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申請解除權限/存檔/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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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權限

  • Tomchiukc討論 | 貢獻
    狀態:   除權
    需覆審或解除之權限:巡查豁免者
    理由:今日發現此用戶在去年創建之鷗蛤科完全未翻譯,遂檢查其所創條目,又發現該用戶創建新頁面後大量使用{{inuse}}模板而不刪除。因為其持有巡查豁免權,故巡查員難以發現這些條目問題,故其創建的條目不符合「無須巡查」。
    Nbfreeh 2017年4月15日 (六) 11:24 (UTC)
增一理據:該用戶所創條目多有來源問題,並不合方針要求。而分類也亦有許多不合要求處。--Nbfreeh 2017年4月15日 (六) 11:27 (UTC)
除權。--1=0歡迎維基人加QQ群170258339 2017年4月15日 (六) 11:47 (UTC)
@Richard923888沒有濫用權限或沒有逾六個月沒有任何編輯活動,而不使用權限應不構成除權條件。--A2093064#Talk 2017年5月3日 (三) 04:36 (UTC)
不符合濫權條件。-  Neville Wang  2017年5月3日 (三) 04:41 (UTC)
未符權限解除方針,除非濫用權限、被封禁、六個月以上無編輯或請辭,否則恕無可受理,駁回。--J.Wong 2017年5月3日 (三) 06:58 (UTC)
修正了,肅靜。-Neville Wang 奈威 2017年5月7日 (日) 18:25 (UTC)
(~)補充 回退員不應在任何情況下回退不屬於明顯破壞的行為。--暖城2016-02-05留言2017年5月7日 (日) 18:26 (UTC)
修。正。了。-Neville Wang 奈威 2017年5月7日 (日) 18:27 (UTC)
儘管如此,此用戶之前的行為已經違反規則。否則如果本人不提報,他的行為可能會不了了之。--暖城2016-02-05留言2017年5月7日 (日) 18:29 (UTC)
《回退功能方針》訂曰,回退功能是用以應對明顯非建設性編輯,破壞是其中一種。考慮到回退對象為其本人,並無任何其他編者因為是次回退而蒙受不公,例如編輯戰中因為回退速度更快而得到優勢之類,而且該回退並無違反其他原則,遂駁回所請。--J.Wong 2017年5月8日 (一) 07:45 (UTC)
  • 一、就回退一而言,此處所論者為回退當刻,即該次經回退而移去者,本處均會一併考慮,而不會分拆處理。再者,就算有英文,如果合適,閣下亦可先行使用「<!-- 需隱藏原碼 -->」加以隱藏,並勸喻對方加以翻譯。該次編輯並非明顯破壞,而且該等格式,至今都未有完全恢復。二、回退二,基於最後辯解,考慮到對方刪除大量內容時有責任留下理由,對方未有如此確實有機會引起誤判。不過,閣下此處是辯解,所以應該直接向管理員解釋,而毋須理會IP君曉不曉相關方針或指引。三、翻查過往案例,新任並非必然不會處以解任。而且有大量案例可以佐證,包括︰二○一六年解除權限申請§Qinyongr,一六年二月取得權限,六月除權,理由為行為不當,違反方針;二○一一年權限解除申請§Fu ht,一一年七月取得權限,八月停權,九月除權,理由為濫權;二○一○年權限解除申請§Evo101469(Suzuki1314),一○年五月取得權限,七月除權,理由為濫用權限;二○一○年權限解除申請§Onlymyself65536,○九年十二月取得權限,一○年一月除權,理由亦為濫用權限;二○一一年權限解除申請§佛道儒墨,十月三日取得權限,同日除權,理由是出錯。從此等案例可知,只要所犯嚴重,新手並非合理抗辯理由。相信前車之鑑,訊息已經夠清楚。四、有鑒於回退一,已經即時道歉,惜未完全修復,而回退二,則的確有機會誤判,不過正如前述,兩者都應該有更好處理,故仍略感草率,而且都有違反《回退功能方針》,對方針指引,仍有欠熟悉,然而,願意承諾改善,現據本方針改之為停權兩週,五月二日起計,五月十六日復權。期間,請多加了解方針及指引。另外,提醒Howbunbun君,若然某行為導致封禁,根據本方針,封禁管理員會提案至此,其他管理員會覆核被禁者所持權限,而未有於該事件中使用權限並非必然無事。--J.Wong 2017年5月2日 (二) 17:13 (UTC)
  • 霧島聖討論 | 貢獻
    狀態:   駁回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管理員
    理由:在其他管理員操作全保護後,無視保護精神及討論精神利用管理員權限用回到編輯戰前的罐頭言論加入編輯戰,因編輯行為類似,鴨子測試後可能互為傀儡
    101.10.96.50留言2017年5月26日 (五) 06:57 (UTC)
  • Techyan討論 | 貢獻
    狀態:   駁回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管理員
    理由:在其他管理員操作全保護後,無視保護精神及討論精神利用管理員權限用回到編輯戰前的罐頭言論加入編輯戰,因編輯行為類似,鴨子測試後可能互為傀儡
    101.10.96.50留言2017年5月26日 (五) 06:57 (UTC)
那會研究後提請緊急除權,已經多次就內容做討論但相關參與人等不是做出離題討論就是完全相應不理,看不出來哪邊胡亂指控了,所有的一切都太過相似和巧合,時間點也是。--101.10.96.50留言2017年5月26日 (五) 07:31 (UTC)
本處恕不受理管理員除權申請,如有需要,請按相關方針提案。--J.Wong 2017年5月26日 (五) 07:33 (UTC)
(!)意見:今天在給一位新當選的行政員祝賀的時候,後然發現有IP檢舉其他用戶,結果我回頭去那個條目瞧了一眼,發現事實是IP用戶在破壞條目,然後還固執己見地要把別人封禁掉,於是進行了回退,我必須指出的是:兩位管理員將條目恢復到編輯戰前的做法符合方針,對於IP用戶持續地騷擾用戶予以譴責。黑暗雄鷹·給我留言·條目數量驟減8000+ 2017年5月26日 (五) 07:44 (UTC)
  • Kou Dou討論 | 貢獻
    狀態:   警告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回退權
    理由:使用回退權限回退非明顯非建設性編輯。([50][51][52][53]
    Antigng留言2017年7月12日 (三) 06:32 (UTC)
  • 敝人長期以來恪守回退權守則,然今天爲圖簡便犯下錯誤,回退後發現不妥便立刻停止,在此表示深切悔過。Kou Dou 2017年7月12日 (三) 06:34 (UTC)
    • 另外,本頁頂部指出「決定投訴成立與否請考慮以下原則」,共四則;敝人雖然犯錯,但自認不適用四則當中任何一則,非蓄意、今日前無多次誤用、未固執己見;你未基於善意推定在討論頁提示,更不知敝人有否悔意。貿然提報,不妥。Kou Dou 2017年7月12日 (三) 06:41 (UTC)
        1. 首先,這是決定您是否能順利地被除權的準則,不是提報的準則。「當任何依據權限申請方針獲得權限的用戶有濫用權限的嫌疑,任何用戶均可以在下方舉報。」
        2. 第二,您的行為事實上已經觸犯了以上標準中的第二條:「如果用戶粗心大意多次誤用或亂用權限,或別人要求他迴避(因涉利益衝突)時他還執意行事,雖然他未必是惡意,但可能證明他不懂如何有效地運用手上的工具,也應該除權。」今日前無多次誤用但今日多次誤用,仍然是多次誤用。--Antigng留言2017年7月12日 (三) 07:04 (UTC)
      • 提案者亦非無理,的確《回退功能》規定回退只可用於明顯破壞,而上列者則並非明顯破壞。回退過於草率。然而,考慮到對方同期亦確有毀壞之舉,而可信Kou Dou君並非蓄意,並確有自製,唯不足,且初犯,乃予以警告,並留作紀錄。請往後妥善使用權限,短期內再次違反方針,將可能會判以除權。--J.Wong 2017年7月12日 (三) 10:02 (UTC)

