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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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要素(英语:Element of a crime),即构成犯罪所需要符合的条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以及不同法系之间各有不同。
在欧陆法系国家,主要犯罪构成要件学说为阶层犯罪论(包括三阶层和两阶层,三阶层为当前大陆法系国家主流学说[1])。在中国大陆,主流犯罪构成要件学说为源自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但该学说因其存在弊端而受到许多批评[2],来自欧陆法系国家的阶层式犯罪构成要件学说以其更严谨的分析逻辑和对客观主义刑法的坚持和贯彻正在逐渐为更多人所接受。
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构成要件该当性
构成要件该当性即判断构成要件(德语:tatbestand)符合刑法所定的客观与主观要求。
客观上行为人须有行为、行为造成后果、后果具有危害性。
主观上行为人须有故意或过失。
违法性
违法性(德语:rechtswidrigkeit)即判断行为是否违法。合法的行为,不论该行为之法源为刑法总则条款或其他任何非刑事法律,不论行为人之行为、所造成之结果、所具有之主观意识是否符合一罪名所涉之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之要件,皆不构成犯罪。
依刑法之一般条款,定罪需确认有无“阻却违法”的正当事由。若具正当阻却违法事由,就不具备违法性或违法性不明显。如为了逃出火场,破坏物品,乃为保护较重要法益而损害其他利益,即是紧急避险,不构成毁损罪。为阻止被攻击而进行防卫,即是正当防卫,不构成伤害罪。依非刑事法律,医生开刀的医疗行为,因已获得同意,不构成伤害罪;警察执行公务逮捕罪犯,乃执行法定公务,不构成妨害自由罪。
有责性
行为人需有罪责(德语:schuld)方为犯罪。构成罪责须两项条件,乃责任能力与可非难性。
“责任能力”的要求在于,行为人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其具有自由意志。若行为人做出行为时处于精神病发、没有判断力的状态,则无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
“可非难性”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或至少可能认识到其行为违法。若行为人理应无法认识到其行为违法,则不能就其违法行为将其定罪。若行为人理当误认为其行为不违法、或误认为其自身已获得许可,因其无可非难,而不构成犯罪。[3]若行为人基于合理的假想防卫而行动,因其无可非难,而不构成犯罪。[4]若行为人为了逃脱现时的、危机自身生命的情形,而无可避免地将危险转嫁于他人,因依常理无法期待其作出保护法益的行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5]
普通法
普通法中,犯罪构成要素如下所列:[6]
犯罪意识
犯罪意识(拉丁语:mens rea)是指关于被告意图的要件。通常而言,行为人须对其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具有直接蓄意、倾向蓄意、明知、轻率、有罪疏忽时方为犯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可规定行为人须对后果承担严格责任,没有完整意图时亦构成犯罪。[7]
犯罪行为
一切的犯罪都需要有切实行为,即犯罪行为(拉丁语:actus reus)。行为分为作为、不作为、占有三类。
因果性
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得到证明方可定罪。
共时性
犯罪意识与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发生。
四要件说
四要件说是中国大陆刑法学说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从苏联引进。苏联四要件体系继承于俄国刑法理论,而俄国刑法理论来源于德国刑法理论。1980年代以来,“四要件”和“三阶层”在中国大陆法学界存在长期争论。
四要件说将刑法所定之要件分为四类。四要件同时评价,据此定罪。四项要件如下所列:[8]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即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特定身分。
如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可能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9]
精神病人在失去判断力时,亦可能因不具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10]
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掌握巨额财产者非是国家公职人员,则可能不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所惩戒约束的主体,而不构成犯罪。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即受危害的法益;
如非法拘禁罪,若狱警监禁囚犯,虽在事实层面的行为上确为狱警拘禁他人,但并不危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一法益,因而执行此一公务构成违法阻却事由,受排除于“非法”情况之外,不构成犯罪。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即故意或过失,要求行为人对结果具有希望、放任、疏忽、轻信的主观意愿时,方构成犯罪:[11]
- 希望后果发生,为直接故意;[12]
- 放任后果发生,为间接故意;[12]
- 应当注意、而未能注意,致使后果发生的,为疏忽大意的过失;[13]
- 对于应当预见的后果、因过于有信心能够避免、而未积极采取行动,致使后果未能避免的,为轻信的过失。[13]
犯罪的客观方面
如未有切实行为,则不构成犯罪;但采取切实行动为将造成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进行预备的,亦可能明定为犯罪。
如危害结果显著轻微,则一般不构成犯罪。[14]
二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在以德日为代表的欧陆法系国家,事实上并不存在所谓犯罪构成的概念,类似的概念是犯罪成立条件,阶层犯罪论为主流学说,可分为三阶层(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以及两阶层(合并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以下简要说明二者的基本内容(由于不同时期以及不同学派观点不同,在论述阶层犯罪论构成要素时可能会有所不同,因而以下论述尽可能参照通说论述)。
