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方針/存檔/201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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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這要禁止嗎?

類似== [[阔嘴鸟科]] [[:en:Eurylaimidae|Eurylaimidae]] ==這樣。

主要可參看中國雀形目鳥類列表卍田卐JC1 2012年7月8日 (日) 07:46 (UTC)

這樣呢?== [[阔嘴鸟科]] [[:species:Eurylaimidae|Eurylaimidae]] == 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8日 (日) 10:07 (UTC)
根據Wikipedia:投票/跨語言連結的處理方式,這樣是禁止的吧(不影響貢獻,但評選特色條目、優良條目和新條目時需先改為以上的用法)。--YFdyh000 2012年7月9日 (一) 03:05 (UTC)
所以可以以[提升質量或維基化)為名全刪掉的嗎?卍田卐JC1 2012年7月9日 (一) 05:26 (UTC)

BrockF5,你真狠!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是於2012年7月10日 (二) 14:00 (UTC)之前加入的。

維基名稱空間裡包含GFDL的條目似乎應該檢查一下

比如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這裡說「 請留意,由於維基新聞採用創作共用2.5版發布內容,與GFDL並不兼容,因此除非事先徵得原作者同意,不能複製或轉移內容至維基新聞。」。但是維基百科現在是創作共用3.0和GFDL雙授權,這段文字似乎應該也考慮CC3.0和CC2.5之間是否有兼容性。--Skyfiler留言2012年7月13日 (五) 17:14 (UTC)

缺sa元素。Liangent留言 2012年7月13日 (五) 17:47 (UTC)

藝人改了藝名即失去了之前的關注度?

偶然想看看林婉霞的條目,才發現一個多月前她改了藝名為林芊妤並被移動了條目名稱,並於數天前被人以關注度不足為理由成功通過提除。誠然如果使用「林芊妤」一名尋找可靠來源,確實很難找到資料,但以其舊名「林婉霞」搜尋,便明顯合乎Wikipedia:人物收錄準則對非主要演員的最後一項要求——至少她於2009年曾經被媒體專題介紹。所以希望各位能夠澄清一下,當藝人改了藝名後,是否代表之前的可靠來源或傳體報道失效呢?--Tvbosco留言2012年7月12日 (四) 15:07 (UTC)

關於管理員BrockF5的濫權行為

剛才看了一下BrockF5的貢獻,看到高清翡翠台古籍研究社系列等由註冊用戶和 IP用戶參與編輯戰的條目被全保護了,還有之前我去WP:PT舉報的時候把4個所需半保護的題目全保護了,還封我7天(之後改為3天)?!真想罷免他!

歡迎回復。

今晚找錯誤去! (留言/貢獻) 2012年7月10日 (二) 08:40 (UTC)

管理員BrockF5以「3rr+吵架」為理由將本人封禁,但本人並未參與任何3rr行為,所謂吵架完全是對某匿名用戶對本人長輩多次人身攻擊的回擊,卻遭到相同甚至更重的處罰(封禁對匿名用戶毫無用處)。要求BrockF5承認封禁有誤。

Gilgalad 2012年7月12日 (四) 05:55 (UTC)

恭錄以上兩段內容,以便討論。反濫權協會)2012年7月13日 (五) 03:57 (UTC)反濫權協會 (對話貢獻) 在此主題之外很少或沒有其他編輯

(*)提醒:閣下簽名太過花俏,已實質干擾閱讀,敬請回歸四個「~」符號即可。--Kolyma留言2012年7月14日 (六) 08:25 (UTC)
(*)提醒:BrockF5已有多次存在爭議行為,建議檢討其管理員地位。--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留言2012年7月14日 (六) 09:21 (UTC)
請管理員BrockF5及時回應!--Gilgalad 2012年7月16日 (一) 16:26 (UTC)

建議大量刷條目需經批准

創建之前先讓大家看看有沒有問題,避免到時候再來收拾。也可以避免過短的條目。個人感覺創建一類條目(創建方式相同)前需批准比較合理。--MakecatTalkDC10 2012年7月20日 (五) 13:18 (UTC)

