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解除權限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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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组应该可以“删除自己的所对应的用户组”

本内容由Stang c2016年3月31日 (四) 06:29 (UTC)分拆。[回复]

(!)意見:如果這麼說的話,其實每個用戶組都應該設有權限「删除自己的所對應的用户组」。--就是他 ☞ Q 「祝我考試順利」「有事請留言 2016年3月20日 (日) 13:39 (UTC)[回复]

(:)回應,这是另一个问题啦。--Stang 2016年3月21日 (一) 02:10 (UTC)[回复]
@Stang:那麼這個問題是否考慮拎出來再研究?--就是他 ☞ Q 「祝考試順利」「有事請留言2016年3月24日 (四) 17:30 (UTC)[回复]
@StangCosine02:難道沒看到?--就是他 ☞ Q 「祝考試順利」「有事請留言2016年3月26日 (六) 03:34 (UTC)[回复]
真没ping到...好了,已分拆。--Stang c 2016年3月31日 (四) 06:29 (UTC)[回复]
行政员当然可以移除管理员呢,还能任免管理员了。说什么大白话。——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4月1日 (五) 00:46 (UTC)[回复]
中文維基要移除管理員是要經meta監管員才能做的(例子),行政員仍然衹能授予管理員,不能移除管理員。--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4月1日 (五) 05:23 (UTC)[回复]
搞错了,多谢指点。——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4月1日 (五) 10:07 (UTC)[回复]
  • (~)補充:個人認為巡查員回退員IP封禁例外者巡查豁免者大量信息發送者 AWB 使用者(注:根據下方兩位的說法 AWB 可能無法實現此功能)都應有權自行撤銷自己所對應的權限。對於管理員等其他人就應單獨討論了。--就是他 ☞ Q 「祝考試順利」「有事請留言2016年3月31日 (四) 13:15 (UTC)2016年4月1日 (五) 11:01 (UTC)[回复]
  • AWB的CheckUser那邊需要管理員編輯的權限......--Engle躍名字招牌快來買會動不用錢】 2016年4月1日 (五) 04:48 (UTC)
AWB使用权其实是一个Mediawiki空间页面列表,不属于系统权限范畴,这个估计除了界面编辑员、管理员级外,没人能编辑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4月1日 (五) 10:09 (UTC)[回复]
@Nbdd0121::技术上MWConfig里的$wgGroupsRemoveFromSelf 是用来控制那些权限用户可以从自己身上移除,详见mw:Manual:$wgGroupsRemoveFromSelf,所以技术上并不需要额外开发。
从1.14版开始提供了一个参数$wgGroupsRemoveFromSelf['group'] = true;可以让设置该用户组的用户可以移除自己身上的所有用户组--南瓜留言 | 贡献2016年4月5日 (二) 20:09 (UTC)[回复]
谢谢指正,那就没什么问题了--Nbdd0121留言2016年4月5日 (二) 20:53 (UTC)[回复]

(+)支持允许IP封禁豁免者删除自己的所对应的用户组。--Stang c 2016年4月11日 (一) 02:53 (UTC)[回复]

MediaWiki的用户组除了可以提供权限以外还可以用来移除权限,虽然现在没有做这样的设置。请注意Special:UserGroupRights最上方的说明,我们可以建立一个“禁止上传”用户组,凡是加入这个用户组的都被撤销上传权限。如果简单允许用户自行移除用户组那么这种用法就无法实现了。 --达师 - 334 - 554 2016年4月11日 (一) 05:54 (UTC)[回复]

是不是需要限定那些用户组允许用户从该用户组移除出去?例如,巡查员、回退员、IP豁免、或者更多。另讨论了这么久,@qinyongr:,从哪里讨论得出需要允许自己能从用户组移除的需求?——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4月11日 (一) 06:57 (UTC)[回复]
@Hat600,並不是允許所有的用戶組移除自己的用戶組的,只是巡查员,回退员,IP封禁例外者,巡查豁免者和大量信息发送者罷了(管理員等還在討論中)。--就是他 ☞ Q 「參觀 用戶頁 」「有事請 留言 2016年4月11日 (一) 13:53 (UTC)[回复]
@cwek,就是當時在討論大量消息發送者的時候提到了臨時發送者,然後呢臨時發送者就是要在一段時間過後自己把自己的權限取消掉,從而就有了這個討論。--就是他 ☞ Q 「參觀 用戶頁 」「有事請 留言 2016年4月11日 (一) 13:53 (UTC)[回复]
  • 我支持巡查者、回退者、IP封禁豁免者允许自行移除对应的用户组。可以在比较小的程度上减少管理员处理自愿除权的上述用户组用户(比如工作太忙)权限调整的工作。--南瓜留言 | 贡献2016年4月18日 (一) 01:23 (UTC)[回复]

我覺得這段討論對於「允許IP封禁豁免者刪除自己的所對應的用戶組」應該是有共識了,而「巡查員,回退員,巡查豁免者和大量信息發送者」則也未見反對。 既然再經過超過一週的討論後,未見重大異議,可見社群應已初步達成下列二項共識:

  1. 允許IP封禁豁免者刪除自己的所對應的IP封禁豁免用戶組
  2. 允許巡查員,回退員,巡查豁免者和大量信息發送者刪除自己的所對應的巡查員,回退員,巡查豁免者和大量信息發送者用戶組

現進行公示,一週後如再沒有重大意見,將視為已達成共識,如有意見請速提出。-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DC14討論2016年4月28日 (四) 08:51 (UTC)[回复]

如果有合资格用户申请权限,用一下,自己拿掉,过两天再来申请,用一下,自己拿掉,如此循环……对于这样的善意用户有无必要加以规制?其实目前管理员的flood就是这么一个用法,只是涉及申请的权限可能会不太一样。--Jimmy Xu 2016年5月3日 (二) 03:08 (UTC)[回复]
之所以flood组能自行移除就是因为这组本身是个“临时”权限,不应该长期持有;massmessage-sender也可以算进这类(不过也可以说成“社群信任该用户能够善用群发消息功能”)。ipblock-exempt权之前已出现过用户觉得已无用而申请移除,随即发现受到广域封禁影响而再来申请的例子。而patroller、rollbacker等权除了长期不活跃和因故自行请辞(这种情况下走申请反而能够带出一部分冷静期)外,还有其他随意自行移出的必要么?--Jimmy Xu 2016年5月3日 (二) 03:27 (UTC)[回复]

