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快速刪除方針/存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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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空分類的問題

由於空分類是符合速刪標準的,因此提速刪這些空分類應該是合理的,然而有另一觀點認為像XXXX年出生、XXXX年建立等基礎年份式分類應該有所豁免。

  • 觀點一:空分類符合速刪標準應該除之而後快,如果未來必然要動用這些分類的話,就在未來才建立,而不是公然違反速刪標準,況且絕大部份分類在未來都有機會用到,為何要讓年份等分類有豁免?如果中文維基接受這些分類,無疑是與速刪標準有所抵觸,因此應該刪除這些年份式的空分類,或廢除空分類作為速刪標準。
  • 觀點二:年份式分類是基礎架構,預先建立可以打好基礎,反正這些分類遲早都會使用,因此應該它們應到受到豁免,亦可以節省時間,避免創建和刪除雙方互相就同一類分類而爭持不下,不斷創建之餘又不斷提速刪的情況將不復見。
請社群討論。—ATRTC 2011年1月14日 (五) 04:10 (UTC)
支持觀點二。--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1月14日 (五) 13:05 (UTC)
在下跟上面兩位意見相同。問題是應該取消這條速刪還是保留?—ATRTC 2011年1月15日 (六) 10:22 (UTC)

(!)意見:除之而後快?AT君是否意有所指?聽起來彷彿醉翁之意不在酒,言下之意乃是除掉不利於你的人?--俠刀行 (留言) 2011年1月15日 (六) 10:30 (UTC)

我認為英文維基en:WP:CSD#C1的做法比較好:

Unpopulated categories.
that have been unpopulated for at least four days. This does not apply to disambiguation categories, category redirects, featured topics categories, categories under discussion at Wikipedia:Categories for discussion (or other such discussions), or project categories that by their nature may become empty on occasion (e.g. Category:Wikipedians looking for help). Place {{empty category}} at the top of the page to prevent such categories from being deleted.

大致就是說,空分類必須空了至少四天才能刪除;對於像Category:尋求幫助的維基人等偶爾可能為空的分類,可在分類頁面頂上掛上{{Empty category}}模板以避免被刪除。--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1月15日 (六) 10:43 (UTC)
這做法也不錯,值得考慮。未知其他維基人的意見?—ATRTC 2011年1月15日 (六) 11:24 (UTC)
分類可以重定向的。見{{cr}}。—ATRTC 2011年1月15日 (六) 16:59 (UTC)
    • (!)意見我也支持取消此條速刪,如實在取消不了則實在應當對該速刪規則加以限制。因為大量分類在創建時並不一定就有條目。很多分類如果事先創建好了,也便於新建的條目有序地分類。而如果沒有分類的事先存在,新條目的編輯者是不會也難以找到合適的分類的,這不利於條目的維基化,也不利於編輯和查詢條目。Sgsg (留言) 2011年1月16日 (日) 12:34 (UTC)
如果是年份相關分類的話,那倒還好。但是如果擴展至所有分類的話則並不適合,畢竟那些分類運用機會比較高,如果分類可以隨意創建但又缺乏管理的話,可能導致大量分類如架床疊屋,而空分類往往都缺乏母分類,根本不能達到方便之效,反之是出現斷層,分類管理上變得更為凌亂,況且如果新手或讀者從分類的最初逐步按下去後發現自己想找的資料,原來只有一個空殼分類,不知他們會作何感想?大量分類的創建亦讓我們難以辨認出哪個分類是空的,導致失去分類本身的功能,最終得不償失。—ATRTC 2011年1月16日 (日) 13:08 (UTC)
閣下提及的分類與年份分類屬同一類型,都是所謂將來運用機會較大的分類。不應與其他分類一概而論。—ATRTC 2011年1月19日 (三) 07:08 (UTC)
在下認為年份和專題相關分類以外的都是其他分類。另外,一些維護性分類在有關頁面被修正後,其實也需要刪除,因此不可能抹殺這條速刪的生存空間。—ATRTC 2011年1月20日 (四) 08:47 (UTC)

提刪自己創建的頁面

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2/18#陳積奇引起我的好奇. 一個條目貢獻了給維基, 是不是原作者說刪便刪(假設沒有別人幫忙編輯過)? 很久以前有一次一位朋友不知是不是在維基上因條目問題有所爭執, 一怒之下把他創建的幾十個韓劇(?)條目全部清空, 那是不是又刪?--Nivekin請留言 2011年2月19日 (六) 05:32 (UTC)

CC-by-sa 3.0協議是不可撤銷的,原作者不能自行宣布撤回授權。刪除只能是共識決定的。--快龍此致編安 2011年2月19日 (六) 06:33 (UTC)
不是說過原內容如果完全是原作者編寫可以撤回嗎?—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2月20日 (日) 01:57 (UTC)
  • (!)意見如果說完全自己創建的條目授權可以收回,那麼自己的最後一次編輯能不能收回?我覺得這樣做都是不合適的。這已經違背了維基版權協議。其實維基共享裡面已經有了先例,維基理事會已經做了權威的解釋。參見:英國國家肖像館訴維基基金會[1]。自己上傳的圖片文件,自己刪除是不可以的。同理:自己創建的條目自己刪除也應該是不可以的。--蘋果派.留言 2011年2月20日 (日) 02:32 (UTC)
這還是有辦法,只要證明原文侵權即可。在這個問題上相信原作者會願意配合。-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2月20日 (日) 04:19 (UTC)
對,我們可以以不明身份人士張貼此內容,且獲取內容渠道不明,再依照重貼的那份文章將原有的維基內容依照侵權刪除,不過前提是貢獻者只有一人。這樣做可以徹底廢掉原本的釋出協議,因為你釋出之前就是侵權的。—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2月20日 (日) 07:04 (UTC)
果然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但在這兒只談正式方針的原則好了-Nivekin請留言 2011年2月20日 (日) 10:54 (UTC)
(:)回應這個也是不容易做到的,一般發文都有時間,你不能說先發表的侵犯後發表的版權。--蘋果派.留言 2011年2月20日 (日) 17:27 (UTC)
注意,是提報維基者非法獲取,且無法證明其來源。(因為「你」非法獲取,所以比我正式發布時間要早,而且當然不可能證實來源,因為我自己才是來源)-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2月20日 (日) 18:27 (UTC)
(:)回應提報侵權者有舉證責任,而非反過來。編輯者無需舉證自己不侵權,也無需證明其來源。--蘋果派.留言 2011年2月20日 (日) 21:33 (UTC)

建議廢除以下一條快速刪除標準:「原作者清空頁面或提出刪除,且貢獻者只有一人。(CSD G10)」,亦建議廢除「用戶請求刪除自己的用戶頁子頁面。(CSD O1
錯誤:本頁不是一個用戶子頁。」。-HW留言 - 貢獻2011年2月20日 (日) 06:03 (UTC)

我也認為G10應該廢除,但為何用戶不能請求刪除自己的用戶頁面?-Alberth2 汪汪 2011年2月20日 (日) 14:05 (UTC)
用戶頁也是CC-by-sa 3.0的,那麼如果G10廢除後,我把一個條目頁面頁面,移動至User:Example/Article,之後將其以O1刪除,那麼應否被刪除?又另一情況,自己的用戶頁都是自由條款,而且O1這個刪除又與G10有點相近,建議將O1改為「已移動至其他名字空間的用戶子頁面」。-HW留言 - 貢獻2011年2月20日 (日) 14:09 (UTC)
就我上面提到的理由,你即使是廢除G10依然毫無意義。-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2月20日 (日) 18:28 (UTC)
(:)回應最常見的情況就是:存費討論大多數人支持刪除的條目,作者覺得有必要保留,又拗不過大家,所以移動到自己的用戶子頁面暫時保留。--蘋果派.留言 2011年2月22日 (二) 00:07 (UTC)
      • (!)意見,Alberth2的疑問有啟發。把條目頁面移動至用戶頁面,再加上CSD R2速刪重定向,本質上就相當於刪除條目。所以我認為,將條目頁面移動至用戶頁面,應當歸入提刪範疇,接受討論。這樣就避免了上面所說移動後再O1的複雜情況。
      • 我覺得G10應當廢除,但O1應當保留。CC是不可撤回的,法律上來說維基百科可以保留用戶頁面內容,但此中內容並非是維基百科向公眾提供的主體內容,刪除並不會對維基百科主體內容造成損失,反而能夠方便用戶的工作,有何不可?--∰ 黑目觀世界 2011年2月21日 (一) 03:45 (UTC)
  • (!)意見受了大家的啟發,建議:廢除G10,G01不變。但在wp:移動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加入以下內容:條目空間內容不得移動到用戶子頁面,除非此條目是存廢討論確定需要刪除的條目。原作者或者其他人(如果兩個或以上的編輯表明想要移動到自己的用戶自頁面,以貢獻大者優先)想要在存費討論確定刪除時將其移動到自己用戶自頁面可在存費討論明確表達此意願。執行刪除的管理員,可將其移動到相應的位置以代替刪除操作。--蘋果派.留言 2011年2月22日 (二) 00:27 (UTC)
我認為應當適當允許作者提刪自己創建的頁面,例如只有作者自己編輯過,太過強硬沒有必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2月22日 (二) 12:44 (UTC)
有一種情況是作者提刪自己創建的頁面,自己創建,也只有作者自己編輯過,但是一寫完就被人立即掛上{{unreferenced}}維護性模板,想刪除時已經來不及,因為不符合"貢獻者只有一人"。由於強硬規定"貢獻者只有一人",別人只要多加上一個空格,雖然微不足道,但是就會變成貢獻者兩人,不符合規定了。有時條目被機器人bot編輯過,貢獻者變成兩人:原作者+機器人,也不符規定。有時條目被人惡意破壞,也變成貢獻者二人不合規定,但是破壞能算是貢獻嗎?因此,是不是應該要有實質的貢獻才算數呢。--今古庸龍 (ten7728) (留言) 2011年2月22日 (二) 18:49 (UTC)
但不管是否有別人編輯過, 大家在維基上的貢獻是否可徹回? 我的觀點是明文寫著維基百科向依CC-by-sa-3.0協議和GFDL協議釋出內容,而內容一經遞交,亦自會依此等協議無可逆轉而釋出。你只要在維基上按下我同意遵守上述規則協議(協議)亦提交編輯, 這內文便已經屬公眾資產, 不能原作者說刪便刪。-Nivekin請留言 2011年2月23日 (三) 02:19 (UTC)

