建的重定向是不恰当的——例如文章曾被移动破坏至不良标题。不留重定向即可节省移动后删除重定向的时间和麻烦。移动而不留重定向依旧会记录在案,不过会加上“不留重定向”的标示。

提议条文

一般来说,移动页面时,会自动留下重定向。某些用户组(拥有suppressredirect权限的用户)可以通过取消选中标有“保留重定向”的复选框来阻止创建重定向,称为移动时不留重定向suppressing redirect)。当前,这些群组包括管理员、巡查员、回退员、巡查豁免者等。在某些情况下,移动页面时自动创建的重定向是不恰当的——例如文章曾被移动破坏至不良标题。不留重定向即可节省移动后删除重定向的时间和麻烦。移动而不留重定向依旧会记录在案,不过会加上“不留重定向”的标示。

以上,三者应视为一整体。为方便称呼,此提案可称为“提案3A”。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4日 (五) 23:45 (UTC)回复[回复]

调整于2023年7月16日 (日) 04:07 (UTC)。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6日 (日) 04:07 (UTC)回复[回复]
这里不妨副知一下@TuhansiaVuoria君。——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7月16日 (日) 03:48 (UTC)回复[回复]
既然没人反对的话,那我就公示这个提案了(?),公示期为期7日。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26日 (三) 09:44 (UTC)回复[回复]

@Sanmosa公示期已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8月4日 (五) 16:35 (UTC)回复[回复]
@Ericliu1912先报P站赋权吧,我想在正式赋权后才修改条文。Bulletin那边我会照样改。Sanmosa In vain 2023年8月5日 (六) 00:03 (UTC)回复[回复]
已部署。 Stang 2023年8月7日 (一) 13:22 (UTC)回复[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取消巡查员的巡查豁免权

Sanmosa原案

我看上面的那个重组案一时之间是不可能有共识的,所以就自己另提一案了。我在这里之所以要提议重组现有的用户权限组,主要是出于以下几点:

  1. 我之前好几次留意到除我以外的不同用户好几次指出了巡查员到底该不该附带巡查豁免权的问题(包括在上面的那个重组案那边),而我个人认为懂得巡查条目的人确实有可能未必懂得写条目,故而使巡查员附带巡查豁免权的安排显得不合理;
  2. 根据此前讨论,出于隐私考量,回退员的隐藏过滤器源码阅读权应予剥夺,但是由于具隐藏过滤器源码阅读权的用户权限组在当时未能设立,回退员的隐藏过滤器源码阅读权实际上仍未被剥夺,但这种情况很明显是违背当时的讨论共识的;
  3. 巡查豁免者显然也会遇到现行重定向指引规则中指明的可移动而不留重定向的情况(尤其“须释放标题(腾空页面)以便另一页面占用”),因此巡查豁免者有合理需要获得移动时不留重定向权限;

因此我这里有以下几个提议:

  1. 剥夺所有巡查员的巡查豁免权,巡查员如果要获得巡查豁免权需要另外申请;
  2. 根据当时的讨论共识,剥夺所有回退员的隐藏过滤器源码阅读权,以保障隐私;
  3. 赋予所有巡查豁免者移动时不留重定向权限;

而以下给出上述3个提议的具体对应规则条文修订案:

提议1(WP:新页面巡查
现行条文

权限总览 相对于一般用户,巡查员可以

  • 标记他人的编辑为已巡查;
  • 使自己的编辑自动标记为已巡查;
  • 移动文件
  • 移动页面时不在原页面创建重定向;
  • 查看未受监视的页面列表。
提议条文

权限总览 相对于一般用户,巡查员可以

  • 标记他人的编辑为已巡查;
  • 移动文件
  • 移动页面时不在原页面创建重定向;
  • 查看未受监视的页面列表。
提议2(WP:回退功能

(已由提案2A取代)

提议3(WP:巡查豁免权

(已由提案3A取代)

以上。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6日 (四) 12:45 (UTC)回复[回复]

