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求助/存檔/20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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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誣蔑及恐嚇
ArikamaI明顯地在沒有深究的情況下,錯誤判斷本人於現代傳說的編輯為「沒有建設性」,及誣蔑本人對維基作出「破壞」,對本人發出「第二級警告」,並毫無理據地撤銷本人的修飾及新增的參考。本人在條目的討論頁解釋編輯的邏輯後,已經退回被撤的編輯,並保回被刪除的參考。事實證明本人的編輯並非「沒有建設性」或「破壞」。
本人要求ArikamaI收回其荒謬及帶有挑釁性的言論不果,反被他發出「第三級警告」,並恐嚇封禁本人。沒有對錯判作出道歉,並將警告升級,未知是否想迫令本人收聲。對於此等黑白顛倒的行為,本人深感憤慨。
請各維基人及管理員正視問題。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2日 (三) 07:51 (UTC)
- 以我個人意見來說,都市傳奇本身就不適合加入各地傳說的列舉,應該作總論、影響力、起源和一些特例的說明才是,不是列出各地層有人看過的鬼怪或靈異現象。—Ai6z83xl3g (留言) 2011年11月2日 (三) 08:38 (UTC)
Mill Hill怎麼翻譯?
米爾希爾?米爾山?磨坊山?--Mihara57 (留言) 2011年11月3日 (四) 14:08 (UTC)
- "米爾希爾"約有23,400個Google結果;"米爾山"約有59,600個Google結果;"磨坊山"約有8,520個Google結果,故建議「米爾山」為條目名稱,「米爾希爾」及「磨坊山」重定向到前者。--沙田友 (留言) 2011年11月3日 (四) 14:40 (UTC)
- 但你用Google搜尋「米爾山」查到的結果,其實並不完全是指Mill Hill。所以你應該連同Mill Hill一起檢索,不然查到的筆數很難當作參考。我之所以這麼慎重,是因為當地很多組織都冠上Mill Hill。--Mihara57 (留言) 2011年11月3日 (四) 14:58 (UTC)
- 不過...怎麼翻譯過來?英文維基版本的歷史段開首,就已經談及這座山是否以磨坊為名的源流。就算最後用米爾山命名,還不是要在括號加上「或譯磨坊山」,然後在內文大幅解釋磨坊山是否真的源自一座windmill?與其是這樣別扭,倒不如直接用磨坊山好了...我覺得google搜索並不可作所謂「常用」的絕對指標,尤其是在這種比較偏門的條目。Oneam 01:00 AM (留言) 2011年11月3日 (四) 15:39 (UTC)
- 條目首句有責任列出各常用名稱,而這些常用名稱也應該作為重定向。如果未能確定哪一名稱明顯較常用,根據慣例,將會由條目創建者的喜好來決定條目名稱。所以你可以選擇以「磨坊山」來命名,並在首句加上「或譯米爾希爾、米爾山」,以及為這兩個名稱建立重定向。--沙田友 (留言) 2011年11月3日 (四) 15:46 (UTC)
- 不過...怎麼翻譯過來?英文維基版本的歷史段開首,就已經談及這座山是否以磨坊為名的源流。就算最後用米爾山命名,還不是要在括號加上「或譯磨坊山」,然後在內文大幅解釋磨坊山是否真的源自一座windmill?與其是這樣別扭,倒不如直接用磨坊山好了...我覺得google搜索並不可作所謂「常用」的絕對指標,尤其是在這種比較偏門的條目。Oneam 01:00 AM (留言) 2011年11月3日 (四) 15:39 (UTC)
- 首先,謝謝兩位回應。中文維基過去翻譯這類條目時,遇到hill多直譯為山,去檢索"hill"就知道了。但也有少數例外,音譯「希爾」的通常在《世界地名翻譯大辭典》或《外國地名譯名手冊》也是這樣譯,但偏偏就沒收錄「Mill Hill」。Oneam說的原文我也看了,基本上非源自人名「希爾」的地名,多少都跟當地的地形有點關聯。我還在猶豫用哪個,其實這兩種都有優點。--Mihara57 (留言) 2011年11月3日 (四) 15:58 (UTC)
- Mill Hill既然是地名,看不出為何不將Hill直譯為「山」。就如「翡冷翠」怎樣也比「佛羅倫斯」強,您不會將Orange音譯為「汪明荃」吧!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4日 (五) 07:39 (UTC)
莫名地被人身攻擊
各位維基人好!116.235.62.214於本人的用戶討論頁中對本人人身攻擊,本人已經報案。另外,敬請各位協助,查明其用戶屬於誰人的,萬分感謝。CVS (留言) 2011年11月3日 (四) 12:15 (UTC)
- 1、你可以報警如警方立案處理就行了
- 2、一般警方對這些事不會處理,這是民事糾紛,但可以尋求律師與網站主要負責人聯絡,搜集證據起訴他,依法維權
- 3、可以委託律師來處理律師費和細節部分當面談
- 4、此IP位處大陸需要和中聯辦聯絡,大陸公安協同處理
不知名會員 (留言) 2011年11月4日 (五) 01:52 (UTC)
謝謝您的建議,本人不打算作刑事處理,只希望可以尋求其在維基百科上的身份爾,謝謝。CVS (留言) 2011年11月4日 (五) 03:20 (UTC)
- IP黨貌似沒有什麼辦法吧……總而言之就是警告、封禁,如果真的涉及到刑事問題就移交警方解決 -- Park 進站 入閘 乘車 2011年11月4日 (五) 13:22 (UTC)
謝謝您的協助,本人已經報案、等待管理人員處理。CVS (留言) 2011年11月4日 (五) 14:57 (UTC)
以同一語言版本瀏覽
就是說大陸簡體、港澳繁體那些選項,請問怎樣可以以同一模式瀏覽條目?--common law is the law for common man (留言) 2011年11月5日 (六) 10:07 (UTC)
- 登入用戶在參數設置第一頁指定「內容語言變種」?--鐵鐵的火大了(20.00000000000 words) 2011年11月6日 (日) 03:15 (UTC)
- 嗯,成功了,沒留意那個設定,謝謝你!--common law is the law for common man (留言) 2011年11月6日 (日) 04:06 (UTC)
條目名的羅馬數字是寫成「Ⅲ」還是「III」?
