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與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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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對自殺的觀點在三大教派南傳大乘密宗)的佛典經規有所不同,但對安樂死或「慈悲殺人」(Mercy-killing)這一概念持譴責態度[1],包括自願安樂死非自願安樂死英语Involuntary euthanasia無意識安樂死英语Non-voluntary euthanasia[2]

在過去,隨着佛教分化出各種派別,佛教經規記錄下佛陀本人傳達的佛教原則和價值觀,指引着全球約五億佛教徒走向涅槃之路[2]僧規毗奈耶律藏中,佛陀對安樂死和輔助自殺達成共識,表達不贊同這種做法。[3]

佛教並不認為生命應該通過採取任何必要手段延遲死亡,而是認為說在任何情況下故意加速死亡,在倫理上都是不可接受的。[1][3]

律藏

律藏》是佛教三藏佛典之一,與安樂死最相關。《律藏》涵蓋佛陀對各種事務作出判決的一系列佛教戒律,儘管其中並沒有專門提到「安樂死」這個詞。[2]

僧侶尼姑應遵守《律藏》所傳達的禮教,無論是遵循聖旨命令的人還是非遵循聖旨命令的人英语Divine command theory,都被認為是錯誤地殺害他人,違反佛教戒律。在《律藏》之外,早期佛教經典中並未明確提及安樂死。[3]

在佛陀生前,曾發生過修行醫術的僧人,置身於必須做出協助他人自殺的決定的情況,包括親手結束對方的生命、提供用於結束生命的工具,或者任由患者受苦,正如《律藏》中所述的案例所示。[1]

因此,佛陀在《律藏》中增設戒律禁止結束他人的生命,佛陀發現有些僧侶要麼自殺,要麼請求他人殺害自己,因為他們對自己的身體感到不滿。[1]佛陀說道:

若有比丘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或為他尋找刺客,或讚美死亡的好處,或煽動他去死,說:「善男子,這種邪惡、悲慘的生活對你有何益處?死亡對你而言比生命更好。」或者心懷這樣的想法,以及目的,用各種方式讚美死亡或慫恿他去死,他也會是敗壞的敗種,不再屬於僧團。 [4]

因此,佛陀後來在第三《波逸提法英语parajika》中擴大了戒律,對一些僧侶故意煽動病人相信他應該選擇死亡而不是生命,規定將其終身開除出僧團。[3]

在這案例中,僧侶們對一個生病的僧侶讚揚死亡是美好的觀念,勸說他採取不為人知的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由於其他僧人告知他表現出戒德,將獲得美好的轉生機會,因此這位僧人停止進食,後來去世。[5]:p.295

死亡和因果報應

佛教徒相信生命始於出生,終於個體死亡。在個體生命的過程中,無論其精神能力或心理功能的狀態如何,都應受到尊重與尊嚴。身體內包含的生命要素有熱量生命力知覺)。[6]

在佛教徒中,對於何時算是真正死亡存在着很多困惑混淆。一些人認為當大腦失去功能時就是死亡,但也有人不同意這個觀點。[6]據古籍記載,佛陀圓寂時,他的25年個人侍從侍者阿難宣佈他已死亡。然而,後來有一位比他資歷更老的僧侶糾正了阿難,聲稱佛陀只是處於極度的恍惚沉思狀態。在這種恍惚狀態下,佛陀沒有任何生命跡象,這使得未來的佛教徒難以確定何時是死亡的界限,特別是當這些生理恍惚狀態存在,並在佛教文獻中有所描述時。[6]

雖然在死亡時會失去所有物質財產,離開家人、愛人和成就,但死亡並不摧毀一個人所有的一切。通過善良和冥想實踐淨化自己的品格將延續到下一生,影響個體的心智傳承。[5]

死神耶麼手持六道輪迴圖,又稱生命之輪

佛教徒相信,死後他們將輪迴轉世,直到達到無欲的涅槃境地。與個人之前積累的因果報應相結合,臨終時的心境對於決定下一世將投生何種輪迴至關重要。[5]