此乃編輯爭議,內容屬結搆性根本誤導錯誤。本人未有獨攬編輯權。其可能為210.6.10.XXX分身。--Howbunbun留言2017年7月13日 (四) 04:24 (UTC)

無違反3RR. 昨日兩次,今日兩次。 新增模版有明顯非建設性,存在謬誤,而且放搒後進行,明顯有政治目的,依WP:VIP方針不受理。--Howbunbun留言2017年7月13日 (四) 16:24 (UTC)

爭議剛剛已解決。已達成共識。對於因此引起的不便,謹此致歉。--Howbunbun留言2017年7月13日 (四) 07:16 (UTC)

Howbunbun君,IP君,兩位請以溝通及協作解決爭議,請善用討論頁,勿當編輯摘要作討論場所。
Howbunbun君,正如上次權限覆核所講,就算無使用權限,如有理由相信是蓄意違反方針指引,一樣可以招致除權。3RR不是一個限額,遇有觀點衝突請以溝通解決。不是說每廿四小時兩次就不違反相關規定。機會已經給過,如果再有,則休怪不留情。作為一個回退員,應該熟知各項方針,包括《擾亂方針》、《編輯戰方針》及《遊戲規則方針》,應該不會給出以上回覆。就此及是次行為,必須嚴正警告。如再有類似行徑,參與編輯戰,必予以除權。--J.Wong 2017年7月13日 (四) 07:38 (UTC)

--Antigng留言2017年8月14日 (一) 04:06 (UTC)

  • 第一,很明顯在條目中所證實職務擔當的來源中未寫出「門面」這個內容(見[55]),所以才根據相同的編輯而確定這個行為是明顯架空來源的破壞性編輯,而並非是在循環論證;第二,這條新聞中的內容是形容性內容,而職務一般都是官方指定的,因此並不能將這種形容性內容算進去,如果這樣那豈不是說個什麼就是什麼了嗎,就如同Special:Diff/45614631裡面的「腹肌擔當」一樣;第三,在下無法證實這位閣下所說的學歷是否屬實(在下也嘗試在韓網中搜尋,但未有結果(見[56]),但卻可以確定職務一定是錯誤的(有來源佐證),故推斷此用戶為破壞,我承認判斷上可能有一絲不嚴謹,但也是人之常情,顯然對於加入錯誤內容的編輯自然會認為他所做的其它編輯有很大的可能也有相同的問題。--Jerre Jiang  討論參與清理積壓站務  2017年8月14日 (一) 04:28 (UTC)
    1、「很明顯在條目中所證實職務擔當的來源中未寫出『門面』這個內容」可供查證要求用以查驗的可靠來源存在,只要這樣的來源存在於世界的某個角落,即使這樣的來源沒有被引用,那麼相應的內容依然符合「可供查證」的要求。所以,僅僅查驗文中的來源,是不夠的。2、「所以才根據相同的編輯而確定這個行為是明顯架空來源的破壞性編輯」這是站不住腳的,您如何知道新用戶是在故意架空來源,而不是他在不知道WP:列明來源的情形下做出的善意編輯?3、「如果這樣那豈不是說個什麼就是什麼了嗎」,可靠來源說什麼就是什麼,在維基百科上本來如此。4、「但卻可以確定職務一定是錯誤的(有來源佐證)」,又犯了邏輯上的錯誤:「沒有找到來源佐證職務是正確的」不等同於「有來源佐證職務一定是錯誤的」。5、「我承認判斷上可能有一絲不嚴謹,但也是人之常情」您的常識會欺騙您。--Antigng留言2017年8月14日 (一) 04:45 (UTC)
    1,開什麼玩笑,「存在於世界的某個角落」是要我翻遍世界的意思?不根據官方來源,而是翻遍世界來證實一個非官方的東西?2,他到現在也沒有提供任何可供查證的來源,而且我還在他用戶頁上警告過了,然而他還執意添加這個,這不是破壞還能是新用戶不知道?3,說什麼是什麼也要看是怎麼說的,「xx很帥,堪稱門面」這種帶有主觀性的評價性新聞也能算?至少要是「xx在團體中擔當門面」這種客觀性報道才行,而且還有什麼「腹肌擔當」、「吃貨擔當」這種毫不相關的東西本就不該收錄;3,記得閣下不是一直之前一直堅持有來源不一定是對的,沒來源不一定是錯的,但維基只要求可供查證,而不是誰對誰錯嗎?怎麼現在又用完全相反的立場辯論?5,這個我承認,但維基顯然不應該太過於強人所難,回退員也是人,有一些問題維基也提倡用常識解決,這之中無可避免的可能會犯一下錯誤,但也是應算作合理範圍之內的失誤,否則每一個都極其嚴謹的仔細判斷要耗費多少時間?閣下看我的編輯記錄應該知道在下於維基上花費了多少時間吧,難不成還要讓我24小時不睡覺挨個核對嗎?閣下是想讓在下掛掉嗎?--Jerre Jiang  討論參與清理積壓站務  2017年8月14日 (一) 05:20 (UTC)
    1. 您當然沒有義務翻遍全世界的來源,正如您沒有義務撰寫維基百科一樣。但是,您如果要去判斷一個內容是否可供查證,正如您現在做的那樣,那麼單看文中的來源,是不夠的。
    2. 「他到現在也沒有提供任何可供查證的來源,而且我還在他用戶頁上警告過了,然而他還執意添加這個,這不是破壞還能是新用戶不知道?」不僅有可能,而且可能性還相當之大。「維基百科的門檻是可供查證,不是真實正確」、「絕大多數來源都非可靠來源」這一點對新手來說是非常難以接受的,單單一個警告模板,如果讓新手理解這樣複雜的問題?退一步說,就算新手理解您的警告模板中描述的問題,您給他的所有留言都沒有告知他,他必須在內文引用來源,您甚至沒有告訴他,如何使用{{cite}}模板。如何排除因為不知道必須列明來源,抑或是不會使用模板而導致的問題呢?
    3. 「這種帶有主觀性的評價性新聞也能算」我們的中立性原則要求條目平等反映可靠來源中的重要觀點,不要求可靠來源本身是中立的。
    4. 「記得閣下不是一直之前一直堅持有來源不一定是對的,沒來源不一定是錯的,但維基只要求可供查證,而不是誰對誰錯嗎?怎麼現在又用完全相反的立場辯論?」。我在先前的討論中,強調的是「與內容相關的來源不存在->維基百科一定不能收錄」。但是,您現在想要論證的,不是相應內容是否可以被維基百科收錄,而是用戶是否在故意破壞。您論證的邏輯是「此內容沒有來源->此內容被來源證明是錯誤的->用戶插入錯誤信息,是在故意破壞」。而我做的事情是,證明第一個箭頭不成立,從而駁斥您的觀點。
    5. 維基百科當然不強迫人參與。但是,這不是參與者可以混淆「編輯戰」與「反破壞」的理由。如果您認為逐個核對太累,那麼還不如少處理甚至不處理,而不是隨便處理,把一般性編輯當成破壞,還以超過3RR的方式動用回退權限回退。