同意,不過建議對「大量」劃定明確的界限,比如50條以上需批准(具體多少條還需討論)--Hans LiLi|Sn|ΔH2012年7月20日 (五) 14:02 (UTC)
其實enwp小條目也不少,我剛隨機頁面了一下,恰巧是這個條目。短不是問題,其實相對比較關心的應該是出錯問題,回頭浪費幾倍的人力來收攤子就不值了。--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7月21日 (六) 08:57 (UTC)
那個機器人一開始創建的條目和我們的差不多,但後來就好多了:[1][2],這些條目弄過來最主要的障礙就是譯名。--MakecatTalkDC10 2012年7月21日 (六) 11:04 (UTC)

百科編輯注意

維基百科人人都可編輯,但我發現其中有比較嚴重的問題影響條目質量。由於編輯者生活閱歷,學歷,個人習慣等原因,語法風格大相逕庭。同一條目中甚至出現很多種不同的文字風格,甚至出現同一條目上下文自相矛盾的問題。嚴重影響了條目的可讀性和可信性。希望能夠引起大家注意。建議編輯者自己判斷,如果是小修改,請不要破壞原文的文字風格。編輯時認真審定條目,杜絕自相矛盾事情的發生。巨浪-2的歷史版本中。前文寫巨浪2是東風31的海基版,後文又說巨浪2明顯不是東風31的海基版,如此自我矛盾。獨孤克業 (留言)

請注意使用正確的簽名格式,不要用模板。--YFdyh000 2012年7月21日 (六) 08:30 (UTC)
囧rz...:為甚麼是放在這……還有條目前後矛盾這又不是第一天的事了--KOKUYO留言2012年7月21日 (六) 08:32 (UTC)
您們這個簽名格式是怎麼弄出來的啊?我按照幫助上四個~出來就是這個樣子啊。
(&)建議,如果先不會弄的話,可以在參數設置里把「您的暱稱(簽名時用)」清空,不勾選下面的「視為維基代碼」。然後就可以用四個波浪線了。--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7月21日 (六) 08:45 (UTC)
明白啦。呵呵,我還欠學習。{{SUBST:反破壞工作小組申請|獨孤克業}}留言2012年7月21日 (六) 08:50 (UTC)
這個簽名有意思xD--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7月21日 (六) 08:52 (UTC)
申請沒有結束,呵呵沒辦法啦{{SUBST:反破壞工作小組申請|獨孤克業}}留言2012年7月21日 (六) 08:56 (UTC)
那麼正規的百科全書要用什麼樣的文體和格式編寫好呢???-- ──★──  2012年7月24日 (二) 03:55 (UTC)
第三人稱寫法、少用感性言語形容、不要自己發表評論、給一大堆學術資料、確保資料能夠有好來源佐證……大概是這樣吧。--KOKUYO留言2012年7月24日 (二) 07:02 (UTC)
其實只要多看一下其他正統的百科全書(例如大英)或圖鑑類資料的寫法,不難掌握百科全書的適當寫作風格。--泅水大象訐譙☎ 2012年7月24日 (二) 07:44 (UTC)
應該把這個問題寫到維百的條目裡面並提醒大家注意,以免步入度娘百科的後塵。-- ──★──  2012年7月24日 (二) 08:20 (UTC)
明顯很多編輯就沒把這當百科……--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7月24日 (二) 13:02 (UTC)
囧rz...-- ──★──  2012年7月25日 (三) 02:06 (UTC)
應該組織一個小組對現有的一些條目進行規範化,按照正統的百科全書或圖鑑類資料的寫法進行改善以提升條目的可讀性和可信性。-- ──★──  2012年7月27日 (五) 13:04 (UTC)

人肉機器人一分鐘刷50次編輯無需申請無王管

User:2011wp的編輯,另見Wikipedia:機器人。經批准的Bot帳號還有「每分鐘12次編輯」的限制,人肉機器人就好像「無王管」。--Mewaqua 2012年7月27日 (五) 10:38 (UTC)

我還是今天才知道你懂粵語。話說這貨不是機器人帳號?--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留言2012年7月27日 (五) 11:32 (UTC)
同意Mewaqua的意見。--CHEM.is.TRY 2012年7月27日 (五) 11:34 (UTC)
還有一些可以用bot卻用了flood的機器人.....話說我好像當過人肉機器人.....卍田卐JC1 2012年7月27日 (五) 12:42 (UTC)
{{subst:uw-bblock}}--123.151.31.144留言2012年7月27日 (五) 13:09 (UTC)
(+)同意Mewaqua,應該考慮要求該用戶註冊另一個帳戶並為該戶口設置帶bot權限的權限組(可以是bot,也可以是flood)-HW 動員令 2012年7月27日 (五) 13:16 (UTC)