佛教的宇宙觀中有六道生命領域:地獄道無間地獄)、餓鬼道(餓鬼)、畜生道動物英语Animals in Buddhism)、人道()、修羅道(修羅)、天道(天人)。[7]在所有存在的道中,人道是最受期待的,但也是最難獲得的。[7]

根據個體當前生命中所積累的業力水平因果報應),決定了他們在死後轉生到哪個領域。[1][7]根據一個人在當前生命中積累的,決定了他們死後會轉生到哪個領域。六道中的前三道旨在帶來苦難(地獄道、餓鬼道和畜生道)是最受唾棄的,由於前世所做惡行所造成的負面業力,導致轉生到這三道會剝奪正常的心智能力。[7]

儘管比前三者更為可接受,修羅界和天界仍然不受青睞,因為修羅界和天界讓人獲得終極幸福,卻阻礙靈魂進步的機會。[7]只有通過善業,一個人的靈魂才能到達人間界(人道)。[7]

安樂死雖然可以視為一種慈悲行為,但在佛教中並不被看作是無私和仁慈的行為,而更像是偽裝成幫助的傷害行為,從而可能導致負面因果。[7]如果有人因疾病而受苦,那可能是業力的結果,結束他們的生命不太可能終結他們的困境,因為由業力引起的苦難將會在死後繼續跟隨他們,直到其能量消逝。[5]

慈悲

佛陀和阿難尊者照料一位生病的僧侶

慈悲是佛教價值觀,強調佛教對憐憫的看法,在三大佛教學派中都有所體現。[6]:p.295儘管慈悲行為可能視為道德上的善行,但並非所有出於慈悲的行為都能正當化。[6]出於慈悲而結束生命,以減輕疾病或傷害帶來的痛苦,這種做法可能會讓人覺得自己有權利實施安樂死。[6]然而,在佛教和菩薩理念中,這可能會侵害生命。[6]

《律藏》案例其中,一名罪犯在一位僧侶請求劊子手迅速處決他,以免延長他的痛苦和等待的悲傷時期,這就為一起不合理的慈悲行為。[5]

如果在醫院一位頭腦清醒的病人,感到自己的疾病消耗了有限的寶貴資源,或者讓家人花費大量資金支付醫療費用以維持他們的生命,而這些資金並不易得,這就為道德上良好的慈悲行為。[5]

出於道德上的慈悲,這位病人他可能會決定停止生命維持的來源,而不受他人的壓力。[5]如果組織強迫病人放棄進一步的搶救治療,這就可能會視為謀殺。[5]如果病人處於晚期疾病且無法自行進食,那麼協助他們是其親屬的責任,即使需要進行靜脈營養。[5]

佛教將生命存在描繪為根本寶貴的東西,生命不應該因為任何理由而被放棄,無論是出於憐憫、友愛還是其他價值。[5]用憐憫作為理由來支持死亡,是基於誤解的一種錯誤做法,也是一種不明智表達慈悲的方式。[5]

植物人狀態

根據佛教戒律,處於植物人狀態的人既不是死亡也不是活着,而是被認為處於某種模糊的意識狀態,仍然是一個有生命的個體。[6]他們除了需要補充營養以維持生命機能外,無需依賴外界幫助來保持生存多年。[6]因此,佛教認為植物人是一個有生命、有呼吸的生命形式,因為生命的價值並非通過個體主義來觀察。[6]

儘管佛教將這種存在狀態視為受損,但處於植物人狀態的人應該得到與以前相同的對待。[6]在動物和人類出生之前,他們在母親的子宮中等待時都有價值,因此不應該被剝奪生命。[5]然而,一些佛教徒認為無意識的生命或缺乏意識的生命是沒有價值的,這是一個備受爭議的觀點。[5]

佛教表明,即使是身體器官受損,比如大腦,一個人仍然值得慈悲,因為他們仍然能夠在關心他們的人身上引起各種情感。[6]因為慈悲是佛教徒對所有生命都懷有堅定信念,所以因患者的精神狀態而終結生命並拒絕治療,將視為放棄生命的行為,認為這是不理智和不公平的。[6]