  • 赞同论点1(新页面巡查员未必能写好条目,比如我)和论点3(可信任巡查豁免员移动不留重定向)。论点2(过滤器隐私问题)我不关心。--洛普利宁 2023年7月6日 (四) 12:54 (UTC)回复[回复]
另外,如果可以的话,请大家关注一下Wikipedia:防滥用过滤器/错误报告#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的情况,我实在是不明白为什么我连个{{save to}}也加不进来。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6日 (四) 12:57 (UTC)回复[回复]
巡查员如果连自己写的页面都“巡查”不好,还怎么(敢)巡查其他人写的条目?不见得要写得多么完善,但内容及格式至少也要达到不需要他人巡查的基本标准吧,否则形同“严以待人,宽以律己”,岂不是大笑话?恕我不同意第一点,并坚决反对相关修正案,这是原则问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7月6日 (四) 13:26 (UTC)回复[回复]
扣字眼的话:巡查豁免者创建的条目品质良好,但他可能不熟悉各类维护模板的用途;巡查员知道怎样巡查条目,但他写的条目以巡查豁免者的标准来看不够良好。所以巡查权和巡查豁免权是似乎是两个分立的权限。比如我申请巡查员时说得头头是道,但如果申请巡查豁免权大概没有管理员敢批准。所以表面上看,我创建条目的品质不如典型的巡查豁免者(当然,巡查豁免者也未必比我熟悉维护模板),但持有的权限完全是巡查豁免者的上位权限,这样会不会比较奇怪?--洛普利宁 2023年7月6日 (四) 14:09 (UTC)回复[回复]
PS:如果巡查员创建了需要被他人巡查的条目,但他自己主动把维护模板都挂完了,然后其他巡查员来了之后没有任何事情可干(除了按标签的说明修改条目)。这样的巡查员是合格的吗?--洛普利宁 2023年7月6日 (四) 14:14 (UTC)回复[回复]
@Ericliu1912我认为Lopullinen所言有理。我或许这样说吧:在大学里教土木工程的人,有些人有土木工程师的牌照,但不见得会比没牌照的人教得好,而那些人里当中的好一些没牌照的人是学生们认为“教得好”的老师。有些人就是应用得好但教得不好,而有些人就是教得好但应用得不好,这是很现实的情况,至少在我那边确实是这种情形。套用这个例子的话,自己写的页面都写不好,但其他人写的条目却巡查得好的情况是完全有可能出现,而且还非常合理的。如果你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坚持认为这是“原则问题”的话,那我只能说我非常遗憾,但我上面说的话确实没有骗你。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6日 (四) 14:50 (UTC)回复[回复]
我们现在在谈的是维基百科制度,我才不管现实生活中如何如何。担负巡查责任的前提是充分理解本站规则及其实际执行情况,我并不认为无法身体力行本站规则者能够成为好的巡查员,也不会支持这种人取得相关权限。或许这种人能够成为平庸的巡查员——但我想本站是已经够多“挂板员”了,不需要再有人来拉低巡查员的平均水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7月6日 (四) 15:14 (UTC)回复[回复]
“不管现实生活中如何”是非常危险的举措。我觉得有句话说得很好:“网络世界是现实世界的延申”,网络世界所自然形成的许多规则其实都是现实世界的写照,维基百科的规则与制度也同样如是。此外,我感觉管理员在给自己写的页面都写不好,但其他人写的条目却巡查得好的用户巡查权时也给得挺欢,到底是谁来实际上拉低巡查员的平均水准,我有很大的疑问。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6日 (四) 22:52 (UTC)回复[回复]
我不特别评论阁下把维基百科编辑与高等教育相对比是否妥当。然而您的提案无论如何只会加剧这种(假设存在的“滥发”)情况所造成的损害。——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7月7日 (五) 13:24 (UTC)回复[回复]
@Ericliu1912我不同意你的结论,要是这真有什么损害的话,这损害是不可能加剧的,因为我只是寻求剥夺巡查员的巡查豁免权,而没有寻求更改巡查员的授权标准,你这个结论在逻辑上说不通。只有更改巡查员的授权标准的情形才能影响具体的授权情形,从而才有基础谈论是否存在滥发情况与是否加剧了,但显然地现在没有人在寻求更改巡查员的授权标准,故而不存在任何对具体的授权情形的影响,我只能说修改后的情况肯定不会比修改前更差就是了。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7日 (五) 14:28 (UTC)回复[回复]
既然阁下认为存在“懂得巡查条目的人确实有可能未必懂得写条目,故而使巡查员附带巡查豁免权的安排显得不合理”的情形(这里就先姑且不论根本不存在相关情形的可能了),那请举出巡查员自己写条目写得差到还需要别人巡查的实际案例,让社群查看一下这种人是否真的担当得起巡查员的责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7月7日 (五) 15:18 (UTC)回复[回复]
前巡查员倒是有一个:佛祖西来。我在2023年7月6日 (四) 23:43 (UTC)的留言已经说过了。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7日 (五) 15:23 (UTC)回复[回复]
他之所以已经是“前巡查员”,想必自有其原因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7月7日 (五) 15:27 (UTC)回复[回复]
但社群在现行规则下能够让这种人在一段长时间内担任巡查员应该也不符合你的期望。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7日 (五) 15:39 (UTC)回复[回复]