RT,前者使用編輯界面里的數學符號打進去的,後者是三個大寫的英語字母i。--鐵鐵的火大了(20.00000000000 words) 2011年10月28日 (五) 09:13 (UTC)
- 當然是前者。烏拉跨氪 2011年10月28日 (五) 09:15 (UTC)
- 後者。英語維基沒有作品名後面加上「Ⅲ」的條目。--Mihara57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9:34 (UTC)
- 應該使用後者。前者只有Ⅰ Ⅱ Ⅲ Ⅳ Ⅴ Ⅵ Ⅶ Ⅷ Ⅸ Ⅹ Ⅺ Ⅻ,XIII以後的數字還是要用後者。--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9:32 (UTC)
- 三個「I」就成羅馬數字了?那為什麼英文字母「O」,不就用數字零「0」代替好了。烏拉跨氪 2011年10月28日 (五) 10:19 (UTC)
- 雖然你能夠將XIII寫成ⅩⅢ,但對於1650的羅馬數字,假如不用英文字母MDCL來表達,應該用哪些字符來表達呢?--CCCY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10:28 (UTC)
- 三個「I」就成羅馬數字了?那為什麼英文字母「O」,不就用數字零「0」代替好了。烏拉跨氪 2011年10月28日 (五) 10:19 (UTC)
- 應該使用後者。前者只有Ⅰ Ⅱ Ⅲ Ⅳ Ⅴ Ⅵ Ⅶ Ⅷ Ⅸ Ⅹ Ⅺ Ⅻ,XIII以後的數字還是要用後者。--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9:32 (UTC)
- 後者。英語維基沒有作品名後面加上「Ⅲ」的條目。--Mihara57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9:34 (UTC)
- 要弄出Roman_Numerals_in_Unicode是有點難度的(特別是某些不熟編輯介面的匿名用戶與維基新手),通常要點選符號表,或者用複製貼上才行。不像英文字母能在鍵盤上輕易敲出來,最後以英文字母來代替,我想這應該也是考量之一。--Mihara57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11:08 (UTC)
- 羅馬數字本來用的就是羅馬字母(拉丁字母),寫成III根本沒有任何「錯誤」之處。而Ⅰ Ⅱ Ⅲ這類Unicode合體字符本身只是為了簡便而已,好比日文里㍍之類。--小烈 (找我?) 2011年11月6日 (日) 10:45 (UTC)
有關新條目評選期
我想問一下,之前的新條目候選不是為期10天而且有分日期章節嗎?現在怎麼縮短3天了,發生什麼過程了呢?--俠刀行 (留言) 2011年11月2日 (三) 13:05 (UTC)
- DYK什麼時候10天了?--Ben.MQ 2011年11月2日 (三) 13:23 (UTC)
- 忘記幾天了,好像有一個星期。--俠刀行 (留言) 2011年11月2日 (三) 13:25 (UTC)
- 不是固定的。那是因為以前候選條目多。--Ben.MQ 2011年11月2日 (三) 14:31 (UTC)
- 還有一個原因是現在更新得太快了吧?--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1月3日 (四) 01:32 (UTC)
- 現在本來就沒幾個條目去提報,可以慢一點吧?--MakecatTalk 2011年11月6日 (日) 10:48 (UTC)
刪除侵權版本
請各位用戶,巡查員,回退員,管理員注意:
就目前而言,維基百科對於新建條目的侵權巡查相當嚴格,但對於在已有條目中添加侵權內容的巡查卻非常寬鬆。經常會發現半年前添加的侵權內容仍保留在條目中。即使侵權內容被刪除了,但其歷史標本仍未被提報刪除(貌似大部分用戶都沒有這個意識)。既然維基百科不允許侵犯版權的情況存在,那麼侵權內容也不應該存在於歷史版本中,所以大家在瀏覽,巡查及刪除侵權內容時,請將含有侵權內容的版本提報至修訂版本刪除請求。烏拉跨氪 2011年11月5日 (六) 10:32 (UTC)
- 以前(沒有RevDelete的時候)一直是直接回退,歷史版本不管的。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6日 (日) 02:00 (UTC)
- 以前是全部刪了然後部分恢復,也是要刪的。烏拉跨氪 2011年11月6日 (日) 02:07 (UTC)
- [1]。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6日 (日) 02:16 (UTC)
- 「以前是全部刪了然後部分恢復,也是要刪的」 表示質疑這個實際執行率有多少。還是扯到上次說的那個侵權版本存在太久之後有很多後續編輯的問題。--Ben.MQ 2011年11月6日 (日) 03:24 (UTC)
- RevDelete之前的情況就不提了。現在就是因為侵權內容常常得不到發現和清除,所以才倡議大家注意最近更改。要是侵權內容可以留著歷史裡,那我們把這些內容從頁面中刪除也就沒有什麼意義了。烏拉跨氪 2011年11月6日 (日) 12:17 (UTC)
- 「以前是全部刪了然後部分恢復,也是要刪的」 表示質疑這個實際執行率有多少。還是扯到上次說的那個侵權版本存在太久之後有很多後續編輯的問題。--Ben.MQ 2011年11月6日 (日) 03:24 (UTC)
- [1]。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6日 (日) 02:16 (UTC)
- 以前是全部刪了然後部分恢復,也是要刪的。烏拉跨氪 2011年11月6日 (日) 02:07 (UTC)
目前申請管理員是什麼標準?