補充事項

根據User:Stang在IRC上的提醒(本人表示暫時無法上來),現補充二點如果此議案通過後需要連帶做的幾點事項:
  1. 移除申请解除权限的最后一个章节,並於授予ipbe的提示语后加提示
  2. 建议在“用户权限管理”页面加入引导文字
以上。-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DC14討論2016年4月29日 (五) 12:07 (UTC)[回复]
( ✓ )同意(就這個還編輯衝突)--Qinyongr 給我留言 」「歡迎加入 #cvn-zh-scan 2016年4月29日 (五) 12:13 (UTC)[回复]
如果用户帐户被入侵,并被入侵者移除权限,此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5月3日 (二) 02:32 (UTC)[回复]
那應該找管理員把。如果帳戶被入侵,那就證明他自己的帳戶並不安全,那為什麼他仍可以有哪些權限呢?--|1233 | 有問題? 2016年5月3日 (二) 02:42 (UTC)[回复]
此情況下應尋求管理員協助,在確認用戶本人已取回帳號控制權之情形下進行復權。另外回覆樓上,前不久才有一位管理員的帳號被盜...-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DC14討論2016年5月3日 (二) 02:50 (UTC)[回复]
Jimmy已经点出一个问题,如果有人申请后自己移除又再立即申请这样玩的话,怎样处理?可能申请的时候需要添加如果自己移除的话规定时间内不得申请,管理员可以根据情节考虑是否再授予,多次如此游戏可能涉及封禁惩罚。——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5月3日 (二) 03:17 (UTC)[回复]
这属于WP:GAME行为。--Antigng留言2016年5月3日 (二) 04:57 (UTC)[回复]
所以上面说good faith的用户来着。比如某用户看到几个他感兴趣的条目需要巡查,就去申请巡查权,然后巡查了这几个的条目,然后觉得用不上就给自己除权了,然后过了几天几个月他又看到几个条目想巡查,就又来申请。你去talk说的话人家完全可以有“我平时都不做这些工作的,留着也没用”的解释,然后来申请权限了要拒绝掉么?--Jimmy Xu 2016年5月3日 (二) 07:25 (UTC)[回复]
“比如某用户看到几个他感兴趣的条目需要巡查,就去申请巡查权,然后巡查了这几个的条目,然后觉得用不上就申请解除权限了,然后过了几天几个月他又看到几个条目想巡查,就又来申请。你去talk说的话人家完全可以有‘我平时都不做这些工作的,留着也没用’的解释,然后来申请权限了要拒绝掉么?”--Antigng留言2016年5月3日 (二) 07:28 (UTC)[回复]
所以上面一段说了,解除权限的流程至少还有个跟用户交流的机会,这样用户直接自己搞定了你再事后去说?--Jimmy Xu 2016年5月3日 (二) 07:34 (UTC)[回复]
我也是有空巡然后咸鱼一大会,但不意味我短期不用的话就要自行申请解除。所以我认为如果两次短期快速申撤的话,第三次有理由拒绝,这不是游戏。当然还是保持现有申撤机制是最省力的方案。——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5月4日 (三) 00:45 (UTC)[回复]
申請權限時也有跟用户交流的机会。如果是我,該用戶第一次這麼做我會給他,並跟他溝通。如果再持續這樣的話就得考慮一下了。-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DC14討論2016年5月4日 (三) 10:18 (UTC)[回复]
傾向(-)反对巡查員、回退員可自行移除權限,因為在下不知其他人會是怎樣想,一下子是工作忙而請辭權限,一下子突然沒事了就來申請權限,簡直不符合邏輯。對於先前講的傾向(+)支持IP封禁例外的可自行移除權限,對於IP用戶端被封禁一事,有時會影響其他用戶的操作,而他們才會去申請IP封禁例外的權限,若申請時非IP封禁的範圍,自然而然就不會授予此權限,IP封禁例外的反覆申請在下倒是可以接受的。--Engle躍築夢踏實夢想起飛安裝加速投票工具】 2016年5月8日 (日) 02:05 (UTC)
前面不是已經有用戶說了嗎?「如果自己移除的話規定時間內不得申請,管理員可以根據情節考慮是否再授予,多次如此遊戲可能涉及封禁懲罰。」-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DC14討論2016年5月12日 (四) 00:46 (UTC)[回复]
@和平奮鬥救地球你這個方案又得定義「規定時間」......--Temp3600留言2016年5月15日 (日) 06:27 (UTC)[回复]
這不麻煩吧。我認為兩個月是合理的時長。不知道各位有沒有什麼意見?-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DC14討論2016年5月23日 (一) 10:05 (UTC)[回复]

小結

@Temp3600小躍CwekJimmy XuAntigngQinyongrShizhao1233thehongkongerStang已經超過一週沒有人提出新的意見了。根據上方討論,關於IPBE的部分應該已經達成共識了,即:

  1. 允許IP封禁豁免者刪除自己的所對應的IP封禁豁免用戶組
  2. 移除申请解除权限的最后一个章节,並於授予ipbe的提示语后加提示
  3. 建议在“用户权限管理”页面加入引导文字

而有另外二項共識則不明確:

  1. 允許巡查員,回退員,巡查豁免者和大量信息發送者刪除自己的所對應的巡查員,回退員,巡查豁免者和大量信息發送者用戶組
  2. 如果自己移除的話兩個月內不得申請,管理員可以根據情節考慮是否再授予,多次如此遊戲可能涉及封禁懲罰

以上。-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DC14討論2016年6月2日 (四) 07:40 (UTC)[回复]