規則無改,但人人異釋。何如辨其良莠?良者,可正風而便於書纂;莠者,可歪風而束其撰修。所謂明例,未得切實。俗語有云︰「法律不外乎人情。」確乎協議曰不可回逆而釋出,唯人不可後悔乎?又,難道君以為人人皆詳閱此約而後始編於此?過於強硬,咬文嚼字,直解此文,未見有益,反而阻人撰修,拒人門外。謹倡議略之以規則忽略指引,免礙人撰修,拒人門外。又,人終有此需,上述尋漏之議,可見一斑。何必惹人尋漏?直解,不可也。其解須切實,而免於荒謬。—J.Wong 2011年2月23日 (三) 11:20 (UTC)

  • 大多數人提刪自己創建的條目是為了編輯與維護,整理文件資料,不是壞心來的。條目就像文件似的,我就不相信你不會刪除你電腦的任何一份文件。--218.163.42.66 (留言) 2011年2月23日 (三) 11:37 (UTC)
  • 無意礙人撰修,但在討論的是一個原則性問題。就一開始時我舉的例子:2008年9月4日 User: Ferrischan因與其他維基人有爭執,一口氣清空超過80個由他所撰寫的韓劇條目(見User: Ferrischan的貢獻紀錄[2]),聲稱收回本人所貢獻之內容。當中有部份如天生緣分是只有他編輯過的。當時很多朋友包括在下及管理員書生都在努力回退他的行動。若再有類似情況出現,我們是否應袖手旁觀?還是替他掛G10速刪模版?--Nivekin請留言 2011年2月23日 (三) 15:33 (UTC)
  • 誠毋須協案,蓋是案本冗。人之所以異於機,乃因人可思慮,規則弗若正則。若人無異於防濫用編輯器,一符正則,即誡即捕,則殆甚矣。本案實杞人之慮,所提亦濫用,以茲為例,根本引喻失義。濫用速刪者可卻,再求覆核者可拒,提存廢議者可否,試問尚要一律止之否?茲一律止之,所阻非何人,而乃實有所須者,何必如此?維基之大,聚四海之人,規則宜鬆未宜緊。又,重典非天造,自有缺漏處,欲求並未難,何必惹人尋?一弗離於二,尋之可尋彼,勸君多思量。—J.Wong 2011年2月23日 (三) 16:12 (UTC)
  • 另就今古庸龍 (ten7728)的例子,至今大家都尚未知到他求刪的理由--Nivekin請留言 2011年2月23日 (三) 16:21 (UTC)
    • 毋須矣。又,其實君所欲者,非修是例,而乃杜人罔解規則。如是者,君應立指引導人釋規,而非削足就履。—J.Wong 2011年2月23日 (三) 16:25 (UTC)
      • 對,我提出討論的目的本來就不是要阻止今古庸龍 (ten7728)的提刪,只是見到條例的漏洞想大家找辦法修補。若用語有過火之處,還請見諒。--Nivekin請留言 2011年2月23日 (三) 16:51 (UTC)
      • 因此,我的建議是不可因單單是原作者提出而速刪,必需提出理由並獲存廢討論通過。今古庸龍 (ten7728)的提刪需補交理由再經社群共識才決定是不是要刪。而G10速刪也應廢除,有要求便交存廢討論好了--Nivekin請留言 2011年2月23日 (三) 17:18 (UTC)
      • Nivekin君,其實任何規則都會有漏洞,此則根本無處可修,亦無以廢。是案恐為削足就履。罔釋法律於現實生活中並非沒有。
      • Smith v Hughes [1960] 2 All E.R. 859, where under the Street Offences Act 1959, it was a crime for prostitutes to "loiter or solicit in the street for the purposes of prostitution". The defendants were calling to men in the street from balconies and tapping on windows. They claimed they were not guilty as they were not in the "street." The judge applied the mischief rule to co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ey were guilty as the intention of the Act was to cover the mischief of harassment from prostitutes.
      • 大意曰︰當時當地法例禁止於街道遊蕩或招引以作賣淫。被告則以為自己並非身處「街道」並僅於陽台叫引街中人及叩窗而否認控罪。此無疑關乎何如釋例。最終法庭仍以糾正謬誤規則釋例並判其罪成。—J.Wong 2011年2月23日 (三) 17:25 (UTC)

分段

    • 其實速刪標準如何解釋,根本亦是人人各異。所以之前說,君所欲者,非修是例,而乃何如釋例。雖然條款不長,但管理員已可依其判斷擋下非善意申請。未辨者亦可遞至存廢討論。難道君以不是?另外,剛想到,既然用戶有欲如此,何以一定禁止?何以不許,遂其所願?—J.Wong 2011年2月23日 (三) 17:55 (UTC)
  • 法律若有歧義。應該有權威機構解釋,此司法解釋會被視為法律之一部分。直至此法律無歧義為止。斷非由法官自行決定。故還是應該以修改完善法律為上,不該賦予管理員自行決定的權利。--蘋果派.留言 2011年2月23日 (三) 19:21 (UTC)
    • 各地司法系統有差異,香港及諸多普通法國家。法律解釋權均在司法機構及法官,而司法機構亦正為權威機構。本人估計此舉乃用以制衡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免其權力過大,及讓其可獨立於行政、立法機關。又,確保法庭判決更貼近社會發展步伐。注︰解釋不同於立例,絕非無中生有。而是若然規則有小洞,則透過案例糾正過來。此舉好於事事尋求立法機關。立法機關辯論短則兩三個月,長則經年。如此則萬事皆息。又可追貼社會真正須求及尺度。至於此處其實管理員早早已可自行決定,無謂掩耳盜鈴。上述已有一例,有用戶被管理員拒絕,原因在非單一貢獻者。可見其背後早有解釋。如要修善,理應再添定義。但全維基方針指引有多無減,而所修所撰又總有漏洞,難道每每交上來談個三五七個月?試問管理員無解釋權又怎行職務?何如拒絕歷年諸多罔解而生之無理要求?只在大與小,而非有與無。就算《維基收錄準則》亦只規定用戶不可照本宣科,盲從既定。既定既在,無不從之理。惟解釋之時,則應尊重方針原意。此解釋法無異於立法目的規則—依立法目的解釋法律。但未知其立案原意,亦極不贊成照文直解,此乃方針所止。—J.Wong 2011年2月24日 (四) 00:04 (UTC)
別忘記「法律保留原則」。--Winertai (留言) 2011年2月24日 (四) 04:21 (UTC)
  • 我們要求的不是不準原創者提刪頁面, 而是要求原創者提刪頁面時要提出理由. J.請在這方面發表意見。提出廢除G10是因為這速刪條例令原創者毋須任何理由便收回他對維基的貢獻。上面J.談及的例子只是原創者提刪不合單一貢獻者之例, 並非他的提刪理由合理與否的問題. 我們正在討論兩個不同的問題.--Nivekin請留言 2011年2月24日 (四) 09:22 (UTC)
  • 如果用戶以完全符合G10的理由提出速刪,那麼管理員應該無條件的執行刪除。如果找任何藉口拒絕刪除就是濫權。在這一點上面管理員沒有權利超出於方針之上。但是現在討論的是這條方針是否合理,是否合乎版權釋出條款這樣更加基礎的維基準則。所以廢除G10,也就是修改方針是唯一應當做的事情。--蘋果派.留言 2011年2月24日 (四) 16:42 (UTC)
  • 我認為考量人情之餘,還是需要考慮版權釋出後再要求收回的合理性;因此我還是建議G10需要修改。
    1. 考量到釋出後或許原創者想要反悔,我認為在一段時間內(例如:一個月)就讓原作者得以請求撤回。畢竟釋出一段長時間後,該條目可能已經在維基百科上被許多讀者閱讀過了,甚至引用到維基百科以外的地方了;如果這時候維基百科上的原文突然消失了,那當初引用此條目的人不就可能全部變成侵權或引用來源錯誤?
    2. 如果該條目的內文完全沒有被其他人編輯過,僅是加上維護模版或是加上分類,應可視為「單一貢獻者」。
    -Alberth2 汪汪 2011年2月25日 (五) 00:35 (UTC)
    Winertai君︰此處無差異。有爭議之時法官才會解釋,解釋亦可依文直說。
    Nivekin君、汪汪君及蘋果派君︰本人不以為廢除是則乃唯一方法。首先,為何不許用戶反悔,提刪自文?就算貢獻卓著者所撰文數與維基全部一比仍只為小巫見大巫。君本自私,不體他人。貢獻是處乃義助之舉,並非有償,而君竟自私,以重典禁之。彷如有罪,要事事交代。請問他人不慎違背未曾詳閱之規則,問題於何?維基堂堂大站,又何以要在此斤斤計較?毫無大將之風,亦失大方。用戶來與走,素來並非你我所能控制,此乃自由。其帶來知識,自由也;其帶走未經他編之文,亦為自由。維基之中,編者無數,一文交此,未良就會編於他人,根本所能帶走不多。編者尚無與維基斤斤計較,何今維基反與編者錙銖皆計?玄一點,就算雙手抱緊,不是你的仍會溜走。何必掩耳盜鈴,自欺欺人?正如上面例子,已有用戶商議出走漏之法。如今廢例,根本無異於惹人尋漏。重申一次,管理員非須照文執則,管理員有合理理由何以不可拒絕違反立例原意之申請。方針亦禁釋則之時咬文嚼字。管理員乃人並非機械。君要管理員如防濫用編輯器般,執正則然,恕難從命。從來文章未必恆久存,何以突然消失會令人侵權?就算援人網站,維基之中亦無數,難道不許他人遷址?豈維基時常侵權或引源錯誤?以此修則,本人反對。考慮他人撤文是否合理之時,亦請考量不許他人撤文,惹人尋漏又是否合理。從來速刪須理由,只是後來貪方便亦於模板加入參數,致使用戶而今毋須詳述其由,於今又要他人詳陳其由,君不覺爾言矛盾乎?尚要例子?爾吾所議本同事。—J.Wong 2011年2月25日 (五) 03:09 (UTC)