最近經常遇到破壞條目然後不顧警告不斷回退的,處理起來好像比較慢。所以想嘗試一下,不知道申請管理員是什麼標準?--MakecatTalk 2011年11月6日 (日) 10:52 (UTC)
- Wikipedia:申請成為管理員。如果有時間的話,不妨一試,中文維基就是需要活躍的管理員。—AT 2011年11月6日 (日) 16:54 (UTC)
目前申請awb是什麼標準?
想批量處理分類什麼的。--鐵鐵的火大了(20.00000000000 words) 2011年11月7日 (一) 01:08 (UTC)
- Know what you are doing... 然後不要有不良記錄就好... --Ben.MQ 2011年11月7日 (一) 02:01 (UTC)
如何提刪沒有關注度的連結條目?
本人嘗試於條目上掛上notability模組,並在討論頁解釋理據,但被指不正當使用模組,該模組被條目建立人刪除。
翻閱維基百科:關注度指引,並沒定明用來連結的條目,不在其指引範圍。
根據維基百科:重定向#何時用重定向?,「探隊」可以理解為「刑事偵緝處」的「次要但值得注意的主題」,但「探隊」一詞在Google Search上都尋找不到什麼相關的結果,其關注度實在存疑,不能定性為「值得注意」。
請問怎樣才可對此條目進行存廢討論?
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6:32 (UTC)
閣下在該重定向頁貼上模板,是會斷絕了其功能,是故,該模板必然會被刪除的。至於閣下表示希望刪除該條目,有關的條文,可以閱讀維基百科:重定向下的「我們什麼時候刪除重定向?」。CVS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6:38 (UTC)
- 那是否應該先刪除重定向,再掛速刪模組?未刪重定向,不能掛notbility模組,這規定又有何根據呢?模組窒礙重定向功能,只是其副作用,可以引用為模組不合適的理由嗎?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6:53 (UTC)
「是否應該先刪除重定向」並非由您一人決定或者審判,如果依據閣下所言,「先刪除重定向」,那麼可以會有地方讓您「再掛速刪模組」?這句子的常理不通。重定向的創建意義,在相關的守冊都可以閱讀;合適的模板被貼上,是不會有閣下所謂的「副作用」,如果出現閣下所創造的「副作用」定義,那麼,已經是不合維基百科格式的做法。CVS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7:05 (UTC)
既然不可以掛模組,那只可以根據重定向指引,因未能滿足「值得注意」的規定,解除重定向,解除後版面空白,自然應該速刪,有錯請更正。「探隊」條目關注度低,Google Search尋找不到相關資訊已可證明,問題是如何討論其存廢而已。閣下只說這樣不可,那樣不能,說不合維基百科格式的做法,又不能明確說出是根據那一個相關守冊的那一條規則,實在令人混亂非常。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7:37 (UTC)
混淆者好像就只有閣下,縱觀維基百科,也不會有人將模板如此掛在一個重定向的條目之上,在重定向頁貼上相關的模板,是會斷絕了其功能,是常識的內容。何謂關注度低、是否在谷哥搜尋器尋找不到就是關注度低,在相關的條文有很清楚及詳細的解釋,說明在什麼情況下才適當地作出如此標明。閣下既然熱心刪除動作,熱忱於尋找、複製及貼上各類模板,為什麼就不同樣地多用時間閱讀相關使用規定,以合符維基百科的準則執行編輯?那樣就肯定不會再有自我混淆了。不知道您所提出的「既然不可以掛模組,那只可以根據重定向指引,因未能滿足『值得注意』的規定,解除重定向,解除後版面空白,自然應該速刪,有錯請更正。」是否建於閣下標準?亦請閣下,分辨刪除及快速刪除的分別以及定義。最後,提醒閣下維基百科守冊上有「請勿提刪重定向頁,除非所引起之不便多於好處。」準則。當然,上述不過是當中的部份,其餘全文,歡迎查詢閱讀。CVS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7:58 (UTC)
- 本以為掛上模組,30日後公開討論其存廢,是比較文明的做法。現已經根據手冊移除重定向及提交空白條目的速刪請求。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8:08 (UTC)
閣下的做法不文明,亦非根據維基百科守冊。請謹記,在維基百科上必須遵守維基百科的守冊,而不是以自己「以為」的思維及方式編輯,或者進行任何活動。例如,閣下在藍星的預言條目掛上快速刪除請求模板,亦被刪除,有關提醒可以參考討論:藍星的預言。另請注意,本人已經將條目回復至被閣下破壞前的模樣。閣下非原作者,請勿清空全條目的內容,然後又以「沒有實際內容」為由,掛上「快速刪除請求」。基於善意推定,是次破壞基於閣下對維基百科守冊的不解,本人是次不對閣下作出警告,有望閣下日後多加留意。CVS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8:17 (UTC)
只要是沒有歧義的名稱,我們一般不做刪除處理。即使是被廣泛詬病的中文區地名的英文名稱,也有不少沒有刪除。--達師 - 198 - 336 2011年11月7日 (一) 14:09 (UTC)
- 原來如此,既然是被廣泛詬病,又沒有被處理,本人的掛上模組或移除重定向可否被視為勇敢的編輯呢?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02:26 (UTC)
建議閣下參加導師計劃,以開始閣下對維基百科守冊各條目的學習。CVS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07:11 (UTC)
刪除重定向
本已根據「我們什麼時候刪除重定向?」第一條規例「理由不充分(unreasonably)的重定向,令使用者利用搜尋引擎不容易找到相關的詞」刪除重定向,但被條目建立者無故撤回。
請問應當如何處理。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8:22 (UTC)
條目建立者已經在編輯摘要中,清楚地解釋操作原因,亦於討論頁中詳細地解釋了,詳文如下。請提出證據以支持閣下所宣稱的「被條目建立者無故撤回」,對他人誣衊是嚴重犯規。
「那麼,為何閣下沒有引用『但是要防止刪除下列重定向』的內容呢?