關於前三項,宜在權限開通之後(似乎要提報到phab?但我不太熟那邊 囧rz……誰可以幫忙一下),再進行有關文字之修改。後二項則請繼續討論,如果一週內沒有其他反對意見的話,即視為通過。(這串討論好久了,總該結一結了...)-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DC14討論2016年6月2日 (四) 07:47 (UTC)[回复]
大量信息发送者好像已經可以移除自己的用戶住了。--Q lliliuliu liu yliu yaliu yan留言 ㄌㄧㄡㄧㄢ留言 2016年6月4日 (六) 02:25 (UTC)[回复]
已经测试,可以删除,见[1]--Nbfreeh 2016年6月4日 (六) 05:04 (UTC)[回复]
@和平奮鬥救地球报了。--Stang 2016年6月10日 (五) 10:02 (UTC)[回复]
@Stang怎麼沒報巡查員、回退員和巡查豁免者的?-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DC14討論2016年6月10日 (五) 11:38 (UTC)[回复]
好吧当时以为后面的还没达成共识就先报了前面的。这么说已达成共识?--Stang 2016年6月10日 (五) 11:40 (UTC)[回复]
「後二項則請繼續討論,如果一週內沒有其他反對意見的話,即視為通過。」-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DC14討論2016年6月10日 (五) 11:47 (UTC)[回复]
就是说前面的早有共识了,后面的现在也有共识了?好好。--Stang 2016年6月10日 (五) 11:49 (UTC)[回复]

6个月没有活动的用户的权限除权

WP:RIGHTS订明了此项。我知道管理员6个月不活跃除权的理由是系统安全,但是不太能想通普通用户的除权理由是什么呢?此外,除权之前是否应该像管理员一样,先通知一下,在个一个月的缓冲然后除权呢?请告知。Bluedeck 2017年10月31日 (二) 00:38 (UTC)[回复]

目前我的提報bot是給予一週的通知期,要再延長也是可以。--A2093064#Talk 2017年10月31日 (二) 00:47 (UTC)[回复]
那样最好 Bluedeck 2017年10月31日 (二) 00:49 (UTC)[回复]
由于巡查权及回退权的授予无须投票,就算除权后重新申请,程序比管理员须要投票程序精简得多,对社群的工作量并不会构成额外负荷,所以目前六个月的期限已经足够,未见延长之必要。--Thomas.Lu留言2017年10月31日 (二) 08:47 (UTC)[回复]
确实如此,但是还是无法理解一开始要除权的目的是什么,尤其考虑到巡查和IPBE并没有和管理员相似的安全风险。Bluedeck 2017年10月31日 (二) 13:40 (UTC)[回复]
  • 六個月無編輯除權太嚴格了,英文維基便非如此苛刻,而且巡查員、巡查豁免權=

本來影響就不大,不少巡查豁免者除權不見得會重新申請。--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10月31日 (二) 15:40 (UTC)[回复]

现在Special:Log中都默认不显示巡查日志了,真的有必要定期去除不用的巡查权吗?--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11月7日 (二) 02:16 (UTC)[回复]
  • 很多情況是IPBE被去掉後用戶很快要求恢復權限,六個月無編輯可能限制過緊,或許能放寬為一年無編輯?巡查、巡查豁免亦然,無必要和管理員權限看齊,另同意修訂為一個月通知期。--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11月7日 (二) 02:45 (UTC)[回复]
  • 6個月到底哪裡「限制過緊」了?隨便一個條目都有很多東西可以改,簡單排版、改錯字、改好格式,甚至難聽一點掛模板,這麼多簡單的事情可以做,怎麼可能整整半年完全沒有任何編輯?又不是說半年沒有寫出任何DYK。半年編輯一次根本簡單到不行好嗎--Liaon98 我是廢物 2017年11月7日 (二) 12:07 (UTC)[回复]
只要影响到了用户编辑,同时开放后又没有安全隐患,这个要求就是过紧。楼上的“很容易”的标准不能放之四海皆准。何况“很容易绕过”并不是一个无用的限制存在的理由,“有用”才是这个限制不应废除的理据,而这个理由似乎不存在。Bluedeck 2017年11月8日 (三) 20:02 (UTC)[回复]

修改: 解除權限方針

此為對應守望者愛孟被WMF Global Ban後發現的問題而作出修訂:--1233|點此與此廢青展開激情對話 | 千錯萬錯都是阿道夫的错!2017年12月5日 (二) 16:22 (UTC)[回复]

現行條文

決定投訴成立與否請考慮以下原則:

  1. 蓄意犯規:如果有證據相信對方是刻意、不懷好意或故意地違規,例如知道犯了不顯眼的事不會被人舉報,所以不時犯錯,這樣也應該除權。
  2. 草率行事:如果用戶粗心大意多次誤用或亂用權限,或別人要求他回避(因涉利益衝突)時他還執意行事,雖然他未必是惡意,但可能證明他不懂如何有效地運用手上的工具,也應該除權。
  3. 執於己見:因為權限應該用作執行社群共識或防止破壞等,而不是解決矛盾或衝突的工具,一意孤行、過於執著或不聽取人家意見的用戶,也應該除權。
  4. 沒有悔意:每個人也有犯錯的時候,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所以用戶的態度,是否真心改過,會否謹言慎行,會否重犯等也是考慮除權的因素。

对于先前已生效的除权有异议的用户也可以到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要求进行复审。另外當超過六個月沒有任何編輯活動,在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報告後如查明屬實便即時除權。又如果依從權限申請方針獲得權限的用戶希望辭去職務或放棄既得權限,也請於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提出申請。用户也可以自行移除自己的回退员、巡查员、大量信息发送、巡查豁免以及IP封禁豁免的权限,如此做的用户在移除操作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无法再次申请该权限。管理员会在对用户授权时酌情考量该用户的权限变化情况,游戏上述自行除权规则的用户可能会招致封禁。

任何用戶都可自由地於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申請中發表意見,管理員當應盡量考慮各用戶的意見。

提議條文

決定投訴成立與否請考慮以下原則:

  1. 蓄意犯規:如果有證據相信對方是刻意、不懷好意或故意地違規,例如知道犯了不顯眼的事不會被人舉報,所以不時犯錯,這樣也應該除權。
  2. 草率行事:如果用戶粗心大意多次誤用或亂用權限,或別人要求他回避(因涉利益衝突)時他還執意行事,雖然他未必是惡意,但可能證明他不懂如何有效地運用手上的工具,也應該除權。
  3. 執於己見:因為權限應該用作執行社群共識或防止破壞等,而不是解決矛盾或衝突的工具,一意孤行、過於執著或不聽取人家意見的用戶,也應該除權。
  4. 沒有悔意:每個人也有犯錯的時候,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所以用戶的態度,是否真心改過,會否謹言慎行,會否重犯等也是考慮除權的因素。

