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版權常見問題解答/存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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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l done. but more idiotism needed. grasped in few minutes will be great. ---肚臍 10:58 2004年6月1日 (UTC)

請詳細指導一下怎樣標註版權,新手對此很莫名--白鯨 14:25 2006年10月16日 (UTC)

真是一篇好文--百無一用是書生 (Talk) 02:03 2004年6月2日 (UTC)

可以做一張flow chart,能夠更清楚說明哪些材料可以使用。--Formulax 03:16 2004年6月2日 (UTC)
yep, visual information will be prefered, simple to understand. people love that. ---肚臍 14:29 2004年6月2日 (UTC)

還是不夠簡明,一般的人都懶得看。--Lqs 05:09 2004年6月15日 (UTC)

最好每樣都舉例說明一下Snowyowls

已倒閉公司的版權問題

我剛剛執拾時發現了以前工作的公司(數年前倒閉)的訓練內容。想問問:這東東現在的版權誰屬?可以放上來嗎?--石添小草 10:35 2004年3月19日 (UTC)

這還真不好說,應該有版權吧--百無一用是書生 (Talk) 12:21 2004年3月19日 (UTC)

按照德國的法律,一個公司倒閉後它的財產(物質的和思想的)並不是就成為公共所有了,一般來說倒閉的公司總是欠了債的,那麼首先公司的財產(包括思想財產如版權等)用來抵嘗債務。也就是說,首先債務人成為這些財產的所有人,包括版權。假如公司倒閉後財產出賣後債還清了的話,那麼公司剩餘的財產歸公司所有人,比如過去的老闆,作為私人,他仍然有他對這些財產的所有權,包括版權。假如倒閉的公司是另一個公司的子公司的話,那麼在清除債務後剩餘的財產當然歸母公司。--Wing 20:59 2004年3月19日 (UTC)

關於版權的模糊界限

我需要更詳細的說明,比如,關於一個單位的介紹,寫來寫去都是一個內容,這樣的文章還有版權的意義嗎?請指正,謝謝。--wulovery 02:12 2004年5月22日 (UTC)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自己的關於此單位的介紹,也是這些內容,怎麼算?難道和原單位的內容一樣或者相似就是侵權嗎?也就是說,除了原單位的可以發表這樣的文章,而他人,比如校友就不可以寫嗎?主要還是版權的界限比較模糊,能否有更詳細說明,這樣他人就知道該如何下手。謝謝。--wulovery 02:19 2004年5月22日 (UTC)

自己的單位的東西,即使是網際網路上發布的資料,也如同單位的機器設備、辦公桌椅一樣,除非特殊聲明放棄版權,則他的所有權仍是屬於公司的。這並不能因為你是公司的一員,就可以任意處置公司的網上資料(比如在維基百科GNU自由文檔許可證方式發布),就如同你不能任意搬走自己公司的桌椅拿到自己家裡去使用一樣。--Xyb 03:23 2004年5月22日 (UTC)

關於公平使用(Fair Use)的困惑

最近有個關於圖片使用版權的困惑,希望站上的先進們給點意見。

雖然在發問之前,我已經看遍站上關於圖片版權使用的解釋,但說真的還是不大理解關於「Fair Use」這方面的相關事宜,平常大家在實務上是如何處理的?我的問題在於,我手上有一些所謂的「廠照」,也就是一些產品的生產商(像是汽車廠、家電廠)提供給媒體作為報導使用的照片,這類的照片在版權宣告上幾乎都是寫「For press/report use only」,但並非完全禁止再製作作為有價銷售使用(例如雜誌銷售就是一例,這樣的使用符合媒體報導目的,但卻是要賣錢的)。像這樣的照片版權,是否符合在Wikipedia這裡使用?使用時該怎樣加註版權宣告才算正確?--SElephant 08:02 2004年7月12日 (UTC)

我也覺得很難把握

--合理使用原則,這需要大家來探討。而且一不小心,很容易被說成侵權,有時候合理使用和侵權很難區別。我的理解是,合理使用的一個方式是不可重現性,比如繪畫等藝術作品,歷史照片,CD、影碟、書籍的封面等,還有商標等,這些作品我們無法通過其他辦法得到一樣的內容,因此可以合理使用。屏幕截圖也適用合理使用原則。當然,除非作者或版權擁有者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至於您所說的照片,我不敢確定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百科全書屬於report的範圍嗎?--百無一用是書生 (Talk) 08:28 2004年7月12日 (UTC)

沒錯,誠如上面所言,迄今為止看到中文維基的合理使用範例,幾乎都是用在介紹著作權產品(書籍、影片、圖畫之類的),有實體的東西很難歸類為無法重現,因為只要找輛車子或實物來自己拍照就成了,以這角度來說,我手上的資料可能完全沒用。但相反地,如果是以是不是媒體報導的角度來說,我倒認為某種程度上百科全書也是一種報導型式,畢竟透過這管道也是在介紹這樣產品讓它有曝光機會,除非我們今天是在介紹A類的商品卻貼了B產品的照片,並且隻字不提B產品的名字,那就有點不大像是報導範疇了?
不過我看了一下其他幾個版本的Wiki,基本上汽車的原廠媒體照幾乎都被歸類為合理使用範圍沒有被質疑,因此我是認為,如果是針對該產品所開立的條目(譬如我今天開的條目是Ferrari或Ferrari 456GT),那麼使用該品牌的logo圖案跟該車款的原廠媒體照(是以For press use only的名義發行的),應該可以根據Fair Use原則的保障而拿來使用才對。不知各位的意見如何?--SElephant 13:31 2004年7月12日 (UTC)

我本人覺得英語維基礎引入Fair Use實際上是一個非常不好的做法,因為它實際上給亂用打開了一個小後門。什麼是Fair Use什麼不是,這恐怕是連專業的法人也可以在法庭上爭吵不休的問題,而象我們這樣的業餘愛好者就更無法對此做決論了。因此比如在德語維基中Fair Use就不被使用,而是完全執行徹底的GNU FDL,這樣做給自己當然帶來了許多妨害,但我個人認為從長遠角度來看可能會給自己帶來更多的好處。--Wing 15:22 2004年8月18日 (UTC)

原來如此!怪不得的準備使用的新版的上傳界面中沒有合理使用這一項。那麼中文版是不是應該也拋棄合理使用呢?--百無一用是書生 (Talk) 15:46 2004年8月18日 (UTC)
合理使用確實是法律開的一個後門。對於Shizhao兄說要拋棄合理使用,我個人不覺得一定要如此做,因為它確實是一個讓資訊可以自由流通的方法,少了它我們來做wiki會非常困難。話說回來,它也不應該太常被使用當藉口,因為是不是合理使用真的是太難判斷了!用多了,總會碰到鬼!應該是如Shizhao兄第一次發言所說的,它應該是沒有辦法取得授權,非必須如此不可的最後手段,例如我們為了介紹一幅畫、一面國旗而合理使用它等等。至於小象兄說的汽車照片,我想那既是原廠牌所提供的宣傳照,廠商對它的授權就是使用於特定目的、限制次數、範圍,超出前述範圍而使用,除非屬於合理使用,不然應該不能使用。台灣的著作權法對於合理使用有很特殊的規定,列出很多態樣都屬合理使用,請見合理使用這個條目。--虎兒 16:43 2004年8月18日 (UTC)


把作者的信息都去掉,叫GNU FDL版權嗎?

移動自Wikipedia:對管理員的意見和建議#把作者的信息都去掉,叫GNU FDL版權嗎?

昨天,我將我在wikibooks的文章都加入了作者信息,卻被shizhao沒有任何理由的刪掉了。請問連作者信息都不能有,叫什麼尊重版權。我真後悔把文章放到wikibooks。wikibooks是不是連基本的版權要求也不遵守?--tomz

有標註作者信息不代表不是侵害著作相關權利。除非經過權利人授權,如果引用他人的文章必須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喔!!並不是有加作者信息就ok了。--虎兒 05:27 2004年8月18日 (UTC)
我只是把原來英文版上的文章放在了中文版上。只是由於現在的導入頁面功能還不能使用(而且需要管理員權限),因此暫時只能這樣。--百無一用是書生 (Talk) 05:39 2004年8月18日 (UTC)
文章的作者就是我,tomz,我加上自己的作者信息為什麼不可以?就是因為shizhao導入中文網站將原作者的信息給去掉了。所以我才加入作者信息。原來的wiki的第一作者就是tomz。另外,FDL明確要求不能去掉作者的信息。我想問shizhao,去掉我加入的作者信息是什麼意思?如果不相信可以去網上搜索,這幾個文章都是我原創的。--tomz

tomz,我理解的GNU FDL是這樣的,當你接受了GNU FDL之後,你就放棄了普通的版權要求,因此你要求署名是不能成立的。Wiki是一種大家一起來寫的系統,因此不能說某篇文章是屬於誰的。請參見Wikipedia:簡明版權資訊。--Mountain(Talk) 12:57 2004年8月18日 (UTC)

更加寬鬆的版權條例:一些人的文章是在比GNU FDL更寬鬆的條款下發布的,但是目前唯一一個比較常見的比GNU FDL更寬鬆的授權是創作共用署名(CC-by) ( http://www.creativecommons.cn/licenses/by/1.0/ )。該授權只要求使用時註明原作者的姓名,而不需要之後的作品使用相同的授權 上面是從wikipedia上引用的。說明註明原作者的名字是最基本的要求。--tomz

請注意,你所說的署名那是引用你的文章時的要求,而不是發布你的文章的要求。在維基百科上寫文章,是在GNU FDL下發布文章,此時你放棄自己對原來文本的版權要求,也只有這樣才能實現一個大家共同寫作的局面。請仔細參閱Wikipedia:簡明版權資訊文中「哪些材料是可以使用的」一節的「您自己的文章」一段。--Mountain(Talk) 13:28 2004年8月18日 (UTC)

Mountain看來沒有明白GNU FDL的要求,正如tomz所說,必須註明原作者。而且其他人在此基礎上重新修改、發布也必須註明以前的作者。維基百科的文章也是這樣遵循的。只不過將作者信息放在了頁面歷史中。我在維基教科書上的做法可能不太好,建議tomz把作者信息放在頁面的下方比較為好。--百無一用是書生 (Talk) 13:47 2004年8月18日 (UTC)

  • B. List on the Title Page, as authors, one or more persons or entities responsible for authorship of the modifications in the Modified Version, together with at least five of the principal authors of the Document (all of its principal authors, if it has fewer than five), unless they release you from this requirement.
  • 第二款、在『標題頁』列出在『修改版本』的修改中,負起作者權(authorship)的一個或多個人或實體(entities),以作為作者,並且列出至少五位『文檔』的主要作者(如果少於五位,則列出全部的主要作者),除非他們免除了你這個〔被要求的〕必須〔做的事〕。
  • I. Preserve the section Entitled "History", Preserve its Title, and add to it an item stating at least the title, year, new authors, and publisher of the Modified Version as given on the Title Page. If there is no section Entitled "History" in the Document, create one stating the title, year, authors, and publisher of the Document as given on its Title Page, then add an item describing the Modified Version as stated in the previous sentence.
  • 第九款、保存標題為「歷史」的章節以及其標題,並且增加一項至少陳述了如同在『標題頁』中所給的『修改版本』的標題、年份、新作者和出版者於其中。如果在『文檔』中沒有標題為「歷史」的章節,則製作出一個陳述了如同在它的『標題頁』中所給的『文檔』的標題、年份、新作者和出版者,然後增加一項描述『修改版本』如前面句子所陳述〔的情形〕。
  • J. Preserve the network location, if any, given in the Document for public access to a Transparent copy of the Document, and likewise the network locations given in the Document for previous versions it was based on. These may be placed in the "History" section. You may omit a network location for a work that was published at least four years before the Document itself, or if the original publisher of the version it refers to gives permission.
  • 第十款、如果有的話,保存在『文檔』中為了給公眾存取『文檔』的『透明』拷貝,而給予的網絡位址,以及同樣地在『文檔』中為了它所根據的先前版本,而給予的網絡位址。這些可以被放置在「歷史」章節。你可以省略一個在『文檔』本身之前,已經至少出版了四年的作品的網絡位址,或是如果它所參照的那個版本的原始出版者給予允許〔的情形下也可以省略它〕。
  • K. For any section Entitled "Acknowledgements" or "Dedications", Preserve the Title of the section, and preserve in the section all the substance and tone of each of the contributor acknowledgements and/or dedications given therein.
  • 第十一款、在任何標題為「感謝」或「貢獻」的章節,保存章節的『標題』,並且在那章節保存到那時候〔為止〕,「每一個貢獻者的感謝以及/或貢獻」的所有聲色(substance and tone)。
  • L. Preserve all the Invariant Sections of the Document,unaltered in their text and in their titles. Section numbersor the equivalent are not considered part of the section titles.
  • 第十二款、保存『文檔』的所有『恆常章節』,於其文字以及標題皆不得變更。章節號碼或其同等物(equivalent)並不被認為是章節標題的一部份。

You may add a passage of up to five words as a Front-Cover Text, and a passage of up to 25 words as a Back-Cover Text, to the end of the list of Cover Texts in the Modified Version. Only one passage of Front-Cover Text and one of Back-Cover Text may be added by (or through arrangements made by) any one entity. If the Document already includes a cover text for the same cover, previously added by you or by arrangement made by the same entity you are acting on behalf of, you may not add another; but you may replace the old one, on explicit permission from the previous publisher that added the old one.

你可以增加一個作為『前封面文字』的最多五個字的段落,以及一個作為『後封面文字』的最多二十五個字的段落,到『修改版本』的『封面文字』列表的後面。『前封面文字』和『後封面文字』都只能有一個段落,〔可以〕經由任何一個實體,或經由任何一個實體所作出的安排而被加入。如果『文檔』已經在同樣的封面包括了封面文字--先前由你或由你所代表的相同實體所作出的安排而加入,則你不可以增加另外一個;但是你可以在「加入舊的」的先前出版者的明確允許下替換掉舊的。

In the combination, you must combine any sections Entitled "History" in the various original documents, forming one section Entitled "History"; likewise combine any sections Entitled "Acknowledgements", and any sections Entitled "Dedications". You must delete all sections Entitled "Endorsements".

