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关注度 (人物)/存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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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

请大家多加补充,发表意见。 Peterpan 18:31 2005年4月14日 (UTC)

至少要比黄世泽出名!才有资格成为条目--220.133.148.193 18:36 2005年4月14日 (UTC)
由于之前我自己的名字被列在删除条目中,所以不方便讨论,现在已经被删除了,所以我表达一下我的意见。
  1. 成就、贡献这两个词的中立性:成就、贡献这两个词有着“正面”的词性,比方说在台湾来说,李师科,陈进兴,都是很重要的人物,但是他们的重要是因为他们犯下有历史意义的大案子,我们可以说成为台湾第一个抢银行的人是一种成就或者贡献吗?另外要知道贡献这个词单独使用是常常没有意义的。贡献要有对象。还好在这个传记标准中,使用的是“他在自己工作的范畴内是否作出了相当的贡献,足以留在历史之内?”这个用法,基本上没有太大的问题,只要补上一些条文补充,就行了。但是有一定成就这个词可能需要修正成较为中性的说法。
  2. 另外还是就“某种程度成就”这个词做讨论,成就这个词本身是非常主观的,像是连续成为世界吃热狗大赛冠军两年,是一种成就吗?这样很容易产生争论。我认为应该应该使用的说法是,写出来的这个传记是否会让人感到兴趣,是不是对有些人会有用?百科上面的任何条目任何条文都是写给人看的,条目是否应该存在的唯一判断标准是“让人感到兴趣”,唯一会有争议的是,有多少人会感到兴趣,到底对这些人来说有多有趣?我用有趣这个词来概括有趣、有用、资讯这三个概念。因为这三个概念其实很接近。
  3. 最后一个就是,是否要有名,我觉得名气大小不是判断的标准,一个人默默做出了令人惊讶的事情,即使不是很有名气,但是只要该项条文有根据,而且让人看到了之后觉得有意义就行了。只是有名常常会让人觉得有趣、有名的人也常常是因为有趣才有名的。

最后是一些主观的看法,我个人觉得对于人物有趣性的标准应该朝向多元化发展。以我的例子来说,我也是希望我的条文被删除比较好,因为这里列出的人太少,把我的名字孤单单的放在好几个类别中,让我有点惭愧。但是这是一个网络百科的合理现象吗?当初有人将我名字列上的原因,我觉得应该是由于我写的中国象棋软件“梦入神蛋”(又称梦入圣蛋、撤蛋)。这个软件是源代码的象棋对弈软件中,棋力最强的,而且是没有什么竞争对手的。所以拿来跟国际象棋软件 crafty 的重要性比拟其实并无不可。 crafty 的作者也列入的英文的wikipedia,这也大概是他这个人被列上的最主要原因。况且另外我还写过,Xcin Anywhere 这个东西,1998-2001 年之间大概所有在 linux 上使用中文 X 视窗的人都是使用我发展的原理来使用中文的。

Robert Hyatt 博士之所以被列上,是因为他有趣,使用 crafty的人都会好奇是个什么样的人写出这样的程式。所以客观的来说,我的名字被列入并无不可。因为看到的人可以得到资讯,写过某某象棋软件的人,原来也发明过 X视窗上的中文外挂方式,他也做过些什么事。

另外像是我写到中文 perl 的模组,我也想写作者唐宗汉的条文,他真的做出什么天大不得了的事情吗?也没有,不过他有写过很多有趣的作品,他的生平会让很多人感到有兴趣。而且,市面上有关于他的书。

我也想将一些现代的职业棋手、运动员加入。这些人也许在历史上只是一个注脚,也许有些人认为不过就是运动员。但是有关他们的资料,对很多爱好者、半爱好者来说有意义。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人都列,而是他们做过一些让人感兴趣的事情,这些东西在旁人看起来没什么,也许正是棋迷津津乐道的事情。 --Weijr 19:17 2005年5月17日 (UTC)

本条目仅仅是一个指引,而不是方针

我的理解,指引就是建议,而不是强制性的规则。所以,本条目的意义就是指引用户按照这些标准创立传记条目,但当条目不符合其中某一标准时,不能根据这一指引提出删除条目。现在很多条目都是因为不符合本条目的标准而被删除了,这是不应该的。-无名无形 02:54:13 2006年3月13日 (UTC)

电视、电影的制片、导演、编剧或主要演员,或一系列次要角色。作品必须曾经以商业发布,观众不少于5,000人

当中的商业发布是否只限零售,因为香港的电视作品要隔一段时间才有售,更不是每套也能买和难以量化是否不少于5,000人观众--Onon19820531 02:07 2007年1月31日 (UTC)


检讨WP:BIO有关艺人的收录标准

Wikipedia:成为维基百科传记的标准中提及,“电视、电影的制片、导演、编剧或主要演员,或一系列次要角色。作品必须曾经以商业发布,观众不少于5,000人”的艺人便合乎收录标准。可是在提删表决的实际执行上,这类条目很多时都会被删除,有支持保留者提出此规则抗辩,但最后都失败。为免规则名不副实,大家认为有没有需要改动这个规则?是否需要由5,000人提高至50,000人甚至更多?(香港一个普通电视节目至少也有数十万人观看,可供大家参考。)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9月15日 (六) 09:40 (UTC)

这里,我想起了一个故事,顺便一题,2003年在欧洲某国的纪录片展会上,CCTV-10的负责人去发言,说:请诸位计算一下,0.1%的收视率在你们国家意味着什么.在场许多国家的纪录片制作人都摇摇头,这位负责人又说:在中国,0.1%就是130万。这个故事仅供参考。--一叶知秋切磋 2007年9月15日 (六) 10:22 (UTC)

  • 我有个不一样的想法,就是以内容而论。意思就是说,今天如果一个艺人知名如张国荣,但是该辞条的内容空洞,未依百科要求撰写,也不该保留在维基百科内,但是如果是一个“所谓不知名”的艺人,其内容能够有所凭据,内容丰富,也是值得百科收藏。大家想到评断艺人知名与否的方法,也许就是传统的电视、报纸,但是"艺人"表演的领域很广,有的是在舞台、有的是在街头、有的是在Pub,网络也变成一个表演平台,这些人所影响的范围,也不限于是电视机前,甚至还有社会影响力。许多在(中文)维基百科上的艺人辞条,都未依照生者传记,附上可信赖的出处来源,甚至是连八卦小报也成为来源,而许多“不知名”的艺人,反而有有信誉的出版社或是有深度的电视节目制作专题,相较之下,我还比较信赖这些内容。—KJ(悄悄话) 2007年9月15日 (六) 18:51 (UTC)
  • 麻烦KJ指出八卦小报的具体标准(直接列出全部八卦小报也可),谢谢。—我是火星の石榴 2007年9月20日 (四) 06:05 (UTC)
    • KJ说得也有道理。假如大家同意以上的原则,我认为也应写进WP:BIO内。我发起这个讨论的目的,也只是希望WP:BIO的原则与实际的提删做法不会是完全两回事。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9月16日 (日) 02:49 (UTC)
      • 这不是两回事,您所说的提删状况是条目的内容不足,而非该演艺人员不符合收录标准。一个符合值得收录标准的条目,被提交删除,往往是因为有其他理由,例如品质问题。--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9月16日 (日) 03:10 (UTC)
        • ( ✓ )同意,可以写成正式文本了。一定要强调来源这一点,字数少一点没有关系,就怕这个人是凭空捏造出来的。--一叶知秋切磋 2007年9月16日 (日) 07:12 (UTC)
        • (!)意见,除了部分赞同以上讨论内容外,在此也提出一点小意见:除了‘主要演员’门槛外,所有类似条目争议时候,建议以Wikipedia:知名度的“独立文献>2”为管理员考量删除或合并至其他条目与否的关键。因循此,我强烈建议将此“文献”标准特别强调于Wikipedia:成为维基百科传记的标准引言上并凌驾于条文内容与投票共识上。延伸上方维基朋友的例子,如果一位火热新人在大陆主演了一出大戏,而维基朋友仅以一则新闻稿做出了合乎DYK作品且经多数投票通过留存,即使此,我还是认为该作品不符合维基百科收录标准。这标准亦可适用于虚拟人物(如:林朝英的丫鬟(她且非‘主要演员’)、公孙止)或香港公共屋邨(如:模范邨)或台湾村里或大学科系或大楼建筑。讲白一点,有心建立此条目者,须在建立前找出多于或等于两则的独立文献﹔不然就可以以违反维基方针为由被提删或在投票通过后遭管理员删除或合并至其主条目。--winertai 2007年9月17日 (一) 00:56 (UTC)
          • (!)意见,建议仅针对中文维基中较可能设立浮滥的类型订定特笔性标准,在此列举如下:人物、书籍、网站、虚构人事地物、新闻事件(含社会案件、法庭判例)。地点(村里以上)则假设皆有特笔性(日语维基有一专题即试图设立所有日本境内现存及废止之市町村条目而假设全部皆有特笔性),这样会比较妥当。WP:N则无须指引化,因为目前中文维基并没有迫切需要。--RekishiEJ (留言) 2008年8月7日 (四) 19:49 (UTC) 修正 2008年8月8日 (五) 10:31 (UTC)

案例

在中文维基百科上有没有不适合维基的像在世人物传记之类的内容的案例?—Rubia 2008年12月10日 (三) 22:53 (UTC)

列表人物的收录标准

很多文章有人物列表但是没有引用来源证明人物属于列表,比如清华大学(需要自我参照维基上的其他文章才可以证明)。这造成文章内大段未注明来源的内容。我觉得列入列表的人都应该有可靠来源证明人物属于列表,特别是在将人物列入像太子党这样有贬义的列表时候。--Skyfiler (留言) 2009年10月27日 (二) 05:37 (UTC)

提议厘清人物关注度中的演员是否包括声优

目前指引中提到“电视、电影的制片、导演、编剧或主要演员,或一系列次要角色”,我觉得把这段加以补充厘清,可以对近来引发争议的声优条目关注度问题有所助益。

其中关键问题就是,声优是否是演员的一种?个人觉得如果不写清楚其实可以如此认定,但这样太过不明确会有争议,所以希望大家提供意见,有比较明确的共识后直接在指引中说明清楚,以做为未来相关条目处理的依据。ffaarr (talk) 2011年1月20日 (四) 04:49 (UTC)

如果声优不是演员那么相声演员甚至歌手都不是演员。在这个问题上声优应该与他们一视同仁。—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1月20日 (四) 12:18 (UTC)
其实英文维基百科的en:Wikipedia:Notability (people)是有提及配音员的,不过除此之外,
《五大支柱》en:Wikipedia:Five pillars说:

All articles must strive for verifiable accuracy: unreferenced material may be removed, so please provide references. Editors' personal experiences, interpretations, or opinions do not belong here. That means citing verifiable, authoritative sources, especially on controversial topics and when the subject is a living person.

维基媒体基金会理事会决议Foundation:Resolution:Biographies of living people说:

As the popularity of the Wikimedia projects grows, so does the editing community's responsibility to ensure articles about living people are neutrally-written, accurate and well-sourced.