对于先前已生效的除权有异议的用户也可以到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要求进行复审。另外當超過六個月沒有任何編輯活動,在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報告後如查明屬實便即時除權。又如果依從權限申請方針獲得權限的用戶希望辭去職務或放棄既得權限,也請於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提出申請。用户也可以自行移除自己的回退员、巡查员、大量信息发送、巡查豁免以及IP封禁豁免的权限,如此做的用户在移除操作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无法再次申请该权限。管理员会在对用户授权时酌情考量该用户的权限变化情况,游戏上述自行除权规则的用户可能会招致封禁。

任何用戶都可自由地於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申請中發表意見,管理員當應盡量考慮各用戶的意見。

任何被全域鎖定的用戶,所有權限應被立即解除,直至鎖定被取消。除非解除鎖定時提到權限不應復還,否則於申請原本權限時即可無條件復權。

除WMF Global Ban之外还有m:Global bans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12月6日 (三) 03:40 (UTC)[回复]
已新增條文--1233|點此與此廢青展開激情對話 | 千錯萬錯都是阿道夫的错! 2017年12月6日 (三) 04:09 (UTC)[回复]
WMF Global Ban只是Global Ban的一种变体,两者对于单个用户名来讲没有差别。把WMF Global Ban和Global Ban分成两段首先就是没有必要的。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12月9日 (六) 07:44 (UTC)[回复]
“除非基金会另有说明外”的“外”似乎不必要。应解释一下提案的必要性。“所有权限应被立即解除(包括管理员权限)。”不够确切,如行政员、自动确认用户等权限。--YFdyh000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11:16 (UTC)[回复]
“基金会另有说明”本身就没有依据。基金会不会下达一个严厉程度远超其他封锁手段的措施的同时还要求保留权限。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12月9日 (六) 07:46 (UTC)[回复]
似乎有道理,mw:Global_bans表示通常永久性。但是,未见基金会或其他语言表达过须解除权限的意见,所以只是社群看法。解除權限方針的根据是滥用权限,而基金会禁制可能是因扰乱,所以解除权限的理据是不再可信?像是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吗。未见必要性,涉及到对权限的理解,如是否要因“安全问题”解除不再活跃者的权限,权限授予是否涉及信任而非权限操作问题。--YFdyh000留言2017年12月9日 (六) 11:26 (UTC)[回复]
這樣說吧,在權限不必要/不能使用的時候,基於安全問題,就可以除權。--1233|點此與此廢青展開激情對話 | 千錯萬錯都是阿道夫的错! 2017年12月10日 (日) 08:40 (UTC)[回复]
管理員以上除權本就不歸此方針管,應去修改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方針。--XiplusA2093064 2017年12月6日 (三) 11:22 (UTC)[回复]
没有必要性,有相应的全域方针就好。--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01:26 (UTC)[回复]
全域并没有方针说被ban之后权限要解除。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12月7日 (四) 04:17 (UTC)[回复]
不過有無法除權的狀況發生嗎,此問題確實存在?或許修改「當管理員封禁任何一位...」段落文字即可?--XiplusA2093064 2017年12月14日 (四) 11:52 (UTC)[回复]
(-)反对,同下,沒必要。還是那句話,沒壞別修,這種條文出來沒有太大功能,操作難度大,徒增行政工作。而且,一名持有巡查豁免的用戶因爲3RR被封,和權限有什麼關係?-- FV4101 Charioteer·基本法 2017年12月16日 (六) 12:03 (UTC)[回复]
(:)回應@Panzer VI-II這樣說吧:這修改的唯一目的是將褫奪一位被全域鎖定(無論是基金會/社群禁制)用戶的所有非自動授權權限寫進方針內,根本和3RR沒有關係。--1233|點此與此廢青展開激情對話 | 千錯萬錯都是阿道夫的错! 2017年12月16日 (六) 15:58 (UTC)[回复]
還是那句話,這樣做沒意義。而且全域封禁就寫得簡單一點,不要什麼基金會、社群分,仍然持反對意見。-- 本日天気晴朗ナレドモ浪高シ·Talk 2017年12月16日 (六) 16:04 (UTC)[回复]

现在的“新增条文”问题仍然很多。1、我已经说了“基金会另有说明”不可能出现(连他人代为留言都是违反m:WMF Global Ban的,怎么可能还给你保留权限)。2、“直到禁制被取消”,被取消之后呢?没有任何说明。3、“锁定”和“禁制”你到底要用哪个?前后用词不一致。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12月17日 (日) 03:45 (UTC)[回复]

@hat600Panzer VI-II已修改。--1233|點此與此廢青展開激情對話 | 千錯萬錯都是阿道夫的错! 2017年12月17日 (日) 04:13 (UTC)[回复]
建议锁定结束后由用户自行申请复权,并应无条件复权。立即复权,那就需要有人盯着锁定用户名单,然后实时报告管理员,这个成本很高。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12月23日 (六) 15:16 (UTC)[回复]
已修訂。--1233|點此與此廢青展開激情對話 | 千錯萬錯都是阿道夫的错! 2017年12月29日 (五) 15:59 (UTC)[回复]

關於封禁用戶是否要解除ipbe

這件事情去年我有和aotfs2013討論過,我倆是持不同意見,不過當事人當初沒有被封所以也沒繼續探究了,近看到Galaxyharrylion被依文明封禁,而書生依多次被封禁除權,而Stang以此權無關撤銷除權,既然有其他人遇到與當初類似狀況,應該拿出來討論一下。

以下提出討論,一用戶申請IPBE,被封禁後是否要解除IPBE?