在組合品中,你必須組合在不同原始文檔中,標題為「歷史」的任何章節,形成一個標題為「歷史」的章節;同樣地組合任何標題為「感謝」的章節,和任何標題為「貢獻」的章節。你必須刪除標題為「背書」的所有章節。

通讀全文,也沒有mountain說的聲明FDL就是自動放棄署名權。FDL規定修改者必須署名,難道有原作者不能署名的道理?在我把文章放到wikibooks上的時候沒有寫「貢獻」、「歷史」這些章節,但我應該有增加這些章節的權利。並且我有增加恆常章節和封面和封底文字的權利。相反。在這個網站上說,從這個網站引用的文章必須標明本網址。而在FDL則沒有這樣的說法。只是說標明原始的有明文本格式的網站。可以是更先前的網站,也可以是修改後的另外的網站。不一定表明wikipedia。這種說法是違反FDL的。請wikipedia的管理員更好的理解FDL。

如果我在wikibooks中說明作者信息的地方有錯誤,可以放到正確的位置上去。而不是簡單的刪掉。

作者放棄大部分權利,而不是放棄版權。

如果對版權感興趣,請到我的網頁看關於GPL的討論。

shizhao已經有了正確的理解。我的上面的文字在shizhao的回覆之前。請參考。 --tomz

看來是我理解錯了,我正在通讀GNU FDL原文,好好學習一下。--Mountain(Talk) 14:10 2004年8月18日 (UTC)

請大家參與這個討論,這個討論很重要。不過我們以前在維基百科的做法一般是不在正文中署名的,這個做法錯了嗎?由於Wiki系統能自動記錄每個版本的作者,對於註冊用戶似乎也是某種形式的署名,當然這應該和正式的署名是不一樣的。還請研讀過GNU FDL原文的各位多發言。另外,我想Tomz道歉,作為管理員沒有研讀過GNU FDL原文是不應該的。--Mountain(Talk) 14:22 2004年8月18日 (UTC)

不必道歉,wiki的記錄是不可靠的,如果文章被複製到其它地方,修改歷史就沒了。比如這次shizhao把文章複製到中文版,歷史記錄就沒了。加入歷史和貢獻章節是必要的做法。因為只有版權擁有者有權制止侵權和索賠。這也是GNU協議的弱點。在歷史中把每個版本的網址給出能夠更好的保護版權。by tomz

另外,上面我對wikipedia的轉載的要求的討論是否正確,請大家討論。by tomz

這個做法沒有錯。所謂署名實際上已經通過維基的程序達到了,因為你可以隨時通過頁面歷史觀看誰在什麼時候做了哪些更改,因此實際上維基的存儲比GNU FDL的要求還要廣,因為不止最後五次的更改被存儲了。在文內不應該署名,因為假如在文內署名的話文章很快就會變得根本無法閱讀,比如假如我做了一個錯字的小修改,我到什麼地方去署名去?在該句的結尾?在該詞的結尾?
結論是:文內不應署名,因為程序已經將更改和作者記錄下來了。討論應該署名,這主要是為了閱讀和討論的方便(否則的話也不必須)。--Wing 14:39 2004年8月18日 (UTC)

假如文章被複製到別的地方去的話,複製的人必須保證至少將最後五次編輯的作者記錄下來,否則的話他違反GNU FDL。這是他必須負的責任。--Wing 14:42 2004年8月18日 (UTC)

我覺得Wing的說法還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程序記錄的只是文章的編輯歷史,編輯者並不代表作者,比如授權的情況下編輯者和作者就是兩個人。另外,一些小的改錯字,或者單純的排版而非內容修改,這樣的編輯者能否稱為一個新的修改版本的作者呢?再有大量的匿名用戶怎麼處理?tomz說的在正文中加歷史和貢獻章節是個比較好的辦法。--Mountain(Talk) 15:29 2004年8月18日 (UTC)

在授權的情況下,第一個在維基的編輯者(不論他是否原作的作者)也是第一個在GNU FDL的作者。文章在進入GNU FDL之前的歷史和版本不受到GNU FDL的限制,原作者甚至可以將他過去的一個版本進行修改之後重新使用,不放在GNU FDL下,這是在GNU FDL特別提到的。而且GNU FDL無法判決,第一個編輯者在得到原作者授權和將文章放在這裡的過程中是否將文章做過修改,因此從GNU FDL的角度來看,第一個編輯者就是第一個作者。授權的本身並不是GNU FDL的一部分,因此授權的原文並不出現在文章中,我們一般要求第一編輯者將授權原文放在討論頁中,因為我們這樣不必一再質問第一編輯者是否真的獲得了授權。

小編輯和大編輯實際上在維基中是沒有特別定義的,你看一看大家的編輯就會發現各人的愛好都不相同,有的人將一篇文章改得天翻地覆還鉤上一個小編輯呢。因此我個人認為任何編輯都是一個編輯版本,不分大小。匿名用戶的IP位址被記錄了實際上就是將作者記錄下來了。(我肯定中國的公安部或者德國或美國的聯邦警察肯定可以通過IP和時間查出來誰是編輯者的,假如他們一定要費這個勁的話,就連你是在網巴里他們也查得出的。)

事實上沒有一個維基的版本(包括最老的英語版的),沒有將作者和更改在文中列出的要求或做法。我相信假如這違反GNU FDL的話,他們肯定已經這樣要求了。--Wing 15:48 2004年8月18日 (UTC)

結束移動,自Wikipedia:對管理員的意見和建議#把作者的信息都去掉,叫GNU FDL版權嗎?

第一編輯者就是第一作者的說法,肯定是錯誤的。Tomz 05:18 2004年8月19日 (UTC)

好像一般在維基百科中,授權文章會在正文中有一個說明,而在討論頁放上授權文本。至於在正文中加歷史和貢獻章節其實不必要,在頁面歷史中不是都已經有了嗎?--百無一用是書生 (Talk) 16:02 2004年8月18日 (UTC)

要求轉載者將5個修改者的名字寫上比較不現實。我已經見到很多從wikibooks複製文章的網站了。都只是把最後的文字複製過去。shizhao不是也在每個頁面的後面加入wikibooks網站的連結了嗎?(還是程序加的?)也是為了在複製的過程中保留原文信息。把作者和修改者的名字放到文章中也是這個意思。用wiki程序的功能代替署名權的做法不可靠,在文中署名是更恰當的做法。

wiki頁不署名,只是作者不願費這個力氣。如果他對自己勞動成果比較重視,他就會在文中署名。這才是比較正式的做法。在論壇也一樣,如果是作者比較重視自己的文章,在第一次在論壇上發表的時候,在正文中也會加入作者信息。

wiki就像論壇一樣,等於自動署名。但wiki更差的地方是作者的署名和原文不在一個頁面上,更不容易複製作者的名字。

論壇如果是轉載別處的文章,如果不註明作者和出處,一定是侵權行為。只是中國人比較不重視這個。隨意複製粘貼。

也不能全部以英文wiki作為參照。也不是每個wiki都不署名的。比如,我現在把emacs的教程放到wikibooks中,難道我還可以把歷史和貢獻章節去掉?

目前很多wiki頁上沒有署名。但如果轉載或出版,就一定要把作者和修改者的名字寫上,否則就是違反版權。

象這樣如果作者願意把作者信息放到正文中,而這裡卻討論是不是該放的問題,更是不妥。

人們為什麼願意把自己的文章放到FDL中呢?就是希望文章被不斷的發展。如果有明確的修改歷史,說明誰修改了什麼地方,肯定是作者非常樂意見到的事情。應該也是FDL的意思。 by tomz Tomz 05:15 2004年8月19日 (UTC)

如果轉載wikipedia的文章,自由軟體基金會的人肯定要求附上本文採用GNU FDL的聲明。如果是作者,肯定是要求有作者的名字,重大更改者也會要求署名。而wikipedia的管理員則要求附上wikipedia的網址。到底應該怎樣呢?三者都重要。

另外,正文中不允許署名的規定值得商榷。Tomz 14:56 2004年9月1日 (UTC)

建議你將這個問題提到[維基百科的mailing list]去。謝謝。--Wing 15:09 2004年9月1日 (UTC)

一些關於版權的問題

一直有幾個問題讓我困惑:

  1. 維基百科在版權問題上應該遵守哪個國家的法律?是美國?(伺服器在美國)還是原始資料和圖片的來源國?(例如來自中國大陸的圖像)
  2. 下面的問題是基於遵守原始資料和圖片的來源國法律。在版權法頒布之前所出版的作品是否受到保護?例如1980年才有版權法,那麼1975年的作品是否受到保護?
  3. 中國的版權法規定,版權終止時,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那麼也就是說它即使版權過期,其作品也是不自由的?不是公共領域的?這似乎類似於創作共用的署名-禁止派生協議(cc-by-nd),而且永遠有效。是這樣嗎?

--百無一用是書生 (Talk) 01:35 2004年9月22日 (UTC)

我曾經諮詢過中國律師網,他是說署名權、修改權和完整權是永遠有效,但我理解這三個權不妨礙公共領域使用,只是使用時不得改變作者名,不得任意修改其內容。我也曾經諮詢他們政治公眾人物的簡歷是否有版權,他們始終沒有回答,看來沒有具體規定,如果控告法院也不好判定。關於版權法的事,你可以到一些律師、法官的網站諮詢一下。--方洪漸 01:01 2004年11月13日 (UTC)

關於郵票合理使用問題的討論

  • 民族郵票系列:Image:Manz.JPGImage:Mbz.JPGImage:Liz.JPGImage:Blz.JPGImage:Kekzz.JPGImage:Hskz.JPGImage:Dongz.JPGImage:Gsz.JPGImage:Daz.JPGImage:Daiz.JPGImage:Shuiz.JPGImage:Lsz.JPG。這些郵票都是90年代出的,沒有超過版權期限,掃描下來應屬侵權。--Mountain(Talk) 07:13 2005年1月8日 (UTC)
    • 關於這方面的侵權有沒有什麼條例,請具體一點兒。郵票如果沒貼信封上,做展覽是不是也要算侵權?我一保留了鋸齒和中國郵政的標誌,上面有郵戳,應該算私人收藏。請指教!--smartneddy 07:35 2005年1月8日 (UTC)
    • 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我還不清楚,我傾向於不是合理使用,請大家討論。給圖片貼GFDL的標誌,我覺得是不妥當的,貼FairUse還有可能是對的。--Mountain(Talk) 07:56 2005年1月8日 (UTC)
    • 這個是非常典型的合理使用案例,郵票的版權應該是屬於中國郵政的複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而且維基上面引用郵票的先例很多。
      • 可以理解維合理使用。如果我從郵票上把中國郵政和角標摳掉,那可能涉及侵權,現在這些郵票的版權歸中國郵政所有,沒有什麼「90年代出的,版權期限」之說。
      • 謝謝你給出的說明,我的確把該加GFDL標記,我以改正。--Snowyowls 08:11 2005年1月8日 (UTC)
    • 請注意以下兩點:
      • (1)請注意合理使用的幾個原則中有這樣一條:「同整個有版權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數量和內容的實質性」或者「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所以我覺得問題沒有你想的那麼簡單。
      •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我是這樣理解的:如果你是在一篇介紹這個郵票的文章里使用這個圖片,這應該沒有問題;或者,你寫文章探討這個郵票的設計哪裡出現了問題,引用圖片也屬合理使用;但你現在是在各個民族條目里使用這些圖片,已經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範圍。--Mountain(Talk) 08:44 2005年1月8日 (UTC)
    • 咱們兩個的理解有出入,你所說的是對合理使用的解釋,即:「但是這也有一些限定條件,就是所使用的部分相對於該作品的總篇幅來說較短,而且不會有損於該作品的擁有人的經濟利益。」但是所有關於和理使用的解釋的依據應該是《著作權法第22條》,其中沒有你所說的內容規定。而我認為認定是否合理使用的唯一依據就應該是《著作權法第22條》,而非維基百科上關於合理使用這個條目的解釋。而在其中沒有你的原則。對於維基中的這些條目,這些圖片顯然是一個引用說明的作用。
      • 第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條中都明顯與你所說的數量與質量的比例原則相違背。因此,依據《著作權法第22條》我認為你所說的原則並不成立。--smartneddy 08:56 2005年1月8日 (UTC)
    • 數量與質量的比例原則在美國的著作權法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裡有規定,請參見合理使用。--Mountain(Talk) 09:00 2005年1月8日 (UTC)
    • 你說得我也考慮過,對於這樣的國際合作項目,一旦涉及具體的版權問題,首先要搞清楚咱們討論的客體是什麼?——是這些郵票的版權,在《著作權法》總則中:「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適用範圍有明確規定,就本案例而言,這些郵票的著作權持有者是中國郵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實體,完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一切規定。對這些作品所產生的著作權爭議完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因此第二十二條對這些郵票的著作權的權利限制已做出明確規定。必須指出,此法第二十二條只是對著作權權利的限制,並不涉及使用者,即無論你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只要你要合理使用這些郵票,就要按照此法的第二十二條使用。如果如因此發生著作權糾紛,也要按照22條的規定進行。綜上所述,雖然維基百科是一個國際計劃,但在這個問題上一定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
      • 還是要強調,我對這些郵票的使用是符合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的,因此是合理使用,並不構成侵權。--smartneddy 09:22 2005年1月8日 (UTC)
    • 我認為在維基上使用已經發行的郵票應該算是比較典型的合理使用,在版權上沒有什麼問題,法律條文寫的很明確沒有什麼爭議。不過話說回來,我認為如果有條件的話,最好是能不用合理使用就不用,比如說民族,其實可以去民族園拍的,不一定非要合理使用的——Snowyowls 12:43 2005年1月8日 (UTC)
    • 我開始把圖片歸為GFDL的確很不合適,謝謝Mountain及時指出,以後我會注意。--[User:Smartneddy|smartneddy]] 05:16 2005年1月9日 (UTC)
    • 我和虎兒在MSN上討論過這個問題了,他是學法律的。即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如我前面所說,在各個民族條目里使用這些圖片,已經超出了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合理使用的範圍。如果依照中華民國的法律或者美國的法律,情況會複雜一些:如果各個民族條目的篇幅很長,這時候可以合理使用這些圖片,應該貼{{fairusein}}標籤;但現在的許多民族條目的篇幅都很短,無法滿足合理使用的原則,因此構成侵權。總之,目前的這些圖片按照侵權處理還是合適的。關於{{fairusein}}大家可以參照Wikipedia:圖像版權標誌。--Mountain(Talk) 06:00 2005年1月9日 (UTC)
    • 首先說明一點,郵票是有版權的。在維基百科上使用郵票圖像一般是根據各國法律規定作出的使用。我認為,根據中國大陸的法律,在這裡使用郵票圖像我也覺得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範圍。--百無一用是書生 () 01:21 2005年1月10日 (UTC)
      • 指出兩個的問題所在:

首先,如前所述關於中國郵政擁有版權的郵票的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之規定(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僅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與中華民國和美國的相應法律並無任何關係,因此所述根據中華民國和美國版權法「現在的許多民族條目的篇幅都很短,無法滿足合理使用的原則,因此構成侵權」並不成立。

另一方面,所述「在這裡使用郵票圖像我也覺得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依無相關法律條文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確指出「(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在本案例中,郵票版權明晰,並確為已經發表之作品,且在民族條目中作為佐證和例子使用,符合說明某一問題之規定,因此,本案例從法律角度講,屬於合理使用是沒有任何爭議的。

在這裡必須強調一點,現有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並明確限定說明某一問題必須限定在何種範圍內。關乎合理使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有第二十一條「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這可能是唯一一個關於合理使用的司法解釋了。可見,用這些郵票說明民族服飾的樣式是不違背這個原則的。--smartneddy 05:20 2005年1月10日 (UTC)