Ensuring that projects in all languages that describe living people have policies in place calling for special atten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neutrality and verifiability in those articles;

--Mewaqua 2011年1月20日 (四) 12:58 (UTC)
这样看来英文版的确是把声优和演员一体看待的。另外,生者传记是正式方针当然要遵守,但这里讨论的重点是“关注度”问题,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ffaarr (talk) 2011年1月20日 (四) 14:52 (UTC)
目前提出这个讨论几天,尚未有反对意见,假如再过几天仍未有反对意见,我会视为已获得共识并在指示中作出说明,并以此指引来处理声优条目。ffaarr (talk) 2011年1月23日 (日) 05:03 (UTC)
配音员是应该包括在内的,不过你打算如何写这道指引呢?就算是参考英文版,为免引起争议,最好先有清晰的几句中文先放上来讨论。另外,很奇怪啊,看来看去,这些厘清指引的讨论最为实际,却静得过分,和楼上的对比真大。Oneam 01:00 AM (留言) 2011年1月24日 (一) 12:40 (UTC)
嗯!没人讨论我也觉得无奈,目前打算的改法是变成““电视、电影的制片、导演、编剧或主要演员(含声优),或一系列次要角色。作品必须曾经以商业发布,观众不少于5,000人 ”以加括号补充说明的方式来完善。ffaarr (talk) 2011年1月25日 (二) 01:19 (UTC)

这样我想可以了。经此一事,我发现中文维基很多的指引均不甚完整(相对英文维基而言吧,不是说那边一定是对,但较中文维基具体)。比如EN关注度有这样一句

  • 中文维基写成:

好像相差不少吧?似乎应是“一个主题若不违反维基百科不是什么,并有充足(见关注度标准,如人物就是Wikipedia:成为维基百科传记的标准)、可靠二手资料来源(可靠及二手资料来源正是independent sources的标准,见下),便可收录。关注度主要用作条目的收录标准,而非条目内容标准。”

在中文维基,我们没有independent sources这个页面,只连接到WP:可供查证。EN independent sources写得其实与之相近,提到可靠来源是要保证条目以中立观点编写,而非原创研究:

  • 继续Notability:
  • 中文维基则是:

似乎较接近了,但关注度标准那个BOX,中文只有两项去到正式(包括现在吵翻天的人物),反之英文早已完善。

厘清这些指引,以杨善谕配音的剧集之多(虽然没有梁少霞那么多),我想她已经足以符合标准收录的。

不过,这些争吵真的让我很失望。当我们高举WP:NOT时候,有没有人记得维基百科不是战场?要证明杨善谕可以/不可以收录,应该花时间去截动画片头/尾的配音表、讨论现时中文维基的指引如何写明条目可以/不可以收录、要更改应如何更改(像这个讨论),而不是截一个字幕图去证明传媒关注、到TVB讨论区吹嘘百科一个提删令杨善谕辞职、乱放抗议模版(你可以透过提议修改方针等方法改变维基百科,但改变从不会因口号、动员以及抗议而来。)、互相攻击谩骂(两边都有,大家眼见。对方乱来不代表你也可以乱来。)。这些争吵根本无助百科改善。花那么多时间,不如脚踏实地去检视中文维基百科的指引之不足,并讨论如何更改,才是解决之道。Oneam 01:00 AM (留言) 2011年1月25日 (二) 03:46 (UTC)

(+)支持,Oneam说出了我的心底话。-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1月25日 (二) 04:53 (UTC)
讨论放置一周,无反对声优(配音员)视同演员的意见,故视为共识,已增加指引中的说明。将依此指引处理声优条目。ffaarr (talk) 2011年1月27日 (四) 08:55 (UTC)
这个指引与通用关注度方针存在可能的冲突。通用关注度要求有第三方可靠来源的深入报道,而此却没有。那么是否只要是职业属于演员的都有关注度?因为只要是片子正式发行,其观众几乎都会大于5000人,那么所有在片子中演出的人都符合这个要求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月30日 (日) 09:27 (UTC)
两者应该没有冲突,Wikipedia:关注度表明:1.“如果某一主题符合下述的通用关注度指引,那么我们便可认为该主题的受关注程度满足创立条目的要求。”2.“此外,如果某一主题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学科关注度指引之标准,则其同样可被视为具备关注度:学术关注度、书籍关注度、电影关注度、音乐关注度、数字关注度、组织和公司关注度、人物关注度以及网络内容关注度。”即是说,它认为某事物不满足 1 但满足 2 亦可。
不过,行政员Ffaarr在tvb forum的留言,给我的感觉是“表示软弱、屈服”,造谣者在事件中根本没有自我反省
--Mewaqua 2011年1月30日 (日) 10:27 (UTC)

关注度

根据维基百科的一项指引WP:BIO“电视、电影的制片、导演、编剧或主要演员,或一系列次要角色。作品必须曾经以商业发布,观众不少于5,000人”,香港人口有700万人,观众一定不会少于5,000人,只要该艺人曾拍摄电视节目,该演员便有一定的知名度,也乎合维基百科的方针。

个人认为应该参考英文版重新撰写--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2月27日 (一) 12:42 (UTC)
不好意思,有一个大胆提议;就是对于香港的电视节目资料建立香港的主题wiki,并用中文和粤语维基百科为中转站。
↑建议阁下(99.237.104.65,于2010年12月28日16:40)加上签名(留言后加入“~~~~”会自动签名),以保障阁下的留言有效。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03:17 (UTC)
其实香港电视大典已经存在了,只是目前使用率还不是很高。ffaarr (talk) 2010年12月29日 (三) 03:20 (UTC)

关注度不只是取决于媒体报导,报导只是使之具备Help:知名度,当然知名度高也可成为条目成立理由。WP:关注度指引应当是为了那些知名度重要度不足或影响力不高却仍有不少人会来关注的条目免除被删除(尤其是那些未被报导的也未得奖的国家选手人物条目),此也排除那些Wikipedia:维基百科不是什么Wikipedia:胡言乱语与违反WP:生者传记所列等状况下,尽量减少以关注度为由当成删除条目之理由。--吟游诗人~安可 留言請按此☺ 2011年1月8日 (六) 20:00 (UTC)

请参考百度百科的蔡考蓝可看出,其人绝对符合当时苹果派提出的“符合指引要求:电视、电影的制片、导演、编剧或主要演员,或一系列次要角色。作品必须曾经以商业发布,观众不少于5,000人。”标准,可惜硬是要将此条目删除,此情况亦发生在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0/08/09#张舜琴只凭一句“只是一个没上班的教授而已”就可以删除条目吗?为何不再多搜寻一下就可找到http://www.djbkw.com/dswz/2008/0626/article_55.html ,实在可惜此编者的辛苦结晶就此被毁灭。--吟游诗人~安可 留言請按此☺ 2011年1月8日 (六) 20:11 (UTC)

    • 有关蔡考蓝的演出是否可算“次要角色”,便是本次讨论的重点,欢迎提出意见。有关张舜琴的讨论,你忘了把之前一句抄过来:“跟罗隆基结婚3年便离异。本人只是一个没上班的教授而已。”至于为什么有“没上班的教授”一语,是因为该条目的内容只是有关大学中有人挂名支薪而没有上班的个案,记忆中连罗隆基也没有提及。为免混乱,如欲讨论张舜琴此问题,建议另起一节讨论“关注度:名人之夫/妻/子/女”。—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月9日 (日) 18:17 (UTC)
名人之家属按照BLP方针就行了,若自己无独立关注度甚至不应在条目中提及-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1月17日 (一) 03:04 (UTC)
  • (!)意见由于上面提的两个条目我都投了保留票,我也说说我当时的想法。蔡考蓝的问题我直接引用了指引要求“电视、电影的制片、导演、编剧或主要演员,或一系列次要角色。作品必须曾经以商业发布,观众不少于5,000人。”,我认为所有角色中除了主要角色,自然就是次要角色。其实“次要”的意思就是“非主要”。其二,我再谈谈名人直系亲属的问题。名人亲属的关注度不会和名人等同,不过不可否认的是,它的确也会因为是名人亲属的关系而有所增加。 比如很多人都希望多了解中国国家主席的妻子的情况,即便她是一个默默无闻的人。(当然也必须符合可供查证)。我认为单凭“中国国家主席的妻子”这样一点,就已经符合关注度的要求。当然,中国市长的夫人可能就不能符合关注度的要求。这取决于名人究竟有多大的名声。还有此人本身的关注度,大学教授要比普通工人关注度高,两者加起来恐怕就能符合关注度的要求。-- 苹果派.(留言).本人现在申请成为管理员,欢迎发表意见 2011年1月20日 (四) 18:24 (UTC)
  • (!)意见:童星的知名度普遍比成人的演员低,深入报导的新闻可以说是万中无一,但如果他经常出现在一个节目中(不分主、次角色),他就应该有一定的知名度。只要列明那个节目名称,应可代替传媒关注度。小希~* (留言) 2011年1月24日 (一) 16:41 (UTC)
另外近期创建的潘晓彤也面临类似问题,2月6日关注度到期后亦会面临提删命运。--吟游诗人~安可 留言請按此☺ 2011年1月28日 (五) 09:28 (UTC)

想把Wikipedia:BIO弄的更明确一些

最近看了一下自己挂关注度的胡明德条目,又翻阅了WP:BIO,结果发现方针还是说的很不明确,就拿在世人物一段来说:

欢迎您在维基百科编写符合以下条件的人物介绍。这些条件不具排他性,意思是维基百科里面有许多人物条目未必符合以下的条件,也无必要故意删除那些条目。(问:在什么情况下“未必符合以下的条件”也不需要删除?


国家、省、州级的重要政治人物(现在还有很多市长县长之类的条目,不知是否应该放宽方针?

传媒有广泛报导的政治人物(地方一级传媒的报导算不算“广泛”?)大众广泛认识的演艺人物,或对舆论有影响力的人

广为人知、获得广泛高度赞誉、具有特别出色表现的运动员

电视、电影的制片、导演、编剧、主要演员或声优,或一系列次要角色。作品必须曾经以商业发布,观众不少于5,000人

作家、编辑或摄影师曾经出版书籍、影集,作品印数不少于5,000

音乐人,作品集卖出不少于5,000张

画家、雕塑家、书法家、工程师等,必须是在所属行业内取得特殊成就,将名入行业历史的人物(这个也是胡明德条目我所不清楚的一点,在google新闻上查了一下没有报导,但是一些地方报纸就有报导。

在有新闻价值的事件中,扮演关键角色的人物

如上,希望大家给点意见--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2011年4月13日 (三) 12:46 (UTC)

这话说起来就长了。Wikipedia:BIO是很早时候建立的,后来一直没有做大的修改。以前的共识可能更靠近传统百科的习惯,因此要求比较高。现在随着越来越多人的加入,收录的标准经过长时间的讨论也比以前降低了不少,而这个没有及时的更新补充,因此就看着有些怪了。另外,Wikipedia:BIO本来也就是一个指引性质的,就是这里提到的范围基本上收录没有问题而已--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3日 (三) 13:48 (UTC)
看来是时候进行讨论以更新了,看人家英文维基百科搞的--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2011年4月13日 (三) 14:22 (UTC)
(~)补充:书生刚才说,“收录的标准经过长时间的讨论也比以前降低了不少”,可否给一些例子说明是什么讨论造成了收录标准的降低?--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2011年4月28日 (四) 08:50 (UTC)
法律上也有类似的“无罪推定”,也就是没证明有罪前假定无罪。这些叙述是描写怎样的条目是“侓得收录”,但反过来说,并不意味这不符合这些指引的条目“一定不值得收录”。ffaarr (talk) 2011年4月18日 (一) 15:35 (UTC)
话说现在英文维基百科中的WP:BIO这一段是怎么说的?好像都没有了。--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2011年4月28日 (四) 08:47 (UTC)

关于提到5000的三条标准

电视、电影的制片、导演、编剧、主要演员或声优,或一系列次要角色。作品必须曾经以商业发布,观众不少于5,000人

作家、编辑或摄影师曾经出版书籍、影集,作品印数不少于5,000

音乐人,作品集卖出不少于5,000张

我觉得这三条标准有些别扭。销量和关注度没有非常紧密的联系。有些作品即使销量达到几万、几十万也不一定有媒体报导,而有些销量少或是未制作的作品也有具备关注度的可能。单独这一条标准实在做不到什么。--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2011年5月1日 (日) 11:22 (UTC)

什么是国家、省、州级的“重要”政治人物?