- 可以幫助搜索的重定向。
- 有人認為有幫助的重定向。你可能認為沒有用,但並不能證明是別人說謊,可能你們瀏覽的方法不一樣。
還有更多條文支持,在此暫時不贅。
請注意,本人已經將條目回復至被閣下破壞前的模樣。閣下非原作者,請勿清空全條目的內容,然後又以「沒有實際內容」為由,掛上「快速刪除請求」。基於善意推定,是次破壞基於閣下對維基百科守冊的不解,本人是次不對閣下作出警告,有望閣下日後多加留意」。
閣下「明顯地在沒有深究的情況下,錯誤判斷本人於探隊的編輯為『無故撤回』」,「對於此等黑白顛倒的行為,讓〈維基〉人深感憤慨」。「請各維基人及管理員正視問題」。CVS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8:32 (UTC)
- 「有人認為有幫助」- 是否只要任何一人認為有幫助,就算詞語於搜尋器完全尋找不到,都不能刪除?根據這樣的理解,那麼任何一人亦可以隨著他一人的意願,加入只有他一人認為有幫助的連結,亦無人可以刪除。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8:38 (UTC)
如果對維基百科守冊有異議,歡迎提出修訂,並且提出閣下的標準、規例,如果受到各維基人接納並且成為新的維基百科守冊標準,「那麼任何一人亦可以隨著您一人的意願,加入只有您一人認為有幫助的連結,亦無人可以刪除。」,到時候全維基的人都會奉行您的一套標準進行一切合閣下心意的活動。另外,請提出證據以支持閣下所宣稱的「被條目建立者無故撤回」,切勿逃避,對他人誣衊是嚴重犯規。閣下「明顯地在沒有深究的情況下,錯誤判斷本人於探隊的編輯為『無故撤回』」,「對於此等黑白顛倒的行為,讓〈維基〉人深感憤慨」。「請各維基人及管理員正視問題」。CVS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8:42 (UTC)
- 本段落只討論刪除重定向問題,如閣下想討論本人是否誣蔑他人或是否違規,請另開段落,否則請勿離題或嘗試轉移視線。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8:48 (UTC)
閣下對條目建立者的誣衊源出於本討論題第一處當眼的留言處,內容完全基於本討論題,故此,沒有離開議題或者閣下正在「嘗試轉移視線」的行徑或手法。重申,請提出證據以支持閣下所宣稱的「被條目建立者無故撤回」,切勿逃避或者轉移視線,對他人誣衊是嚴重犯規,並且,「請閣下誣蔑他人前,務必了解他人編輯的原因,勿自以為是」。「本人覺得閣下的指控非常粗暴和極度挑釁,在沒有了解編輯原因的情況下,毫無理據地、憑藉個人觀點將之定性為『無故撤回』及誣蔑條目建立者」。閣下「明顯地在沒有深究的情況下,錯誤判斷條目建立者於探隊的編輯為『無故撤回』」,「對於此等黑白顛倒的行為,讓〈維基〉人深感憤慨」。「請各維基人及管理員正視問題」。CVS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8:52 (UTC)
- 條目建立者自以為已經「清楚」解釋理據,實際只是含糊其詞,其解釋始終沒法證明「探隊」如何「值得注意」,在這樣的情況下強行撤回,其理據薄弱至無理。描述條目建立者的撤回為「無故」只是對於事實的陳述,並非如閣下所言的「誣蔑」。請注意,誣蔑是要「捏造事實」以毀壞別人的名譽。捏造意思是造假。既然只是對事實的陳述,而非捏造事實,那「誣蔑」的罪名根本不成立。犯規什麼的,亦只是閣下一廂情願的想法。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9:14 (UTC)
真是黑白顛倒得非常之過份,維基百科守冊的內容都被閣下評定為「實際只是含糊其詞,其解釋始終沒法證明『探隊』如何『值得注意』,在這樣的情況下強行撤回,其理據薄弱至無理。」,真是視維基百科守冊及所有維基人為無物。以有常識的人推斷,無故是指沒有故實或者理故,閣下不單衊視維基百科守冊及維基人,更曲解中文的詞語解釋,此行徑及手法,真是讓各位領教了。閣下誣衊條目建立者的編輯是為「無故撤銷」,以常理去解釋,都是解釋作為在沒有理由的情況底下作出撤銷。然而條目建立者已經於編輯摘要中,清楚地解釋操作原因,亦於討論頁中詳細地解釋了,內容亦是根據維基百科守冊所提出。閣下如此以一廂情願的想法去曲解當中的言詞,諉以虛假陳述、誣陷條目建立者的常理規模的編輯為「無故撤銷」、「捏造事實」及「誣蔑」條目建立者,完全是毀壞別人的名譽,對維基百科守冊及維基人的侮辱。閣下此等行徑以及手法是否屬於破壞,有理性及良心的維基人絕對能夠判斷。CVS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10:26 (UTC)
沒關注度就是沒關注度,可用處理沒關注度條目的方法去處理。守則應以常理為基礎,如果真的因為有一人認為有幫助就不得刪除沒關注度的連結,這樣怎也說不通,難道我自創一些沒意思的詞語,然後連結到一條目,並自稱連結對本人有幫助,就誰也動不了這數個甚至數十個沒關注度甚至惡搞的連結?怎樣才算有關注度,守則有清楚定義,既然找尋器沒相關結果,足見關注度嚴重缺乏,刪除亦無可口非。219.77.66.84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12:43 (UTC)