    • 目前維基百科上對於合理使用方面的共識請參看合理使用,文章中已經闡明了合理使用的範圍,其他類型的圖像由於很難確定是否合理使用,因此不建議在這裡使用。另外,我的理解是,「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對於郵票來說,郵票本身已經是一個獨立完整的作品了,這樣在文章中使用,很難說是適當引用,說「完全使用」還差不多--百無一用是書生 () 03:57 2005年1月10日 (UTC)
      • 在本案例中確認是否合理使用的唯一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而不是維基百科對合理使用地共識,我不得不遺憾地指出,書生在這個問題上始終沒有搞清楚,所以很有必要再次提醒。另外,關於引用篇幅,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關於引用篇幅的任何司法解釋,因此從法律的角度講,本案例作為合理使用是沒有任何紕漏的。最後再次強調,判斷本案例合理使用的唯一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高法頒布的相關司法解釋,而這些法律文件都無法夠支持書生的觀點。smartneddy 05:48 2005年1月10日 (UTC)
      • 合理使用中的多是依據美國和中華民國法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範圍也應該被作為認定合理使用的依據。--smartneddy 05:20 2005年1月10日 (UTC)
      • 合理使用這個概念本身就很模糊,而維基百科又是最怕版權糾紛的,因此我們只能用最嚴格的辦法來使用合理使用這個辦法。其實在wikipedia:合理使用中提出的界定,雖然是根據的美國法律,但是美國法律也並沒有規定的如文章中這樣嚴格。因此,為了保護維基百科不至於被起訴,最好的辦法就是寧缺勿濫。否則,此門一開,任何人都有理由上傳圖像,並聲稱合理使用。--百無一用是書生 () 06:11 2005年1月10日 (UTC)
        • 凡事有個度最好,而且判斷合理使用的依據就是各國的版權法,根據使用的內容可能適用的不同國家的法律,只要依照法律的規定,我覺得沒有必要比法律更嚴格,其實維基現在的主要問題在於管理團隊中沒有一個真正精通著作權法的人,所以參與者也好管理者也好對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問題理解的都很模糊,要麼過嚴要麼過松,建議想辦法找個法律顧問什麼的Snowyowls 06:19 2005年1月10日 (UTC)
        • 我倒是覺得凡事公平最好。台灣雲豹的郵票符合台灣和美國的法律可以上傳,這些符合中國法律的有什麼不可以呢?現在不是怕不怕侵權的問題,是懂不懂侵權的問題。--smartneddy 16:08 2005年1月10日 (UTC)
    • 問題在於,維基百科的內容可以用於商業用途,因此如果出版的話,有版權的圖像必須支付版權費用,否則就是侵權。(這是我諮詢了一位律師的意見)--百無一用是書生 () 14:31 2005年1月10日 (UTC)
      • 律師也要看法律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節 權利的限制 中寫明: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這已說明不是用有版權的東西就一定要支付費用後再出版,第二十二條中相當比例的內容是在商業出版、發行中的合理使用,不是說只在家裡看看才能叫合理使用。如果真像你說得這樣,也就沒有什麼合理使用,也就沒有權利限制了。限制權利是限制著作權人的權利,就是為了不讓他們亂要錢。很自然,符合了(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就限制了著作權人的權利,而且已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就構不上侵權。--smartneddy 15:50 2005年1月10日 (UTC)

我不是學法律的,但是我知道報紙雜誌、著作中如果要配圖,如果圖像是有版權的,必須要向版權人支付稿酬,否則出版人就要承擔侵權的風險--百無一用是書生 () 16:23 2005年1月10日 (UTC)
恐怕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比如報紙雜誌引用的作品是否已經正式發表,都會產生影響的,還是那句話,版權問題很複雜的,想當然不成,建議找一個真正精通著作權法的人來給微機做法律顧問雪夜貓子 (talk) 09:13 2005年1月11日 (UTC)
我曾經請教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網站,據他們回答,在網頁上引用郵票是侵犯了中國郵政的版權。但在英文網頁上,根據美國的法律,郵票和政府文件一樣,可以合理使用。我不知道台灣的法律如何。所以可以上載美國郵票,但最好不要上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郵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著作權法沒有明確界定合理使用的範圍。報紙雜誌時有侵權現象發生,他們有的為了追求利潤,敢冒一定的風險,不能以他們的行為做依據。--方洪漸 09:06 2005年1月14日 (UTC)
你請教的那個律師我覺得不太靠譜啊,比如他說的美國郵票視同政府文件可以合理使用,可是實際上美國政府的文件是沒有版權的,而合理使用指的是對有版權的作品的版權的限制,因此實際上美國郵票就沒有合理使用的問題,直接拿來用就是。也許是專業專長不同,對著作權法不太熟悉,還是找比較專著於著作權法的律師好一些。--User:snowyowls
還沒有討論出結果來啊? http://www.mii.gov.cn/mii/zcfg/yz/ypgl.htm --Dice 18:42 2005年7月4日 (UTC)
Dice提供的這個法律條文很好,看來中國的郵票圖案不能在維基百科上使用--百無一用是書生 () 18:55 2005年7月4日 (UTC)

==人民幣圖像的使用== 移動自Wikipedia:刪除投票和請求/2005年1月19日

人民幣圖象上網是侵權,當年有人製造的人民幣圖象玩具都被查封了。--方洪漸 00:58 2005年1月20日 (UTC)
我給加上了票樣字樣,看看可否。
這樣後果更嚴重,屬於故意塗損。建議找專門的票樣圖像上傳。(就是新版發布時公布的人民幣樣本),這應該屬於政府公告性質,個人認為可以算作公有領域--百無一用是書生 () 07:09 2005年1月20日 (UTC)
我看到了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票樣,但不確定是否有版權問題。--用心閣 08:47 2005年1月20日 (UTC)
這裡有票樣--百無一用是書生 () 07:12 2005年1月20日 (UTC)
我已經上傳了官方的票樣圖像--百無一用是書生 () 07:15 2005年1月20日 (UTC)

== 一個版權問題 == 移動自Wikipedia:聊天

假設,有兩張圖片,一個遵循cc-by-sa,一個遵循GFDL,如果我用這兩個圖片作為素材製作了一個衍生作品,那麼這個衍生作品應該遵循什麼版權協議?按照cc-by-sa保持一致的要求,這個衍生作品應該遵循cc-by-sa,可是按照GFDL,衍生作品應該也遵循GDFL,好像成了一個悖論了,那這個衍生作品隨誰呢?--雪鴞◎海德薇 (talk) 看看雪鴞 13:59 2005年4月15日 (UTC)

有點難想像那個狀況。你要怎麼把一個要求保持一致的作品(cc-by-sa)跟另一件東西(GFDL)弄在一起成為一個衍生作品?cc-by-sa的東西你只能用不能把它改作啊!--虎兒 (talk) 14:09 2005年4月15日 (UTC)

應該可以的吧,你看這裡啊

你可以免费:
拷贝、分发、呈现和表演当前作品
制作派生作品
把作品用于商业用途
但是必须基于以下条款:
署名。你必须明确标明作者的名字。
保持一致。如果你基于当前作品更改、变换或构造新作品,你应当按照与当前协议完全相同的协议分发最终作品。

這裡面不是有派生作品麼?--雪鴞◎海德薇 (talk) 看看雪鴞 14:17 2005年4月15日 (UTC)

就算是製作派生作品,你還是要保持一致,你不能去改它!(比方說加個東西上去還是刪掉部分,這是為什麼cc-by-sa的東西不太適合wikipedia)--虎兒 (talk) 14:21 2005年4月15日 (UTC)

我的理解是, 可以基於當前的cc-by-sa作品更改、變換或構造新作品 (比方說加個東西上去還是刪掉部分). 需要做的只是:
  1. 標明原作者的名字
  2. 繼續以cc-by-sa來發表你修改之後的新作品. -- Magnae Virtutis ex Vicipaedia 07:21 2005年9月26日 (UTC)


的確,這兩個協議在權利的要求上雖然很像,但是屬於兩個不同的協議,不能兼容。可以參看一下wikipedia:簡明版權資訊,上面有談到這個問題。最好的辦法就是向作者詢問是否可以同時採用兩種授權協議。還有一種辦法比較曖昧,可以把這個派生作品同時標明cc-by-sa和GFDL。--百無一用是書生 () 14:23 2005年4月15日 (UTC)
對啊,這就是問題所在啊,如果我遵循了cc-by-sa,就要違背GFDL,如果遵循了GFDL就意味著違背cc-by-sa,那到底應該遵循哪個呢?--雪鴞◎海德薇 (talk) 看看雪鴞 14:25 2005年4月15日 (UTC)
虎兒好像理解錯了。請參看by-sa的簡體版,(一時來不吉找繁體的,但是應該差不多)--百無一用是書生 () 14:28 2005年4月15日 (UTC)
虎兒指的應該是by-nd,不是by-sa。另外,如果作者允許同時使用兩個協議,那就沒有問題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14:30 2005年4月15日 (UTC)
另外,根據我的理解,GFDL的條款已經全部包含了cc-by-sa的要求,可以把cc-by-sa看成是GFDL的子集。但是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GFDL是完全基於美國法律的,而創作共用則可以針對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定細則。--百無一用是書生 () 14:34 2005年4月15日 (UTC)
也就是說cc-by-sa與GFDL是兼容的是麼?問題是一個作品可以同時使用兩個版權協議麼?哎有點繞脖子,想不明白了--雪鴞◎海德薇 (talk) 看看雪鴞 14:45 2005年4月15日 (UTC)
嚴格來說二者並不兼容。你可以參考一下en:Wikipedia:Multi-licensing--百無一用是書生 () 15:20 2005年4月15日 (UTC)
OH!我弄錯了!!原來sa是指:以相同形式授權,因為譯成"保持一致",我以為是指"禁止改作"。Shizhao兄所說的子集關係是指:GFDL是另一種的cc-by-sa,要求條件比cc-by-sa更嚴格,因為GFDL還要求要保留修改記錄,而cc-by-sa(創作共用+保持署名+同形式授權)或是cc-by(創作共用+保持署名)都沒有這個保留修改記錄的要求。是這樣嗎?如果是的話,我就再繼續想下去。--虎兒 (talk) 15:28 2005年4月15日 (UTC)
差不多啦。只是GFDL還要求提供「透明文本」,也就是原始代碼。還有一個差別就是GFDL要求提供至少5為作者的名字,而cc-by-sa則只要求提供原創作者的名字就可以了。我說的子集關係只是就協議本身的條款而言,然而兩個協議之間確是不兼容的。嚴格來說,我一直不大讚成圖像文件使用GFDL授權,因為很難提供圖像文件的原始代碼,也就只有PNG格式的可以做到這點。--百無一用是書生 () 15:47 2005年4月15日 (UTC)
另外一個差別,GFDL是完全建構在美國的版權法上的,而cc則可以根據各國的版權法作相應的調整。例如現在中文版的cc就有2個,原因就是一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翻譯修訂的,一個是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翻譯修訂的。而且二者的理念上也不大相同--百無一用是書生 () 15:52 2005年4月15日 (UTC)

這麼重要的討論,竟然放在不起眼的Wikipedia命名空間的討論區!!這應該是Wiki的重點內容才對啊。--Hh 14:49 2005年5月2日 (UTC)

正在了解Wiki的版權問題 http://www.cnic.org/index.php/Wiki%E7%9A%84%E7%89%88%E6%9D%83%E9%97%AE%E9%A2%98

== 一個圖片的版權問題 == 移動自Wikipedia:互助客棧

這是1922年上映的電影《勞工之愛情》的劇照,我剛剛上載,要加版權說明時候發現有些問題:

首先,這個圖片的搬遷問題,適用什麼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著作權法還是中華民國的?另外影片攝製於1922年,那會兒中國有沒有相關的法律?之後的法律能不能影響到這個圖片?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這張劇照圖片應該已經沒有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這些權利的問題了,但是仍然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那麼這樣的作品是否適用PD?--雪鴞◎海德薇 (talk) 看看雪鴞 15:06 2005年5月15日 (UTC)

PD好像不行……--zy26 (Talk) 00:03 2005年5月16日 (UTC)
這也正是我一直疑惑的,中國大陸的著作權法到底有沒有嚴格意義的公有領域一詞?--百無一用是書生 () 02:14 2005年5月16日 (UTC)
中國的法律體系依然非常混亂,照道理法律不可前溯,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廢除了之前所有的法律,新的著作權法直到1991年才公布。所以理論上在中國大陸,1991年著作權法實施之前發表的所有作品都沒有版權約束。但在實際判決中又有向前追溯的案例(如油畫作品《開國大典》,1952年完成,當時中國沒有著作權法,2001年的時候卻判決油畫作者的女兒擁有著作權)。公共領域實際上就是指沒有版權的東西,使用時不需要承擔任何義務,但是禮貌性地註明作者的名字、來源等還是良好的習慣,而且對讀者在理解上也可有幫助。--Formulax 03:53 2005年5月16日 (UTC)
確實,著名作者來源是禮貌的行為,但是純粹從法律角度講呢,這類的圖片究竟能不能算是PD的?我個人的理解似乎PD的意義就是所有的著作權權利都失效,那要是按照這個標準,中國就應該沒有PD領域的資源,因為署名全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都是永久的啊~,呃還有一個比較現實的問題,就是這副圖片我應該加什麼標記,PD還是GFDL還是CC-by?-- 雪鴞◎海德薇 (talk) 看看雪鴞 03:59 2005年5月16日 (UTC)
我認為你的這個作品應該屬於PD。因為它創作於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頒布之前,因此也不應該受到該法約束。而1949年之前雖然有著作權法,但是由於1949年中國政府已經宣布廢除之前的一切法律,所以1922年的作品應該不受到任何中國法律的保護,也就是形同於PD。--Formulax 05:20 2005年5月16日 (UTC)
我看到的一本中國著作權法解釋的書中認為,1991年6月1日(著作權法實施的日期)之前已經超過版權保護期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也就是大陸的著作權法只追溯到1941年發表的作品,1941年1月1日以前發表的作品不受它的保護。如果是之後的作品,或者可以使用{{PD-cn}}。但是有個問題比較弔詭,台灣的著作權法應該是秉承自49年之前的大陸的版權法吧,如果這二者之間有衝突又如何處理?--百無一用是書生 () 06:06 2005年5月16日 (UTC)
這個問題是不是按照屬地原則?在大陸的法院起訴就按照大陸法律,在台灣起訴就按照台灣法律?--雪鴞◎海德薇 (talk) 看看雪鴞 09:59 2005年5月16日 (UTC)
不是這樣的。著作權屬於智慧財產權(版權屬於智慧財產權),通常來說在權利屬性上比較靠近私權,在不同的法域中會適用不同的方法來判斷這個權利應該要屬於誰或是如何行使。各位講到的是國際私法的概念。目前台灣方面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裡面對於兩岸人民的私權要採用哪一邊的法律都有規範。這個概念比較難懂,國際私法只是一個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它不直接規定法律效力。比方說,中華民國的國際私法規定,碰到繼承的事件,就依照被繼承人的本國法;今天死者是美國加州人,雖然中華民國的法院受理了死者妻子所提出的訴訟,法庭只能幫案件做定性,把它定性成婚姻案件還是繼承案件,婚姻有婚姻的選法規則,繼承有繼承的選法規則。假如定出來是屬於繼承案件,那依照前述的選法規則法院就不能用中華民國法來判決,而要用加州法來判決。我在想,智財權的案件應該也有一套自己的選法規則。--Theodoranian|虎兒 (talk) 14:19 2005年5月16日 (UTC)
汗啊,看了兩遍,沒明白,明天再看了~--雪鴞◎海德薇 (talk) 看看雪鴞 16:18 2005年5月16日 (UTC)
普通實體法是遊戲規則,國際私法是選擇遊戲規則的規則。看明白了吧?呵呵。--Hamham 18:00 2005年5月16日 (UTC)
還是不懂呀,再解釋解釋吧。--Mountain(Talk) 01:44 2005年5月17日 (UTC)
簡單來說就是,今天同一種遊戲,在很多地方都有不同的遊戲規則,今天有一個美國小孩、一個日本小孩、一個中國大陸小孩跟一個台灣小孩要一起玩遊戲,卻不知道該用哪一國的規則才算數,於是還有另外一種更上一級的規則,說明了「如果遊戲地點在哪國,就應該用哪國規則」,但這個上級規則本身並不明確規定遊戲該怎麼玩,它只說明該選哪國的規則而已。--泅水大象 訐譙☎ 03:08 2005年5月17日 (UTC)
那麼如果規則的選律出現了矛盾呢?還是全世界只有一套規則選律?-雪鴞◎海德薇 (talk) 看看雪鴞 14:02 2005年5月17日 (UTC)
國際私法好像有一個國際公約的樣子。就算沒有公約,基本上規定的都差不多,所以重要之處在於法庭地對於案件的定性。舉例來說,侵權行為所適用的法律,幾乎都會規定是以侵權行為發生地的法令來解決;這就是說,有一個中國人在紐約市與一個法國人發生車禍,依照前述選法規則要用紐約州(侵權行為發生地)的法律,在紐約法院打訴訟用紐約州法,在台北訴訟也還是用紐約州法;再舉一例,兩個中國人在紐約市發生車禍,兩個人回到北京打民事訴訟,中國法院也應該要用紐約州法來判而不是用中國民法來判。當然,也會發生有選法規則的衝突,比方說,依甲國選法規則,A案件要用乙國法,但是根據乙國選法規則,A案件要用甲國法,就要看當事人去哪裡訴訟了;他去甲國當然會採取乙國法,去乙國訴訟就會採甲國法了。--Theodoranian|虎兒 (talk) 15:48 2005年5月17日 (UTC)

購買的老照片版權如何分類?