除了省长、州长之外,下面的还有哪些是算“重要”?这还是没说清楚啊。--管闲事Inspector留言2011年5月8日 (日) 10:44 (UTC)

5000这个标准会阻碍收录部分有根有据的人物

只要是真实存在的东西或人,就算没达到5000这个标准、暂时没标注来源,建议也收录加保留,让大家一起完善它。楷叔讲古 (留言) 2011年6月8日 (三) 18:29 (UTC)

意思是维基百科里面有许多人物条目未必符合以下的条件,也无必要故意删除那些条目。

并非是强制性的一个方针,若此人满足关注度,自然可以收录--Ben.MQ 2011年6月8日 (三) 18:44 (UTC)

新闻主播的关注度

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邱薇而、李佳玲‎中, J.Wong指主播若观众多于5000自然合关注度. 跟目前一直沿用的共识大大不同, 请大家参与讨论--Nivekin请留言 2011年9月24日 (六) 05:25 (UTC)

Wikipedia:人物收录准则的类似规定:“电视、电影的制片、导演、编剧、主要演员或声优,或一系列次要角色。作品必须曾经以商业发布,观众不少于5,000人”。--Horaceho (留言) 2011年9月24日 (六) 06:56 (UTC)
讨论的重点是“主播是否属主要演员”? 我肯定他们不会属“制片、导演、编剧”, 而他们的角色是接照稿件以中立的角色读出新闻事件。事实上我个人觉得新闻报导的主角应是在主播背后写稿的新闻记者才是对--Nivekin请留言 2011年9月24日 (六) 07:24 (UTC)
讨论可能对以后相关条目的存废有影响,建议移到客栈/方针继续--Nivekin请留言 2011年9月24日 (六) 09:36 (UTC)
个人认为应该重新修订Wikipedia:人物收录准则,以与WP:关注度一致--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9月24日 (六) 10:22 (UTC)

重点不止于五千观众,亦须经商业发布,及应该有一段时间。至于时间是多久,就由于该文未有明定时间,难以断定。另外,本人认为不应强行归“主播”为“演员”,此举无疑不切实际。只不过,该文亦曾修订,加入声优,足证此文主语并非重点,重点仍在后面,数个条件。或者,不如先请各位讨论一下,该文重点是否在曝光率,抑或未止于此。至于,修订整个指引,本人不反对,不过就要看看有没有用户担起主持一职。—J.Wong 2011年9月26日 (一) 13:23 (UTC)

  • “加入声优” 是一个经漫长反复讨论而达成的共识,当时其中一个主要论点为“声优也是演员的一种”,不明白为何会成为“此文主语并非重点”的理据--Nivekin请留言 2011年9月26日 (一) 14:44 (UTC)
  • 基本上世界各大城市很难找到一个电视节目会少于五千观众,有关规则似乎形同虚设。不过以现时的规则而论,既然连不露脸的“声优”(配音员)也受规则保障,露脸的新闻主播没有理由反而不受规则保障吧? --CCCY (留言) 2011年9月26日 (一) 14:58 (UTC)
    • 若以露脸为考虑因素,则之前小主持的关注度问题亦应一视同仁--Nivekin请留言 2011年9月26日 (一) 15:33 (UTC)
      • 我本来的意思是配音员与新闻主播的工作性质相似,基本上都是依稿直说,最大分别只是前者不会出镜而后者会出镜,而出镜的人员理应较不出镜的人员更受观众注意,所以新闻主播的关注度要求不应比配音员还要高。至于小主持(儿童节目主持)方面,我认为节目主持(无论是儿童还是成人)与新闻主播的工作性质也是较为相似,所以他们的关注度要求同样不应比配音员还要高。--CCCY (留言) 2011年9月26日 (一) 16:02 (UTC)
标准一直都在,现在这个讨论的主题实际上是降低标准,以及怎么降,捅穿了这张皮实在是不好意思。大家觉得有必要转到方针版讨论吗?—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27日 (二) 19:41 (UTC)
似乎没人感兴趣了......前段时间那些小主持fans呢?--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7日 (五) 06:25 (UTC)

电子竞技选手

请问著名电子竞技选手是否能够拥有维基百科文章? 我知道的例子有:

其他没有维基百科文章的著名电子竞技选手:

  • PIS 卜严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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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efining history (留言) 2011年10月24日 (一) 13:15 (UTC)

“诱人犯罪”的红字连结?

香港资深绿叶演员魏惠文,因未有被传媒专题介绍,结果因“关注度不足”而被成功提删。讽刺的是,连结到“魏惠文”的页面超过一百个,即是现在有过百个魏惠文的红字连结。既然魏惠文已被认定为“关注度不足”,是否应该取消所有魏惠文的连结,以免“诱人犯罪”呢?不是每个人都会留意提删讨论的,也许有热心人士看到红字连结便会将之建立条目,到头来只会浪费他们编写的心血。--Tvbosco (留言) 2011年12月21日 (三) 02:30 (UTC)

让它留着吧,大把这些红链没写过,删太麻烦,以后补充回去又麻烦,非要见到红链就心痒的。--Cwek (留言) 2011年12月21日 (三) 05:58 (UTC)
可以批量消除链入。--Aoke1989留言2011年12月21日 (三) 06:36 (UTC)
我觉得所有因“关注度不足”被删的条目都应该同样如此处理。--Tvbosco (留言) 2011年12月21日 (三) 14:45 (UTC)
另一个考虑方向是剧集条目要写到详细到什么地步? 要不要每一个跑龙套的名字也写进去?--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2月21日 (三) 06:39 (UTC)
可靠来源在介绍连续剧本身的时候写到什么程度?一般情况下这种文章都不会照抄演职员表的,重要角色才有提及。--Skyfiler (留言) 2011年12月21日 (三) 09:42 (UTC)
如果依照以上建议,恐怕除了领衔主演的不足十名演员之外,所有其他演员都无法收录了。--Tvbosco (留言) 2011年12月21日 (三) 14:45 (UTC)
维基百科是转录第二手来源而不是自行收录第一手来源,应该依赖于第二首来源来判断资料对主题的重要性。--Skyfiler (留言) 2011年12月22日 (四) 00:42 (UTC)
Twinkle可以批量取消链入的,操作上不复杂。但是有没必要这么做呢?--用心阁(对话页) 2011年12月29日 (四) 04:59 (UTC)

电视、电影的“一系列次要角色”这问题已经成为多次存废讨论争议的死结。请大家再清楚下一个定论,“一系列次要角色”指的是什么?是否包括跑龙套/闲角/茄哩啡? 我的观点:

  • 翻查历史,最先的原文为“在多部电影内的重要配角”[1],后来改为“一系列次要角色”,意义反而模糊了;
  • en:Wikipedia:Notability (people)中的Notability of Entertainers,只有重要角色的概念:
  1. Has had significant roles in multiple notable films, television shows, stage performances, or other productions.
  2. Has a large fan base or a significant "cult" following.
  3. Has made unique, prolific or innovative contributions to a field of entertainment;
  • 其他的人物我们都要求有第二手的关注度来源,单单是演员可以单凭在萤幕露面而获关注度,是十分不合理且不公平的现象,尤其是一些绝大部分观众都不知名字,只是扮演主角同事、同学等闲角的无知名度演员;
  • 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中其他人物的标准都是“国家、省、州级的重要政治人物”;“广为人知、获得广泛高度赞誉、具有特别出色表现的运动员”;“所属行业内取得特殊成就,将名入行业历史的人物”,若“一系列次要角色”包括跑龙套/闲角/茄哩啡,落差未免太大吧?

--Nivekin请留言 2012年3月7日 (三) 15:47 (UTC)

想问一下英文维基是如何具体界定“在多部电影内的重要配角”的界限的,有没有什么可操作标准。—Snorri留言2012年3月7日 (三) 16:21 (UTC)
我认为还是应该以关注度为准,需要第三方的可靠来源的深入介绍才可以--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3月8日 (四) 01:18 (UTC)
仅仅在演职员表中挂个名的话,不满足深入介绍条件。英文方针里的重要性衡量标准都是第二手来源吧?重要性不是维基百科用户或者第一手来源说了算的。--Skyfiler留言2012年3月9日 (五) 01:03 (UTC)

关于“网络作家”收录维基百科词条的建议

按照关注度的建议,作家收录词条应该符合“作家、编辑或摄影师曾经出版书籍、影集,作品印数不少于5,000”,这当然可以让一部分网络作家收录进维基百科。但与此同时我还有个疑惑,网络写作中的同人作品或耽美作品,这部分作品是无法在大陆出版,只能在香港或台湾少量出版,但是又在网络上以灰色形态存在但却又有较高点阅的作者又该如何收录?当然还能用Google测试等方法来测试……不过也就是个疑问而已。 --Iceheart留言2012年4月1日 (日) 15:22 (UTC)

极赞同。Justincheng12345留言2012年4月2日 (一) 02:51 (UTC)
港台市场较小,要注意第几版第几刷的情形,一刷低到500本都有,所以要看书籍性质,以及有无进入排行榜,最后是看资历(入行几年、作品数,表示能在书籍市场上长期存活)。纯粹只是自费出版、网络发布,这些我记得在巡查员的认知是不符合关注度的。还有多高的点阅率才算热门?(有些只是抱着试阅、看免费的心态而已)多少人网络讨论才算高人气?这些都很难拿捏、流于主观。所以除非有第三方来源,如报章杂志(记者、专栏作家可,但一般投稿人不算)、或论文研究、专著中有专文提到,不然这些还未面对书籍市场竞争压力的多数网络作家,是没办法收录的。--Mihara57留言2012年4月2日 (一) 04:25 (UTC)

倘若日后完全数字化,不印实体,怎么办?--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4月2日 (一) 05:01 (UTC)

(+)赞成 假使真的科技发展到实体书不再是阅读的主力军,甚至消失,那维基百科上有关作者的关注度标准又该如何?现在或许不是制定一个标准的时候,但是应该谈谈是否该达成一个共识了。比如说对于网络作家来说,有过多少篇报道,在主要文学网站发表过多少作品,有过多少点阅才算符合知名度呢?其实这里又有个问题了,哪些文学网站是维基认同的参考网站呢?--Iceheart留言2012年4月2日 (一) 06:49 (UTC)
依我看来,这数量之类的限定都是途忙。只要有可靠第三方的专题报道就可以了。哪用这么多无厘头的数字限制。乌拉跨氪 2012年4月2日 (一) 06:52 (UTC)
其实,这不光是电子书跟实体书的差异,还涉及作家是职业跟业余的不同。人人都可以是网络作家的时代,但只有真正少数人有转战职业的实力,而多数人只停留在业余的水平。在文学网站发表过多少作品,这并没有太大的意义。任何人只要他兴趣还在,加上旁人适时的鼓励,就可以一直写下去,不断发表,积沙成塔。至于点阅数若明确定出标准来,恐怕遭有心人士自我宣传拿来作手脚。但如果商业化的电子书,付费下载次数假设是透明化的,就可以成为参考依据之一,当然该网站要有相当公信力。或是,网络作家曾获得具有公信力的文学奖(不一定要网络的),也可以当参考依据之一。但是获得青睐的作品,通常不会是同人作品或耽美作品这类的。还有要看商品化的情形,像日本的网络小说、手机小说,除了成为实体化的小说,也可能漫画化、游戏化、电视化、电影化等(以《第一次的亲密接触》为例,不只曾被电影化,在中国大陆很久以前还曾被舞台剧化,2012年在台湾也有了),这些情形将来也可能频繁出现在华人圈,也能作为参考依据之一。有曾获文学奖、作品商品化等情报,这些都算“可靠第三方的专题报道”的内容,如果能爆红到这程度,关注度大概就可以满足了。至于学术研究中被提及的网络作家,通常早有相当资历跟知名度了,所以拿来引用只是锦上添花,相关可靠来源并不难找。--Mihara57留言2012年4月2日 (一) 13:15 (UTC)
有可靠第三方的专题报道+1--铁铁的火大了抓兔子啦,抓兔子啦…… 2012年4月2日 (一) 13:07 (UTC)
所以不如细化讨论知名度的细节。--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4月2日 (一) 13:56 (UTC)
  • 任何数量上的限制都是暂时的标准,就是最低工资标准一样,现在是合适的,不代表一年后甚至几个月后就是合适的。所以,把关注度建立在任何数量标准上都是不合适的。我们应该回归关注度最初的标准来讨论这些问题。乌拉跨氪 2012年4月2日 (一) 14:04 (UTC)
少说废话,放细节。--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4月2日 (一) 14:39 (UTC)
把什么发行量,读者数之类的限制全部去掉。就一句话,存在可靠的第三方专题报道即符合关注度。乌拉跨氪 2012年4月2日 (一) 14:43 (UTC)
  • (:)回应 请将可靠的第三方专题报道细化、具体化。什么样的“专题报道”才堪称可靠的第三方专题报道?各高校官方网站、校报、校刊上的专题报道算不算?眼下媒体、报刊都在兜售“专题报道”,人为花钱可以很容易买媒体采访报道或发表论文,如何鉴别信息的真实性和含金量?必须有可操作的细则,不见得是公正的,但必须是共识的。出现新情况要及时讨论补充完善细则。--Voice Charm留言2012年4月4日 (三) 01:26 (UTC)
  • (:)回应 到报摊上看一下就清楚了,几乎所有报刊都有这样的版面,眼下很多记者专吃这碗饭。包括很多电视专访栏目,都带有交易的成分,远了不说,今年两会期间,在下就接到过多次这类访谈邀请,如感兴趣在下可以把邀请函转传给阁下。--Voice Charm留言2012年4月4日 (三) 17:52 (UTC)
你可以开一个新讨论,就可靠的第三方专题报导展开详细论述。--九紫离火很高兴认识你o(∩_∩)o 2012年4月4日 (三) 03:55 (UTC)
任何人都可以创建一个个人网页,或支付一书出版 ,然后声称自己是在某一领域的专家。 出于这个原因,自己发布的媒体,如书籍、专利、通讯、个人网站、开放的维基、个人或团体博客,网上论坛张贴,在很大程度上不被接受。