撤回時未能以理服人,稱之為無故撤回,可以理解為個人意見,這未能構成誣蔑。反而加罪於發表意見之人,行為似乎有壓抑意見發表之嫌。219.77.66.84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12:58 (UTC)
請別再胡亂地曲解維基百科守冊,維基百科守冊的制定及公佈,是經過多位前人的努力及貢獻得來的成果,守冊的規則即使不達符閣下心裡標準,閣下也不能肆意地編輯。正如閣下現在使用傀儡一樣,亦是不符合維基百科守冊的規定。至於閣下所提出的例子,也是不能混為一談。閣下自創一些沒意思的詞語,已經是不合規格的格式或者內容,與此案例,差天拱地。是否要刪除一個條目,不是閣下說了算,必須建基於維基百科守冊的規定,依據相當程序。是否能夠信服閣下,並非重點;在維基百科上,必須是以守冊為最大的依歸,不會為求信服一位不信服於維基百科守冊的用戶,而會作出相應改變。
個人意見與誣衊,兩者間沒有衡突;閣下誣衊他人,亦就是閣下的個人意見。他人的有理由及根據維基百科守冊的編輯操作被閣下誣衊為「無故撤銷」,正顯示了閣下存在「壓抑意見發表之嫌」,並且不斷刪除內容,有打壓編輯及其他維基人的權利及空間的嫌疑;閣下所提出的一個人的意見,就是不值得關注的意見,亦更加是顯得閣下漠視他人權利、意見、發表自由以及根據於維基百科守冊的相關條文。另外重申,請提出證據以支持閣下所宣稱的「被條目建立者無故撤回」,切勿逃避或者轉移視線,對他人誣衊是嚴重犯規,並且,「請閣下誣蔑他人前,務必了解他人編輯的原因,勿自以為是」。「本人覺得閣下的指控非常粗暴和極度挑釁,在沒有了解編輯原因的情況下,毫無理據地、憑藉個人觀點將之定性為『無故撤回』及誣蔑條目建立者」。閣下「明顯地在沒有深究的情況下,錯誤判斷條目建立者於探隊的編輯為『無故撤回』」,「對於此等黑白顛倒的行為,讓〈維基〉人深感憤慨」。「請各維基人及管理員正視問題」。CVS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13:04 (UTC)
維基百科:忽略所有規則 - 如果有規則妨礙你改進或維護維基百科,請忽略該規則。必要時請去互助客棧討論。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02:22 (UTC)
閣下知道是需要討論就好了,希望閣下知道討論的意思是什麼。CVS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07:12 (UTC)
此乃求助區,閣下的回應只否定別人的做法,完全沒有正面提議解決方法。這不是討論,是罵街。218.103.151.213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15:52 (UTC)
如果上述留言屬於罵街,那麼閣下是次留言肯定就是主動挑起罵街以及屬於罵街內容。閣下知道「此乃求助區」就好了,別人以理性的態度與閣下去討論,「閣下的回應只否定別人的做法,完全沒有正面提議解決方法。」,與此同時,又胡亂地曲解維基百科守冊、以不符合維基百科守冊的規定去使用傀儡。自己未有遵守維基百科守冊、沒有道理說不過人、未能說服或者信服他人,就諉過於別人,「這不是討論,是罵街。」。CVS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5:46 (UTC)
破壞警告模板
急求破壞警告用戶模板,感激! --I am who I am 2011年10月29日 (六) 16:51 (UTC)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Naiveandsilly(對話|貢獻)於2011年10月30日 (日) 00:51加入。
- 謝啦!雖然你也知道我已經找到。另外,我是有簽名的,不過簽名是沒任何連結的一句短句。 --I am who I am 2011年10月30日 (日) 02:21 (UTC)
- 抱歉,沒有注意到。--Aoke1989(留言) 2011年10月30日 (日) 02:27 (UTC)
- 離題一說:沒有連結的簽名檔似乎已失去簽名檔的原意,難以識別是哪名用戶的留言,是否應該立例禁止? -- Kevinhksouth (Talk) 2011年10月30日 (日) 15:47 (UTC)
- 請附上一個連結 --Ben.MQ 2011年10月31日 (一) 03:15 (UTC)
- 好的,另也建議立例禁止,至少在wp:簽名內加上這一點。 I am who I am 2011年10月31日 (一) 10:06 (UTC)
- 建議I am who I am/user:Naiveandsilly檢查一下你的參數設置-簽名是不是選了「原始簽名」,是的話建議取消掉因為那需要高級一點(其實也不是非常高級)的維基代碼生成用戶頁鏈接。-- 同舟 (留言) 2011年10月31日 (一) 10:37 (UTC)
- 好的,另也建議立例禁止,至少在wp:簽名內加上這一點。 I am who I am 2011年10月31日 (一) 10:06 (UTC)
