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观要件
大陸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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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層論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違法性- |
-罪責(有責性)- |
參與論 |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
罪數論 |
-想像競合- |
-實質競合- |
-法條競合- |
刑罰論 |
-法定刑- |
-處斷刑- |
-宣告刑- |
-執行刑- |
保安處分 |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终身禁业 |
法律原則 |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
其他學說 |
四要件論 |
-犯罪主體- |
-犯罪客體- |
-犯罪的主觀方面- |
-犯罪的客觀方面- |
二階層論 |
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因素(objective elements of crime),在犯罪四要件理論之中,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由刑法规定,说明某种犯罪是透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1]。 犯罪客观因素分为两类:
- 必要条件: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选择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等
危害行为
概念
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有人的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所谓“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收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來源請求] 生活在社會中的人,以破壞社會為目的的行為。
特征
表现形式
作为
行为人积极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行为人消极的不去实施自己有义务实施的行为。
持有
对物品的控制状态,通常起始于作为,之后以不作为维持其存在形态。
作用
危害行为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无危害行为则无犯罪。它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核心。要素在整个犯罪构成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犯罪构成体系中联系犯罪主观性要件与客观性要件的中介。[2]
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客观损害。
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是危害结果产生的原因,危害结果是危险行为造成的结果。这种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被称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但不能认为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还要考察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
参考
- ^ 李保沅. 关于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必要条件.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86年02期 [2014-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06).
- ^ 梅传强,李邦友. 《刑法实务教程》. 9787300168494: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