不法
行为人具有不法意识(故意或过失)。
构成要件符合性
主要构成要素包括: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结果、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5]
- 行为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
- 行为:构成要件所描述之行为,如杀人罪之“杀”;窃盗罪之“窃取”。所有犯罪均需具备之。其有作为与不作为之分。
- 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地促成行为的进行。主观上具有故意的特征。
- 不作为是指行为消极的不履行本该履行的行为。主要是未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其来源一般有三个,包括法律本身规定的、拥有一定职务的人相应负担的义务和由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由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指的是比如成年人带儿童(不一定有血缘关系)去游泳,成年人看见儿童落水而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态度,他便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 犯罪对象:又称行为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指向的具体的人或物。仅限于结果犯(Result-constituted offenses)有行为对象。
- 危害结果:是指行为所造成的外界变动,如杀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窃盗造成被害人的持有状态被破坏。结果犯必须要结果的发生犯罪才能成立,否则论以未遂。行为犯(举动犯、Non-result constituted offenses/Tätigkeitsdelikt/Erfolgsdelikt)则无须结果的发生。
- 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间的连线,可分为“因果”与“归责”二部分依序检验,欠缺则论以未遂。对于行为犯,因欠缺因果关系,法理上是可以判其无罪的。例如甲杀乙,乙经救治后未死,但乙住院期间医院失火,乙逃生不及死于医院火灾。此情况下,依条件理论存在因果关系(若非甲杀乙,乙则不会住院;若乙不住院,也不会死于火灾),但依照归责理论,乙之死均不可归责与甲,因医院失火在风险实现阶层中欠缺常态关连性,故甲只需论以杀人罪未遂犯。而这段并非因果关系之处理,而于客观可归责性进行审查
违法阻却事由
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难、被害人承诺、推定的被害人承诺、假定的承诺、自损行为等,以及因法益性的阙如阻却事由和基于法益衡量的阻却违法事由。
责任
行为人要有责任能力。
积极的责任要素
包括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
消极的责任要素
包括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参见
注释
- ^ 高铭暄 马克昌, 《刑法学》.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9年: 46. ISBN 9787301307120.
- ^ 张明楷, 《刑法学》(第五版). 犯罪概说.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6年: 100–106. ISBN 9787511896834.
- ^ §17 StGB 德国刑法 第17条 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stgb/__17.htm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33 StGB 德国刑法 第33条 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stgb/__33.htm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35 StGB 德国刑法 第35条 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stgb/__35.htm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Thomas, Charles W.; Bishop, Donna M. Criminal Law: Understanding Basics Principles. Newbury Park, New York: Sage. 1987. ISBN 0-8039-2669-3.
- ^ Dubber (2002),第60-80页.
- ^ 蒋冠宇.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报告). [2022-02-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2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
- ^ 12.0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 ^ 13.0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 ^ 张明楷, 《刑法学》(第五版). 犯罪概说、不法、责任.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6年: 107–302. ISBN 9787511896834.
参考文献
- 高铭暄 马克昌, 《刑法学》(第九版).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9年. ISBN 9787301307120.
- 张明楷, 《刑法学》第五版. 犯罪概说、不法、有责.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6年. ISBN 9787511896834.
- 陈兴良. 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量要素_立足于中国刑法的探讨. 环球法律评论. 2003年, (2003年秋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