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解除權限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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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組應該可以「刪除自己的所對應的用戶組」

本內容由Stang c2016年3月31日 (四) 06:29 (UTC)分拆。[回覆]

(!)意見:如果這麼說的話,其實每個用戶組都應該設有權限「刪除自己的所對應的用戶組」。--就是他 ☞ Q 「祝我考試順利」「有事請留言 2016年3月20日 (日) 13:39 (UTC)[回覆]

(:)回應,這是另一個問題啦。--Stang 2016年3月21日 (一) 02:10 (UTC)[回覆]
@Stang:那麼這個問題是否考慮拎出來再研究?--就是他 ☞ Q 「祝考試順利」「有事請留言2016年3月24日 (四) 17:30 (UTC)[回覆]
@StangCosine02:難道沒看到?--就是他 ☞ Q 「祝考試順利」「有事請留言2016年3月26日 (六) 03:34 (UTC)[回覆]
真沒ping到...好了,已分拆。--Stang c 2016年3月31日 (四) 06:29 (UTC)[回覆]
行政員當然可以移除管理員呢,還能任免管理員了。說什麼大白話。——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4月1日 (五) 00:46 (UTC)[回覆]
中文維基要移除管理員是要經meta監管員才能做的(例子),行政員仍然衹能授予管理員,不能移除管理員。--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4月1日 (五) 05:23 (UTC)[回覆]
搞錯了,多謝指點。——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4月1日 (五) 10:07 (UTC)[回覆]
  • (~)補充:個人認為巡查員回退員IP封禁例外者巡查豁免者大量信息發送者 AWB 使用者(註:根據下方兩位的說法 AWB 可能無法實現此功能)都應有權自行撤銷自己所對應的權限。對於管理員等其他人就應單獨討論了。--就是他 ☞ Q 「祝考試順利」「有事請留言2016年3月31日 (四) 13:15 (UTC)2016年4月1日 (五) 11:01 (UTC)[回覆]
  • AWB的CheckUser那邊需要管理員編輯的權限......--Engle躍名字招牌快來買會動不用錢】 2016年4月1日 (五) 04:48 (UTC)
AWB使用權其實是一個Mediawiki空間頁面列表,不屬於系統權限範疇,這個估計除了界面編輯員、管理員級外,沒人能編輯了。——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4月1日 (五) 10:09 (UTC)[回覆]
@Nbdd0121::技術上MWConfig里的$wgGroupsRemoveFromSelf 是用來控制那些權限用戶可以從自己身上移除,詳見mw:Manual:$wgGroupsRemoveFromSelf,所以技術上並不需要額外開發。
從1.14版開始提供了一個參數$wgGroupsRemoveFromSelf['group'] = true;可以讓設置該用戶組的用戶可以移除自己身上的所有用戶組--南瓜留言 | 貢獻2016年4月5日 (二) 20:09 (UTC)[回覆]
謝謝指正,那就沒什麼問題了--Nbdd0121留言2016年4月5日 (二) 20:53 (UTC)[回覆]

(+)支持允許IP封禁豁免者刪除自己的所對應的用戶組。--Stang c 2016年4月11日 (一) 02:53 (UTC)[回覆]

MediaWiki的用戶組除了可以提供權限以外還可以用來移除權限,雖然現在沒有做這樣的設置。請注意Special:UserGroupRights最上方的說明,我們可以建立一個「禁止上傳」用戶組,凡是加入這個用戶組的都被撤銷上傳權限。如果簡單允許用戶自行移除用戶組那麼這種用法就無法實現了。 --達師 - 334 - 554 2016年4月11日 (一) 05:54 (UTC)[回覆]

是不是需要限定那些用戶組允許用戶從該用戶組移除出去?例如,巡查員、回退員、IP豁免、或者更多。另討論了這麼久,@qinyongr:,從哪裏討論得出需要允許自己能從用戶組移除的需求?——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4月11日 (一) 06:57 (UTC)[回覆]
@Hat600,並不是允許所有的用戶組移除自己的用戶組的,只是巡查員,回退員,IP封禁例外者,巡查豁免者和大量信息發送者罷了(管理員等還在討論中)。--就是他 ☞ Q 「參觀 用戶頁 」「有事請 留言 2016年4月11日 (一) 13:53 (UTC)[回覆]
@cwek,就是當時在討論大量消息發送者的時候提到了臨時發送者,然後呢臨時發送者就是要在一段時間過後自己把自己的權限取消掉,從而就有了這個討論。--就是他 ☞ Q 「參觀 用戶頁 」「有事請 留言 2016年4月11日 (一) 13:53 (UTC)[回覆]
  • 我支持巡查者、回退者、IP封禁豁免者允許自行移除對應的用戶組。可以在比較小的程度上減少管理員處理自願除權的上述用戶組用戶(比如工作太忙)權限調整的工作。--南瓜留言 | 貢獻2016年4月18日 (一) 01:23 (UTC)[回覆]

我覺得這段討論對於「允許IP封禁豁免者刪除自己的所對應的用戶組」應該是有共識了,而「巡查員,回退員,巡查豁免者和大量信息發送者」則也未見反對。 既然再經過超過一週的討論後,未見重大異議,可見社群應已初步達成下列二項共識:

  1. 允許IP封禁豁免者刪除自己的所對應的IP封禁豁免用戶組
  2. 允許巡查員,回退員,巡查豁免者和大量信息發送者刪除自己的所對應的巡查員,回退員,巡查豁免者和大量信息發送者用戶組

現進行公示,一週後如再沒有重大意見,將視為已達成共識,如有意見請速提出。-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DC14討論2016年4月28日 (四) 08:51 (UTC)[回覆]

如果有合資格用戶申請權限,用一下,自己拿掉,過兩天再來申請,用一下,自己拿掉,如此循環……對於這樣的善意用戶有無必要加以規制?其實目前管理員的flood就是這麼一個用法,只是涉及申請的權限可能會不太一樣。--Jimmy Xu 2016年5月3日 (二) 03:08 (UTC)[回覆]
之所以flood組能自行移除就是因為這組本身是個「臨時」權限,不應該長期持有;massmessage-sender也可以算進這類(不過也可以說成「社群信任該用戶能夠善用群發消息功能」)。ipblock-exempt權之前已出現過用戶覺得已無用而申請移除,隨即發現受到廣域封禁影響而再來申請的例子。而patroller、rollbacker等權除了長期不活躍和因故自行請辭(這種情況下走申請反而能夠帶出一部分冷靜期)外,還有其他隨意自行移出的必要麼?--Jimmy Xu 2016年5月3日 (二) 03:27 (UTC)[回覆]