--Antigng留言2017年8月14日 (一) 05:42 (UTC)

  • 1,在下當然知道不能只看條目中的來源,很顯然我是找了,但沒找到,那麼就可以說內容不實或者至少不可查證,那麼移除內容是理所當然的事情;2,此用戶的問題在於無法溝通,我在第一次移除內容的時候就已經說明了,然而此用戶依舊執意回退,甚至變化不同的IP及用戶回退且未付有任何理由,哪怕他在摘要說了任何一句話我都不會繼續進行回退,因此很明顯是他拒絕溝通,最後甚至把我提報到VIP,顯然此用戶對在下是存在敵意的,在這樣一個狀態下,個人認為很難溝通,或者溝通的效果甚微,在VIP的提報內容就足夠證明了;3,維基百科不是愛好者的聚集地,顯然不能什麼東西都往裡面寫,尤其本身有官方資料佐證的內容為什麼還有找評價性內容佐證;4,此內容明明有正確的來源,閣下卻總咬着「一定有潛在的來源」不放,如果這麼說那麼胡編亂造的也能說有潛在來源能找到,實際上根本沒有但卻能一直放到條目裡面?作為經常處理這類條目信息的編者,可以很明確的告訴閣下,如果條目中有這些內容但沒有附來源,那麼通常10個職務里有9個都是錯誤編造出來的,這些大部分都應算為鬼祟破壞,而非閣下所說的一般性編輯,Joshua Zhan閣下和Techyan閣下對相關問題的嚴重性也比較了解;5,上面在下也說了,3RR只是計算失誤導致多了一次,還有在下不認為這是編輯戰,很明顯這是鬼祟破壞,而且同類型的破壞很多,情況比閣下想象中的要嚴重(上面我已經舉了幾個例子,注意這和還僅僅是8月以來的就這麼多),如果按閣下所說,就看着他們改來改去不管嗎,而且在下絕不是隨便處理,閣下認為的一般性編輯實際本質上就是鬼祟破壞。--Jerre Jiang  討論參與清理積壓站務  2017年8月14日 (一) 06:50 (UTC)
    1. 您當然可以「理所當然地」「移除(未列明來源的)內容」,但是,您不能夠理所當然地認定對方的行為是「這個行為是明顯架空來源的破壞性編輯」,您也不能理所當然地在一個問題上反覆執行回退操作,您更不能理所當然地使用回退權限
    2. 且不論您溝通的方式根本不對(WP:EW指出遇到編輯戰時,避免通過編輯摘要交流)。就算對方拒絕溝通,這也不是您違反編輯戰方針乃至3RR方針的理由,您應當嘗試這個頁面中提到的各種方法,包括但不限於請求第三方介入。
    3. 您聲稱「此用戶依舊執意回退」,那我要說,編輯戰是雙方的,只要您停手,編輯戰就打不起來,所以您們雙方都有責任。您說「甚至變化不同的IP及用戶回退且未付有任何理由,哪怕他在摘要說了任何一句話我都不會繼續進行回退,因此很明顯是他拒絕溝通,最後甚至把我提報到VIP」,那麼我們換位思考一下:那位新手的內容被他人回退,理由是「移除來源中未有提及之內容」,他可能會想「明明我印象里這人就是這個職務,本來就還沒畢業,什麼來源里沒提到啊」。然後執行回退,沒想到被反回退好幾次,還吃了一個他看上去莫名其妙的警告,如果您是他,請問您是什麼想法?
    4. 維基百科當然不是愛好者網站,所以它只收錄有可靠來源的內容,而不是小道消息或未經報道的閒言碎語。
    5. 還是回到最基本的問題。破壞的定義是通過增刪或修改內容,故意危害維基百科的完整正確性。所以「這些大部分都應算為鬼祟破壞」其實並不成立。您需要論證對方的編輯存在惡意,方能證明他在破壞。
    6. 您的問題並不只是3RR多算了一次,事實上,3也不是編輯戰的定義,只要是編輯戰,那就是不允許的,不是說不過3就允許。
    7. 「而且同類型的破壞很多」依然是犯了循環論證的錯誤,您說「同類型的破壞」,就已經斷言了此編輯為破壞,但是這個斷言恰恰是需要論證,也是您無法論證的。
    8. 「如果按閣下所說,就看着他們改來改去不管嗎」,當然不是,正確的管法是:當您發現對方不同意您的編輯,您應當去對方的討論頁詳細解釋問題之所在,與對方展開溝通,如果無效還要嘗試WP:爭議的解決。編輯戰無助於解決問題,只會激化矛盾。

--Antigng留言2017年8月14日 (一) 07:34 (UTC)

1,在下已經說了,這不是編輯爭議,這是鬼祟破壞,鬼祟破壞不適於3RR;2,可能存在溝通不到位的問題,但如上一個問題所說,這不是編輯爭議,是破壞;3,當然的確可以單方面停手,但依舊如上所說,這是在執行反破壞,的確可以換個角度想,但在下只是按流程辦事,如果換做我,我不可能做出相同的事,本人一直認為敝人是個嚴謹的人,在編輯維基之初從來都是仔細閱讀方針與指引,在了解相關問題之前絕不會輕易做出實驗性編輯,而本人最看不慣的就是這種初出茅廬就肆意妄為、毫不謙虛、態度惡略之人;4,然而閣下前面的那個來源(門面珍)基本上就是沒有收錄價值的閒言碎語,很明顯它與官方來源所寫之嚴謹程度相去甚遠;5,的確完整性被破壞了啊,如果維基充斥着無法被證實的內容,那麼自然是危害維基百科的完整正確性,就如我上面給出的那幾個例子一樣,閣下如何判斷那些內容的孰是孰非?6,任如上,這是破壞,破壞不適應於3RR;7,這豈不是又繞回去了?我說來源里沒有,閣下說一定藏在世界的某個角落,我說找了也沒有,然後閣下說「可以「理所當然地」「移除(未列明來源的)內容」」,OK,到重點了,我移除了沒有來源的內容,他卻又執意添加回無來源內容,那麼在無共識的情況下再次將未經證實的內容添加回去這個動作本身是不是就應該算作破壞?8,然而這麼做通常不會得到理會,因為他們很清楚自己所說的與事實並不相同,顯然溝通他們一定會站在下風,所以他們一般都不會溝通,反而更樂意將相關問題提到VIP,以達到為了闡述觀點而擾亂維基的目的。--Jerre Jiang  討論參與清理積壓站務  2017年8月14日 (一) 08:14 (UTC)
  • 啊,一看就知道問題出哪裡了。這樣,我先回答問題5和7:
    • 「的確完整性被破壞了啊」,這是對WP:VAND最常見的誤解,可能還沒有之一。WP:VAND說,破壞是指「通過增刪或修改內容,故意危害維基百科的完整正確性」,不是「通過增刪或修改內容,在客觀上危害到了維基百科的完整性與正確性」,換言之,要斷言一個人的行為是破壞,就必須要求這個人有主觀上的惡意。破壞方針還說,「儘管有些維基人的行為可能違反維基社群的共識或守則,但只要他們懷有改進維基百科的善意,那就不算破壞。」這句話的意思是,哪怕一個用戶把整個世界弄得一團糟,只要他做出這樣的行為是在懷有善意的基礎上,那也不屬於破壞。所以單純論證「的確完整性被破壞了啊」是不夠的,您必須論證他這樣的行為本身具有惡意,後者恰恰是您始終無法論證的。明白了破壞的定義,「無共識的情況下再次將未經證實的內容添加回去這個動作本身是不是就應該算作破壞」這個問題也不難回答,答案當然是不一定。如果加入的內容,是個人都知道有問題,比如三字經,那當然是。如果加入的內容,存在很大的可能性,對方覺得是正確的,那麼同樣有很大的可能性,這樣的編輯不符合破壞的定義。
    • 如此一來,您的1,2,3,6都站不住腳。此外,在3中,「在編輯維基之初從來都是仔細閱讀方針與指引,在了解相關問題之前絕不會輕易做出實驗性編輯」只是您的個人看法,絕不是維基百科的要求。事實上恰恰相反,我們鼓勵新手勇敢地編輯條目
    • 4、我們通過來源判斷什麼是瑣碎信息,什麼不是,而不是先認定一些信息屬於瑣碎信息,再去排除來源。
    • 8、首先我必須指出「他們很清楚自己所說的與事實並不相同,顯然溝通他們一定會站在下風,所以他們一般都不會溝通,反而更樂意將相關問題提到VIP,以達到為了闡述觀點而擾亂維基的目的」實際上並不成立。退一步說,就算它成立,「拒絕溝通」也不屬於破壞,看看破壞方針怎麼說的:「哪些不是破壞行為:一些用戶不能或不願同別人達成共識,甚至不顧其他所有人的反對,頑固地進行編輯。這的確令人遺憾,但不是破壞行為,請參考Wikipedia:爭議的解決。」言下之意是,您應當嘗試Wikipedia:爭議的解決,而不能將這樣的編輯以違反編輯戰、超過3RR、動用回退權的方式進行回退。