另一角度

無意與任一方爭辯,惟大家討論時,也請用「防範資深編輯者於冷門條目上「撤文」」的另外觀點來看。除此,在我的編輯經驗中,已經「多位」維基朋友都會在以後「不參與」編輯的情形下,提出刪除自己用戶頁面的申請,就我看法:那也並非適宜;因為該頁面有其他用戶的編輯。(例如授予職權(助理編輯)的歷史資料)。--Winertai (留言) 2011年2月25日 (五) 06:26 (UTC)
無估計錯誤,是文本譯自英文維基百科,故本地無討論紀錄。至於模板參數,可信亦無紀錄。如今依英文維基百科及紀錄補充該文。想應合意。此亦為吾見之立案原意。—J.Wong 2011年2月25日 (五) 09:29 (UTC)

建議增訂或修訂現有之快速刪除方針

建議修訂現有的條例

未列明來源且語調負面的生者傳記,無任何版本可回退。

與生者傳記有關的,且合乎下列其中一項:
  • 針對個人、團體或組織的嚴重侮辱、貶低或攻擊性材料
  • 不合適的個人資料,包括隱私資料
  • 未列明來源且語調負面的人物傳記
  • 任何不合乎維基媒體基金會隱私政策的內容
  • 任何可能會導致維基媒體基金會被法律起訴的內容

請給意見-HW留言 - 貢獻2011年3月8日 (二) 12:42 (UTC)

最後一項論述過於模糊,被起訴的條件是根據哪一個地區的法律?如果要包含閱讀者可能涵蓋的區域顯然無法兼顧,然而僅僅參照基金會註冊國家法律是否足夠?-cobrachen (留言) 2011年3月8日 (二) 13:11 (UTC)
有人曾在香港控告維基媒體基金會的,wikia:evchk:楊受成控告維基媒體基金會事件。-HW留言 - 貢獻2011年3月8日 (二) 14:18 (UTC)
(*)提醒 - 「發出律師信」與「入稟法院控告」是兩回事。目前已知的香港個人或機構入稟法院控告維基媒體基金會事例,是東方報業集團入稟香港法院控告維基百科內容有誹謗成分。該集團先前已在另一宗關於網上誹謗的官司中勝訴,法官判決經營高登討論區的公司因為沒有及時刪除誹謗性留言,要賠償10萬港元。訟費問題另日裁決,東方報業集團在此次訴訟已花了約200萬港元律師費。相關報道:《誹謗東方 高登網賠10萬》《東方誓追究貼文黑手》《高登網民誹謗 東方誓揪黑手》。--Mewaqua 2011年3月8日 (二) 15:46 (UTC)

恕我直言,是修訂案大而無當,貌若廣泛,涵蓋面高,但不切實。首先,恕下孤陋寡聞未曾見過「正面語調」之侮辱、貶低或攻擊文字。如此一來,豈非重複原文?至於不適合個人資料,則未止於傳記,其他文亦然。是文本可獨立而毋須成其子則。又,何謂不當個人資料,則當遵從《私隱政策》。斯此二則可合二為一且獨立成文。末項者,意見同Cobrachen君。—J.Wong 2011年3月8日 (二) 14:26 (UTC)

  • (!)意見大多數的改變我都不贊同,現在之一分析:1,貶低在所難免,難道對一個連環殺手還不能貶低嗎?2,何謂不適合?如此寬泛的用詞讓人如何拿捏?3,與原案同,無異議。4,以此為由需要全篇刪除的,在維基百科中至今未見,至少我從來沒有見過,頂多是個別字詞的刪除。5,維基基金會對於外界訴訟採取的重視態度是:絕對不會單純為了避免訴訟而做任何刪除。而且已經有先例參看[4]。--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8日 (二) 15:37 (UTC)
  • (!)意見 - HW在上面的建議涉及的範圍可以很廣泛,例如「疑似侵權的內容」也是「可能會導致維基媒體基金會被法律起訴的內容」。--Mewaqua 2011年3月8日 (二) 16:29 (UTC)
  • (!)意見:很高興又回到本版聊聊天。HW的修改案是否針對之前的某位時事評論員?下面給意見:
    • 針對個人、團體或組織的嚴重侮辱、貶低或攻擊性材料---模糊,建議不採用
    • 不合適的個人資料,包括隱私資料--建議改為「不合適的個人隱私資料」
    • 未列明來源且語調負面的人物傳記--請刪除「負面」一詞,無論正面負面都不宜採用。
    • 任何不合乎維基媒體基金會隱私政策的內容--廢話一句,建議刪除
    • 任何可能會導致維基媒體基金會被法律起訴的內容--同上,建議刪除-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16:12 (UTC)
  • (-)反對意見如下:
    1. 原來的「未列明來源且語調負面的人物傳記」是有維基百科:生者傳記闡述其方針,而該方針又又基金會相關的決議作為基礎。修改後的版本由哪些方針闡述?
    2. 第1條的依據是什麼?
    3. 第2條中「不合適」這個詞語不具有可操作性。有些人認為不合適,比如當事人,但是該資料已經被媒體公開報道,如何處理?
    4. 第4條提到隱私政策,但是隱私政策不是關於條目內容涉及個人隱私的,而是關於網站用戶的隱私。
    5. 第5條如果沒有清晰的方針列明,誰能進行判定?管理員?還是基金會理事?
  • --用心閣(對話頁) 2011年3月15日 (二) 11:23 (UTC)

有編號為F2的標準嗎?

我只是想問一下,「圖片及多媒體檔案」一節中沒有編號為「F2」的快速刪除標準。這是為什麼呢?是不小心刪除了呢?還是其他什麼原因?

如果是因為該標準已經被取消,是不是應該做一個說明呢?

Shyc2001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4:43 (UTC)


要求廢除F3和F4的規則!

「版權」與「來源」不是同一範疇的概念,不能混為一談。 1. 如果侵權,可以按規則提刪。 2. 對「未知版權的檔案」可質疑,並要求編者舉證,如不能舉證則可提刪,「未知版權」即不知是否侵權,維基百科:管理員刪除指導中明確指出:「4.感覺不能確定時,不要刪除。」提刪尚需謹慎,速刪更屬無理。 3. 將「來源不明檔案」(F3、F4是列在「圖片及多媒體檔案」之情形下),如果是針對圖像,除非是因版權問題,否則屬無理要求。如果是版權問題,則用有關「版權」的規定約束即可,沒有必要以「來源不明」為理由。 允許「來源不明」內容的存在並不違反Wikipedia:可供查證原則,該原則規定:「添加或恢復內容的編者應承擔舉證的責任。所有引言以及任何被質疑或可能被質疑的內容都應使用內嵌引用來提供可靠、公開的來源。[1]」,即「來源不明」內容可以存在,但當有質疑時需舉證,舉證不出則「可移除」。「來源不明」內容在未通知對方舉證前刪除尚沒有依據,速刪更屬於霸王條款,應廢止。 --chehw 2011年4月22日 (五) 13:01 (UTC)

根據最新發現,F3、F4中的「來源不明」是未經共識而擅自加入的,請求立即停用F3、F4規則,並提起討論,如果有人認為應保留這些違規加入的條目,應補充明確理由並在討論中達成共識,否則應刪除

WIKI百科方針和指引中明確規定:「此方針為維基編者廣泛接受,是通常應遵從的標準。修改本文時,請務必確保您的修改反映共識。如果不確定,請先在本頁的討論頁討論。」 快速刪除方針中「來源不明」一詞是未經共識而擅自放入的,本身已違反了WIKI百科的基本原則。在方針中出現這樣大的失誤後果極為嚴重,當前應立即暫停F3、F4這兩條規則,並提起討論,如果有人認為應保留這些違規條目,應補充明確理由並在討論中達成共識,否則應刪除。亡羊補牢,為時未晚,糾正錯誤是當務之急。(備註:發現此條速刪規則是在2005年9月20日 (二) 08:17,由管理員Shizhao在沒有任何相關討論的情況下加入的。(參見這裡 和這裡)--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5:10 (UTC)) --chehw 2011年4月24日 (日) 14:26 (UTC)

關於重新修訂「G14. 未翻譯頁面。」的提議

G14當前的說明有如下規定:「複製自其他維基媒體計畫,超過兩周沒有進行任何翻譯的非現代標準漢語頁面,包括所有未翻譯的外語、漢語方言以及文言文。」其中,規則中包含未翻譯的「外語」可以理解,但「漢語方言」和「文言文」的理由是什麼?「漢語方言」不是「漢語」嗎?如果用語不規範,有嚴重歧義,可通過討論來提刪,是否有歧義不應由少數管理員的個人喜惡來判斷。而對「文言文」的速刪純屬無理。「文言文」是中文的一部分,歷經上千年仍在流傳。與文言文相比,現代文不過是某一時期的方言罷了,不可妄自尊大地取代文言文。同時,對文言文的翻譯往往摻雜有譯者的個人理解,帶有原創性,不符合「非原創」這一基本原則,這WIKI百科的核心原則相衝突。 此外,該規則說明的前半部分使用的是繁體中文,而「漢語方言以及文言文」則用的是簡體,顯然是後加入或修改的。請問這一修改是否形成過共識?該速刪規則應屬無效規則,須廢止並重新修訂。 --chehw 2011年4月25日 (一) 04:55 (UTC)

