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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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節
包節

《松江邦彦图》之包节像


大明湖廣道監察御史
籍貫 直隸松江府華亭縣民籍
浙江承宣佈政使司嘉興縣
族裔 漢族
字號 字元达,号蒙泉
出生 正德元年(1506年)七月十六日
南直隶华亭县
逝世 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六月二十八日
庄浪卫
配偶 娶李氏
親屬 曾祖包俊,號可松,祖包鼎,號舒庵
包志,號吾心,母楊氏
包孝
长子包杞,字孟材,號海亭。
出身
  • 嘉靖七年戊子科舉人
  • 嘉靖十一年(1532年)壬辰科同进士出身
著作
  • 《陕西行都司志》
  • 《包侍御集》

包節(1506年—1556年),元达蒙泉,直隸松江府華亭縣(今屬上海市)民籍,浙江嘉興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祖父包鼎池州府知府,遂全家遷移至華亭。包節五歲喪父,母親楊氏堅持教育培養。嘉靖七年(1528年)中式應天府乡试第二十名举人,嘉靖十一年(1532年),登壬辰科会试第265名,三甲105名进士。授山東东昌府推官,入为监察御史,彈劾兵部尚書張瓚貪穢。出按雲南,請求體恤貧民,得到批准。之後巡按湖广

显陵守备太监廖斌骄横不法,包節准备惩治,事情泄露,反被诬陷,下诏狱,谪戍庄浪卫。闻母亲病亡,哀毁卒。[1][2][3]

著作

曾著《苑詩類選》《西戍北逮錄》《通考意抄》《二十一史意抄》《釋疑錄》《湟中稿》等,編《陕西行都司志》。有《包侍御集》。

家族

曾祖包俊,封南京禮部郎中。祖父包鼎,成化戊戌进士、池州府知府,進階亞中大夫。父包志,监生,贈徵仕郎中書舍人。母杨氏。慈侍下。兄包洪(贡士)、包浩、包湧、包淳、包濂,俱庠生;包漢。弟深、澯、包孝(贡士)、包汴(進士、四川右參議)、治、澤。

子包杞(鴻臚寺序班);包梓(監生);包梗(監生)。侄子包柷(監生);包梯(庠生);包檉芳(貴州提學副使);包桂芳(廩生);包栢芳(庠生);包槐芳(監生);包林芳(福建都司經歷);包漸林(誥敕房供事、禮部儀制司員外郎);敷林(監生)。

孫包兆祥(監生);弘毅(庠生);弘燾(庠生);文燧(庠生);文燮(庠生)。姪孫包有魚(福建布政司理問);世熙(姪孫 監生);世杰(舉人);文烱(誥勅房供事中書舍人);文煐(庠生);文煌(庠生);世美(庠生);文炘(庠生);文燈(庠生)。

參考資料

  1. ^ ·张廷玉等,《明史》(卷207):“包節 ,字元達,先世嘉興人,其父始遷華亭。節祖鼎,池州知府。為治清簡,早歲乞休,為鄉邑所重。節生五歲而孤,母躬教育之。登嘉靖十一年進士。授東昌推官。入為御史。劾兵部尚書張瓚貪穢。出按雲南。時仕者以荒徼憚不欲往,因設告就遠方之法。節言:「此曹志甘投荒,非年迫衰遲,則家貧急祿。志在為己,豈在恤民,滇中長吏所以多不得人也。請自今以附近選人充之,而州縣佐貳始用此曹,庶吏治可舉。」吏部請以節言概行於雲、貴、兩廣。制可。以疾歸。起故官,再按湖廣。顯陵守備中官廖斌擅威福,節欲繩之,語先洩。斌俟節謁陵時,故獻膳羞,遽使撤去,詭稱節麾出之。鍾祥民王憲告斌黨庇奸豪周章等,節捕章,斃之杖下。斌益怒,遂奏節不以正旦謁陵,次日始謁,時當進膳,不旁立,褻慢大不敬。奏已入,節始奏斌前事。帝大怒,以節抵罪,逮詣詔獄搒掠,永戍莊浪衞。莊浪極邊,敗屋頹垣,節處之甚安。獨念其母,自傷不克終養,日飲泣。母訃至,晝夜哭。已又聞弟孝卒,撫膺曰:「誰代吾奉祀者?」哭益悲。病死,遺言以衰絰殮。……。孝兄弟分居南北臺,並著風采,又皆有至情。節官北不得養母,孝遂以侍養歸。母亡,哀毀骨立,未終喪卒,節亦繼殞。時並稱其孝。”
  2. ^ 《嘉靖十一年壬辰科進士履曆便覽》:治《禮記》,年二十七歲中式嘉靖十一年壬辰科第三甲第一百零五名進士。七月十六日生,行九,曾祖包俊,封南京禮部郎中;祖包鼎,知府進階亞中大夫;父包志,監生;母楊氏。慈侍下,妻李氏,兄洪;浩;湧;淳;濂;漢,弟深;澯;孝(貢士);汴;治;澤,子杞(鴻臚寺序班);梓(監生);梗(監生);柷(姪 監生);梯(姪 庠生);包檉芳(姪 貴州提學副使);桂芳(姪 廩生);栢芳(姪 庠生);槐芳(姪 監生);林芳(姪 福建都司經歷);漸林(姪 □□□□禮部儀制司員外郎);敷林(姪 監生),孫兆祥(監生);弘毅(庠生);弘燾(庠生);文燧(庠生);文燮(庠生);有魚(姪孫 福建布政司理問);世熙(姪孫 監生);世杰(姪孫 舉人);文烱(姪孫 誥勅房供事中書舍人);文煐(姪孫 庠生);文煌(姪孫 庠生);世美(姪孫 庠生);文炘(姪孫 庠生);文燈(姪孫 庠生)。由國子生中式應天府鄉試第二十名舉人會試中式第二百六十五名。觀刑部政,歷福建、雲南、湖廣巡按,論劾承天府備太監廖彬不法,逮繫詔獄廷杖,謫戍陝西莊浪衛,丙辰六月卒於戍所,隆慶丁卯奉詔卹錄建言,贈光祿少卿,慈侍下;崇祀鄉賢名宦。
  3. ^ 國朝獻徵錄·卷六十五》監察御史蒙泉包君節墓誌銘(徐階

延伸阅读

[在维基数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明史卷二百〇七》,出自《明史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國朝獻徵錄·卷之六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