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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提醒--Gluo88留言2023年9月30日 (六) 04:43 (UTC)[回覆]
過往您建立的條目應可在討論頁補上{{Translated page}}模板達成有關要求。--西 2023年9月30日 (六) 05:11 (UTC)[回覆]
好,我查一下補上。謝謝提醒。--Gluo88留言2023年9月30日 (六) 11:32 (UTC)[回覆]

RFDA

我想如果您也認可比原方針好一點,另一方也接受這個方案,不如我們先按照這個方案去公示?確保討論結果不是無共識,然後再討論AINH的方案和您的方案。--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1日 (日) 15:05 (UTC)[回覆]

  • 好像與原方針和歷史案例有些衝突。見在下在方針討論頁,關於「事件」按原方針和歷史案例和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解任條件可能應該如下解讀部分。在下目前只準備給出對各種方案的評論,不準備另提方案。在下覺得讓事情進展慢一點,讓更多人看見討論的細節。畢竟這件事於比較大的爭議有關。 有關人士可能還沒看到, 沒有看到他們的評論。
  • 在下認為暫時先不公示任何一個提案, 多聽聽不同意見, 慢慢溝通。 感覺如原方針在符合歷史案例條件的清晰化,無法達成共識,就算了, 不改了。將行政員終止聯署成功案例引起社群分歧引起的這次討論記錄下來,以便將來繼續探討, 可能就可以了。
  • 在下非常認同您在另一提案,提出公示, 限制管理員權力的努力。AINH的方案的目的也是一樣。 謝謝您的努力。--Gluo88留言2023年10月1日 (日) 18:06 (UTC)[回覆]
    提案只要有反對,就難以通過,與其最後什麼都沒有改,不如一點一點去改。舉例WP:VPP#修訂WP:BANEX,原先以英維版本公示,後來有反對意見,折中之後已經可以公示,但原英維方案支持者堅決反對任何讓步,結果就是最後一錘定音現行方針無誤無需修改。--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日 (一) 01:04 (UTC)[回覆]
    在下感覺折中案「申請人必須在事件發生72小時之內嘗試溝通,在這段時間裡應該儘量溝通解決,只有在此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出解任投票」與「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解任條件 上方所列的一個或多個行為(事件)需要是: ...發生於提出解任申請前的1年內,而且並未在早前的解任案中用作證據。」衝突。不知有什麼方法改進這個衝突。目前的情況,我更希望採用原來版本。多謝溝通。 --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1:37 (UTC)[回覆]
    我的理解是,所舉證據需要事件發生後嘗試溝通過,但只要有溝通,而且溝通無效,一年內都可以提出投票。溝通的定義是任何向管理員的發言都是嘗試溝通,無效的定義是未獲得回應、無法達成共識、雙方無法理解諒解。--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日 (一) 01:48 (UTC)[回覆]
    • 申請人在事件發生72小時之後才開始嘗試溝通,比如,直到使用NoteforRFDA後才開始溝通, 是否滿足條件?
    • 按原方針和歷史案例可解讀為,上方所列的一個或多個行為(事件)需要是: ...發生於提出解任申請前的1年內 ...(不是「必須在事件發生72小時之內嘗試溝通」),只要NoteforRFDA後,進行溝通,48小時後是滿足條件的。與折中案衝突?
    • 按原方針和歷史案例,可解讀為溝通有效果完全是提案人決定的,不需要社群認定。與折中案注1(徵求社群定義)有可能的衝突? --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1:55 (UTC)[回覆]
      這樣改如何?
      申請人必須在事件發生之後嘗試溝通至少48小時,在這段時間裡應該儘量溝通解決。--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日 (一) 02:14 (UTC)[回覆]
      如果"申請人必須在事件發生之後嘗試溝通至少48小時,在這段時間裡應該儘量溝通解決。" , 但是 NoteforRFDA發生之後, 嘗試溝通不到48小時。 按原方針和以往案例,會認為不滿足申請條件。但滿足了折中案的條件,好像放得太寬了,不太好。--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2:46 (UTC)[回覆]
      所謂徵求社群定義的意思希望你們現在討論出這個溝通無效到底是什麼,寫明在方針里。--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日 (一) 02:16 (UTC)[回覆]
      是的這是一個關鍵問題, 現在一直在討論這個溝通無效的定義,在下按原方針和歷史案例可解讀為,原告認為溝通無效。 感覺AINH去掉硬條件也是這個意思,如果有共識,那就是一個進步。在下個人覺得應該在有共識以後在公示。--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2:54 (UTC)[回覆]
      也不是著急公示,我的意思主要是,如果一方要去掉溝通無效,另一方堅持保留,如果不做出讓步,保留溝通無效但明確定義溝通無效是什麼,結果可能就是無共識,維持原樣,不如先對溝通無效做出定義,比原方針好一點。簡而言之就是你的提案必須滿足反方要求,才有可能通過。--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0月2日 (一) 03:09 (UTC)[回覆]
      認同。謝謝。 或者我提出,去掉注1,維持原樣 - 按歷史案件的慣例來判斷。--Gluo88留言2023年10月2日 (一) 03:19 (UTC)[回覆]
      認同: @桐生ここ"溝通無效就是沒有解決問題,即提案人和被提案人沒有共識,爭議並非溝通可以解決,提案人認為所列罪狀成立及溝通無效後提報到互助客棧。" --- 至少歷史案例中,似乎絕大多數爭議並非提案人和被提案人的溝通解決。--Gluo88留言2023年10月3日 (二) 21:02 (UTC)[回覆]

提醒您,請您日後避免在他人對您的發言做出回應之後大幅修改您自己的發言,因為此舉容易造成誤會。如欲做出意見之補充或修正,請您另外做出新的留言,而非修改增刪舊有之留言,避免不必要之誤解。感謝您的配合,祝您編輯愉快。-Peacearth留言2023年10月3日 (二) 10:04 (UTC)[回覆]

謝謝, 會注意的。 上次主要是補充說明,主要是感覺不會變化我自己的原來的意思,不會對後來回復產生扭曲的後果。看來這樣也不好。會注意的。--Gluo88留言2023年10月3日 (二) 11:35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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