補充事項

根據User:Stang在IRC上的提醒(本人表示暫時無法上來),現補充二點如果此議案通過後需要連帶做的幾點事項:
  1. 移除申請解除權限的最後一個章節,並於授予ipbe的提示語後加提示
  2. 建議在「用戶權限管理」頁面加入引導文字
以上。-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DC14討論2016年4月29日 (五) 12:07 (UTC)[回覆]
( ✓ )同意(就這個還編輯衝突)--Qinyongr 給我留言 」「歡迎加入 #cvn-zh-scan 2016年4月29日 (五) 12:13 (UTC)[回覆]
如果用戶帳戶被入侵,並被入侵者移除權限,此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5月3日 (二) 02:32 (UTC)[回覆]
那應該找管理員把。如果帳戶被入侵,那就證明他自己的帳戶並不安全,那為什麼他仍可以有哪些權限呢?--|1233 | 有問題? 2016年5月3日 (二) 02:42 (UTC)[回覆]
此情況下應尋求管理員協助,在確認用戶本人已取回帳號控制權之情形下進行復權。另外回覆樓上,前不久才有一位管理員的帳號被盜...-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DC14討論2016年5月3日 (二) 02:50 (UTC)[回覆]
Jimmy已經點出一個問題,如果有人申請後自己移除又再立即申請這樣玩的話,怎樣處理?可能申請的時候需要添加如果自己移除的話規定時間內不得申請,管理員可以根據情節考慮是否再授予,多次如此遊戲可能涉及封禁懲罰。——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5月3日 (二) 03:17 (UTC)[回覆]
這屬於WP:GAME行為。--Antigng留言2016年5月3日 (二) 04:57 (UTC)[回覆]
所以上面說good faith的用戶來着。比如某用戶看到幾個他感興趣的條目需要巡查,就去申請巡查權,然後巡查了這幾個的條目,然後覺得用不上就給自己除權了,然後過了幾天幾個月他又看到幾個條目想巡查,就又來申請。你去talk說的話人家完全可以有「我平時都不做這些工作的,留着也沒用」的解釋,然後來申請權限了要拒絕掉麼?--Jimmy Xu 2016年5月3日 (二) 07:25 (UTC)[回覆]
「比如某用戶看到幾個他感興趣的條目需要巡查,就去申請巡查權,然後巡查了這幾個的條目,然後覺得用不上就申請解除權限了,然後過了幾天幾個月他又看到幾個條目想巡查,就又來申請。你去talk說的話人家完全可以有『我平時都不做這些工作的,留着也沒用』的解釋,然後來申請權限了要拒絕掉麼?」--Antigng留言2016年5月3日 (二) 07:28 (UTC)[回覆]
所以上面一段說了,解除權限的流程至少還有個跟用戶交流的機會,這樣用戶直接自己搞定了你再事後去說?--Jimmy Xu 2016年5月3日 (二) 07:34 (UTC)[回覆]
我也是有空巡然後鹹魚一大會,但不意味我短期不用的話就要自行申請解除。所以我認為如果兩次短期快速申撤的話,第三次有理由拒絕,這不是遊戲。當然還是保持現有申撤機制是最省力的方案。——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5月4日 (三) 00:45 (UTC)[回覆]
申請權限時也有跟用戶交流的機會。如果是我,該用戶第一次這麼做我會給他,並跟他溝通。如果再持續這樣的話就得考慮一下了。-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DC14討論2016年5月4日 (三) 10:18 (UTC)[回覆]
傾向(-)反對巡查員、回退員可自行移除權限,因為在下不知其他人會是怎樣想,一下子是工作忙而請辭權限,一下子突然沒事了就來申請權限,簡直不符合邏輯。對於先前講的傾向(+)支持IP封禁例外的可自行移除權限,對於IP用戶端被封禁一事,有時會影響其他用戶的操作,而他們才會去申請IP封禁例外的權限,若申請時非IP封禁的範圍,自然而然就不會授予此權限,IP封禁例外的反覆申請在下倒是可以接受的。--Engle躍築夢踏實夢想起飛安裝加速投票工具】 2016年5月8日 (日) 02:05 (UTC)
前面不是已經有用戶說了嗎?「如果自己移除的話規定時間內不得申請,管理員可以根據情節考慮是否再授予,多次如此遊戲可能涉及封禁懲罰。」-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DC14討論2016年5月12日 (四) 00:46 (UTC)[回覆]
@和平奮鬥救地球你這個方案又得定義「規定時間」......--Temp3600留言2016年5月15日 (日) 06:27 (UTC)[回覆]
這不麻煩吧。我認為兩個月是合理的時長。不知道各位有沒有什麼意見?-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DC14討論2016年5月23日 (一) 10:05 (UTC)[回覆]

小結

@Temp3600小躍CwekJimmy XuAntigngQinyongrShizhao1233thehongkongerStang已經超過一週沒有人提出新的意見了。根據上方討論,關於IPBE的部分應該已經達成共識了,即:

  1. 允許IP封禁豁免者刪除自己的所對應的IP封禁豁免用戶組
  2. 移除申請解除權限的最後一個章節,並於授予ipbe的提示語後加提示
  3. 建議在「用戶權限管理」頁面加入引導文字

而有另外二項共識則不明確:

  1. 允許巡查員,回退員,巡查豁免者和大量信息發送者刪除自己的所對應的巡查員,回退員,巡查豁免者和大量信息發送者用戶組
  2. 如果自己移除的話兩個月內不得申請,管理員可以根據情節考慮是否再授予,多次如此遊戲可能涉及封禁懲罰

以上。-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DC14討論2016年6月2日 (四) 07:40 (UTC)[回覆]

