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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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阶,亦称为法阶,是普遍存在于佛教僧团中的位阶制度;在东南亚地区,僧团依据修为、声望、德行层层推举出僧侣,以享受僧阶称号;而在东亚地区,僧阶制度往往和僧官制度联系在一起,有的地区也可以通过考试来检定僧阶的高低。

概述

所谓“僧阶”,就是僧人的阶级、位阶,通常依照的是德行、修为、声望、戒腊(受戒的年数)的高低,由僧团评定推举。

在南传佛教地区,僧阶是教职的一种,不涉及政治制度。在北传佛教地区,僧阶制度往往和僧官制度联系在一起,僧官制度是由政权设立出管理全国佛教事务的官职,由僧人担任。在大部分中央集权国家,僧官要由政府任命,僧阶最高者同时也是僧官最高者,主管、监检全国僧尼的犯戒、失职,和自上而下管理各级僧官。也有些国家,出于对僧团的敬重,而将僧阶最高者视为平等于世俗王室的存在,如对待泰国僧王,出任则称为“登基”。

还有些地区的僧阶是由考试获取的。如朝鲜历史上的僧科考试和法阶;藏地的僧阶也是由声望、修为以及对佛法的精通程度来确立的,可通过佛法考试、辩经来获得头衔,僧团以此认可其精通佛法;南传佛教也有通过考试来获取修为认可的制度,如完整背诵出全部巴利三藏而获得三藏持者头衔的明昆英语Mingun Sayadaw长老。

地区

南亚和东南亚

在信奉南传佛教的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设有僧阶,僧阶之最上者为僧王(僧伽拉者),他们是德高望重的僧伽之统领,地位崇高,甚至可和国王平起平坐。设立僧阶的本意不是享有阶级特权,而是就佛法修为上的长幼有序作出检别,但对于民间来说,高级僧阶深孚众望,拥有更多的敬重,甚至是政治地位,也是普遍的现象。有些地方即使由于政治原因,现代不再设僧王,但历史上也依然有僧王之位;如老挝在进入共产党统治时期,就废除了僧王和僧阶;如缅甸的僧王在1938年被英国殖民当局废除。

泰国为例,僧阶依次为[1]

  • 帕(Phra),普通比丘
  • 帕格鲁(Phracru),法师,可担任寺院的住持方丈
  • 帕伽纳迦利耶(Phra Canacarya),教授师阿阇梨,一般担任寺院、佛学院的教导师;
  • 帕罗兰伽纳(Phra Rajacana),各省、郡的僧官,或皇家司仪助理;
  • 僧伽纳耶迦·召伽纳茸(San Chanayaka Chao Canaron),泰国中部、北部、南部三个教区及法相应派的副僧长;
  • 松迪·帕罗阁伽纳(Sondech Phraraja Cana),泰国中部、北部、南部三个教区和法相应派的僧长;
  • 沙迦腊·僧伽波若纳耶迦(Sakala Sanghaparinayaka),即泰国僧王

在中国云南的傣族布朗族地区,根据四大派别(润派、多列派、摆庄派、左抵派),僧阶的等级分类繁多且严格,各不相同。[2]比如:

  • 西双版纳润派:
    • 增帕诺,行童
    • 帕,沙弥
    • 都,比丘
    • 都龙,僧都
    • 祜巴,都统长老,通常是地区最高僧团领袖
    • 沙密,沙门统长老
    • 僧伽罗阇,即僧王、僧主长老,但长期无人担任
    • 帕召祜,阐教长老
    • 松迪,僧正长老
    • 松迪·阿伽摩尼,大僧正长老
  • 德宏州多列派:
    • 召尚,沙弥
    • 召闷、闷召,相当于润派的都(比丘)、都龙(僧都),即普通比丘,民间称之为佛爷
    • 召几,相当于润派的祜巴,都统长老,地区最高僧团领袖
    • 召崩几,高级僧侣长老

东亚

汉地

魏晋南北朝时期,汉地设置了僧官和僧阶,管理佛教事业,统领全国僧尼,监检其犯戒、失职之过。此后各朝各代沿袭,汉传佛教各国也相应沿设。汉传佛教的僧阶,设立之初就和政治有千丝万缕的瓜葛,僧官和僧阶通常是不分家的。