- 中文維基百科的Wikipedia:簽名似乎久未更新,英文那邊已明確規定「Signatures must include at least one internal link to your user page, user talk page, or contributions page; this allows other editors easy access to your talk page and contributions log.」,中文這邊卻看不到類似描述。本人先根據今次的討論共識加入有關規定,長遠應該詳細參考英文版本作出相應的更新。 -- Kevinhksouth (Talk) 2011年11月2日 (三) 02:25 (UTC)
是有規定的:「簽名必須至少提供一個連結指向用戶頁、用戶對話頁或用戶貢獻頁,以便其他人識別身份」,祇不過Wikipedia:簽名裏的細節一直以來並沒有十分硬性的執行,即使簽名不符合指引,向來都會只作提醒而沒有制止。--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1年11月9日 (三) 09:24 (UTC)- 呃,「連結」一段是user:Kevinhksouth新加入的…無論如何,不單是簽名指引,其他的也得更緊貼英文版。--common law is the law for common man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10:02 (UTC)
- 囧rz...,抱歉,疏失了。--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1年11月9日 (三) 10:26 (UTC)
- 呃,「連結」一段是user:Kevinhksouth新加入的…無論如何,不單是簽名指引,其他的也得更緊貼英文版。--common law is the law for common man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10:02 (UTC)
- 請附上一個連結 --Ben.MQ 2011年10月31日 (一) 03:15 (UTC)
- 離題一說:沒有連結的簽名檔似乎已失去簽名檔的原意,難以識別是哪名用戶的留言,是否應該立例禁止? -- Kevinhksouth (Talk) 2011年10月30日 (日) 15:47 (UTC)
- 抱歉,沒有注意到。--Aoke1989(留言) 2011年10月30日 (日) 02:27 (UTC)
- 謝啦!雖然你也知道我已經找到。另外,我是有簽名的,不過簽名是沒任何連結的一句短句。 --I am who I am 2011年10月30日 (日) 02:21 (UTC)
分類頁面現在是否支持直接用硬重定向?
Template:分類重定向/doc頁面中很早就有寫
在MediaWiki 1.15+版本中,分類已支持硬重定向功能,因此請直接使用#REDIRECT語法即可。
但我從沒看到過有人直接用硬重定向,目前仍然在使用Template:分類重定向,到底該用哪種才對呢?是模板說明文檔有誤嗎? --yfdyh000 (留言) 2011年11月10日 (四) 03:21 (UTC)
- 好像不行……--MakecatTalk 2011年11月10日 (四) 03:22 (UTC)
- 已經支持了,但是好像有bug。--CHEM.is.TRY 2011年11月10日 (四) 03:43 (UTC)
需討論多久?
您好,想請問,對於條目內容爭議的部分,已放於該條目的討論頁內進行討論,需討論多久或逹什麼條件才可申請仲裁?謝謝!Easyeasy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20:35 (UTC)
- 討論到達成共識,加油。小鬍子 - (對話) 2011年11月9日 (三) 02:41 (UTC)
- 謝謝閣下的回覆!再請問,如果遲遲未能逹成共識,又該如何?Easyeasy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3:26 (UTC)
只有兩個選擇:
- 繼續討論
- 放棄
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10日 (四) 08:11 (UTC)
請問收到這種警告是合理的嗎???
您好,想請問,編寫內容誠如所述,是互相討論得到結果,但在過程中對方拒絶溝通,還警告編輯用戶這是合理的嗎???
一個編輯用戶可發這種警告給其它用戶嗎???
用戶Specialgood在Talk:林峯留言的全文如下
【敬請嚴格規管編輯員以個人喘測及不滿而要刪除大量內容
添加"巡禮片爭議事件"及"床照事件":是透過編輯們按各大報章真實報導:有不少網民的評論總括編輯出來!
並不是由你在沒有證據下,以個人觀感喘測來否定這個條目的內容!
有關此藝人正面讚賞及得獎事跡就記錄,有關此藝人拍該劇及奪獎項被各介批評就不能記錄?
請先搞清楚百科全書的定義,才到這裏來擁護自己的偶像,謝謝!
無論是正面或負面評價,維基百科都要記錄在案!
敬請維基百科嚴格規管,勿讓會員因個人不滿及個人評估;
而要刪除此兩項有援引內容的段落,來掩飾真實報導情況!
