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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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主化是指台湾的民主化进程,尤指1990年代前后从以往中国国民党一党专政的非民主政体成功转型为民主自由国家的过程,以追求民主化的民间社会运动、以及体制内的政治改革为主。在早期的台湾历史中,曾出现过数次有限度的民主化改革,但是均远不如1990年代的民主化全面且深远。1949年后迁移台湾的中华民国长期维持的党国体制在此后终结,形成多党竞争的民主社会格局。
1895年乙未战争期间曾有台湾民主国成立,提出将台湾改为民主共和国的理想,但实际上由于持续时间过短而无任何实际影响。实际追求民主政体的运动,最早起源于1910年代日治时期的大正民主时期,台湾民众要求拥有与日本内地人平等的政治民主权利,以及往后的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其诉求虽未获帝国议会采纳,但是在1935年举行了市会及街庄协议会员选举,此为台湾历史上首次直接选举。至中华民国时期,中华民国政府在接管初期小幅度扩大了民主政治的施行,但战后短暂的民主旋即因为二二八事件及第二次国共内战爆发,在冷战时转变为动员戡乱体制下高压统治的戒严时期。随后在党国体制下发生一系列的政治抗争,包括雷震事件、党外运动、中坜事件、桥头事件、美丽岛事件等,最终政府妥协并回应民意,在1990年代顺势迎来了全面性的民主化,正式终结了长期一党专政的高压统治而转型成为法治和保障人权的民主自由国家。
台湾民主化最重要的是在1980年代开始至2000年代初期由台湾人民争取到的成果,在此短短十馀年间,台湾完成了解除戒严、开放党禁报禁、修宪、国会全面改选、省市长直接民选、总统公民直选、首次政党轮替、公民投票立法等重大政治改革。在此一系列大幅度改革中,全程都以和平手段进行,被誉为“宁静革命”。台湾民主化的成果也受到全世界的赞同与肯定,如2021年由经济学人发布的民主指数排名中,中华民国名列全球第八,为西方世界以外排名最高的国家,甚至超越许多传统民主国家如美加英法德日等。
历史
台湾民主国
清朝末期,民主思想经西方国家传入台湾。1895年乙未战争时,台湾士绅成立台湾民主国。台湾民主国的成立,主要目的虽不在于追求民主,而是反抗日本接管,在台湾民主国宣言中,亦曾主张“台湾自立,改建民主国;官吏皆由民选,一切政务秉公处理”,显示当时民主思想已经开始在台湾萌芽。台湾民主国的诞生早于同样采取共和制的中华民国16年,因而被某些学者以及教科书认定为“亚洲最早的共和国”或“亚洲最早的民主共和国”[1],尽管此前亚洲已出现过两次共和制国家[注 1]。所以严格来说,台湾民主国应该是亚洲第一个主张采取民主体制,但未能有效执行民主制度的政权。
日治时期
1895年,日本依《马关条约》,由大清帝国手中合法取得台湾,台湾成为日本统治下的殖民地。台湾人民并未完全享有与日本内地国民相等的待遇。随著大正民主风潮的兴起,民主与平等的思想再度进入台湾。日本政坛中的人士,以板垣退助为代表,与台湾士绅及留学生共同组成台湾同化会,主张内地延长主义,将台湾完全视为日本领土,让台湾人民享有与日本国民相等的待遇,可以投票选举议员。在昭和年间,日本军部的势力壮大,日本走向军国主义,台湾的民主化运动也遭到压制。
- 1918年 — 林献堂等人推动六三法撤废运动,希望台湾被纳入日本宪政体制中。
- 1921年 — 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开始,要求台湾也能设置议会。同时间台湾文化协会成立。
- 1927年 — 台湾民众党成立,是台湾第一个合法政党。
- 1930年 — 台湾民众党中的右派出走另行成立台湾地方自治联盟。
- 1931年 — 台湾民众党为政府所查禁。
- 1935年 — 第一回市会及街庄协议会员选举,为台湾历史上首次的民主选举。
- 1937年 — 台湾地方自治联盟第四次联盟大会中,决议解散组织。
- 1940年至1945年 — 大东亚战争背景下,发生多起社会精英被特别高等警察拘捕及刑求之事件,如高雄州特高事件、瑞芳事件、苏澳事件等。