關於前三項,宜在權限開通之後(似乎要提報到phab?但我不太熟那邊 囧rz……誰可以幫忙一下),再進行有關文字之修改。後二項則請繼續討論,如果一週內沒有其他反對意見的話,即視為通過。(這串討論好久了,總該結一結了...)-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DC14討論2016年6月2日 (四) 07:47 (UTC)[回覆]
大量信息發送者好像已經可以移除自己的用戶住了。--Q lliliuliu liu yliu yaliu yan留言 ㄌㄧㄡㄧㄢ留言 2016年6月4日 (六) 02:25 (UTC)[回覆]
已經測試,可以刪除,見[1]--Nbfreeh 2016年6月4日 (六) 05:04 (UTC)[回覆]
@和平奮鬥救地球報了。--Stang 2016年6月10日 (五) 10:02 (UTC)[回覆]
@Stang怎麼沒報巡查員、回退員和巡查豁免者的?-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DC14討論2016年6月10日 (五) 11:38 (UTC)[回覆]
好吧當時以為後面的還沒達成共識就先報了前面的。這麼說已達成共識?--Stang 2016年6月10日 (五) 11:40 (UTC)[回覆]
「後二項則請繼續討論,如果一週內沒有其他反對意見的話,即視為通過。」-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DC14討論2016年6月10日 (五) 11:47 (UTC)[回覆]
就是說前面的早有共識了,後面的現在也有共識了?好好。--Stang 2016年6月10日 (五) 11:49 (UTC)[回覆]

6個月沒有活動的用戶的權限除權

WP:RIGHTS訂明了此項。我知道管理員6個月不活躍除權的理由是系統安全,但是不太能想通普通用戶的除權理由是什麼呢?此外,除權之前是否應該像管理員一樣,先通知一下,在個一個月的緩衝然後除權呢?請告知。Bluedeck 2017年10月31日 (二) 00:38 (UTC)[回覆]

目前我的提報bot是給予一週的通知期,要再延長也是可以。--A2093064#Talk 2017年10月31日 (二) 00:47 (UTC)[回覆]
那樣最好 Bluedeck 2017年10月31日 (二) 00:49 (UTC)[回覆]
由於巡查權及回退權的授予無須投票,就算除權後重新申請,程序比管理員須要投票程序精簡得多,對社群的工作量並不會構成額外負荷,所以目前六個月的期限已經足夠,未見延長之必要。--Thomas.Lu留言2017年10月31日 (二) 08:47 (UTC)[回覆]
確實如此,但是還是無法理解一開始要除權的目的是什麼,尤其考慮到巡查和IPBE並沒有和管理員相似的安全風險。Bluedeck 2017年10月31日 (二) 13:40 (UTC)[回覆]
  • 六個月無編輯除權太嚴格了,英文維基便非如此苛刻,而且巡查員、巡查豁免權=

本來影響就不大,不少巡查豁免者除權不見得會重新申請。--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10月31日 (二) 15:40 (UTC)[回覆]

現在Special:Log中都默認不顯示巡查日誌了,真的有必要定期去除不用的巡查權嗎?--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11月7日 (二) 02:16 (UTC)[回覆]
  • 很多情況是IPBE被去掉後用戶很快要求恢復權限,六個月無編輯可能限制過緊,或許能放寬為一年無編輯?巡查、巡查豁免亦然,無必要和管理員權限看齊,另同意修訂為一個月通知期。--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11月7日 (二) 02:45 (UTC)[回覆]
  • 6個月到底哪裏「限制過緊」了?隨便一個條目都有很多東西可以改,簡單排版、改錯字、改好格式,甚至難聽一點掛模板,這麼多簡單的事情可以做,怎麼可能整整半年完全沒有任何編輯?又不是說半年沒有寫出任何DYK。半年編輯一次根本簡單到不行好嗎--Liaon98 我是廢物 2017年11月7日 (二) 12:07 (UTC)[回覆]
只要影響到了用戶編輯,同時開放後又沒有安全隱患,這個要求就是過緊。樓上的「很容易」的標準不能放之四海皆準。何況「很容易繞過」並不是一個無用的限制存在的理由,「有用」才是這個限制不應廢除的理據,而這個理由似乎不存在。Bluedeck 2017年11月8日 (三) 20:02 (UTC)[回覆]

修改: 解除權限方針

此為對應守望者愛孟被WMF Global Ban後發現的問題而作出修訂:--1233|點此與此廢青展開激情對話 | 千錯萬錯都是阿道夫的錯!2017年12月5日 (二) 16:22 (UTC)[回覆]

現行條文

決定投訴成立與否請考慮以下原則:

  1. 蓄意犯規:如果有證據相信對方是刻意、不懷好意或故意地違規,例如知道犯了不顯眼的事不會被人舉報,所以不時犯錯,這樣也應該除權。
  2. 草率行事:如果用戶粗心大意多次誤用或亂用權限,或別人要求他迴避(因涉利益衝突)時他還執意行事,雖然他未必是惡意,但可能證明他不懂如何有效地運用手上的工具,也應該除權。
  3. 執於己見:因為權限應該用作執行社群共識或防止破壞等,而不是解決矛盾或衝突的工具,一意孤行、過於執著或不聽取人家意見的用戶,也應該除權。
  4. 沒有悔意:每個人也有犯錯的時候,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所以用戶的態度,是否真心改過,會否謹言慎行,會否重犯等也是考慮除權的因素。

對於先前已生效的除權有異議的用戶也可以到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要求進行覆審。另外當超過六個月沒有任何編輯活動,在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報告後如查明屬實便即時除權。又如果依從權限申請方針獲得權限的用戶希望辭去職務或放棄既得權限,也請於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提出申請。用戶也可以自行移除自己的回退員、巡查員、大量信息發送、巡查豁免以及IP封禁豁免的權限,如此做的用戶在移除操作結束後的兩個月內無法再次申請該權限。管理員會在對用戶授權時酌情考量該用戶的權限變化情況,遊戲上述自行除權規則的用戶可能會招致封禁。

任何用戶都可自由地於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申請中發表意見,管理員當應盡量考慮各用戶的意見。

提議條文

決定投訴成立與否請考慮以下原則:

  1. 蓄意犯規:如果有證據相信對方是刻意、不懷好意或故意地違規,例如知道犯了不顯眼的事不會被人舉報,所以不時犯錯,這樣也應該除權。
  2. 草率行事:如果用戶粗心大意多次誤用或亂用權限,或別人要求他迴避(因涉利益衝突)時他還執意行事,雖然他未必是惡意,但可能證明他不懂如何有效地運用手上的工具,也應該除權。
  3. 執於己見:因為權限應該用作執行社群共識或防止破壞等,而不是解決矛盾或衝突的工具,一意孤行、過於執著或不聽取人家意見的用戶,也應該除權。
  4. 沒有悔意:每個人也有犯錯的時候,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所以用戶的態度,是否真心改過,會否謹言慎行,會否重犯等也是考慮除權的因素。