  • 維基百科討論:快速刪除的標準/存檔2#增訂快速刪除的標準-沒被進行任何翻譯的條目: 「建議在條文內增加新的一條『超過兩周沒有進行任何翻譯的非現代標準漢語條目。』,這範圍包括所有未翻譯的外語以及文言文。」--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25日 (一) 09:54 (UTC)
  • 修改紀錄[5]--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25日 (一) 10:03 (UTC)
  • 查看了該討論,發現2009年2月8日,Alberth2-汪汪「建議在條文內增加新的一條『超過兩周沒有進行任何翻譯的非現代標準漢語條目。』,這範圍包括所有未翻譯的外語以及文言文。」。但該提議者的理由認為快刪標準中缺少與快速刪除模版中的G7(「超過2周沒有進行任何翻譯的非中文條目。」)對應的條目。但並未說明為什麼要將「非中文條目」改寫為「非現代標準漢語條目」,對此有兩點質疑,現對當前G14的規則提出三點疑議:1、「文言文」是否「非中文」?為什麼需要翻譯?2、界定某條目屬於「文言文」的廣泛認可的標準是什麼?管理員依靠什麼通用標準來判定該文字是文言文?3、「漢語方言」那幾個字是誰加進去的?是否經過共識?如未經過共識,是否要追究責任,請該違規行為視為「破壞」行為?--chehw 2011年4月25日 (一) 14:46 (UTC)
  • 「漢語方言」那幾個字是user: PhiLiP在在2009年3月15日 (日) 02:49加入的[6],理由及有否共識要再查。文言文方面是當時的共識,如認為有問題,建議於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方針提出修訂,再尋求共識--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25日 (一) 16:22 (UTC)
  • 根據我遙遠且模糊的記憶,我當時是我觀察三個月大家實際在執行快速刪除時,與當時快速刪除標準不一致的內容,因此做了大規模的修訂提案;其中,當時大家都會把文言文掛上{{notchinese}}模板,並在掛滿兩週後提送快速刪除,為了讓這個動作可以有依據,才建議把文言文也列入範圍。原本當時我是分別修改「未翻譯」和「複製自其他維基」這兩條,後來好像又有新的討論把這兩條併成一條。--Alberth2 汪汪 2011年4月25日 (一) 23:54 (UTC)
  • 1. 個人也贊同刪除那些用所謂「文言文」的語法和正體字堆砌在一起的語義含糊的內容。但嚴格來說,這類表達法不應稱之為「文言文」,而是由個別人自創的「語義含糊的仿古文」。(註:我閱讀古文超過20年,讀古文很習慣,但剛來WIKI百科,就見到一些與古文外觀及其相似的文辭,往往還是長篇累牘,不禁自愧才疏學淺,看了半天,竟不知其所云有什麼意義)。
  • 2. 與「文言文」對應的概念是「白話文」,然而「白話文」是僅在大陸範圍內的概念,而中文WIKI服務的是全球的中文使用者,不應將這一概念在【方針】中推行。此外,或許大家反感的是文辭浮華的「仿古文」,而並不是古代漢語。古代漢語講求簡潔,如果言簡意賅,對某些概念表述或許可以更清晰,但很可能有人會以「非白話文」為名進行速刪。
  • 3. 對於「對多數人而言,文言文還是屬於不易理解的」這一觀點,雖然文言文在一定範圍內「還是屬於不易理解的」,比如在大陸的年青人。但是對於WIKI的讀者來說,是否為「多數」尚需論證。而且,即便確實有「多數人」「不易理解的」這種情況,但絕不可侵害少數人(即使只有一個人)的正當權益。因此個人認為該觀點不足以支持將「文言文」加入速刪規則。
  • 4. 中國傳統文化的各類典籍均為古文,如果條目中涉及很深奧的內容,引述依據往往會出自原著,在轉述時如果用嚴格意義上的「白話文」很可能不能準確表達。在這種情況下,速刪規則中對「文言文」的限制,將則該條目或被速刪,或缺少必要的補充,或因「原創」(翻譯不準確有可能會被質疑為原創)而被刪除,換句話說,有可能導致中國古典文化的部分有價值的條目很可能無法在百科中出現。
  • 5. 該規則可以令「白話文」逐步取代其他表達法,不適宜作為百科的【方針】。因為從定義上看,不屬於「白話文」的就可稱之為「文言文」。管理員以此為依據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權,從語言文字的發展歷程看,「白話文」是一種語言表達法,在若干年後被淘汰也不是沒有可能的。試圖用一種未經長時間驗證的語言表達法去取代其他表達法,包括流傳千年仍有生命力的古文亦在其中,這一做法並不妥當。該規則潛在的危害不容忽視。
  • 6. 原規則的設立目的是處理非中文的外來語,我們不應擅自擴大該規則的初衷。目前規則中「文言文」,由於其定義有地域性,且涵蓋範圍很難嚴格界定,經討論刪除尚且容易誤判,加入速刪規則更是矯枉過正,錯殺的可能性過大。個人認為,應去除「文言文」這一限定,或修改為『語義含糊的仿古文』。正如即使用英文字母寫出的「中式表達法」也不能稱之為英語一樣,即使用「正體文字」拼湊出來的「語義含糊的仿古文」也不是中文。建議改用『語義含糊的仿古文』一詞,並在解釋中定義一下『語義含糊的仿古文』的概念,比如「用文言文的語法進行的胡言亂語」,或使用更為嚴謹的用語。 --chehw 2011年4月28日 (四) 07:41 (UTC)
  • (:)回應,僅針對「中國傳統文化的各類典籍均為古文,如果條目中涉及很深奧的內容,引述依據往往會出自原著,在轉述時如果用嚴格意義上的『白話文』很可能不能準確表達。在這種情況下,速刪規則中對『文言文』的限制,將則該條目或被速刪,或缺少必要的補充,或因『原創』(翻譯不準確有可能會被質疑為原創)而被刪除,換句話說, 有可能導致中國古典文化的部分有價值的條目很可能無法在百科中出現。」單純的「引用」例如用引號「」括起來的短句,或用{{quote}}框住的短文皆不會被視為「未翻譯」,而在條目中尚有其他白話文論述的情況下,並不會被速刪。(若只有原文沒有論述,本來就應該出現在維基文庫而不是百科。)另外,如果是歷史條目,事件內容全取自古書,市面上仍有白話譯文版可資改寫對照,不需要擔心原創的問題。就技術上來說,「全文一般內文皆只能有未被翻譯的文言文資料」發生的機會,應該是零。--Reke (留言) 2011年5月3日 (二) 08:08 (UTC)

G14未翻譯頁面修改

現在G14文字是

大體上沒有異議。只是問題是:

  • 第一,一定要是「複製自其他維基媒體計畫」的未翻譯文字才需要這樣做麼?複製自其他非自由版權的網站、雜誌的未翻譯文字應當侵權為理由刪除,而不是這裡的「未翻譯」的理由;另外也可能會有一些並非複製自其他Wikimedia計劃,但是複製自遵守CC-by-sa、GFDL文字的未翻譯文字,甚至可能是非中文使用者的作者自己寫出的未翻譯文字(貼在維基上即同意同意CC-by-sa3/GFDL),也應該使用G14。因此「複製自其他維基媒體計畫」這段沒有必要出現,G14不是討論侵權與否的條款,侵權與否另外有條款討論。
  • 第二,「沒有進行任何翻譯」意味着,只要有一點點的翻譯,就不應使用G14兩周刪除。然而,{{NotMandarin}}卻稱「……若已有相當內容譯為中文(現代漢語),可逕自去除本模板……」,「相當內容」是個模糊定義,一般表示「較多的內容」這和G14條文矛盾。

現在我去掉了G14中的「複製自其他維基媒體計畫」,並建議把{{NotMandarin}}「相當內容」改成了「部分內容」。歡迎大家繼續討論。 —t8 2011年8月14日 (日) 03:47 (UTC)

原文裡的「以下頁面不得快速刪除:侵權頁面;頁面名含有亂碼、粗口;……」指的是「不能以以下理由提請快速刪除,但滿足其他標準時可以快速刪除」,還是「只要頁面符合以下標準,頁面無論如何也不能被快速刪除,只能被提刪」?