植物人狀態可以視為一種變異的冥想狀態,其中人的知覺表現出一種與通常所見不同的方式。[5]另一種身體不做出反應的意識形式是「無形」再生。[5]由於這些冥想狀態,通常很難以物理方式確定意識狀態。[5]

在當時,意識狀態可能正在經歷死亡過程的演示,最終準備好接受最佳的再生。[5]在這個準備過程中,眼睛和其他感官器官將停止功能,但人的觸覺、大腦功能和生命力位於心臟。[5]

在佛教中,考慮到冥想狀態的概念,因此一些植物人仍然具有知覺。[5]處於持續的植物狀態並不同於為死亡做準備的過程,儘管其看起來類似。[5]一個人可能失去呼吸和思考的功能,但仍然是活着的。[5]

安樂死的替代方案

三藩市禪修中心

將患絕症的人轉入臨終關懷中,通過鎮痛藥物緩解身體疼痛,而非意圖結束他們的生命,讓他們能夠在無痛苦、舒適的狀態下離世,這是一種高度值得考慮的安樂死替代方案。[5]臨終關懷旨在幫助患者擁有所謂的「美好的死亡」。臨近死亡時,患者應該能夠平靜地反思自己的一生。[5]

自1971年以來,三藩市禪修中心英语San Francisco Zen Center便為患絕症的患者提供幫助,並自1987年成立臨終關懷培訓計劃以來,已經有培訓有素的臨終關懷員工。[5]不僅提供志願者去探望臨終的人,而且為那些失去所關心的人的人提供諮詢和同情。[6]目的在於真正減輕一個人面對死亡、離開所愛的人以及確保心境清晰平靜時可能經歷的任何焦慮情緒。[5]

因此,安寧病房員工更傾向於不讓一個人在麻醉、無意識的狀態下死去。[5]當一個人在沒有憤怒、異議和焦慮的清晰良知和放鬆狀態中離世時,最好能積極過渡到未來的生活。[5]在佛教中,「美好的往生」是由家人和朋友共同促成,盡力確保垂危的人心境安寧和振奮。[5]

延伸閱讀

參考文獻

  1. ^ 1.0 1.1 1.2 1.3 1.4 Lin, Saw. The Response to Euthanasi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uddhism, Mandalay University Research Journal 3, 188-195 (PDF). 2016 [2018-03-18].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8-04-16). 
  2. ^ 2.0 2.1 2.2 Perrett RW. Buddhism, euthanasia and the sanctity of life. 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英语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 October 1996, 22 (5): 309–13. PMC 1377066可免费查阅. PMID 8910785. doi:10.1136/jme.22.5.309. 
  3. ^ 3.0 3.1 3.2 3.3 Keown D, Keown J. Killing, karma and caring: euthanasia in Buddhism and Christianity. 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 October 1995, 21 (5): 265–9. PMC 1376772可免费查阅. PMID 8558539. doi:10.1136/jme.21.5.265. 
  4. ^ Bhikkhu Pāṭimokkha (rules for male monks), translated from the Pali by Thanissaro Bhikkhu, 2007. access to insight. [2018-03-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09). 
  5. ^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Harvey, Peter. An Introduction to Buddhist Ethics: Foundations, Values and Issue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ISBN 978-0-511-07584-1. 
  6. ^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Keown, Damien. End of life: The buddhist view. The Lancet. 2005-09-16, 366 (9489): 952–955 [2018-03-18]. PMID 16154024. S2CID 5894818. doi:10.1016/S0140-6736(05)6732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06). 
  7. ^ 7.0 7.1 7.2 7.3 7.4 7.5 7.6 Lecso PA. Euthanasia: a Buddhist perspective. Journal of Religion & Health英语Journal of Religion & Health. 1986, 25 (1): 51–7. PMID 11651853. S2CID 25580794. doi:10.1007/BF01533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