比如說, 我在ebay買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的德軍照片, 照片的作者是賣主的親人, 但未去世或去世未滿50年. 那麼這個照片的版權是否隨著購買行為而轉移到我這裡了呢? 我是否可以按GNU來處理其版權, 比如數位化之後放到WIKI呢? 類似的情況還有已經不存在的政權 (例如納粹德國政府和日本朝鮮總督府) 所擁有的圖片, 1945年後被美國軍隊繳獲, 然後通過某些渠道到了我的手裡, 那麼這些圖片的版權所有人, 究竟應該屬於德國或日本政府, 還是朝鮮和韓國政府, 或者美國政府和美國軍隊, 亦或是我個人呢? -- Magnae Virtutis ex Vicipaedia 08:25 2005年9月26日 (UTC)

照片的版權一般和其他類型作品不一樣。例如中國大陸、台灣、香港都是照片發表超過50年以後就版權過期,而不是作者死亡50年以後。您的情況需要考慮這些問題:
  • 原來照片主人的所在國的著作權法,根據該國法律,版權是否過期,是否可以放在公有領域?(各國版權保護期規定不一樣)
  • 如果版權沒有過期,買賣時是否有版權轉讓協議?如果有的話,版權就是您的了。
  • 日本似乎沒有公有領域概念,最好問問日文版
總的來說,一般情況下,版權不會隨著作品的轉移而轉移,例如你買了一本書,但是您並不擁有這本書的版權,版權還在作者手裡。照片也是一樣。

--百無一用是書生 () 08:35 2005年9月26日 (UTC)

但是我注意到這樣一個問題, 從1940年代起, 美國陸軍和海軍即把繳獲的敵國照片視為美國政府財產. 比如這裡, 大量被繳獲的日本和德國海軍照片作為美國海軍歷史圖像進行編號登記. 也就是說, 舊日本帝國和納粹德國政府對這些圖像記錄的版權不再存在. 那麼, 這些圖片是否可以算作來自美國海軍的公共領域圖像呢? -- Magnae Virtutis ex Vicipaedia 10:29 2005年9月26日 (UTC)

== 電影畫面截圖是否侵權 == 移動自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

上傳一幅電影畫面的截圖,能否算合理使用,侵不侵權?--HUOWAX 11:34 2005年12月22日 (UTC)

根據我的理解,這個截圖如果是用於說明該電影的條目中,應屬於合理使用。--用心閣(對話頁) 11:39 2005年12月22日 (UTC)
是這樣的,我打算編輯一個建築的條目,我在條目中會寫道這個建築曾經在拍攝某部電影時作場景,並上傳一張有該建築畫面的電影截圖。--HUOWAX 12:50 2005年12月22日 (UTC)
如果是這樣的用法,爭議性會很大。因為一般來說包括電影的海報、宣傳照與片段截圖這類的資料(或甚至其他產業的官方媒體照片),電影公司都會允許媒體或各類報導免費刊登使用,但前提是「用在介紹與宣傳該電影本身的用途」(而且通常要是正面或至少中性的介紹)。您預計的圖片用法可能與電影本身關係不大,因此通常會不符合版權擁有者對於合理使用的開放範圍。--泅水大象 訐譙☎ 03:04 2005年12月23日 (UTC)
圖片用法與電影本身還是有關係的,我打算就先編輯一個該電影的條目,並上傳電影畫面截圖,用以說明該電影,然後再編輯那個建築的條目,並在條目中引用那張圖片,在條目的說明中我會寫明在拍攝某部著名電影時,曾以這個建築作外景。這樣應該不算侵權吧!--HUOWAX 05:06 2005年12月23日 (UTC)
這點要看影片商對於他們的產權的開放態度。但說真的,當我們在使用這些很沒有把握的圖片時,應該捫心自問「不用這張圖這篇文章會完蛋嗎?」通常,問完之後答案都是否定的,意思是說有圖片只是錦上添花卻不具有關鍵的重要性,那,我們為何要為了這種情況冒侵權風險呢?--泅水大象 訐譙☎ 07:31 2005年12月23日 (UTC)

中國地圖使用的問題

參看: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若干規定

其中有關網際網路部分: 第二章第四條第六款:教學圖、時事宣傳圖、旅遊圖、交通圖、書刊插圖和網際網路上登載使用的各類示意性地圖,其位置精度不能高於1:50萬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精度。 第五章第十九條:網際網路上使用的中國地圖,以國家測繪局網站上的地圖為準,國家測繪局網址為:http://www.sbsm.gov.cnShizhao 2003年5月29日 05:51 (UTC)

但是版權問題依然無法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條: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和提供利用;第三十一條:基礎測繪成果和國家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前款規定之外的,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所謂「國家有關規定」,應該包括著作權法;而Wikipedia根本不是中國的社會公益性事業,所以無法享受「無償提供」,即使就算是,也無法滿足GFDL的規定。不過目前的版權問題還是很模糊,也沒有其他明確的規定,我們或許可以想辦法再諮詢一下。--Formulax 2003年5月29日 06:58 (UTC)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條:侵犯地圖著作權的,依照著作權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Formulax 2003年5月29日 07:06 (UTC)

我想應該可以向地圖出版社請求合作吧?如果他們願意無償轉讓,豈不很好。對他們來說也是很好的廣告。Zj 03:20 2004年2月22日 (UTC)

中國國家一定不會讓我們使用錯誤的地圖,這關係到主權問題,所以經過聯繫授權應該是可以的.當然這只是中國官方的版本.國家本來就是一種統治工具,自古以來任何國家都沒有過明確的分界限,總是有一些灰色(有爭議的)地區.建議使用的時候註明爭議(無論使用何種版本.這也是保證公平的原則),這些問題可能到國家不存在了,也就解決了.--殘翼天使 13:45 2004年3月27日 (UTC)

實際上依據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若干規定第五章第十九條,國家測繪局已經開放指定的地圖供大家免費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世界地圖》,從該頁的描述而言,該頁所提供的地圖屬於無需申請版權可以自由引用的。而根據中國地圖—標準畫法示意圖所自行繪製的中國地圖,如果沒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交測繪管理部門審查。"反而違法。當然這個法應該管轄不到主機在美國的中文維基百科--mycode 12:27 2006年9月7日 (UTC)

關於著作權,大家如何看這個案例

移動自Wikipedia:互助客棧/聊天

林英典訴蕭平治案,林英典拍攝的松雀鷹的圖片,被後者,一個小學老師翻拍後用於一個語文教學網站鹹酸甜台文工作室,蕭平治事先沒有爭得林英典的同意,但是在網站上註明,圖片翻拍自《台灣鄉土鳥誌》,但是沒有註明作者,於是林英典對蕭平治提起侵犯著作權訴訟,一審敗訴,法院認為後者的使用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

我覺得這種用法說是合理使用似乎有些勉強,畢竟網站是開放給任何人看的,很難保證真的用於教學目的。

我是在這裡看到的http://www.flickr.com/photos/waders/sets/72057594053228175/comments/

感覺台灣保育界的反應很強烈啊,都到了要搜集銷毀林英典書籍的程度了--雪鴞◎海德薇 看看雪鴞 (talk) 03:12 2006年2月4日 (UTC)

合理使用是一種en:affirmative defense。簡單說,開車撞死人當然有罪,但是如果當時是緊急避難,例如後面火山爆發,慢一步就會變成烤鴨,就可以主張無罪或減輕其刑。侵犯著作權的侵權案件也是如此。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對於合理使用的界定,原則上就是照抄美國判例。我討厭著作權法,所以記不很清楚,用口語簡單說就是要檢驗以下的幾項:
  • 使用的性質:商業或非商業、教育使用。教育使用不必然構成合理使用。
  • 著作物的性質:商品或非商品,甚至是免費品。作者的書是要賣錢的。
  • 使用的比例:這個案子裡就只是一本書當中的一張照片。
  • 對著作市場價值的影響:這個案子裡可能影響不大。
從重製成本的角度看,如果被告要拍那隻鳥,自己去深山埋伏好幾天,可能都還拍不到。所以他掃瞄圖片省下了也許幾萬元台幣的成本。但是在他埋伏的期間,他也可能拍到很多種其他動物的照片,所以一張鳥照片也許不值幾萬台幣。可能不過幾千元而已。
從市場的角度看,網站登一張照片,對原告著作的市場似乎也很難構成影響。我很難想像有人因為一張鳥照片就買或是不買一本書。很少人會為了光看一張照片就決定買或是不買。這個地方照經驗法則看,應該所失利益不大。
從學術倫理的角度看,單獨註明書籍出處雖然還不夠完整,已經至少可以讓人找到原作者的程度了,因此不構成剽竊。至於使用的性質是否屬於教育,我自己的見解是供不特定人閱讀的網站也可以是教育性質。只要網站的內容是提供教育,目的就是教育性質。但是非營利+教育性質並不必然構成合理使用。
那隻鳥很倒楣。自己的肖像權被侵犯,著作權也不是他的。鳥的心裡一定想:他╳的你們人類才鳥啦。 -- Toytoy 04:55 2006年2月4日 (UTC)
關於美國版權法的合理使用,鄭成思《版權法》(修訂版)中提到一個en:Board of Cooperative Educational Services(聯合教育服務協會)案例。我把原書的掃描檔放在123456789連結已更正,用ocr軟體識別後的文字在這裡

印和闐 04:02 2006年2月5日 (UTC)

非常感謝掃描和收集工作。合理使用很大程度依賴法官的自由裁量,而且各國法制差別很大,很難有一個標準答案。--Hamham
我認為這一件林先生的作法並沒有錯。合理使用是針對著作財產權的限制,但是除了著作財產權之外,還有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改作扭曲權)。著作權法之中沒有說著作人格權有合理使用,因為著作人格權是專屬權。今天蕭老師固然可以主張在著作財產權的部份是合理使用,但在著作人格權方面是理虧的。著作權的概念不只有人類文明的累積,也包括了對於著作人利益及人格的保障。林先生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這是法律規定給予他的權限,他人固然有抵制的自由,但在我來看這些抵制行為似乎並不妥當。--Theodoranian|虎兒 =^-^= 16:30 2006年2月4日 (UTC)

問兩個關於著作權的問題

移動自Wikipedia:互助客棧/聊天

第一個:假設如下的狀況:某人,畫了一副古畫,對外宣稱是唐伯虎的作品,但是實際上是此人在一年前的作品,這幅畫的著作權怎麼算?算在這位偽造者頭上還是算在唐伯虎頭上?這樣的偽品是否進入PD?這個作品的著作權的狀態,和它是不是被人識破有沒有關係?比如說一個偽品如果沒有被識破則著作權都算在古人頭上,如果被識破了就算在造假者的頭上?那如果是真實性有爭議的作品的話,又該怎麼算呢?這個問題是看到前不久那個清人臨摹的世界地圖想到的,如果那幅作品是現代人偽造的,那我們拿來用會不會又著作權的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關於相聲的演出文本的,很多傳統相聲,基本結構和故事脈絡都是確定的,而且都有上百年的歷史,但是不同演員不同場合下表演,細節會各自不同,而且,根本不可能整理出一個沒有這些多變的細節的演出文本,(那樣的文本就好像畫了一個人像,只有腦袋沒有五官),這似乎是相聲評書一類表演藝術獨有的問題,其他的表演,像鼓書、歌曲、歌劇等等,表演者改變演出本的餘地都沒有這麼大,那麼相聲的演出文本的著作權又怎麼算呢?每一次表演都有演員的創作,這樣的話,相聲的演出文本不是永遠也不會進入PD了麼?--雪鴞◎海德薇 看看雪鴞 (talk) 15:27 2006年2月11日 (UTC)

第一個不知道。第二個問題,相聲的演出文本應該會進入PD--百無一用是書生 () 16:00 2006年2月11日 (UTC)
偽造的古畫在揭露之前都算是PD,因為我們以為那是古畫。
如果偽造者出來告人,說那是他畫的,他負舉證責任要證明那不是古畫,是他的作品。
但是被告可以說在使用作品時有合理確信那是PD的古畫,因此沒有故意或過失。在這裡不主張無過失主義,只要是確實沒有故意或過失,都不構成侵權。當然以後可能就不能繼續用了。
如果最早的相聲段子完成於1890年,當時講的劇本現在就算是PD。假設侯寶林在1965年講過一次,改了一點內容,那次的修改侯寶林有著作權,但不影響1890年的版本。PD還是PD。如果魏龍豪在1975年也講過一次,改了一點內容,那次的修改魏龍豪有著作權,但不影響侯寶林的版本跟1890年的版本。 -- Toytoy 08:40 2006年2月12日 (UTC)
「某人,畫了一副古畫,對外宣稱是唐伯虎的作品」,所以我們應可將此視為該位某人放棄著作權的明示。個人看法--百楽兔 14:16 2006年2月12日 (UTC)
如果是偽畫,那一定有個真畫當範本,而且假的必須幾乎跟真的完全一樣。在著作權法保護「創作」的前提下,一筆一畫都跟別人相同的藝術品,要得到保護恐怕很難。
如果畫家把畫高價賣出,然後才宣稱是他的作品,那他也不用混了。買家跟拍賣商會先把他告死。如果畫家是受人委託畫了假畫,當然也會有叫他閉嘴的力量。這種事情實務上大概不會發生。張大千年輕時仿了不少畫,後來他看到了都是自己心裡笑笑。
我不認為著作權法有放棄著作權的規定。但是如果有人因此被告,仍可以用不是創作當抗辯。廣州之類的大城市有很多美術系學生靠仿歐洲油畫賺錢。有些畫甚至是一個人負責畫一個部分,很多人合作而成。我不認為他們可以主張著作權。就算要主張著作權,也不能跟已經進入PD的真品競爭。因為PD是完全免費的。
如果那張古畫是某人用Maya建3D模型,自己寫外掛模組「畫」出來,再用一個拿毛筆的機器人畫在古紙上做出的。先騙過世界各地的藝術專家,最後自己再公開真相。我想這種作品就可以大搖大擺主張著作權,而且成為人類膜拜的對象。 -- Toytoy 00:41 2006年2月13日 (UTC)
To Toytoy,我想雪鴞◎海德薇是在問某人以自己的原創作品冒充唐伯虎的作品。不過你倒是提醒了我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有別。由於著作人格權無法轉讓或繼承,所以事實上該作品的著作人格權應該還是屬於該名某人。但是因為是未公開過的原創作品,誰是著作人只有該名某人知道,所以在該某人宣稱該作品為唐伯虎所作,而其他人無法推翻的情況下,著作人格權只能歸於唐伯虎。在大家相信著權人格權屬於唐伯虎的情況下,由於唐伯虎已逝世很久,著作財產權已經消滅,所以自由使用該作品應無問題。
如果有一天該作品被識破,著作人格權當然就回歸該某人,該某人自然也擁有著作財產權。但是如果該某人據此控告之前自由使用的人侵權,恐怕會被別人反指欺瞞在先。如果是之後有人使用,則應該看使用者知不知情。明知故犯當然算侵權,但是如果使用者宣稱仍以為是唐伯虎的作品,恐怕就有得吵了。--百楽兔07:08 2006年2月13日 (UTC)
再進一步考慮,倘若那位被仿冒的古人也是不存在的,而是做偽者杜撰出來的人物,而作品的真偽又無法判定,那作品的著作權又應當如何算呢?--雪鴞◎海德薇 看看雪鴞 (talk) 07:34 2006年2月13日 (UTC)
如果該古人確定是不存在的,是虛構的,當然就沒有自然人格,也無法擁有權利。如果主張該古人存在與不存在的雙方皆無充份證據證實,即使對簿公堂,也不會有結果。著作權的侵權訴訟是告訴乃論,所以遇到有爭議的情況時,我們可以反過來想「誰會告我們?」,從這個角度來思考對方是否理由充足。如果對方理由不充足,告也是白告。既然會告我們的人動不了我們的汗毛,當然就「有恃無恐」了。--百楽兔03:26 2006年2月14日 (UTC)