優良條目和特色條目評選的理由

提議一

在優良條目和特色條目評選中,應依照當前社群共識對條目評價。如果條目的寫法符合共識,違背此共識的理由就不能作為反對的理由。

如果有人對共識持有異議,應該在相關頁面重啟共識討論,不應在GA、FA評選中表達。

理由:避免把GA、FA評選轉化為繼續對已有共識的討論,偏離條目本身。另讓編者的注意力集中在條目是否符合共識,不需考慮共識是否正確。

有一點不確定的是,多大的級別才是標準?如果是廣泛討論過的肯定合乎,但如果只是某個條目討論頁中少數幾個編者達成的共識,可能就不合乎了?——王小朋友留言2012年7月28日 (六) 17:34 (UTC)

(-)反對。目前的共識機制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弊端,過分依賴投票、強推共識,導致「本來無所謂的東西」變成了「有共識限制的東西」,就是那個比喻,討論切哪個手指頭,殊不知不切也可以。第二,這一規定將強制要求各種不成文規定必須成文,成文過程中將造成標準的空窗期,在現有優良特色除名體制下將造成很大程度的泛濫,DYK更是不可逆轉。第三,即使成文,查找起來也有困難,如果支持一方死纏爛打要求找出理由依據的共識,很可能出現無法找到的情況,大大提高投票門檻。此外,針對操作層面的共識,在強推投票之下,很可能沒有解決與更廣泛層面的共識的矛盾,那麼任何有矛盾的位置,由於援引的共識不同,不論支持還是反對都變成了可以接受的理由。這一提議指向性太強,建議撤回。 --達師218372 2012年7月28日 (六) 17:59 (UTC)
第一,在進行那個手指的比喻時,殊不知閣下可以成為提出那個「每個手指都不切」的選項的用戶。第二,此提議沒有要求「強制要求各種不成文規定必須成文」,只要求將已成文的共識應用於兩項投票(沒有包括相對不嚴格的DYK),所以不存在空窗期。第三,我想可以分類建立索引列表,方便尋找共識。不知是否是寫得不清楚,我的建議僅禁止了 使用違背共識的理由 進行反對,沒有規定支持的理由,似乎沒有「由於援引的共識不同,不論支持還是反對都變成了可以接受的理由」的問題。請仔細閱讀建議:
如果條目的寫法符合共識,違背此共識的理由就不能作為反對的理由。
只有當有人提出反對的理由違背共識時才不成立,似乎不存在「支持一方死纏爛打要求找出理由依據的共識」的問題。建議沒有規定反對票「做事前找出法律依據,只允許做法律允許的事」(維基不是法律,只是個比喻),而是規定反對票「不允許做法律禁止的事」。--王小朋友留言2012年7月28日 (六) 18:13 (UTC)
請問你如何能保證共識面面俱到?請問為何單獨對反對票多加限制而對支持票不與限制?烏拉跨氪 2012年7月28日 (六) 18:30 (UTC)
共識沒有面面俱到。這樣做雖然也不是萬能的,但能減少很多麻煩。正在評選的優良條目的支持票的理由中,好像沒有違背共識的理由。如果一樣應用於支持票也沒關係。--王小朋友留言2012年7月28日 (六) 18:56 (UTC)
如果不可面面俱到,那專門就特有投票單列出一個所謂共識的作用又有多少,恐怕也就只能解決你現在這個問題罷了。那是否應該同樣製作一份「支持票合理理由共識」除此以外的支持票都無效?烏拉跨氪 2012年7月28日 (六) 19:07 (UTC)
您說「那是否應該同樣製作一份『支持票合理理由共識』除此以外的支持票都無效?」我實在不解。我的建議是要求共識之外的反對理由有效,違背已有共識的反對理由無效。
請閣下認真讀這句話:
如果條目的寫法符合共識,違背此共識的理由就不能作為反對的理由。
--王小朋友留言2012年7月28日 (六) 19:28 (UTC)
邏輯學上,真的逆否命題也為真。你的建議是要求共識以外的反對票有效,那麼它的逆否命題應該就是共識以外的支持票無效吧。既然沒有共識為何能夠成為支持的理由?這種支持是不是就成為了投票者個人的觀點?烏拉跨氪 2012年7月28日 (六) 19:38 (UTC)
共識以外的反對票有效這句話過分簡化了,代表不了違背共識的反對票無效。具體來說,有效的反對票是共識沒有反對和沒有共識的意見。這句話的逆否命題是,如果一個反對票無效,那麼它是有共識,並且共識反對的意見。--王小朋友留言2012年7月28日 (六) 20:04 (UTC)
這不是歧視反對票嘛。。--CHEM.is.TRY 2012年7月28日 (六) 19:11 (UTC)
怎麼歧視了?--王小朋友留言2012年7月28日 (六) 19:28 (UTC)
是不是應該支持票也必須「符合共識」?必須找出相應的共識才能投支持票?噢對不起,WP:WIAFA本身就是共識,投支持票只要抄兩句就肯定是「符合共識的」。投反對票就要和各種莫名其妙的共識相匹配。--達師218372 2012年7月29日 (日) 05:37 (UTC)
就像WP:VIP,如果你提出一條封禁理由,如果封禁理由與社群共識別牴觸,別人可以提出說封禁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如果在管理員選舉中,為說那個維基人有多好,則很少會有人會提出違反方針的觀點。在封禁和管理員選舉中,已經是這樣,也沒見閣下抱怨「投反對票就要和各種莫名其妙的共識相匹配」。另外一點,如果在某點社群沒有有過共識,也是可以作為反對理由的,因此「投反對票就要和各種莫名其妙的共識相匹配」是不準確的,準確地說法是投反對票不能與各種共識相牴觸。--王小朋友留言2012年7月29日 (日) 06:44 (UTC)
請參見cobrachen之前的言論。--CHEM.is.TRY 2012年7月29日 (日) 06:05 (UTC)
VIP投訴方有舉證責任,或者說找方針的責任,而條目評選提名方沒有舉證責任。管理員投票更別說了,那是對人不對事的,「我看他不爽」都是合理的理由,更何況抵消比例是1:4。--達師218372 2012年7月29日 (日) 17:26 (UTC)
我的提議的意思是,反對票提出沒有舉證責任,而反對反對票者有舉證責任。「我看他不爽」是合理理由?那麼我認為,這個理由也應該建立共識/方針禁止。--王小朋友留言2012年7月29日 (日) 17:35 (UTC)
支持方沒有舉證責任,反對支持方無法舉證。--達師218372 2012年7月29日 (日) 17:51 (UTC)