如果要刪除就全個"演藝歷程"都要刪除,維基百料不能只記錄正面,負面就以個人定判虛假而不能記錄!】
Easyeasy (留言) 2011年11月10日 (四) 11:35 (UTC)
- 這個所謂的「警告」,錯字連篇語法不順,唉……。--Ellery (留言) 2011年11月11日 (五) 08:43 (UTC)
- 某些XX以維基人自居,胡亂對別人發出警告,本人都是受害者之一。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11日 (五) 09:04 (UTC)
- 本人已收到數次警告了,但對方卻愈來愈誇張,現在甚至還警告其他用戶,用詞語氣嚴然以管理員自居,對方所添加的內容跟本違反維基百科:生者傳記#移除無來源或少來源的爭議性內容,【維基百科生者傳記方針:本條目必須遵守維基百科生者傳記方針。缺乏來源或來源不可靠的負面內容必須立即移除,尤其是可能造成當事人名譽損害的內容。在移除這些資料時不受到回退不過三原則的規範】,但卻一付義正嚴詞的模樣,可悲的是卻無辦法可做。Easyeasy (留言) 2011年11月11日 (五) 10:42 (UTC)
問:我在周凱文欄位增加內容為什麼被說侵權
你好我是周凱文的經紀人,我叫榆瑄,由於這二天在維基幫凱文增加他的詳細資料,結果系統告知我侵權, 得知他的資料在痞客幫星皓的網站有他的相關資訊,他已經不是星皓的藝人了,此資料也已刪除,所以不知 是否能在維基增加他的資料,謝謝你——林榆瑄 (留言) 2011年11月10日 (四) 14:36 (UTC)
榆瑄0933711185 [email protected]
- 您好,是這樣的,ZHWP(中文維基百科)的規矩是只要是這個資料有在其他的網站一字不差的出現就視為侵權,閣下如果可以證明這個資料確實是閣下寫的,就可以在舉出證據的情況下加入(當然前提是要符合WP方針),如果不是的話,閣下需要自己尋找可靠來源(當然對於閣下應該不是什麼難事),然後以自己的話重寫,否則會被刪除。P.S:下次簽名請在留言末尾簽名。 -- Park 進站 入閘 乘車 2011年11月11日 (五) 01:18 (UTC)
兩段一樣的文字,其實可以是其他網站對維基侵權,請問如何界定兩者的分別?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11日 (五) 04:15 (UTC)
- 總不成是先出現的對後出現的侵權吧?--Nivekin※請留言 2011年11月11日 (五) 08:53 (UTC)
其他網站未必有標明最後更新日期,先後之別未必明顯。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11日 (五) 08:58 (UTC)
- 一般來說都是巡查員在有編輯創新條目或加入文字的同時, 才會發現侵權. 因此在這情況下找到一模一樣的文字, 侵權的機會是絕大的. 有時候侵權文字加入已經有一段時間, 便要翻查編輯紀錄, 並找有標明日期的侵權來源。--Nivekin※請留言 2011年11月11日 (五) 09:15 (UTC)
瀏覽維基時看到似曾相識的文字,多數難以判斷是誰抄誰。69.22.185.226 (留言) 2011年11月13日 (日) 04:05 (UTC)
- 不會呀,看文字的語調和敘事的方法,就滿容易知道是維基被抄襲還是網站被抄襲。-TW-mmm333k (Talk) 2011年11月13日 (日) 04:17 (UTC)
這應該用快速提刪嗎?
剛看了電視節目想找韓國藝人Gary的資料,發現該藝人有兩個內容一模一樣的條目「姜熙健」,「姜熙建」(可參見Special:用戶貢獻/114.41.233.175),我想該用戶可能是想建立重定向頁?!
另外由於該藝人似乎沒有正名(即公布官方漢字名稱),因此我也不知條目應該應以何者為準,還請管理者定奪或其他資深維基人協助,謝謝!哭石 (留言) 2011年11月12日 (六) 16:38 (UTC)
- 可能是[2],姜熙健,約有 4,390 項結果,[3],姜熙建,約有 2,470 項結果,所以他用姜熙健?是這樣嗎?小鬍子 - (對話) 2011年11月13日 (日) 13:35 (UTC)
- 雖然對藝人條目沒興趣,但還是建議把主條目移到沒有疑義的Gary(也可以是"Gary_(藝人)"這樣的寫法)去,然後兩個不確定的譯名都做成重定向頁. - Dr. Cravix ★Daydream Nation 2011年11月13日 (日) 13:51 (UTC)
恢復遭「侵權刪除」的原創內容
電視劇條目《愛在桐花紛飛時》於2011年11月13日遭用戶以「侵權刪除」為由刪除大部分的內容,主要針對條目內的「演員陣容」之介紹進行刪除,然該段落於2011年8月21日的編寫為原創內容,並非複製該偶像劇任何官方、非官方介紹,應無所謂侵權問題,且刪除者亦無提出任何侵權證明,請問要如何恢復遭「侵權刪除」的原創內容?--Mayzi (留言) 2011年11月16日 (三) 13:55 (UTC)
- 修訂被刪除的話,可以到Wikipedia:頁面恢復請求,如果只是撤銷的話,直接恢復就行了,最好提供下沒侵權的證明。--Cwek (留言) 2011年11月17日 (四) 03:01 (UTC)
- 建議提刪者不要忘記留下侵權的證明, 因為「沒侵權的證明」是不會存在的.--Nivekin※請留言 2011年11月17日 (四) 07:52 (UTC)
出生、逝世
想請教一下,甚麼情況才要把人物的出生死亡列在日期條目裏的「出生」或「逝世」裏?--common law is the law for common man (留言) 2011年11月13日 (日) 17:11 (UTC)
- (:)回應重要人物,如著名歷史人物,當權者,對世界有重大影響的人。非常著名歌手,演員也可以。--Dragoon16c (留言) 2011年11月17日 (四) 17:15 (UTC)
- 謝謝解答,和我了解的一樣,即是又一灰色地帶。--common law is the law for common man (留言) 2011年11月17日 (四) 17:32 (UTC)
問:我的低碳貨運怎麼侵權了
我編的這個詞條是我在百度百科通過了的,然後我也在百度百科授權了,我現在編維基百科還說我侵權——老大到底什麼名字能用 (留言) 2011年11月19日 (六) 13:24 (UTC)
- 已更換侵權來源:[4],原文還是到處拼接的。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19日 (六) 16:09 (UTC)