--Antigng留言2017年8月14日 (一) 08:38 (UTC)

  • 好吧,只能說維基對破壞門檻的定義過高,而且從某種程度上並不利於維護(ps第二個定義倒是有點像It's gonna be awesome(無奈),即便行為本身沒有破壞,但卻造成了錯誤,而且還不能改正錯誤(無奈,對方自己覺得是正確的然而實際是錯誤的也不能改正(繼續無奈,至於第3點個人認為至少也要粗略的了解一下維基的編輯守則、格式手冊之類的吧,關於第四點來源里的那句話「肩膀男神—門面珍」確實連個準確的定義都沒有;第8點雖然這種行為不算破壞,如果太過分的話還是會算作擾亂的。最後,在下已經充分了解閣下所說內容,相信閣下也應該了解在下所做之事並非惡意為之,在下保證下次不再犯同樣問題,並對所造成的後果表示歉意。--Jerre Jiang  討論參與清理積壓站務  2017年8月14日 (一) 09:40 (UTC)
  • 駁回。未見在對Datou 1996編輯未定性的情況下移除其回退權之必要;未見明顯的破壞性用法。對防彈少年團之編輯屬反破壞,非編輯戰。--Techyan留言2017年8月14日 (一) 10:40 (UTC)
@AT您這樣還不如直接封禁...-- Stang 2017年8月19日 (六) 11:33 (UTC)

見「如果是我的編輯侵犯版權,劉少奇這個條目大量引用原文,為什麼不算侵犯版權?」撤回早前判斷,決定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3日 (三) 15:08 (UTC)

(:)回應: 接受,已更改申請內容。這樣是否合規?--廢科舉留言2017年8月28日 (一) 08:15 (UTC)