战后初期军事占领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宣布投降,在同盟国的安排下,中华民国代表盟军占领台湾。[注 2]但是台湾并未像其他中华民国省份一样,设立省政府,进行地方自治,而是成立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被讥为仿效日本台湾总督府,以更独裁方式统治。1947年,爆发二二八事件。在此事件中,台湾仕绅曾提出要求地方自治,让人民投票选出行政官员,但并没有被中华民国政府接受。在二二八事件结束后,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改组为台湾省政府,但省政府官员仍由中央指派。同年至次年间,陆续选举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第一届立法委员、第一届监察委员。
1950年代与1960年代戒严与白色恐怖
1949年12月,鉴于第二次国共内战之不利形势,中华民国政府宣布将政府迁往其甫于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接管的台湾台北市。进入1950年代后战事渐歇,中国国民党领导的中华民国政府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隔台湾海峡两岸分治的格局逐渐形成。蒋中正与中国国民党领导之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湾长期实行动员戡乱、戒严及威权主义统治,戒严令下造成的白色恐怖使得台湾民主化发展十分迟缓。
- 1950年至1951年 — 台湾开始实施地方自治,将直接选举的范围向上延伸至县市层级。并举行了第一届县市长选举、第一届县市议员选举、以及第一届乡镇市区长选举。
- 1954年1月 — 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释字第31号解释》,因国家逢重大变故,第一届立法委员、第一届监察委员等国会议员在次届国会选举无法改选之前,得继续行使其职权;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则因依《中华民国宪法》规定,虽事实上无法改选,仍得继续行使职权[注 3],形成“万年国会”。
- 1954年5月 — 第二届台湾省临时省议会议员选举,省议员改由直接选举产生。
- 1960年 — 雷震等人士抗议已经连任的总统蒋中正意图借由修宪在第三任总统选举中继续连任而发生雷震事件。
- 1969年 — 实施有限度的国会议员增选补选(含国民大会、立法院、监察院),但此前已选出之中央民意代表维持不改选。1972年后,国会陆续以增额选举制度,小范围定期改选,原先以增选、补选选出者仍得继续行使职权。
1970年代与1980年代经济自由化与党外运动之兴
1970年代与1980年代台湾的蒋中正家族与中国国民党领导之中华民国政府受到1971年退出联合国及1979年与美国断交等事件,在国际上渐行孤立,故在国内施政上对台湾本土政治改革的诉求予以有限度之回应。加以国内党外运动等民主派人士持续抗争,中国国民党主导的一党独大体制开始有所松动。
- 1977年 — 第八届县市长选举后爆发中坜事件,台湾民众首次上街头抗议中国国民党的选举舞弊,开启尔后街头运动之序幕。
- 1979年1月 — 爆发桥头事件,为中华民国政府迁台近30年以来首次政治游行示威活动。
- 1979年12月 — 爆发美丽岛事件,后续中华民国政府大举逮捕党外运动人士,并在国际对台湾人权的舆论施压下进行军事审判。
- 1980年至1984年 — 发生林宅血案、陈文成事件、江南案等中华民国政府情治机关主导杀害异议人士之事件。后在美国强大压力之下,中华民国政府妥协同意逐步进行民主化。
- 1986年 — 民主进步党在党禁下宣布成立,中华民国政府首度在党禁期间默许政党成立。
- 1987年 — 宣布台湾地区解除实施超过38年的戒严,开放党禁、报禁。
1990年代全面开放
1990年代台湾在李登辉政府执政下,中华民国的政府体制与政治制度展开了全面性的改革,尤其完成总统直接选举与国会全面改选等成就,为民主化关键历程。台湾民主化改革全程以和平手段进行,被誉为“宁静革命”。
- 1990年3月 — 爆发野百合学运,学生集会要求政府进行民主化改革。
- 1990年6月 — 举行国是会议,邀集并整合中国国民党、民主进步党与其他国内各方对民主化政治改革的意见。司法院大法官作成《司法院释字第261号解释》,明定第一届资深中央民意代表应于1991年底前终止行使职权。[注 4]
- 1991年5月 — 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全国戒严令[注 5]自然解除,在金马地区实施逾30年的战地政务亦告终止。
- 1991年12月 — 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选举,国民大会首次在台湾全面改选。随后超过43年未改选的第一届资深中央民意代表全数退职,“万年国会”终结。