對於先前已生效的除權有異議的用戶也可以到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要求進行覆審。另外當超過六個月沒有任何編輯活動,在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報告後如查明屬實便即時除權。又如果依從權限申請方針獲得權限的用戶希望辭去職務或放棄既得權限,也請於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提出申請。用戶也可以自行移除自己的回退員、巡查員、大量信息發送、巡查豁免以及IP封禁豁免的權限,如此做的用戶在移除操作結束後的兩個月內無法再次申請該權限。管理員會在對用戶授權時酌情考量該用戶的權限變化情況,遊戲上述自行除權規則的用戶可能會招致封禁。

任何用戶都可自由地於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申請中發表意見,管理員當應盡量考慮各用戶的意見。

任何被全域鎖定的用戶,所有權限應被立即解除,直至鎖定被取消。除非解除鎖定時提到權限不應復還,否則於申請原本權限時即可無條件復權。

除WMF Global Ban之外還有m:Global bans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12月6日 (三) 03:40 (UTC)[回覆]
已新增條文--1233|點此與此廢青展開激情對話 | 千錯萬錯都是阿道夫的錯! 2017年12月6日 (三) 04:09 (UTC)[回覆]
WMF Global Ban只是Global Ban的一種變體,兩者對於單個用戶名來講沒有差別。把WMF Global Ban和Global Ban分成兩段首先就是沒有必要的。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12月9日 (六) 07:44 (UTC)[回覆]
「除非基金會另有說明外」的「外」似乎不必要。應解釋一下提案的必要性。「所有權限應被立即解除(包括管理員權限)。」不夠確切,如行政員、自動確認用戶等權限。--YFdyh000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11:16 (UTC)[回覆]
「基金會另有說明」本身就沒有依據。基金會不會下達一個嚴厲程度遠超其他封鎖手段的措施的同時還要求保留權限。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12月9日 (六) 07:46 (UTC)[回覆]
似乎有道理,mw:Global_bans表示通常永久性。但是,未見基金會或其他語言表達過須解除權限的意見,所以只是社群看法。解除權限方針的根據是濫用權限,而基金會禁制可能是因擾亂,所以解除權限的理據是不再可信?像是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嗎。未見必要性,涉及到對權限的理解,如是否要因「安全問題」解除不再活躍者的權限,權限授予是否涉及信任而非權限操作問題。--YFdyh000留言2017年12月9日 (六) 11:26 (UTC)[回覆]
這樣說吧,在權限不必要/不能使用的時候,基於安全問題,就可以除權。--1233|點此與此廢青展開激情對話 | 千錯萬錯都是阿道夫的錯! 2017年12月10日 (日) 08:40 (UTC)[回覆]
管理員以上除權本就不歸此方針管,應去修改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方針。--XiplusA2093064 2017年12月6日 (三) 11:22 (UTC)[回覆]
沒有必要性,有相應的全域方針就好。--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01:26 (UTC)[回覆]
全域並沒有方針說被ban之後權限要解除。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12月7日 (四) 04:17 (UTC)[回覆]
不過有無法除權的狀況發生嗎,此問題確實存在?或許修改「當管理員封禁任何一位...」段落文字即可?--XiplusA2093064 2017年12月14日 (四) 11:52 (UTC)[回覆]
(-)反對,同下,沒必要。還是那句話,沒壞別修,這種條文出來沒有太大功能,操作難度大,徒增行政工作。而且,一名持有巡查豁免的用戶因爲3RR被封,和權限有什麼關係?-- FV4101 Charioteer·基本法 2017年12月16日 (六) 12:03 (UTC)[回覆]
(:)回應@Panzer VI-II這樣說吧:這修改的唯一目的是將褫奪一位被全域鎖定(無論是基金會/社群禁制)用戶的所有非自動授權權限寫進方針內,根本和3RR沒有關係。--1233|點此與此廢青展開激情對話 | 千錯萬錯都是阿道夫的錯! 2017年12月16日 (六) 15:58 (UTC)[回覆]
還是那句話,這樣做沒意義。而且全域封禁就寫得簡單一點,不要什麼基金會、社群分,仍然持反對意見。-- 本日天気晴朗ナレドモ浪高シ·Talk 2017年12月16日 (六) 16:04 (UTC)[回覆]

現在的「新增條文」問題仍然很多。1、我已經說了「基金會另有說明」不可能出現(連他人代為留言都是違反m:WMF Global Ban的,怎麼可能還給你保留權限)。2、「直到禁制被取消」,被取消之後呢?沒有任何說明。3、「鎖定」和「禁制」你到底要用哪個?前後用詞不一致。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12月17日 (日) 03:45 (UTC)[回覆]

@hat600Panzer VI-II已修改。--1233|點此與此廢青展開激情對話 | 千錯萬錯都是阿道夫的錯! 2017年12月17日 (日) 04:13 (UTC)[回覆]
建議鎖定結束後由用戶自行申請復權,並應無條件復權。立即復權,那就需要有人盯着鎖定用戶名單,然後實時報告管理員,這個成本很高。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12月23日 (六) 15:16 (UTC)[回覆]
已修訂。--1233|點此與此廢青展開激情對話 | 千錯萬錯都是阿道夫的錯! 2017年12月29日 (五) 15:59 (UTC)[回覆]

關於封禁用戶是否要解除ipbe

這件事情去年我有和aotfs2013討論過,我倆是持不同意見,不過當事人當初沒有被封所以也沒繼續探究了,近看到Galaxyharrylion被依文明封禁,而書生依多次被封禁除權,而Stang以此權無關撤銷除權,既然有其他人遇到與當初類似狀況,應該拿出來討論一下。

以下提出討論,一用戶申請IPBE,被封禁後是否要解除IPBE?