首先依WP:PERM,申請者要行為良好,甚至IPBE上特別說明申請者須未被封禁或無不良紀錄,aotfs2013甚至提出一般用戶申請應該先改使用hosts再申請,當前我考慮到對岸防火長城的影響,多數用戶申請IPBE變得十分簡單,用戶頁發一個申訴、一封email、甚至IRC一句話都能授權,亦有多數用戶有了權限後6個月完全沒有編輯,zhwp狀況實屬特殊,依原本IPBE的美意應該為用戶意外與封禁用戶同IP段,而受有IPBE的用戶如果被封禁就要除權待封禁期結束一樣要重新申請,無論封禁期長短,封禁理由為何我覺得顯得不友善中國的編輯群眾。一個極端的例子是某人認為被封禁代表其行為不良而構成濫用權限即使用IPBE做出被封禁的行為即是濫用IPBE權。以上的封禁可以用不文明、短期(3天、7天)、編輯戰等等例子。關於持續創立惡作劇條目被封禁的應為破壞的類型

請求討論:何謂IPBE的濫用權限。

我認為該用戶如果不是惡意的破壞類型/持續的破壞者即不構成IPBE的濫用,無需除去IPBE,除非永封。--Zest 2018年2月9日 (五) 17:07 (UTC)[回复]

没有研究过形成原因,对IPBE申请要求行为良好的个人理解是,避免被封破坏者申请并以此继续破坏。如果用户非因恶意破坏被封禁,同时移除IPBE可能使用户无法编辑自己的用户讨论页做申诉?(虽然另有邮件渠道)。不太理解IPBE目前的申请条件,感觉“申請者須无滥用此权限施加破坏的迹象和企图”才对。
此外,感觉WP:IPBE方针目前阐述有些云里雾里,瑕疵如:“IP封禁例外权允许编者作出编辑而不受封禁等干扰”阐述不清;未阐明“绕过IP广域封禁”与“通过匿名代理服务器进行编辑”的差异,后者的“在极特别的案例中,用户会被授予此权限”似乎与中文维基现状不符。“绕过IP广域封禁”(因网络出口相同/近似而受牵连)好像才是少数,因防火长城干扰而申请“通过被封禁的开放/匿名代理服务器编辑”可能是该权限现今在中文维基的主要用途。--YFdyh000留言2018年2月9日 (五) 17:50 (UTC)[回复]
    • 可能和No Proxy有一定关系,因为之前是所有主机托管商假定能被作为proxy使用,所以封禁了几乎全部主机托管商的IP段(IP广域封禁),但是由于大陆的网络条件,所以允许分发LIPE来绕过主机托管商IP广域封禁。现在将No Proxy作为发现才处理而不是提前处理,不再提前封IP段,也就是降低LIPE的需求程度,可以恢复为以前的为了可信的绕开广域封禁(例如某个IP段(包括家用的)由于破坏严重而段封,然后允许LIPE给部分刚好处于被封禁IP段的部分可信用户),当然也可以适合部分类似情况,例如部分Proxy主机被封禁,但是使用LIPE绕开用于不方便hosts修改的情况。——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8年2月10日 (六) 10:06 (UTC)[回复]
  • 我认为非长期封禁或滥用权限则无需移除,毕竟翻墙访问维基是中国内地的常态。--Kuailong 2018年2月9日 (五) 19:25 (UTC)[回复]
  • 如果是永久封禁的话则可以移除,不过如果撤销封禁的话则应该允许恢复(或者需要时重新申请)。——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8年2月10日 (六) 03:29 (UTC)[回复]
  • 《權限申請方針》一開首就指出獲得權限前設是獲得社群信任。如果用戶屢次遭到封禁,使管理員認為其行為足以使社群對之失去信任,那所有經《權限申請方針》獲得之權限均應可移除。這個前設不應受到防火牆所影響。--J.Wong 2018年2月10日 (六) 09:24 (UTC)[回复]
  • “何謂IPBE的濫用權限”:滥用IPBE一般是说对CU的干扰吧,保有权限前提是受到社群信任不会利用IPBE去滥用傀儡。然后考虑到中国大陆的特别状况,一般会善意推定申请者。--Tiger(留言2018年2月11日 (日) 02:50 (UTC)[回复]
  • 在處理此問題時,以下幾條方針應該共同考慮,以作出決定,避免作出過於狹窄解釋。需考慮方針包括《權限申請方針》、《解除權限方針》及《IP封禁例外方針》。
  • 《權限申請方針》及《IP封禁例外方針》均對IP封禁例外申請者作出嚴格要求。《權限申請方針》︰「申請者須未被封禁或無不良紀錄,而其編輯史則當可證明其能善用權限。至授權者則務須仔細核查申請者編輯紀錄以決定是否授權。」而《IP封禁例外方針》︰「有着真實且特端的需求及可信不會濫用權限的用戶。因為IP封禁例外權是管理工具之一,所以對獲權者的信任度與對管理員的是一樣。」雖然要求可信度要與管理員看齊,這個要求不可謂完全合理,但同樣可以見到社群對持權者要求不少。所以是否可以單單說一句「「多次被封禁」不代表用戶存在濫用本權限的行為。」就可以了事呢?在此兩句條文之下,似乎就不能完全解釋。否則,會對其他恪守方針持權用戶非常不公。當然,大陸用戶處境特殊,個人可以理解。所以上列兩句條文,解讀亦不應過於嚴格,應該酌情處理。但若然用戶已經被封禁無數次,而且封禁是由數位管理員作出,是否仍然要繼續酌情呢?個人對此深抱疑惑。就解除權限而言,《IP封禁例外方針》指「有可信證據證明或關注的濫用(包括授權的管理員有所利益衝突)—在不清楚的情況下,或會先作質疑,後才假定」為除權理由。當然,何謂濫用IP封禁例外,此處仍在討論。但在括弧之中,似乎上列條文「濫權」並不應該局限於「濫用封禁例外以濫用傀儡」。《權限解除方針》其中一可投訴成立條件是「沒有悔意:每個人也有犯錯的時候,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所以用戶的態度,是否真心改過,會否謹言慎行,會否重犯等也是考慮除權的因素。」用戶到底會否謹言慎行,似乎應該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J.Wong 2018年2月12日 (一) 05:42 (UTC)[回复]
  • 一些内地人滥权管理员,一直针对上海用户,经常滥权封禁上海用户。所以,封禁并不一定意味着用户有错,经常是那几个管理员滥权。Juncta In Uno Omnia留言2018年2月12日 (一) 05:55 (UTC)[回复]
  • 基於《權限申請方針》規定只授權予沒有不當行為及能夠適當使用權限的用戶,所以對用戶除權是不應被解讀為只有所持的特定權限被不當使用時才會導致除權,因為用戶如有不當行為本來不符合給予授權及持有權限的要求,《權限申請方針》對用戶授權的行為綱領是凌駕於《權限解除方針》只要濫權才會除權的窄解。用戶不應將授權及除權分割看成只要在申請權限時沒有不良記錄,當得到權限後就可自我放縱,以為只要沒有濫用權限,縱使經常違規都仍可保留其所授權限。--Thomas.Lu留言2018年2月14日 (三) 03:15 (UTC)[回复]
    • “只授權予沒有不當行為及能夠適當使用權限的用戶”的逻辑,我认为是有不当行为者,其滥用权限的可能性较高,故较难信任而不授权。得到授权者则可通过其得到权限后的编辑记录判断是否能善用权限。此处的IPBE与巡查和回退不同。如果一名用户获得巡查权后并不巡查新条目,也不创建新条目,但反复搞破坏,此时可以认定若该用户进行巡查或创建新条目,可能导致不当条目通过巡查,从而除权(回退同理)。但IPBE与此不同,即使是反复破坏的用户,若其长久以来的记录显示在IPBE的使用上可以信任,那么在当事人身处大陆的情形下,撤销IPBE的理由就不那么充分了。再者,权限本身不是特权,我认为没有所谓“对记录良好之用户的不公平”--Tiger(留言2018年2月17日 (六) 09:45 (UTC)[回复]