  • Aa128050479討論 | 貢獻
    狀態:   撤權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巡查豁免
    理由:有侵權內容。經查此用戶自早期有人提醒後至今年七月尚有被警告,八月主要於用戶頁編輯而8/3到今較少巡查員巡查用戶頁,而此用戶亦於用戶頁編輯,故剛好沒被巡查到,昨今日我巡查全部的用戶頁(參見巡查日誌)內容尚有侵權內容,認定不該受與巡查豁免。
    Zest 2017年9月6日 (三) 04:20 (UTC)
條目品質普遍尚可,惟就其用戶討論頁看來確有不少侵權狀況,故在下決定依申請解除權限方針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6日 (三) 04:40 (UTC)
未見嚴重濫用權限。條目「無來源」不等於素質低劣,且未見條目大量遭提刪。曾提刪之葉安婷、林芷薇、欣賞皆獲保留。--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0日 (日) 11:45 (UTC)
@Wong128hk
1) Howbunbun在香港專上教育與223.16.173.104進行編輯戰期間,為規避WP:3RR及違反方針導致除權,於是首次登入回退後改用IP繼續互相回退,同時登入要求保護條目[65]。管理員發現回退員Howbunbun參與編輯戰,導致要全保護條目一個月[66],而不是只是針對IP之間編輯戰的半保護。
2017年8月18日於香港專上教育,Howbunbun與223.16.173.104進行的編輯戰:
223.16.173.104討論 | 貢獻)於2017年8月17日 09:46,加入內容的編輯[67]
Howbunbun討論 | 貢獻)於2017年8月17日 15:10,調走原103.17.72.126的政府公帑資助自資院校的內容[68] [69]
Howbunbun討論 | 貢獻)於2017年8月17日 15:16,刪除223.16.173.104的編輯[70]
202.45.55.36討論 | 貢獻)於2017年8月18日 05:16,刪除223.16.173.104的編輯[71]
202.45.55.100討論 | 貢獻)於2017年8月18日 06:56,刪除223.16.173.104的編輯[72]
202.45.54.143討論 | 貢獻)於2017年8月18日 05:16,刪除223.16.173.104的編輯[73]
Howbunbun討論 | 貢獻)於2017年8月17日 12:19,投訴User:Z7504、223.16.173.104、210.6.10.68、210.6.10.67[74],Howbunbun在當前的破壞魚目混珠一併針對User:Z7504、210.6.10.68、210.6.10.67後來被其他用戶直指投訴不當[75]
Howbunbun討論 | 貢獻)於2017年8月17日 12:58,以法律威脅要求保護條目[76]
敝人不認同223.16.173.104的做法,更不希望是有人故意令條目半保護,然而,Howbunbun作為回退員在首次回退到自己的版本後,不但沒有就編輯爭議與223.16.173.104溝通,反而動用香港教育大學提供的浮動IP打編輯戰,202.45.55.36討論 | 貢獻[77]202.45.55.100討論 | 貢獻[78]202.45.54.143討論 | 貢獻[79],這是「打維基規則的擦邊球」,維基百科:傀儡指出「在非登入狀態下進行編輯以誤導他人」都是濫用分身,不登入的正常編輯並不一定犯規,但不登入用IP去3RR就如同利用傀儡打編輯戰是違規。Howbunbun登入回退後,再多次用IP回退,之後又用Howbunbun的身份要求保護條目及封禁多位編者,在編輯戰中同時扮演註冊用戶及IP身份,顯然有違傀儡方針,管理員可以提交用戶查核檢查。行政員在7月對Howbunbun發出除權嚴正警告,已向Howbunbun提醒「遇有觀點衝突請以溝通解決」,惟Howbunbun仍然無視管理員的勸諭,更在後來的編輯戰動用IP規避限制,管理員察覺後決定全保護條目。
2) Howbunbun在香港公開大學近期8月28日的連續三筆編輯及編輯摘要[80],表明要畫蛇添足發起挑釁,蓄意挑戰方針指引。
Howbunbun在香港公開大學的近期編輯如下:
內容:「更是大英帝國香港成立的最後一間大學,亦是第七間取得大學地位的大學(較嶺南大學早)。」
摘要:「請恕本人畫蛇添足,如果你不希望本人再於此條目畫蛇添足,請停止這類在其他大學條目加入古怪用語、小動作,例如在港大條目加入大英帝國等言論,互相尊重。你可以自行回退我這筆編輯」
2.1)Howbunbun在編輯摘要叫人回退自己加入有關嶺南大學內容,顯然Howbunbun意識清楚自己的「畫蛇添足」內容不應添加在香港公開大學頁面,明白自己當時在公大條目所幹的屬於損毀性編輯。
2.2)Howbunbun在公大頁面的編輯摘要宣稱「例如在港大條目加入大英帝國等言論」,Howbunbun不滿意港大編者的編輯,應通過在討論頁與港大的編者討論,而不是跑去把玩其他大學的頁面,違反維基百科:不要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Howbunbun為闡釋個人立場利用公大條目添加「畫蛇添足」的嶺大內容來宣揚自己觀點。
2.3)Howbunbun聲稱「例如在港大條目加入大英帝國等言論」是「古怪用語、小動作」,在香港大學條目以「更是大英帝國在東亞成立的唯一一間大學」的陳述是否破壞,可參考以下編輯歷史:
於2017年6月11日,218.255.247.126的版本[81][82],有解釋其修改原因是完整句子,這IP同日在浸會大學也有編輯[83],可見並非「古怪用語、小動作」。
「成立之初,更是英國在東南亞唯一的大學」由Dr.Holmes於2015年8月7日編輯[84]
大家可見這種香港大學的陳述存在已有兩年多,港大成立於1914年之前,當時仍屬殖民主義時期,可善意推定編者用全名大英帝國是著眼於1912年成立當時的歷史背景,之後條目經多位編者及多筆編輯都未見異議,所以不算Howbunbun宣稱的「古怪用語、小動作」。況且,Howbunbun即使不滿香港大學是英帝國當時在東亞唯一的大學,也應在香港大學通過討論尋求共識修改,但Howbunbun反而跑去公開大學針對嶺大添加「畫蛇添足」,無視管理員曾經提醒的擾亂方針文明方針
2.4)Howbunbun在公大頁面添加針對嶺大的「畫蛇添足」內容,又在編輯摘要叫人回退這三筆連自己都認為是垃圾內容,Howbunbun自知所添加的內容及留言都具有挑釁性。Howbunbun以留言及編輯行動恐嚇其他編者不要在大專院校條目編輯,否則會繼續以「古怪用語、小動作」的「畫蛇添足」把玩條目,這行為和潑糞恫嚇人家無異。Howbunbun在香港專上教育近期又曾經動用IP打編輯戰,Howbunbun叫人回退其加入的挑釁言論,惟回退後如有編輯再次加入該等內容,勢必在公大頁面引起編輯戰,Howbunbun的用意不言而喻。因此敝人發現Howbunbun的針對性「畫蛇添足」後也不作立即回退,先由管理員過目。
3) Howbunbun近期9月10日在香港教育大學就該校出現侮辱性的大字報作出惡意回退WP:3RRWP:OWN被封[85],但涉嫌不當使用回退權取消非破壞編輯,及在編輯摘要針對香港公開大學作出嚴重誹謗
內容:請見香港教育大學編輯歷史,大量刪除包括註冊編輯的有來源內容。
摘要:唔知係咪公開大學(的學生)搵人去香港教育大學貼海報呢,城大昨日也有不知名校外人士入去貼野,話恭喜蔡若X的兒子死亡,如果比人發現係貴校的人相信會好震撼
白話:不知是否公開大學(的學生)找人去香港教育大學貼海報呢,城大昨日也有不知名校外人士入去貼東西,說恭喜蔡若X的兒子死亡,如果給人發現是貴校的人相信會好震撼(為方便兩岸人士把粵語翻譯,錯譯請指正)
Howbunbun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去誣衊公開大學派人栽贓教育大學嫁禍,這就是含血噴人,已經構成誹謗。Howbunbun的言論已經違反文明方針人身攻擊方針,Howbunbun已經不止一次人身攻擊[86],管理員已經發出過最後警告[87][88],今次情況更為嚴重,Howbunbun一方面在編輯的內容宣稱在教育大學張貼侮辱副局長喪子海報的人物是不明人士[89],意圖淡化事件,另一方面在編輯摘要宣稱是公開大學學生栽贓,Howbunbun等同自打嘴巴,承認自己一直惡意攻擊公開大學,
4)Howbunbun近期9月10日涉嫌不當使用回退權取消非破壞編輯[90] [91] [92]。雖然有自行撤銷,但是註冊編輯Wpcpey的內容在下一筆編輯照舊被全刪還原為Howbunbun主張版本,況且回退功能明顯不應輕易使用於非破壞編輯,Howbunbun已經誤用於非破壞編輯被嚴厲提醒及停權兩週[93],再次在編輯戰背景中使用,這是有誤用甚至是濫用回退員的回退權限, 1.蓄意犯規、2.草率行事,最少符合其中一項。
(總結)維基百科的額外權限僅應授予可信用戶,並且必須遵守維基百科各項方針指引,除權方針列出除權考慮原則 1.蓄意犯規、2.草率行事、3.執於己見、4.沒有悔意,Howbunbun的上列行為已經「蓄意犯規」,管理員曾於Howbunbun討論頁警告不應人身攻擊、濫用編輯摘要[94],上月除權嚴正警告,管理員再次強調「就算無使用權限,如有理由相信是蓄意違反方針指引,一樣可以招致除權。」「機會已經給過,如果再有,則休怪不留情。作為一個回退員,應該熟知各項方針,包括《擾亂方針》、《編輯戰方針》及《遊戲規則方針》,應該不會給出以上回覆。就此及是次行為,必須嚴正警告。如再有類似行徑,參與編輯戰,必予以除權。」,Howbunbun仍舊三番四次違反方針,編輯戰中動用IP,無理指責香港大學的編輯是「古怪用語、小動作」,對香港大學的陳述不順眼竟然跑去公開大學添加針對嶺南大學的「畫蛇添足」,在公開大學的編輯摘要叫人回退蓄意挑起衝突,以上種種不單是蓄意犯規,更是「沒有悔意」,Howbunbun作為回退員,4月已被管理員提醒不應違反多項方針[95],5月濫用權限被停權兩週,7月因為編輯戰被管理員警告[96],又因為3RR遊戲維基規則被行政員嚴正警告,Howbunbun在香港專上教育已經長期壟斷條目的編輯及扭曲來源發表原創研究[97][98][99][100][101][102][103],在Template:香港大專院校編輯戰[104][105][106],不但用IP規避3RR以為可保留回退權,最近還跑去其他高等院校挑起衝突,Howbunbun多次警告後繼續違反多項方針,重犯機會極高,Howbunbun每次被邀請就其行為解釋都只會謾罵其他編輯企圖轉移視線。回退權只授予可信編者以便維護百科,不應被視作特權身份象徵,對於Howbunbun不知悔改仍然畜意違規,維基百科沒理由對Howbunbun特別容忍,更何況管理員在本年7月尾已對Howbunbun強調「機會已經給過,如果再有,則休怪不留情。」--210.6.10.174留言2017年9月12日 (二) 13:57 (UTC)

