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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評選中「30天期限」和「不合要求而撤銷提名」的問題
完成,無異議,日後自行撤銷提名的FA/FL/GA統一不受30天時間(指同一個條目請勿在距上一次評選結束後不滿30天內重複提名,否則該提名視為無效)之限制。--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9年9月11日 (三) 03:4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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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想到一個問題,不知道好不好請各位想一下。比如說像是GA的評選期限是7天,而所謂「30天期限」是指「當一個評選結束後不滿30天內不得重複提名,否則該提名視為無效」。如果GA的期限快到時間截止日了(比如期限的第5天至最後一天時間結束前)才撤銷提名,那麼這種時候到底適不適合用「30天期限」呢? 其他的評選(FA/FL/FP)亦是一樣的問題。如果像是這個例子來說,某A在第5天才自行撤銷提名,那麼如果30天內(即某A在第6天至第35天內)再次提名這個條目那是否有效? 之前的相關討論有評選提名無效如何處理和是否新增規則,但好像忘記了所謂用戶會否有打擦邊球的bug疑慮(之所以會覺得評選這東西本身就存在可能無法解決的bug不是沒道理),如果這種提名適合使用忽略所有規則的話也請順便說。--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9年9月4日 (三) 09:0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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