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與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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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刑法
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為作為 · 不作為
結果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 意圖
構成要件錯誤德語Tatbestandsirrtum · 不能犯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預備
繼續犯 · 狀態犯德語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自救行為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
法律認識錯誤 · 許可認識錯誤德語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德語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德語Tatmehrheit

數罪併罰 · 連續犯
加重原則德語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則德語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法原則 · 輔助性原則 · 吸收犯
牽連犯

刑罰論
法定刑日語法定刑

死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緩期執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沒收 · 從刑
罰金 · 科料(小額刑罰)

褫奪公權 · 剝奪政治權利

處斷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數罪併罰
易科罰金 · 緩刑
假釋 · 減刑

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終身禁業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其他學說
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 精神障礙

犯罪客體

法益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 過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為作為 · 不作為
危害結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預備

二階層論

自首是指犯人犯罪未被發覺前[1],向負責管理的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具偵查權之人)告知其罪行,並接受裁判。在中國大陸以及台灣,自首都是法定減刑事由之一。投案則是指犯罪已被發覺,但不知犯人身份[查證請求],或已知犯人身份時後犯人主動到案,配合偵查並接受裁判。在台灣,投案不是法定減刑事由之一[1],而在中國大陸,投案是法定減刑事由之一。「投案」和「自首」兩個詞彙時常會被非法律界人士錯誤使用,或者被合稱為「投案自首」。

如果犯人犯下罪行過重(如惡性謀殺強姦搶劫,以及巨額貪污等),即使有自首或投案情節,有時也不會被從輕或減輕處罰。例如在中國大陸,對於犯下性質極其惡劣的故意殺人罪和涉及數額特別巨大的貪污罪的嫌犯,即使其自首或投案,法院也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比如上海殺妻藏屍案中的兇嫌朱曉東。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