回應:

1)不同意,調走原103.17.72.126的政府公帑資助自資院校的內容是合理的,210.6.10.XXX克意明顯做了一個布局較差的版本,刻意在不該的位置擴充胡言亂語,或者把內容在不該地方顯示,例如把參考總表放入大量不當內容/克意失實/無意義的比較,或者混合小看似有建設性的內容,作為用戶的我在處理IP用戶分身和這類編輯顯得十分無力,這是遊戲維基規則,回退就是壟斷條目,再屢次向:@Wong128hk投訴,不信就請看看[107]和條目編輯的歷史,甚麼仔細閱讀每一句被回退的句子,再評價Howbunbun的回退合不合正常人對編輯方針的理解。

引述: Z7504恢復了一個明顯更差的版本,有大量無來源的評論/比較,甚至是形同胡言亂語的「六十間大學出生率比例」、「在大學以及出生人口的比例」之類,又例如「香港三間設有醫學院的大學」也是錯的。--Mewaqua留言2017年8月18日 (五) 13:47 (UTC)

2)210.6.10.XXX是公開大的,詳情可以看看[108][109],那間大學不重要,重要之處在於用語和曾被本人舉報濫用傀儡封禁用戶Together as one[110](見討論頁最底,你就明白)相近和[111](見討論頁最底,你就明白)一致,他亦多次向管理員投訴本人,210.6.10.XXX是浮動IP這點:@Wong128hk可以做證,本人便多次被這類自編自導自演地撿舉了很多次。,另外,本人指正他使用很多組IP他就是說「沒有禁止使用多重IP」,而這個IP因技術問題無法封禁[112],而他使用多於一組IP和Howbunbun編輯戰,這本身己經對Howbunbun不公平。

近期,多間院校出現了很多古怪陣述,即如本人早前所述,香港專上教育經常受破壞,一堆IP經常進行擾亂性編輯,及大量移走內容不解釋,並宣稱無註冊用戶,而用詞卻相近,破壞八大、教資會條目,高度規律地調用多個IP在和香港專上教育及其有關條目,輪班編輯,不定期惡搞不同條目 弄完一個轉IP再被壞下一個 多次警告無效 並抵觸遊戲維基規則[113][114][115][116][117][118][119]},:@Together as one和:@Happyknow被證實傀儡被封後仍未改善,因此本人處理較為敏感,如有得罪,請見諒!

3)

至於教大情況,作為編者,看到這樣的編輯摘要,明明得知未有證實誰張貼,只能說正常人看到這樣的表達,都會認為有誹謗或人生攻擊或胡言亂語,是可以快速回退。

2017年9月8日 (五) 13:50‎ 219.76.15.1 (對話)‎ . . (43,001 個位元組) (+1,000)‎ . . (內容擴充、增加來源 香港教育局強烈譴責香港教育大學攻擊蔡若蓮言行歹毒冷血。)[120](早期編輯摘要),教大何時被譴責?當然是胡言亂語。

內容擴充、增加來源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譴責在香港教育大學張貼的標語極為涼薄,教育局局長楊潤雄表示若他們將來成為教師,令人擔心。(後期編輯摘要)

下面那一行,手機中括號粗體是看看不到的,當然會再回退

(目前 | 先前) 2017年9月9日 (六) 13:18‎ Howbunbun (對話 | 貢獻)‎ . . (47,683 個位元組) (-662)‎ . . (請停止誹謗 現時沒有證據證明張貼者與教育大學有任何關連 否則樹仁 公大 中大 和IVE 的 爭議事件 將大幅增加)

然後,他又指責本人阻止「別人」編輯,在本人處理手法挑錯處......面對這種玩弄行為,只能說無奈了

上文所指是一種情況,至於和編者另一種情況會在週內再說明。

--Howbunbun留言2017年9月12日 (二) 16:23 (UTC)

如果管理員無異議,我不補充資料了,讓事情告一段落。至於對新聞題材/爭議事件,本人認為依方針,即維基百科不是新聞報導那一條,本人不反對在院校條目加入爭議事件,但內容要合適。

引文:「一宗事件的源由、過程概要和後續後果可以是合適的」

引文:「不應該提供突發新聞訊息」

至少不應該成了每天更新甚麼人說了甚麼話的瑣事日誌

例如,香港大學條目每件爭議事件一般為一兩行[121],教大單一事件在本人節縮前卻曾達十五行。這顯然不合理,似乎有意放大人物不成熟的行為。

本人亦不鼓勵維基及院挍變得政冶化。當然,如何之處,本人願意商討。

--Howbunbun留言2017年9月14日 (四) 12:11 (UTC)

第一項已退回,但是第二項改寫不足。--AT 2017年9月13日 (三) 04:42 (UTC)

理據不足,駁回申請。——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1月15日 (三) 13:37 (UTC)

方才發現厄爾·亞歷山大傑西·麥金尼泰米爾·加齊戈登·莫爾的提刪人似乎都是閣下,而且閣下並未待模板懸掛三十天即以「知名度不足」為由提刪(又或者在一些條目中移除模板的似乎即是閣下),而提刪後又自行投下保留票,就這點在下感到非常困惑,能否請閣下解釋?——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1月11日 (六) 04:49 (UTC)

在我的多個條目最初被Nivekin掛關注度模板後,嘗試與他討論,討論中他說「面部模特是否等如演員,在存廢討論時才談吧。[125][126]」使我意識到他根本無心理我或者條目,只想等30天後存廢討論,我無奈只好自己主動提交存廢討論,以獲得更多人的關注和有效的討論。我當然不想刪除我自己的條目,所以又投下保留票,為此我已經因擾亂維基收到懲罰封禁24小時。--Jasonnn~zhwiki留言2017年11月11日 (六) 05:54 (UTC)
大部分條目在標記時就屬於存在問題,部分在之後有改善的話則不成問題。另外提報者並沒有主動與提出疑問者討論,有自作主張的行為。——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11月11日 (六) 04:38 (UTC)
我想指出 Cwek 也就是 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不是第一次「大量無理提刪,拒絕溝通,強行按自己個人意志歪曲方針」[128]--Jasonnn~zhwiki留言2017年11月11日 (六) 05:54 (UTC)
拒絕溝通?連問都不問我怎麼回事就自己認為我掛錯了?看看我早期工作的人,一掛都肯問為什麼掛這個。——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11月11日 (六) 06:06 (UTC)
還有那位批量建立有問題條目的,之後巡了一輪之後也發了一次提醒注意內容問題。而且當時還涉及多次封禁混淆問題,bluedeck也做出了解釋。請問拿錯誤的警告作為對我的質疑。——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11月11日 (六) 06:13 (UTC)
  • 北極企鵝觀賞團討論 | 貢獻
    狀態:   駁回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回退權
    理由:討論頁面是有經過允許變更的,也許我編輯時沒有注意到百科的限制,但這位百科用戶總是做毫無意義的回退,如果是這樣,那這位應該被限制回退功能,因為他不能毫無理由做回退。稍微看過他的討論頁面,大多數人對於此位百科人都有紛爭,是否應該限制此人任意做回退的動作? from Ninatung
    B dash留言2017年11月16日 (四) 02:16 (UTC)

