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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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刑法
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 意圖
構成要件錯誤德语Tatbestandsirrtum · 不能犯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继续犯 · 狀態犯德语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自救行為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卫
法律認識錯誤 · 許可認識錯誤德语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德语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加重原則德语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則德语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法原則 · 輔助性原則 · 吸收犯
牵连犯

刑罰論
法定刑日语法定刑

死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沒收 · 從刑
罰金 · 科料(小额刑罚)

褫奪公權 · 剥夺政治权利

處斷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数罪并罚
易科罰金 · 缓刑
假釋 · 减刑

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终身禁业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其他學說
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 精神障碍

犯罪客體

法益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 過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結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二階層論

教唆犯(英語:abettor),是一个大陆法系刑法学概念,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稱為教唆

构成要件

成立教唆犯的必须要件有,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对被教唆的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客观上有教唆他人的行为;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教唆犯属于共犯的一种,如果教唆者没有和对方构成共同犯罪,则不成立教唆犯,而可能成立间接正犯[1]。此外,根据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教唆犯可能会是从犯[2]

教唆既遂和犯罪既遂的成立时间不同[3]

定罪处罚

中國大陸

情形 处罚 备注
一般教唆犯 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应当从重处罚[4]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 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未遂
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 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5] 间接正犯

参考

  1. ^ 曹希国. 间接正犯基本理论研究. 《山东大学》. 2006年 [2014-1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3). 
  2. ^ 何庆仁. 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两种涵义. 《法学研究》. 2004年, (05期) [2014-1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3). 
  3. ^ 曹坚. 从犯的犯罪既遂认定问题.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09年, (03期) [2014-1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3). 
  4. ^ 肖吕宝. 关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的理解与适用. 《政法学刊》. 2007年, (05期) [2014-1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3). 
  5. ^ 卢勤忠; 华东政法学院. 论教唆罪的设立. 《现代法学》. 1996年, (第6期) [2014-1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