首先依WP:PERM,申請者要行為良好,甚至IPBE上特別說明申請者須未被封禁或無不良紀錄,aotfs2013甚至提出一般用戶申請應該先改使用hosts再申請,當前我考慮到對岸防火長城的影響,多數用戶申請IPBE變得十分簡單,用戶頁發一個申訴、一封email、甚至IRC一句話都能授權,亦有多數用戶有了權限後6個月完全沒有編輯,zhwp狀況實屬特殊,依原本IPBE的美意應該為用戶意外與封禁用戶同IP段,而受有IPBE的用戶如果被封禁就要除權待封禁期結束一樣要重新申請,無論封禁期長短,封禁理由為何我覺得顯得不友善中國的編輯群眾。一個極端的例子是某人認為被封禁代表其行為不良而構成濫用權限即使用IPBE做出被封禁的行為即是濫用IPBE權。以上的封禁可以用不文明、短期(3天、7天)、編輯戰等等例子。關於持續創立惡作劇條目被封禁的應為破壞的類型

請求討論:何謂IPBE的濫用權限。

我認為該用戶如果不是惡意的破壞類型/持續的破壞者即不構成IPBE的濫用,無需除去IPBE,除非永封。--Zest 2018年2月9日 (五) 17:07 (UTC)[回覆]

沒有研究過形成原因,對IPBE申請要求行為良好的個人理解是,避免被封破壞者申請並以此繼續破壞。如果用戶非因惡意破壞被封禁,同時移除IPBE可能使用戶無法編輯自己的用戶討論頁做申訴?(雖然另有郵件渠道)。不太理解IPBE目前的申請條件,感覺「申請者須無濫用此權限施加破壞的跡象和企圖」才對。
此外,感覺WP:IPBE方針目前闡述有些雲裏霧裏,瑕疵如:「IP封禁例外權允許編者作出編輯而不受封禁等干擾」闡述不清;未闡明「繞過IP廣域封禁」與「通過匿名代理伺服器進行編輯」的差異,後者的「在極特別的案例中,用戶會被授予此權限」似乎與中文維基現狀不符。「繞過IP廣域封禁」(因網絡出口相同/近似而受牽連)好像才是少數,因防火長城干擾而申請「通過被封禁的開放/匿名代理伺服器編輯」可能是該權限現今在中文維基的主要用途。--YFdyh000留言2018年2月9日 (五) 17:50 (UTC)[回覆]
    • 可能和No Proxy有一定關係,因為之前是所有主機託管商假定能被作為proxy使用,所以封禁了幾乎全部主機託管商的IP段(IP廣域封禁),但是由於大陸的網絡條件,所以允許分發LIPE來繞過主機託管商IP廣域封禁。現在將No Proxy作為發現才處理而不是提前處理,不再提前封IP段,也就是降低LIPE的需求程度,可以恢復為以前的為了可信的繞開廣域封禁(例如某個IP段(包括家用的)由於破壞嚴重而段封,然後允許LIPE給部分剛好處於被封禁IP段的部分可信用戶),當然也可以適合部分類似情況,例如部分Proxy主機被封禁,但是使用LIPE繞開用於不方便hosts修改的情況。——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8年2月10日 (六) 10:06 (UTC)[回覆]
  • 我認為非長期封禁或濫用權限則無需移除,畢竟翻牆訪問維基是中國內地的常態。--Kuailong 2018年2月9日 (五) 19:25 (UTC)[回覆]
  • 如果是永久封禁的話則可以移除,不過如果撤銷封禁的話則應該允許恢復(或者需要時重新申請)。——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8年2月10日 (六) 03:29 (UTC)[回覆]
  • 《權限申請方針》一開首就指出獲得權限前設是獲得社群信任。如果用戶屢次遭到封禁,使管理員認為其行為足以使社群對之失去信任,那所有經《權限申請方針》獲得之權限均應可移除。這個前設不應受到防火牆所影響。--J.Wong 2018年2月10日 (六) 09:24 (UTC)[回覆]
  • 「何謂IPBE的濫用權限」:濫用IPBE一般是說對CU的干擾吧,保有權限前提是受到社群信任不會利用IPBE去濫用傀儡。然後考慮到中國大陸的特別狀況,一般會善意推定申請者。--Tiger(留言2018年2月11日 (日) 02:50 (UTC)[回覆]
  • 在處理此問題時,以下幾條方針應該共同考慮,以作出決定,避免作出過於狹窄解釋。需考慮方針包括《權限申請方針》、《解除權限方針》及《IP封禁例外方針》。
  • 《權限申請方針》及《IP封禁例外方針》均對IP封禁例外申請者作出嚴格要求。《權限申請方針》︰「申請者須未被封禁或無不良紀錄,而其編輯史則當可證明其能善用權限。至授權者則務須仔細核查申請者編輯紀錄以決定是否授權。」而《IP封禁例外方針》︰「有着真實且特端的需求及可信不會濫用權限的用戶。因為IP封禁例外權是管理工具之一,所以對獲權者的信任度與對管理員的是一樣。」雖然要求可信度要與管理員看齊,這個要求不可謂完全合理,但同樣可以見到社群對持權者要求不少。所以是否可以單單說一句「「多次被封禁」不代表用戶存在濫用本權限的行為。」就可以了事呢?在此兩句條文之下,似乎就不能完全解釋。否則,會對其他恪守方針持權用戶非常不公。當然,大陸用戶處境特殊,個人可以理解。所以上列兩句條文,解讀亦不應過於嚴格,應該酌情處理。但若然用戶已經被封禁無數次,而且封禁是由數位管理員作出,是否仍然要繼續酌情呢?個人對此深抱疑惑。就解除權限而言,《IP封禁例外方針》指「有可信證據證明或關注的濫用(包括授權的管理員有所利益衝突)—在不清楚的情況下,或會先作質疑,後才假定」為除權理由。當然,何謂濫用IP封禁例外,此處仍在討論。但在括弧之中,似乎上列條文「濫權」並不應該局限於「濫用封禁例外以濫用傀儡」。《權限解除方針》其中一可投訴成立條件是「沒有悔意:每個人也有犯錯的時候,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所以用戶的態度,是否真心改過,會否謹言慎行,會否重犯等也是考慮除權的因素。」用戶到底會否謹言慎行,似乎應該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J.Wong 2018年2月12日 (一) 05:42 (UTC)[回覆]
  • 一些內地人濫權管理員,一直針對上海用戶,經常濫權封禁上海用戶。所以,封禁並不一定意味着用戶有錯,經常是那幾個管理員濫權。Juncta In Uno Omnia留言2018年2月12日 (一) 05:55 (UTC)[回覆]
  • 基於《權限申請方針》規定只授權予沒有不當行為及能夠適當使用權限的用戶,所以對用戶除權是不應被解讀為只有所持的特定權限被不當使用時才會導致除權,因為用戶如有不當行為本來不符合給予授權及持有權限的要求,《權限申請方針》對用戶授權的行為綱領是凌駕於《權限解除方針》只要濫權才會除權的窄解。用戶不應將授權及除權分割看成只要在申請權限時沒有不良記錄,當得到權限後就可自我放縱,以為只要沒有濫用權限,縱使經常違規都仍可保留其所授權限。--Thomas.Lu留言2018年2月14日 (三) 03:15 (UTC)[回覆]
    • 「只授權予沒有不當行為及能夠適當使用權限的用戶」的邏輯,我認為是有不當行為者,其濫用權限的可能性較高,故較難信任而不授權。得到授權者則可通過其得到權限後的編輯記錄判斷是否能善用權限。此處的IPBE與巡查和回退不同。如果一名用戶獲得巡查權後並不巡查新條目,也不創建新條目,但反覆搞破壞,此時可以認定若該用戶進行巡查或創建新條目,可能導致不當條目通過巡查,從而除權(回退同理)。但IPBE與此不同,即使是反覆破壞的用戶,若其長久以來的記錄顯示在IPBE的使用上可以信任,那麼在當事人身處大陸的情形下,撤銷IPBE的理由就不那麼充分了。再者,權限本身不是特權,我認為沒有所謂「對記錄良好之用戶的不公平」--Tiger(留言2018年2月17日 (六) 09:45 (UTC)[回覆]