- 1992年 — 第二届立法委员选举,立法院首次在台湾全面改选。
- 1994年 — 第一届省市长选举,作为国家一级行政区首长的省长与直辖市市长首次开放直接民选。
- 1996年 — 第九任总统选举,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首次由直接选举产生。
- 1997年 — 宪法第四次增修,将国家政体由内阁制改为半总统制。
- 1998年 — 实施省制虚级化以精简省级机关业务。
2000年代至今政党轮替
进入2000年代,台湾民主发展进入成熟期,虽然在制度上未有太大更动,但完成了三次政党轮替以及举行公民投票等成果,进一步完善民主制度。
- 2000年 — 第十任总统选举中实现首次政党轮替,民主进步党首次执政,中国国民党结束自行宪起长达52年的执政。立法院则仍由中国国民党为首的泛蓝阵营为多数。
- 2004年 — 首次全国性公民投票与第十一任总统选举合并举行。此次总统选举因票数差距接近以及诸多争议事件而爆发全国性的选后骚乱。
- 2005年 — 宪法第七次增修,冻结国民大会,其部分权力改以公民投票行使。
- 2008年 — 第十二任总统选举中实现第二次政党轮替,中国国民党再次执政。
- 2014年 — 爆发太阳花学运,立法院首次遭示威人士占领。
- 2016年 — 第十四任总统选举中实现第三次政党轮替,民主进步党再次执政,并在同年立法院第九届立法委员选举中首度获得绝对多数席次而完全执政。
民主化成果
台湾民主化成果受到世界肯定,在主流评量各国自由民主制的研究中均可见到明显好转变化,近年来量化分数甚至超过不少西方世界国家。
- 在政体资料集(Polity data series)中,中华民国在1986年台湾解严前夕的得分为-7分,被归类为“独裁政体”(-10分至-6分);而在1992年完成国会全面改选后分数跃升至7分,被归类为“民主政体”(6分至9分);经过之后一系列政治改革后,分数在2004年达到满分10分,被归类为“完全民主政体”(10分)。[3]
- 在民主与独裁指数(Democracy-Dictatorship Index)的政体分类中,中华民国在1996年实施总统直接选举后,分类由“独裁,文官独裁”(Dictatorship, Civilian Dictatorship)改变成“民主,半总统制民主”(Democracy, Semi-Presidential Democracy)。
- 在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发布的全球自由度报告(Freedom in the World)评比分类中,中华民国在1996年实施总统直接民选后,分类由“部分自由”(Partly Free)改变成“完全自由”(Free)。在其2021年全球210个国家与地区的评分中,台湾的政治权利与公民自由度总得分为94分(满分100分),在亚洲仅次于日本的96分,台湾自由度排名亚洲第二。[4]
民主自由指数 | 1980年代 | 1990年代 | 2000年代 | 备注 | |||||||||||||||||||
---|---|---|---|---|---|---|---|---|---|---|---|---|---|---|---|---|---|---|---|---|---|---|---|
85 | 86 | 87 | 88 | 89 | 90 | 91 | 92 | 93 | 94 | 95 | 96 | 97 | 98 | 99 | 00 | 01 | 02 | 03 | 04 | 05 | |||
政体资料集 | 分数 | -7 | -7 | -7 | -1 | -1 | -1 | -1 | 7 | 7 | 7 | 7 | 8 | 9 | 9 | 9 | 9 | 9 | 9 | 9 | 10 | 10 | 10分最佳,-10分最差 |
分类 | 独裁 政体 |
封闭的无体制政体 | 民主政体 | 完全民 主政体 | |||||||||||||||||||
民主与独裁指数 | 分类 | 独裁,文官独裁 | 民主,半总统制民主 | ||||||||||||||||||||
自由之家 全球自由度报告 |
政治权力分数 | 5 | 5 | 5 | 5 | 4 | 3 | 3 | 3 | 4 | 3 | 3 | 2 | 2 | 2 | 2 | 1 | 1 | 2 | 2 | 2 | 1 | 1分最佳,7分最差 |
公民自由分数 | 5 | 5 | 4 | 3 | 3 | 3 | 3 | 3 | 4 | 3 | 3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1 | 1 | ||
分类 | 部分自由 | 完全自由 |