en:Wikipedia:Identifying_reliable_sources

阁下所言与在下所言是两回事,不必做无谓的争论。--Voice Charm留言2012年4月4日 (三) 03:17 (UTC)
如果阁下对这方面有兴趣,可以把英语维基的相关文章翻译过来。--铁铁的火大了抓兔子啦,抓兔子啦…… 2012年4月4日 (三) 02:12 (UTC)
还有,虽然人有发言权,但对于几乎不写条目的人来说,意见事实上几乎都会被忽略。点到为止。--铁铁的火大了抓兔子啦,抓兔子啦…… 2012年4月4日 (三) 03:21 (UTC)
噢,为这个,在下想做什么的时候自然会做!在下并不介意意见被忽略,纯属个人看法。--Voice Charm留言2012年4月4日 (三) 03:47 (UTC)
点到为止。--铁铁的火大了抓兔子啦,抓兔子啦…… 2012年4月4日 (三) 03:50 (UTC)
谢谢关照!敬请关注正题!--Voice Charm留言2012年4月4日 (三) 03:53 (UTC)
为LS挽尊--铁铁的火大了抓兔子啦,抓兔子啦…… 2012年4月4日 (三) 04:20 (UTC)
哈哈,旁观、欣赏阁下的发言!--Voice Charm留言2012年4月4日 (三) 04:30 (UTC)
阁下不是来讨论维基百科“关注度”的问题么,怎么开始自己发表无关言论了?--铁铁的火大了抓兔子啦,抓兔子啦…… 2012年4月4日 (三) 04:33 (UTC)

我觉得维基百科真正应该遵行(但很难做到)的收录标准是:当“将收录对象收录进维基百科”这个举动不会为该对象带来显著的知名度增加的时候,或者说,收录对象的知名度超过了维基百科的条目在现实中的知名度的时候,就可以收录。—Snorri留言2012年4月2日 (一) 17:10 (UTC)

WP:42,能被可靠来源解决的关注度问题就不是问题。不过我觉得我们大概又可以讨论更新人物关注度要求页面(话说好像没有正式地位),时代变太快了。网络作家你我也可以做,问题只是成功于否吧,所以看看有没有客观标准,例如电子书的销售量。只要不是当维基百科是宣传工具或爱好者站点,还是可以宽松点处理吧。-Lakokat 2012年4月4日 (三) 13:13 (UTC)
其实关注度和销售量有一毛钱关系么?如果一个非常偏门的作家被例如南方都市报专题报道了,难道还能因为他作品的销售量极低而不符合关注度?反之,如果一本书的销售量极高,比如那些什么成功学,职业规划或者什么原创理论之类的书,但市面上却见不到任何一家可靠媒体对其进行报道,那这就符合关注度了?推而广之,可靠的第三方专题报道作为最根本的判断依据应是非常合适的。乌拉跨氪 2012年4月4日 (三) 16:15 (UTC)
突然想起,网络销量是可以造假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4月4日 (三) 18:37 (UTC)
如果他们蓄意要造假,我们也很难提防,电子书没有库存的问题。就连购书网站上的实体书籍库存数,我也常觉得不可靠。例如“商品尚余xxxx”,看着数字往下掉,真以为卖得很好,但事实真的是如此吗?如果换成在多家实体书店看到该商品补货中,多少还比较可信吧?非畅销书,就看后来是否有再版、再刷、换书皮的情形。至于第三方专题报导,我建议大家平时尽量注意书评这块,尤其是“报章书评”(参见〈爱书人不可不逛的书评网站〉、〈如何开垦一片书评田地──简论台湾书评〉)。关于学术类的书评、新书提要,中国大陆的报纸、期刊似乎比较常见这类文章,港台比较少见。--Mihara57留言2012年4月5日 (四) 06:57 (UTC)
有可靠来源就当然符合关注度。我的意思是在没有来源的情况下开拓被收录的可能性。销售量只是个我认为可作为客观准则的例子,而我认为销售量与关注度有着概然性的关系。销量可以造假,媒体报道可以含金,可以乐观点吧。题外话,会不会越见接近en:WP:BLPPROD了,我一直都有思考这玩儿在中文维基的可行性。--Lakokat 2012年4月5日 (四) 07:13 (UTC)
细节还是可以考虑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4月5日 (四) 12:48 (UTC)
那还是提醒一句,不要陷入各种不可考证的数字限制中。乌拉跨氪 2012年4月5日 (四) 14:16 (UTC)

想来想去,还是应该回归到可靠来源这一步。不过如果考虑到减少冲突的话,能否加入“部分网文内容,并非维基百科否认你的知名度,因你的内容未有可靠的第三方支持所以未能收录至维基百科”这类提示?--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4月15日 (日) 01:36 (UTC)

应该是“维基百科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您的知名度,但现实内容无法满足维基百科对于关注度的要求,请提供可靠的第三方来源。”乌拉跨氪 2012年4月15日 (日) 03:46 (UTC)
可是应该加在哪里?--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4月15日 (日) 06:51 (UTC)
关注度不足模板里咯。乌拉跨氪 2012年4月15日 (日) 07:47 (UTC)
关注度不足模板是针对所有作品的,可否在其他地方做一个特别的说明,例如XX指引。--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4月15日 (日) 10:15 (UTC)

有关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中一系列次要角色的定义问题,已经多次讨论,上次讨论(己存档:维基百科讨论:人物收录准则#Wikipedia:人物收录准则)未作出相应行动。现我提出修订,请大家商量:

  • 原文:“电视、电影的制片、导演、编剧、主要演员或声优,或一系列次要角色。作品必须曾经以商业发布,观众不少于5,000人”
  • 建议修订:“视、电影的制片、导演、编剧、主要演员或声优,或多部影视作品的重要配角。作品必须曾经以商业发布,观众不少于5,000人”
  • 理由:
    • 翻查历史,最先的原文为“在多部电影内的重要配角”[2],后来改为“一系列次要角色”,意义反而模糊了;
    • en:Wikipedia:Notability (people)中的Notability of Entertainers,只有重要角色的概念:
    1. Has had significant roles in multiple notable films, television shows, stage performances, or other productions.
    2. Has a large fan base or a significant "cult" following.
    3. Has made unique, prolific or innovative contributions to a field of entertainment;
    • 其他的人物我们都要求有第二手的关注度来源,单单是演员可以单凭在萤幕露面而获关注度,是十分不合理且不公平的现象,尤其是一些绝大部分观众都不知名字,只是扮演主角同事、同学等闲角的无知名度演员;
    • 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中其他人物的标准都是“国家、省、州级的重要政治人物”;“广为人知、获得广泛高度赞誉、具有特别出色表现的运动员”;“所属行业内取得特殊成就,将名入行业历史的人物”,若“一系列次要角色”包括跑龙套/闲角/茄哩啡,落差未免太大吧?
  • 备注:
  1. “重要配角”不包括跑龙套/闲角/茄哩啡等,可参考各影视颁奖礼最佳男/女配角的提名的分量(指戏份, 不是指演技);
  2. 其他小角色艺人,如因其独特之处获媒体关注,如陈立品余慕莲陈凤冰等,也合收入资格。

请大家多作讨论。两星期后看看用不用投票--Nivekin请留言 2012年4月24日 (二) 03:25 (UTC)

(!)意见:如何界定角色是否“重要”?本人反而觉得“次要角色”的概念比较容易理解,“主要演员”可以视为男女主角和配角,“次要角色”的戏份比重在配角之下,但仍然有名称及相当对白,不包括人肉报景板似的路人甲乙丙等角色。--RiceRice留言2012年4月24日 (二) 05:21 (UTC)
  • (:)回应 现有两套标准:
  1. “主要演员”可以视为男女主角;另外就是比较重要的配角(指戏份达到可在影视颁奖礼上提名最佳男/女配角的标准,如韦家雄张松枝等);
  2. “主要演员”可以视为男女主角和配角;“次要角色”再次一等,仍然有名称及相当对白(大概是主角们的同事、同学、师兄弟等角色,如朱婉仪, 杨浚廷等)
个人倾向第一种,这样才与其他人物的标准(“国家、省、州级的重要政治人物”;“广为人知、获得广泛高度赞誉、具有特别出色表现的运动员”;“所属行业内取得特殊成就,将名入行业历史的人物”)较平衡--Nivekin请留言 2012年4月24日 (二) 06:39 (UTC)
请问如何得知观众人数?--Dragoon16c留言2012年4月24日 (二) 12:14 (UTC)
明显是靠估,如在大城市的公众媒体播放观众应多过5,000;当年是如何定下5,000人这指标?--Nivekin请留言 2012年4月24日 (二) 15:42 (UTC)
英语条目于2003年8月2日创建时已定下观众人数,原本是10,000人以上。当天,又调整为5,000人以上。2005年4月15日,Peterpan按英语条目于2005年4月6日的修订记录翻译过来,当时还是5,000人以上。2005年9月9日,这一项指标就被取消掉了。相关讨论详见en:Wikipedia talk:Criteria for inclusion of biographies/Archive 1#Total audience of 5,000 or more。--Mihara57留言2012年4月24日 (二) 16:20 (UTC)
电影有票房记录,电视剧有收视率,网剧有点击率。5千观众其实已经非常宽松。--RiceRice留言2012年4月25日 (三) 01:08 (UTC)
只想说,既然其他的关注度都依靠第三方可靠来源,演员也应该一视同仁。其实演艺人士更容易获得媒体的采访报道,这一点要求并不难达到。至于人数,那只作为一个参考建议就好了,也就是说,至少应该是5000人观看过,如果连这个数字都达不到,基本上就不用再去费劲找可靠来源什么的来证明其关注度的。但是超过这个人数,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有关注度。所以,其实删掉这个人数也行,删掉的话反而不会造成困扰--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4月25日 (三) 03:11 (UTC)
( ✓ )同意 如果连娱乐版、八卦新闻也对这等艺员毫无兴趣,那关注度也不能成立--Nivekin请留言 2012年4月25日 (三) 05:19 (UTC)
(:)回应:某些在香港上映的烂片,票房只有数万港元,以每张戏票50元计,观赏人数可以低至数百至千余,由于反应欠佳,院方多会两三天后迅即将之落画。所以5千观众这个数目并非必然,有需要留下(请参考:香港十大最低票房电影)。--RiceRice留言2012年4月25日 (三) 05:25 (UTC)
电影还可以卖到电视台放,这就有收视率的问题了。现在还可以卖网络播放权,这就有点击率了。还可以在世界其他地区播放...--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4月25日 (三) 06:38 (UTC)
还有DVD, VCD......但今次请尽量集中在“次要角色/重要配角”的讨论上--Nivekin请留言 2012年4月26日 (四) 09:26 (UTC)
我倾向第一套标准,主要角色(Main Characters、Major Characters)除主角外,再涵盖重要配角,这样的人数就已经差不多了。依照剧情的走向不同,以及相关延伸产品调整的戏份比例不同,有时甚至会让观众有重要配角是主角的错觉,重要配角是可以分摊主角戏份、互动密切的角色。而次要角色(Minor Characters)则是重要配角除外的配角,在我看来是这样。这些似乎还没有一个很严谨的标准,刚看到一些英语网页讨论两者差异的文章,如果能找到更可靠的来源就好了。--Mihara57留言2012年4月26日 (四) 14:15 (UTC)
无论如何,“一系列次要角色”没有可能涵盖所有参演人员,或者大家可以尝试列举出什么类型的角色应该被剔除。--RiceRice留言2012年4月27日 (五) 01:50 (UTC)
建议删除那些同事A, 同学B的角色,这等角色可能有名字、有对白,但没有故事主线发生在他们身上,或只是侦探剧中15个案件中某一段落出现的疑凶、受害者之类……但不应收入的范围太广,不如讨论应收入的重要配角: 以TVB《拳王》为例,在官网上有人物介绍的应可收入;人物关系图上有名的也应合格。当然不是每个剧都有官网人物介绍,只作参考。另强调的是其他小角色艺人,如因其独特之处获媒体关注,如陈立品余慕莲陈凤冰等,也合收入资格。--Nivekin请留言 2012年4月27日 (五) 02:00 (UTC)
幕前的演员只能收录主角及重要配角,反而幕后的声优(配音员)却可一律获得收录,这似乎对演员不太公平。--沙田友留言2012年4月28日 (六) 10:06 (UTC)
幕后的并不太分开主角配角,配音员什么角色都配,因此不能这样类比。黄丽芳常配坏女人,但也会配像小丸子的姐姐的角色,也会配女主角,比如说月野兔--Xtctjames留言2012年4月28日 (六) 12:58 (UTC)
声优也是同一个标准,应是为主角或重要配角配音的才收入,但正如楼上所说,一个台几百套外语片集都是那不太多的配音员在配,有时一个剧集内更要用不同声调配多个角色,曾配主角的机会大很多--Nivekin请留言 2012年4月28日 (六) 14:27 (UTC)
我认为还好四应该以第三方来源的深入报道作为评价是否有关注度的标准,而其他依据则可以作为一个参考--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5月2日 (三) 13:46 (UTC)
我也觉得配音员的问题不大,应该可以依同样标准,只要......我们的新标准可以确认下来...... --Alberth2 汪汪 2012年5月3日 (四) 02:57 (UTC)
(:)回应:本人只想重申“一系列次要角色”不应涵盖所有角色,最起码,路人甲乙丙之类的茄哩啡应被剔除。--RiceRice留言2012年5月4日 (五) 06:00 (UTC)
(:)回应这次讨论便是希望把“一系列次要角色”定下比较明确的定义。我的建议如上,你是否反对? 又有否别的建议?--Nivekin请留言 2012年5月6日 (日) 04:27 (UTC)

