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世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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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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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1872年9月10日 大清安徽省池州府建德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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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世 | 1964年10月13日(1964歲—10—13)(90—91歲) 中華民國臺灣省臺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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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 | 臺灣臺北市北投區陽明山第一公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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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大清(1873年-1912年) 中華民國(1912年-196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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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 | 中國國民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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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清光緒丁卯科拔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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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才 刑部廣西司副主稿 刑部直隸司主稿 刑部六品主事 巡警總廳行政處僉事 奉天高等審判廳廳丞 山西提法使,布政使 大理院院長 司法總長 奉天民政長 約法會議議員、福建巡按使 內務總長、交通總長 華意銀行總裁 安徽省省長 航空署督辦 「善後會議」籌備處秘書長 內閣總理 國民政府賑務委員會委員長 中華民國駐日本大使 國民政府高等顧問 行政政務委員兼蒙藏委員會委員長 總統府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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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世英(1872年9月10日—1964年10月13日)[1],字静仁,号俊人,安徽建德人。清末民初政治人物,曾任中華民國國務總理。[2]
生平
清末经历
許世英生于一个富裕的地主家庭。光緒十七年(1891年)中秀才,此后两次乡試落第。光緒二十三年(1897年)选丁酉科拔貢,同年参加礼部廷试,得一等。翌年,以七品京官分发刑部广西司,历任副主稿、主稿。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任直隸司主稿。此後,在四川省任职,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升任刑部六品主事。[2]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10月,清朝设立巡警部門,经京师外城巡警总厅厅丞朱启钤推薦,許世英被任命为该厅行政处佥事。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年末大考(京察),获一等,以四品任用。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4月,受東三省总督徐世昌任用,从事創設東三省司法機構的準備工作。翌年,任奉天高等审判厅厅丞,期间和日本駐奉天領事广田弘毅、副領事有田八郎相熟。[2]
宣統二年(1910年)春,許世英奉命和徐謙到欧美各国考查司法和監獄情况,并在华盛顿参加了第八届萬國監獄暨司法制度會議。歸国後,曾任山西提法使,宣統三年(1911年)11月任山西布政使。他支持袁世凱,同山西巡撫張錫鑾等人联名吁请宣統帝退位。[2]
归属皖系
民国元年(1912年)5月,经張錫鑾推薦,袁世凱任命許世英为大理院院長。此后,其历任陸徵祥內閣、趙秉鈞內閣、段祺瑞臨時內閣的司法总長,任内确立了中国律师制度。他还从事政党活動,和徐謙等人组织国民共進会,後来该会同其他党派合组国民党。民国二年(1913年)3月,宋教仁遇刺身亡,作为国民党員,許世英以司法总长身份阻挠宋教仁遇刺案的审理调查,被革命派的黄興严词糾弹。[2][3]
同年10月,許世英转任奉天省民政長。民国三年(1914年)春,成为约法会议议员。获授少卿加中卿衔,二等嘉禾章。[4]5月,任福建民政長(後来改称巡按使)。因和福建護軍使李厚基不睦,于民国五年(1916年)4月辞任。[2][3]
袁世凱死後,許世英因为地緣关系,加入段祺瑞领导的皖系。民国五年6月,任内務总長,7月任交通总長。在府院之争中,他因在津浦铁路購車舞弊案[5]中被控受贿而辞职,由權量暂代。5月4日,许世英被京師高等檢察廳检察长杨荫杭傳訊,不久被国务会议宣告无罪。民国七年(1918年),他任中国同意大利合办的華意銀行總裁。[2][3]
就任国務总理
民国十年(1921年)9月,许世英任安徽省長。民国十二年(1923年),因坚持裁撤安武军而和安徽督理馬聯甲发生衝突,被迫辞任。同年2月至11月,担任航空署督办。民国十三年(1924年)10月,许世英奉段祺瑞之命会见孫文,商议讨伐直系之事。[2][3]
此後,馮玉祥等人发动北京政变,許世英任善後会議秘書長。民国十三年12月之后,段祺瑞作为临时执政主持国务会议,国務总理一职被暂时取消。民国十四年(1925年)12月26日,国務总理重设,由許世英擔任。在组织內閣时,許世英企图拉中国国民党人士入阁,結果未能获得国民党人士的支持。翌年2月15日,許世英辞任国务总理。5月,段祺瑞被迫下野,許世英随其逃往上海。后来,他因参与组织反对孙传芳的苏浙皖联合会而遭通缉,遂逃往香港。[2][3]
在国民政府的活動
民国十七年(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10月,許世英获起用为賑務委員会委員長,组织中国全国的社会救济事業。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2月,任中国駐日本大使。
1937年3月9日,駐日大使許世英回國述後抵上海,發表談話稱:「外交應居於主動,以發揚正義為目的。」[6]:53817月盧溝橋事件後,负责同日本进行交涉。经过德国调停,許世英同日本不断交涉,直到南京陷落。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1月20日,許世英归国[2][3]。
归国後,許世英任国民政府的全国賑災委員会主管,再度负责组织社会救济事業。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12月,改任中央救济準備金保管委員会委員長。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获授国民政府高等顾问。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4月23日,國民政府特任許世英為行政院政務委員,兼蒙藏委員會委員長[6]:8340。同時兼任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蒙藏選舉事務所監督。民國37年(1948年)12月辞任後,他移居香港。民国三十九年(1950年),迁居台湾,任总統府资政。民國四十四年(1955年),参加孙立人案调查委员会。民國四十九年(1960年),遞補當選為安徽省至德縣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2]
民國五十三年(1964年)10月13日,许世英病逝于台北,享年92岁(满91歲)。[2]
著作
参考文献
相关条目
延伸阅读
[在维基数据编辑]
- 《海上名人傳·許雋人》,出自《海上名人傳》
- 在维基共享资源阅览影像
中國(北京政府)
- 前任:
- 王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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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总長
- 1912年7月 - 191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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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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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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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務总長
- 1916年6月 -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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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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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总長
- 1916年7月 - 191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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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任:
- 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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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任:
- 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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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总長(署理)
- 1922年11月 - 192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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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任:
- 王正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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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国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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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依據《 總統府組織法》設立,由 總統聘任,無定額,無聘期限制,一般為終身任職; 1996年改為有給職、無給職者各不超過15人,聘期不超過總統任期;2008年不再聘任有給職資政;2010年修法後均為無給職。 | 1948-199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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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以後 | | 1996.5 (26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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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5 (27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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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5 (29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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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5 (28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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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5 (28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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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5 (23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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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5 (30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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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5 (28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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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5 (27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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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5 (26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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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 2008.5 | 從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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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 2008.12 | 從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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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 (13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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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 (14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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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 (24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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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 (21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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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 (27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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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5– 2016.11 | 從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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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 (20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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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 (17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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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 (26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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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 (27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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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5– 2024.7 | 從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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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 (27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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