方針小修改︰解除權限方針

已通過:
先修訂後審議完成,展示已越七日,下列全部修訂通過。--J.Wong 2018年7月5日 (四) 02:15 (UTC)[回复]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提案強制要求除權前要先嘗試溝通

現時維基在申請解除權限時並不強制要求要先有溝通,這本身在提倡「溝通」,「共識」的維基社群本身就不恰當。而且申請除權前應該先讓當事人得悉自己犯了什麼錯誤,並給予他機會改進,而不是直接除權。再者對比權限更大的管理員,彈劾頁面卻清楚寫明

因此提案REVOKE亦應強制要求除權前要先嘗試溝通。-AINH留言明日大嶼,後日大鑊 2018年10月25日 (四) 10:12 (UTC)[回复]

(+)支持:這個提案非常好,先溝通,能有效化解不必要的誤會。謝謝AINH提出這樣好的提案﹗--屈原蟲♡♡→♡℃留言 2018年10月25日 (四) 13:03 (UTC)[回复]
当然支持,沟通后还是重新犯错才应该除权。(+)支持--Cohaf (向我留言/我的贡献) 2018年10月25日 (四) 13:12 (UTC)[回复]
(~)補充沟通不是说一个巡查员巡查条目懒散,我们要除权的时候需要沟通那个我们认为懒散的条目48小时,而是如果之前某巡查员一直条目巡查不理想,我们提醒了很多次(现在RFR的提醒--》警告等后)算有沟通了,讨论页面为证据。然后就可以提出除权。这是我支持的沟通。当然之前REVOKE提醒过也算沟通了。至于其他权力也是如此,巡查豁免权如果巡查员提醒一次条目不好(算沟通,第2次算警告,然后就可RFDR了)。IPBE/MMS/ACCP等就应该马上除权。--Cohaf (向我留言/我的贡献) 2018年10月25日 (四) 15:20 (UTC)[回复]
@Mys_721txInufuusen看看我的提议如何?--Cohaf (向我留言/我的贡献) 2018年10月25日 (四) 15:22 (UTC)[回复]
创建侵权条目和广告应立即移除巡查豁免权。-Mys_721tx留言2018年10月25日 (四) 18:12 (UTC)[回复]
这是当然的,毕竟有经验用户应该不会不知道侵权以及广告。--Cohaf (向我留言/我的贡献) 2018年10月26日 (五) 03:27 (UTC)[回复]
(-)反对:立即除权必须为处理滥用权限的选择之一。巡查权等权限的授予不需要两周投票。解除此类权限和管理员解任没有可比性。-Mys_721tx留言2018年10月25日 (四) 14:23 (UTC)[回复]
那么是否应该依照具体权限拆分议题? --🐕🎈(我醉欲眠卿且去,明朝有意掏钱来) 2018年10月25日 (四) 14:26 (UTC)[回复]
IP封禁豁免与巡查例外两项属于按照信任授予。必须保留立即解除此类权限的选项。其余权限可再行讨论。-Mys_721tx留言2018年10月25日 (四) 14:31 (UTC)[回复]
我支持。但如果可以立即解除,是否也应该有申诉复核流程? --🐕🎈(我醉欲眠卿且去,明朝有意掏钱来) 2018年10月25日 (四) 14:38 (UTC)[回复]
(+)支持:溝通無效後方可除權。--Wikimycota~receptor 🍄 2018年10月25日 (四) 18:17 (UTC)[回复]

管理員離任方針進行的管理員解任投票與按解除權限方針進行的解除權限,是否有以方針明訂須行溝通、採相近標準處理的必要,是討論這樣的提案時應先行考慮的。管理員解任付以投票決定,其所影響層面及所涉及的社群資源損耗問題較大,實難不加以於方針訂下重重限制,設下需行充份溝通前提;而解除權限的申請之處理有異於交付投票,係以審查方式辦理,除性質不同外,涉及層面亦遠不及管理員解任投票為大,又即使照本案加以限制,亦僅僅對審查的管理員有所影響,客觀上僅是就提出申請之後續處理設定規範,與在管理員解任投票作為發動前提的強制溝通顯然有所不同。

現行解除權限方針略以「…管理員當應盡量考慮各使用者的意見…」明定管理員考量解除權限申請時斟酌各使用者意見之必要,其精神上本就已說明管理員行使除權權限時應就各使用者加以尊重,又管理員方針略以「…管理員沒有任何高於其他使用者的特權,唯能實現社群討論所得的共識…」強調管理員使用權限時,應出於共識加以衡量之必要性,「…給予他機會改進,而不是直接除權…」本就不應發生,因此甚至是否有建立特別救濟手段之需要,在下同持保留態度。綜上所述,個人認為,管理員使用權限時就個案加以權衡如何處理,個人認為應可回歸其就權限行使之基本常識,而無須就所有個案以方針明定限制之必要。——Aotfs2013 留於 2018年10月25日 (四) 19:37 (UTC)[回复]