正式提请修改

  • 原文:“电视、电影的制片、导演、编剧、主要演员或声优,或一系列次要角色。作品必须曾经以商业发布,观众不少于5,000人”
  • 建议修订:“视、电影的制片、导演、编剧、主要演员或声优,或多部影视作品的重要配角。作品必须曾经以商业发布,观众不少于5,000人”
  • 备注:
  1. “重要配角”是可以分摊主角戏份、互动密切的角色;可参考各影视颁奖礼最佳男/女配角的提名的分量(指戏份, 不是指演技),及官网角色介绍;
  2. “重要配角”不包括跑龙套/闲角/茄哩啡等,如同事A, 同学B的角色,这等角色可能有名字、有对白,但没有故事主线发生在他们身上,或只是侦探剧中15个案件中某一段落出现的疑凶、受害者之类;
  3. 其他小角色艺人,如因其独特之处获媒体关注,如陈立品余慕莲陈凤冰等,也合收入资格。

如7天内没有人反对,将视为共识及修改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 --Nivekin请留言 2012年5月9日 (三) 07:44 (UTC)

本人其实对缩减“次要角色”的定义不太支持(我的底线是只要角色有名字、有一些对白,并在片尾的演员名单有列出演员的名字,已经算是次要角色),但既然这是获多数人认同的共识,也只好予以尊重。不过,个人认为第三项的“独特之处”较为空泛,建议将第三项改写为“不符合以上定义的艺人,必须曾获得媒体专题介绍,才可获得收录资格。”,即Template:Notability的基本要求。 -- Kevinhksouth (Talk) 2012年5月12日 (六) 08:49 (UTC)
多谢Kevinhksouth的建议, 那第三项便根据此修改-Nivekin请留言 2012年5月12日 (六) 13:38 (UTC)

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从来都只是维基百科:关注度的子方针之一,其功能应是指出Wikipedia:关注度如何实际应用到收录人物传记上,然而现在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却成为关注度方针的后门,其内容已凌驾维基百科:关注度中“维基百科收录‘值得关注的主题’,亦即已被独立来源在相当程度上予以关注的主题”的基本收录准则。因此,有必要对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作出修订。

现时问题

必须指出,维基百科:关注度是通用的收录准则,而“关注度并不一定依赖于该主题的知名度、重要性或流行度”。而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中的入选标准却全部依赖人物的知名度、重要性或流行度。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的存在亦使条目在人物没任何“可靠的第二手来源的有效介绍”下符合其收录准则,只须有来源证明其身份或工作即可,完全与维基百科:关注度扺触。

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不是什么

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不是独立存在的标准,其内容必须以维基百科:关注度为标准。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不是把不符合Wikipedia:关注度的东西收入维基的后门。

提议
  1. 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移动到维基百科:关注度 (人物),明确显示它是维基百科:关注度的子方针之一。
  2. 明确在维基百科:关注度 (人物)列明“通用关注度指引”为“基本原则”,即“如果一个主题得到了可靠来源有效介绍,而且这些来源独立于主题实体,我们便可假定该主题符合独立条目的收录标准。”实际可参考Wikipedia:关注度_(电影)中“一般原则”的写法及英语版en:WP:BASIC

--Risk留言 2013年7月5日 (五) 12:19 (UTC)

首先,5000或其他数字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不是4000?为什么也不是6000?其次,像某些地区对于配音员本身就不关注,维基百科为何要强行收录?个人认为,的确,不是任何值得关注的人物都能找到可靠来源的报道,例如学者、科学家。但是我们应该找到一个客观的标准,使之可以视为可以预见会有可靠来源的报道或等同于可靠来源的报道。例如科学家,如果其论文得到了大量的引用参考,那么就可以视为在相关领域中得到了同行的关注,可以视为具有关注度--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7月8日 (一) 01:55 (UTC)
某些配音员其实一点都不乏关注,例于声演周星驰的普通话配音员,或者是声演多拉A梦的粤语配音员,他们的声音大家时常都会听到,但因为从事幕后工作,见报机会少之又少,所以才会于维基百科:关注度 (人物)中将他们归类为主要角色的演员(虽然只是声演)。--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7月8日 (一) 02:19 (UTC)
“不乏关注”就不会“见报机会少之又少”,主要角色的演员客观上不一定有关注度。--Risk留言 2013年7月8日 (一) 04:13 (UTC)
“像某些地区对于配音员本身就不关注,维基百科为何要强行收录?”
恭录en:Wikipedia:Notability (people)#Entertainers如下:
"Actors, voice actors, comedians, opinion makers, models, and celebrities:
Has had significant roles in multiple notable films, television shows, stage performances, or other productions.
Has a large fan base or a significant "cult" following.
Has made unique, prolific or innovative contributions to a field of entertainment."
--Mewaqua留言2013年7月8日 (一) 02:35 (UTC)
Mewaqua就偏偏不引en:WP:BASIC中“A person is presumed to be notable if he or she has been the subject of multiple publishedsecondary sources which are reliable, intellectually independent of each other, and independent of the subject”?--Risk留言 2013年7月8日 (一) 04:00 (UTC)
en:Wikipedia:Notability:"A topic is also presumed notable if it meets the criteria outlined in a subject-specific guideline listed in the box on the right."
你的同一论点在上面已经有人用中文回应,不需要用英文重提一次。
--Mewaqua留言2013年7月8日 (一) 04:07 (UTC)
问题是the criteria (outlined in a subject-specific guideline listed in the box on the right)中有en:WP:BASIC,即是。“A person is presumed to be notable if he or she has been the subject of multiple publishedsecondary sources which are reliable, intellectually independent of each other, and independent of the subject”。--Risk留言 2013年7月8日 (一) 04:10 (UTC)
我对英文版的理解是(1)符合Basic criteria的条目当足够关注论;(2)只符合Additional criteria的条目可能具备足够或不足够的关注度;(3)不符合Additional criteria的条目亦可能有足够关注。--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7月8日 (一) 04:22 (UTC)
只符合Additional criteria,不符合Basic criteria的条目不具备足够的关注度。--Risk留言 2013年7月8日 (一) 04:25 (UTC)
准则中没有这句--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7月8日 (一) 04:27 (UTC)
Basic criteria就是“基本准则”,不符合基本准则,只符合“附加准则”,当然不具备足够的关注度。--Risk留言 2013年7月8日 (一) 08:11 (UTC)
这只是阁下的揣测而已。如果一定要符合Basic criteria,长篇大论写那么多Additional criteria又有何作用,写完Basic criteria已经可以收笔了,根本没有需要画蛇添足。--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7月8日 (一) 08:16 (UTC)
这是因为你连引言都没看,“A person is presumed to be notable if he or she has received significant coverage in reliable secondary sources that are independent of the subject.”,你以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去理解,而非维基百科:关注度 (人物),当然有问题。维基百科:关注度 (人物)是指出Wikipedia:关注度如何实际应用到人物传记,en:Wikipedia:Notability (people)中引言第三段已解答你的问题。--Risk留言
看不明你的论据……明白你引用的是Basic criteria中的第一句,但它没有说“A person is presumed to be unnotable if he or she has not received significant coverage in reliable secondary sources that are independent of the subject.”。我的理解是不符合Basic criteria的话就要看看是否符合Additional criteria。而只是符合Additional criteria又未必一定有关注度。--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7月8日 (一) 09:04 (UTC)
这也说得通的话,方针也没说“如果某一主题 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学科关注度指引之标准,则可被视为 具备关注度:学者关注度、书籍关注度、电影关注度、音乐关注度、数字关注度、公司关注度、人物关注度以及网络内容关注度。”这样所有方针都不用跟。谨希望阁下不再玩弄文字,Basic criteria就是“基本准则”,不符合基本准则就不具备关注度,这是最直接的理解。--Risk留言 2013年7月8日 (一) 09:15 (UTC)
我只按照字面解释,而且一般法律上的习惯,标题通常不会是法例的一部分,相信维基上的准则及指引一样可以通用。--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7月8日 (一) 09:40 (UTC)
这也说得通的话,Basic criteria与Additional criteria倒转来理解也没问题?谨希望阁下不再咬文嚼字,就方针的现存问题提出意见。--Risk留言 2013年7月8日 (一) 09:49 (UTC)
当然没有问题。两者根本没有先后的排序。--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7月8日 (一) 09:57 (UTC)
那你连Basic criteria与Additional criteria的意思上不同也不能理解?文字游戏玩完未?--Risk留言 2013年7月8日 (一) 10:14 (UTC)
只是你没有持开放态度,一早已经下了定论罢了。--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7月9日 (二) 05:55 (UTC)
如果为了坚持己见,连字义都要扭曲,那我也无话可说。不再回应文字游戏。--Risk留言 2013年7月9日 (二) 06:03 (UTC)
上面这一串争吵完全有可能避免……SiuMai一开始所说和Risk的初衷并无冲突……可是后来吵着吵着又变了。但是这个条款最大的问题,至少目前,还是5000的问题,而不是它和通用关注度的关系。另外,个人意见,目前对演员的要求至少操作上没有引发问题,比起下面那个串来已经好多了。 --达师 - 270 - 456 2013年7月9日 (二) 10:16 (UTC)
的确,如果要一步一步来,5000的准则应先修改。--Risk留言 2013年7月9日 (二) 10:20 (UTC)
其实wp:BIG讲到最后都是只数字。基本上准则认为编辑只会出版有关注度的文章,否则读者不足会影响编辑的饭碗,亦即是说有一定数量的读者可以印证关注度。那为什么不可以直接一点,以观众数量来印证呢?没有观众缘的人物不会有制片商找他当重要角色,因为会影响有关人士的饭碗。--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7月10日 (三) 04:43 (UTC)

目前在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有一系列以5,000为下限的收录准则。这规则八年前英文维基己删去,目前在中文维基依然有拥护者。
先提出英文维基的方针为例,Wikipedia:Notability_(music)中有一条关于音乐家(歌手)的关注度准则:

3.Has had a record certified gold or higher in at least one country.

“a record certified gold”即是金唱片。金唱片是按销量决定,例如卖出一百万张。以此角度看这条准则也是按数字(销量)支持关注度。
对比一下,必须指出人物收录准则里的数字并无任何客观上的关注度意义。一个演员参演过观众不少于5,000人的电影代表什么?音乐人卖出不少于5,000张作品代表什么?客观来说,“5,000”在支持关注度上并无任何意义,而“金唱片”虽然都是由数字决定,但它对支持关注度的意义是不容质疑。若以无意义的数字证明关注度,会有以下两个问题无法解决:

  1. 以哪个数字为准则较合适?五千还是五万?
  2. 什么事物适合以数字为关注度准则?