這個傢伙好慘。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7/3162416.shtml
離婚男仿畫為生 送辦
記者王燕華/宜蘭報導
羅東鎮民張文松長期靠畫畫為生,5年前與妻子離婚,為了養家餬口,以每幅6000至8000元代價幫人仿製畫家作品,被宜蘭警方查獲,昨天依違反著作權法將他送辦。
……宜蘭縣籍畫家陳東元上周五向縣警局刑警大隊報案,指在三星鄉一間餐廳,看見自己價值新台幣30萬元的作品「群牛戲水」遭人仿製。刑警大隊偵三隊循線追查,昨天下午逮捕張文松,並帶回「秋色小憩」、「群牛戲水」等4幅仿製陳東元的贗品。

張文松原來畫的是PD的世界名畫,後來照著月曆的圖片臨摹陳東元的畫。賺的錢不過是一般台灣小職員不到兩個月的薪水,結果就被抓了。我總覺得只要不偽造簽名落款,自己的畫讓別人重畫一遍不算什麼。自古以來臨摹就是藝術的開端。陳東元年輕的時候一定也臨摹過自己老師的畫。著作權≠商標≠新式樣。 -- Toytoy 12:54 2006年2月14日 (UTC)

這就是問題所在,臨摹別人的畫當練習、贈人或自己看著爽都不會有事,但是收費代人仿畫是營利行為,自然要受到著作權的規範。我認為上述的說法只是在模糊焦點,被抓的這位張先生是因為拿了畫賣錢才被抓,並不是因為臨摹別人的畫被抓!--泅水大象 訐譙☎ 06:42 2006年2月15日 (UTC)
法律案件經常有很多版本的故事。如果我是小說家,我會這樣寫:
  • A餐廳買了一張B的鄉土畫,定價30萬,但是有打折,另外再以服務跟禮物抵銷一部份金額。總之,那張畫的成交價經濟實惠。
  • 隔壁的C餐廳看了也想要,但是連那一點錢都不想出,所以叫D去雇個畫家幫他畫。
  • D找E照鄉公所的月曆(兩個月一張圖)當樣本代工,畫了六張,賣給那個地方的六家餐廳跟特產店。
  • A餐廳不高興,叫B去告D跟E。
在我看來,鄉土畫的市場很有限。仿梵谷可以銷到世界各地,仿台灣的鄉土畫家通常連在自己的縣裡面都不見得能賣。但是台灣的畫家仿梵谷成本比不過廣州的畫家,最後只好走回去搶一小塊市場。以上是我以小說家的想像力掰出來的場景。 -- Toytoy 23:25 2006年2月15日 (UTC)
這事情好解決!只要等這位陳先生作古70年之後再來仿他的畫去賣,無論是鄉土畫世界畫還是小孩子亂塗鴉,全都不會有版權疑慮。所以,仿鄉土畫不是沒市場,只是沒現世的市場,就好像大部分的世界名畫在畫家在世時,也是鮮有真的能賣錢的,也難怪大部分的名畫家都是窮死病死或是瘋死的......或許這是一個人想流芳百世的代價吧!--泅水大象 訐譙☎ 09:12 2006年2月21日 (UTC)

1936年版的辭海屬於共有領域嗎?

我購買到了山西古籍出版社1994年影印的1936年商務印書館的辭海,但對其是否屬於共有領域,存在疑問。規定是作者去世後50年?還是多少年?按照大陸,還是香港,還是台灣的法律規定呢?(不會是按照美國法律吧)如果這個不是共有領域,那其該版本辭海的產權屬於哪個公司、組織呢?--farm (talk) 03:19 2006年2月12日 (UTC)

字典屬於法人作品,不是按照作者死後50年的,應該是作品發表後30年(按照現行中國法)。我記得著作權是根據作者國籍的,所以應該是根據中國法。所以,1936年辭海肯定是PD了。山西古籍出版社是沒有版權的。--Hamham 14:09 2006年2月12日 (UTC)
簡單的回答(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第三條 一、根據本公約:
a)為本聯盟任何一成員國公民的作者,其作品無論是否發表,應受到保護。
b)非為本聯盟任何一成員國公民的作者,其作品首次在本聯盟一成員國出版或在本聯盟一成員國和一非本聯盟成員國內同時出版的,應受到保護;
二、非本聯盟任何一成員國公民但在一成員國國內有經常居所的作者,在適用本公約時,與該國公民作者同等對待。
三、「已發表作品」應理解為在其作者同意下出版的著作,不論其複製件的製作方式如何,但考慮到這部著作的性質,複製件的發行在數量和方式上需要滿足公眾的合理需要。戲劇、音樂戲劇或電影作品的上演,音樂作品的演奏,文學作品的當眾朗誦,文學或藝術作品的廣播或轉播,美術作品的展出及建築作品的建造不是發表。
四、在首次發表後三十天內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出版的任何作品視為同時在幾國發表。
著作權在國際間互相承認的保護大概就是這樣。沒時間詳細說明(自己找en: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WTO跟TRIPS)。 -- Toytoy 14:24 2006年2月12日 (UTC)
文泉驛上介紹說要作者去世後70年。--farm (talk) 02:13 2006年2月13日 (UTC)
如無記錯的話,如果是個人作品的話,是死後50年 (美國是95年) ,以公司名義發行的應是發行後70年。現在先要介定是個人作品還是商業作品。--Hello World! () 02:28 2006年2月13日 (UTC)
辭海應該是公司作品,你說的年限,是根據哪個地方的法律呢?--farm (talk) 05:04 2006年2月13日 (UTC)
50年是中國內地、台灣、香港--Hello World! () 04:24 2006年2月14日 (UTC)



歌詞的著作權

我準備把一首校歌的歌詞,放到該校的條目內。 根據GNU自由文檔許可證,歌詞擁有者是不是放棄了著作權呢? 因為我理解根據GNU,該歌詞如果在維基上發布後,是可以用於商業用途,允許他人自由復制,修改和再發布。 --V怪客 11:51 2006年3月23日 (UTC)

引用中國大陸政府官員的官方簡歷是否算侵權

對於引用中國政府官員的官方個人簡歷是否算侵權,本人的意見是不算侵權。

1、官員個人簡歷(履歷)的性質:這方面中國大陸尚無統一的法律規定,但查詢各地區制定的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均把發行官員履歷定義為政府信息中的一種。(如深圳市政府信息網上公開辦法第二章第六條第十款,或按「政府信息網上公開辦法」google)

2、根據參與起草《中國信息公開條例》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法學博士周漢華的《中美政府公開制度異同》一文中對政府信息是否有著作權的解釋:「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保護不適用於"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從這一條規定看,幾乎所有的政府文件都屬於公有領域,民眾可以自由使用,明顯要優於美國的版權法。美國只規定聯邦政府不得在國內適用版權法保護政府信息,而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適用於所有的國家機關,並且,並沒有在國內與國外進行區分。這樣,我國的著作權法更有利於公眾使用政府信息。」(第二節(二)政府信息的自由使用)http://www.usc.cuhk.edu.hk/wk_wzdetails.asp?id=2259 雖然文中提及法規彙編問題,但由於是有法律規定的特例,不能作為官員履歷不能自由引用的理由。

同時,引用新華網上的官員個人簡歷是否侵權,我也向新華網的法律顧問「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網絡諮詢,對方的答覆是不侵權:

mycode

性別:保密 留言時間:2006-8-24 17:56:12

請教律師,常在新華網看見中國政府官員任免信息,其中多包含官員的個人簡歷。或者在各政府網站看見有關官員的個人簡歷,是否可以認為這些個人簡歷資料屬於公眾信息,不受著作權保護,可以自由引用。懇求回答,謝謝。

值班律師回復: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官員的個人簡歷不屬於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大慶分所 秦蘭律師

證據:新華網首頁最下方,有法律顧問的連結指向http://www.yuecheng.com/ ,證明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是新華網的法律顧問。 而答覆在http://www.yuecheng.com/gbook.asp?page=7 ,由於該網頁是動態的,你必須按時間順序慢慢翻,找到我(mycode)在2006-8-24 17:56:12 的留言,下面有該法律事務所律師的答覆。

由此可以證明在維基百科自由引用新華網或者其他政府網站發布的各種政府公開信息(包括官員個人簡歷)屬於合法行為,希望各位別再把此類條目當作侵權條目加以刪除了,謝謝。

歡迎大家對我的看法提出不同意見,大家共同討論,看如何更好的利用政府信息壯大維基百科。--mycode 17:09 2006年8月31日 (UTC)

另外,為了謹慎起見,我將在本版與大家就這個問題繼續討論一個月,如果2006年10月1日前沒有人對此提出異議,我將按此意見修改版權常見問題解答中相關內容,謝謝。--mycode 17:13 2006年8月31日 (UTC)