已經積壓多日無人處理, 請管理員們注意--Nivekin※請留言 2011年11月24日 (四) 04:14 (UTC)
條目陳偉霆 刪除模板的問題
上面的刪除模板理由是「人物知名度太低,不值記錄。」本人認為不當,這歌手在港澳地區電視上算是小有名氣的。本人不是他粉絲,只是那刪除模板和理由不甚雅觀,且推斷為敵對粉絲所為,但我找不到模板貼上的日期,亦找不到相關的存廢討論,又不能越權直接把模板除去,我可以怎麼辦? 能否我幫他創建存廢討論?還是要叫管理員把模板除去? 謝謝。-- 犬牙Samuel (留言) 2011年11月22日 (二) 14:10 (UTC)
- (✓)已修復破壞。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22日 (二) 15:23 (UTC)
- 謝謝。 -- 犬牙Samuel (留言) 2011年11月22日 (二) 15:33 (UTC)
- 順便一問,怎麼找模板貼上的日期?如果模板已經在很多修訂版本之前的說? -- 犬牙Samuel (留言) 2011年11月22日 (二) 15:35 (UTC)
求翻牆軟體
求最新翻牆軟體,本人原來的不能用了,也無法下載更新。自由門。郵箱:[email protected]。——雲淡風輕(對話) 2011年11月24日 (四) 09:49 (UTC)
存廢討論積壓
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積壓投票已超過一個月(最早的是10月8日), 請有關方面儘早處理。--Nivekin※請留言 2011年11月13日 (日) 14:53 (UTC)
- 我的機器性能不好,已經快打不開這個頁面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1月17日 (四) 02:27 (UTC)
- 真心建議結束存廢討論用
hidehdelh包起來的時候隨手加個noinclude. - Dr. Cravix ★Daydream Nation 2011年11月18日 (五) 13:48 (UTC)
- 真心建議結束存廢討論用
- hideh包起來反而放打開頁面變慢。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18日 (五) 14:46 (UTC)
- 沒注意看...是delh,不過也無關緊要.總之還是加個noinclude吧,這樣存廢討論積壓頁面看起來也會簡潔許多,免得麻煩. - Dr. Cravix ★Daydream Nation 2011年11月18日 (五) 15:32 (UTC)
- 可否在Template:delh及Template:delf分別預先加上 <noinclude> 及 </noinclude> 呢?另外,我發現前者沒有被全保護而後者卻被全保護,請一併檢討兩個模板是否需要全保護。--Hargau (留言) 2011年11月24日 (四) 14:04 (UTC)
- 沒用。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24日 (四) 15:27 (UTC)
-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會被自動糾正吧,更何況後面還有一個noinclude...也是尷尬. - Dr. Cravix ★Daydream Nation 2011年11月25日 (五) 14:23 (UTC)
- 可否在Template:delh及Template:delf分別預先加上 <noinclude> 及 </noinclude> 呢?另外,我發現前者沒有被全保護而後者卻被全保護,請一併檢討兩個模板是否需要全保護。--Hargau (留言) 2011年11月24日 (四) 14:04 (UTC)
- 沒注意看...是delh,不過也無關緊要.總之還是加個noinclude吧,這樣存廢討論積壓頁面看起來也會簡潔許多,免得麻煩. - Dr. Cravix ★Daydream Nation 2011年11月18日 (五) 15:32 (UTC)
字詞轉換
羅恩豬籠草在繁體下,其標題(僅標題)會轉換成羅旺豬籠草,但實際上在轉換組和條目內都沒有這個轉換項,不知問題何在,求解。烏拉跨氪 2011年11月25日 (五) 16:49 (UTC)
- 我這顯示 hk 羅威那豬籠草 tw 羅威那豬籠草 hant 羅恩豬籠草 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25日 (五) 19:07 (UTC)
- User:Mihara57已幫助修正,是模板的轉換與轉換組發生衝突了。烏拉跨氪 2011年11月26日 (六) 04:28 (UTC)
優良條目評選有關的問題
我剛花了2天的時間完善我初中的母校的條目。現在我認為它已經幾乎符合優良條目的評選條件了,但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維基百科要求所有的內容都要有引用來源,我卻並沒有多少來源(除了學校的網站),而因為我曾經是學校的學生所以很多資料的第一手來源都是我本人,我雖然儘可能描述準確但是我無法在外網找到很多消息來源,畢竟一所初中學校受到的關注度並不能和一起事件和著名人物相比。但我仍然想讓它成為特色條目,請問我該如何做?--Yhz1221 (留言) 2011年11月27日 (日) 02:02 (UTC)
關於日文維基百科
有些問題想請教各位,有些用戶會提供在中文維基百科上之藝人圖(均在維基commons發佈共享),我轉手把這些圖貼到日文維基百科跟英文維基百科之相關條目上,但是在日文維基百科上有個仁兄卻拼命回退我的編輯,理由是侵權疑慮,請問就一個單純使用者而言他有資格可以判斷此圖侵犯版權就毅然回退編輯嗎?--Znppo (留言) 2011年11月27日 (日) 13:29 (UTC)
- ja:WP:VP 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28日 (一) 06:29 (UTC)
- 研究內容中,謝謝閣下提供的資訊。--Znppo (留言) 2011年11月28日 (一) 10:5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