- 在经济学人资讯社(EIU)发布的民主指数(Democracy Index)评分与排名中,中华民国在2006年至2019年分数在7.46分至7.83分之间,被归类于“部分民主”(Flawed democracy,6.01分至8.00分)。而在2020年由于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中对公民自由的限制程度较轻微,分数跃升至8.94分,归类于“完全民主”(Full democracy,8.01分至10.00分)。而在该报告2020年评比的全世界167个政权中,名列第11名,较前一年上升20名成为东亚民主指数第一名。[5]而在该报告2021年评比中排名更进一步上升至全世界第8名,是亚洲唯一挤进前10的“全面民主”(Full democracy)政体。[6]
参见条目
- 台湾人权
- 民主
- 人权
- 公民自由
- 自由民主制
- 台湾经济
- 台湾政治
- 台湾选举
- 中华民国国会在台湾之全面选举与罢免
- 中华民国总统及副总统在台湾之公民直接选举与罢免
- 公民投票法
- 党外运动
- 美丽岛事件
- 宁静革命
- 言论自由日
注解
- ^ 即1777年婆罗洲的兰芳共和国、1868年北海道的虾夷共和国。
- ^ 或称接收台湾、光复台湾、占领台湾。
- ^ 《中华民国宪法》第28条第2项:“每届国民大会代表之任期,至次届国民大会开会之日为止。”
- ^ 原以增选、补选选出之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与1947年国民大会代表选举、1948年立法委员选举、1948年监察委员选举选出之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及其递补之代表,在规范资深中央民意代表退职的《第一届资深中央民意代表自愿退职条例》中同列为第一届资深中央民意代表。增额选举选出之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则依《司法院释字第261号解释》得继续与第二届中央民意代表共同行使职权至其原定任期届满为止。[2]
- ^ 即《民国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全国戒严令》、《民国三十八年七月七日全国戒严令》。
参考来源
- ^ Goddard, W. G.(1966).Formosa: A Study in Chinese History.East Lansing: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Press, p.140
- ^ 司法院釋字第261號解釋. 维基文库. 民国79年6月21日.
为适应当前情势,第一届未定期改选之中央民意代表除事实上已不能行使职权或经常不行使职权者,应即查明解职外,其馀应于中华民国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终止行使职权。未定期改选之中央民意代表既须终止行使职权,而宪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第九十一条关于中央民意代表选举之规定,目前事实上仍不能完全适用,中央政府自应依宪法之精神、本解释之意旨及有关法规,妥为规划,在自由地区适时办理含有全国不分区名额之次届中央民意代表选举,以确保宪政体制之运作。至现有增加名额选出之中央民意代表,其职权之行使仍至任期届满时为止,并此说明。
- ^ Authority Trends, 1949-2013: Taiwan. [2022-10-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28).
- ^ 自由之家2021全球報告 台灣自由度94分排亞洲第2. 中央通讯社. 2021-03-03 [2021-12-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22) (中文(台湾)).
- ^ 吴典蓉. 吳典蓉專欄:台灣是完全民主國家嗎?. 风传媒. 2021-12-13 [2021-12-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22) (中文(台湾)).
- ^ 全球民主指數台灣排名第8 高居亞洲之冠. 中央通讯社. 2022-02-10 [2022-03-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1) (中文(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