就第二个问题,在人物收录准则就有双重标准,如画家就要“必须是在所属行业内取得特殊成就”,作家就“作品印数不少于5,000”。另外,编辑数达二十万的维基人能不能收录?观看数达5,000的youtube影片呢?--Risk留言 2013年7月10日 (三) 04:49 (UTC)

建议“作品必须曾经以商业发布,观众不少于5,000人”改为“作品必须曾经以商业发布,及曾于主要院线或免费电视频道上播放。”--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7月10日 (三) 04:58 (UTC)
一个“及”字,就打沉了“没有在主要院线或免费电视频道上播放的作品”,例如在收费电视播放或以录像带、影碟形式流通的作品。
我又想起Wing说过的话:“维基百科上的规则不是法律,我们维基人不是法学家,写出来的规则也没有通过法学家和语言学家来考证其中的漏洞,我们写出来的规则最重要的是帮助我们在日常操作中提供一个规范。即使是国家的法律也会出现有漏洞被别人滥用的情况。任何规则都是死的,它们无法完全概括所有生活中会出现的情况。因此我们不应该把规则当作是圣经一样不动脑筋地去使用。”(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1年7月
--Mewaqua留言2013年7月10日 (三) 05:18 (UTC)
收费电视播放或以录像带、影碟形式发表的作品,由于观众数量难以估计,个人觉得还是剔除于特定准则比较好一点。--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7月10日 (三) 05:43 (UTC)
认同对作家的要求过于奇怪,印刷数量没有意思,如果没有人买,全数5千可以放于床底。--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7月10日 (三) 05:03 (UTC)
其实最简单,对作者、演员要求作品本身合“通用关注度”或“关注度(书籍)”等是否比较合理?亦可免去数值考虑--Nivekin请留言 2013年7月10日 (三) 05:26 (UTC)
对于艺人(也可以包括其他职业),是否可以这样考虑:有多个第三方建立的粉丝网站或页面(facebook那种),且建立已经有一段时间(例如一年)--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7月17日 (三) 03:32 (UTC)
微博面书那些网页有可能是艺人或其经理人开设的,不算第三方来源。就算是粉丝开设,其可靠性亦都存疑。--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7月17日 (三) 04:03 (UTC)
我用不同网名替书生开10个粉站--Nivekin请留言 2013年7月23日 (二) 07:56 (UTC)

提请在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得以完善前取消其“指引”的资格

目前,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存在各种不协调甚至自相矛盾的标准,其内容亦已经过时。对比其他正式或草案的关注度标准,不难发现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实在非常粗疏。在解决这些问题前不应再将它当成正式指引般使用。

现时问题
  • 已故的人要“在自己工作的范畴内作出了相当的贡献,足以名留青史”,在世的人则只需“卖出不少于5,000张作品”、“在曾经以商业发布,观众不少于5,000人的作品中担任电视或电影之制片、导演、编剧、以及主要演员或配音员,或多部影视作品的重要配角”等就可收录。
那么,符合这些如此低的“在世的人”标准的人物中有多少能“作出了相当的贡献,足以名留青史”? 是不是这些人物死后不能名留青史,就能删除?
  • 目前在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有一系列以5,000为下限的收录准则,这亦是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一直为人所咎病之处。必须指出人物收录准则里的数字并无任何客观上的关注度意义。一个演员参演过观众不少于5,000人的电影代表什么?音乐人卖出不少于5,000张作品代表什么?客观来说,“5,000”在支持关注度上并无任何意义。
  • 画家、雕塑家、书法家、工程师等“必须是在所属行业内取得特殊成就,将名入行业历史的人物”,作家、编辑、摄影师、音乐人则“卖出不少于5,000张作品”已可,职业歧视?
为何制片、导演、编剧、演员及配音员又不用“必须是在所属行业内取得特殊成就,将名入行业历史的人物”?
  • “注释”中写明“关注度等于对主题进行深入介绍的独立可靠文献的数量﹔简言之,传记条目的主题必须拥有大于或等于二的参考文献数量”。然而,“在世的人”中的一些标准(如第一、五、六点)却容易令得不到深入介绍的人物被“欢迎在维基百科编写”。例如某导演符合“在世的人”的第五点,却得不任何深入介绍,应当作有没有关注度?

基于以上列出的三点不协调及一点实行上的矛盾,我认为目前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难以作为人物的关注度准则。在解决这些问题前,社群不应继续实行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提请暂时取消其“指引”的资格,又或将有问题的标准(如5,000的收录准则)抽出来再议。 --Risk留言 2013年11月12日 (二) 09:36 (UTC)

