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林彬 (大法官)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林彬

林彬(1893年—1958年7月24日),字佛性,譜名宏肇浙江省樂清縣(今樂清市)海嶼鄉高陽村人。中華民國法學家、政治人物。[1][2]

生平

民國9年(1920年),林彬自北京大學法學系畢業,獲學士學位,留校任教。此後,曾在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等處任檢察官、推事、庭長、審判官等職。民國12年(1923年),主辦曹錕賄選總統案。民國15年(1926年),主辦段祺瑞政府髙級官員殺傷請願學生案。[1][2]

1927年,林彬出任國民政府法制局編審。1928年立法院成立,林彬先後出任第一至四屆立法委員,同時兼任法制委員會委員長。其間參與起草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及說明書,參與制定了標準法國籍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戶籍法土地法強制執行法違警罰法破產法公證法律師法及各種機關組織法等法律。其間,他還任教於國立北京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中央大學等校法律系。[1][2]

1937年,林彬曾因病返鄉,抗日戰爭爆發後返回南京,後又與國民政府一同前往四川。1939年因母親逝世而回鄉奔喪。1942年起,任考試院法規委員會委員。1945年當選中央監察委員,1946年又當選制憲國民大會代表。1947年當選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1948年出任司法院大法官。赴台灣後,於1950年至1954年間任司法行政部部長。同時還任台灣大學教授、總統府國策顧問等。1958年7月24日,林彬逝世。[1][2]

參考文獻

  1. ^ 1.0 1.1 1.2 1.3 劉國銘主編. 中国国民党百年人物全书. 團結出版社. 2005. 
  2. ^ 2.0 2.1 2.2 2.3 樂清縣誌,中華書局,2000年,第1134頁
  中國
前任:
張知本
司法行政部部長
1950年3月16日-1954年6月1日
繼任:
谷鳳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