我的意見是侵權!第一,政府公開信息和版權是兩回事,不能說政府公開的信息就是沒有版權的。第二,周漢華說了半天,也沒說官方簡歷沒有版權,官方簡歷完全不屬於「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中的任何一種。岳成律師事務所認為官方個人簡歷不屬於作品,純屬無稽之談,他的意見沒有任何效力。完全不必理會。--鳥甲 18:11 2006年8月31日 (UTC)
我同意你的意見「律師意見只是參考,本身沒有法律效力」,再次請教我的律師朋友後,他向我提供了三個大陸法院相關判例,來證明他的法律意見「官方個人簡歷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是有司法實踐證明的,並非只是律師個人意見。
以下三個大陸法院判例可以證明官員的官方個人簡歷不受著作權保護,由此無論該個人簡歷登載在任何媒體或網頁,轉載均不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的侵權行為。
  1. 1991年的廣西廣播電視報訴廣西煤礦工人報社電視節目預告表使用權糾紛案,法院認為:「但電視節目預告表不具有著作權意義上的獨創性,因而不宜適用著作權法保護。」,法院是依據廣電部門作出的"可以轉載廣播電視報所刊當天和第二天的廣播電視節目預告,但不得一次轉載或摘登一周(或一周以上)的廣播電視節目預告,如需要轉載整周的廣播電視節目預告,應與有關廣播電視報協商"的規定,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案例中還提及另一個重要概念就是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保護。
  2. 李淑賢與王慶祥就《末代皇帝的後半生》一書訴賈英華案,法院判原告敗訴,法院認為:「創作歷史人物傳記作品,當需要表現特定歷史人物活動的客觀真實時,都不可能憑空杜撰,由此造成原告、被告所著書在記述人物、時間、事件時所反映的客觀史實和所利用的史料部分相同,不能作為抄襲的依據。」
  3. 韋厚榮訴韋文編「族譜」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法院判決原告敗訴,法院認為:「判斷作品是否有獨創性,應看作者是否付出了創造性的勞動。作品的獨創性是法律保護作品表達方式的客觀依據,是此作品區別於彼作品的重要標誌。本案上訴人韋厚榮主張其享有著作權的25頁族譜資料因不具有獨創性,不是著作權法上所稱的作品,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因為這些資料僅簡單地記載了在堯眉屯、板才屯、上良喬屯、中良喬屯、敢平峒、下良喬屯、考蛋、綢峒、古北屯、北關板會屯等自然村屯上曾經生息繁衍的祖先及其後代的名字,這些名字是客觀的事實,它們在上訴人韋厚榮收集、整理之前已存在,不需任何想像的延伸。著作權法保護事實彙編作品的前提是對事實的選擇或體例安排上具有獨創性。所以,上訴人韋厚榮主張電腦列印25頁族譜資料著作權受到侵害的理由尚不能成立。」,分析認為:原告將已查明的所有的祖先及其後代的名字都收集,並沒有作任何選擇;在體例安排上,按輩份大小進行編排,這種編排沒有獨創性。故二審判決認定上述25頁族譜資料因不具有獨創性、不是著作權法上所稱的作品是正確的。
根據上述三個案例,並根據在查詢的關於著作權獨創性研究的著作中,可以發現,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認為他人花費勞動、費用等所發現、收集、記述的的事實和信息均不構成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人物傳記中所用的客觀史實相同不能算抄襲,客觀事實的收集和整理不受保護,而官方個人簡歷的編排格式也沒有獨創性,因此哪怕一字不差的照搬官方個人簡歷,均不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的侵權行為。
謝謝鳥甲和天上的雲彩朋友參與討論,讓我對著作權法有了更深刻的認識,歡迎大家繼續討論,以便確保觀點的正確性。--mycode 06:17 2006年9月1日 (UTC)
從上述三個案件中,可以進一步得出結論,您的那個律師朋友缺乏基本的法律推理能力。這三個案件分別論證了:1、電視節目預告表不受版權法保護;2、客觀史實不受版權法保護;3、族譜不受版權法保護。這三個案例表現了著作權法的一個重要原則:版權只保護表達,而不保護內容。也就是說,特定的事實本身,如果表述方式是唯一的,那麼陳述這一事實,不構成侵權。請注意:這三個案例都沒有涉及簡歷。而簡歷究竟有沒有獨創的表達,究竟是否完全是客觀的事實,這是本案所要討論的關鍵。一個特定的簡歷,首先涉及到對事實的選材,進一步有特定的表現格式、陳述順序,同樣的「經歷」,可以有不同的表達,從而形成不同的「簡歷」。簡歷的形式,絕不是像電視節目預告表、族譜一樣是單純的信息,而是凝聚了作者的創造性活動,它和「人物生平簡述」一樣,乃是簡要版的人物傳記作品,絕非孤零零的內容,請參看西湖副刊:履歷,可以看出簡歷的表達形式多樣,不同的簡歷會給人完全不同的感受,也正因此,各種簡歷代寫服務才營運而生,這更進一步表明,簡歷是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因此應受到版權法保護。請轉告您的律師朋友,讓他好好學習,不要再誤人子弟。--鳥甲 06:35 2006年9月1日 (UTC)
或者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維基百科對於版權的要求比其他網路媒體或法律來得高,因此即使合乎法律、合乎律師的意見,仍不見得可以被百科收錄,「創作共用-署名-相同方式分享」(CC-by-sa)即是明顯的例子,CC-by-sa有完整的授權條文,完整的授權規範,容許自由的使用及衍生創作,使用CC-by-sa授權的著作物,可以自由的被拿到Blog、論壇、甚至出版、商業利用,都沒有觸犯法律的問題,但是CC-by-sa與GFDL版權協議有衝突,所以維基百科並不收錄CC-by-sa的著作物。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不見得只是合不合法的問題,維基百科本身就有自己的標準,這個標準必須合乎GFDL的規範,而這些標準事實上是比一般法律與認知來得嚴格,還是希望mycode能夠先閱讀Wikipedia:版權常見問題解答,瞭解維基百科對於版權的立場與方針,因為法律規定即使是可以使用,但在百科的版權要求下,不見得可以被納入。--天上的雲彩 找我聊天 07:09 2006年9月1日 (UTC)
答覆鳥甲
  1. 首先三個案件雖然都不涉及簡歷,但表達的是一種法律評判標準和思想,用來說明簡歷問題完全符合司法實踐中引用案例的慣例,是一種正常的法律推理方法。如果你認為非要一個一摸一樣的案例才能說明問題,對於你的標準我只能無語。
  2. 其次,正如你所言,引用簡歷是否侵權,要看簡歷是否經過事實的選擇或體例安排上具有獨創性。正如你引用的西湖副刊:履歷中的描述,官員簡歷「xx年至xx年 任xx職務」的表達方式是一種慣例,並無獨創性,而簡歷中事實的選擇是依據該官員就業以來按年份排列擔任的主要職務,也屬於慣例無獨創性選擇。這點與族譜案例非常類似,所以自然沒有版權。
  3. 至於你所言履歷可以有多種寫法,這點我完全贊同,如果該官員的簡歷按你所言經過特別加工,採用了獨創的表達方法,那麼自然擁有版權,不能侵權。不過我們討論的是李子彬秦剛劉建超條目,這三個條目的原有寫法不符合你的獨創性簡歷描述。
  4. 最後,基於討論的和平,你對我律師朋友的評價,我選擇不予答覆,請大家自行觀感。--mycode 07:54 2006年9月1日 (UTC)
答覆天上的雲彩:我的意見已經反覆表達過,我編寫的官員條目中引用的官方個人簡歷,根據著作權法及相關案例分析,原作者並不擁有版權,甚至不算作品。引用沒有版權的文字材料與維基百科的版權立場方針並無衝突,這與雖然寬鬆但仍然擁有版權的CC-by-sa是有質的區別。--mycode 07:54 2006年9月1日 (UTC)
答覆mycode
  1. 首先,我明確指明這三個案例只能證明「版權只保護表達不保護內容」,也明確指明「簡歷是一種特殊的表達」,對於您非要說我是認為「非要一個一模一樣的案例才能說明問題」,我只能無語
  2. 按照你的說法,人物年表也無非是羅列「XX年發生XX事」,因此也沒有版權,真是荒唐!估計照你的標準,像《資治通鑑》這樣的編年體史書,都該屬於沒有版權的。《魯迅日記》也只是羅列魯迅每天的流水帳,估計也會被您認為沒有版權。
  3. 既然你承認履歷有多種寫法,那麼官員簡歷就只是履歷寫法的一種,你非要原文照抄這種寫法,當然是一種侵權!
  4. 忠言逆耳,你不轉告我對你律師朋友的忠告,是你的事兒,但吃虧的是你的朋友,我無所謂。
你所根據的著作權法和所謂相關案例,都沒有證明簡歷無版權,謝謝。--鳥甲 08:08 2006年9月1日 (UTC)
Mycode兄:我提請侵權的原因只有一個,您是一字不漏的照抄了新華網的資料,而不是您自己收集資料、整理之後自行寫出的創作--天上的雲彩 找我聊天 11:12 2006年9月1日 (UTC)
答覆鳥甲
  1. 也許語意理解不同,第一個問題繼續討論於本案無益,就不打算再說什麼了。
  2. 從你的答覆中可以看出,你把求職類型的簡歷與我引用的官員簡歷混淆了。拋開版權期限的因素,我完全同意你舉例的《資治通鑑》、《魯迅日記》擁有版權,因為《資治通鑑》和求職簡歷都是在事實的基礎上做了加工描述,屬於表達有獨創性,而官員個人簡歷純屬事實的簡單列表,這種事實的簡單列表是不具備獨創性。用《資治通鑑》來舉例不能證明什麼,正如你不能用對電視劇情有描述和評論的《電視節目介紹》擁有版權的事實來說明電視節目預告表擁有版權一樣。
  3. 我前面已經說過官方個人簡歷的這種表達方式屬於慣例,屬於公眾知識領域,並無獨創性,不存在侵權,前面族譜案中法院已經說過:「著作權法保護事實彙編作品的前提是對事實的選擇或體例安排上具有獨創性。」。
  4. 與本案無關,不答覆了。
謝謝,--mycode 12:04 2006年9月1日 (UTC)
答覆天上的雲彩:你可以認為我照抄是偷了懶,但沒有版權的東西談不上侵權,這是兩碼事。如同現在的出版社可以一字不改的出版《紅樓夢》一樣。謝謝,--mycode 12:04 2006年9月1日 (UTC)
mycode 兄,官員簡歷和求職簡歷都是簡歷,其格式幾乎一樣,也都是簡要式的人物生平作品,具有獨創性,當然享有著作權。事實勝於雄辯,請看新華網上的胡錦濤簡歷,上面標有「來源: 新華網」的字樣,頁下聲明:「① 凡本網註明「來源:新華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於新華社,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範圍內使用,並註明「來源:新華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② 凡本網註明「來源:XXX(非新華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而且我還要提醒你,新華網上一般文章頁面下並沒有這個版權聲明,參見「曾慶紅:用發展著的馬克思主義指導新的實踐」,該頁面下端並沒有上述版權聲明。這意味著,新華社很可能就是為了特別澄清給您這樣的人看的,免得你們誤以為這個簡歷是沒有版權的!我覺得我說的已經夠清楚地了,如果你面對這些事實還依然堅持己見,我實在無話可說。--鳥甲 12:37 2006年9月1日 (UTC)
對於新華網發布的官員簡歷版權,我前面已經諮詢過新華網的法律顧問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而你認為他們的意見「純屬無稽之談,他的意見沒有任何效力。完全不必理會。」,我只好又用法院判例來和你討論,你卻又轉回來再提新華網的版權聲明!順便說一句,聲稱對胡簡歷擁有版權的還有人民網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外交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辦公廳中國中央電視台法制日報社駐日本大使館。。。
求職簡歷裡面常常有:「本人擅長。。。本人性格。。。」等描述。因此有版權,但煩請你再看一次你認為侵權的劉建超,該條目除了簡單事實的羅列,按時間順序的排列以外,哪點有獨創性內容?再給你一個案例,1991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的FEIST一案,否定了所謂的「額頭流汗理論」,認為按照姓名順序編排的白頁電話號碼本不具備編排和選擇上的獨創性,如果給予其版權保護,就將版權保護延伸到了事實本身,而事實從來不是獨創的。這個案例加上電視節目預告表和族譜案例,難道對這個獨創性的含義還沒有描述清楚嗎?--mycode 14:46 2006年9月1日 (UTC)
因為您對法律欠缺專業素養,本想用事實讓你醒悟,您卻說我「轉回來再提」云云。人民網等處用的乃是新華社通稿,這些轉載者沒有認真尊重版權,反倒成了你也要抄襲的根據了,真是可笑!再說一遍,您舉的案例都不著調,像電話號碼簿、電視節目表,只有唯一的確定的表述,因為姓名、電視節目名都是唯一性的,當然不具有獨創性。仔細看看你自己說了什麼,你認為連「本人擅長」、「本人性格」這種描述都具有獨創性。那您抄襲的劉建超條目內的「已婚,有一子」字樣,難道就不是獨創的?你就不能說「已婚,現有一個兒子」?你就不能把它放在開頭而非末尾?「1986—1987 英國牛津大學國際關係系學習」你就不能改成「1986年到1987年間,赴英國牛津大學國際關係系學習」?請看胡錦濤簡歷第一段:「男,漢族,1942年12月生,安徽績溪人,1964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5年7月參加工作,清華大學水利工程系河川樞紐電站專業畢業,大學學歷,工程師。」請問,這是電視節目表、電話號碼簿那種唯一的排他的事實敘述嗎?這段內容可以進行若干種不同的排列,從而形成很多種表達。例如「男,漢族,安徽省績溪市人,生於1942年12月,清華大學水利工程系河川樞紐電站專業畢業,大學學歷,1964年4月在校期間加入中國共產黨,1965年畢業後參加工作。」僅僅對這段內容,就有不同的表達,更何況對內容的選取本身,就是一種創作,比如決定要不要說他在大學的表現,在高中時候的情況,等等。這也和電視節目表、電話號碼簿完全不同!所以,簡歷當然是種獨創性的作品!!--鳥甲 15:09 2006年9月1日 (UTC)
的確,連我這樣非法律專業的人都可以看出,這些案例都有一個共同點:即只對原告的獨創性提出了要求,並沒有對被告是否有不同表達方式的可能性提出要求,否則任何一個原告律師都能舉出大量的例證來說明被告能以不同的描述手法書寫電視節目表、電話號碼簿。難道「19:00:00 新聞聯播 」就不能寫成「19:00:00 到19:30:00 播放新聞聯播節目」嗎?至於我列舉的各種版權申明,只是用來說明單方面的版權申明也必須受著作權法規範。--mycode 15:50 2006年9月1日 (UTC)
作品的「獨創性」,恰恰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不同表達方式的可能性」。參見試論作品獨創性標準,獨創性「並不要求具有『首創性』」,而是「要求智力創造成果和已有知識相比在表現上存在著差異性」。更換其他詞彙的可能性,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美國法院在對一件軟體案的判例中,認為軟體菜單上的用詞是有版權的,因為上面的詞彙並非唯一不可替代的,因此你注意一下,各英文的同類軟體(比如字處理、製圖、瀏覽器等)上的菜單用詞都是不一樣的。簡歷的寫法,也完全不是唯一的,而是有多種表達方式的,因此屬於獨創作品。--鳥甲 18:21 2006年9月1日 (UTC)
根據你的提示,我按「美國法院 軟體菜單 版權」google了一下,找到的是1990年美國Lotus公司訴BorLand公司菜單侵權案,[1],[2],該案一審判被告敗訴,二審判原告敗訴,法院意見與你所述正好相反。二審判決還特別提出了界面兼容理論。指出當眾多用戶習慣於一種界面的操作,就不能再賦予軟體開發者對界面的壟斷權。1996年美國最高法院支持了二審意見。這種判決思路恰恰與我所說的一致,即是否擁有版權並不在於該領域表達方式是否有多樣化選擇,而是這種表達方式是否已經成為一種慣例。而你所引用的試論作品獨創性標準仍然僅是對權利主張人提出要求,這篇文章中對獨創性標準有個總結:「因此作品獨創性標準的模式可以表述為:獨立完成+個性(差異性)/一定的創作高度。」。不能推論出你所提的:『作品的「獨創性」,恰恰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不同表達方式的可能性」。』。回過頭來看「族譜」案的法院判詞,通俗點解釋就是:原告你在事實的選擇上沒有作任何選擇;在種多的族譜編排方式上,你不做精心挑選,使用自己獨創的編排方法,仍然只採用習慣上的方式按輩份大小進行編排,所以沒辦法給你版權。再如電話號碼案,最高法院認為按照姓名順序編排的白頁電話號碼本不具備編排和選擇上的獨創性,但同時認為經過挑選並分類排列的黃頁電話號碼擁有版權。這已經非常清楚地說明,法院並沒有否認電話號碼擁有不同的編排方法,同時也沒有因表達方式存在不同的選擇而認定白頁電話號碼本擁有版權。--mycode 08:19 2006年9月2日 (UTC)
對不起,關於美國的那個軟體菜單案的判決結果,我承認我記錯了,並向mycode認真求證的精神表示敬意。但是,該判決的理由是「軟體菜單是操作方法(method of operation)」,而並不是「軟體菜單沒有獨創性」,也絕不是像您所說的那樣「菜單的表達方式已經成為一種慣例」,恰恰相反,該判決承認了菜單具有獨創性,請看該判決原文,上訴法院同意初審法院的主張,也認為在選擇菜單術語上,原告進行了某些「表達性選擇」,只是認為這些表達屬於「操作方法」(Accepting the district court's finding that the Lotus developers made some expressive choices in choosing and arranging the Lotus command terms, we nonetheless hold that that expression is not copyrightable because it is part of Lotus 1-2-3's "method of operation),並指出:「儘管獨創性是版權的必要條件,但並非充分條件,本法院仍必須考慮:該獨創性的表達是否屬於像操作方法這樣的不受版權保護的內容」(while original expression is necessary for copyright protection, we do not think that it is alone sufficient. Courts must still inquire whether original expression falls within one of the categories foreclosed from copyright by @ 102(b), such as being a "method of operation." protection )。而在確定獨創性的過程中,初審法院採用的就是可替換性檢驗法:例如,Quit可以改為Exit,Copy可以改為Clone等等,並認為恰恰就是這麼多的可替代性,使得菜單具有獨創性,應該受到版權法保護(For example, the district court stated that "the 'Quit' command could be named 'Exit' without any other modifications," and that "the 'Copy' command could be called 'Clone,' 'Ditto,' 'Duplicate,' 'Imitate,' 'Mimic,' 'Replicate,' and 'Reproduce,' among others." Id. Because so many variations were possible, the district court concluded that the Lotus developers' choice and arrangement of command terms, reflected in the Lotus menu command hierarchy, constituted copyrightable expression.)當然,最後上訴法院基於菜單是「操作方法」而判決不受版權保護,但它同時也承認了菜單的用語是有獨創性的。而本案所要討論的官方簡歷,顯然不屬於「操作方法」,而且用語具有替代性,因此具有獨創性,應受版權保護。謝謝。--鳥甲 10:57 2006年9月2日 (UTC)