  • (?)疑问暂时取消“指引”资格期间是把所有原先合格的条目都删掉还是甚样?在有新共识之前当沿用现有指引--Nivekin请留言 2013年11月12日 (二) 10:24 (UTC)
  • 我先说清楚吧,如果暂时取消“指引”,原先合格的条目可保留,新条目应符合其他指引。但若您明白上面第四点,应发现一些“原先合格”的条目沿用现有指引也是有矛盾的。--Risk留言 2013年11月12日 (二) 10:36 (UTC)
  • (-)反对--♥VC XC 2013年11月12日 (二) 16:04 (UTC)
  • (-)反对,之前数年期间适用《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之条目数以千计,就我知道之主播条目就有好几条,不能因此人之提议就断然取消,要就直接推成指引受社群认可通过后全面实施,让所有的条目在维基百科成立条目之标准一致,否则对后来的条目之收录标准显然非常有不公平之现象!
    强烈反对此人之提议断然取消《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从来没有一个法案在未立新法前就取消旧法的,此人之提议非常不合理,因为取消旧法期间并无替代法案可以暂代,会令人无所适从。--Znppo留言2013年11月12日 (二) 16:11 (UTC)
  • (!)意见:在没有新的方案实施前废除现有的方针会让现在的存废工作无法进行。但是个人强烈建议完善现有的关注度指引,Risk也提出了几个很现实的问题。如今把维基当爱好者网站的风气日盛,只要有一个媒体报导记录的就被归为“符合关注度”要求。台湾香港的媒体业发达,对于一个一时激起话题的人物报到也是常有的事情,一些经济公司炮制的绯闻和花边新闻在维基却被当作“该人物有关注度”的证明。而一些大学教授在该领域从事数十年的研究,只因没有媒体关注,关注度居然比不过几个刚出道的毛头演员结果反倒被删除。
本人建议根据不同的行业,严格且细节性地为“在自己工作的范畴内作出了相当的贡献,足以名留青史”进行定性。中文维基没有必要追求数量,现在在这方面向韩国语维基靠拢的趋势,当立刻制止。--天天 (留言) 2013年11月12日 (二) 22:57 (UTC)
  • 应当进行新的编写,但是方式应当是新的共识直接取代旧的共识;而非先取消旧的共识然后再谋求新的共识。我现在倍感新晋的一批巡查员业务素质极低(政党气氛极浓),我更多希望新的关注度能够有效保护好我的条目,避免被这群人无休止地干扰。谢谢。--Walter Grassroot () 2013年11月13日 (三) 01:42 (UTC)
  • 各位,我并没说要取消《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只是是否明知准则存在如此问题,仍要若无其事地实行下去?根据现有的方针存废工作如何可以进行?例如某导演符合“在世的人”的第五点,却得不到大于或等于二的深入介绍的独立可靠文献,根据《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应当作有没有关注度?--Risk留言 2013年11月13日 (三) 02:12 (UTC)
  • 我从未说过“该准则中没有写明‘传记条目的主题必须拥有大于或等于二的参考文献数量’”。但这两点,阁下似乎更倾向于前者吧?您不认同该准则,却认同该准则中的“传记条目的主题必须拥有大于或等于二的参考文献数量”,这也很矛盾。58.64.176.35留言2013年11月13日 (三) 12:01 (UTC)
  • 您有没有看清楚上面我说“又或将有问题的标准(如5,000的收录准则)抽出来再议”?你也不要“打横黎讲”,我认同“传记条目的主题必须拥有大于或等于二的参考文献数量”,不代表这作为标准是没问题,Nivekin上面已指出“此条文(作为关注度的解释)在目前版本的维基百科:关注度己不复见”,“暂时取消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的‘指引’资格”是因为实行上有矛盾(如这样)。--Risk留言 2013年11月13日 (三) 14:45 (UTC)
  • 但“暂时取消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的‘指引’资格”这点才是阁下之提请,“又或将有问题的标准(如5,000的收录准则)抽出来再议”始终只是未能实施时的备用方案。我哪有“打横黎讲”?我又何时说过“这作为标准是没问题”?我早就表达过“在维基百科:关注度中已无此要求”的观点了。再者,您是否有思考过确立关注度指引的最终目的是什么?还是仅仅将其作为提删之基准?望阁下三思。58.64.176.35留言2013年11月13日 (三) 15:23 (UTC)
  • 但您的标题确实只提及“提请在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得以完善前取消其‘指引’的资格”,未见“又或将有问题的标准(如5,000的收录准则)抽出来再议”等字眼,很难让人不理解为后者纯属备用方案。阁下误会了,我无意阻止您解决矛盾,但我不支持在矛盾解决之前暂时取消该准则的指引资格。而且您没有回答我的问题。58.64.176.35留言2013年11月13日 (三) 15:56 (UTC)
  • 未见“又或将有问题的标准(如5,000的收录准则)抽出来再议”等字眼?您有没有看我的正文?标题要几十字长才满意,还是您只看标题?现在与“确立关注度指引的最终目的”有何关系?哪有矛盾解决之前还继续用有矛盾的准则的道理?矛盾解决之前不再用有矛盾的准则才合逻辑吧。飞机有故障,你不支持在维修前停止使用该飞机?--Risk留言 2013年11月13日 (三) 16:10 (UTC)
  • (※)注意,我说的是标题,没看清楚的应该是您。当然有关系,您所谓的“完善”真的只是为了解决准则中的矛盾吗?还是在解决矛盾的同时“顺便”收紧准则,以提高收录的门槛?这例子完全没有可比性,飞机故障人命关天,区区一个指引似乎没这么严重,况且飞机出现故障可以换一架,取消了该准则的指引资格还有别的指引可以马上沿用吗?58.64.176.35留言2013年11月13日 (三) 16:36 (UTC)
  • (※)注意:即是标题要几十字长才满意?“在解决矛盾的同时“顺便”收紧准则,以提高收录的门槛”是恶意推定。如果比喻一定要完全一致,“比喻说明”大概可以废了。总之,您认为有矛盾解决之前还继续用有矛盾的准则,还矛盾解决之前不再用有矛盾的准则才合逻辑?取消了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还有维基百科:关注度,不然您以为草案中的那些主题是用什么指引?--Risk留言 2013年11月13日 (三) 16:50 (UTC)
  • “即是标题要几十字长才满意?”难道就不属于恶意推定?为了解决矛盾,“传记条目的主题必须拥有大于或等于二的参考文献数量”和“在世的人”两项必须选择其一,而阁下又更倾向于前者且该要求在维基百科:关注度中已经不复存在,这不是等于间接收紧准则并提升了收录的门槛吗?而且阁下指出的产生矛盾的例子竟是存废讨论,我会有此疑虑也是正常的。不需要完全一致,但至少不能天壤之别。草案归草案,与现在正在讨论的正式指引无关,对在世人物的条目直接沿用维基百科:关注度,和直接收紧准则有什么两样?是不是只要一有人反对您的提请,您就要展开激烈争辩,拒绝他人的任何观点,并认为您的想法就是共识?58.64.176.35留言2013年11月13日 (三) 17:12 (UTC)
  • 唉,我不过是不支持您提请的暂时取消指引资格,您就已经如此激动,要是有人反对您所提出的新准则,那还得了?若不能学会倾听他人的不同意见,共识是无法达成的,阁下年轻气盛,有这个精力不妨多花些时间投入学习吧,祝君好梦。58.64.176.35留言2013年11月13日 (三) 17:12 (UTC)
  • 我不知为何您觉得我很激动、不能学会倾听他人的不同意见、拒绝他人的任何观点、认为自己的想法就是共识。上面的讨论还属理性,您现在却进行类似人身攻击。维基百科:关注度本来就说明“维基百科收录值得关注的主题”,是“通用关注度指引”,沿用维基百科:关注度如何收紧准则?产生矛盾的例子当然是存废讨论,不然还有哪里会用到各种关注度准则?“即是标题要几十字长才满意?”可以是一种推定,却没恶意。您的“顺便收紧准则,以提高收录的门槛”就是推定我有阴谋,是恶意推定,若不能学会善意推定,理性讨论是无法达成的。--Risk留言 2013年11月13日 (三) 17:28 (UTC)
  • 您的提请现在仍处于寻求社群共识的阶段,然而您却将我所提出的意见及观点一一反驳,这难道不能证明我所说的吗?我没看出来哪里理性,至少阁下不断反问的态度让我感到无礼及不受尊重。请问我哪里人身攻击了?这和意见不合是两码事。
请注意,维基百科:关注度中提到“如果某一主题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学科关注度指引之标准,则其同样可被视为具备关注度”,这表示判断一个在世人物是否符合收录准则不一定要沿用此通用关注度,只需参照某一主题的关注度指引,若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被暂时取消且对在世人物直接沿用维基百科:关注度之基准,就表示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中对“在世的人”的收录标准通通无效,这难道不等于提高收录门槛吗?
关注度指引的重点在于规范各种条目是否适合收录于维基百科,而非专门用于提删之用,您可以直接列举出现矛盾的条目,而不是举存废讨论之例,何况那已经属于因矛盾而产生的“纷争”而不是矛盾本身。
那我将“即是标题要几十字长才满意?”这句话理解为阁下认为我在故意找茬,属于恶意推定吗?其实,把他人提出的正常疑虑当作是恶意推定,又何尝不是一种恶意推定?58.64.176.35留言2013年11月13日 (三) 18:02 (UTC)
  • 我想我们的对话已经不是讨论而是争论了吧,过度的“反问”只会让人觉得您盛气凌人。请注意,“阴谋”二字是您自己说的,我何时在发言当中使用了“阴谋”二字?阁下之言论已经属于无端嫁祸,请您就事论事,不要混淆视听。那也请您不要“随便”为我預設立场,何以见得这些结论是“随便”得来的?不妨学会大方接纳他人的评价吧,若这些评价让您感到不友善,那我在此向您致歉。
(※)注意,“必须拥有大于或等于二的参考文献数量”这一点并不是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自身所要求的,而是根据该准则修订时的维基百科:关注度得来的,现在要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继续实行维基百科:关注度中已经不复存在的要求,难道不是提高现在的收录门槛吗?您所举的例子也太勉强了吧,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虽是由维基百科:关注度衍生,但其也可视为独立之指引,如果一项独立指引不能提升或降低原通用指引的门槛,那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干脆连“完善”也免了,直接取消吧,这是否符合您的心意?
阁下列举的是存废讨论而非条目之主体,难道您正是因为存废讨论及存废复核才发现指引之矛盾,并萌生“完善”之意,而不是因为条目本身?那阁下的动机可能值得讨论。58.64.176.35留言2013年11月14日 (四) 10:12 (UTC)
  • 看您的原句“您所谓的“完善”真的只是为了解决准则中的矛盾吗?还是在解决矛盾的同时“顺便”收紧准则,以提高收录的门槛?”,无端嫁祸的是您,把别人好的意图加上恶意的推测。不妨学会以事论事,而不是恶意推定。
(※)注意,目前“必须拥有大于或等于二的参考文献数量”这一点就是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的要求,您说“现在要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继续实行维基百科:关注度中已经不复存在的要求”,也就是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现存的问题,这正是我说准则有矛盾的地方。我从未说“一项独立指引不能提升或降低原通用指引的门槛”,但您看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的原名维基百科:关注度 (人物),这真的是独立于维基百科:关注度的指引?
又不知关那个存废复核什么事,有什么动机好讨论,你的推测也太厉害。我已列举了出现矛盾的条目(即是陈耀全),那个存废讨论是让你知道陈耀全没有“大于或等于二的参考文献数量”。--Risk留言 2013年11月14日 (四) 10:36 (UTC)
  • 这只是一个疑问句,我没有下任何的定论,阁下不必小题大做,直接回答“没有此意”不就行了?
(※)注意,“必须拥有大于或等于二的参考文献数量”这一点在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中只是针对维基百科:关注度所作出的注释,并不是该准则自身的要求,既然在维基百科:关注度中已经没有这项要求,那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中也应该作出相应的修订。那您为何要举出维基百科:关注度中没有“作出了相当的贡献,足以名留青史”的例子?现在轮到我请您不要断标题取义了,难道您还没看明白“如果某一主题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学科关注度指引之标准,则其同样可被视为具备关注度”的含义吗?如果一个在世人物符合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之基准,则毋须参照维基百科:关注度,尽管该准则是由维基百科:关注度所衍生。这不是独立于维基百科:关注度吗?
那阁下解决矛盾是为了规范还是作出限制呢?若不能明确您的精神所在,您的提请恐怕难以取得社群共识。58.64.176.35留言2013年11月14日 (四) 11:06 (UTC)
  • 又不知如何小题大做了。我从没说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中不应该作出相应的修订。维基百科:关注度中没有“作出了相当的贡献,足以名留青史”不是事实来的吗?
  • 就算我把“必须拥有大于或等于二的参考文献数量”改成维基百科:关注度的要求“被独立来源在相当程度上予以关注”,依然会有“某导演符合“在世的人”的第五点,却得不任何独立来源在相当程度上予以关注”的问题,这不是修订那一句就能解决的矛盾。
  • 解决矛盾是我的目的,不是手段。--Risk留言 2013年11月14日 (四) 11:20 (UTC)
  • 我也没说您说过“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中不应该作出相应的修订”。抱歉,我重新看了一下您于2013年11月14日 (四) 09:02 (UTC)的发言,发现是我理解错误,但问题在于,若暂时取消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的指引资格并直接沿用维基百科:关注度之准则,就会导致原本符合“在世的人”收录标准的在世人物必须要有独立来源才能建立条目,这不就是在矛盾解决前直接提升在世人物的收录门槛吗?
这句话应该修改还是除去,现在下定论还为之过早,还是待您提出新草案后再讨论这个问题吧。
既然如此,那就请您好好解决矛盾,我认为现在没有必要暂时取消该准则的指引资格,我也不希望该准则的“完善”仅仅是为提删作护航。58.64.176.35留言2013年11月14日 (四) 12:13 (UTC)
也许您现在仍是理解错误,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一直都要求传记条目的主题必须有独立来源,就算把“注释”那句改成现时维基百科:关注度的解释,它也是要求必须要有独立来源,那“暂时取消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的指引资格并直接沿用维基百科:关注度之准则”,并没提升收录门槛。现在提请暂时取消是因为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有矛盾。--Risk留言 2013年11月14日 (四) 12:27 (UTC)
  • 哪里理解错误?我尊重阁下的倾向,但这不代表我不能倾向于“在世的人”之基准,而且我绝对无法接受与您意见不同就是“理解错误”的谬论。如配音员,我认为只要能彰显其担纲的角色在作品中的重要性,就可以拥有个人条目,而不一定需要独立来源之深入介绍。既然矛盾存在,那就必定会有两种取向,而您不分青红皂白就说别人“理解错误”,是否过于武断及以自我为中心?
那您有及时提出新的草案吗?连草案都还没定下就先提请暂时取消该准则的指引资格,小心欲速则不达。58.64.176.35留言2013年11月14日 (四) 12:48 (UTC)
  • “矛盾存在,那就必定会有两种取向”才是谬论。矛盾的定义是(P与非P同时为真),在这里P是指“有关注度或拥有个人条目”。现在矛盾发生在于某人物可以同时符合“在世的人”中的一些标准又不符合“传记条目的主题必须有独立来源”,造成的矛盾。如果可以倾向任意一种,就不是矛盾。现在我把那句改成“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一直都要求传记条目的主题必须有独立来源及符合“在世的人”中的一些标准,就算把“注释”那句改成现时维基百科:关注度的解释,它也是要求必须要有独立来源”,依然成立。
  • 我正等待user:Walter Grassroot的回复,看什么草拟新的草案,但不代表矛盾解决之前还应继续用有矛盾的准则。--Risk留言 2013年11月14日 (四) 13:07 (UTC)
  • 请不要强词夺理,我所说的矛盾等于逻辑学的矛盾吗?即使阁下搬出矛盾律也不具有任何的现实意义。这纯属个人理解的不同,请您再次细读维基百科:关注度中的这句话:“如果某一主题符合下述的通用关注度指引,那么我们便可认为该主题的受关注程度满足创立条目的要求。此外,如果某一主题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学科关注度指引之标准,则其同样可被视为具备关注度”由此可见,第一句话与第二句话完全是两个标准,符合通用关注度之基准的在世人物予以收录这没有异议,而符合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之基准的在世人物也具有关注度,为何却不能收录?再次提醒,那句注释始终不是准则自身的要求之一。
提请的人似乎是您,与他人无关。明日复明日,如果您真的有心想要解决矛盾,一个晚上的时间用于翻译英文版的指引应该绰绰有余吧?即使现有的指引存在矛盾,也不代表要暂时取消,更何况您现在连最简陋的草案也没有提出。58.64.176.35留言2013年11月14日 (四) 14:17 (UTC)
  • 请不要强词夺理,就是矛盾的基本形式,您对矛盾的定义不是这样?有哪些矛盾不等于逻辑学的矛盾?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的注释怎会不是自身的要求之一?我早就说符合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就有关注度,问题是““注释”中写明“关注度等于对主题进行深入介绍的独立可靠文献的数量﹔简言之,传记条目的主题必须拥有大于或等于二的参考文献数量”。然而,“在世的人”中的一些标准(如第一、五、六点)却容易令得不到深入介绍的人物被“欢迎在维基百科编写”。例如某导演符合“在世的人”的第五点,却得不任何深入介绍,应当作有没有关注度?”这是问题所在。
  • user:Walter Grassroot提出与我“沟通共同草拟一下”,那我当然要等待他的回复。--Risk留言 2013年11月14日 (四) 14:34 (UTC)
那请提出你期望的符合共识的草案,再用新法推旧法。而不是先废除旧法,然后放任空白期来制作新法。——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3年11月14日 (四) 08:19 (UTC)
附议达师的建议,但作法可以再更弹性一点,就是把争议性内容移出成论述。建议另标讨论串提出并提供草案(一为指引,另一为论述)。--(研究维基v百度百科hanteng) 2013年11月15日 (五) 09:46 (UTC)
Hanteng的建议很好。只是这是个说易行难的建议。“把争议性内容移出成论述”说起来似乎很简单,但是实践起来其实很麻烦。既然是“争议”,那么必然存在A、B的观点,甚至C的观点,那么现在移出的话,到底移出谁的呢?移出A的,还是移出B的?还是都移出?移除后会变成怎样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11月15日 (五) 13:59 (UTC)
这议题本来就难,各种建议只有相对比较难度没有绝对难度的问题,注意我建议的方案是先有草稿,个人评估以此为基础再重开讨论串会比较容易聚焦讨论,如此而已,没有必要担心结果还是失败。难的事本来就要不断尝试解决试之,没有必要失败主义论,你提的问题都可以以个别用户提出不同草稿讨论而解,并非本质上无解或必无法获得结论。--(研究维基v百度百科hanteng) 2013年11月16日 (六) 00:39 (UTC)

人物收录准则之制片

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中说,“电视或电影之制片、导演、编剧、以及主要演员或声优,或多部影视作品的重要配角*。作品必须曾经以商业发布,观众不少于5,000人 ”。

这里面的制片水分比较大,参考导演、监制、制片人、出品人的职责和分工是怎么样的?。首先制片的范围过大,它可以包括制片人、助理制片人、线上制片人、协作制片人、顾问制片人等(西方电影),中国电影还有执行制片和制片主任,此外,香港还有监制,中国从香港学来的监制,职责又有所不同,监制和制片在工作职责上有相当部分的重合,但又不一样。而这些统统的“制片”,对于电影创作的贡献和影响差异就太大了。带有制片头衔的或类似头衔的可以是电影的发起人、制作者,也可能只是仅仅负责后勤事务的。甚至什么都不干,只是挂名而已。因此,把“制片”作为人物收录准则之一,过于笼统和宽泛,甚至完全没有意义--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12月25日 (三) 02:17 (UTC)