那麼就製造矛盾好了,用這種方式違反共識1,反對票有效,用那種方式違反共識2,反對票也有效。 --達師218372 2012年7月29日 (日) 05:37 (UTC)

善意假定條目是符合的。--王小朋友留言2012年7月29日 (日) 18:27 (UTC)
什麼意思?--王小朋友留言2012年7月29日 (日) 06:44 (UTC)
對人一次,你只知道一個勁找我的「措詞問題」,卻連我第一次發言都沒有看懂。--達師218372 2012年7月29日 (日) 17:26 (UTC)
我覺得您和烏拉跨氪都沒看懂那句話:「如果條目的寫法符合共識,違背此共識的理由就不能作為反對的理由。」--王小朋友留言2012年7月29日 (日) 17:35 (UTC)
抱歉,現在條目的寫法符合共識1,違反共識2,因為共識1和2矛盾。--達師218372 2012年7月29日 (日) 17:41 (UTC)
十分抱歉,我還是沒看懂。--王小朋友留言2012年7月29日 (日) 18:24 (UTC)

提議二

GA/FA評選中,考慮的因素應針對條目本身,不應考慮條目編者是誰。

理由:避免邏輯謬誤中的人身攻擊的謬誤。--王小朋友留言2012年7月28日 (六) 17:34 (UTC)

(!)意見,連一個類型的條目怎樣寫都沒有共識,所以還是維持現狀吧。--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7月29日 (日) 07:07 (UTC)

問:維基百科是不是性別歧視的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