他又的確是添加了一些不明所以的括號,有做出了一些無意義的翻譯,建議先予討論溝通。Pigppp留言2017年11月16日 (四) 07:30 (UTC)

駁回,錯誤提報。--A2093064Xiplus 2017年11月17日 (五) 02:35 (UTC)
  • Dabao qian討論 | 貢獻
    狀態:   駁回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回退權
    理由:執於己見,編輯戰,威脅警告他人,不禮貌,諷刺挑戲,控制頁面內容。
    請檢查他所有編輯過的和回退的歷史。最新犯規在爸爸去哪兒5發現他的蹤跡。只允許自己想要的內容改編不聽取他人意見不斷退回別人的編輯,在他人私底下討論區/私信調戲如:語文差死了等等和有本事就xXx 等等 出言不遜。已多次自己經歷和看到別人被他不禮貌對待。惡意控制某些頁面訊息,不斷回退別人事實的編輯,打編輯戰,只留下自己想要的內容,沒有理由回退他人編輯並且警告別人。目前發現此人最喜歡控制湖南台的綜藝節目頁面,偏袒和隱藏事實爭議訊息,請管理員仔細調查並解除此人權限,因為已多次發現此人作惡。謝謝。—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75.144.249.221對話貢獻)加入。
  • 查閱300筆編輯,未見濫用回退權,其他使用的是非回退權的普通功能,條目上有編輯爭議可至互助客棧討論。--米莉婭諾朵卡 2017年11月19日 (日) 07:47 (UTC)
  • 如欲申請解除其回退權,請先為其申請持有回退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1月19日 (日) 08:54 (UTC)
行為不當,有違方針,但有所考慮,則警告而暫不除權。--小火車留言2017年12月10日 (日) 14:29 (UTC)
Passport required.

- Passports and other documents accepted for entry must be valid for the period of intended stay.

Passport Exemptions: - Passengers with a British emergency or temporary passport.

Visa required, except for Passengers with a British passport with nationality of British Citizen shown on the bio-data page for a maximum stay of 180 days.

Visa Issuance:

Visa required, except for Passengers traveling as tourists can obtain a visa on arrival at Yerevan (EVN) for a maximum stay of 120 days. Payable in local currency only. They can apply to extend their stay.

據此,只有英國公民才有免簽證,因此回退後版本的出現與資料來源不符的問題。

49.130.130.173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15:58 (UTC)

駁回 駁回,理由同上。另請您遇到類似問題後先與相關用戶溝通。-- Stang 2017年12月15日 (五) 01:29 (UTC)

(:)回應:回退權限不就是用來大量回退錯誤或有爭議性編輯?否則回退權限有甚麼用?請問甚麼時候曾經告知我回退權如何運用?--老陳留言2017年9月26日 (二) 04:56 (UTC)

(:)回應:謝謝提醒![132][133]等等移改模板位置的編輯難道不是「明顯非建設性編輯」?--老陳留言2017年9月26日 (二) 05:48 (UTC)

過去已經警告仍嚴重濫用回退員回退權限,惟考量被報告人具備一定經驗,相信其仍有改進空間,採停權3個月處置。期限一至,請通知恢復權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26日 (二) 09:11 (UTC)


  • 螺釘討論 | 貢獻
    狀態:   撤權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巡查豁免者
    理由:螺釘在DYK評審中數次說謊,在未作調查的情況下隨意回應他人的意見。
    例1:Talk:義兵運動:「朝鮮義兵是在很偏僻沒有名字的地方建軍校」 (2017年12月6日 (三) 14:12 (UTC))
    例2:Talk:義兵運動:關於李相卨的名字,螺釘誤寫為李相鹵。在被質疑後,一度聲稱卨「這個字過於偏僻,字典里查不到」(2017年12月7日 (四) 05:10 (UTC)),在被指明是卨字後,又兩次堅稱「資料來源里並非「卨」字」(2017年12月7日 (四) 06:07 (UTC))(2017年12月7日 (四) 06:21 (UTC)),直到看到充分證據之後才默默地修改。
    例3:Wikipedia:新條目推薦/候選#全州市:在被人說到全州市條目體育一節內容少時,螺釘聲稱「該市沒有知名職業球隊」。(2018年1月28日 (日) 04:28 (UTC))
    我在例1例2事件時已在DYKC勸告過此人,並且在他討論頁留言,但他從未對自己說謊做偽證的問題給予答覆,討論頁留言被直接刪除。故而可以證明此人在說謊做偽證這件事上蓄意犯規(敷衍別人的意見),草率行事(在被指出問題時急於回應而不專注於解決問題),執於己見並且沒有悔意(既沒有承認自己的問題,而且在被明確指出後再犯。)
    犬風船時間就是金錢,我的朋友。 2018年1月29日 (一) 06:57 (UTC)

這和巡查豁免的關係在哪裡?--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1月29日 (一) 07:06 (UTC)

  • WP:權限申請#巡查豁免權:「授權者需肯定獲權者為可信用戶。」在評審中對意見敷衍並且說謊,意味着對編輯內容並不負責任,缺乏最基本的誠信。那麼沒有理由推測其人會遵守維基百科基本方針,負責任地編輯。那麼其編輯內容不應獲得巡查豁免。--犬風船時間就是金錢,我的朋友。 2018年1月29日 (一) 07:16 (UTC)
  • (+)支持,如果上述屬實,的確不應該豁免巡查--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1月29日 (一) 07:27 (UTC)
  • 等待回復當事人回復。 --Kuailong 2018年1月29日 (一) 18:23 (UTC)
  • (:)回應: 這裡所列錯誤都是在討論中,本人被深入問及文章中沒涉及的問題時,因資料信息有限,本人了解不夠詳盡,回答有不精確之處。文章本身依據資料來源是沒有錯誤的。李相卨的名字只是敲錯字而已,資料來源里也是錯別字。生僻字。 ——螺釘留言2018年1月30日 (二) 13:02 (UTC)
    • 這也是謊言。首先那是條目評審,所有的問題都是針對文章內容,如果你沒有查閱相關資料,應當回答「此處細節不了解」,而不是在未查閱資料的情況下堅持錯誤觀點企圖搪塞別人的評審意見,妨礙對條目質量的改善。不知道士官學校的位置,就說士官學校在沒有名字的地方;寫錯了字就說這個字在字典上查不到;不知道全北現代這支球隊就說全州沒有知名職業球隊。顯然這是違反維基百科三大方針的。其次,李相卨的名字既然是錯字,為什麼你數次堅稱沒有錯誤?請問你的理由是什麼? --犬風船維基百科的翻譯水準近似於二流漢化組時間就是金錢,我的朋友。 2018年1月30日 (二) 14:07 (UTC) 2018年1月31日 (三) 01:59 (UTC)
      • (+)支持:螺釘兄應該直面自己的錯誤。編輯者是人、不是神,都會出錯,Inufuusen兄以前也曾對我條目里的錯別字進行過指正,正確的態度應該是感謝人家幫助提高了條目質量,而不是撒謊狡辯、不懂裝懂,所以別人才會對你的內容誠信有所懷疑。以今天剛發生的全州市DYK評選為例,主場位於全州市的全北現代是兩奪亞冠的豪門,您竟然都不知道,這是您自己對條目了解的不全面,甚至可以說是孤陋寡聞了,在這種情況下本身就應該對該條目進行謹慎編輯。但不知道也就算了,竟然張口就下定義,說「該市沒有知名職業球隊」、這些都「不是重要內容」,這難道不是一個很不負責任的行為?而且,這種行為很難用「資料信息有限」來解釋,谷歌全州市的職業球隊,第一個出來的就是「全北現代」,[135]。再結合Inufuusen兄指出其以往的錯誤,確實可以發現螺釘兄多次存在不懂裝懂的行為,其所編內容在誠信方面很值得懷疑,故支持取消其巡查豁免權。最後建議螺釘兄,寫條目之前還是要先提高自己的知識水平,不懂就亂寫亂說的話,百度百科顯然更適合您。--火器營藍翎長 2018年1月30日 (二) 15:05 (UTC)
  • 根據上面提供的相關討論,所涉用戶的問題確實存在。巡查豁免權的持有者應對條目質量有所堅持,對於條目質量問題態度馬虎要不得,故暫時除權作為提醒。--Kuailong 2018年1月31日 (三) 02:36 (UTC)
    • @Kuailong方才想將此案標記之「完成」根據方針修正為「撤權」,不過在下注意到閣下使用的用詞為「暫時除權」,請閣下確認閣下所欲做出之處置是為「撤權」(永久性,但可再度申請)或是「停權」(設定一定期限暫時除權)中的何者?——Aotfs2013 留於 2018年1月31日 (三) 14:43 (UTC)