舉個不恰當的例子:比如建了個名為「f*ck xxx」的條目,然後正文什麼內容也沒有。頁面本來可以以G1速刪掉,但是該頁面又同時滿足了「以下頁面不得快速刪除——頁面名含有粗口」,結果最後只能被提刪,然後被表決刪除?--鐵鐵的火大了20.00000000000 words 2011年8月25日 (四) 07:39 (UTC)

要求廢除Wikipedia:CSD#G5

Wikipedia:CSD#G5:「G5. 曾經根據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被刪除後又重新創建的內容,無論標題是否相同。」我不明白如此無理和荒謬的快速刪除原因會存在。一個條目之前被決定刪除的原因,未必一定是因為這個條目永遠不適宜收錄,可能是當時的內容寫得很差,又或者在建立條目時條目所介紹的人物未有足夠知名度。如果條目曾經被刪除,就從此不再容許條目被重新建立,實在是一個天大的笑話。--Tvbosco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7:36 (UTC)

英文維基也是用這樣的規則。如果你想重新建立,請去維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申請。--CHEM.is.TRY 2011年8月31日 (三) 07:39 (UTC)
(:)回應:「英文維基也是用這樣的規則」不代表金科玉律。假設一個完全沒有知名度的人士被建立條目,然後條目被刪除,數年後那個人投身政界成功當選總統,有人想為他建立條目之前難道還需要去維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申請嗎?從以上的假設可見G5荒謬之處。--Tvbosco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7:48 (UTC)
這條規則是按照英文維基建立的,除非英文維基取消了相應的規則(相應的是G4),否則我個人是絕對不可能支持廢除的。或者您可以去英文維基抗議,如果成功的話,我自然會支持您。另外,您說的「當選總統」和您現在的情況有很大區別,請勿混淆概念。更何況,我個人認為,即使某人當選了總統,重新建立他/她的條目也要去維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申請,規則是拿來遵守的,沒有什麼荒謬之處。--CHEM.is.TRY 2011年8月31日 (三) 08:01 (UTC)
當局者迷,旁觀者清。以下哪個程序較為合理,旁觀者可能會看得較清楚:
  • 條目被建立→存廢討論→條目被刪→相隔一段長時間→條目再被建立→條目以G5為由被速刪→存廢覆核→條目保留 (現行做法)
  • 條目被建立→存廢討論→條目被刪→相隔一段長時間→條目再被建立→第二次存廢討論→條目保留 (較合理的做法)
規則沒錯是拿來遵守,但荒謬的規則一定要拿來討論修訂。--Tvbosco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8:18 (UTC)
你錯了,現行做法是:條目被建立→存廢討論→條目被刪→相隔一段長時間→存廢覆核→條目再被建立。如果你要重新建立這個條目,那應該去存廢覆核而不是直接重新建立。然後,存廢覆核通過之後,管理員就會將條目恢復(甚至不需要你去找google cache,因為管理員會恢復刪除前的版本給你)。--CHEM.is.TRY 2011年8月31日 (三) 08:24 (UTC)
依你所說的現行做法,有兩大問題:
  • 在重新建立一個被刪條目時,頁面雖然有顯示條目曾被刪除,但卻從來沒有提醒過「條目建立者必須先到存廢覆核翻案後才可重新建立」這個信息。
  • 條目建立者不知道要先到存廢覆核翻案而建立了條目,管理員只會通知條目建立者會以G5為由速刪條目,卻沒有提醒條目建立者可到存廢覆核翻案。
如果解決以上問題,相信可以減少大量以G5為由的速刪,我便不再反對G5這個速刪理由。--Tvbosco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8:41 (UTC)

┌───────────────────┘
其實如果非自動確認用戶想編輯相關頁面,已有警告字句:「如果您認為刪除或白紙保護的理由有爭議,請在維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上提出新請求以供管理員審核以便恢復此頁面」--Gakmo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9:58 (UTC)

Tvbosco您好,會有此方針,是為了維持維基百科的品質,想藉以往操作經驗來減少關注度不夠的條目。依照實務來看此快速刪除方針能夠大大減少維基的運作,惟與維基其它方針相同,此方針難免有萬中疏漏的情形,如您對此刪除有意見,個人建議可以使用維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來申請覆核。若仍無法回復,表示維基社群認為此條目因為關注度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存在,建議您也可以選擇其他條目來撰寫。--Winertai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9:37 (UTC)

這個案例令我即時聯想到大半年前發生的「林婉霞被『殺』案」,同樣為香港女藝員的林婉霞之條目,因為之前建立過被刪除,其後的建立便被管理員速刪對待。當時我便提出過為G5加入6個月的時限,即是如果建立被刪條目的上一次存廢討論距今超過六個月,便不能提出速刪,只能按正常程序提交存廢討論。當時有人回覆說:「當條目重建之後,如果內容有擴充或是更新,就不應採用此條標準快速刪除。」,所以我便不再追究。以今日石天欣的例子,由於去年11月至今年8月期間曾參演多齣劇集,條目內容必定獲得擴充,所以按之前對G5的詮釋,石天欣並不符合速刪的要求。如果之前的詮釋是錯誤的,我便會重新提出為G5加入6個月的時限之建議。--Hargau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10:43 (UTC)

我覺得這個6個月挺實在的--Ben.MQ 2011年8月31日 (三) 12:53 (UTC)
CSD#G5指的是「重建的條目內容與上次被刪的版本大致相同」,如果僅是標題相同而內容明顯不同,CSD#G5就不適用。--Mewaqua 2011年8月31日 (三) 13:29 (UTC)
如果對人不對事,管理員AT於管理職能行使上,通常屬於比較機械化,這是可公評及改善的風格。不過說真的,剛才本來想重寫石天欣來試試管理員行使此模板的態度(以前我常做這些事情,如真佛宗清海,結果都獲得保留),結果發現這位女演員可供撰寫的網路資料實在不多;以這狹隘的觀點上,個人以為管理員做此抉擇或許是基於「上次刪除後,此期間該演員關注度並無顯著增加」的理由。至於條目的點閱率,並無法成為關注度(2個不同來源文獻以上)的要件之一。--Winertai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14:25 (UTC)
相信每個人遇到自己建立的條目被刪,或多或少都會感到不高興,更何況是未經任何討論的快速刪除。如果接納本人的建議,距離上次速刪達6個月的條目需要重新進行存廢討論,那麼在此案例中,大家可以再就石天欣是否有足夠關注度進行討論,即使最後討論結果是刪除,結果也是較為令人信服的。--Hargau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14:37 (UTC)
重點是內容差距大不大,而不是隔了多久。一個原本侵權被刪的條目,經另一個人重頭全面改寫建立,就算只有隔一天也不應該被速刪;而如果是原本的內容照貼,就算是隔六年也應該速刪。若管理員有切實按Mewaqua所言去查核兩個版本,不需要訂定六個月期限,反而限縮了彈性。--Reke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15:42 (UTC)
可是之前被刪版本的內容如何,一般人根本無法得知,社群難以監察管理員的比較工作。相反,六個月期限是客觀準則,無灰色地帶,條目要是不值得保留的,七天存廢討論過後依然還是會被刪。多了七天時間暫時留下條目,來換取一個透明度更高及能讓社群參與判斷的機制,我認為是值得的。--Hargau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15:53 (UTC)
我覺得這樣吧,不要死板板的六個月就非得進七天存廢期,而是若超過六個月,作者可以提出異議,有之前參與過投票存廢的用戶覆議證明內容已有差別,那就重審。--Reke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17:32 (UTC)

(!)意見,其實英文維基的重建已刪除頁面的提示已改為:A page with this title has previously been deleted. If you are creating a new page with different content, please continue. If you are recreating a page similar to the previously deleted page, or are unsure, please first contact the deleting administrator using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below.中文大意為:「此名的頁面已被刪除。若你現在想建立的新頁面內容與之前不同,請繼續。但若內容與之前已被刪除的相似,或你對此不肯定,請按下面資料先聯絡執行刪除的管理人員。」建議中文維基跟隨--Gakmo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16:09 (UTC)

完成--Gakmo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1:10 (UTC)
(+)贊成:原則上同意--Winertai (留言) 2011年9月1日 (四) 00:30 (UTC)
(+)支持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1日 (四) 02:31 (UTC)
Hargau和Gakmo的建議我都是大致同意的。--Tvbosco (留言) 2011年9月1日 (四) 05:15 (UTC)
(+)支持Gakmo的建議。另外英文維基百科的同一速刪理由有「sufficiently identical」字眼,故同時建議將G5修訂為「曾經根據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被刪除後又重新創建的內容,而有關內容與被刪除的版本相同或非常相似,無論標題是否相同。」。 -- Kevinhksouth (Talk) 2011年9月1日 (四) 07:37 (UTC)
(!)意見 無論如何寫, 最終還是取決於進行速刪的管理員究竟有沒有檢查……--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1日 (四) 07:54 (UTC)
根據現時的寫法,其實並未有規定進行速刪的管理員必須進行檢查,所以有機會出現錯誤速刪的情況,因此還是明文規定「並非相似的內容不能速刪」較好。 -- Kevinhksouth (Talk)
我只能說, 如果你有留意某(些)管理員處理速刪的紀錄, 你會知道他們是從不留意速刪模版與條目實況是否配合的--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1日 (四) 08:16 (UTC)
原則上同意Gakmo及Kevinhksouth的建議。但由於以往關注度並不代表未來的關注度,我覺得還是值得考慮引入六個月期限,給予條目建立者更大的自由度。--Hargau (留言) 2011年9月2日 (五) 02:29 (UTC)
Kevinhksouth的建議我都是大致同意的。另外,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9/01中多次被建立的郭爾妮鄭可琳被交到存廢討論而不是快速刪除,是一個好的開始。--Tvbosco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05:41 (UTC)

討論了超過兩星期,Gakmo及本人的建議取得較明顯共識,已付諸實行。 -- Kevinhksouth (Talk) 2011年9月18日 (日) 02:29 (UTC)

提議修改CSD G15

對應內容頁面為重定向的討論頁,前提是討論頁建立於重定向之後,或者討論內容已經存檔;

建議在後面增加「例外情況是該討論頁也是重定向,並指向內容頁面重定向目標所對應的討論頁」。這避免移動留下的討論頁重定向均被提交刪除的麻煩,同時也不會影響閱讀(反而可能方便,不會破壞現有鏈接)。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14日 (一) 05:27 (UTC)

完全(+)同意,根本沒有必要刪除。--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11月14日 (一) 06:20 (UTC)
(+)支持--達師198336 2011年11月15日 (二) 11:34 (UTC)
掛到28號無人反對就改了。--達師198336 2011年11月22日 (二) 11:06 (UTC)
Liangent已經修改了:[7]。--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11月22日 (二) 11:58 (UTC)

速刪G10

維基百科:快速刪除「G10. 原作者清空頁面或提出刪除,且貢獻者只有一人。提請須出於善意,及附有合理原因。」但有回退員指『意即「提請者」附合理原因,而非「原作者」』[8], 即原作者清空不用提出原因便可速刪. 請社群尋求共識--Nivekin請留言 2011年11月26日 (六) 04:48 (UTC)