方針小修改︰解除權限方針

已通過:
先修訂後審議完成,展示已越七日,下列全部修訂通過。--J.Wong 2018年7月5日 (四) 02:15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提案強制要求除權前要先嘗試溝通

現時維基在申請解除權限時並不強制要求要先有溝通,這本身在提倡「溝通」,「共識」的維基社群本身就不恰當。而且申請除權前應該先讓當事人得悉自己犯了什麼錯誤,並給予他機會改進,而不是直接除權。再者對比權限更大的管理員,彈劾頁面卻清楚寫明

因此提案REVOKE亦應強制要求除權前要先嘗試溝通。-AINH留言明日大嶼,後日大鑊 2018年10月25日 (四) 10:12 (UTC)[回覆]

(+)支持:這個提案非常好,先溝通,能有效化解不必要的誤會。謝謝AINH提出這樣好的提案﹗--屈原蟲♡♡→♡℃留言 2018年10月25日 (四) 13:03 (UTC)[回覆]
當然支持,溝通後還是重新犯錯才應該除權。(+)支持--Cohaf (向我留言/我的貢獻) 2018年10月25日 (四) 13:12 (UTC)[回覆]
(~)補充溝通不是說一個巡查員巡查條目懶散,我們要除權的時候需要溝通那個我們認為懶散的條目48小時,而是如果之前某巡查員一直條目巡查不理想,我們提醒了很多次(現在RFR的提醒--》警告等後)算有溝通了,討論頁面為證據。然後就可以提出除權。這是我支持的溝通。當然之前REVOKE提醒過也算溝通了。至於其他權力也是如此,巡查豁免權如果巡查員提醒一次條目不好(算溝通,第2次算警告,然後就可RFDR了)。IPBE/MMS/ACCP等就應該馬上除權。--Cohaf (向我留言/我的貢獻) 2018年10月25日 (四) 15:20 (UTC)[回覆]
@Mys_721txInufuusen看看我的提議如何?--Cohaf (向我留言/我的貢獻) 2018年10月25日 (四) 15:22 (UTC)[回覆]
創建侵權條目和廣告應立即移除巡查豁免權。-Mys_721tx留言2018年10月25日 (四) 18:12 (UTC)[回覆]
這是當然的,畢竟有經驗用戶應該不會不知道侵權以及廣告。--Cohaf (向我留言/我的貢獻) 2018年10月26日 (五) 03:27 (UTC)[回覆]
(-)反對:立即除權必須為處理濫用權限的選擇之一。巡查權等權限的授予不需要兩周投票。解除此類權限和管理員解任沒有可比性。-Mys_721tx留言2018年10月25日 (四) 14:23 (UTC)[回覆]
那麼是否應該依照具體權限拆分議題? --🐕🎈(我醉欲眠卿且去,明朝有意掏錢來) 2018年10月25日 (四) 14:26 (UTC)[回覆]
IP封禁豁免與巡查例外兩項屬於按照信任授予。必須保留立即解除此類權限的選項。其餘權限可再行討論。-Mys_721tx留言2018年10月25日 (四) 14:31 (UTC)[回覆]
我支持。但如果可以立即解除,是否也應該有申訴覆核流程? --🐕🎈(我醉欲眠卿且去,明朝有意掏錢來) 2018年10月25日 (四) 14:38 (UTC)[回覆]
(+)支持:溝通無效後方可除權。--Wikimycota~receptor 🍄 2018年10月25日 (四) 18:17 (UTC)[回覆]

管理員離任方針進行的管理員解任投票與按解除權限方針進行的解除權限,是否有以方針明訂須行溝通、採相近標準處理的必要,是討論這樣的提案時應先行考慮的。管理員解任付以投票決定,其所影響層面及所涉及的社群資源損耗問題較大,實難不加以於方針訂下重重限制,設下需行充份溝通前提;而解除權限的申請之處理有異於交付投票,係以審查方式辦理,除性質不同外,涉及層面亦遠不及管理員解任投票為大,又即使照本案加以限制,亦僅僅對審查的管理員有所影響,客觀上僅是就提出申請之後續處理設定規範,與在管理員解任投票作為發動前提的強制溝通顯然有所不同。

現行解除權限方針略以「…管理員當應盡量考慮各使用者的意見…」明定管理員考量解除權限申請時斟酌各使用者意見之必要,其精神上本就已說明管理員行使除權權限時應就各使用者加以尊重,又管理員方針略以「…管理員沒有任何高於其他使用者的特權,唯能實現社群討論所得的共識…」強調管理員使用權限時,應出於共識加以衡量之必要性,「…給予他機會改進,而不是直接除權…」本就不應發生,因此甚至是否有建立特別救濟手段之需要,在下同持保留態度。綜上所述,個人認為,管理員使用權限時就個案加以權衡如何處理,個人認為應可回歸其就權限行使之基本常識,而無須就所有個案以方針明定限制之必要。——Aotfs2013 留於 2018年10月25日 (四) 19:37 (UTC)[回覆]