經歷較長的維基人一言

  • 我的意見:我認為就新華網官員簡歷問題上可能那位律師說的是正確的,因為這些簡歷實際上只是列舉了年代和職務,而這些僅僅是事實,在這裡沒有任何創作性工作。有點類似電話簿。或者比如在一本書裡印有一份已經過期的藝術品的複製,那麼這張複製本身是沒有版權的,因為製作這個複製照片本身沒有創造性的工作。假如在這些簡歷中有說明性的語言的話,那麼就不同了,這些說明性的語言假如被連同其它內容照抄的話應該是侵犯了著作權。--Wing 17:13 2006年9月1日 (UTC)
  • 個人意見:差不多同Wing。像劉建超這樣的列表,應該不算侵犯版權吧,因為這樣純屬列表,沒有經過任何整合。這樣做的通常是對版權毫無概念的新人,因此為了避免維基百科變成百度百科,貼上侵權模板有時能夠促請新人反省。只不過,純粹複製過來的列表並不是適合百科全書的體裁。這也許都是些有用的內容,但與就這樣囫圇吞棗剪貼過來,倒不如努力一些,把它維基化,變成主流體裁的百科全書材料。另外,我很佩服Mycode對版權相關法律的認真態度,並多番向律師請教;但問題是,1.萬一真有問題的時候,這些都能視作法律意見嗎?這些律師有權代表維基百科嗎? 2.維基百科並不隸屬中國大陸的法律體系,這些意見有用嗎?-- tonync (talk) 18:04 2006年9月1日 (UTC)
  • 我的意見:1。鼓勵支持鳥甲的對版權認真的做法;2。欣賞Mycode的認真精神,但網上律師的回答只供參考,很可能不對;3。tonync的建議是對的:應該改寫這樣純屬列表。改寫了,就皆大歡喜了。--蒙人 ->敖包相會 18:41 2006年9月1日 (UTC)
  1. 律師意見並無法律效力,這點鳥甲兄先前已經指出,我也對此表示贊同,所以後來只引用中美法院的相關判例來說明司法機構是如何對著作權法中相關條款進行詮釋。法律法規無法包羅萬象,所以具體問題的界定上,研究司法實踐的判例具有指導性意義。
  2. 對應維基百科適用的法律體系,我想總逃不出中美兩個法律體系。根據前面的論證可以看出,中美法院對本問題的看法非常一致,所以不存在衝突和適用矛盾。
  3. 澄清何種文章有版權,何種文章沒有版權對維基百科的發展壯大非常重要。與官員官方個人簡歷類似的東西還非常多,例如股價指數、民航火車時刻表、地鐵公交線路表、餐館的菜單、票據、證券等所記載的事實本身沒有作品性,不構成作品。只有當菜單、票據有特殊的繪製方法,才可能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另外政府公開信息中那些沒有版權那些有版權也需要仔細研判,以便維基百科的條目合法合理利用。個人以為Wikipedia:版權常見問題解答需要加入一些相關討論結果,另外Wikipedia:版權資訊裡面提及「而中國大陸的政府部門對自己的作品都擁有版權」,這句話容易誤導大家,比如中國大陸政府的法律、法規、立法、決定、命令等文件不算作品而且沒有版權的。在英文維基百科已經開始利用機器人自動獲取美國政府官方信息擴充維基百科條目的今天,我們應該更認真地研究如何合法的利用大量的無版權政府信息何網絡上的無版權資訊,以便幫助維基百科更快速成長。
  4. 對於六個官員條目,我不同意侵權認定,希望從侵權刪除表中清除。這些條目是否符合維基百科的風格,可以討論,也可以移到刪除投票列表中,如果經大家裁定認為需要刪除,本人沒有意見。本人在此據理力爭的主要目的如第3條所述,是為了澄清版權觀念,幫助維基百科的成長。同時也感謝參與討論的鳥甲、天上的雲彩,雖然意見不同,但大家的出發點都是為了發展維基百科。另外感謝樓上等各位維基朋友--mycode 08:23 2006年9月2日 (UTC)
從理論上來講我認為您的意見是正確的,但是我們在這裡討論均是理論上的討論,真正要看誰對誰錯只有一個方法:即法庭判決。而這是我們大家都不想經歷的事件。因此在維基百科大家應該儘量避免這樣的不太確定的狀態。從這個角度上看我建議改寫。--Wing 10:31 2006年9月2日 (UTC)
我傾向於鳥甲的意見。畢竟簡歷的寫法各不相同。例如上面胡錦濤的簡歷,雖然已經非常簡練,但是表現方式還是有多鐘的。例如新華網的寫法是一種,把這些信息重組,用列表排列又是一種,還可以用表格的形式表達,這又是一種。--百無一用是書生 () 13:10 2006年9月2日 (UTC)
不曉得Mycode兄願不願意接受我的看法,我覺得,如果直接覆製存在著一些法律上的模糊地帶,那麼,以後對於類似這類官員的條目,即使沒有法律上的問題,是不是改個方式自己來寫,一來著作物變成原創,您要貢獻給百科,當然就不會有爭議,另一方面,也可以直接避開這一類有點模糊的法律問題,而且內容更能符合百科體裁。--天上的雲彩 找我聊天 15:46 2006年9月2日 (UTC)

引用中國大陸政府官員的官方簡歷是否算侵權 續一

前面的討論太長,為簡單起見,我冒昧新起一節。

對前面探討的內容先小結一下:

  1. 討論的案例是如劉建超秦剛李子彬這類直接引用官員官方簡歷的條目是否涉嫌侵權;
  2.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思想;
  3. 大陸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對版權作品的概念進行了界定,使「獨創性」成為版權作品構成的關鍵要件。大陸實施條例第3條又對何謂版權意義上的「創作」進行了解釋,說明大陸著作權法所要求的作品也必須是作者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成果。台灣著作權法修正案第3條修正說明之二要求的創造性指「運用自己之智慧、技巧以自己之方法表現」;
  4. 大陸著作權法第十四條稱「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彙編作品」。台灣著作權法第七條稱「就數據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偷懶沒有查詢香港美國相關具體法律。但據相關材料反應,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都有類似條款。為討論方便,我在討論中只使用「彙編材料」、「獨創性」之類的名詞,與台灣著作權法中相關名詞含義相同。
  5. 官員簡歷屬於彙編材料(這點前面討論沒有明確,恕我武斷加入。請參考著作權法的定義和前面所列舉各案例)。
  6. 大家的討論焦點是:前述官方簡歷表達上是否具有有獨創性?彙編材料的獨創性判定原則是否應當應用到中文維基百科的侵權審定中?如果可以的話判定原則為何?


下面闡述一下我對這些問題的看法:
  1. 彙編材料的獨創性判定原則是否應當應用到中文維基百科的侵權審定中?從前面的討論可以看出,獨創性是版權作品構成的關鍵要件,這點法律已經明確指出。但由於法律對獨創性判定沒有明確界定,所以在判定上存在灰色地帶。維基百科版權理念中與此類似的有合理使用條目,維基百科版權允許合理使用的運用,那麼就不能拒絕獨創性原則的運用。應該是討論如何合法謹慎運用而已。
  2. 對於彙編材料而言,從法律條文上就可以直接看出,法律並不因彙編材料的收集過程和為收集材料所花費的勞動而認可彙編材料具有獨創性。從大陸和台灣法律條文可以看出,彙編材料必須「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這點美國最高法院在電話號碼本案中也明確指出(注意,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在美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法律條文類似效力),大陸的電視節目預告表案、族譜案中都有應用和法院闡述。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如何認定「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
  3. 從大陸的電視節目預告表案、族譜案中可以看出,對於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是否體現獨創性,法院的判定方法是該彙編材料的選擇方法和編排是否屬於公眾知識領域,而並非該類材料的具有不同的選擇方法和編排的可能性。電話號碼本案認為按姓名排列的白頁無版權,而經過挑選並分類的黃頁無版權也是基於同一思路。所以可以認為這是中美法院公認的判定方法。經過檢索,尚未見反對的法律意見。顯而易見,在充滿創新的今天不可能認為某種彙編材料存在選擇或編排的限制性(例如:電視節目預告按星期日到星期一進行反序排列、或者由豎排列表變成橫排列表等,族譜改成按從今到古進行排列),如果不採用公眾知識判別原則,會實質上把獨創性原則架空,違反法律原意。在大陸,大多數由政府或者學校企業制定的表格中個人簡歷部分,內容的選擇均採用將個人就業後的經歷單列表填寫,排序上均時間先後順序排列,同時多指定必須按「某年某月-某年某月 擔任何職務」的格式填寫。此類表格不光限於提供簡歷者本人填寫,以政府機關、公司、學校的名義對外報送材料,涉及個人簡歷部分也多按該選擇、排序、格式填寫。事實證明劉建超條目中的官方簡歷「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均屬於公眾知識領域,並無任何獨創性。
  4. 對於軟體菜單案,個人以為軟體菜單並非彙編材料,法院採用的鑑定方法不一定適應,在美國的電話號碼本案、大陸的電視節目預告表案、族譜案中,均未提及可替換性檢驗法,同時也沒有「版權 獨創性 可替換性檢驗法」google到相關案例,相信應該是由於彙編材料的版權關鍵要件是「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如果在這個要件上一旦被法院認定沒有獨創性,彙編材料自然沒有版權,就談不上使用可替換性檢驗法。不過由於本人學識有限,不敢就此說該方法沒有使用在彙編材料的審判中。這裡先假定官員個人簡歷具有獨創性,然後再利用可替換性檢驗法來審查,不過應該也僅能用於詞彙的替換審查,而非應用於選擇或編排方法的替換,這點再前面已經論述過了。劉建超條目中的官方簡歷,由於我不了解可替換性檢驗法的基本原則和步驟(還望鳥甲兄或其他維基朋友提供相關材料)。先從直觀理解,相信該檢驗法必定不是通過對原文添加描述來實現,而應該是用同義或類似意義的詞彙替換原文中相關詞彙。檢查劉建超條目的官方簡歷,其中基本組成是時間與職務名稱,職務名稱的可替換性無非是全稱與簡稱之間的替換,仍然屬於添字與減字。唯一的動詞是「學習」,這個應該具備可替換性。縱觀可替換性部分在整個彙編材料占的比例,相信應該不具有關鍵性意義,這應該類似合理使用中所占比例的原理。如果非要用最嚴格,大可將該「1986—1987」條刪除,是否各位認為就無侵權嫌疑?不行就再將「已婚,有一子。」移到第一行。再檢查秦剛條目,無此疑慮。檢查李子彬,按最極端法,可將「l964年9月參加工作,1981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l958.09 -- 1964.09 清華大學工程化學系學習;」兩段,刪除。
  5. 在沒有侵權的前提下,我認為劉建超條目最少比人物小小作品強。至少擁有一些能夠讓人發展的基本信息,比較容易擴充。
  6. 稍後再補充幾個台灣同類案例。--mycode 10:30 2006年9月4日 (UTC)
謝謝mycode兄的詳細解釋,按照您對第4部分的闡釋,是否意味著你放棄了「官方簡歷一律沒有版權」的立場?而是說要具體分析篩選其內容?--鳥甲 10:47 2006年9月4日 (UTC)
呵呵,也許我第4點描述不清。我進行的篩選是建立假定的基礎上,這種假定是否成立,最好還是請你提供關於彙編材料獨創性法院案例中「可替換性檢驗法」的應用實例及檢驗原則和方法。該節後半部分的含義是:即使假定成立,該三條目仍然不是都涉及侵權。
另外再請參考台灣法院案例編輯著作的原創性編輯著作的原創性PDF原版"判決理由指出,自訴人就其節目編排守則及其廣告編排原則,商業取向甚為濃厚,與一般電子媒體播放廣告的原則並無太大差異,並無獨特足以展現自訴人個性或獨特性的原則存在,故自訴人依頻道商製播廣告的一般性原則,而播出的廣告與節目的聯結整體,尚難認為是可展現出內含的獨特性或個性,自訴人更未能舉證說明其聯結或編選行為而產生或呈現內容的「思想或感情上之一定精神內涵」,從而,不問其他人就同一批節目、廣告的選擇、編排結果(即廣告與節目的排列順序)是否不同,自訴人所指的「廣告與節目編、選聯結行為」結果,尚難認為是「具有一定精神內涵的創作」,自非屬我國著作權法第七條所指稱的「編輯著作」,並不在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列。",該判決同樣符合我在第3點中論述的判別原則,而且闡述得更為明確,大陸、台灣、美國相關判例主導思想基本一致,可以初步認為第3點所列的判別原則並不存在顯著爭議。--mycode 11:34 2006年9月4日 (UTC)
簡歷是彙編作品?我比較懷疑,彙編作品是指詞典一類的作品吧?--百無一用是書生 () 11:41 2006年9月4日 (UTC)
從我檢索到的案例來看,電視節目預告表、族譜、電視節目編排、歷史年表、電話號碼本等均算彙編作品,其中族譜和歷史年表與簡歷最為類似。如果你對簡歷是否算彙編材料仍然存在疑慮,可以google查詢研究。說明,這裡提及的簡歷是指我在前面所提及的劉建超案例,並非求職類簡歷。--mycode 11:49 2006年9月4日 (UTC)

新華網律師的第2次解答

我又詢問了一遍新華網法律顧問岳成律師事務所,問題和答覆如下:[3]

一位讀者
性別:男 留言時間:2006-9-2 11:10:51
貴所是新華社的法律顧問,請問,新華社編發的領導人簡歷有沒有著作權?具體而言,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01/16/content_240483.htm 刊登的是胡主席的簡歷,頁上端寫明「來源: 新華網 」,頁下端特別聲明「凡本網註明「來源:新華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於新華社,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範圍內使用,並註明「來源:新華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這種聲明並非每頁都有)請問,該簡歷有著作權麼?他人可以原文轉貼麼?
值班律師回復: 有無著作權,要視簡歷內容而定,如果經認定確有著作權,他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可隨意將原文轉貼.

  ---北京總所李衛紅律師

顯然,新華社法律顧問也拿不準這個問題,目前簡歷的版權並沒有得到全面澄清,您論證得再多,也無法保證法院和您想的一樣。因此,禁止複製官方簡歷,是最穩妥的辦法。而且,官方簡歷並不符合百科全書格式和要求,食之無味,棄之也一點也不可惜。--鳥甲 06:53 2006年9月7日 (UTC)


我在該網站還看見這樣一段問話,相信也是鳥甲留下的
維基百科編者
性別:男 留言時間:2006-9-5 14:06:25
我是維基百科的編者,2006-9-2 11:10:51我曾留言詢問新華社播發的領導人簡歷是否受版權法保護,但一直沒有收到貴所的回應,對這個問題我希望貴所要有足夠重視。2006-8-24 17:56:12曾另一個維基百科的編者問過類似的問題,大慶分所秦蘭律師回答說:「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官員的個人簡歷不屬於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基於秦蘭律師的回答,有些維基編者據此認為領導人官方簡歷沒有著作權,因此可以自由複製。對此我有疑慮,想請貴所再次確認一下,因為在新華網上領導人簡歷頁有版權聲明,例如胡主席的簡歷: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01/16/content_240483.htm 該頁面上端標明「來源: 新華網 」,頁下端特別聲明「凡本網註明「來源:新華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於新華社,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範圍內使用,並註明「來源:新華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貴所是新華社的法律顧問,我想澄清的是,新華社所作的上述版權聲明是否無效??新華社所編發的領導人簡歷是否屬於公有領域而不受版權法保護?