若是如沙田友君所言,那麼規則應該是:「原作者清空頁面『且』提出刪除」,而不是目前的「或」字。另外,英文維基en:Wikipedia:Criteria for speedy deletion#G7(Author requests deletion)有云:「If the sole author blanks a page other than a userspace page or category page, this can be taken as a deletion request.」敬請參考。--Kolyma (留言) 2011年11月27日 (日) 11:04 (UTC)
你的解說沒錯。可是,就算前半部的規則容許「原作者清空頁面」等同「提請刪除」,但如果原作者未能符合「提請須出於善意,及附有合理原因」,也不應進行速刪。至於如果出現Nivekin提到的情況:原作者清空頁面後由非原作者掛上速刪模板,除非原作者或非原作者中的任何一人能夠提供合理原因,否則也不應進行速刪。(我個人較支持「原作者清空頁面『且』提出刪除」的方式,以避免出現Nivekin提到的情況,但這涉及修改目前的規則,要先看看大家的取向。)--沙田友 (留言) 2011年11月28日 (一) 02:48 (UTC)
括號前敍述符合目前規定,並無疑義。「原作者清空頁面『且』提出刪除」,形同他人不能代提速刪。在實務上,清空頁面者常為新人,可能不知道如何提出刪除,這樣的規則異動對維基不見得會更好。--Kolyma (留言) 2011年11月28日 (一) 13:44 (UTC)
我想,不單是原作者,任何人清空一個條目也應提出理由吧?除非存心破壞。即使是新人,他寫的條目也要有善意及合理理由才應速刪--Nivekin請留言 2011年11月28日 (一) 15:38 (UTC)

速刪方針

最近在處理頁面時發現中文WP沒有CSD-A7(在英文WP上用於處理明顯無WP:關注度,無來源,且網路搜尋無法給出相關資訊的條目),想問中文WP有否考慮過採納這一方針?Zzarch (留言) 2011年12月27日 (二) 22:39 (UTC)

目前如果真的沒有關注度(原創研究包括在內)的話一向是提刪處理(等七日),有些少關注度者則等三十日再提刪。個人對此表示(=)中立HW (留言) 2011年12月28日 (三) 09:45 (UTC)
不大了解英文這個分類有什麼考慮。但是關注度問題在中文維基百科上一般都是HW所提到的兩個處理途徑。畢竟一個主題的關注度是否足夠判斷有可能失誤,沒有特別清晰的指標,另外還和條目的內容是否顯示出關注度有關。除非沒有關注度而且行文非常像廣告/宣傳文字,提供了聯繫方式和網址,可以以G11的理由刪除,其他不大適合兩個人迅速決定條目去留,連申辯的時間都不留。因此我的意見偏(-)反對。當然如果了解更多英文版的考慮可能會改變我的態度。--用心閣(對話頁) 2011年12月29日 (四) 04:33 (UTC)
(?)疑問:像林浩平這種條目也非得要擺滿七日不行嗎?(目前僅提報關注度,還得等三十七日。)-Kolyma (留言) 2011年12月30日 (五) 13:49 (UTC)

通知︰升格《快速刪除》為方針

該子方針所述乃現時慣例,快速刪除之程序。可謂行之有效,故升格為方針。君有異議,當可再議。無則自此升格。謹此。--J.Wong 2011年10月13日 (四) 02:57 (UTC)

控訴管理員Wong128hk濫權,並以此為記錄待日後罷免時使用。--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04:56 (UTC)
沒寫理由就說管理員濫權,起碼要說哪裡濫權--Honmingjun--銘均 2011年10月13日 (四) 05:02 (UTC)
雖然是慣例,還沒討論怎麼快升格好像不太好,先討論和投票,再正式成為升格才合乎。--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05:06 (UTC)
上面的朋友說的對,之前都出過這麼多事情了,還不清醒一下啊。都還沒討論就升格為方針不是濫權是什麼?由我出口就是一句話,由其它人出口就是一大堆意見了,還不如由我說還省點字節數。--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06:24 (UTC)
「為反對而反對」這句話眼熟不眼熟啊=,=有什麼問題提出來即可,「該子方針所述乃現時慣例,快速刪除之程序。可謂行之有效」,說得很清楚了。再引用一句,「這和管理員權限有幾毛錢關係」⋯⋯--Ben.MQ 2011年10月13日 (四) 06:49 (UTC)

那,請問是否反對《快速刪除》此一慣例。如是,本人建議即時終止一切快速刪除,並細議,直至共識達成,列此為方針之時。本人寫得,則早成紀錄,請隨時引用。--J.Wong 2011年10月13日 (四) 07:27 (UTC)

另外,也想問一問Cwek君,既然行之有效,又不是修訂,有什麼須要討論?有則煩請列舉。--J.Wong 2011年10月13日 (四) 07:37 (UTC)

我不是反對你的建議,也對速刪沒任何意見,但至少發布一次討論或投票作為程序一部分,Wikipedia:方針與指引#方針是如何決定的?,沒取得明確共識(雖然默許共識了……maybe),不能私自搞,要不然會亂套,如果能先進行投票,等支持票夠了,再升也不遲,又不是急着投胎,而且也不會引起現在不滿。

是麻煩些,總好過現在有異議,默許不一定明確允許,還有心中悶着的(當然對於這個我不是)。(PS.學生黨,上課已看見你的意見,現在回宿舍回復)--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0:04 (UTC)

本人明白總有機會有異議,所以在此通知,並問有無異議。有則再議,無則方針。本人根本不介意有異議,亦不認為麻煩。本人之所以不滿,是因為反對者所謂均為虛無之言,無所指,亦無所以。無濟於事。純為反對而反對。無理取鬧。--J.Wong 2011年10月13日 (四) 10:43 (UTC)

我有異議,所以這東西今天是當不成方針了。-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09:03 (UTC)

之前說要討論廢除速刪的某個原因,討論結束了沒有?--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09:06 (UTC)

請君詳述以便討論。--J.Wong 2011年10月13日 (四) 09:21 (UTC)

翻閱方針區存檔至今年初,見有數個提案要求增加速刪準則條款,就是不見有提案要求廢除速刪。無奈。--J.Wong 2011年10月13日 (四) 09:32 (UTC)

如是,就更無奈。《快速刪除》主述程序,《快速刪除準則》主述準則,而更甚者《快速刪除準則》早已成為方針。如此,合理?--J.Wong 2011年10月13日 (四) 10:43 (UTC)

《快速刪除標準》及《用戶頁》兩則已載有相同內容。本人會基於此二共識,再立之為方針。--J.Wong 2011年10月13日 (四) 11:02 (UTC)

標準成方針,不一定程序也能成為方針,不過也奇怪,程序和標準是一套配對的,怎麼一個定了方針,另一個現在才提方針?或者開一個投票,確定是不是把該程序確定為方針,投票完才正式確定方針與否(J Wong別急,人家又不會跑的),還有,大家一定要注意去投票,免得人家加方針又不滿,搞投票又不了人家,人家很糾結的 囧rz...,有對程序不滿的可以投票中提出,並解決後再投一次確認,或者本次確定投票成功定了方針後在進行修訂——如果問題不太大的話。--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1:26 (UTC)
JWONG應該喝口冰水冷靜下,不然很容易會給雷幫主幹掉。--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2:21 (UTC)

維基百科討論:快速刪除的標準#要求廢除Wikipedia:CSD#G5是不是解決了,我看好像解決了,那好,可以提方針,投票確認就行,麻煩但不會現在亂糟糟。

User:Edouardlicn有意見,快說呀,人家可糾結着等着呢 XD,有問題快說,我們論證論證下,沒問題了,完人家的心願,又基本令人們滿意,多河蟹 XD--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2:53 (UTC) PS:雷幫主誰來的,雷公?(大霧?)--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2:53 (UTC)

我倒是建議合併《快速刪除》和《快速刪除準則》,以因應基金會精簡方針的建議--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0月13日 (四) 12:52 (UTC)
那把程序提方針和程序準則合併一併討論和投票吧,先把提方針處理掉,然後兩個都是方針的話就好處理了--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2:57 (UTC)

救命,有無核查清楚呀。《快速刪除準則》首段已載有《快速刪除》段一及段二絕大部分內容了,《用戶頁》段七則已載有《快速刪除》段三內容。有必要搞什麼投票嗎?至於書生意見,本人亦贊成。看各位反對與否啦。--J.Wong 2011年10月13日 (四) 13:16 (UTC)

要全部 XD,只引用部分到已成方針的還不夠的 XD
不過,基於JW快急瘋的樣子(XD),和鑑於我本來對該方針的提議沒任何意見的,我同意其成為方針,就差User:Edouardlicn了,看看他還有什麼要求,他也同意的話就算是共識了,剩下的是你們看着辦吧--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3:30 (UTC)
我倒是想看看違規管理員急瘋的樣子。--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4日 (五) 00:58 (UTC)

那可能要閣下失望。既然有用戶好冷眼旁觀,隔眼觀火,濫用自身反對權力,則由它吧,擱置了事。慣例繼續做慣例吧。這做不成方針可對我無益亦無害,與我何干?皇帝不急,太監亦無必要急。就讓方針指引繼續停留於剛引入、極為粗疏、脫離現實的階段吧。是方針又不掛方針,是指引又不掛指引,散落四周。社群要繼續,本人毫不反對。馬兄,恭喜你,你成功了,我這個「違規」管理員告退了。那些方針指引就留給你慢慢整理了。--J.Wong 2011年10月14日 (五) 10:55 (UTC)

(±)合併 per shizhao --達師198336 2011年10月14日 (五) 10:58 (UTC)
方針的通過並不需要社群全體一致通過,不能因為只有一個人沒表態同意而成為障礙吧?--沙田友 (留言) 2011年10月14日 (五) 14:51 (UTC)
熱烈慶祝某不冷靜管理員度假。--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4日 (五) 15:49 (UTC)