統一WP:RFR權限不活躍時間

解除權限方針有這樣的規定:

當超過六個月沒有任何編輯活動,在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報告後如查明屬實便即時除權。

而目前各權限方針頁面的不活躍期限狀態如下:

提議更改以上權限不活躍時間統一為一年,以安全理由來說,大量信息發送及大量賬號建立顯然更需要安全。對於使用完畢就除權的權限,是指未使用完畢但用戶失蹤的情況,因此統一設立一個一年的不活躍時間。確認用戶參考自動確認用戶,不設期限。IPBE另案考慮。

--桐生ここ[討論] 2022年2月1日 (二) 16:54 (UTC)[回覆]

( π )題外話:同時是否應該統一允許上述用戶組移除自身權限(自動維基瀏覽器除外),比如模板編輯員目前不能自行移除。桐生ここ[討論] 2022年2月1日 (二) 19:12 (UTC)[回覆]

既然管理員是六個月除權,那麼這些也應該統一為六個月。->>Vocal&Guitar->>留言 2022年2月2日 (三) 02:24 (UTC)[回覆]
管理員是謎的六個月+一個月通知期呢,我認為應該順便廢除一個月通知期。--AT 2022年2月2日 (三) 03:08 (UTC)[回覆]
已有復權方針,因此通知期似乎沒有必要?桐生ここ[討論] 2022年2月2日 (三) 06:26 (UTC)[回覆]
支持統一,另外一個月的緩衝期給了管理員「回歸」並繼續「掛機」的機會,與解任初衷不符。--東風留言2022年2月2日 (三) 05:49 (UTC)[回覆]
我認為管理員不活動除權的期限也應該延長至一年。通知期問題,大可改成前一個月通知,期限一到就除權,這樣才符合初衷。——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2月2日 (三) 06:15 (UTC)[回覆]
一年雖然不認同,但是改成前一個月通知則合理得多。不過,如果僅管理員需要通知的話,我認為是非常不合理,除非其他權限也提早一個月通知,否則也應完全廢除管理員的一個月通知,畢竟管理員不應該有任何特權。--AT 2022年2月2日 (三) 12:41 (UTC)[回覆]
真熱愛維基的話一天不編輯都會難過,所以一年的確太長。因此應該一律半年(六個月)不活躍撤權,第五個月通知,適用於所有權限持有者。--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2年2月2日 (三) 12:48 (UTC)[回覆]
管理員和上述其他權限之持有者,在重要程度和安全風險等方面都難以一概而論吧。還不如這樣,管理員維持半年,其他的統一為一年。除權的話一律提前一個月通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2月2日 (三) 17:01 (UTC)[回覆]
管理員半年+提前一個月通知可能沒異議,讓這一點先通過公示吧。--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2年2月2日 (三) 17:06 (UTC)[回覆]
支持。桐生ここ[討論] 2022年2月2日 (三) 17:17 (UTC)[回覆]
巡查豁免者無任何編輯活動本身並不會構成任何安全性風險,因此我不建議為巡查豁免者設置不活躍除權機制。Bot無任何編輯活動的安全性風險我想聽取@Xiplus的意見。其餘權限我同意設置/保留不活躍除權機制並統一不活躍時長限制。Sanmosa A-DWY3 2022年2月2日 (三) 07:17 (UTC)[回覆]
比如賬號失竊大量建立破壞條目被自動巡查,使得巡查員不能及時發現?機器用戶是Flood,機械人Bot的不活躍期限已經是一年。桐生ここ[討論] 2022年2月2日 (三) 07:24 (UTC)[回覆]
那我不反對為巡查豁免者設定不活躍除權機制。--Sanmosa A-DWY3 2022年2月2日 (三) 10:34 (UTC)[回覆]
不能說完全沒有風險,端看您能想到該怎麼濫用這個權限,例如竊取巡查豁免者的帳號來建立難以發現的惡作劇條目之類的。--Xiplus#Talk 2022年2月2日 (三) 11:13 (UTC)[回覆]
所以我改了表態。感謝意見。--Sanmosa A-DWY3 2022年2月2日 (三) 11:20 (UTC)[回覆]
AWB 應該不用設限吧?其餘我覺得可以設限半年!--小躍撈出記錄2022年2月3日 (四) 00:11 (UTC)[回覆]
AWB目前已經被設限。桐生ここ[討論] 2022年2月3日 (四) 03:59 (UTC)[回覆]
AWB可以自己移除,只要在Toolforge架個OAuth程序當中介讓AWB者進入自行除權。 Wiki emoji | 😷🅔🅜🅞🅙🅘🅦🅘🅚🅘😷 祝百毒不侵~ 2022年2月6日 (日) 11:31 (UTC)[回覆]
這是甚麼麻煩的操作,況且你怎麼知道機械人會不會濫權(((-- Sunny00217  2022年2月8日 (二) 01:34 (UTC)[回覆]
現行條文

如有管理員的貢獻紀錄符合下列條件,則被視為處於不活動狀態: 最近六個月未曾做過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 當達到上述條件時,該位管理員應經由以下方式得到通知: 用戶對話頁 其他通訊方式,如電郵、即時訊息、電話等 當某位管理人員在行政員佈告板被提名,並且通知發出逾一個月(30天)後,該管理人員仍然沒有做過除用戶、用戶討論命名空間的編輯,其便會被取消管理人員權限,而五項管理人員權限亦會同步移除。 如欲提請取消不活動管理人員的權限,請到行政員佈告板提出。

提議條文

如有管理員的貢獻紀錄符合下列條件,則被視為處於不活動狀態: 最近六個月未曾做過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 當達到上述條件時,該位管理員會被取消管理人員權限,而五項管理人員權限亦會同步移除。 如欲提請取消不活動管理人員的權限,請到行政員佈告板提出。

在管理員未編輯和未操作時間達到第五個月時可以由以下方式得到通知: 用戶對話頁 其他通訊方式,如電郵、即時訊息、電話等。

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2年2月16日 (三) 10:01 (UTC)[回覆]