统一WP:RFR权限不活跃时间

解除權限方針有這樣的規定:

當超過六個月沒有任何編輯活動,在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報告後如查明屬實便即時除權。

而目前各權限方針頁面的不活躍期限状态如下:

提议更改以上权限不活跃时间统一为一年,以安全理由来说,大量信息发送及大量账号建立显然更需要安全。对于使用完毕就除权的权限,是指未使用完毕但用户失踪的情况,因此统一设立一个一年的不活跃时间。确认用户参考自动确认用户,不设期限。IPBE另案考慮。

--桐生ここ[讨论] 2022年2月1日 (二) 16:54 (UTC)[回复]

( π )题外话:同时是否应该统一允许上述用户组移除自身权限(自动维基浏览器除外),比如模板编辑员目前不能自行移除。桐生ここ[讨论] 2022年2月1日 (二) 19:12 (UTC)[回复]

既然管理员是六个月除权,那么这些也应该统一为六个月。->>Vocal&Guitar->>留言 2022年2月2日 (三) 02:24 (UTC)[回复]
管理員是謎的六個月+一個月通知期呢,我認為應該順便廢除一個月通知期。--AT 2022年2月2日 (三) 03:08 (UTC)[回复]
已有复权方针,因此通知期似乎没有必要?桐生ここ[讨论] 2022年2月2日 (三) 06:26 (UTC)[回复]
支持统一,另外一个月的缓冲期给了管理员“回归”并继续“挂机”的机会,与解任初衷不符。--东风留言2022年2月2日 (三) 05:49 (UTC)[回复]
我認為管理員不活動除權的期限也應該延長至一年。通知期問題,大可改成前一個月通知,期限一到就除權,這樣才符合初衷。——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2月2日 (三) 06:15 (UTC)[回复]
一年雖然不認同,但是改成前一個月通知則合理得多。不過,如果僅管理員需要通知的話,我認為是非常不合理,除非其他權限也提早一個月通知,否則也應完全廢除管理員的一個月通知,畢竟管理員不應該有任何特權。--AT 2022年2月2日 (三) 12:41 (UTC)[回复]
真熱愛維基的話一天不編輯都會難過,所以一年的確太長。因此應該一律半年(六個月)不活躍撤權,第五個月通知,適用於所有權限持有者。--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2年2月2日 (三) 12:48 (UTC)[回复]
管理員和上述其他權限之持有者,在重要程度和安全風險等方面都難以一概而論吧。還不如這樣,管理員維持半年,其他的統一為一年。除權的話一律提前一個月通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2月2日 (三) 17:01 (UTC)[回复]
管理員半年+提前一個月通知可能沒異議,讓這一點先通過公示吧。--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2年2月2日 (三) 17:06 (UTC)[回复]
支持。桐生ここ[讨论] 2022年2月2日 (三) 17:17 (UTC)[回复]
巡查豁免者無任何編輯活動本身並不會構成任何安全性風險,因此我不建議為巡查豁免者設置不活躍除權機制。Bot無任何編輯活動的安全性風險我想聽取@Xiplus的意見。其餘權限我同意設置/保留不活躍除權機制並統一不活躍時長限制。Sanmosa A-DWY3 2022年2月2日 (三) 07:17 (UTC)[回复]
比如账号失窃大量建立破坏条目被自动巡查,使得巡查员不能及时发现?机器用户是Flood,机器人Bot的不活跃期限已经是一年。桐生ここ[讨论] 2022年2月2日 (三) 07:24 (UTC)[回复]
那我不反對為巡查豁免者設定不活躍除權機制。--Sanmosa A-DWY3 2022年2月2日 (三) 10:34 (UTC)[回复]
不能說完全沒有風險,端看您能想到該怎麼濫用這個權限,例如竊取巡查豁免者的帳號來建立難以發現的惡作劇條目之類的。--Xiplus#Talk 2022年2月2日 (三) 11:13 (UTC)[回复]
所以我改了表態。感謝意見。--Sanmosa A-DWY3 2022年2月2日 (三) 11:20 (UTC)[回复]
AWB 應該不用設限吧?其餘我覺得可以設限半年!--小躍撈出記錄2022年2月3日 (四) 00:11 (UTC)[回复]
AWB目前已经被设限。桐生ここ[讨论] 2022年2月3日 (四) 03:59 (UTC)[回复]
AWB可以自己移除,只要在Toolforge架个OAuth程序当中介让AWB者进入自行除权。 Wiki emoji | 😷🅔🅜🅞🅙🅘🅦🅘🅚🅘😷 祝百毒不侵~ 2022年2月6日 (日) 11:31 (UTC)[回复]
這是甚麼麻煩的操作,況且你怎麼知道機器人會不會濫權(((-- Sunny00217  2022年2月8日 (二) 01:34 (UTC)[回复]
現行條文

如有管理員的貢獻紀錄符合下列條件,則被視為處於不活動狀態: 最近六個月未曾做過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 當达到上述条件時,該位管理員應經由以下方式得到通知: 用戶對話頁 其他通訊方式,如電郵、即時訊息、電話等 當某位管理人員在行政員布告板被提名,並且通知發出逾一個月(30天)后,該管理人員仍然沒有做過除用户、用户讨论命名空间的編輯,其便會被取消管理人員權限,而五項管理人員權限亦會同步移除。 如欲提請取消不活動管理人員的權限,請到行政員布告板提出。

提議條文

如有管理員的貢獻紀錄符合下列條件,則被視為處於不活動狀態: 最近六個月未曾做過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 當达到上述条件時,該位管理員會被取消管理人員權限,而五項管理人員權限亦會同步移除。 如欲提請取消不活動管理人員的權限,請到行政員布告板提出。

在管理員未編輯和未操作時間達到第五個月時可以由以下方式得到通知: 用戶對話頁 其他通訊方式,如電郵、即時訊息、電話等。

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2年2月16日 (三) 10:01 (UTC)[回复]