鑑於貴所律師曾答覆官方簡歷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有些維基編者將受到鼓勵而大規模複製新華社編發的官方簡歷。鑑於貴所是新華社的法律顧問,貴所提供的意見將在未來可能的法律訴訟中對新華社不利。

所以,懇請貴所能夠澄清一下,究竟新華網編發的領導人官方簡歷有沒有著作權?新華網所作的相關版權聲明究竟是否無效?
鳥甲自稱是位律師,相信對「鑑於貴所是新華社的法律顧問,貴所提供的意見將在未來可能的法律訴訟中對新華社不利。」這句話給律師帶來的壓力完全了解。在此種情況下,對方律師仍然沒有回答胡錦濤官方個人簡歷肯定具有版權,能給出這種模稜兩可的意見已屬不易。在整個討論過程中,鳥甲多次對本人及本人的朋友做過一些激烈的評價,本人一直沒有做反擊,但對於鳥甲這次採取的手法,我忍不住要說一說:我們在這裡討論的目的是為了尋求正確的答案,不是為了維護某個人自己的臉面。--mycode 11:18 2006年9月7日 (UTC)
我對您在討論中沒有被我的情緒所左右表示高度敬佩,再次向您致敬,並為我對您的冒犯表示道歉。我之所以說鑑於貴所是新華社的法律顧問,貴所提供的意見將在未來可能的法律訴訟中對新華社不利,正是要讓對方出具法律意見的時候三思而後言,不要出具不謹慎的意見。像您那樣的輕描淡寫式的詢問,恐怕會讓律師發言時缺乏必要的慎重。我們的討論核心是,維基百科能否允許複製官方簡歷,那麼,支持複製的一方應該有更大的舉證責任,證明有確信的免責可能,現在,至少是「結論不明」,因此,作為維基正式政策,應該不能允許複製官方簡歷,免冒侵權的風險。如果,我們的討論只是在純法律的角度上探討清楚建立是否具有版權,而與維基政策無關,我們還可以繼續討論下去,我的基本立場是,簡歷是否具有版權,要看其內容是否具有獨創性,如果是確定的唯一的陳述,可能某些列舉是沒有獨創性的,但這一前提就是能夠通過可替代性測試。如果簡歷內容完全是敘述式的,恐怕連彙編作品都不能算,肯定受到版權保護,像「已婚,有一子」就不是固定無疑的格式。最後,我想請問您,您基於什麼說我就不是在尋求正確的答案?莫非只有您是在尋求正確的答案?如果一個人是要尋求正確的答案,而不是維護他自己的臉面的話,他應該如何詢問新華社律師?--鳥甲 12:28 2006年9月7日 (UTC)
  • 如果當事人執意要起訴,作為律師哪怕從法律的角度認為必敗無疑,只能勸告而沒有權利禁止,這點鳥甲應該非常清楚。當你明言該回答未來訴訟時可能會用於對付其當事人,在一個免費的法律諮詢論壇上,在未經當事人新華網授權的情況下,該律師哪怕自己堅信官員簡歷沒有版權也不可能正面回答你,否則明顯違背當事人利益。何況諮詢對象是中文維基百科,很難指望該律師為此專門找新華網商量。此前鳥甲與其他朋友已經指出岳成律師事務所的答覆沒有效力,我也是同意的,但此後,你卻又用如此口氣要求對方「三思而後言」,並用做你的論據,意義何在?不過既然你做了解釋,相信你屬於考慮不周,僅要求你同意該律師回答不能作為你所論述的「顯然,新華社法律顧問也拿不準這個問題,目前簡歷的版權並沒有得到全面澄清,您論證得再多,也無法保證法院和您想的一樣。」之證據。
  • 作為新人,我尚未發現維基正式政策中有何處不能允許複製官方簡歷,就我所知維基正式政策並不反對複製無版權材料。假設官方簡歷的版權問題法律上並無顯著爭議,何來違反維基正式政策一說?
  • 從本人收集的證據來看,當前司法判決對此問題及判定方法並非「結論不明」。
  • 你對彙編作品的理解可能過於狹隘,請參閱前面所列法律原文,順便說明,大陸2001年修改彙編作品的定義是為了符合《保護文學 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而美國也是該公約的成員國。
  • 至於你對官方簡歷版權的其他看法,如我「續一」所要求的,還請提出證據。--mycode 16:02 2006年9月7日 (UTC)
作為一個律師,如果我的當事人明白無誤地沒有權利,我是不會告訴他可能有權利而讓他去起訴的,這一點我非常清楚。所以,如果官方簡歷真的是「確切無疑」的沒有版權,我看不出有任何理由岳成律師事務所需要吞吞吐吐的說「可能有也可能沒有」。如果官方簡歷真的毫無疑問沒有著作權,那麼坦白承認這一點,完全沒有「違背當事人的任何利益」。律師的回答沒有法律效力,這一點我也非常清楚,但他的回答的意義,在於證明了至少「官方簡歷的著作權問題並不明確」。對此,我一點也沒有考慮不周。
你認定官方簡歷沒有著作權,屬於彙編作品,但又明確說官方簡歷和個人製作的簡歷不同,這是否意味著你承認個人簡歷時是著作權的?那麼,你認為在法律上官方簡歷和個人簡歷的區別究竟何在?為什麼會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可替代性適用於判斷一切作品的著作權,之所以在電話號碼、電視節目表中沒有提到,那是因為這些作品的表述都沒什麼可替代性,被告沒有主張有,原告也不必證明沒有,法官也不必在判決書中寫,這不等於彙編作品就不適用這個標準來判斷作品獨創性。請問,如果我用敘述式的方法來寫一個官員的職務年表,是否仍然是彙編作品?如果是的話,按照你的標準,是否依然沒有著作權?而且,官方簡歷在內容上,就有所選擇,體現了作者的獨創性,因為有些簡歷並沒有窮盡式列舉官員的所有職務,有些簡歷共同列舉了一串職務,例如常可看到「XX年-XX年,XX市副市長、市長,市委常委」,那麼,究竟是哪一年擔任的副市長,什麼時候升任的市長,都沒有具體寫,但有些時候,簡歷中又把副職和正職詳細起止年份寫出。寫什麼、不寫什麼,詳寫什麼、略寫什麼,這種對歷史事件的陳述,本身就體現了作者對材料的側重和判斷,是有獨創性的。
比如,這是您以前轉貼的厲有為的官方簡歷(我當時沒有提交刪除,而是替您改寫了)

1964年8月任第一汽車製造廠綜合計劃室技術員。1966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7年5月後,任第二汽車製造廠生產準備辦公室技術員、幹部組幹事、幹部處技術管理組副組長、組長。1979年6月後,任第二汽車製造廠化油器廠黨委副書記、書記,第二汽車製造廠第一職工醫院黨委書記。1983年10月後,任中共湖北省十堰市委副書記、十堰市市長,市委書記。1989年6月任湖北省副省長。1990年12月任中共廣東省深圳市委副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兼深圳市委黨校校長。1992年6月任中共廣東省委常委。同年11月任深圳市市長。1993年 4月任中共深圳市委書記兼市長。1995年5月任中共深圳市委書記。1998年 3月起任全國政協常委。

請問,這屬於您所稱的「彙編作品」麼?這一「彙編作品」沒有版權麼?我們可以看出,從1967年到1979年,厲有為的職務是一筆帶過的,1979年到1989年,數個職務合併寫出,1989年以後,職務開始詳寫,但也往往幾個並列。同時,簡歷自始至終沒有交代該人有沒有結婚,有幾個孩子。而且,這裡面,職務簡歷都是具體到月,而胡錦濤等的簡歷[4],卻只是具體到年。即使完全不考慮詞彙的可替代性,這種對材料的選取,按照彙編作品標準,也可以稱得上有編者的獨創性在裡面了。
我不是為了我的臉面而戰,我承認我原先「一切官方簡歷均有著作權」的主張過於武斷,我承認「並非在所有情況下官方簡歷的所有內容都有著作權」,官方簡歷的著作權,應該具體分析。因此,作為一項政策,維基不能允許「凡是官方簡歷都可以原文照抄」的作法。謝謝。--鳥甲 16:55 2006年9月7日 (UTC)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

坦白講我一直認為「刪除投票/侵權」這個名字很不友善,好像侵犯版權的條目是要用投票決定是否刪掉的。因此,我在考慮是不是要改名為Wikipedia:懷疑侵犯版權條目。結果一時手快,沒有經過討論就直接移動,所以後來被移動回去了。

借問大家認為Wikipedia:懷疑侵犯版權條目Wikipedia:刪除投票/侵權,哪個是比較理想的命名?--笨笨的小B | 20巷 12:03 2006年8月27日 (UTC)

支持改為新的名稱,因舊有的名稱很有誤導性。條目侵了權就是侵權,這還需要進行投票刪除?--Shinjiman 14:19 2006年8月27日 (UTC)
其實,不單單是侵權部份不適合投票,其他種類的條目刪除也不應該是投票,而應該是討論。建議直接討論Wikipedia:刪除投票和請求是不是要改名為Wikipedia:刪除請求和討論,那麼Wikipedia:刪除投票/侵權就變成Wikipedia:刪除請求和討論/侵權。(印象中以前有人提過了,不過好像沒有人持續關注。)--mingwangx (talk) 15:39 2006年8月27日 (UTC)
(+)支持! -- tonync (talk) 15:47 2006年8月27日 (UTC)
  • 個人不同意「不單單是侵權部份不適合投票,其他種類的條目刪除也不應該是投票,而應該是討論」,因為:投票是要產生結果的,而討論可以不產生結果。
  • 對於「條目侵了權就是侵權,這還需要進行投票刪除?」,個人認為是需要的,這是一個對申請者的確認的過程,防止出現差錯。
--Isnow 16:11 2006年8月27日 (UTC)

有時檢查侵權會犯錯誤,因此投票或者討論是一個檢查錯誤的過程。有時作者會聲明他是原文的作者,並宣布將他寫的內容放入GFDL,因此侵權是需要一個投票刪除的過程。--Wing 09:01 2006年8月28日 (UTC)

對於侵權的條目和圖片,都會最少保留七日,這個時候應該可以有足夠的時間讓原作者宣佈是否將內容放入GFDL(在提報侵權頁面中回覆)。至於投票過程應該不太需要用到吧。在英文版中曾經利用過 Vote for Deletion ,但後來卻沒有再用這個標題了也是這個原因。條目刪除的共識是透過討論內容而產生的,投票只是為達成共識的其中一個方法。--Shinjiman 09:28 2006年8月28日 (UTC)

建議設立侵權條目拯救小組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

因處理一宗懷疑濫用侵權刪除的事件,我偶然造訪侵權刪除投票頁面。我發現到當中有一些很基本的條目,例如水蜜桃泰銖等等這些相信已有超過20種語言收錄的內容。為甚麼這些條目會進入侵權刪除投票呢?明顯是一些不熟習維基的使用者發現連這樣基本的條目也沒有,便隨便找來一些內容「貢獻」。我相信,絕大部份列入侵權刪除投票都是有其存在價值。因此,我建議設立侵權條目拯救小組,將侵權條目改寫成一個小作品。這樣便可以減少刪除,間接增加中文維基的條目數。 -- Kevinhksouth (Talk) 07:20 2006年9月24日 (UTC)

(+)贊成--Gakmo (Talk) 17:52 2006年9月24日 (UTC)
原則上同意,中文維基百科沒有這類常見條目是很可惜的。但條目即使改寫了,侵權的內容依然會留在頁面歷史中,公開讓人看到,這樣維基百科還是會承受一定的法律風險的。所以我建議侵權條目還是要繼續刪,刪除了後大家就可以再去開始新條目,或是加到條目請求。 --Lorenzarius 11:49 2006年9月25日 (UTC)
(!)意見 關於「頁面歷史中可見侵權內容」的問題,沿用目前的辦法就可(把非侵權內容寫在[[條目/temp]]中→刪除[[條目]]→移動[[條目/temp]]到[[條目]]→刪除[[條目/temp]])。 --Moonian 11:58 2006年9月25日 (UTC)
(!)意見:兩害相權取其輕。比起冒著侵權的危險,條目殘缺不全其實是比較可以忍受的狀況。所以,Lorenzarius所說的問題還是要考量考量。--mingwangx (talk) 05:40 2006年9月26日 (UTC)
現在使用/temp巳經足夠了,移動之後不會有舊歷史!--Onsf 07:30 2006年9月26日 (UTC)
我不認為重寫和冒著侵權的危險有任何關係,因為我沒有說過在原本頁面重寫,而是沿用現時的temp頁面,所以頁面歷史中不會顯示侵權內容。很可惜,依我觀察所見,temp頁面使用率甚低,很多時當侵權條目投票結束,中文維基百科就此少了一篇條目。假如有小組肯去重寫,條目便可重生了。 -- Kevinhksouth (Talk) 10:31 2006年9月27日 (UTC)
(+)贊成,只要能夠活動起來,和小小條目的提升一樣,完全可以避免刪除不必要刪除的條目。--用心閣(對話頁) 02:43 2006年9月27日 (UTC)

舊事重提:建議設立侵權條目拯救小組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

路經侵權刪除投票頁面,發現侵權條目越來越多了,每日要刪去的條目超過二十條。假如將這些侵權條目(至少一部份)改寫成一個小作品,而不作出刪除,這樣也不失為一個增加條目的方法吧。或者最低限度先改寫成小小作品,再在一個月內提升為小作品。況且那些侵權條目被建的原因,很大機會是有人想看這些資料但又找不到條目,便從網上複製資料「建立」條目了。我認為,既然小小作品可以改寫成小作品保存,侵權條目也可以。 -- Kevinhksouth (Talk) 10:03 2006年11月14日 (UTC)

  • 侵權條目和小小作品不同,侵權條目如果直接改寫,侵權內容還將留在歷史記錄裡面,所以肯定要先刪除然後新建內容才合適的。--長夜無風(風言風語) 20:55 2006年11月14日 (UTC)
    • 如果要救侵權作品,請按照侵權投票的流程,新作品應該是寫到/temp頁面。--Theodoranian|虎兒 =^-^= 02:22 2006年11月15日 (UTC)
  • 按序我認為是小小作品條目請求翻譯請求Stewart~惡龍 08:35 2006年11月15日 (UTC)
  • 我沒有說過要在原頁面重寫。現時使用temp頁面的普及率並不高,10條侵權可能只有其中1條在temp頁面被重寫,其餘的最後都被刪除了,我個人認為這是一個挺可惜的事。但既然似乎找不到人有興趣關注這個,這就算吧,畢竟不做也沒有甚麼壞影響,我只是提出這個的可能性,看看有沒有人有興趣關注而已。 -- Kevinhksouth (Talk) 08:57 2006年11月15日 (UTC)
    • (+)支持成立侵權條目拯救小組。--Gakmo (Talk) 01:12 2006年11月16日 (UTC)
  • 侵權條目有很多是偶像文、老師文和惡搞文,當然有些是可以重寫的,但不少是較少眾認識的範疇...另外,條目請求堆上的條目亦不少,卻沒有很積極而有效率的小組處理。工作小組當中成績比較顯著的只有Wikipedia:小小作品提昇工作小組Stewart~惡龍 06:07 2006年11月22日 (UTC)

關於最近大量增加的侵權條目衍生出來的小問題和建議

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最近中文維基百科裡出現了大量的新人,他們的積極熱情為中文維基百科帶來了很多新鮮血液。然而,由於不少新人對版權問題及其重要性不夠了解,出現了很多侵犯版權的新條目。一些新人編寫的條目被添加了懷疑侵權模板後,編寫者很快就在臨時子頁面中進行了改寫(往往只有短短的一兩句話)。然後這些新人在添加侵權模板的維基人對話頁中,請求對方立刻將臨時子頁面的內容複製到主條目中。為此,我想請教這裡的同仁,是否有什麼現成的標準方法可以快速的答覆這些新人:不要太著急,請耐心的等待幾天。目前我遇到這種情況後採取的土辦法是,在對方的對話頁中統一加上這一段話:

目前,中文维基百科针对怀疑侵犯版权问题制定的流程是,在添加怀疑侵犯版权模板的'''七天'''后,由管理员视具体情况妥善处理(请您前往[[Wikipedia:删除投票/侵权|这里]]了解发现怀疑侵犯版权问题后的处理办法,以及[[Wikipedia:管理员/管理员的一天|这里]]了解管理员删除侵犯版权文章的详细步骤)。这期间,您可以继续编辑该临时子页面,也可以转向您感兴趣的其它内容。因此,希望您能够理解,并耐心的等待几天。--~~~~

如果沒有標準化的操作,是否可以新建一個諸如上述內容的模板(例如{{CopyvioReply}}或{{CopyvioAnswer}}之類的),用於快速答覆這些新人呢?--漢龍對話 07:14 2006年11月15日 (UTC)

  • (+)支持--百楽兎 07:47 2006年11月15日 (UTC)
  • (+)支持--無墓孤魂 16:11 2006年11月15日 (UTC)
  • (+)支持--Iflwlou 16:21 2006年11月15日 (UTC)
我覺得把這段內容的意思添加到原本的{{copyvionotice}}模板一起通知就可以了。分成兩個模版感覺比較麻煩--ffaarr (talk) 00:29 2006年11月16日 (UTC)
這樣也行。只要能夠及時地讓這些新人知道,一般情況下是在七日後處理懷疑侵犯版權問題的條目。--漢龍對話 03:24 2006年11月16日 (UTC)
  • (+)支持--讓新人知道他們可以怎麼辦。khris 06:07 2006年11月26日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