提案

Wikipedia:模板編輯員

現行條文

模板編輯員在一年內沒有任何編輯。

提議條文

模板編輯員在六個月內沒有任何編輯。

Wikipedia:大量訊息發送者

現行條文

若大量信息發送者有濫用權限的嫌疑(例如:利用大量信息發送功能發送廣告信件),則用戶在發現後,可以至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通報解除。

提議條文

若大量信息發送者有濫用權限的嫌疑(例如:利用大量信息發送功能發送廣告信件),則用戶在發現後,可以至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通報解除。當大量信息發送者超過六個月沒有任何編輯活動,報告後查明屬實便即時除權。

Wikipedia:大量帳號建立者

現行條文

若大量賬戶創建者有濫用權限的嫌疑,則用戶在發現後,可以至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通報解除。

提議條文

若大量賬戶創建者有濫用權限的嫌疑,則用戶在發現後,可以至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通報解除。當大量賬戶創建者超過六個月沒有任何編輯活動,報告後查明屬實便即時除權。

Wikipedia:檔案移動員

現行條文

-

提議條文

解除權限 若文件移動員有濫用權限的嫌疑,則用戶在發現後,可以至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通報解除。當文件移動員超過六個月沒有任何編輯活動,報告後查明屬實便即時除權。

Wikipedia:巡查豁免權

現行條文

-

提議條文

當巡查豁免者超過六個月沒有任何編輯活動,報告後查明屬實便即時除權。

具案,稍後開始公示。->>Vocal&Guitar->>留言 2022年2月25日 (五) 01:53 (UTC)[回覆]

我認為一年為宜,半年稍嫌短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2月25日 (五) 02:46 (UTC)[回覆]
一年的必要性為何?退一步說即便因不活躍而除權,再申請也沒有任何障礙,看不出有因此而影響用戶貢獻的情況。->>Vocal&Guitar->>留言 2022年2月26日 (六) 05:17 (UTC)[回覆]
就安全的角度來說,一年並不算長。另外與其讓有編輯gap的人(不少)重複走申請流程,還不如放寬一點。——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2月26日 (六) 07:00 (UTC)[回覆]
無根據的放寬只是不負責任而已。--。->>Vocal&Guitar->>留言 2022年2月28日 (一) 01:18 (UTC)[回覆]
無根據的緊縮只會增加行政負擔。要不規定一個月甚至一個禮拜沒上線就除權,不僅更加安全,而且再申請也沒有任何障礙。還是您要說,制定模板編輯員方針的人不負責任?管理人員手握重權,加上社群對其有一定程度的特殊期望,設置六個月活躍門檻尚情有可原;至於其他權限,則未見如此嚴格限制之必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2月28日 (一) 08:35 (UTC)[回覆]
瀏覽算上線嗎?如果算上瀏覽的話,一個月不上線就除權也沒什麼問題。--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2年2月28日 (一) 08:43 (UTC)[回覆]
制定模板編輯員方針的人當然是未盡責任,中文維基百科有權限申請方針和解除權限方針,不活躍的期限已規定在前述這兩個方針內,而英文維基百科沒有,所以不活躍期限是規定在各個權限方針/指引內;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直接採用英文方針的翻譯,未合適本地化,也未提出這個問題討論,才造成同層級的方針互相牴觸。一個好的反例是Wikipedia:權限申請#解任對於同時持有AWB使用權及機械人權限的帳號進行豁免,如果其他權限要採用不同期限,也應該如此記載。--Xiplus#Talk 2022年2月28日 (一) 09:18 (UTC)[回覆]
照理說模板編輯員方針算是「特別法」,應該優先於其他權限解除的一般法,不嚴格有抵觸問題,不過本站似乎沒有相關概念,那還是得確定一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2月28日 (一) 12:27 (UTC)[回覆]
以目前條文為了執法這樣解釋應該沒問題,但仍然修正為宜,至少加上「若個別權限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等字樣。--Xiplus#Talk 2022年2月28日 (一) 14:15 (UTC)[回覆]
六個月的必要性為何?為何一年不安全,而六個月安全嘛… 桐生ここ[討論] 2022年3月2日 (三) 16:34 (UTC)[回覆]
持有權限的帳號較容易遭受攻擊(即嘗試破解密碼登入),當然在被破解後,不同權限的危害性不一,但低權限的危害不能說沒有。至於為何是這個期限,我就不知道了,可能是經過研究調查得出這個數字,也可能是有人隨口一個數字就被(以前的)大家接受了。--Xiplus#Talk 2022年3月3日 (四) 01:04 (UTC)[回覆]
如果沒有持權者的不活躍期間介於六個月到一年之間,即表示無論選擇哪個期限,被除權的數量都是一樣的,管理員要復權的工作量也是一樣的,那麼選擇越短的期限越安全,所以選擇六個月。當然前面這只是假設,期限是安全性跟工作量的合理取捨,如果六個月改成一年能大大降低工作量,安全性又不至於放寬太多,那就可以選擇一年,不過實際能降低多少工作量就應該是主張一年的人要負責舉證的了。--Xiplus#Talk 2022年3月3日 (四) 01:09 (UTC)[回覆]
除了模板編輯員值得討論以外,其餘覺得沒有必要,中文維基百科有權限申請方針和解除權限方針,不活躍的期限已規定在前述這兩個方針內,不同於英文維基百科沒有這兩個方針才需要逐個方針規定。--Xiplus#Talk 2022年2月28日 (一) 09:21 (UTC)[回覆]
那相當於應該是把模板編輯員的期限字眼拿掉?--SunAfterRain 2022年2月28日 (一) 10:14 (UTC)[回覆]
如果有其他撤權準則,條列在一起無所謂(即Wikipedia:模板編輯員#撤權準則),但單純複製貼上相同的條文到多個頁面就不必要了。--Xiplus#Talk 2022年2月28日 (一) 14:12 (UTC)[回覆]
可以解釋為,其他方針雖然沒有指定時間,但是適用解除權限方針,所以不是不限期,而是六個月對嗎?桐生ここ[討論] 2022年3月2日 (三) 16:34 (UTC)[回覆]
沒有指定時間的就是6個月。--Xiplus#Talk 2022年3月3日 (四) 00:58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