提案

Wikipedia:模板編輯員

現行條文

模板編輯員在一年內沒有任何編輯。

提議條文

模板編輯員在六个月內沒有任何編輯。

Wikipedia:大量訊息發送者

現行條文

若大量信息发送者有滥用权限的嫌疑(例如:利用大量信息发送功能发送广告信件),则用户在发现后,可以至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通报解除。

提議條文

若大量信息发送者有滥用权限的嫌疑(例如:利用大量信息发送功能发送广告信件),则用户在发现后,可以至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通报解除。当大量信息发送者超过六个月没有任何编辑活动,报告后查明属实便即时除权。

Wikipedia:大量帳號建立者

現行條文

若大量账户创建者有滥用权限的嫌疑,则用户在发现后,可以至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通报解除。

提議條文

若大量账户创建者有滥用权限的嫌疑,则用户在发现后,可以至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通报解除。当大量账户创建者超过六个月没有任何编辑活动,报告后查明属实便即时除权。

Wikipedia:檔案移動員

現行條文

-

提議條文

解除权限 若文件移动员有滥用权限的嫌疑,则用户在发现后,可以至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通报解除。当文件移动员超过六个月没有任何编辑活动,报告后查明属实便即时除权。

Wikipedia:巡查豁免權

現行條文

-

提議條文

当巡查豁免者超过六个月没有任何编辑活动,报告后查明属实便即时除权。

具案,稍后开始公示。->>Vocal&Guitar->>留言 2022年2月25日 (五) 01:53 (UTC)[回复]

我認為一年為宜,半年稍嫌短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2月25日 (五) 02:46 (UTC)[回复]
一年的必要性为何?退一步说即便因不活跃而除权,再申请也没有任何障碍,看不出有因此而影响用户贡献的情况。->>Vocal&Guitar->>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05:17 (UTC)[回复]
就安全的角度來說,一年並不算長。另外與其讓有編輯gap的人(不少)重複走申請流程,還不如放寬一點。——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2月26日 (六) 07:00 (UTC)[回复]
无根据的放宽只是不负责任而已。--。->>Vocal&Guitar->>留言 2022年2月28日 (一) 01:18 (UTC)[回复]
無根據的緊縮只會增加行政負擔。要不規定一個月甚至一個禮拜沒上線就除權,不僅更加安全,而且再申請也沒有任何障礙。還是您要說,制定模板編輯員方針的人不負責任?管理人員手握重權,加上社群對其有一定程度的特殊期望,設置六個月活躍門檻尚情有可原;至於其他權限,則未見如此嚴格限制之必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2月28日 (一) 08:35 (UTC)[回复]
瀏覽算上線嗎?如果算上瀏覽的話,一個月不上線就除權也沒什麼問題。--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2年2月28日 (一) 08:43 (UTC)[回复]
制定模板編輯員方針的人當然是未盡責任,中文維基百科有權限申請方針和解除權限方針,不活躍的期限已規定在前述這兩個方針內,而英文維基百科沒有,所以不活躍期限是規定在各個權限方針/指引內;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直接採用英文方針的翻譯,未合適本地化,也未提出這個問題討論,才造成同層級的方針互相牴觸。一個好的反例是Wikipedia:權限申請#解任對於同時持有AWB使用權及機器人權限的帳號進行豁免,如果其他權限要採用不同期限,也應該如此記載。--Xiplus#Talk 2022年2月28日 (一) 09:18 (UTC)[回复]
照理說模板編輯員方針算是「特別法」,應該優先於其他權限解除的一般法,不嚴格有抵觸問題,不過本站似乎沒有相關概念,那還是得確定一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2月28日 (一) 12:27 (UTC)[回复]
以目前條文為了執法這樣解釋應該沒問題,但仍然修正為宜,至少加上「若個別權限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等字樣。--Xiplus#Talk 2022年2月28日 (一) 14:15 (UTC)[回复]
六个月的必要性为何?为何一年不安全,而六个月安全嘛… 桐生ここ[讨论] 2022年3月2日 (三) 16:34 (UTC)[回复]
持有權限的帳號較容易遭受攻擊(即嘗試破解密碼登入),當然在被破解後,不同權限的危害性不一,但低權限的危害不能說沒有。至於為何是這個期限,我就不知道了,可能是經過研究調查得出這個數字,也可能是有人隨口一個數字就被(以前的)大家接受了。--Xiplus#Talk 2022年3月3日 (四) 01:04 (UTC)[回复]
如果沒有持權者的不活躍期間介於六個月到一年之間,即表示無論選擇哪個期限,被除權的數量都是一樣的,管理員要復權的工作量也是一樣的,那麼選擇越短的期限越安全,所以選擇六個月。當然前面這只是假設,期限是安全性跟工作量的合理取捨,如果六個月改成一年能大大降低工作量,安全性又不至於放寬太多,那就可以選擇一年,不過實際能降低多少工作量就應該是主張一年的人要負責舉證的了。--Xiplus#Talk 2022年3月3日 (四) 01:09 (UTC)[回复]
除了模板編輯員值得討論以外,其餘覺得沒有必要,中文維基百科有權限申請方針和解除權限方針,不活躍的期限已規定在前述這兩個方針內,不同於英文維基百科沒有這兩個方針才需要逐個方針規定。--Xiplus#Talk 2022年2月28日 (一) 09:21 (UTC)[回复]
那相當於應該是把模板編輯員的期限字眼拿掉?--SunAfterRain 2022年2月28日 (一) 10:14 (UTC)[回复]
如果有其他撤權準則,條列在一起無所謂(即Wikipedia:模板編輯員#撤權準則),但單純複製貼上相同的條文到多個頁面就不必要了。--Xiplus#Talk 2022年2月28日 (一) 14:12 (UTC)[回复]
可以解释为,其他方针虽然没有指定时间,但是适用解除权限方针,所以不是不限期,而是六个月对吗?桐生ここ[讨论] 2022年3月2日 (三) 16:34 (UTC)[回复]
沒有指定時間的就是6個月。--Xiplus#Talk 2022年3月3日 (四) 00:5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