北魏僧统,又名沙门统、都统等,是全国僧团最高领袖。唐朝僧录为最高领袖。明清时期,僧官主管机构在中央称为僧录司级称为僧纲司,级称为僧正司,级称为僧会司。

日本

日本推古天皇时始设僧官,由僧正、僧都、律师三大部分构成。后通过僧官、僧阶、僧位日语僧位三个体系来确定僧侣的阶位。

僧官的僧阶僧位:

僧位 僧官
法印大和尚位 大僧正
僧正
权僧正
法眼和尚(上)位 大僧都
权大僧都
少僧都
权少僧都
法桥上人位 大律师
律师(中律师)
权律师

凡夫僧的僧阶僧位:

传灯位 修行位
传灯大法师位 修行大法师位
传灯法师位 修行法师位
传灯満位 修行満位
传灯住位 修行住位
传灯入位 修行入位
无位 无位

僧官制度在明治天皇时期被废止,但在某些宗派里还保留著僧阶,用以分别僧人级别的高低。例如:

  • 高野山真言宗设十六僧阶[3]:教师试补(修士)、权律师、律师(灌顶阿奢黎)、大律师、权少僧都、小僧都、权中僧都、中僧都、权大僧都、大僧都、权少僧正、少僧正(可披紫色法衣)、权中僧正、中僧正、权大僧正、大僧正(大阿阇黎,法印和尚转披红色法衣)。
  • 日本曹洞宗有四法阶[4]:上座、座元、和尚、大和尚。

朝鲜半岛

朝鲜历史上还设僧科朝鲜语승과制度,如同科举考试一般,根据检定的优劣确定僧侣的法阶(韩语:법계[5]

李氏朝鲜时期,佛教各宗派被归并为教宗、禅宗两派,僧科也分为教宗、禅宗两种。中央层面的最高领袖是国师、王师,下级则是:[5]

  • 教宗通过“大选”,从下往上设:大德、大师、重大师、三重大师、首座、僧统;
  • 禅宗从下往上设:大德、大师、重大师、三重大师、禅师、大禅师。

1961年6月,韩国朴正熙政府颁布《僧尼法》(韩语:승니법),设净德、中德、大德、宗师、大宗师五个僧阶,僧尼需要通过考试获取相应称号。[6]

越南

越南历史上首次设置僧统是在10世纪时,由匡越越南语Khuông Việt匡越)担任。

藏地

佛教甫一传入藏地,就与政权合谋,两者互佐互生,僧俗难分,树立起佛教世界里独有的政教合一制度英语Tibetan dual system of government,僧阶、僧官级别分明。藏地正式并入中国后,又逐渐产生了转世灵童制度,明清朝廷为此设置了金瓶掣签制,以解决选定转世灵童的舞弊行为。曾作为藏地一部分的不丹锡金,政教合一制已被世俗政府所取代,但僧阶制度保留了下来。

藏传佛教里的僧阶,一般由僧侣的学位学识,以及其在寺院中所任教职、所负责任等几方面因素综合评价而确定,不同的教派又有不同的僧阶。例如[7]

  • 宁玛派:奔扎(班鸟)、格隆、翁则、拉玛、活佛(祖古
  • 噶举派:
    • 藏区:奔扎(班鸟)、格隆、抽奔、翁则、格贵、堪布、活佛
    • 纳西族区:奔扎(班鸟)、格隆、都巴、常住、克姆、活佛
  • 格鲁派:
    • 藏区:奔扎(班鸟)、格隆群则、翁则、哈朗、格贵、格西、堪布、活佛
    • 摩梭族、普米族区:格初、格隆、哈尔巴、翁则、格贵、拉擦、格西、堪布、活佛
  • 萨迦派:集初、集罗、翁则、格贵、拉擦、堪布

参见

注释

  1. ^ 《佛教大辞典》,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12月:第979页
  2. ^ 郑筱筠:帕松列和帕祜巴升座的重大意义兼论中国南传佛教僧阶制度,中国佛教协会官网. [2019-0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12). 
  3. ^ 智广阿阇梨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就获得了僧正阶位
  4. ^ 曹洞宗関连用语集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日语)
  5. ^ 5.0 5.1 简江作. 韓國歷史與現代韓國. [2022-0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3). 
  6. ^ 종교·철학 > 한국의 종교 > 한국의 불교 > 한국불교의 교단·조직 > 법계, 《韩国世界大百科全书朝鲜语글로벌 세계 대백과사전(朝鲜文)
  7. ^ 藏传佛教的僧阶制度,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5-06 [2019-0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26) ;这些名字的具体含义请参见该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