逾六個月沒有任何編輯活動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完成。--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未完成,授權未滿6個月。--天天 (留言) 2017年1月9日 (一) 03:43 (UTC)
Stang 已經除權。Dargaseatcs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8 (UTC)
Stang 已經除權。Dargaseatcs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8 (UTC)
Stang 已經除權。Dargaseatcs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8 (UTC)
Stang 已經除權。Dargaseatcs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8 (UTC)
Stang 已經除權。Dargaseatcs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5 (UTC)
Stang 已經除權。Dargaseatcs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5 (UTC)
Stang 已經除權。Dargaseatcs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5 (UTC)
Stang 已經除權。Dargaseatcs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5 (UTC)
Stang 已經除權。Dargaseatcs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5 (UTC)
以上各項已處理。-- Stang 2017年6月14日 (三) 03:50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6月14日 (三) 09:30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6月14日 (三) 09:30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6月14日 (三) 09:30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6月14日 (三) 09:30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6月14日 (三) 09:30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6月15日 (四) 19:15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2 (UTC)
完成。--小火車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完成。--小火車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完成。--小火車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完成。--小火車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完成。--小火車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完成。--小火車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完成。--小火車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完成。--小火車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完成。--小火車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完成。--小火車留言2017年7月29日 (六) 00:56 (UTC)
解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解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解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解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解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解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解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解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解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解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5日 (五) 05:56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5:4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8日 (一) 02:30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8日 (一) 02:30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8日 (一) 02:30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8日 (一) 02:30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8日 (一) 02:30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8日 (一) 02:30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30日 (三) 04:36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4日 (一) 09:26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5日 (二) 10:2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07:45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6日 (三) 10:40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11:3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11:3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11:3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11:3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11:3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11:3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11:3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6日 (三) 11:3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7日 (四) 02:43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0日 (日) 11:14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0日 (日) 11:14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1日 (一) 01:52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3日 (三) 04:15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5日 (五) 00:2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5日 (五) 00:2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5日 (五) 00:29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6日 (六) 00:26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6日 (六) 00:26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7日 (日) 02:57 (UTC)

完成。-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9月19日 (二) 01:41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0月2日 (一) 23:31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0月2日 (一) 23:31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0月2日 (一) 23:31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0月11日 (三) 23:29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0月26日 (四) 23:19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0月26日 (四) 23:19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0月29日 (日) 23:20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0月29日 (日) 23:20 (UTC)
Done Bluedeck 2017年10月31日 (二) 00:48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完成。——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53 (UTC)
已除權。--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0:23 (UTC)
已除權。--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0:23 (UTC)
已除權。--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0:23 (UTC)
已除權。--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0:23 (UTC)
已除權。--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0:23 (UTC)
已除權。--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0:23 (UTC)
已除權。--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0:23 (UTC)

已封禁或除權用戶覆審

  • Galaxyharrylion討論 | 貢獻
    狀態:   除權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巡查及回退
    理由:多次誹謗用戶,委屈事實,而且多次因擾亂被封禁
    Tink3470留言2017年3月12日 (日) 15:23 (UTC)
    雖然用戶並非因為濫用此列兩項權限而招致封禁,然而核禁管理員亦表明用戶一再違反方針,而且所犯相同,符合上列考慮原則。巡查員及回退員屬管理人員,過程之中,經常會接觸到其他用戶,故新頁面巡查方針亦要求巡查員須善意推定及待人以禮,而用戶則未能遵從此項規定。有鑒於其行為反覆不息,屢勸不改,而擾亂及違反善意推定,均屬嚴重,失信於社群,遂予決除權,並禁止用戶再次申請權限,為期一年,由封禁日起計,即屆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J.Wong 2017年3月12日 (日) 16:41 (UTC)
查封已經由查封管理員退回。Bluedeck 快速存檔 2017年5月24日 (三) 12:10 (UTC)
同前。Bluedeck 快速存檔 2017年5月24日 (三) 12:11 (UTC)
follow-up:此用戶本月25日再次遭查封,其查封原因是違反協作方針,無需對其巡查豁免除權,因此上述決定不改變。Bluedeck 快速存檔 2017年5月26日 (五) 20:18 (UTC)
封禁與上述權限無關,駁回。-- Stang 2017年8月22日 (二) 11:57 (UTC)
封禁被撤銷。——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3日 (三) 15:15 (UTC)
已解封。--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27日 (日) 00:07 (UTC)
封禁無關於此。——Aotfs2013 留於 2017年8月28日 (一) 04:32 (UTC)
封禁已撤銷。--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8月31日 (四) 15:28 (UTC)
已封禁一周,暫不除權,如解封後再持續不當行為將考慮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2日 (六) 07:18 (UTC)
已解除封禁。--小火車留言2017年9月25日 (一) 12:53 (UTC)
封禁與此權無關。——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28日 (四) 05:42 (UTC)
前者無關、後者尚無需要。——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28日 (四) 16:57 (UTC)

-- 已經解封,暫時不用因為這個理由除權。--雲間守望 · 留言 2017年10月8日 (日) 11:20 (UTC)

除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0月28日 (六) 13:34 (UTC)
警告。——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2月12日 (二) 12:41 (UTC)

請辭或棄去無用權限

完成-- Stang 2017年8月21日 (一) 12:13 (UTC)
  • Formuse討論 | 貢獻
    狀態:   完成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巡查權、回退權
    理由:不再參與此類工作。
    Formuse留言2017年9月26日 (二) 08:01 (UTC)
  • 完成,感謝您任內的貢獻。--Antigng留言2017年9月26日 (二) 08:03 (UTC)
  • Panzer VI-II討論 | 貢獻
    狀態:   駁回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IP封禁豁免權、移除回退權、巡查權
    理由:該用戶當時維基管理員後多次回退他人編輯內容,且省去許多有用信息,不予以加上,有濫用職權之嫌隙,並且其貢獻大部分只限於回退內容,未對中文維基百科有很大貢獻,無需太多特權。

請辭或棄去權限須由當事人提出。——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2月30日 (六) 16:5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