分段

我怕你自己搬石頭砸自己腳,卻好心着雷劈。不是走程序而是貪圖方便的話,你們早晚出事。--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5日 (六) 03:23 (UTC)
請保持禮儀,這樣講下去根本沒有助於討論。--KOKUYO (留言) 2011年10月15日 (六) 04:26 (UTC)
  • 從封禁申請交鋒經驗,J.雖很活躍很熱心,但兩三回都有「不惜任何代價,以已見帶入共識」的習慣。大家可以去省視他編輯歷史便知。會有如此行為,個人認為最主要原因在於J君往往對「非我」意見抱持成見,這不是主持討論應有氣度。以此方針言,J君大可「方針全文公告兩週,無人有異議後,再正式成為方針」,不必逕自宣布共識決議。爾後把無理規則亦可忽略掛在嘴邊,更是有些不妥。最後,我不免又抱怨一下,現在維基社群充滿「對人不對事」氛圍,這件事情起因是J君「以管理員職能態勢」違規宣布「共識結果」,再罵人無理取鬧,但卻因為「德高望重」,被眾人搞得好像網路霸凌受害者。說真得,維基慣例不少,「例如以白話文編輯」;難道只要將此「默契」(引用中文維基百科條目)PO上方針,就可以禁用文言文?然後,若有人反對「將白話文寫作納入方針」,我就擺起臉孔說大家不准用白話文嗎?--Winertai (留言) 2011年10月15日 (六) 04:47 (UTC)

謝馬君及Winertai君好心相勸。至於是否抱有成見,本人不評矣。留予各位定論。請勿再聚焦於我,請省覽草案,點評一二。--J.Wong 2011年10月15日 (六) 05:24 (UTC)

不敢當;我還是十分關注您推動的任何方針草案,不過以往經驗讓我不想插手。(例如您眼中完美封禁申請程序或許悉數如您所願,只不過在我看來像是繁瑣,後果會讓管理員縱容破壞者的六法全書條文。)
我始終認為:方針形成過程中;「讓想參與的人不想參與」,「讓反對的人不想反對」,「把反對者扣上無理取鬧」,即使結果再怎正義再怎理所當然,個人認為都不是很完美和說服眾人的。--Winertai (留言) 2011年10月15日 (六) 05:39 (UTC)

回想此事,本人的確可以處理得更好。本想寫道「希望反對者能詳細解釋因由,說人以理,及耐心回應對方觀點。」但不免亦發現自己仍有所失。唯有道,共勉之。--J.Wong 2011年10月15日 (六) 09:25 (UTC)

  • 「而提案時,亦須述明所引為以下何款準則,並通知頁面創建者及主要編修者。」
    • 沒有用TW的用戶可能難以通知頁面創建者及主要編修者,建議改為「而提案時,亦須述明所引為以下何款準則,並應通知頁面創建者及主要編修者。」
  • 「頁面創建者嚴禁移除快速刪除模板。」
    • 上有述主要編修者,為何只禁頁面創建者而沒有主要編修者?建議改為「頁面創建者與主要編修者嚴禁移除快速刪除模板。」
  • 「管理員審批後,可否納反對,並刪除該頁,唯應留言予反對者,解釋決定。」
    • 唯字應否改作惟?另外,「解釋其決定」看似較容易理解,建議改為「管理員審批後,可否納反對,並刪除該頁,惟應留言予反對者,解釋其決定。」

另建議加上原快速刪除上一些較溫和的語話及指引。卍田卐Justincheng12345✰改名進行中 2011年10月15日 (六) 10:45 (UTC)

可,已易。煩請明示何等語句及指引為所欲加回?--J.Wong 2011年10月15日 (六) 13:29 (UTC)
    • (!)意見「並應通知頁面創建者及主要編修者。」有點問題, 其一是TW只懂通知創建者; 其二若有如此註明, 眾多主要編修者中那一位收不到通知, 是否提刪作廢? 要知速刪是10來分鐘內的事, 到所有有關人等全獲通知, 理論上是7日的事……--Nivekin請留言 2011年10月16日 (日) 06:21 (UTC)
改為「並應通知頁面創建者,並儘量通知主要編修者。」較好,一來TW不能通知主編者問題不大,儘量不是一定(好有矇混過去的感覺,但沒辦法,TW沒AI),二來如果提速刪者有精力的話,可以逐個主編者通知下,也不違背原則。
當然可以的話,能否對TW改造下,在下速刪標記時,也列出近期最多編輯該條目的維基人,提速刪者可以自行判斷是否通知,這樣會可行些,「近期最多」這條件到時具體確定,由於對主要編輯者較難以客觀量化確定,對於也應該通知主編者這要求不能太死板,只能留些松限。--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6日 (日) 07:46 (UTC)
      • (:)回應-話說是因為難以通知才加上「應」字啊。笑。
另外,致J.WONG,我想表達的是您所寫的話適合作為一種方針,但卻失去了原快速刪除上的一些教導新用戶的內容,這樣只不過是將快速刪除的標準正式化和移動。所以我想,簡化是需要的,但有時需要顧及其它因素,不要為簡而簡,或許新手就需要這些指引呢。有見及此,我認為可將原快速刪除的流程合併至快速刪除的標準,再將原快速刪除改為指引就好了。卍田卐Justincheng12345✰改名進行中 2011年10月16日 (日) 07:43 (UTC)
        • (:)回應 「應」可能有歧義. 一方面的解讀可能是「提刪者有責任通知頁面創建者(或主要編修者)」. 這樣的話,「並通知」與「並通知」好像沒有大分別--Nivekin請留言 2011年10月16日 (日) 07:48 (UTC)

::Wikipedia:快速刪除/我的修改草案,偷懶了,直接將兩份copy&paste了,我再去修改下--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6日 (日) 08:01 (UTC)

刪掉「應」字,這樣就沒義務通知創建者,後面是「儘量」,「儘量」不是「必須」,我可以說我找不到主編者(判斷不到)所以不通知,如果不合理,可以改「可選擇」之類更寬鬆的詞。
還有,「須刪除而不合下列快速刪除準則,就應提案存廢討論。」和「如果一個頁面不符合快速刪除的標準,但確有刪除的必要(如侵權),則應當移交WP:頁面存廢討論」,這兩句話有沒歧義或同意?對這兩句我迷糊了。--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6日 (日) 08:28 (UTC)
「並通知頁面創建者」, 有沒有「應」字結果都是一樣的--Nivekin請留言 2011年10月16日 (日) 08:39 (UTC)
我的草案,原來位置不對,被提刪了,原文轉移過來--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6日 (日) 09:42 (UTC)

Cwek君,卍田卍君,方針不是說明,而說明實寫於「幫助︰……」空間,並加連結於方針頁頂,故不建議過長。好像有點理解問題,「應」應該不表強制,「須」才是吧。另外,nivekin君,刪除守則久久未曾更新,至今尚載有「刪除投票和請求」此舊名就知了。--J.Wong 2011年10月16日 (日) 14:00 (UTC)

是不是說把速刪的溫馨介紹和定義移至「幫助」類名字空間,方針只保留流程和標準就行了?至於要不要通知創建者,我認為除了自己刪除自己子頁外,作為一種尊重和提醒,必須知會創建者,至於主編者,基於難以判斷,如果沒能為力的話,可以選擇不通知。--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6日 (日) 14:38 (UTC)
User:Cwek/速刪幫助草案,溫馨提示和介紹已剝離出來了,正在整理中。--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6日 (日) 14:49 (UTC)
(:)回應「刪除守則久久未曾更新」,所以若有加注必須同步進行。改速刪不改提刪,徒惹爭議。「應」與「不應」也是大有歧義的字眼,最好避免使用。--Nivekin請留言 2011年10月16日 (日) 16:39 (UTC)
「刪除守則」沒要求,可否理解為可選告知相關者?而且提刪也有要求「最好通知該頁面的作者或近期經常編輯該頁的編者」(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提報頁面的存廢檢討),速刪也要有類似要求。如果「應」有歧義,用「最好」或「儘量」如何?--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7日 (一) 00:52 (UTC)
突然靜下來了,是不是共識了,還是太忙了?JW的草案我添加少量原有的東西和調整了下排版,有異議的可以修改的--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8日 (二) 04:28 (UTC)

分段2

排版,再改了,看看吧。談一談那句,測試內容多數是按編輯鍵產生,沒有必要轉移至沙盒。有意義,就不會刪了。至於解釋,假設Nivekin君不反對,即多數會發通知了。認為罐頭訊息不夠,是否應該請提刪者再留言解釋呢?不建議一人事拆為二人為之。--J.Wong 2011年10月19日 (三) 01:29 (UTC)