这的确是一个比较模棱两可的状况,诚如书生兄所言有很多制作人其实只是挂名打酱油的,但是也存在如Jerry Bruckheimer这种家喻户晓、只要是他挂制片头衔、连导演是谁都没人注意到就已经注定要大卖座的专业制作人。个人的意见是除了人物收录准则之外,还是得配合条目内容中是否有把主题人物的重要性给写出,通常针对真的有在做事的制片,总是有办法写出些具体值得一提的事迹吧?--泅水大象讦谯☎ 2013年12月27日 (五) 10:46 (UTC)
  • 如要建立守则,则只可从其官方岗位上作决定,否则由谁去评论某人是做实事、某人是打酱油呢?--Nivekin请留言 2013年12月28日 (六) 19:16 (UTC)
  • 如果一个制片很有名,应该有别的方法说明他的关注度吧?是否有很多只以“制片”这个身份就出名到足够收录而没有任何其他关注度依据的人呢?如果这样的人基本没有,那么不妨将“制片”从关注度准则里拿掉。反正这样也不会对那些真正有关注度的制片有影响。—Snorri留言2013年12月28日 (六) 19:21 (UTC)
问题就在于制片这个岗位太过宽泛,可以是赫赫有名的人,也可以是默默无闻的人。不同情景下,同样是制片,可能完全不是一回事。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制片都是必定有足够关注度的。因此泅水大象™和Snorri的建议更恰当一些,更符合实际情况。--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12月30日 (一) 02:14 (UTC)


新闻主播可以归纳于哪一种人物的类别? --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1月15日 (三) 01:50 (UTC)

"电视或电影之制片、导演、编剧、以及主要演员或配音演员",这个算吗?——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1月15日 (三) 02:28 (UTC)
那也要把新闻内容出来吧。——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1月15日 (三) 03:57 (UTC)

建议放宽关注度的标准

-P1ayer留言2014年4月11日 (五) 15:25 (UTC)
建议将起点、晋江的小说和作者都归入关注度足够的范围。—Snorri留言2014年4月11日 (五) 15:29 (UTC)
如果这些漫画家有足够来源证明其关注度,应该允许收录。— lssrn45 | talk 2014年4月11日 (五) 16:25 (UTC)
(+)支持多增加一些漫画家条目其实也未尝不可阿,只要保持中立文句,有来源可查证连载或正式出版过的那些漫画家条目,一定会有一堆人做出贡献去完善条目的(动漫迷力量很强大的= =||)♠小威♥·★来杯咖啡★ 2014年4月12日 (六) 00:09 (UTC)
(!)意见 问题是为何要独独优待漫画家?如放宽应全面检讨如网络作家、纸上明星、嫩模、跑龙套演员等的关注度要求--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12日 (六) 03:12 (UTC)
@Nivekin:,你提出的不错啊,可将广义作家只要曾经在商业志连载过,或是出版社正式出版过一本以上的单行本,即符合关注度指引。♠小威♥·★来杯咖啡★ 2014年4月12日 (六) 03:52 (UTC)
-P1ayer留言2014年4月12日 (六) 13:46 (UTC)
  • (!)意见:设立关注度的本意,应该是为了确保相关来源资料的广泛认知度和可靠性,并且避免无人看这一条目。既然有人希望建立该条目,就是说有人关注;如果来源本身是可靠的,相关资料具有百科性,而且有办法保证条目写得中立,语气恰当,那应该没有理由避免这类条目的建立。应不应该放宽某主题的关注度标准,必须看这一主题条目过去的记录,以及日后是否有足够人手去保证它们符合维基百科的质量标准。钢琴小子 打个招呼 查看贡献 2014年4月12日 (六) 20:40 (UTC)
钢琴小子所说的正是关注度最核心的问题。
Articles on obscure topics, even if they are in principle verifiable, tend to be very difficult to verify. Usually, the more obscure, the harder to verify. Actually verifying such articles, or sorting out verifiable facts from exaggeration and fiction, takes a great deal of time. Not verifying them opens the door to fiction and advertising. This also leads to a de facto collapse of the "no original research policy", which is one of the fundamental Wikipedia policies. Empirically, there have been a number of hoax articles which were difficult to prove to be hoaxes but which could have been easily been deleted by a sufficiently strict notability policy.

Bluedeck 2014年4月13日 (日) 15:55 (UTC)

至少渡边麻友食戟之灵不会是恶作剧条目(hoax articles)吧。--Mewaqua留言2014年4月13日 (日) 16:07 (UTC)
  • (-)反对:根据现有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作家、编辑或摄影师曾经出版书籍、影集,作品印数不少于5,000,已经可以算是达到最低收录标准,个人认为这门槛不必再降低的了。否则,任何一个张三李四都可以独立成条,维基百科岂非成为不经筛选的资讯收集处!?--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4月14日 (一) 02:22 (UTC)
  • 作品印数不少于5,000,这是一个很难查证的标准,还是各位有办法查到到底印了几本?而且现行的关注度是当被挂上关注度模板后,如果30天内无人去改条目内容就可以被提删了。-P1ayer留言2014年4月14日 (一) 06:44 (UTC)
    • 其实只要符合通用关注度指引的有效介绍要求就可以了,亦即是说主留方需要提供第三方可靠的佐证,例如报章或杂志的专题报导。话说回头,这些注脚打从创建之时就应该写入条目之中。--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4月14日 (一) 07:07 (UTC)
  • 收紧关注度对中文维基百科而言只能是死路一条。
详见: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4/05/02#刘晋安
建议于“在世的人”一段加入这句:
新闻主播,观众不少于5,000人

--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5月9日 (五) 03:39 (UTC)

新闻主播,必须具备一定资历,观众不少于5,000人

--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5月9日 (五) 04:09 (UTC)

  • “一定资历”最好可量化。另“主播”的定义要清楚,是一时段新闻报导中主讲的一两位,还是每一新闻片段中作报导的记者?天气报告及体育/娱乐新闻?--Nivekin请留言 2014年5月9日 (五) 04:38 (UTC)
(?)疑问,假如没有可靠来源明确标明,怎么计算出这个观众数量?似乎缺乏可操作性啊,电视主播不像作家,作家出的书的印数都是明摆着的。--Zetifree留言2014年5月9日 (五) 08:13 (UTC)
(:)回应:应当以收视率为依归。--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5月9日 (五) 08:35 (UTC)
(:)回应,“收视率 =[(开机总人口÷装机总人口)× (收视总人口÷开机总人口)]× 100%”,阁下确定能通过收视率倒推出收视人口?开机总人口和装机总人口从哪里取来?--Zetifree留言2014年5月10日 (六) 15:18 (UTC)
(:)回应:若为演员主角,可以剧集本身是否有关注度作界定。但“主播”不像演员有主角配角分别,如何界定一位主播在新闻节目中的重要性,而不是只出场一次两次的“客串主播”/“实习主播”?--Nivekin请留言 2014年5月9日 (五) 09:09 (UTC)
相信这是一个假设性的问题,我只听说过“实习记者”,似乎压根儿就没有“实习主播”这工种。至于“客串主播”,请问有实际例子吗?--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5月9日 (五) 11:04 (UTC)
确有“头牌主播”一回事。在法定假期“头牌主播”都放假了,平时没有机会上镜的记者要暂时顶一两天当主播,这些可能是楼上所指的“实习主播”吧。借用一下足球术语,我会叫他们“后备主播/副选主播”。Lovewhatyoudo (follow-your-heart) 2014年5月9日 (五) 11:31 (UTC)
电视台的新闻部差不多是24小时工作的,主播们需要轮流换更,分别负责晨早、中午及晚间的新闻报导,个别主播休假时,通常会调配另外时段的主播接替其工作,除非出现这种不寻常的情况。
(+)支持SiuMai的看法,收视率应该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欢迎SiuMai对该讨论提出更多改进。--A. S 2014年5月10日 (六) 04:47 (UTC)
(-)反对,观众不少于5,000人,这是要编者去哪里找阿...难不成一一查访喔 =A=...♠小威♥·★来杯咖啡★ 2014年5月10日 (六) 14:08 (UTC)
收视率?很难查,不过一个电视台节目主持(包括新闻、时事杂志、综艺)的知名度,确是很大程取决于该节目的收视。Lovewhatyoudo (follow-your-heart) 2014年5月11日 (日) 15:13 (UTC)
英文的门槛是
  • 在多个满足关注度的节目中扮演主要角色
  • 有很大的粉丝群体或一个显著的“邪教”追随者团体
  • 在某个娱乐领域有唯一的、大量的或创造性的贡献
这种只要入行分分钟满足的门槛还是去掉算了,有等于无。画家就要名入青史才算,问题是人家都名入青史了,就满足通用关注度方针了,还要满足优先级更低的人物收录准则做什么?Skyfiler留言2014年5月12日 (一) 01:40 (UTC)
不应该根据人数来判断?为什么是5000人而不是500人或50000人?为什么不是6000人或4000人?有这么多人收看,就真的一定有关注度吗?--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5月12日 (一) 01:44 (UTC)
5000人的提议只是参照其他人物的收录标准而定立,大家看看这个代替方案如何:
新闻主播,于主要电视台的新闻节目长期担当主播职位。

--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5月12日 (一) 02:28 (UTC)

“主要”与“长期”都太多解读方法。建议作“具关注度的新闻节目”。“长期”有什么方法定义?--Nivekin请留言 2014年5月12日 (一) 04:44 (UTC)
新闻主播,于具关注度的新闻节目中担当主播职位。

--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5月12日 (一) 06:01 (UTC)

只删走“长期”解决不了问题--Nivekin请留言 2014年5月12日 (一) 06:40 (UTC)
本来加入“长期”是回应阁下“要否加上期限”的提问,既然认为可能意思含糊,惟有删除。另外,已将“主要电视台的新闻节目”改为“具关注度的新闻节目”。如果还有别的意见,请直接更改我的提案。--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5月12日 (一) 06:48 (UTC)
删除了“长期”只有比未删更含糊;上面己提出“长期有什么方法定义?”的讨论。--Nivekin请留言 2014年5月12日 (一) 07:13 (UTC)
“长期”个人认为是“短期”或“代任”的反义。如有更好的描述,请提供意见。--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5月12日 (一) 07:22 (UTC)
如果现在不说清楚,以后存废讨论便会出现“某某上星期开始已做了一个星期,怎不算长期?”的辩论。在方针版便是等大家多加意见,不用急而草草成案。--Nivekin请留言 2014年5月12日 (一) 07:51 (UTC)
始终是量化与否的问题。如果说上任3个月才算长期,总有人会问为什么是3个月,而不是2个月或4个月。改用“固定职位”如何?--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5月12日 (一) 08:00 (UTC)
新闻主播,于具关注度的新闻节目中担任固定职位。

--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5月12日 (一) 08:10 (UTC)

三个月:这是一般公司暂聘新人的实习(试用)期。新闻节目,尤其是走“漂亮主播路线”的节目,主播上镜了三个月,观众没了新鲜感,没了话题性,就会被调至其他岗位(做采访记者/节目编导/节目制作组等)。如主播能耗过三个月,算是证明了自己并非短期(昙花一现)的主播了吧。
关注度:当地最大电视台的24小时新闻,当然有知名度,但也只是7-11:30pm黄金时段啊。在凌晨时份(1am-6am),或者下班前的非用餐时段(9-11am、2-5pm)做主播的,其知名度不能与黄金时段比拟啊。WP:收录准则应该同样处理两者吗?
以上:Lovewhatyoudo (follow-your-heart) 2014年5月12日 (一) 16:39 (UTC)
Lovewhatyoudo的意见非常有意义。也希望其他了解这个行业的人多多发表意见,或者有什么专业的评价方法?另外,目前人物准则问题本来就很多,参考这个未必合适(例如以前说的监制问题,制片问题、编剧问题等)--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5月13日 (二) 01:33 (UTC)
就传统电子媒体,可以就新闻节目的关注度处理,比如中视早安新闻 (2000年代)香港早晨早安您好台视新闻等可以假设其“固定职位主播”具关注度。至于网台、24小时新闻等等不分节目的媒体,便很难去替每个小时收视作考证--Nivekin请留言 2014年5月13日 (二) 04:26 (UTC)
可以考虑加入“黄金时段”,以区分相对较少人收看的时段。--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5月13日 (二) 07:59 (UTC)
  • 新闻主播,观众不少于5,000人?这是一个难以查证的关注度标准。如果要用新闻节目录影当参考资料来源的话,那些录影的主题在新闻事件,而非新闻主播。而新闻主播本身要被2个以上的第3方媒体所报导过,也不多见,除非是得奖或是闹出丑闻。-P1ayer留言2014年5月14日 (三) 07:48 (UTC)

投票

有鉴于多日来未有新的提议或意见,现请大家投票是否赞成是次更改。建议加入的字句如下:

新闻主播,于具关注度的新闻节目或具关注度的24小时新闻频道的黄金时段中担任固定职位。

--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5月21日 (三) 03:3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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