前半句没有问题,但后半句应当是“巡查员知道怎样巡查条目,而他写的条目也符合豁免巡查的基本标准”。如前所述,巡查员自己写的条目不用是什么旷世巨作或鸿篇巨帙,但总不至于还要别人特别善后吧?劣质到还要挂维护模板,那是太夸张了。自己的摊子都收拾不了,遑论去收拾别人的摊子?何况,若当事人都知道自己写的条目问题出在哪里,以至于能够“挂好”维护模板,那凭什么不直接按著模板提示去改善呢?这样“无能为力”的巡查员,在巡查他人撰写条目之时,难道不会直接同样地“挂好”维护模板就走,而不尝试自己去实践改善条目?我们真的还需要更多这种“巡(挂)查(板)员”吗?这才是我说的原则问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7月6日 (四) 15:22 (UTC)回复[回复]
对巡查豁免者的要求是创建条目“品质良好”,而不是“品质合格”或“格式良好”。我的小作品只能说“品质合格”或“格式良好”,但大概不能说成“品质良好”(后简称“良好”)。我大量创建“合格但不良好”的条目,所以能胜任巡查员,但不适合当巡查豁免者。因此我的想法是把两权拆开:巡查员是“愿意检查新条目是否‘合格’的站务者”,巡查豁免者是“会大量创建‘良好’条目的创作者”,同时有双属性的编辑就申请双权。所以您的意思是,两个“巡查豁免”不是一个内涵,巡免要保证自己的条目良好,巡查只用保证自己的条目“合格”;还是说,巡查豁免者和巡查员创建条目的要求都是“良好”,只是这个“良好”的要求比我想象中的要低?--洛普利宁 2023年7月6日 (四) 16:16 (UTC)回复[回复]
既然权限分立,我想您就当成两者在不同属性上各有特化。巡查豁免者不主动承担巡查责任,也因此在实际成果上要求较高,巡查员则与之相对,可以通过正确巡查他人条目一定程度体现自身豁免巡查之资格。当然,基本标准还是要达到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7月7日 (五) 13:24 (UTC)回复[回复]
你一边在说“这样‘无能为力’的巡查员”,另一边又在说“两者在不同属性上各有特化”,就不曾想过如此的“特化”是有问题的吗?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7日 (五) 14:22 (UTC)回复[回复]
巡查豁免者只需要为自己负责,巡查员除了为自己还要为他人负责(监督他人),“以身作则”难道不是很正常的事情么?阁下的提议实际上造成一种巡查员在不必然够格为自己负责的同时可以欣然为他人负责的不对称情形。——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7月7日 (五) 15:22 (UTC)回复[回复]
我实在是看不出来现行的巡查员授权标准如何有效确保巡查员真的能“以身作则”。既然要巡查员“以身作则”,那就从一开始就不该“特化”。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7日 (五) 15:26 (UTC)回复[回复]
那阁下应当做的是确保巡查员能够“以身作则”——无论是推动修订许可标准,还是实际监督诸位巡查员的表现并适时淘汰不适任者等——而不是本末倒置,以某些人“未必懂得写条目”为由(然后这其实是在贬低现任巡查员吧?)反过来直接尝试把巡查员的巡查豁免权限给掀了。阁下总不会认为巡查员不用“以身作则”吧?这已经是相当基本的要求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7月7日 (五) 15:33 (UTC)回复[回复]
现任巡查员中能写好条目的人到底是否占大多数,我很怀疑(我这里用的是我在审核亚洲月条目时用的标准)。如果现行的巡查员授权标准根本不鼓励巡查员“以身作则”,而且也沿用多时的话,可想而知修改巡查员授权标准的提议在这种情况下会受激烈反对,这种情况下也就只能要求巡查员不用“以身作则”了。这是社群的共业,需要社群全体共同承担,所以把所谓“本末倒置”的责任完全推到我身上的话我是不可能服气的。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7日 (五) 15:44 (UTC)回复[回复]
要是你真想要社群硬性要求巡查员“以身作则”的话,我倒是有个想法,就是解除所有现任巡查员的巡查员权限,并要求自此以后只有具备巡查豁免权的人才能申请成为巡查员,这时候技术上“把巡查员的巡查豁免权限给掀了”不但并不负面地影响“要求巡查员‘以身作则’”,反而进一步促进了“要求巡查员‘以身作则’”,毕竟在这种制度下巡查员肯定是非常可信的用户。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7日 (五) 15:50 (UTC)回复[回复]
不太想牵扯到其他人,但我感觉这些问题你应当问前巡查员佛祖西来。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6日 (四) 23:43 (UTC)回复[回复]
移除巡查员的自建巡查,可能不便于标记非条目的巡查标记(包括给用户讨论页第一次留言、第一次创建页面存废讨论)。至少有基于页面空间区分的巡查自建页面标记的机制(最好是mw的系统功能)才考虑。——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7月7日 (五) 01:10 (UTC)回复[回复]
我要先看看Ericliu1912的回应,但我在心里已经有了一个想法。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7日 (五) 01:40 (UTC)回复[回复]
如果巡查员的自动巡查被移除,那么大量巡查员做出的编辑将加重巡查系统的负担(尤其考虑到近些日子的已巡查编辑数不如往年同期这一情形)。巡查员所做出的编辑不仅仅有创建新条目,还可能包括了条目维护、新创建用户讨论页等行为。这些是有必要让另一位巡查员来一条一条编辑巡查喔?——南屿小十233对话 | 贡献 | 签名) 2023年8月6日 (日) 01:58 (UTC)回复[回复]