頭條娛樂那次是故意沒提醒還是TW的問題(但不排除IP用戶沒留意到)?我應為為了安全和避免日後的爭執,默認除了速刪用戶自己的專屬頁(用戶頁,用戶討論頁和用戶子頁)外都要通知創建者(或主編者,技術允許和方針要求的話),如果這樣,TW可能做些修改,檢查速刪頁是否提速刪的用戶專屬頁,否則都執行通知創建者的程序,無論之前有沒勾上。還有,有否需要對模板和TW進行改造,對被通知提速刪時也說明速刪原因?--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9日 (三) 04:10 (UTC)
是TW的問題, 當日所有提刪均是用TW進行, 只有它一個沒被通知. 問題是, 無論那一個軟件總有出錯機會, 那若有同類事件是否提刪作廢, 再另行通知及提刪? 不用TW的, 是否不手動知原作者便無效?--Nivekin請留言 2011年10月19日 (三) 06:37 (UTC)
如果這樣的話,最後檢查一下,沒提醒的話就補上。--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9日 (三) 10:07 (UTC)
誰來檢查? 沒檢查又如何?--Nivekin請留言 2011年10月19日 (三) 10:58 (UTC)
靠自律?如果要防止沒能提醒,最好方針要硬性點,一定要提醒創建者,關於主編者要給一個定義,例如一定時間內編輯次數依次由多到少地派,多者為主編,方針硬性的話就一定要提醒。除非有措施去檢查,否則真只能靠自律。--Cwek (留言) 2011年10月21日 (五) 13:23 (UTC)
通知條目創建者只應該是一個建議,不應該是強制的要求。首先,我們進行存廢討論的是條目,不是用戶頁等,存廢討論的通知理應建於條目上,而不是他處。其次,對於大多數條目來說,並不是由一個人建立而成的,如果條目的主要編輯者不是條目建立者,這又怎麼辦呢?難道要通知所有編輯過該條目的用戶?顯然是不現實的。最後,在條目和存廢討論版面進行通知與刊登已能最大限度的起到公示的作用,進行這樣的公示和通知的目的是為了讓所有用戶參與內存廢討論中,其中自然包含了條目創建者。綜上所述,通知條目創建者成為提刪的必要步驟捨本逐末,我們可以以任何的形式通知任何你想通知的任何人,但請不要使因未通知某些用戶成為一個過錯,我認為這是很無理的。烏拉跨氪 2011年10月21日 (五) 13:51 (UTC)
由於你提到存廢討論,我認為你想說的是說提刪,現在我們討論的是速刪。再說先速刪流程為(按照TW的做法)是掛速刪模板並通知創建者,如果創建者不滿意,可以立即掛{{hangon}}(阻止速刪)並在討論頁解釋,提醒創建者是為了告訴其條目又被速刪可能,要其關注其條目並提出反對意見。如果不落實到提醒道討論頁,可能其不知道或者不關注自己的條目的狀況。提醒到其討論頁至少能給予其足夠提醒(會有新消息的提醒,至少會注意看看),避免先砍後奏的嫌疑。
關於主編者的定義,因為條目不一定是創建者一手包辦,可能後期有人補充或整理,我認為由於對主編者的判斷難以確認,為了方便TW對主編者的速刪通知,最好定義下:就是對近期(兩周內)按編輯次數由多到少排出前10個(不夠就有多少數多少)就算是近期的主編,這樣即使創建者不再關注被速刪的條目,至少也能給近期關注該速刪條目的提個醒。當然,TW出問題的話,可以人工分析誰是主編者就通知誰,這個由於判斷標準和操作的難度,「通知主編者」的要求只能推薦去做,就不硬性了。
總而言之,通知到創建者討論頁是必須的,為了引起創建者足夠的注意,避免先砍後奏的誤會;而通知主編者,如果使用TW的話,是必須的(判斷規則定死了,方便執行,技術操作也沒太大難度),如果手工的話,就盡力而為,(靠主觀判斷,判斷不定,技術操作繁瑣),概括的話,能通知到主編者的就要通知。--Cwek (留言) 2011年10月22日 (六) 02:49 (UTC)
提案速刪者,通常初建不久,孰為原作,孰為主編,並不難分,何須費時定義?
至於強制與否,及是否必須兩者同時通知,本人並不認同強制。--J.Wong 2011年10月22日 (六) 04:18 (UTC)

J.WONG大人指的是並認同?很認同『提案速刪者,通常初建不久,孰為原作,孰為主編,並不難分,何須費時定義?』,笑。卍田卐Justincheng12345✰改名進行中 2011年10月22日 (六) 11:26 (UTC)

見笑--J.Wong 2011年10月22日 (六) 11:32 (UTC)
的確,大部分速刪都是廣告,關注度或無聊物之類的,一般新建沒多久就被提速刪了,所以基本主編就創建者不出奇,只是如果以後發現存在很久的條目而且已有多名主編者會怎樣處理的,其實我也好奇,有這樣的條目嗎?--Cwek (留言) 2011年10月22日 (六) 11:43 (UTC)
討論應該完結了吧,是直接轉方針還是再開投票?卍田卐Justincheng12345✰改名進行中 2011年10月23日 (日) 14:50 (UTC)
請諸位不要忘了維基百科社群中固有的作者主義與社群主義之分(m:Conflicting Wikipedia philosophies#Authorism vs. Communalism),太過於偏向哪一邊都對另一種主張的成員不夠友好,也是造成衝突的根源之一。現在我覺得我們的作者主義傾向已經很嚴重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0月25日 (二) 01:13 (UTC)

本人並認同建議提刪者通知主修或原作會傾向任一主義。首先,現時大部分速刪提案都是用TW,原作者會自動獲得通知,而提刪者力有餘則亦可連同主修者一併通知。此等通知正正用以減少爭執,加強主刪者與主留者及時溝通,免得過後大起爭執。如此對話,亦不見得有助於事。我強調事後原作者大吵大鬧,主刪或社群勸服僅為對話,並非溝通,因為此等對話,往往做不到達成真正共識,反而只是多數共識。本人鮮去理會什麼主義,本人更想設法提供一個安寧的環境及完整處理或避免衝突的程序予一眾編者。

換而言之,通知根本無關於任一主義。舉個例說,親如枕邊人,當你要拿取或借用其名下物件,亦應通知其人,是為尊重,亦為禮貌。雖然甚為個人,但必須承認維基百科上每一個用戶名背後都是一個人,而正正是有這個人,不論好歹,才有該篇文。所以此點毋容抹煞,更不容否認。人與人相處,從來貴乎互相尊重。所以通知,根本只是一種基本禮貌,扯不上任何主義。

另一點,在對外與對內之別,對外可以是一個整體,但對內就要分清權責,免得混亂,最終爭議四起。剛看了一看元維基那頁,本人實在無意褒貶兩者,不過觀乎現時英文維基百科及本地以至其他大部分維基百科仍以作者主義為主,社群主義為次。封禁方針,可供查證,關注度均為作者主義產物,亦就是「對內權責分明」;其實特色、優良、乃至新條目推薦亦然,新薦及存廢討論尤甚。至於社群主義方針或指引其實沒有什麼。不是說作者主義毫無缺點,而是社群主義確實難以落實,過於理想。另外,亦甚易使人漠視人的存在,以致肆意而為,或者得勢不饒人。大社群還是走「作者主義為主,社群主義為次」之方向為佳。--J.Wong 2011年10月25日 (二) 15:57 (UTC)

現在大部分是用TW沒錯,但要是TW壞了呢?其次,每個條目都不是某一個人的,即是只有他一個編輯。其發表在維基百科上,就已確認他同意其他用戶對其內容進行修改,當然也包括刪除。提刪的通知作為一個理想的動作當然好,可作為指引,建議大家這麼做,但如果不這樣做,請問提刪者存在什麼過錯嗎?在提刪公共領域的內容時沒有通知某些人是一個不可接受的行為?我實在不願見到,以後有哪個用戶因為提刪時沒有通知他人而被稱破壞甚至是封禁。烏拉跨氪 2011年10月25日 (二) 16:25 (UTC)
別誤會,維基百科上任何作品均非公有領域,而是「共享創意—署名—相同方式」協議,即只是作者釋出大部分權利,容讓大眾協作完成,而不受版權限制。所以「作品無作者」這個觀念完全錯誤,亦不符現時奉行之版權協議。當然,本人亦不願見到閣下最後所述之況。而觀乎上述討論,最大爭持亦只不過是否一定要通知原作及主修。並沒有說要有什麼後果。--J.Wong 2011年10月26日 (三) 01:05 (UTC)

如此一來,請問加入條款建議提刪者通知主編或原作,各位意下如何?--J.Wong 2011年11月3日 (四) 14:17 (UTC)

最好是建議,不是必須。烏拉跨氪 2011年11月3日 (四) 14:43 (UTC)

總結?

套用沙田友的話:「幸好沒直接成為方針,不然反映不出這麼多維基人的意見。」那麼,現在可以做個總結了是吧。--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10:21 (UTC)

三號,本人諮詢各位意見。既始,則通常一週,以讓諸位有足夠時間。如無反對,則明日開始公示草案。至於總結,現時似不適合。--J.Wong 2011年11月9日 (三) 10:48 (UTC)

「三號,本人諮詢各位意見。既始,則通常一週,以讓諸位有足夠時間。」整個句子就充滿語病。不過這只是Jwong的個人問題,並不影響方案通過。--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1月10日 (四) 13:56 (UTC)
君言之有,則必有之,就不爭於此。鑒上述公示,無人反對,本人已依之修改條文,請諸位省覽。亦如上所言,再公示「草案」,望君賜閱。無人反對,則一週後立為方針。謹此。--J.Wong 2011年11月12日 (六) 04:36 (UTC)
已立為方針。--J.Wong 2011年11月23日 (三) 06:21 (UTC)

建議設立快速刪除案例或快速刪除細則

參與了很久但對很多快速刪除準則的標準還是無法理解,感覺快速刪除準則的敘述太短了,一些情況不知道該用哪個。比如很多情況都在用G1G2G3的標準太模糊等等。--YFdyh000 2011年12月12日 (一) 16:00 (UTC)

en:Wikipedia:Criteria for speedy deletion解釋得很詳細。--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12月13日 (二) 09:21 (UTC)
是更詳細一點,但不知道英語維基的方針解釋在中文維基適用嗎?另外英語理解會有些困難。感覺設立一個細則比較好。--YFdyh000 2011年12月13日 (二) 10:52 (UTC)

首先,英文維基百科規矩僅可參考,要援要引,則必須得社群同意,達成共識,否則此版何用之有?況一人認為解釋得好,不代表眾人皆是。YF君,覺得有細則不夠詳細,閣下則須想一想,如何修改,可更臻完善。就此拋出問題,未必就會得到和應,最終亦只會不了了之。--J.Wong 2011年12月14日 (三) 04:5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