管理员已自动拥有autopatrol权限,无需额外申请巡查豁免。此外,拥有本权限的用户,也拥有以下权限

这是表示autopatrol蕴含了movefilesuppressredirect吗? --MilkyDefer 2023年7月7日 (五) 04:19 (UTC)回复[回复]
@MilkyDefer明明是两个自然段的东西,你偏要写成一个自然段,你这样误解应该是很显然的结果吧。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7日 (五) 05:52 (UTC)回复[回复]
就算不是一个自然段,那也是上下连起来的自然段,也不妥吧。--MilkyDefer 2023年7月7日 (五) 06:07 (UTC)回复[回复]
@MilkyDefer上下连起来的自然段也是两个自然段,不要假设其他人在这种情况下也会误解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7日 (五) 06:17 (UTC)回复[回复]
关于回退员的问题,意见同上方cwek,LuciferianThomas及EricLiu。此前的讨论通过是创建在“立即创建新权限组”的基础上。提案者表示自己不关心反破坏问题,并不代表该问题对于中文维基百科而言不重要。而对于巡查员,如果巡查员自建条目不能获得巡查豁免,即意味着社群认为巡查员无法掌握条目质量的标准。那么该权限成立的基础甚至可能也会随之消失。--Yining Chen留言|贡献) 2023年7月7日 (五) 14:40 (UTC)回复[回复]
@Yining Chen(1)但是隐私问题明显是比反破坏问题更大且更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一个较小且较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选择不处理更大且更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明显属于本末倒置。社群对“绑定”的无端执念是社群一事无成的背后根源。(2)我不认可你所推定的“意味”,请参见我在2023年7月6日 (四) 14:50 (UTC)的留言。Sanmosa 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7日 (五) 14:50 (UTC)回复[回复]
你就是巡查员,你觉得你写的条目质量如何?。->>Vocal&Guitar->>留言 2023年7月8日 (六) 06:27 (UTC)回复[回复]
质量虽然达不到所谓“丙级条目标准”,但这个条目违反了哪个条目内容质量方针呢?难道“stub”就是“低质量”的代名词吗?依照WP:AGF,我认为您可能是缺少对相关方针的了解,或许您需要对此稍加注意。--Yining Chen留言|贡献) 2023年7月8日 (六) 10:13 (UTC)回复[回复]
所以“Japanese发售日期 27 July 2012”也是很高质量哦,还有一大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